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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證券發行的審核制度
摘要證券發行是指發行人以籌集資金和調整股權結構為目的做成證券并交付相對人的 法律 行為。各國對證券發行的審核制度主要有兩種做法:注冊制和核準制,我國《證券法》確立的是核準制。核準制是我國證券市場由計劃 經濟 向市場經濟過渡時期的產物,帶有相當的行政色彩,在提高發行公司質量,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同時,存在問題。鑒于此,本文擬從注冊制和核準制兩種模式的基本理念及優點與不足作為分析的切入點, 總結 分析我國證券發行審核制度的主要內容和存在的問題,對我國證券發行審核制度改革的方向及完善優化提出建議,以期對我國證券發行監管制度的 發展 有所裨益。關鍵詞證券發行 核準制 注冊制
證券發行作為發行人的一項權利,應當受到保護,但任何權利都不是絕對的自由的,證券發行不具有任意性,因為證券發行人與投資者兩類市場主體之間往往經濟實力強弱十分懸殊,在交易過程中不能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平等主體,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良好秩序,國家以社會本位出發,制定法律,建立相關行政機構,對證券市場實施監管手段,以國家強制力來保障證券市場的公平,公正,有序,將證券發行的法律監管列為證券監管的重要內容,建立和完善證券發行的準入制度,此即為證券發行審核制度。所謂證券發行審核制度是一國證券監管機構對于證券發行活動進行監管的法律法規及相關制度的總稱。由于各國證券管理體制以及監管機構理念不同,根據發行人是否受實質條件的限制,證券監管機構對發行申請的審查原則與方式,以及發行申請生效的確定原則,證券發行審核制度可分為兩種:注冊制和核準制,以下分述之。wWW.11665.Com
一、證券發行審核制度中的注冊制
(一)注冊制的含義
注冊制,又稱申報制,登記制,公開主義或形式主義,是指發行人在發行證券時,應當而且只需依法全面,準確地將投資者作出決策所需要重要信息資料予以充分完全地披露,向證券監管機構申報;證券監管機構不負有實質審查義務,不對證券自身的價值做出任何判斷,而僅審查信息資料的全面性,真實性,準確性和及時性;發行人公開和申報有關信息材料后,證券監管機構未提出補充或修訂意見或未以停止命令阻止注冊生效者,即視為已依法注冊,發行人即可發行證券。
(二)證券發行注冊制的制度基礎和理論基礎
注冊制的代表是美國和日本等資本市場比較發達的國家。其制度基礎是高度發達的自治自律的市場經濟,其理論基礎是,證券監管制度中的信息披露制度是保護投資者利益的最為有效的手段之一,監管機構只能對其是否符合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做出判斷,而對于發行人的政權是否具有投資價值等實質性問題,應由投資者自行判斷。證券發行只受信息公開制度的約束,投資者依據公開的信息做出選擇,風險自負,在盡量減少政府對證券市場干預的前提下,保護公眾投資者的合法利益。但如果發行人違反信息公開義務和注冊制度,投資者有權要求發行人承擔法律責任。注冊制的市場化程度較高,像商品市場一樣,只要將產品信息真實全面的公開,至于產品能否賣出去,以什么樣的價格賣出去,完全由市場需求決定。
(三)對注冊制的評價
注冊制的優點主要是:1.簡化審核程序,減輕主管機關的負擔,提高工作效率;2.節省募捐資金時間,有利于具有發展潛力和風險性的 企業 通過證券市場及時募集到所需資金,獲取發展機會;3促使投資者提高投資判斷力,提高市場整體水平,減少對政府的依賴;4.充分體現證券市場所要求的公開原則、公正原則、公平原則。
但注冊制也有弊端:1.注冊制強調的是信息的真實性,過分的依賴公開信息披露制度也會使該制度建立的初衷受到破壞;2.由于注冊制建立在信息公開的基礎上,這一理論假設投資者能自由獲取有關證券的信息,并自主決定投資,這不能實現對投資者利益的充分保護;3.發行手續簡便使得證券監管機構可能放任一些質量較差的企業也進入證券市場,在一定程度上威脅證券市場的安全。
二、證券發行審核制度中的核準制
(一)核準制的含義
核準制,又稱實質審查主義或實質管理原則,是指發行人不僅要依法全面,準確,及時地將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所需要重要信息予以充分披露,而且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實質條件,證券發行人只有在得到證券監管機構的核準后才能發行證券;證券監管機構不僅審查發行人公開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而且對證券的投資價值進行實質性審查,發行人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否則發行申請將被否決。
(二)證券發行核準制的制度基礎和理論基礎
核準制的代表是歐洲大陸多數國家,美國部分州,我國大陸和 臺灣 地區也采取此種審核制度。核準制以實質管理原則作為理論基礎,是國家干預在證券監管的集中體現,國家希望通過政府設置的特定機構加強對證券市場入口的把關,以法定的條件衡量和審查發行人是否具備發行證券的資格,只要具備了這些條件,申請人均可發行證券,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排除行為者的行為自由,排除公眾投資者的自由選擇權,以制度上的硬性約束,尋求法律上的公共利益和社會安全。機關法律經常通過嚴格的規則和固定的程序阻礙經濟活動,但是其基本上是對經濟活動提供了可預見性的保障措施,以精微的形式保證合理的預算。因此,核準制是國家以法律的形式,將質量差的公司排除在證券公開發行之外。實踐上,新興市場在證券發行上市監管方面往往傾向于采取核準制,其主要意圖是:通過政府干預的加強,運用實質性的管理增強證券市場的進入限制,彌補相對薄弱的法律環境和投資者素質有待提高等因素所產生的監管不足,因為注冊制的強制性信息公開披露制度和事后對發行欺詐的嚴厲處罰不足以規范新興的證券市場,而政府培育證券市場的強烈意識要求政府不僅是證券市場的“監管者”,同時又是“監護者”,力求通過事前干預,將質量差的公司拒于證券市場之外,以降低證券市場的整體風險,保護投資者的利益。
(三)對核準制的評價
核準制的主要優點是:1.對擬發行的證券進行實質上和形式上的雙重審查,獲準發行的證券投資價值有一定的保障;2.有利于防止不良證券進入市場,損害投資者利益;3.提高證券市場的整體質量水平,保持證券市場的較高品質信用,從而穩定證券市場秩序。對于新興市場而言,核準制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因為新興市場往往存在機制不完善,中介機構發育不成熟等問題,通過政府對證券市場的實質控制管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證券市場的動蕩,更有力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利益。
但核準制也非盡善盡美,其缺陷也是顯而易見的:1.主管機關負荷過重,在證券發行種類和數量日益增多的情況下,可能導致證券質量存在問題;2.容易造成投資者對監管機構形成依賴心理,不利于培養成熟的投資人群;3.不利于發展新興事業,具有潛力和風險性較高的公司可能因一時不具備較高的發行條件而被排斥在外;4.以犧牲證券市場的效率為代價,證券市場是為了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而產生,其重要衡量標準是效率,而實質性審查可能曠日持久,影響市場的運作效率。
(一)對我國現行證券發行核準制度的評價
注冊制和核準制雖各有利弊,但在體現公開性,公平性,公正性以及效率性方面,注冊制更有優勢。我國證券發行審核應采取何種制度,在《證券法》制定的過程中就被廣泛關注,注冊制、核準制、注冊制與核準制相結合、審批核準制等不同的觀點都有其支持者,一個國家(地區)采取何種發行審核制度,既受到當地資本市場 發展 水平的制約,又與本地的 經濟 體制及其遵循的經濟思想有關,從本質上說是國家管理經濟,調控市場,貫徹國家貨幣 金融 政策的重要手段。必須承認的是,目前在我國證券市場尚不完善,經濟發展水平參差不齊的情況下,國家加大宏觀調控的力度,實行核準制實為明智之舉,加之我國證券市場的 法律 ,財力, 會計 ,資產評估制度尚未成熟,投資者對審核機構的審核結果報有較強的依賴心理等因素使得我國證券發行審核制度的改革難以邁出實質性的步伐,因此,《證券法》規定我國采取核準制是符合我國當前以至今后一段時間內我國經濟發展尤其是證券市場發展的實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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