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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電子商務、電子政務的政策法律環境與信用體系
在電子商務全球化的發展趨勢中,電子商務交易的信用危機也悄然襲來,虛假交易、假冒行為、合同詐騙、網上拍賣哄抬標的、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等各種違法違規行為屢屢發生 ,這些現象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我國電子商務乃至全球電子商務快速、健康的發展。
而與此同時,近幾年來,建立信用體系作為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一項重要內容也逐漸得到了更多部門和企業的關注.上海于2000年率先出臺了《上海市個人信用聯合征信試點辦法》,并于2001年根據試點情況對辦法進行了進一步的修改;2001年底深圳也出臺《深圳個人信用征信及評級業務管理辦法》;2001年“兩會”之后,國家經貿委會同國家工商總局、公安部、國家質監總局、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中國證監會等十部委聯合下發了《關于加強中小企業信用管理若干意見的通知》;2003年7月17日,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試行辦法》;2003年10月16日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中國證券業協會會員誠信信息管理暫行辦法》;2003年8月北京發布了《北京市行政機關歸集和公布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2003年10月31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關于對企業實行信用分類監管的意見》;2004年3月3日國家質檢總局發布《關于開展質量信用等級評價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這些法規的先后出臺,提出了對于依法披露、合法征集、信用服務、失信懲戒、信用管理等推動以中小企業為主體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一系列設想和指導意見,在政府立法規范信用征信領域作了一些探索,但這和征信行業發展的整體需求相比是遠遠不夠的。在征信服務行業的準入管理、從業人員的職業資格管理、執業技術準則、行業標準等方面迄今為止并沒有出臺較全面的管理規范。
可以說,市場經濟是信用化的商品經濟,信用是市場經濟的基礎和生命線,特別是在經濟進入全球化的過程中,信用是進入國際市場的通行證。電子商務作為一種商業活動,信用同樣是其存在和發展的基礎。電子商務和信用服務都是發展很快的新興領域,市場前景廣闊,從二者的關系看,一方面,電子商務需要信用體系,而信用體系也很可能最先在電子商務領域取得廣泛的應用并體現其價值。因為電子商務對信用體系的需求最強,沒有信用體系支持的電子商務風險極高,不堪設想;而在電子商務的基礎上又很容易建立信用體系,電子商務的信息流、資金流、物流再加上電子簽章四者相互呼應交叉形成一個整體,在這個整體之上,只要稍加整合分析,進行技術處理,就可以建立信用體系,并且該信用體系對電子商務是可控的。于是,整合電子商務與信用體系,或者建立電子商務的信用體系,就成為一種需求,一種目標,一項任務。
而與此同時,我們還發現,信用體系與電子政務之間也存在著十分密切的關系,政府信息公開、政府信息資源的充分利用與共享是信用體系真正建立的前提和保障,而信用體系的建立完善又是電子政務發展的有力的推進器。至于電子政務與電子商務之間的唇齒相依的密切關系,就更不用詳述了。
那么,電子商務、電子政務及信用體系之間究竟存在著什么樣的關系?目前我國電子商務、電子政務的政策法律環境將對信用體系的建立完善造成怎樣的影響?都是值得我們進一步探討的問題。
一、電子商務、電子政務與信用體系在本質上存在共性
首先,如果僅從字面考慮,電子商務、電子政務之前的“電子”即電子通信技術或電子化,是利用計算機技術和網絡應用進行的電子化服務。而電子通信技術的核心功能就是傳遞信息,實現信息的快速、跨地域的流通。所以,與傳統的商務、政務相比,電子商務、電子政務的最大不同就在于更廣泛、更快捷的信息流通,通過強大的信息流的實現來優化傳統的商務、政務的模式,消除因信息不對稱所帶來商務與政務中的資源浪費和效率低下等問題。而信用體系的本質也正是特定信息的公開、流通,以信息公開透明作為信用體系的支撐,以信息的流通來發揮其功能。所以,信息的公開與流通是電子商務、電子政務與信用體系內在的要求和運行的基礎,其間存在著本質的共性的必然聯系。或者說,電子商務、電子政務的核心都是信息,是信息社會的重要組成和突出表現。
二、電子商務的規范與發展需要信用體系
第一,電子商務作為虛擬經濟、非接觸經濟,如果沒有完善的信用體系作保證,生存和發展將十分困難。個人和企業的交易風險都將提高,買家付款后不能及時得到商品,賣家賣出商品不能保證收到貨款,商品質量問題,網上重復拍賣問題等等,都難以避免。
目前我國電子商務主要采取四種較為典型的信用模式,即中介人模式、擔保人模式、網站經營模式和委托授權模式。中介人模式是將電子商務網站作為交易中介人,達成交易協議后,購貨的一方要將貨款、銷售的一方要將貨物分別交給網站設在各地的辦事機構,當網站的辦事機構核對無誤后再將貨款及貨物交給對方。這種信用模式試圖通過網站的管理機構控制交易的全過程,雖然能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商業欺詐等商業信用風險,但卻需要網站有叫大的投資設立眾多的辦事機構,而且還有交易速度和交易成本問題;擔保人模式是以網站或網站的經營企業為交易各方提供擔保為特征,試圖通過這種擔保來解決信用風險問題。這種將網站或網站的主辦單位做為一個擔保機構的信用模式,也有一個核實談判的過程,無形中增加了交易成本。因此,在實踐中,這一信用模式一般只適合用具有特定組織性的行業;網站經營模式是通過建立網上商店的方式進行交易活動,在取得商品的交易權后,讓購買方將購買的商品的款支付到網站指定的帳戶上,網站收到購物款后才給購買者發送貨物。這種信用模式是單邊的,是以網站的信譽為基礎的,這種信用模式一般主要適用從事零售業的網站;委托授權經營模式是網站通過建立交易規則,要求參與交易的當事人按預設條件在協議銀行建立交易公共帳戶,網絡計算機按預設的程序對交易資金進行管理,以確保交易在安全的狀況下進行。這種信用模式中電子商務網站并不直接進入交易的過程,交易雙方的信用保證是以銀行的公平監督為基礎的。
我國電子商務目前所采用的這四種信用模式,是從事電子商務企業為解決商業信用問題所進行得積極探索。但各自存在的缺陷也是顯而易見的。特別是,這些信用模式所以據的規則基本上都是企業性規范,缺乏必要的穩定性和權威性,要克服這些問題在加強政府部門對發展電子商務的宏觀規劃好的法律法規環境,包括銀行、工商管理、公安、稅務等部門的協同作戰,才能使交易雙方在政府信用作為背景的基礎上建立起對電子商務的信心。
第二,長期以來,對于如何規范電子商務活動,人們確立了的幾種基本的模式,那就是技術手段、行 政管理、法律制裁與信用保障。在電子商務和網絡發展的初期,人們更多地偏重于從技術上進行規范,如加密、認證等安全
措施,都是以技術為核心的。但很快人們就認識到了過于依賴技術手段解決電子商務中的問題的弊端,開始更多地考慮行政管理和法律制裁。而信用保障與技術手段、行政管理、法律制裁相比,又具有十分鮮明的特點,那就是從一定意義上看,信用保障主要是創造一種可信賴的商業環境,尤其是與法律制裁相比較,它既是一種“軟環境”,具有法律制裁所難以具備的防患于未然的功效,又不會面臨技術手段所難以解決的交易的安全性與便捷性的矛盾。電子商務的生命就在于其快速和便捷性,如果過多地利用技術手段和行政干預手段對網上交易進行管理,雖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安全性,但卻恰恰限制了網絡交易方便快捷的特點,使其優勢喪失殆盡。所以,總的來看,在規范電子商務活動的四種主要措施技術手段、行政管理、法律制裁與信用保障中,信用體系可以說是一種最為靈活且最有可能與電子商務本身實現良性互動的規范模式,它可以無處不在卻同時能做到大象無形,而且,正如我們前面分析的,由于電子商務與信用體系在本質上的一致性,它們可以很容易地做到無縫的連接,這種無縫連接所帶來的效率和便捷正是電子商務十分需要的。而在行政管理及法律制裁中,我們卻發現,要實現它們與電子商務的無縫連接還是十分困難的。
第三,通過一些年來對于解決電子商務法律問題的實踐,我們發現電子商務的法律問題雖然種類繁多,形式多樣,但在解決辦法上,基本可以分為三大類型,那就是:其一,已有成熟的解決方案,只要盡快進行立法或修訂法律,就基本可以解決問題,典型的如電子簽章的法律效力問題;其二,目前對于該問題還沒有成型的解決方案,需要更多地從理論層面進行解決方案的探尋,較為典型的有網絡的管轄權問題、數字產品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其三,也是最為普遍的一類,就是即便是出臺或修訂了相關法律規定,其中的法律問題也難以馬上解決,需要相應的法律輔助機制的配合,或一個完善的法制環境的作用。這方面的例子有電子商務信息安全的問題、電子商務知識產權的保護問題、電子商務的安全可靠保障問題、電子商務的法律救濟問題,等等。也就是說,在這一類法律問題中,我們看到,盡管相應的法律規定十分明確,但就是還有大量的違法行為存在,我國刑法對于信息安全的明確規定并沒有杜絕危害信息安全的行為,而我們的著作權法因應網絡而做的修訂也難以使那些“拿來主義者”卻步。造成這種“令行禁不止”的原因很復雜,既與互聯網本身非中心性、虛擬性、跨地域性和高度自治性關聯,也產生于網上違法行為的隱蔽性、低成本和便捷性。而解決這種難題的辦法只有一個,那就是要在立法與修訂法律之外建立起一整套的法律輔助機制,形成完善的法制環境,從各方面杜絕和制裁違法行為。而信用體系的建立就是該法律輔助機制中的非常重要的一環。
三、電子商務一定會成為信用體系在中國發展最快的領域
一方面,電子商務本身是信用體系存在和發展的最好的土壤,在電子商務的基礎上又很容易建立信用體系,電子商務的電子化的信息流、資金流甚至物流通過電子簽章相互呼應形成一個整體,在這個整體之上,只要稍加整合分析,進行技術處理,就可以建立信用體系,并且該信用體系對電子商務是可控的、互動的。
另一方面,電子商務的信用體系又可以最大限度地使消費者成為參與者。在已經形成的很多電子商務模式中,我們都看到,通過BBS等方式,對于同一類消費,很多的消費者可以很快的建立聯盟,展開評價和交流,而這些評價,本身就是信用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再有,互聯網與傳統傳播方式的主要不同就在于其互動性,信息是雙向交互流動的,所以,在這種溝通方式之上建立的信用機制也必然具有很強的時效性和動態性。
最后,也是我們一直提及的,電子商務不斷采用最新的電子通信技術,能夠保證其一直具有強大的信息溝通和利用的功能,而這樣的能力會給相應的信用體系奠定良好的基礎并創造持續、穩定發展的氛圍。
四、電子政務的建設,尤其是電子政務的政策法律建設是為信用體系建立和發展的前提
如同電子商務沒有信用體系無法開展一樣,其實信用體系更需要電子政務為其創造條件。因為信用體系建立的前提是信息的充分公開和流通,尤其是那些與特定政府部門密切相關的信息,更是信用體系建立的必需數據。而電子政務的主要內容正是政府機構信息資源的公開、電子化和共享。目前我國電子政務領域的立法也是主要集中在政府信息資源公開、共享以及相應的個人數據和隱私權保護等領域,一年來,海南、深圳、上海、商務部等先后出臺了政府信息公開的管理辦法,而國家層面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更是呼之欲出。所有這些法規規章都將成為我國信用體系建設和發展的堅實基礎,甚至比關于信用本身的立法還要重要。從法律的角度看,電子政務所涉及的問題基本都是和信用體系密切相關的,如信息公開、信息共享、部門協作、隱私權和個人數據保護以及由電子政務帶來的行政的透明度與效率的提高,等等。所以,我國電子政務政策法律環境的完善將是信用體系建立的發展的前提和保障,而信用體系的建立和發展又是促進我國電子商務快速發展的重要手段,反過來,電子商務和信用體系的發展又可以加快電子政務的早日實現。這本身也是我國信用體系建立和發展不同與其他國家的一個重要特色,或者說是后發優勢的體現,那就是,我們的信用體系是建立在黨和國家大力推進的電子政務的基礎上的。
五、信用體系是電子政務與電子商務的重要結合點之一
電子商務與電子政務必然是密不可分的,它們都在蓬勃發展并在很多領域交叉互動,形成一個和諧的整體,而信用體系就是他們之間的一個非常重要的結合點,因為在這一點上,它們都需要信用體系也為信用體系的發展創造了條件。它們三者之間進一步的融合必將帶來更科學的電子政務,更有效的電子商務和更發達的信用機制。帶來社會的變革與進步,創造出公正、合理、高效的社會環境、經濟環境、和政治環境,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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