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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力決定生產關系是社會發展規律嗎
長期以來,“生產力決定生產關系”一直被認定是社會發展規律,對此本人以前也沒產生過質疑。只是在對社會的不斷研究中,發現了自己所認定的社會發展規律。這使我不得不把兩者放在一起對照進行分析,而結果發現“生產力決定生產關系”不具備規律應具有的條件,它不是真正的社會發展規律,以下談一談這樣說的原因:
規律是法則,社會發展規律就是社會發展的法則。既然如此,社會發展的全過程就應一直在受它的制約。如要能夠這樣,它首先是應該與社會同時產生,而不應是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因為規律要半路產生,那以前的階段又是什么在制約著社會發展進程呢?所以真正的社會發展規律應當只有一個,并具有制約社會發展全過程的能力。又由于社會是由它制約而來,對于每一個研究者所認定的社會發展規律都必須經過歷史的驗證。驗證的方法,就是以它為根據順歷史往回推理,看它能被推回到歷史的哪一個階段。如果要能推回到社會剛剛形成的階段,說明它是與社會同時產生的,就證明它是規律。如要推不回社會剛形成的階段,則肯定不是規律。根據這點再去分析“生產力決定生產關系”是不是規律。首先,這個規律或說這個公式存在的前提應當是“生產”,只有存在“生產”,才會有“生產力和生產關系”。如果要不存在“生產”,也無從談起“生產力和生產關系”。這證明這個規律只能被推回到社會存在“生產”的階段。到此再去確定什么叫做“生產”。按現在書中對“生產”的定義是——人們使用工具來創造各種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這說明只有人們使用工具創造各種資料的過程才叫做“生產”。但從人類的發展過程分析,在社會形成的初期,不管時間長短,肯定會存在完全被動的去依賴自然,徒手采摘野果,徒手捕捉動物以維持生存的階段。如按現在的定義分析,在這個階段中人們并不會使用工具,也不會創造什么資料,當然也就不存在“生產”,相應“生產力決定生產關系”的公式也就沒法推進去。這說明以它為根據并推回不到社會剛形成的階段,也不是與社會同時產生,這完全能證明它不是真正的社會發展規律。正是這個原因,不管怎樣去認定“生產力決定生產關系”是真正的規律,人們也只能在書本上去牽強的應用,一到實際中,它絕沒有指導實踐的能力。
當然,也許有人為了證明它是正確的去擴大定義的概念,把人類采摘野果,徒手捕捉動物的活動也包括在“生產”范圍之內,但這又與現在人們對“人”的定義相矛盾,因為現在人們對“人”的定義是會使用工具勞動;或許還會有人說在會使用工具以前的人不算人,社會也不算做社會。但要這樣解釋,不僅在以前的階段中與理不通,就現在社會中也不知有多少人不能算做“人”,再具體一點,就每一個人在小時候也會都存在不算做“人”的階段,這明顯又是與理不通。所以在理論搞錯的情況下人們怎樣對其圓場,從根本上也無濟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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