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論目前我國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
摘要: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在加快推進城市化發展的新形勢下,城市管理盡管日益得到重視而有所改善,但依然存在許多不容忽視、亟待解決的問題。城市管理是當前城市化過程中出現的諸多矛盾的聚焦點,實現城市化、構建和諧社會必須加強城市管理體制的改革與創新,積極創新城市管理方式,完善城市管理體系和政策法規,優化城市管理執法環境。
本文將主要針對當前我國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從人員素質、保障制度、執法方式等方面進行探討,以求為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提供比較系統的思想和措施。
關鍵詞:城市化人員素質執法方式執法環境
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中所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執法人員的整體素質及法律意識不夠高
執法人員的整體素質及法律意識直接關系到執法的質量問題。目前,我國城市管理執法中運用粗暴、野蠻手段以達到嚴格執法目的屢見不鮮,不按規定執法、徇私枉法現象層出不窮。導致公眾對法律的歪曲認識,覺得法非為保護其權益而制定,而是強迫、壓制其之根源。法律是對人們各種行為正確與否的衡量標尺,但并非要求使用暴力或不文明的手段來達到法律規定之要求,文明執法才是其根本之體現。
(二)不能嚴格按照程序執法、權責劃分不明確
在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過程中,尤其是影響公民權利和義務的具體行政行為時,很多情況下并沒有遵守法定的程序。在行政處罰案件中存在程序違法,徇私枉法、人為剝奪當事人權利等現象,一些執法人員不亮證執法;扣押物品不開具清單;個別人員仍然習慣于圖簡單,撕張罰款單了事,沒有填定預定格式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極個別單位適用簡寫程序超過范圍;罰款不給收據或者以其它白條代替;不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就扣證扣照;不告知當事人享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等,也有個別單位不按規定辦事,擅自低價處理沒收財物,同時有的地方存在執法不公正,沒有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城市管理中不同等級的行政機關、同級行政機關的不同部門之間權責劃分不明確,以致遇事相互推諉、相互扯皮,致使拖延解決問題的時間,導致執法效率、質量不高,嚴重影響城市管理的進行和城市的發展。
(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缺乏有效監督
在行政執法中,就是行政執法權在隨行政權擴張后,其權力的行使者即行政執法部門內缺乏自我約束機制,而外部監督又存在著約束不力的問題,導致整個行政執法監督機制的運行失去應有的效能。客觀地說,僅內部監督力量是不夠的,往往是上級有號召,有要求才會去做。目前各地行政執法中不同程度地存在重視突擊性的監督忽視經常性的監督,重視出了問題的時候監督,忽視預防性的事前事中監督,重視對實體法執行的監督,忽視對程序法執行的監督,重視對行政執法個人的監督,忽視對行政執法機關的監督現象。以致公眾被不文明執法侵權或受損時不能通過有效的途徑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破壞了執法隊伍的整體形象。
(四)執法人員的安全保障措施較為薄弱,被管理對象的救濟途徑不夠暢通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是順應市場要求的需要而進行的,其最根本的目的是促進城市的發展、保障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但由于人們的法律意識不夠高及其他原因,可能出現執法人員受到厲言威脅、人身攻擊等現象。以致執法人員不能夠放心大膽地投入,影響執法活動的效能。同時,對管理對象的救濟途徑也極度缺乏,在這些被管理者中絕大多數是生活無有保障的低收入人群,當他們的行為被禁止時可能他們真的就沒有了其他的謀生方式,所以,我們應該健全相應的救濟措施,幫助他們找到合法、適合的謀生方式。
(五)城市管理的要求標準與當前我國實際經濟發展水平不太相符
隨著改革開放的發展,我國的經濟發展的確可以用突飛猛進來形容。人民群眾的生活水平也相應地得到了提高,城市化的進程也在不斷前進,但由于城市中有一大批勞動者是從農村進城打工謀生的農民,他們的文化素養、法律意識不高,能夠從事的行業也非常狹窄,因此,即使當他們觸犯了法律時他們自身也可能意識不到。所以城市管理的標準應該根據不同的對象作出不同的要求,以求與我國的實際經濟發展水平相符。
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中存在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執法對象的情況及素質問題
社會上流傳著這樣一段話:城管管的是窮人,工商管的是富人,公安管的是犯人。我覺得很有道理,城市管理中矛盾最突出的就是與窮人,或者說是弱勢群體之間的沖突。如小攤販、馬路菜場的菜農以及小餐飲店經營者。不能說他們的素質差,窮人擺攤只是為了養家糊口,而罰款、沒收商品等行為勢必會直接危及到個人及其家庭的生存,當人的最基本的生存權受到威脅時,不管何等高素質的人都會采取不理性的行為,這是弱勢群體的生存權與城市環境品位權之間矛盾的反映,這種矛盾沖突的產生勢必影響到執法對象對執法的抵制和抗拒,也勢必會導致執法環境的惡化。另外,社會上也確實存在一部分素質差的執法
對象。他們往往利用公眾對弱者的同情心理,故意虛張聲勢來對抗執法,導致集體暴力抗法惡劣現象的出現。
(二)執法人員的心理問題
1、矛盾心理在城市管理過程中,有的執法人員一方面對違法違規者的行為感到厭惡,另一方面看到其生活艱辛、賺錢艱難,覺得值得同情。但由于職責的要求,又不能不履行職責,因而在執法中有時會感情用事,優柔寡斷,不能依法辦事、公正執法、嚴格執法,長期以來極易造成違章違規現象放任自流,對城市管理極為不利。
2、急躁心理有些執法人員在處理違章違規時,先入為主,憑主觀臆斷,不經過周密的調查取證和慎密分析就急于下結論,草率處理。由于他們出于對這些行為的憎惡,當出現違章違規行為時、便急于查處,往往容易造成失誤,出現執法偏差,甚至執法不公;或在執法過程中方法簡單,缺乏耐心,態度生硬,粗暴對待違章違規者,甚至不按法定程序辦案,只求急于解決問題,忽視執法程序及文明執法,久而久之損害了整個隊伍的形象。
3、消極心理這種心理是執法人員在城市管理中所取得的成績未能被群眾和媒體、社會認可,甚至遭到非議、誤解、批評和無端的指責時所發生,他們認為自己辛辛苦苦、沒日沒夜上路進行管理,不但得不到群眾的肯定,反而要受到責罵,甚至各種威脅及下班途中的恐嚇、跟蹤,他們感到委屈和不解,考慮到自身及家人的安全,產生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多管不如少管、少管不如不管的心理,他們一旦產生這種心理,就會對失去信心、缺乏熱情,甚至產生厭煩情緒,不愿意從事城市管理,這種現象很容易影響其他隊員,甚至削弱整個隊伍的戰斗力和凝聚力。
4、自卑心理這是執法人員因自己的身份和所從事的沒有被尊重,取得的成績沒有被社會或單位領導所肯定而產生的心態。特別是在經濟高度發達的城市里,人們的金錢觀念、名利觀念非常強,他們會覺得從事城市管理執法沒有意義、無所作為、難以發展,與公檢法、國地稅等執法人員相比,辛苦有余、受氣有加,而地位、榮譽卻不如人家,從而產生自卑感。
5、膽怯心理城市管理執法量大,易變性強,執勤時間不固定,有一定風險,所管理對象文化水平和素質偏低、成分復雜,尤其是流動攤販。有的少數民族,他們片面地夸大我國少數民族政策,與執法人員無理糾纏、橫加阻撓,有些流動攤敗經常采取“一哭、二鬧、三躺倒”的伎倆,往往惡人先告狀、歪曲事實,以博得一些不明真相的群眾同情與支持,百般抵抗,阻撓執法人員的執法,甚至出現暴力抗法。執法人員碰到以上情況下,怕遭到打擊執行,以致產生膽怯心理。
(三)信息不對稱及缺乏危機應急管理制度
執法部門缺乏與公眾、媒體的信息交流,致使公眾只能從非主流渠道獲取片面信息,易造成公眾對客觀事件的主觀性誤解。如:一些媒體上總是看到城管打人的報道,而沒有城管人員挨打的報道,這是一個輿論的傾向性問題。公眾缺乏對執法的了解,客觀上造成了執法環境的惡化,問題不在于公眾未能全面了解事情的真相而聽信了執法對象的片面之詞,而在于執法問題自身,在于執法部門沒有運用各方面的信息、媒體與公眾增進交流,未能主動創造機會去讓公眾了解執法,了解事件的真相。
執法部門在對待危機事件的應急處理上缺乏有效的管理機制,致使危機產生后任其自由發展,從而導致事態的進一步惡化,嚴重影響了執法部門的形象和執法環境。
(四)人治觀念根深蒂固,法制觀念不能深入人心
正如鄧小平同志指出的舊中國留給我們的封建專制傳統比較多,民主法律傳統“很少”,觀念轉變滯后,法治意識淡薄。受我國幾千年殘留下來的封建思想影響,人治觀念沒有得到根除,思想觀念陳舊,輕法律法規重行政命令,輕依法辦事重行政權利。
三、解決對策及發展方向
(一)提高執法人員的素質,倡導文明執法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必須高度重視隊伍建設,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素質。提高執法人員素質,領導干部要率先垂范,帶頭依法行政,樹立法大于權、法高于行政的觀念,就能對社會成員的法律意識和法律行為起著示范、導向和轉化作用。錄用城市管理行政執行人員要嚴格標準、公開競爭、擇優錄用,讓那些素質好、懂法律和專業技術的人員進入執法隊伍中,把那些不合格的人員清理出去,形成“強者上、平著讓;庸者下、劣者汰”的良好競爭機制。于此同時,倡導文明執法,推行“人性化”執法“親民型”管理的執法模式。“人性化”執法,就是堅持以認為本,認真聽取行政相對人的意見建議,充分尊重其人格,切實維護其權利,給予其人文關懷,促使其自覺自愿參與城市管理。“親民型”管理,就是以一切為了人民群眾為出發點,以一切依靠群眾,充分發動群眾為方法。在爭取大多數群眾支持和認同的基礎上,嚴格執法、規范執法、秉公執法、文明執法。
(二)堅持依法行政,強化管理,走法制化道路
追求城市管理的法治化,是城市管理的方向,它要求管理主體依照法律管理城市的各項公共事務,同時也包括對管理主體的法律約束,城市管理的法治化,需要在嚴格執法和依法行政方面下功夫。一方面執法不嚴、管理力度不夠,出現一些管理不規范的行為;另一方面,執法主體和執法者的素質不高,影響依法行政和公正執法、文明執法,要糾正這些偏差,就應加強宣傳和教育、強化執法力度、規范管理,做到管有依據、罰有力度、懲有程序。
(三)認清現狀,理順體制,完善監督機制
根據我國的基本國情,制定相應的城市管理標準,避免法律實施過程中的超范圍執法。以法制為基礎,理順城市的管理體制,切實解決不同程度存在的部門職能交叉、條塊分割、職責不清、協調不力的問題,形成統一、協調、高效的城市管理系統。實行建管并重,強化城市管理,充分認識搞好城市建設管理對促進經濟發展,提高人民生活質量,保證社會穩定,把城市管理擺上重要位置,集中精力把城市規劃好、建設好、管理好。與此同時,不斷完善執法隊伍內外的監督機制,使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更加文明、合法,使得人民群眾取得自己合法權益的權利。
(四)加強行政執法保障
市場經濟要求行政執法活動必須兼顧公開與效率,規范保障行政權力的運行,對控制約束行政權利的行使,其最終的目的是保障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通過加強對行政執法行為的財政監督和司法監督,嚴禁收繳一條龍,杜絕坐收坐支現象,做到領導政績與罰款額度徹底脫鉤,行政機關的行政執法與經濟利益徹底脫鉤。健全對行政執法人員的人身保障,財產保障制度,明確城管執法人員在遭遇暴力抗法時的依照公務員制度,加大對威脅行政執法人員,財產安全的各種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以使城管行政執法人員能夠放心大膽地投入,積極主動地提高行政執法活動的效能。
(五)采取適當的措施
由于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中的行政相對人往往是那些貧窮的城市低保戶或進城打工的農民,他們的就業面是非常狹窄的。我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幫助他們就業或創業。如:為他們提供低費或免費培訓,使其掌握一定技術,從而另謀生計;為他們建造較有秩序的市場,為其提供買賣場所,如此等等。關注城市建設,同時也要關注人民群眾的實際需求,使之協調發展,是行政執法之最終目的。
四、結束語
我國城市管理的問題不在于適用法律法規來規定,而在于缺乏真正從群眾間自發自覺的意識的喚醒。文明不應該是規范出來的,而應該靠一個社會的自然向前發展的文明意識的萌發,法律法規只能起到規范人們的具體行為,而無法干預到人們文明意識的形成與存在。想要真正解決我國城市管理的問題,就應從提高全民素質開始,增強人們保護城市生活環境意識,此為治本之策。相信隨著人們意識的提高,執法環境的優化,城市管理問題終究會被解決,我們的城市也一定會更加美麗、文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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