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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我國飼料安全法律體系的完善
1我國飼料安全法律體系現狀
飼料安全法律體系是指有關飼料生產和流通的安全質量標準、安全質量檢測標準及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構成的有機體系。1999年5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布并施行《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隨后有關部門先后發布和修訂了《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產品批準文號管理辦法》、《新飼料和新飼料添加劑管理辦法》、《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管理辦法》等,初步形成了飼料安全法律體系。
雖然我國已經有了初步的飼料安全法律體系,但我們必須承認:我國飼料安全的法制化管理與國際水平還有差距;我國飼料安全法律體系的框架結構仍有待進一步的科學化、合理化。我國飼料安全法律體系存在的不足主要有[1]:
1.1我國飼料安全法規體系不夠完善
我國雖然有保障飼料安全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新飼料和新飼料添加劑管理辦法》等,但這些法規僅對飼料質量與安全的有關方面做了一些概要性規定,相關條文過于籠統。由于這些法規出臺時間早,標準低,覆蓋面窄,所以不能充分反映新形勢下消費者對飼料安全的要求。目前,我國還沒有一部針對飼料安全的專門法律。
1.2我國現有的飼料安全法規可操作性差
只要分析發達國家飼料安全法規體系就不難發現:其對所涉及的各項內容規定科學、嚴格、細致,有可操作性,對管理機構的職責、權利規定得十分清楚。盡管我國已制定了一些相關法規、條例和辦法,卻顯得龐大而無序。由于制定者屬于不同的管理部門,難免使得相關條款有重復和矛盾之處,當飼料安全事件出現時,解決起來十分復雜。
1.3我國現有的飼料安全法規體系更新速度慢,不能與國際接軌
許多我國現有的飼料安全法規都是20世紀80~90年代制定的,到目前為止,絕大部分都沒有進行大的修訂和完善,不能適應新形勢下國際飼料安全的需要。比如《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還是1999年5月29日發布并施行,2001年11月29日修訂的。這幾年來,飼料添加劑行業的發展速度十分迅速,原有條例自然顯得不相適應。
1.4我國現有的飼料安全標準系統性較差
由于我國在飼料安全管理中,沒有把飼料安全建立在全部飼料產業鏈基礎上,飼料安全法律體系的廣度顯得不夠;具體標準和法規的制定上也不夠協調和系統。有些法律法規在制定時,甚至沒有充分考慮到飼料安全問題。當飼料安全成為突出的問題時,原有法規條例就顯得很不適應。
1.5飼料安全體系中“角色不清、權限不清”
有些職能部門既制定和解釋法規、標準,又行使執法功能,這樣就不可避免地會出現問題,滋生腐敗,使飼料安全難以真正落實。我國對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管理實行分級管理的體制,而不是垂直管理體制,即飼料管理部門是本級政府的一個職能部門,接受當地政府領導,上下級飼料管理部門之間存在業務上的指導關系,但沒有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中規定全國飼料、飼料添加劑的管理工作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但考慮到各地機構組成的差異,對基層飼料、飼料添加劑的管理部門沒有做出明確規定,只是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飼料、飼料添加劑管理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的管理工作”。由于這樣的規定并沒有把職責落實到具體部門,所以有關工作自然屬于失控的狀態。
2建立和完善我國飼料安全法律體系的建議
針對上述存在問題,特提出如下建議:
2.1盡快制定《飼料法》或《飼料安全法》,進一步完善我國飼料安全法律體系
以發達國家為例,美國涉及飼料質量安全管理職能的聯邦機構有10余個,它們與州、縣等地方政府密切合作,通過貫徹執行30多部聯邦法律法規以及各地方的法律法規,共同構筑了較為完善的美國飼料質量安全管理體系,確保了美國飼料具有很高的質量安全水平和很好的公眾信任度。據資料介紹,美國涉及飼料安全的聯邦法律有35部。其中涉及飼料質量安全監管的主要聯邦法律有《聯邦肉類檢查法》、《禽類產品檢查法》、《食品質量保護法》等[1]。
此外,日本等國家也都有比較完善的飼料安全法律體系,日本內閣成立了飼料和食品安全委員會、農林水產省成立消費安全局,科學飼料協會成立飼料安全評價委員會,全面協調飼料安全管理。同時,日本也是世界上飼料法制化管理模式較為先進的國家,飼料管理法律體系齊全配套,法律制度設置比較科學、合理和嚴謹。日本于1953年頒布《飼料安全法》,經過50多年的11次修改,現已形成從飼料原料生產(進口)、飼料加工、經營和使用,以及新產品審定、企業登記與變更、飼料標準、監督檢查和處罰的完整飼料法律體系。為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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