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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家之法”與趙宋的“祖宗家法”
內容提要趙宋的“祖宗家法”,實際上就是宋代帝王累代相承的正家治國方略與規則。宋朝“祖宗之法”的提出,與宋人在講求義理的新形勢下對李唐、五代政事的反思有關;也與唐代以來的社會變遷以及士大夫家族對于“正家之法”的重視有關。
循故事、沿祖制治國,是中國傳統社會自然習見之事。趙宋統治者強調“繼述父祖基業”,“以治家之道推之治國”,既是標榜“家國一體”,祗奉祖制的結果,又反映著歷史發展的現實進程。作為帝王之家的“家法”,它自根本精神上制約著“國法”的取向與施行。
本文擬自“正家之法”與趙宋“祖宗家法”之關聯與區別這一側面入手進行探討,以期加深對于趙宋“祖宗家法”的總體認識。
關鍵詞:宋朝 正家之法 家法 祖宗家法
趙宋一代在指稱帶有根本性質的治國之法時,有所謂“祖宗家法”一說。在“國”與“家”有著相當程度分離的現實社會中,這一說法反映出傳統意識形態對于“家國一體”的認定與強調。所謂“祖宗家法”,兼容并包地將趙宋的“家法”與“國法”混融為一體。這種混融,在君臣關系方面,突出地體現著“父子”價值行為模式(“孝”)向“君臣”價值行為模式(“忠”)的轉換 [1] ;在王朝設范立制的取向方面,則鮮明地顯示出趙宋一以貫之的追求延續穩定的政治精神。
目前,學界對于唐宋時期的所謂“正家之法”及趙宋王朝的“祖宗家法”分別有所討論,而對于二者之關聯與區別卻尚未給予足夠注意。本文擬自這一側面入手進行探討,以期加深對于趙宋“祖宗家法”的總體認識。
一
宋朝“祖宗家法”之說大行其道,與宋人對李唐政事的反思有關。
如所周知,南宋大儒朱熹曾經批評“唐源流出于夷狄,故閨門失禮之事不以為異! [1](《朱子語類》卷一三六《歷代三》)陳寅恪先生在其《唐代政治史述論稿》上篇《統治階級之氏族及其升降》中,開篇即引述了朱熹此語,并且進而指出:
朱子之語頗為簡略,其意未能詳知。然即此簡略之語句亦含有種族及文化二問題,而此二問題實李唐一代史事關鍵之所在,治唐史者不可忽視者也。
寥寥數語,使我們領悟出所謂“閨門失禮”表象背后含寓的大段文章。圍繞這一“種族與文化”觀,學者闡論頗多,茲不贅述。
早在北宋中期,《唐鑒》的作者范祖禹即曾經對李唐的“人主無正家之法”持強烈的批評態度。既為“人主”,則其“正家之法”自與國事有關。在該書開篇論及李淵父子太原起兵事時,范祖禹批評其“圖王業,舉大事”卻發端不正:“太宗陷父于罪而脅之以起兵,高祖昵裴寂之邪,受其宮女而不辭,又稱臣于突厥,倚以為助,何以示后世矣!”并繼而說:
夫創業之君,其子孫則而象之,如影響之應形聲,尤不可不慎舉也。是以唐世人主無正家之法,戎狄多猾夏之亂。 [2] (《唐鑒》卷一,隋大業十三年五月)
顯然,范祖禹是將唐代帝王的正家之法與其治國之政聯系起來看的。
在《唐鑒》一書的最后,范祖禹總結唐代教訓說:
昔三代之君莫不修身齊家以正天下,而唐之人主起兵而誅其親者,謂之“定內難”;逼父而奪其位者,謂之“受內禪”——此其閨門無法不足以正天下,亂之大者也。其治安之久者,不過數十年;或變生于內,或亂作于外,未有內外無患承平百年者也。
這類說法,在宋代受到廣泛承認,有著明顯的呼應。元豐初年,程頤要求司馬光在修撰《資治通鑒》唐代部分時正太宗、肅宗之“篡名”;南宋后期的理學家真德秀在其《講筵卷子·大學》“治國必先齊其家”篇中,也曾以類似的說法,警示理宗皇帝說:
唐太宗英主也,然于事親友兄弟一有慚德,三百年之家法遂不復正。然則處父子昆弟之間,其可不盡其道乎? [3] (《西山先生真文忠公文集》卷十八)
范祖禹其人,論事追求判別治亂,“義理明白”,當時學者尊之為“唐鑒公”。他曾經參與修撰《資治通鑒》,而且“分職唐史,得以考其治亂興廢之所由”[2](《唐鑒》序)。他自“義理”出發,對于唐世帝王的文治武功評價不高,甚至有所貶抑。而對于范祖禹在《唐鑒》中的議論,朱熹尚覺闡發不足。他曾說:“《唐鑒》議論大綱好,欠商量處亦多!庇中蜗蟮嘏u道:“純夫(按祖禹字淳夫,又作純夫)議論,大率皆只從門前過!辈⑶遗c自己的學生議論說,“不知伊川當時如何不曾點化他”。 [1](《朱子語類》卷一三六《歷代三》)
所謂“唐世人主無正家之法”“閨門失禮不以為異”之說,實在不無偏頗;但在宋代,講求義理之風的勃興,促使士大夫們去重新評判前代史中的諸多問題。而禮法,正是他們所關注的中心之一。從判別內外親疏貴賤尊卑、維護社會等級秩序的角度出發,不僅唐代后期的“亂世”被宋儒們引為鑒戒,即使是以唐太宗為代表的“治世”,也遭遇到強烈的批評。
朱熹有關李唐“閨門失禮”的結論,重在道德義理的評判而略于分析。唐代的“失禮”與“循禮”,事實上并非如此簡單,而涉及到相當復雜的政治與社會現象,涉及到時代的變遷。
有學者自研究唐律入手,指出中國封建社會的法律理論體系,是以“禮”為核心,以君主專制、等級制度和宗法制度為支柱而構筑起來的;而唐律的真髓即蘊含在唐律與禮的密切關系之中 [2] 。亦有學者自研究禮制入手,討論唐代社會結構的演化與禮法合流的趨向 [3] 。
在中國傳統社會中,作為“興教化”的目標,“禮義”、“綱紀”,“厚人倫”、“端王政”,總是被相提并論的 [4] 。所謂“源流出于夷狄”的李唐,即便在胡風影響較盛的立國初期,對于“閨門之禮”(或者說嚴格意義上之“家法”),亦非不予顧及。這與君王立國致治的要求有關,也與士大夫家族講求禮法的需要與推動有關。“禮之重,莫大于婚姻!苯駜H就連結皇室與士大夫之家的公主出嫁及婚后執禮問題略舉數例,藉窺士大夫“正家之法”與皇家“閨門之禮”互動關系之一斑。
《貞觀政要》卷七《禮樂第二十九》中載有這樣一例:
禮部尚書王珪子敬直,尚太宗女南平公主。珪曰:“《禮》有婦見舅姑之儀,自近代風俗鄙薄,公主出降,此禮皆廢。主上欽明,動循法制,吾受公主謁見,豈為身榮,所以成國家之美耳!彼炫c其妻就位而坐,令公主親執巾,行盥饋之道,禮成而退。太宗聞而稱善。是后公主下降,有舅姑者,皆遣備行此禮。
王珪的這段話,把家內之“儀禮”與帝王之“法制”直接聯系起來,公主依禮見舅姑,被認為是“成國家之美”的舉動;而太宗對此也“聞而稱善”。
上距貞觀一百年后,在天寶五載(746年)《冊平昌公主出降文》中,強調了“家道”與“王化”、“法度”與“室家”的關系:
皇帝若曰:“於戲!婚姻之序,人倫為大;家道以正,王化乃貞!瓲柶潋蘖畹,祗服厥訓,循于法度,宜爾室家。可不慎歟!”[4](《唐大詔令集》卷四二《公主·出降冊文》)
又一百年后,被后世史臣稱為“李之英主”的唐宣宗,自其為政之始,即“思厚儒風”[5] (《舊唐書》卷十八下《宣宗本紀》)。這一傾向明顯地反映在他對于“閨門之禮”的處理原則上。當其愛女萬壽公主出嫁鄭顥之前,宣宗下詔說:“先王制禮,貴賤共之。萬壽公主奉舅姑,宜從士人法!奔藿o于琮的永福公主,素來嬌縱,即便在皇帝面前亦不肯稍加收斂,宣宗意識到“此可為士人妻乎!”于是改將廣德公主嫁給于琮。廣德公主“治家有禮法,嘗從琮貶韶州,侍者才數人,卻州縣饋遺。凡內外冠、婚、喪、祭,主皆身答勞,疏戚咸得其心,為世聞婦。”[6](《新唐書》卷八三《諸帝公主》)
唐代前后期社會的情勢自然有著很大的不同,但從太宗、玄宗、宣宗嫁女前后的詔敕及態度來看,皇室的舉動措置,明顯地受到了當時社會上“士人法”的影響;而他們對于士人家族尊奉之禮法的肯定,又轉而成為士人正家之法得以發揚的有利條件,成為所謂“國家之美”、“王化乃貞”的必備內容。
中期以后的唐代,社會上涌動著不同趨向的潮流。宋人自總結前朝亂離教訓的角度出發,更多地注意到其衰敗的徵象;隨著義理之說的興行,更進而對于李唐的立國根基提出了嚴厲的批評。而事實上,正是唐代發生的社會變革,奠定了宋代賴以出發的基礎。隨著門閥制度的解體、庶族勢力的上升,“士族”的構成發生著深刻的變化;在波動不寧的外部環境中, “正家之法”成為一些士大夫家族藉以自保的手段。舊世家炫示其禮法門風,以期高自標樹;而后起家族亦需要尋求整齊家風、綿延世祚的軌范。
歐陽修在其《新唐書》卷七十一上《宰相世系表》小序中說:
唐為國久,傳世多,而諸臣亦各修其家法,務以門族相高。其材子賢孫不殞其世德,或父子相繼居相位,或累數世而屢顯,或終唐之世不絕。……其所以盛衰者,雖由功德薄厚,亦在其子孫。
這里所說的“各修其家法”,包括辨別流派脈系的意思在內,反映著當時的臣僚之家對于“姓望分明”的企求。這種作法,恰恰反襯出士庶之別漸趨湮滅的大環境,也使我們注意到出自不同背景的諸臣之家在新境遇下各自維系“門族”的努力。所謂“修其家法”,不僅包括續譜修牒的作法,更是指“材子賢孫”整飭修行以期“不殞世德”的實踐。這種努力,不僅關系到其家族的內部事務,也直接關系到士大夫的政治行為。
《唐大詔令集》卷四十七《大臣·宰相·命相四》有頒布于元和十五年(820年)八月的“崔植平章事制”,其中特別說到:
惟爾先太傅,當德宗始初清明,首居相位,克固直道,于今稱之。爾其嗣乃家法,無廢朕命。
制詞中所謂“家法”云云,并非無根之談。崔植,是德宗朝宰相(即所謂“先太傅”)崔祐甫的侄子,祐甫以為繼嗣。祐甫系出博陵崔氏第二房,據《舊唐書》卷一一九《崔祐甫傳》,祐甫“家以清儉禮法,為士流之則。”早年“安祿山陷洛陽,士庶奔迸,祐甫獨崎危于矢石之間,潛入私廟,負木主以竄。”朱泚之亂,祐甫妻王氏被困城中,“泚以嘗與祐甫同列,雅重其為人,乃遺王氏繒帛菽粟,王氏受而緘封之,及德宗還京,具陳其狀以獻。士君子益重祐甫家法,宜其享令名也!
看來,崔氏治家的“禮法”、“家法”,實際上是指處理家族內外事務時遵行的道德準則。
《唐大詔令集》卷五十二《大臣·宰相·判使》有大和九年(835年)十月三日“王涯諸道榷茶使制”,其中也褒揚系出太原王氏的王涯“處劇而神慮益閑,在貴而家法愈儉”。
《舊唐書》卷一六五《柳公綽傳》及所附《柳仲郢傳》《柳玭傳》,說到柳氏的家風禮法:
公綽性謹重,動循禮法。屬歲饑,其家雖給,而每飯不過一器;歲稔復初。家甚貧,有書千卷,不讀非圣之書,為文不尚浮靡。
(公綽子)仲郢,元和十三年進士擢第,釋褐秘書省校書郎。牛僧孺鎮江夏,辟為從事。仲郢有父風,動修禮法。僧孺嘆曰:“非積習名教,安能及此?”……
仲郢嚴禮法,重氣義!远Y法自持,私居未嘗不拱手,內齋未嘗不束帶。三為大鎮,廄無名馬,衣不薰香,退公布卷,不舍晝夜。……
仲郢的兒子柳玭,曾經作《家訓》告誡子弟:
夫門第高,可畏不可恃?晌氛,立身行己,一事有墜先訓,則罪大于他人。雖生可以茍取名位,死何以見祖先于地下?不可恃者,門高則自驕,族盛則人之所嫉。實藝懿行,人未必信,纖瑕微累,十手爭指矣。所以承世胄者,修己不得不懇,為學不得不堅。
他并且說:
予幼聞先訓,講論家法。立身以孝悌為基,以恭默為本,以畏怯為務,以勤儉為法,以交結為末事,以氣義為兇人。肥家以忍順,保交以簡敬。
兩《唐書》所載柳玭《家訓》,文字頗不相同。據《新唐書》,其《家訓》末段云:
余家本以學識禮法稱于士林,比見諸家于吉兇禮制有疑者,多取正焉。喪亂以來,門祚衰落,基構之重,屬于后生。夫行道之人,德行文學為根株,正直剛毅為柯葉!劣谛⒋、友悌、忠信、篤行,乃食之醢醬,可一日無哉?
柳氏《家訓》,全篇浸透著深沉的憂患感。小心謹慎,戒懼戰兢。正是這種危機意識,使得中唐以后的士大夫之家修飭門風“講論家法”有了特殊的意義。
上引《舊唐書》卷一六五中,對于公綽以來柳氏之家法評價甚高:“初,公綽理家甚嚴,子弟克稟誡訓,言家法者世稱柳氏云。”《資治通鑒》卷二五九,昭宗景福二年(893年)三月,也說“柳氏自公綽以來,世以孝悌禮法為士大夫所宗!
柳公綽之從孫柳璨,作宰相之后曾經參與誅戮朝廷宿望,胡三省在注釋《資治通鑒》卷二六四,天祐元年正月丙午條時,曾經就此感嘆道:“自元和以來,柳氏以清正文雅,世濟其美。至柳璨而隤其家聲,所謂‘九世卿族一舉而滅之’。柳玭之《家訓》為空言矣!边@正說明,士大夫之家的“家法”與參預之“國事”密切相關;所謂“家聲”,是與其成員之事業操履緊密聯系在一起的。
即便是被認作末世衰俗的五代時期,對于禮法教化亦非不聞不問,對于“孝友”與“忠貞”、“保家”與“治民”的關聯,仍然有所宣示!秲愿敗肪砦寰拧兜弁醪俊づd教化》目內,有后唐明宗天成二年(927年)十月的一份詔書,其中說,“許國之心,忠貞為本;承家之法,孝友為先。”在后晉宰相李崧所撰《大晉皇帝祭文》中,稱頌晉高祖石敬瑭“始自奉親,洎乎御眾,得保家之法,有治民之術! [5] 從其內容來看,這無疑是一篇諂諛之詞;但若將我們的著眼點自石敬瑭個人身上移開,那么,從該文的著墨處來看,它強調的是,從“奉親”到“御眾”,作為皇帝,“保家之法”與“治民之術”實際上是相互關聯的一體兩面。
二
鄭樵《通志》卷二十五《氏族略第一》開篇即云:
自隋唐而上,官有簿狀,家有譜系。官之選舉必由于簿狀,家之婚姻必由于譜系!私胖,以繩天下,使貴有常尊,賤有等威者也。所以人尚譜牒之學,家藏譜系之書。自五季以來,取士不問家世,婚姻不問閥閱,故其書散佚而其學不傳。
作為對于社會發展趨勢的敏銳把握及概括性敘述,這段話每每被今人引用。所謂“取士不問家世,婚姻不問閥閱”,是指科舉取士“一切以程文為去留”,淡化了士子的家世背景;擇偶聯姻時雙方門第的差異不再構成重要障礙,“隋唐而上”士庶間如同天隔的森嚴界限已經不復存在。門閥士族用來炫耀血統、顯示尊威的譜牒因之而罕有續修。這正如歐陽修所說,前世常多喪亂,而士大夫之世譜未嘗絕也。自五代迄今,家家亡之。由士不自重,禮俗茍簡之使然。[7](《歐陽文忠公集》卷六九《與王深甫論世譜帖》)
蘇洵《嘉祐集》卷十三《譜例》中也說:
蓋自唐衰,譜牒廢絕,士大夫不講而士人不載,于是乎由賤而貴者恥言其先,由貧而富者不錄其祖,而譜遂大廢。
但是,在這種大背景之下,有少數士大夫家族仍然頑強地保守著其“家法”。例如劉溫叟,據《宋史》卷二六二《劉溫叟傳》:
五代以來,言執禮者惟溫叟焉。立朝有德望,精賞鑒……唐末五代亂,衣冠舊族多離去鄉里,或爵命中絕而世系無所考。惟劉氏自十二代祖北齊中書侍郎環雋以下,仕者相繼,而世牒具存焉。
仁宗嘉祐年間,歐陽修在為杜衍所作墓志銘中,提及唐代末年至北宋前期的一般情形,并且說到杜氏的家法:
……其為家有法:其吉兇祭祀、齋戒日時、幣祝從事,一用其家書。自唐滅,士喪其舊禮而一切茍簡,獨杜氏守其家法,不遷于世俗。蓋自春秋諸侯之子孫,歷秦漢千有余歲,得不絕其世譜;而唐之盛時公卿家法存于今者惟杜氏。公自曾高以來,以恭儉孝謹稱鄉里。至公,為人尤潔廉自剋。其為大臣,事其上以不欺為忠,推于人以行己取信,故其動靜纖悉,謹而有法,至考其大節,偉如也。[7](《歐陽文忠公集》卷三一《太子太師致仕杜祁公墓志銘》)
歐陽修在寫給杜訢的信函中說,這篇墓志,他寫得相當慎重用心,“紀大而略小”,“所紀事皆錄實有稽據,皆大節與人之所難者!盵7](《歐陽文忠公集》卷六九《與杜訢論祁公墓誌書》、第二書)志文中“自唐滅,士喪其舊禮而一切茍簡;獨杜氏守其家法,不遷于世俗”的對比,雖然不無溢美之處,但其指出的總體趨勢是可信的。
古代社會中的禮制規范,不僅是道德準則,也是統治階級用以“齊家治國平天下”的政策綱領。司馬光曾經說,“國家之治亂本于禮,而風俗之善惡系于習!按笏问苊,太祖、太宗知天下之禍生于無禮也”,于是著力于整飭紀綱 [8] (《司馬光奏議》卷七《謹習疏》)。士大夫治家禮法的嚴整與否,日漸進入人們視野,君臣們在朝廷之上也曾經有所議論。
《宋史》卷二六三《竇偁傳》中記錄了宋太祖評價近代士人、稱贊竇儀兄弟的一段話:
太祖嘗謂宰相曰:“近朝卿士,竇儀質重嚴整,有家法,閨門敦睦,人無讕語,諸弟不能及。僖亦中人材爾,偁有操尚,可嘉也!
宋太宗對于“大臣子孫”是否能夠“繼述父祖基業”給予了特別的注意。當時,“端謹能守家法”的賈黃中,受到皇帝賞識,一度就任參知政事[9](《宋史》卷二六五《賈黃中傳》);而雷有終則因被訟其“家法不謹”,責授衡州團練副使,且奪章服[9](《宋史》卷二七八《雷有終傳》)。太平興國八年(983年),太宗對臣僚們的一段話,事實上解釋了這些做法背后的深遠用意:
中國自唐季,海內分裂,五代世數尤促,又大臣子孫鮮能繼述父祖基業。朕雖德不及往圣,然而孜孜求治,未嘗敢自暇逸,深以畋游聲色為戒。所冀上穹降鑒,亦為子孫長久計,使皇家運祚永久,而臣僚世襲祿位。[10]
端拱元年(988年),太宗曾經下手詔告誡自己“生于富貴,長自深宮”的兒子們,要求他們恪守前輩事業:
夫帝子親王,先須克己勵精,聽卑納諫!劣诼爺嘀g,勿先恣其喜怒。朕每親臨庶政,豈敢憚于焦勞,禮接群臣,無非求于啟沃。汝等勿鄙人短,勿恃己長,乃可永守富貴而保終吉。[11] (《宋朝事實》卷三)
同一年間,“帝子親王”中即出了這樣一件事:據《宋會要輯稿·帝系》二之四,
御史中丞嘗劾奏開封府尹許王元僖,元僖不平,訴于上曰:“臣天子兒,以犯中丞故被鞫,愿賜寬宥。”上曰:“此朝廷儀制,孰敢違之!朕若有過,臣下尚加糾擿,汝為開封府尹,可不奉法耶?”論罰如式。
太宗對于“帝子親王”們的諄諄戒飭,對于“為子孫長久計,使皇家運祚永久,而臣僚世襲祿位”的期望,使人們清楚地體味到他心中對于保家傳國的焦慮;而他對于“天子兒”亦須遵行“朝廷法”的要求,也透露出皇室家規與國法間的關聯。
真宗即位后,多次明確表示“謹遵圣訓,紹繼前烈”的意向:
朕每念太祖、太宗丕變衰俗,崇尚斯文,垂世教人,實有深旨。朕謹遵圣訓,紹繼前烈,庶警學者!颂煜轮_理,先王之成憲,猶指諸掌,孰曰難哉?[11] (《宋朝事實》卷三)
同時,他也對士大夫的正家之法予以關注。張師德即曾因“孝謹有家法”而受推薦、被擢用。[12](《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一○四,天圣四年閏五月辛未)太宗輔臣李昉家族世居京城之北,“凡七世不異爨”,其子孫輩亦皆“能守家法”。大中祥符四年(1011年),真宗曾對李昉的兒子李宗諤說:“聞卿至孝,宗族頗多,長幼雍睦。”并且繼而指出:
朕嗣守二圣基業,亦如卿輩之保守門戶也。[12] (《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七十六,大中祥符四年十月戊辰)
這件事在文瑩《玉壺清話》卷四也有記載:
在玉堂,真宗召公(按指李宗諤)同丁晉公侍宴玉宸殿。上曰:“朕常思國朝將相之家,世緒不墜,相惟昉、將惟曹彬爾。聞卿家尤更雍睦有法,朕繼二圣基業,亦如卿家保守門閥。”
“朕嗣守二圣基業,亦如卿輩之保守門戶也”,這短短一句話,稱得上點睛之語。它將趙宋帝王世代嗣守的“祖宗基業”與士大夫之家的“保守門戶”并列齊觀,道出了趙宋倡行“祖宗家法”一說的真諦。
恪行先朝成規、保守前代基業的宣示,在北宋前期諸帝的即位詔書中體現得十分明顯。開寶九年(976年)宋太宗的即位詔書中稱:
先皇帝創業垂二十年,事為之防,曲為之制,紀律已定,物有其常。謹當遵承,不敢逾越。[12](《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一七,開寶九年十一月乙卯條)
至道三年(997年)宋真宗的即位制書中,強調說:
先朝庶政,盡有成規,務在遵行,不敢失墜。[12](《續資治通鑒長編》卷四一,至道三年四月乙未條)
此后,仁宗、英宗的登極赦書,都忠實地沿用著這類說法。
“祖宗家法”作為成說而正式出現,應該是在仁宗年間。
仁宗景祐元年(1034年)二月,知制誥李淑嘗上《時政十議》,其中“議大臣”一條中說:
太宗皇帝嘗謂宰相曰:“今四方無虞,與卿等謹守祖宗經制,最為急務!盵12](《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一一四,景祐元年二月乙未)
太宗繼其兄太祖為帝,所謂“謹守祖宗經制”云云,殊無來由。李淑所說,很可能是指太宗端拱元年(988年)十二月與其宰相的這番談話:
上嘗謂宰相曰:“國之興衰,視其威柄可知矣。五代承唐季喪亂之后,權在方鎮,征伐不由朝廷,怙勢內侮。故王室微弱,享國不久。太祖光宅天下,深救斯弊。暨朕纂位,亦徐圖其事,思與卿等謹守法制,務振紀綱,以致太平。”[12](《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二九,端拱元年十二月)
從太宗所說“謹守法制”到李淑所轉述之“謹守祖宗經制”,反映出的是,“謹守祖宗法度”的提法,在仁宗時期士大夫心目中已經形成了深刻的影響。從“祖宗經制”到“祖宗家法”,實質意義并無不同,惟后者將“經制”納入趙宋“家法”規程之中,凸顯出帝王家法之涵蓋意義而已。
景祐三年五月,范仲淹在仁宗面前批評呂夷簡,說:
漢成帝信張禹,不疑舅家,故終有王莽之亂。臣恐今日朝廷亦有張禹壞陛下家法,以大為小,以易為難,以未成為已成,以急務為閑務者,不可不早辨也。[12](《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一一八,景祐三年五月丙戌條)
所謂“陛下家法”,實際上就是趙宋的“祖宗家法”。這一提法開始出現,并在日后凝固為一成說,一方面與北宋前中期統治者及士人階層對于“家法”的普遍重視有關 [6] ;同時,也與士人“以忠事君,以孝事親”傳家精神的重新確立有關。
歐陽修所作《歐陽氏譜圖序》(集本)在敘述修續圖譜目的時,談及其“祖考遺德”:
某不幸幼孤,不得備聞祖考之遺德,然傳于其家者,以忠事君,以孝事親,以廉為吏,以學立身。吾先君諸父之所以行于其躬、教于其子弟者,獲承其一二矣!秱鳌吩唬悍e善之家必有馀慶。今八祖之子孫甚眾,茍吾先君諸父之行于其躬、教于其子孫者守而不失,其必有當之者矣。[7](《歐陽文忠公集》卷七一)
這種把“事君”與“事親”聯系起來,將“為吏”與“立身”對應起來的提法,簡捷鮮明地體現出“孝”與“忠”之間的關聯與切換,體現出“氏譜”所希望“守而不失”的原則內容,也體現出當時官僚士大夫之家“傳于其家”的實質精神。南宋中期,陳亮曾經稱贊他的朋友潘友文“臨民而有父母之心,固其家法當如此。”[13](《陳亮集》卷二十五《信州永豐縣社壇記》)以敬奉祖宗的虔誠去敬奉君主,推治家之法以臨民,這正是士大夫心目中維持良好社會秩序的理想狀態。
北宋中期,二程兄弟對于《大學》篇“格物致知誠意正心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特別的尊信表章,實際上正是社會現實的反映。二程時時強調“齊家”與“治國平天下”的關系,《二程遺書》卷二《二先生語二上》中,有呂大臨元豐年間所記如下一段話:
談經論道則有之,少有及治體者。如有用我者,正心以正身,正身以正家,正家以正朝廷百官,至于天下。
同書卷四,又有游酢記錄下的程頤議論“二南之詩”的一段話:
二南之詩,蓋圣人取之以為天下國家之法,使邦家鄉人皆得歌詠之也。有天下國家者,未有不自齊家始。
朱熹在點撥其門人讀《詩》時,也肯定了程氏關于“《詩》有《二南》,猶《易》有《乾》《坤》”的說法。
天下國家之法,以齊家之法為其出發點,推治家之道以治國。這一方面反映著理學家們謹守倫理綱常道德,治根本、“正君心”的要求;另一方面也反映著理想中“家國一體”的治理模式。南宋孝宗時,張栻進講道:
古人論治如木之有根,如水之有源;言治外必先治內,言治國必先齊家。須是如此,方為善治。[14](《南軒集》卷八《經筵講義》)
理宗時,真德秀在講筵進讀《大學》“治國在齊其家”章之后,曾經寫下一段手記,回憶當時講論的情形說:
進讀《大學》“治國在齊其家”章,奏云:“……以治家之道推之治國,其理一耳。非先治家,后卻旋去學治國也!盵3] (《西山真文忠公文集》卷十八《講筵進讀手記》)
《古今合璧事類備要》卷四《家訓》目小序中亦說:
人有常言:天下國家。天下之本在國,國之本在家。故《大學》之治國平天下之道,而必以齊家為本也。天子不能齊其家,則不可以化天下,……士庶人不能齊其家,則不能以化誨其子弟。自天子以至于庶人,壹是皆以齊家為第一義。
漢唐時期家族組織以小宗宗法為原則的例證很多 [7] ;宋代的“齊家之法”,一般而言,也是指“小宗之法”。在當時,踐履“小宗之法”,維系宗族、普及教化,被視為“安萬民”以至治天下的重要途徑。與程頤處世態度大不相同的蘇軾,在這一方面,卻與伊川先生持有相同的看法。在其《策別安萬民二》中,蘇軾說:
一國之俗,而家各有法;一家之法,而人各有心。……今欲教民和親,則其道必始于宗族。……天下之民,欲其忠厚和柔而易治,其必曰自小宗始矣。[15](《蘇軾文集》卷八)
當時,士大夫之家注重“齊家之法”,是對于社會地位流動不居之總體背景的反應措置之一;帝王之家倡行家法,根本意義亦著眼于穩定家國!白孕∽谑肌钡哪康模粌H在于“保家”,而且在于使民“忠厚和柔而易治”,在于“安民”。
三
嘉祐六七年(1061—1062年)間,為兗國公主宅內臣梁懷吉等事,司馬.光與楊畋、龔鼎臣等紛紛上言。司馬光先后上《論公主內宅狀》及《正家札子》,批評仁宗“曲徇公主之意,不復裁以禮法。”并且要求皇帝
仍戒飭公主,以法者天下之公器,若屢違詔命,不遵規矩,雖天子之子,亦不可得而私。庶幾有所戒懼,率循善道,可以永保福祿,不失美名。[8](《司馬光奏議》卷八《正家札子》)
這真是直接且又具體地干預到皇帝的家事了。對于天子處理子女問題之原則的監督,在宋代相當普遍。
北宋一朝,凡遇皇帝年幼、太后聽政之際,朝廷中的官僚們總是緊張而小心地注視著內廷的動向。元祐年間,朝野以熙寧時期對于“祖宗法度”的沖擊為鑒戒,應該說,是趙宋歷史上“本朝家法”受到最為嚴密關注的時期。
元祐五年(1090年),就哲宗納后事,范祖禹上疏于太皇太后高氏,說道:
本朝太祖皇帝以來,家道正而人倫明,歷世皆有圣后內德之助。自三代以來,未有如本朝之家法也。……惟陛下遠觀上古,近監后世,上思天地宗廟之奉,下為萬世子孫之計……
在章奏的最后部分,范祖禹又駁斥所謂“陛下家事非外人所預”說云:
進言者必曰:“此陛下家事,非外人所預。”自古誤人主者,多由此言。天子以四海為家,中外之事,孰非陛下家事?無不可預之事,亦無不可預之人。[12](《續資治通鑒長編》卷四五一,元祐五年十一月)
由“陛下家事”而言及“本朝家法”,這本來是就“祖宗家法”的狹義出發的;但他旋即以“天子以四海為家,中外之事,孰非陛下家事”的立論,將“陛下家事”推而廣之,突出了本朝家法的廣泛包容性,以此提醒皇帝:既為天子,即無私事可言,一言一行、一舉一動都自然要處于臣僚的目光及議論之下。
南宋紹興三年(1133)四月中,高宗曾與輔臣議及哲宗皇后事,徐俯說:“宣仁圣烈皇后尤重家法,欲正后生元子,繼萬世之統。”[16](《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六四,紹興三年四月癸巳)盡管是說納后之事,但還是明確與“繼萬世之統”聯系在一起。
南宋淳熙(1174—1189)末年,光宗即位之初,詔職事官輪對,鄭湜首先提出:“三代以還,本朝家法最正:一曰事親,二曰齊家,三曰教子,此家法之大經也!盵17](《續編兩朝綱目備要》卷一,淳熙十六年二月二日)自皇族內部關系來講“祖宗家法”,這大致是就其狹義而言。
宋人所謂“祖宗家法”,盡管經常涉及處斷皇族、宮廷內部事務之準則,但也必然會涉及到皇帝乃至皇族面臨的各類中外之事。它既不同于學術、技藝傳承中分別門戶、世代謹守之“家法”,也不等同于一般家族規范內部行為、約束禮法門風的“家法”;即便是有關遴選后妃等類事宜,也不被宋代的士大夫承認為單純私秘的“陛下家事”。
在宋代的臣僚們看來,就其根本而言,“子道修者仁之本,家道正者禮之源,而君道之立則又天下大義所由定”;他們同時強調“天子之孝與臣庶不同”,“欲報先皇之大德,則繼志述事所當先,衰麻之數、哭踴之節其次也”, [3](《西山先生真文忠公文集》卷四《對越甲稿·召除禮侍上殿奏札一》)從而在肯定其一致性的前提下,拉開了“天子家法”與“臣庶家法”的距離。
當年范仲淹對仁宗所說的“陛下家法”,即不僅包括維系皇族“家事”、制約姻戚關系的法度,又包括處理“時政”的原則。慶歷中,當朝廷上議論到所謂“山澤之利”的問題時,仁宗表示:“山澤之利當與民共之!陛o臣丁度立刻說:
臣事陛下二十年,每奉德音,未始不本于憂勤。此蓋祖宗家法爾。[18](《清波雜志校注》卷一《祖宗家法》)
丁度把仁宗的“德音美意”與趙宋祖宗以來的治國原則聯系起來,并進而將“祖宗家法”的精神提煉為“憂勤”二字,這種概括,得到了普遍認同。身為人主,帝王之家的“家法”,突出地體現著與“國法”的高度混溶。直到半個世紀之后,宰執與講讀官們向年輕的哲宗進讀《寶訓》時,還特別自丁度這番對答出發,長篇大論地予以闡釋。
元祐八年(1093年),宰相呂大防借邇英閣講讀的機會向哲宗“推廣祖宗家法以進”,他說:
祖宗家法甚多。自三代以后,惟本朝百三十年中外無事,蓋由祖宗所立家法最善。……陛下不須遠法前代,但盡行家法,足以為天下。
關于祖宗家法的具體內容,呂大防分析為“事親之法、事長之法、治內之法、待外戚之法、尚儉之法、勤身之法、尚禮之法、寬仁之法”八項:
自古人主事母后,朝見有時,……祖宗以來,事母后皆朝夕見,此事親之法也。前代大長公主用臣妾之禮,本朝必先致恭,……此事長之法也。前代宮闈多不肅,宮人或與廷臣相見……本朝宮禁嚴密,內外整肅,此治內之法也。前代外戚多預政事,常致敗亂;本朝母后之族皆不預事,此待外戚之法也。前代宮室皆尚華侈,本朝宮殿只用赤白,此尚儉之法也。前代人君雖在宮禁,出輿入輦;祖宗皆步自內庭,出御后殿,……此勤身之法也。前代人主在禁中,冠服茍簡;祖宗以來,宴居必以禮,……此尚禮之法也。前代多深于用刑,大者誅戮,小者遠竄;唯本朝用法最輕,臣下有罪,止于罷黜,此寬仁之法也。
至于虛己納諫,不好畋獵,不尚玩好,不用玉器,飲食不貴異味,御廚止用羊肉,此皆祖宗家法所以致太平者。[12](《續資治通鑒長編》卷四八○,元祐八年正月丁亥條)
這里所說的,主要是調整皇族內部關系、限制宗室外戚權勢的一些法則。
在帝制下的傳統中國,皇帝的“家法”與“國法”本相貫通。呂大防既然是向哲宗講述國家“百三十年中外無事”的原因,在宗室、外戚關系之外,自然也涉及到皇帝如何處理與臣僚關系的內容,例如寬仁之法。元豐年間,二程曾經稱贊呂大防“才高”,并說他的學問“愷悌嚴重寬大處多”。[19](《二程遺書》卷二《二先生語二上》)他在元祐末年的這一番話,本意在于揭示“祖宗家法”的豐富內涵;但是,他話中的微言大義盡管出自防微杜漸之思,然而立意并非高遠,盡管可效法、可操作性很強,但亦相當繁瑣細碎,似與二程稱道的他之“才學”不相符應。與其說他是在全面闡釋祖宗家法,不如說他是在特定背景下,有針對性地向缺乏經驗的皇帝進言,而其側重點是置于狹義“祖宗家法”之上的。
宋人在論及“祖宗家法”時,通常是自其廣義出發的。凡屬治國之道,皆包括在其內容之中。從北宋到南宋,涉及到“祖宗家法”內容的敘說不勝枚舉。紹興元年(1131年)四月,在議論程俱所進有關名臣列傳之札子時,宋高宗曾經談到:“初止令進累朝《實錄》,蓋欲盡見祖宗規模。此是朕家法,要得遵守!盵20] (《中興兩朝圣政》卷九)乾道七年(1171年)二月,宋孝宗也曾經說:“祖宗法度,乃是家法。”[20] (《中興兩朝圣政》卷五十,乾道七年二月丙辰)
將“祖宗”時的治國規模都概括為“朕家法”,這顯然是自寬泛的意義上加以理解的。不僅皇帝,在士大夫中,也廣泛存在著此類共識。比如,“祖宗”的好學、定商稅則例、抑絕僥幸等等德行與舉措,都被稱之為“我朝家法”。
真德秀在寶慶元年(1225年)六月《召除禮侍上殿奏札》中將趙宋“祖宗家法”之大綱總結為三項:
惟我祖宗,繼天立極,其于事親教子之法、正家睦族之道、尊主御臣之方,大柢根本仁義。故先朝名臣或以為家法最善,或以為大綱甚正,或以為三代之下皆未之有。猗歟休哉,圣子神孫所當兢兢保持而勿墜也。[3](《西山先生真文忠公文集》卷四《對越甲稿》)
這樣的“家法”,內外包容,巨細無遺,實際上就是趙宋帝王累代相承的正家治國方略與規則。
四
“記祖宗人親之大義”的《禮記·大傳》中說:
親親故尊祖。尊祖故敬宗。敬宗故修族。修族故宗廟嚴。宗廟嚴故重社稷。重社稷故愛百姓。愛百姓故刑罰中。刑罰中故庶民安。庶民安故財用足。財用足故諸志誠。諸志誠故隸屬刑。隸屬刑然后樂。
在“家天下”社會中,“社稷”總是被與“宗廟”、“祖宗”聯系起來認識的。對于祖宗的尊崇、奉承,是“禮制”的核心內容,也是統治者據以施治的基礎。帝國的政治管理原則浸潤在宗法制度的深厚傳統之中。藉助于祖宗威靈、依賴于經驗與傳統、注重“故事”與慣例的決策及施政方式,從根本上決定了對于祖宗的崇敬總是與對其舉措的仿效糾繞在一起,事實上體現著淵源久遠的“人治”與“禮治”、“法治”精神的銜接。
趙宋既稱“家法”,又特意冠以“祖宗”二字,醒示著前代的軌則,在一定程度上規范著后世統治者的行為 [8] 。
南宋孝宗在位期間,朝廷上對于趙宋的“祖宗家法”有相當集中的議論。
紹興三十二年(1162年)十月庚午,孝宗即位之初,
侍讀洪遵進讀《寶訓》,……上曰:“祖宗精于治道如此!弊褡嘣疲骸霸副菹乱宰孀跒榉ǎ煜滦疑酢!
留正等針對這番對話闡釋道:
自古國家之久長者,未有不由子孫遵守祖宗之訓也。夫繼體守文之世,前圣之法見于已為,而驗于既往,遵而行之,以克永世。理有灼然不易者!瓑刍手v論治道,動以祖宗為法,所謂監于先王成憲,其永無愆者哉
乾道七年(1171年)正月,孝宗稱“本朝家法,遠過漢唐”[20](《中興兩朝圣政》卷五十,乾道七年正月癸未);二月,
左司員外郎兼侍講張栻奏本朝治體以忠厚仁信為本,因及熙豐元符用事大臣。上曰:“祖宗法度,乃是家法。熙豐之后不合改變耳。”[20](《中興兩朝圣政》卷五十,乾道七年二月丙辰)
淳熙三年(1176年)十月,孝宗與輔臣談及“中宮天資恭儉”事,說:“家道如此,深以為喜!钡S即道出了盤桓于自己心中多時的憂慮,即“本朝文物家法遠過漢唐,獨用兵差為不及。
”龔茂良等隨即回答道:
國家自藝祖開基,首以文德化天下,列圣相承,深仁厚澤,有以固結天下之心,蓋治體似成周。雖似弱之,然國祚綿遠,亦由于此。漢唐之亂,或以母后專制,或以權臣擅命,或以諸侯強大,藩鎮跋扈;本朝皆無此等?梢砸娮孀诩曳ㄗ阋跃S持萬世。[20](《中興兩朝圣政》卷五四,淳熙三年十月己卯)
在勁敵當前的暫安形勢下,本來正是從根本上對于“祖宗家法”有所檢討的機會,而龔茂良等人專事逢迎而略無遠見的說辭,令人不禁扼腕嘆息 [9] 。
也在淳熙年間,陳亮曾經向孝宗上書評議時政說:
藝祖皇帝經畫天下之大略,蓋將上承周、漢之治。太宗皇帝一切律之于規矩準繩之內,以立百五六十年太平之基。至于今日而不思所以變而通之,則維持之具窮矣。……要之人各有家法,未易輕動,惟在變而通之耳。[13](《陳亮集》(增訂本)卷一《上孝宗皇帝第三書》)
在《水心別集·法度總論二》中,葉適對于趙宋朝政也有類似的批評。
朱熹曾經說,“祖宗于古制雖不能守,然守得家法卻極謹!盵1] (《朱子語類》 卷一二八《本朝二·法制》)趙宋的“祖宗家法”,自其“不容輕議”之日起,即無可挽回地走向了它的反面 [10] 。南宋時,一方面有陳亮、葉適等人針對“祖宗家法”的反思與批評;一方面朝廷長期充斥著諸如“自漢唐以來,家法之美,無如我宋”[14](《南軒集》卷八《經筵講義》)、“圣朝家法,宏遠深長,質諸三代而無愧”[21] (《宋會要輯稿》帝系七之二三)、“我宋立國大體,兵力雖不及于漢唐,而家法實無愧于三代”[22](《古今源流至論》后集卷九《齊家》)一類說法。這種凝滯僵化的認識,一直伴隨趙宋走完了最后的歷程。
后代自總結治國經驗教訓的角度出發,對于宋代的“祖宗家法”有過許多評議。
明代萬歷三十三年(1605年),陳邦瞻在其《宋史紀事本末》敘言中說:
大抵宋三百年間,其家法嚴,故呂、武之變不生于肘腋;其國體順,故莽、卓之禍不作于朝廷!渲剖蓝ㄋ,實有漢唐之所不能臻者。
明清之際的思想家顧炎武作《日知錄》,在其闡論禮制部分專門議論到《宋朝家法》:
宋世典常不立,政事叢脞,一代之制殊不足言。然其過于前人者數事:如人君宮中自行三年之喪,一也;外言不入于梱,二也;未及末命即立族子為皇嗣,三也;不殺大臣及言事官,四也。此皆漢唐之所不及,故得繼世享國至三百馀年。若其職官軍旅食貨之制,冗雜無紀,后之為國者并當取以為戒。
盡管顧炎武談論“宋朝家法”時,似乎與當時的“典常”、“政事”以及“一代之制”隔離開來,但他所提到的內容,實際上既有皇室的服喪、立嗣及內外規禁等方面,也涉及到君臣關系問題。
與顧炎武大致同時的王夫之,在其《宋論》中將北宋前期與漢代文景、唐代貞觀并列為治世,而且歸其功于宋代的“家法”與“政教”:
三代以下稱治者三:文景之世,再傳而止;貞觀之治,及子而亂;宋自建隆息五季之兇危,登民于衽席,迨熙寧而后,法以斁,民以不康。由此言之,宋其裕矣。夫非其子孫之克紹、多士之贊襄也。即其子孫之令,抑家法為之檠括;即其多士之忠,抑其政教為之薰陶也。[23](《宋論》卷一《太祖一五》)
《宋論》中一方面肯定了趙宋“祖宗家法”的軌范作用,一方面也曾指斥其狹隘性:“宋本不孤,而孤之者,猜疑之家法也!”[23](《宋論》卷十《高宗二》)事實上,這不僅是在批評宋代的政治機制及其運作,也在暗中隱寓著王夫之對于明代政治的反思。
五
循故事、沿祖制治國,在帝制社會是自然習見之事。早在西漢中期,漢宣帝即曾經訓諭崇信儒生的太子說:“漢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雜之。奈何純任德教,用周政乎!”并且擔心“亂我家者,太子也”。[24]( 《漢書》卷九《元帝紀第九》)在這里,宣帝將“漢家”特有的“以霸王道雜之”的制度,與“純任德教”的“周政”作了區分。所謂“漢家自有”的“制度”,若不予執守,則會“亂我家”,究其根本,這或許可以稱之為當時世代相傳賴以治國的“漢家家法”。
東漢中期,班固作《典引》,闡釋了“表相祖宗”之要義,進呈章帝。
其中稱頌了“陛下仰監唐典,中述祖則,俯蹈宗軌”的德行[25](《文選》卷四十八), 以“唐典”、“祖則”、“宗軌”作為帝王奉行不輟的軌范典則。
后世帝王對于“祖宗”的尊崇奉承,一方面體現為祗畏敬穆的心態,另方面也反映在對于“祖宗之世”治道的總結繼承努力中。
對祖宗祗畏敬穆的心態,集中反映在當時涉及到皇位繼承等重大問題的諸多制敕中。唐代肅宗以后,在新皇帝即位的冊文中,最為常見的結束語是:“無忝我祖宗之休烈(或曰“丕烈”、“丕訓”)!”代宗以后,帝王的遺詔,也是言必稱祖宗。此外,在一些改元、大禮、冊尊號等大赦制書中,也經常可以見到諸如“乃圣乃文,祖宗大烈,恭維纘服,必在欽承”[4](《唐大詔令集》卷九《帝王·冊尊號赦上》“開元二十七年冊尊號赦”)或是“纂業垂統,嚴奉于祖宗”以及“君天下者,受命于天地,繼業于祖宗”“立國之道,始于親親,所以厚骨肉之恩,明教化之本”[26](《陸宣公集》卷二《制誥·赦宥中》“貞元元年冬至大禮大赦制”)之類文字。
在一些更為貼近當時社會現實的材料中,我們注意到祖宗教諭所可能起到的實際典范作用。
記載唐太宗時期之“良法善政”的《貞觀政要》,成書于唐代玄宗開元前期。其編撰進呈,事實上是半個世紀中朝臣們對于貞觀前后之政治現實進行比較反思的結果。撰著者吳兢在其序文中特別提及此書的編纂目的:
庶乎有國有家者可遵前軌,擇善而從,則可久之業益彰矣,可大之功尤著矣,豈必祖述堯舜、憲章文武而已哉!
正是為“有國有家者可遵前軌”提供的效法依憑作用,使這部書成為“可資法鑒”的“歷代寶傳”[27](《四庫全書總目提要》卷五一《史部·雜史類·貞觀政要》)。
唐代中期以后,紛繁跌宕的政治現實,使得渴望承平的君臣們經常憶及祖宗盛世,也促使他們更為經常地討論“國朝故事”。對于“高祖太宗著法垂制”的追懷越來越頻繁地出現在官僚士大夫如陸贄、元稹、李翱、劉蕡等人的奏議或對策當中。
在趙宋之后,蒙元對于祖宗所傳《大札撒》尊奉褒崇;元世祖忽必烈在其即位詔書中,一方面理直氣壯地播告了“祖述變通”的統治方略,一方面宣稱“祖訓傳國大典,于是乎在,孰敢不從”[28](《元史》卷四《世祖本紀一》)。明太祖朱元璋更是親定《祖訓》,明示以為“家法”:
朕觀自古國家,建立法制,皆在始受命之君。當時法已定,人已守,是以恩威加于海內,民用平康!室运娝,與群臣定為國法……至于開導后人,復為《祖訓》一編,立為家法,大書揭于西廡,朝夕觀覽,以求至當。首尾六年,凡七謄稿,至今方定,豈非難哉!蓋俗儒多是古非今,奸吏常舞文弄法,自非博采眾長,即與果斷,則被其;螅苡兴梢病=窳詈擦志庉嫵蓵,禮部刊印,以傳永久。[29](《皇明祖訓(序)》)
在這里,與群臣共定的“國法”及“開導后人”的“家法”,既有關聯,又有區別。《皇明祖訓》十三章節,“多言親藩體制”[27]( 《四庫全書總目提要·〈明祖訓〉提要》),主要是針對子孫須執守之禮法的告諭與要求。既為皇室后裔,其中自然包括“慎國政”之類的內容。在該《組訓》的序文中,明太祖訓誡后人說:
凡我子孫欽成朕命,無作聰明,亂我已成之法。一字不可改易,非但不負朕垂法之意,而天地祖宗亦將孚佑于無窮矣!嗚呼!其敬戒之哉!
西漢武帝時,酷吏杜周曾有所謂“前主所是著為律,后主所是疏為令” [30](《史記》卷一二二《杜周傳》)的說法。這在一定程度上道破了傳統社會中律令的真實性質。所謂“前主”“后主”,并非簡單的個人概念;任何律令法規,都與皇權聯系在一起。由于帶有根本性的法規以“前主所是”之“祖則”“宗軌”的神圣面目出現,因而對于宣稱尊祖敬宗的嗣皇帝可能顯示為某種約束力。
從廣義上說,所謂“漢家制度”、“祖則”“宗軌”,所謂“祖宗休烈”“祖宗家法”乃至《皇明祖訓》,這些前主、后主“所是”的整理與累積,都將帝王之家世代傳承的“治家”與“治國”原則精神最為緊密地聯系在一起。它既是祗奉祖制的結果,又反映著歷史發展的現實進程。
提及“祖宗”時,后世帝王們通常刻意突出所懷抱的“尊尊”“親親”的敬畏態度!白孀凇睂τ谒麄儊碚f,是祗奉仰承的先烈,是超越常世、降靈垂鑒的神異力量;祖宗的遺范、祖宗的鴻業,是感召他們效法弘揚的精神目標。“嚴奉祖宗”自然而然地與“立國之本”聯系在一起。
在中國傳統社會中,盡管有成文法與判例法的互補,仍然難以全面涉及現實生活的各領域各層面。因此,具有“準法律規范”作用的家法族規遂在“家國同構”體制下得到統治者的默許,甚或公開支持,從而形成了家法補充國法、家法輔助國法的獨特現象 [11] 。而帝王之家的“家法”, 與民間家法的關鍵區別 [12] 在于,它自根本精神上規定著、制約著“國法”的取向與施行。
所謂“家法”,本是一種基于親緣關系之上的約束;而將帝王之家的“家法”與“國法”混融為一體,則反映出國家政治內在的宗法性。與作為宗族關系規范體系之組成部分的士大夫家法、《家訓》、《家規》不同,作為趙宋治國之法的“祖宗家法”,似乎具有涵蓋一切的性質。對于“祖宗家法”的適用范疇,宋人從未作出過明確排它的界定與回答。這種邊緣模糊化的狀況,正是其高度適應性所需求的。
宋代“祖宗家法”提法的出現,一方面,使現世的法度規則籠罩在禮制乃至道德倫理的體系之下,具有了雙重的權威;同時也使“祖宗”的意旨與現實政治聯系在一起,使其形象更為鮮明生動,并因而在現世獲得了“永生”。另一方面,這一說法又將已經進入彼界的“祖宗”與用以處置世俗政務的“法度”固定聯系起來,從而使“祖宗”不再是“高處不勝寒”的神靈,在拉近了距離、保存了親切感的同時,事實上也降低了祖宗們的超越度與凌駕度。
總的講,趙宋的所謂“祖宗家法”,可以說溝通著當時的“正家”與“治國”方式,也體現著“人治”與“法治”的互補與折衷。它的立足點、落實處是規矩法度;而與此同時,又突出著作為家族尊長、人治象征的“祖宗”之導向與決定作用。從這一意義上,或許可以說,作為根本性治國原則的“祖宗家法”,既是對于“人治”的限制與規范,又是“人治”的延伸,是寓含一定理性精神的“人治”。
趙宋的“祖宗家法”,存在于政治、社會、文化交匯的界面之上。盡管宋人傾向于認為它是一系列實際軌則的組合,時至今日,我們卻不應再作此拘泥的理解!白孀诩曳ā睙o疑來自于趙宋統治階層對社會現實與政治現實的反應,但它顯然又在很大程度上寄寓著宋代士大夫的自身理想;它回應著正家治國的現實需要,但作為一種理念,它又并不等同于趙宋王朝實際的政治行為與制度設施。盡管有時它事實上不過是政爭的工具,但政爭諸方對于它的引證和重視(無論正面或是負面的),同樣揭示出它的真實意義。對于“祖宗家法”這種正家治國模式的追求,植根于那一時代的傳統之中,深刻地影響著當時的行為、制度乃至社會觀念;并且就是在那些行為、制度、觀念甚至習俗之中,體現出它的存在。
參考文獻:
[1] 黎靖德編:《朱子語類》.北京:中華書局.1988
[2] 范祖禹:《唐鑒》.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
[3]《西山先生真文忠公文集》. 四部叢刊本.上海:商務印書館.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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