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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一個標準化的電子政務建設環境
從1998年“政府上網”工程為起點,我國電子政務經過近6年時間的發展,不斷推動著政府從管理型逐步向服務型轉變。與政府職能轉變相對應,政府自我管理革命也在同時進行,這為我國電子政務的蓬勃發展帶來了機遇。但是,由于我國各地區經濟和信息化發展差異較大,各地方政府部門信息化水平發展不一,各類電子政務項目的功能劃分、業務處理、數據格式、技術手段等千差萬別,各類相關政府職能、業務流程、對法律法規的理解程度也不一致,因此我國電子政務的建設亟須出臺一個統一標準。標準打破“信息孤島”
新的電子政務標準并不意味著要推翻原有的系統,而是要去整合原有的政務信息體系,使之走上標準化、規范化的道路,以此提高各個政府信息單元的運作效率。
當前,由于我國電子政務是在各級政府、不同部門中零散進行的,缺乏統一規劃,使得大部分建成的電子政務系統模式不統一,彼此之間很難實現互聯互通,一個個“信息孤島”由此誕生。而電子政務標準化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要解決目前的“信息孤島”問題。這是一個異常龐大和復雜的工程,電子政務的建設必須要在統一的標準下進行統籌規劃。目前已經出臺的幾個標準就是要解決信息整合中最緊迫的問題。例如“電子政務數據元標準”可以解決各部門之間基礎數據的傳輸與共享問題;“基于XML的電子公文格式標準”則可以使不同部門能夠在統一的格式下讀取共享文檔。
此外,電子政務建設有很多個性化的內容,只有建立標準才能降低成本,企業可以據此批量生產,政府也更容易選擇。所以標準對一個領域的發展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
法律規范電子政務
于今年7月1日正式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是我國行政法制建設的重要里程碑,是推進政府管理創新和職能轉變的重要契機,也是全面推進政府行為法律化、規范化、理性化的新開端,這無異于中國電子政務建設的一次“自我規范”。
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一方面明確了各項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一方面強調了行政許可的監督與責任制度,并對行政機關違法設定、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這就給電子政務工作提出了更具體、更確切、更規范的要求,大大推動了政府電子信息化的發展進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有關制度,推行電子政務,在行政機關的網站上公布行政許可事項,方便申請人采取數據電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許可申請;應當與其他行政機關共享有關行政許可信息,提高辦事效率。”根據此法的要求,我國各地各級政府的應對措施,大都會向著加快審批制度改革、簡化辦事程序、實施“一站式”服務的戰略方向發展。對于一些企業來說,如何利用此次法規的出臺來促進電子政務的建設,怎樣在機遇和挑戰中取勝,鞏固自己的行業地位,是關系企業發展的重大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頒布大大改善了電子政務外部發展的環境。而政府職能的轉變給企業帶來了電子政務發展空間,首先就表現在信息的公開要求政府構建統一的流程,在新形勢下,原有的流程必將被打破和再造,隨之而來的就是對原有電子政務的改造帶來的新契機。
電子政務是一個系統工程,在一個成功的電子政務體系里,除了要求政府不斷完善業務系統外,還必須給公眾提供一個電子政務的大環境。在傳統政府向服務型政府轉型過程中,對基礎性平臺和系統的需求將會成為電子政務新的發展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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