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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也應當貫徹人民主權原則

    時間:2023-02-24 20:14:48 德育管理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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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也應當貫徹人民主權原則

    近期,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決定規定了人民陪審員參予審判案件的范圍,要求在參與審判案件時,合議庭中的人民陪審員所占人數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而且明確授予人民陪審員除了不擔當審判長,與法官有同等權利。

      在此之前,檢察機關也開始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這一制度要求,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決定,可以由三名以上人民監督員進行獨立評議。如果檢察委員會的決定與人民監督員之間的異議不能最終達成一致,可以將案件移交上一級檢察院復核。

      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的試行,標志著司法改革的進一步深入、司法民主的進一步擴大,必將對司法實踐和社會生活產生重大的影響。

      首席發言

    司法也應當貫徹人民主權原則

    秦前紅

      司法領域通常被認為是法律精英階層專控的領域。許多法律人可能都熟悉400多年前英國柯克法官頂撞國王的故事:英王要參與審理案件,可是遭到了首席大法官柯克的拒絕,國王甚為震怒,并說朕貴為一國之君,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豈有朕尚不能管之事?柯克說:不是國王您權威不夠,也不是您智商有限,更不是您知識不豐富,只是因為國王陛下對英格蘭王國的法律并不精通。法官要處理的案件動輒涉及臣民的生命、財產和自由,只有自然理性是不可能處理好的,更需要人工理性。法律是一門藝術,在一個人能夠熟諳和掌握它之前,需要長期的學習與實踐。對這個故事或許可以進行不同的解讀,但有一點是肯定的,法律方面的事需要專才來干。

      那么為什么在英美普通法系國家存在陪審團制度?為什么在我國也建立了人民陪審員和人民監督員制度?這不是讓外行審案,亂用糊涂判官嗎?其實,陪審制度是有其歷史根源的。英國1215年《大憲章》就規定人民享有接受同等人審判的權利,即由當事人的鄰居組成的陪審團的審判。我國1951年就頒布了《人民法院組織條例》,規定“為便于人民參與審判,人民法院應該視案件性質實行人民陪審制,陪審員對于陪審的案件,有協助調查、參與審理和提出意見之權。”

      讓外行人參與司法程序的一個共同基本理念,是把陪審員和人民監督員制度等當著國家民主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近現代國家都以人民主權的理念來證成國家權力來源和行使的合法性和正當性,司法權力也被視為一種當然的國家權力,應由作為主權者的人民來分享。上述制度建立的合理性因素還有:在許多艱難的法律案件中,證據不能還原或者確證案件事實時,由與當事人有大致相同生活背景的人來進行判斷,可能更接近事理和情理本身;普通公民經常參與司法過程,于耳濡目染之中會潛移默化地受到法律專業人士分析問題的思路、方法以及語言表達的影響,從而實現法治精神向社會的滲透;陪審員和監督員的確立過程一定程度上體現了當事人的自由選擇,正如一句流行的西方法諺所說:“每個人都必須服從自己選擇的法官所做出的裁決。”

      在當下最高權力機關專門就人民陪審員和人民監督員制度作出規定,有一層更直接的動因就是回應社會對司法腐敗的不滿。應該說中國目前的司法體制改革已陷入一種困境:一部分人士主張種種司法問題與困境的根源在于司法不獨立,司法面臨太多來自內外部因素的掣肘;另一方面則主張現有司法人員的素質和司法隊伍的不良表現,需要用千百只眼睛警惕地瞪著他們,尤其要完善監督體制和措施。其中究竟誰為問題之本,卻是眾說紛紜,莫衷一是。目前主流的意見似乎是監督論者占了上風,但隨之而來的問題是:

      第一,人民陪審員和人民監督員制度實施的成本如何消化。過去很長一段時間人民陪審員基本淪為擺設,自上世紀80年代中期以后,人民陪審員一度在某些地方已名存實亡。要真正發揮人民陪審員和人民監督員的作用,就要建立一套可操作的選任和參與司法活動的制度,這些都要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現有拮據的法院和檢察院財政能堪支付嗎?

      第二,盡管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規定了人民陪審員的產生程序與條件,即由基層人民法院提請同級人大常委會確定,但每一基層人民法院應儲備多少人民陪審員?人大常委會如何確定?人民法院院長提請人大常委會任命之前的自行審查是否理性、合理?這些問題在該決定中并沒有得到合理解決,在實踐中仍然可能出現幾張“聽話的老面孔”在法庭上轉悠的景象。

      第三,我國的陪審員、監督員制度并不像英美陪審團制度那樣,對陪審團與法官的職能作了明確劃分,即陪審團管事實的判斷,法官管法律的適用。而我國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理案件,對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獨立行使表決權。這種制度的實行是否超出了陪審員的經驗和認知能力,侵損法律判斷的專業性?

      第四,陪審員、監督員參與司法過程要求有一系列制度配套,比如當庭質證制度、當庭宣判制度等,否則仍然像以往某些法院那樣由“上級批案”、“院長定案”,以及“黨政部門不當干預案件”。

      這些問題在落實人民陪審員制度和人民監督員制度時無可回避,在落實之前,就得拿出一套解決方案。(作者單位:武漢大學法學院)

      破除司法神秘主義

      法院審判是法治國家的最后屏障。權力容易滋生腐敗,絕對的權力,絕對的腐敗。保證司法公正,增強司法的公信度是司法的價值追求。最近,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明確賦予人民陪審員與法官同等的權利,對人民陪審員的產生、條件、任期及陪審案件的范圍等作了統一規定。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的試行是人民民主權利的實在體現,是司法改革深化的實質舉措,對司法實踐無疑會產生重大影響,對公民有序參與政治生活必將帶來重大影響。

      人民陪審員和監督員直接進入專業化的司法過程,疑問集中在兩點:

      一是如何確保兩項制度落實到位,如何擴大人民陪審員和人民監督員的選定范圍,如何保障廣大公民對人民陪審員和人民監督員的履職情況、司法機關對人民陪審員和人民監督員工作的采信情況的知情權,做到司法民主讓公眾看得見。制度的合理性在于其實效性。陪審制是世界各國的通用做法。英國近代著名法官丹寧說過,陪審制是“自由的明燈,憲法的車輪”。

      二是關于公眾和司法機關對人民陪審員和人民監督員履職信任度的問題。對于公眾來講,要打破司法神秘主義,確信公民能走入法律神圣的殿堂。隨著民主過程的突飛猛進和國民法文化的提高,市民社會有相當一批能擔當此任的公民。對于司法機關來講,人民陪審員制度和人民監督員制度有利于破除司法壟斷。人民群眾中蘊藏有豐富的司法資源:人民陪審員和人民監督員在社會閱歷,熟悉社情民意等方面的獨特作用,通過對司法運作的參與可以抵制司法專橫和司法腐敗,豐富司法人員在審查案件事實和具體適用法律中的思維、判斷,從而最大限度地實現司法公正。(市人大城建與環保委辦公室汪向群)

      推動消除司法腐敗

      司法腐敗是最可怕的腐敗,它破壞了司法公正,直接損害了象征社會正義的法律的尊嚴,人們對它深惡痛絕。

      筆者作為一名司法行政系統的工作人員,深感消除司法腐敗的必要性和緊迫性。而近期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決定》和檢察機關開始試行的人民監督員制度,令人眼前一亮。

      可以說,這兩項旨在擴大司法民主的制度正好抓住了司法腐敗的癥結所在。毋庸諱言,在當前司法系統的某些部門和某些工作環節,缺乏民主、權大于法、以權壓法的現象還不同程度地存在著。在辦理某一個具體案件時,在如何把握法律尺度方面,雖然規定了參與辦案人員可以充分發表意見和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原則,但由于辦案人員都受制于本單位的某個領導,在平時的工作和生活中,彼此之間發生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因此辦案人員多數還是觀察負責案件的領導的臉色和意圖行事。在這種情況下,就很難保證司法公正。

      法院的人民陪審員制度和檢察院的人民監督員制度,讓獨立于辦案機關之外的人民群眾代表參與具體的司法過程,他們完全可以不觀察辦案機關領導的臉色和意圖,而是細心研究案件本身所發生的事實,從而發表符合法律公正精神的建議,作出符合正義價值追求的決定,促使辦案人員盡可能準確地把握法律尺度,確保司法公正。(武漢市51183信箱劉少鋒)

      防止民主“缺位”

      時至今日,司法系統中的一新一舊兩項民主正日益深入民眾生活,一項是最早可以追溯到上個世紀三十年代中國的陪審制度:即國家審判機關吸收非職業法官或非職業審判員為陪審官或陪審員參加案件審判,另一項則是本月試點實施的“人民監督員制度”。后一項措施人們尚為陌生,而前者在紙面上的規定與現實中的實行差距依然存在:憲法沒有規定人民陪審員制度,現行法律對這項制度表述混亂,法院對此并不重視,輿論和群眾監督乏力。到頭來,陪審制度往往成了紙上談兵、法制擺設,成為形式主義的“陪而不審”。

      民主在司法過程的“缺位”,是司法公正得到保障的重大障礙。盡管非專業人士參與案件討論,會招致事實評判是否公平、適用法律能否合理的質疑,然而法理不外乎人情公斷,民主的聲音能夠避免“狹視”、“偏聽”和“獨斷”,并且英美的陪審制、法德的參審制也可以作為民主參與司法的成功表率。人大《決定》、監督試點都勢在必行,人民陪審、人民監督的步伐應該邁得再大一些。

      在成熟的法治國家,陪審制度仍然作為司法民主化的標本存在于審判過程中,目前中國所面臨的問題是如何防止陪審員和監督員“人不在”、或“形在神不在”的現象。首先要從法律上完善陪審、監督制度,人大的決定屬于立法,具有嚴肅性。其次,要優化陪審員、監督員的素質,增強其工作責任心,提高其法律素養。再次,要優化審判檢察機制,使經濟補貼到位,配套法規明確,民主權責分明。還要明晰陪審員、監督員產生程序,使其具備足夠的民意代表性。(武漢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張芳)

      研究落實制度的措施

      很長一段時期以來,法院沒有發揮人民陪審員的作用,使部分人民陪審員長期坐冷板凳。一位區級的人民陪審員對筆者說,他在2003年至2004年的一年零9個月中,沒有接到一次請他參加審案的通知,他也就形同虛設地在人民陪審員這個崗位上當了一年零9個月的擺設,他心里非常難過,曾向有關方面反映過,但未引起重視。

      這種部分人民陪審員在其位而不能謀其政的現象,對目前正在大力推行的司法民主、維護司法公正會產生負面影響,特別是易使人民群眾對政府這方面的工作的誠意產生懷疑。

      在立法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之際,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極有必要對部分人民陪審員長期坐冷板凳的現象予以高度關注,了解和摸清問題產生的原因,尋求解決的辦法。就筆者看來,一是應將協商放在決策之前。應在人民陪審員換屆前按照人民陪審員任職條件的有關規定,對人民陪審員候選人的任職資格作審核和審查,使一批對國家、人民和社會有高度責任感,并具備一定法律知識的德才兼備人士,能走上人民陪審員崗位。對雖經組織推薦但各方面條件并不符合擔任人民陪審員條件的人,則不應進入產生程序;二是對人民陪審員參加審案活動的次數作出某種硬性規定;三是對人民陪審員參加審案活動的成效有記錄。總之,人民陪審員制度不能講形式走過場,而是要求真務實。(市民建調研室趙蕾琪)

      確保“陽光陪審”

      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意味著我國從法律上確定陪審員在法庭以及審判中的地位和作用,加上先前出臺的人民監督員制度,標志著我國向司法民主邁出一大步。我們為人民陪審員走上法庭“正席”而欣慰,但要充分發揮人民陪審員在司法實踐中的巨大作用,必須確保他們“陽光陪審”,防止陪審成了陪襯。

      在人民陪審員制度未被法律正名前,很多地方也有人民陪審員,但是它在法庭以及審判中作用不大,最終流于形式。造成人民陪審員缺位的根源就在于,他們沒有進入“陽光陪審”的環境。人民陪審員要真正為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發揮作用,必須走陽光陪審之路。

      首先要加強人民陪審員管理,出臺人民陪審員的管理制度,對人民陪審員進行規范考核和程序化運作,對他們進行有效管理。其次是人民陪審員產生規范化,由基層群眾推薦人選,再由相關部門考察,堅決避免起用司法系統內的人員為人民陪審員,這樣才能對司法進行公正有效的監督。再就是提高人民陪審員自身素質,加強法律專業培訓,通過模擬現場,讓他們熟知法律,通曉司法程序,參與陪審監督。再其次是明確人民陪審員的責權利,讓陪審員定好自身位置,很快進入陪審角色,提高他們的積極性,在職責上給予約束,在權力上給予放權,在生活上給予補貼。最后加強司法公開,增強司法的透明度,防止人民陪審員成為“編外法官”,鏟除滋生司法腐敗的土壤。(ship539)

      不要低估陪審制度的困難

      當我們走進莊嚴的法庭,我們會看到神圣而威嚴的法官;會看到原告席、被告席,看到飽讀法典、能言善辯的律師。這里應該是人類伸張正義,懲辦邪佞最公平公正的殿堂。應該說辦案人員已具備審案判案的能力。但為何依然出現冤假錯案?一些弱勢群體的案子為何依然得不到公正判決?

      如今啟動陪審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透明度;但三個陪審員的介入還不足以體現“司法民主”。三位陪審員能否自如、自主地履行司法職責還有待觀察。說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由于受體制的制約,法律在與權、錢、黑社會的較量中,未必百戰百勝。似此,三個陪審員的力量還是顯得單薄。目前我國司法制度仍不完善,一旦審出“大案要案”,陪審員也難獨立行使審判權。

      司法制度的完善正在循序漸進。司法民主同新聞自由一樣,不是等來的,而是爭取來的,所以陪審員的介入具有積極意義,但其操作的難度較大。(武昌傅家坡二路省機宿舍劉傳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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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誰來為見義勇為買“保單”?

      9月9日,一位七旬老人在武昌火車站下車時突發心臟病,好心的司乘人員欲把老人送到醫院搶救,但一連攔了六輛的士,司機見其病重,紛紛拒載。后遇一輛“標兵車”,將老人送到醫院,經救治老人已脫險。

      筆者認為,政府應為見義勇為買“保單”。應當設立一個專門機構,不僅僅表揚獎勵見義勇為,而是給見義勇為者一些實質性幫助與保護。給“110”電話增加一個功能,當的士司機運送突發病人到醫院時,可請求來人幫助,來人接替司機護理職責后,司機即可繼續正常運營業務,醫院方面也不必擔心無人付款。這個機構還可以通過政府撥款、募捐等多種方式籌集資金,以此解決特殊事件中無法解決的費用問題,從而使見義勇為者免受“做好事、背債務”的困擾。(88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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