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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將到來的保薦人

    時間:2023-02-20 10:38:33 證券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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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將到來的保薦人

    因此,目前保薦人制度主要存在于二板市場,它是各國(地區)二板市場的監管者為了降低二板市場的風險,建立市場信心,吸引廣大機構與個人投資于二板市場而建立的一種主要用來促使中介機構勤勉盡職的制度。
        誰來擔任保薦人?
      各國(地區)二板市場的上市規則通常都對保薦人資格的取得規定了一系列的條件,并且保薦人的資格要求一般也與保薦人所承擔的責任嚴格正相關:保薦人的職責越大,則對保薦人資格的要求就越高。從世界上的一些主要二板市場來看,加拿大CDNX、香港創業板、英國AIM對保薦人的從業資格要求較高,而德國新市場、法國新市場、意大利新市場和新加坡SESDAQ對保薦人資格相對要求較低,只要是交易所的會員就可以擔任保薦人,這個要求與主板中對主承銷商的要求幾乎沒有區別。
      從加拿大CDNX、香港創業板、英國AIM來看,取得保薦人資格需要達到如下幾個方面的要求:
      ●可從事投資顧問業務的資格或交易所的會員資格。
      ●一段時間以來未曾受過證券監管機構處罰的記錄。
      ●具有一定的資本是保薦人在市場上抵御風險的基本要求。有的二板市場還要求保薦人需認購一定比例的發行人的股票,如臺灣OTC市場規定發行人股票初次申請上市時,保薦人需自行認購其承銷股票的10%至25%,此時,具有充足的資本實力更是保薦人開展業務的重要條件。
      ●有相關的業務經驗,這些經驗可以是幫助公司上市的經驗或在主板市場從事過保薦人的經驗等。保薦人的責任越大,交易所對保薦人業務經驗的要求就越高。
      ●具體執行人員的資格要求。各國二板市場對執行人員一般都有詳細的資格和從業經驗的要求,以保證保薦人能實際履行其保薦人的責任和義務。
      ●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保薦人由于可能同時擔任多種角色,從而導致利益沖突。判斷某個中介機構是否禁止保薦人擔當,主要是看此中介機構的角色是否會與保薦人的利益發生沖突,從而可能損害發行人或者投資者的利益。如保薦人擔任保薦對象的交易商或公眾投資顧問,就有可能引起利益沖突。
      ●獨立性。保薦人的獨立性主要是指保薦人與保薦對象不應有過于緊密的聯系。即使有某種聯系,該種聯系也應不會對保薦人公正履行其保薦人責任有影響。一般來講,二板市場都規定保薦人與保薦對象不能存在控制或被控制的關系,保薦人與保薦對象或其關聯人的任何交易都要披露。
      雖然幾乎沒有一個二板市場上市規則要求保薦人必須由投資銀行擔當,但是由于在實際操作中,投資銀行對證券市場發行、交易以及保薦企業上市等方面的業務最熟悉,因此實際上保薦人一般都是由投資銀行擔任,而且由于主承銷商的職責往往與保薦人的職責交織在一起,不可分割,保薦人一般都由主承銷商兼任。
      如保薦人沒有很好的履行相關的責任和義務或有其他違規情況,其保薦人資格可能被撤銷。這種情況下,發行人或上市公司必須尋找新的保薦人。
        保薦人保薦什么?
      世界各國保薦人的義務主要有以下三種:公司上市保薦義務、信息披露保薦義務、證券做市保薦義務。公司上市保薦義務主要是指保薦人幫助并確定發行人在新上市的過程中各方面符合證券監管當局的法律法規和證券交易所的規定;信息披露保薦義務主要是指保薦人確保保薦對象在上市前后過程中信息披露的合歸性;證券做市保薦義務主要是指保薦人確保保薦對象,即保薦人所服務的發行人,在上市后其股票交易的連續進行。
        部分二板市場中保薦人的保薦責任
      附圖
        部分二板市場保薦期限  
    二板市場保薦期限  第一階段    第二階段    第三階段
    英國ATM       整個上市申請階段 整個上市期間 整個上市期間
    新加坡SESDAQ   整個上市申請階段 上市后即不需 無需求
                      要,但建議在
                      上市后一年內
                      繼續保持
    香港創業板    整個上市申請階段 上市后頭兩年 建議繼續保持
    臺灣OTC       整個上市申請階段 上市后頭至少一年 無需求
    加拿大CDNX    整個上市申請階段 整個上市期間 整個上市期間
    阿姆斯特丹新市場 整個上市申請階段 上市后頭三年 無需求
    法國新市場    整個上市申請階段 上市后頭三年 無需求

      
      從上表可以看出,不同的二板市場對保薦人責任的規定相差是比較大的。這主要是由于各個二板市場管理模式、運作機制和法律體系有很大不同:
        市場交易制度
      歐洲的二板市場交易制度一般都是做市商報價驅動交易制度,或是報價驅動與指令驅動相結合的混合式交易制度,在這種制度下,做市商在保持市場流動性方面有重要作用,因此為了保證保薦對象在上市后其證券的流動性而要求保薦人做市。而加拿大風險交易所和香港創業板市場的交易制度是指令驅動交易制度,即雙向競價自動撮合交易系統。由于在該交易系統中市場流動性主要依靠高效率的電子交易系統,保薦人自然就沒有證券做市責任。
        保薦人制度目標
      在多數二板市場,保薦人最重要的責任就是公司上市保薦責任,但德國新市場卻是例外。德國新市場規定,發行人需聘請主承銷商協助完成發行上市的申請工作,上市條件之一是要指定兩名保薦人來保證其股票的正常交易。所以在德國新市場,保薦人的主要作用是履行做市商的責任。而且德國的保薦人制度完全來自于主板,有關保薦人責任的規定是在主板的交易規則中規定,而不是在《德國新市場規則》中規定,因此也有人認為德國新市場的保薦人制度不是真正的保薦人制度。
        監管理念與體制
      目前世界上主要有三種證券市場管理體制,即集中型管理體制、自律型管理體制和中間型管理體制。由于美國的集中型管理體制和注重法律的精神,所以使得NASDAQ沒有設立保薦人制度。
      而英國是自律管理體制的典型代表,對證券市場的管理主要是由證券交易所、證券商協會等自律組織進行,強調證券從業者的自我約束、自我管理的作用。由中介機構充當保薦人,并賦予保薦人較大的權限對上市公司進行監管正是這種自律管理思想的具體體現之一。因此英國AIM和香港創業板(香港的情況與英國類似)的保薦人需承擔的保薦責任相對要多。
      法國、德國、意大利實行的是中間型管理體制,既強調立法管理又強調自律監管,可以說是集中型管理體制和自律型管理體制相互協調、滲透的產物。因此這些國家的二板市場雖然設立有保薦人制度,但保薦人所承擔的責任卻比英國AIM和香港創業板上保薦人承擔的責任要小。
      各國二板市場除了在公司上市保薦責任類型上差別比較顯著以外,在具體的保薦責任內容方面也不盡相同。
        公司上市保薦責任
      大多數二板市場保薦人的公司上市保薦責任主要是選擇合適的公司進行保薦,并幫助其按照交易所的規定完成上市所需的一些條件,包括確保上市過程中有關文件的制作和信息披露符合相關的法律和規定。但是由于各二板市場的具體情況不同,這部分保薦責任在不同的二板市場上也有所

    不同。如加拿大風險交易所由于允許“造殼上市”,其公司上市保薦責任除了包括一般的二板市場公司上市保薦責任外,在發生“合格交易”、“反向收購”、主要業務改變或公司股權、控制權發生重要改變時,保薦人還要就這些情況進行調查,出具保薦人報告。
        信息披露保薦責任
      香港創業板是目前世界上保薦人承擔對發行人信息披露監督義務要求最嚴格的市場。香港創業板規定,保薦人必須事前介入公司上市后的信息披露,以顧問的身份對上市公司的所有公告、通函以及發行人的年報、年度賬目、半年報告、及季報等在刊登前進行復核審查,并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而英國AIM等多數二板市場并不要求保薦人事前介入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保薦人對公司信息披露監督的職責體現在讓公司的董事和管理層充分知曉有關信息披露的規則、要求等方面。香港創業板對保薦人監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較高主要是因為香港創業板主要面向的很大一部分對象是臺灣、內地以及東南亞的企業,香港投資者對這些企業的情況大多不了解,通過這種保薦人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前進行監督的制度安排,有利于樹立投資者對市場的信心。然而另一方面,這種安排也隱含著很大的風險:如果保薦人反應遲緩,可能會影響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時性;更為嚴重的是,由于保薦人可能會利用事前介入信息披露的這種信息優勢在二級市場上買賣股票不當獲利,從而損害其他投資者的利益。
        證券做市保薦責任
      證券做市保薦責任的基本目的都是為了在保薦對象上市后,保持其股票具有一定的流動性,但在具體的操作細節上,各個二板市場又有所不同。
      英國AIM的保薦人是通過擔當指定經紀人(Nominated  Broker)來履行證券做市保薦責任的。Nominated  Broker的主要責任是:A、隨時向SEATS  PLUS注7系統輸入交易所規定的交易顯示信息;B、當沒有注冊的做市商為保薦對象做市時,Nominated  Broker接到指令后在規定的報價時間內盡最大努力撮合保薦對象證券成交。Nominated  Broker并不是做市商,它僅僅在其保薦對象的上市證券沒有注冊做市商時起作用,是對做市商制度的一種必要補充。
      與英國AIM不同,法國的保薦人要作為保薦對象的做市商。在保薦對象上市時,就要為保薦人預留一定數量的證券用來做市。履行做市商責任的保薦人可以不只一個。在不可能做市事件(如價格波幅過大,公司有重大消息)發生時,保薦人可以向交易所申請取消其做市義務。
      意大利實行專家坐莊制,只能有一個由保薦對象指定的保薦人為其上市證券的做市專家,做市專家的職責是報出連續的買價和賣價,且買賣價差不能超過交易所的限制水平,同時也負責大宗交易的指令管理。
        證券公司要“送”多久?
      在上市保薦制度下,證券公司不僅要將企業扶上馬,而且還要送上一程:各國二板市場對保薦人的任職期限一般都有明確的規定。
      保薦人的保薦期限通常可以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發行人準備和申請上市時,在這段時間里,保薦人主要是協助發行人進行有關申請上市的工作和對發行人進行上市前的輔導;第二階段是發行人上市后的一段時間,這段時間保薦人主要幫助發行人規范運營,通常這段時間為發行人上市后該會計年度的剩余時間及其后一到兩年;第三階段是發行人以后持續上市的時間,這段時間有的證券交易所沒有法定要求,而有的交易所則要求在發行人上市的所有時間內都必須有保薦人。
      通常第一階段和第二階段是由同一保薦人擔任,但第三階段則保薦人可能會發生變化。不同的交易所對保薦人期限的要求不同,有的只要求發行人在第一階段有保薦人即可,有的不但要求發行人第二階段要有保薦人,同時也要求或建議發行人在第三階段繼續聘請保薦人。一般而言,交易所賦予保薦人的職責越大,要求發行人聘請保薦人的期限也就越長。英國AIM、香港創業板、加拿大CDNX的保薦人責任較大,而他們的保薦期限也較長。
      另一方面,雖然大多數二板市場要求保薦人在保薦對象上市后依然保持一段時期的保薦責任,即保薦人保薦責任有持續性要求,但在持續期間保薦人的保薦責任重點各個二板市場是不盡相同的。英國AIM和香港創業板主要注重于保薦人對保薦對象信息披露的監督;加拿大CDNX則是關注在保薦對象發生重大變化或事件時(如發生兼并收購、重大人事變化等),保薦人對保薦對象應作相應的調查并出具有關的報告;法國新市場規定三年的保薦期限主要是要保薦人在這三年為保薦對象做市,三年期滿后,保薦人可自行決定停止做市;阿姆斯特丹新市場則不僅要求在保薦對象上市頭三年內保薦人為其做市,還要求保薦人對保薦對象持續進行有關上市規則的輔導。
        誰來監督保薦人?
      由于保薦人的責任重大,如果保薦人不能很好地履行其義務或利用保薦人地位進行違法、違規活動,這將會對市場產生極大的損害作用,因此證券監管當局對保薦人的監督是非常重要的。證券監管當局對保薦人的監督可以分為三個方面:一是對保薦人持續資格的監督;二是對保薦人是否利用保薦人地位違規或不當得利的監督;三是對保薦人的證券做市行為的監督。
      對保薦人持續資格的監督比較簡單,就是看中介機構在獲得保薦人資格后,是否一直都滿足保薦人持續資格的要求,這些要求主要是三個方面:資本、從業人員以及良好的經營記錄。如果這三個方面中任一個方面出現問題,則保薦人需向交易所報告,并不得從事新的保薦人業務。一般對保薦人持續資格的監督是由交易所通過對保薦人的會員或保薦人資格的年檢來完成的。
      由于保薦人與發行人的密切關系,與普通投資者比,保薦人具有明顯的信息優勢。因此證券監管當局對保薦人的監督很重要的一個方面就是防止保薦人和保薦人的從業人員利用這種信息優勢不正當得利。在監管方式方面主要是要求保薦人建立完善的信息內部管理制度和防火墻制度以及準確完整披露保薦人和有關人士與發行人相關的利益。
      加拿大CDNX市場從部門、人員以及辦公場所、設備等各個方面對保薦人內部的信息管制制度制定了詳細的要求。香港創業板規定,保薦人在確定其董事、雇員及其關聯人士的利益后,應該披露保薦人、董事、雇員及其關聯人士在發行人的利益或因發行人上市可能獲得的其他利益。包括應披露保薦人及其董事、雇員和關聯人士在發行人或發行人集團內任何其他公司的證券權益等。發行上市人的年報及周年賬目、半年報告及季度報告也須載有發行人的保薦人最新利益的全面及準確的詳情。如出現任何實際或潛在的利益沖突,以致妨礙或可能妨礙保薦人公正地向發行人提供合格的意見,則保薦人不可繼續代表發行人。
      對有證券做市義務的保薦人來說,監管部門還會對其做市行為進行監督。除了按照對一般做市商或經紀商的監督程序對保薦人進行監督外,監管當局還會特別注意保薦人是否利用了其信息優勢而在二級市場上不正當牟利。
      從對保薦人監督的層次上看,可以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保薦人的自我監督,主要是通過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來進行;第二個層次是證券業協會等自律組織通過制定和解釋行業規范和管理規則來對保薦人進行監督,而這些自律組織同時也受政府證券監管

    機構的監督;第三個層次是政府證券監管機構對保薦人的監督。政府證券監管機構一般按職能分為不同的部門,分別對市場中發行、交易、信息披露等行為進行監督。需要說明的是,一般并沒有專門的部門對保薦人進行監督,證券監管機構對保薦人的監督和對其他中介機構(如主承銷商)的監督一般都是在同樣的程序和部門內進行的。
        如何懲罰違規者?
      如果保薦人違反了交易所規則或相關的法律法規,可能面臨來自兩方面的懲罰:一是交易所或證券監管當局對保薦人的處罰;二是保薦人可能要承受相應的法律制裁。
      當交易所或證券監管當局認為保薦人沒有認真履行其保薦人的職責時,就可能會對保薦人(包括保薦人的雇員)以相應的懲罰。懲罰的方式主要有私下或公開譴責、取消其保薦人或交易所會員資格及其他相應的從業資格等。如香港證監會于2000年2月24日發表聲明,對tom.com認購時出現混亂,保薦人、收款銀行及有關公司未作出適當安排表示失望,并要求保薦人提交報告進行解釋。
      保薦人不但可能因為本身的違法行為受到法律制裁。另一方面,由于保薦人要對發行人的很多行為(如信息披露)承擔連帶責任,因此保薦人也可能因為發行人的不當行為而遭到起訴。保薦人在下列情況下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共同欺詐。保薦人知道或應當知道發行人的信息披露中存在虛假陳述,無論保薦人是與發行人合謀或放任發行人作假的,保薦人均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過錯責任。保薦人應當知道但因疏忽或懈怠而未能知道的,構成過失,即承擔過錯責任。
      ●過失推定。美、日、臺證券法規規定,對于保薦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范圍外的虛假陳述,應依據推定過失原則承當相應責任,即保薦人自己舉證已盡了應有的勤勉盡職、審慎調查的義務,則可免責;如不能證明,則推定其有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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