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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婦女婚姻家庭條文與法律實踐差距之實證調查與分析

    時間:2023-02-20 08:46:26 民法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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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婦女婚姻家庭條文與法律實踐差距之實證調查與分析

      【內容提要】“婦女婚姻家庭條文與法律實踐差距的實證研究”課題是全國婦聯中加婦女法律項目之一。從法律與社會視角作為切入點研究此問題,在中國研究領域尚屬空白。筆者選擇這一研究項目,旨在找出一個最佳結合點,使婦女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保障更具操作性與科學性。
    【關  鍵  詞】婦女/婚姻家庭/法律實踐/實證研究/分析

    婦女婚姻家庭條文與法律實踐差距之實證調查與分析

        一、前言(注:參加河北省區域的調查員有:李秀華、李慧、李玉勤、秦美從、劉玉偉等。本文調查問卷設計:李秀華。統計員:譚振波、李秀華等。特別感謝加拿大國際開發署、加拿大社區學院聯合會,特別感謝全國婦聯,感謝河北省婦聯、邯鄲市婦聯、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研究室,感謝河北政法管理干部學院,感謝為本課題提供幫助的所有朋友,也特別感謝我的父母。)
      1999年10月,筆者有幸承擔了全國婦聯中加婦女法律項目之一,即關于“婦女婚姻家庭條文與法律實踐差距之實證研究”這一研究課題。從法律與社會視角作為切入點,探討婦女法律條文與法律實踐之差距在中國尚屬空白。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婦女的地位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尤其是婦女婚姻家庭領域中的地位變遷尤為引人矚目。但現實中法律的完美與實踐中的差距還是存在的,如何縮小兩者間的差距,是本文的主旨所在。筆者在走訪了河北省婦聯、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及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及不同職業群體的基礎上,認為需要通過調查來論證這一課題。本課題采用了抽樣調查、座談、個案訪談、實地調查等方法。本文僅限于對河北省區域的調查,其中對農村人口及對女性的調查比例相對高些。
        二、調查概況
      本次調查在河北省區域內發放調查問卷1150份,共回收960份,  回收率為83.47%。有效問卷903份,有效率為78.52%。從性別看,  男性共295人,占32.7%,女性共608人,占67.3%;從區域看,  城市共259人,占28.68%。其中城市男性為88人,占10.26%,城市女性為166  人,占18.38%;農村共649人,占71.87%。其中農村男性為207人,占22.92%,農村女性為442人,占48.94%;從文化程度看,  男性大專以上的共91人,占10.1%,高中文化共87人,占9.6%,初中文化共86人,占9.5%,小學文化共20人,占2.2%;女性大專以上的共118人,占13.06%,高中文化的共244人,占27.02%,初中文化的共207人,  占22.92%,小學文化的共34人,占37.65%;從職業來看,工人244人,  占27%。農民253人,占28%。職員160人,占17.7%。干部180人,占19.9%;從婚姻狀況看,未婚49人,占5.4%。已婚的831人,占92.02  %。離婚的共14人,占4.7%。喪偶的9人,占1%;從家庭結構看,  夫妻獨立居住的共占56.4%,住男方家的占39.5%,住女方家的占4.98%,其它家庭結構占2.1%。筆者組織了46名調查員,展開調查,  主要采取面訪填卷之方式。因問卷涉及到個人隱私、加之有人對調查本身不理解,問卷的總收回率及有效率尚未達到理想程度。
        三、中國婦女婚姻家庭法律之機制
        (一)婚姻家庭權益之內涵。
      婚姻家庭權益是指婚姻當事人及家庭成員在婚姻家庭關系中依法享有的權益。這些權益蘊含著兩方面的內容:一是人身方面的權益;二是財產方面的權益。中國憲法、婚姻法、收養法、民法通則、繼承法對此作了較全面的規定。基于婦女的歷史地位、現實狀況及婦女的生理特點等因素,1994年中國首次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對婦女在婚姻家庭方面權利作了更加明確具體之規定。
        (二)中國婦女婚姻家庭方面權利內涵。
      婦女婚姻家庭方面權利主要指女性與男子享有平等的婚姻與家庭方面的權利,其內涵十分廣泛。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婚姻自主權。
      中國民法通則、中國婚姻法、中國婦女法對此都作了明確的規定。所謂婚姻自主權是指婦女在婚姻問題上有決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不允許一方對他方進行強迫或任何第三者進行干涉。
      2.人身自由權。
      婦女享有獨立的姓名權、名譽權;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參加工作、生產、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撫育子女的權利;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實行計劃生育之權利與義務。
      3.財產方面的權利。
      婦女與男子一樣享有對共同財產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婦女繼承權與男性平等;婦女在特定情況下有要求丈夫扶養的權利。
        四、研究婦女婚姻家庭條款與實踐差距之意義
      婦女地位是一個相對概念,婦女地位被定義為婦女在家庭、社會中取得和控制物質資源包括食物、收入、土地和其他形式的財富和社會資源包括知識、權利和聲望的程度。中國婦女婚姻家庭地位是其社會地位之縮影,主要是相對于男性而言的。中國現行法律對婦女婚姻家庭地位從不同視點與程度作了相應規定,這對切實維護婦女在現實中的婚姻家庭地位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筆者認為研究這一論題,旨在縮小婦女法律條文與實踐中的地位落差,并為達到這一目的找到一個最佳的結合點。
      (一)重視這一問題的研究是完善中國婦女法律的突破口。
      (二)從立法上保障婦女婚姻家庭權益是提高婦女整體地位的重要步驟。
      (三)縮小婦女婚姻家庭條文與法律實踐之差距,有助于消除封建夫權思想、男尊女卑思想及資產階級思潮對婚姻家庭的侵蝕,對弘揚社會主義婚姻家庭道德有著重要作用。
      (四)縮小婦女法律條文與實踐中的差距有助于建立民主、和睦、平等、幸福的婚姻家庭關系。
      (五)現實社會呼喚立法充分切實保障婦女婚姻家庭權益。目前中國現實生活中,仍存在岐視、虐待甚至殘害婦女之現象。在農村及經濟發展滯后的地區,拐賣婦女、包辦婚姻、買賣婚姻、遺棄女嬰等現象仍十分突出。現實告訴我們法律與實踐還有一定的距離,法律對婦女權益保障的操作性尚顯微弱,尤其是家庭暴力方面、離婚婦女的群體中,這種差距尤其明顯。如何縮小這種差距,使婦女權益得到切實地維護是歷史賦予我們的艱巨任務。筆者認為法律對婦女保護的視角應進一步拓展。
        五、關于婦女婚姻家庭地位之調查分析
        (一)婦女在婚姻家庭問題上的自主權。
      1.中國婚姻狀

    態的基本分析。
      據1990年全國第四次人口普查,中國1990年15歲—19歲人口的有配偶的比例男性為1.78,幾乎等于1982年0.91%的2倍;15歲—19  歲組女性有配偶的比例盡管比1990年高(4.63%),但與1987年和1982年的相差不很明顯。1990年20歲—24歲男性有配偶比例與1982年比明顯超過女性,全部早婚人口占同齡人口的5.78%,占已婚人口之和的1.37;其中女性早婚人口占同齡人口的4.68%,占女性已婚人口的0.87%;男性早婚人口中同齡男性人口的6.5%,占男性無婚人口的1.9%(注:參見總顧問巫昌禎、程深、鄭小川編著:《婦女權益的法律保護》,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6月版,第288頁。)。
      2.15歲以上有配偶人口比重總的呈下降趨勢。
      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及人口平均壽命延長所導致的15歲以上喪偶人口比例呈下降趨勢。1982年—1990年15歲以上喪偶比例呈下降趨勢(注:參見總顧問巫昌禎、程深、鄭小川編著:《婦女權益的法律保護》,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6月版,第288—289頁。)。  這既是人口健康水平提高的一種標志,亦是家庭健全程度提高的反映。
      3.離婚比例的絕對數依然較低,其增長呈定勢。
      根據普查資料,34歲以前各組的離婚人口比例,無論男女,1990年平均已超過1982年的相應水平,女性增幅較大。以25歲—29  歲組起,1990年男性各年齡組的離婚比例低于1982年,但女性1990年40—59歲離婚比例卻明顯高于1982年。從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1995年與1999年的統計看,1995年調解離婚與判決離婚的對數共計35012對,1999  年調解離婚與判決離婚的對數達37566對。1999年比1995年離婚對數多2554  對(注:數據由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提供。)。河北省婚姻登記機關準予登記離婚的對數1990年為10010,1995年為11163,1996  年為12445,1997年為13681,1998年為15344。1998年準予離婚登記的對數比1990年多5334對(注:河北省統計局、河北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編:《河北經濟統計年鑒》(1999年卷)。)。這說明河北省的婚姻狀況基本上是平穩的,但離婚率仍呈上升之趨向。
      4.關于婦女婚姻家庭自主權狀況之調查。
      所謂自主權利是指實現個人目標之能力,即個人有權決定自身行為的權利。婚姻自主權則是指在婚姻關系中,男女兩性個人有支配、決定感情與器官的權利,即有權決定結婚、與誰結婚、結婚方式、性、生育及選擇離婚、離婚方式等方面的權利。一般而言,包括初婚決定權、夫妻性生活自主權、生育決策權和家庭重大事務決策權。婚姻家庭自主權是衡量婦女自主權及婦女在家庭中地位的一個重要測量指標。在傳統婚姻家庭制度中,結婚宗旨主要是為傳宗接代,是基于以經濟利益之考慮,婚姻與愛是分離的,男女沒有自由選擇伴侶及解除婚姻關系的機會與權利。
      (1)婦女婚姻自主權之調查。
      根據本次問卷調查顯示,中國婦女婚姻自主權的比例較高,表明當代婦女與男子結婚決定權基本平衡,但仍存在著城鄉與性別間的差別。城市男性決定權較城市女性比例高。農村男性結婚決定權的比例較農村婦女高。城市男性婚姻自主權的比例高于農村男性。中國婦女婚姻自主權,很多是在父母、家人及他人的認同下實現的。
      (2)中國婦女的擇偶模式。
      擇偶是建立婚姻的前提,擇偶方式從一個微觀視角可反映出婚姻家庭關系的層次。盡管影響交往的各種因素隨著時代的變遷有所變化,但擇偶方式對婚姻自主的程度與質量仍是不可低估的重要因素之一。
      本次調查中,自由戀愛的共占20%,父母包辦的占3.89%,別人介紹的占45.5%,通過征婚的占1.62%,其他方式占0.97%。這說明我國的自主婚占相當比例,是主流,但是自主婚的充分實現還受到諸多方面的限制。從自主婚實現的質量來看還有待提高,一些包辦婚還存在。調查顯示經人介紹成婚的占比例最大,說明擇偶途徑的狹窄。要真正地提高婚姻質量,拓寬擇偶途徑也是重要舉措之一。
      (3)關于結婚動機之調查。
      筆者設計的問題依次是:經濟、感情、習慣、逃避孤獨、其他。其中選擇“感情”的共514人,占56.92%,其比例最高。以年齡界分選擇“感情”的,25歲以下占4.8%,25歲—30歲占16.1%,40歲—45  歲占16.9%,45歲以上占8.19%。說明中青年人對婚姻中的感情要求很高。在婚姻中人們的價值觀發生了重大變化,越來越多的人選擇感情、重視感情,說明感情因素在婚姻中占據越來越重要的地位。但也不能忽視少數婚姻,是基于經濟、習慣等因素建立的。調查說明女性較男性更注重感情在婚姻中的位置,這與社會及男性對女性的價值定位有一定的關聯。男性選擇感情的占男性總數的54.92%,  女性選擇感情的占女性總數的57.82%,比男性高出3.10百分點;城市選擇感情的較農村的比例高。城市居民選擇感情的占城市總人數的61.02%;農村為55.32%;選擇感情為結婚動機的城市比農村高出5.7個百分點。  這說明在結婚的動機方面尚有性別之間及城鄉間的差別,結婚動機不純或有瑕疵也是影響婦女在婚姻家庭中地位的主要障礙之一。
      5.婦女遭受家庭暴力比例。
      抽樣問卷調查表明,在903名被調查者中,  遭受家庭暴力的婦女共266人,占調查總數的29.45%,占婦女總數的43.7%;其中城市女性為77人,占8.52%,占城市婦女總數的46.39%;農村婦女為189人,占20.9%,占農村婦女總數的42.3%。女性遭受家庭暴力的情況顯然高于男性。調查還表明文化層次較高的女性也受到家庭暴力之侵犯。遭受家庭暴力大專以上的女性占16.92%;高中以上的女性占34.59%;初中文化的女性占45.86%;小學文化的女性占6.36%。  本次調查說明盡管家庭暴力與受虐者的文化程度及區域有一定關聯,即文化程度越高遭受家庭暴力的比例越低,城市婦女遭受家庭暴力的比例低于農村婦女。但本次調查同時說明,城市婦女與文化素質較高的婦女遭受家庭暴力的現象不容忽略。
      從河北省各級婦聯受理的來信來訪看,盡管維護婦女權益之工作取得很大成就,但夫權思想、男尊女卑等封建觀念在某些人頭腦中根深蒂固。例如:1999年度河北省婦聯統計縣以上來信來訪中婚姻家庭類的占了信訪總數的54.22%,反映家庭暴力的占婚姻家庭類的9.32%。  家庭暴力不僅是家庭解體的重要原因,也是影響社會穩定的不利因素。
      6.婦女家庭結構變遷之調查。
      (1)家庭結構模式之調查。
      1990年中國各種家庭類型模式日趨多樣,單身家庭與四代同堂家庭并存。在中國單人戶家庭占家庭總數的6.32%,與發展中國家的單人戶家庭水平接近。如印度1990年為5.5%,但低于發達國家。&n

    bsp; 如美國1980年為22%,加拿大1986年為21.5,法國1982年為24.6%,瑞典1980年為32.8%(注:參見總顧問巫昌禎、程深、鄭小川編著:《婦女權益的法律保護》,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6月版,第288頁。)。本次調查顯示核心家庭占56.4%,與中國婦女地位調查結果相吻合。中國核心家庭占家庭總數的67.31%,其中父母與未成年人子女組成的核心家庭占57.81%,這是中國家庭之主體。在核心家庭中,  不完全核心家庭的比重低,如單親父親與子女占1.83%,單親母親與子女占3.18%。反映出中國離婚率較低,及男性再婚率高于女性之現實,也反映出在中國夫妻離婚后,子女多隨母親生活的現實。本次抽樣調查住所狀況:夫妻獨立居住的共509人,占56.43%;住女方家的共45人,占4.98%;住男方家的共357人,占39.58%。反映中國家庭日趨小型化、獨立化,家庭關系簡單化,也說明中國傳統的男娶女嫁的婚嫁模式仍占有相當的市場。住所決定權以夫妻共同商量的占絕大多數,說明了女性在家庭中的位置越來越重要。但仍可看出男性在住房問題上的決定權處于優勢位置的傾向。
      (2)男女平等的家庭模式成為重多人的選擇。
      家庭模式是婦女婚姻家庭地位高低的一個重要的標志。
      本次調查選擇“男主外、女主內”家庭模式的共232人,占25.69%。其中男性的比例高于女性。反映出男女兩性之間在此問題上的統一與對立;選擇“女主外、男主內”共38人,占4.20%;選擇“男女平等”家庭模式的共408人,占45.18%;從區域上看,城市居民選擇男女平等的家庭模式較農村高出6.4個百分點。  家庭模式對男女兩性在家庭中的位序有直接的影響。調查說明男女平等的意識在城市有更深刻的滲透。
      7.中國婦女生育動機及生育行為上的決定權。
      據1998年千分之二生育率抽樣調查資料分析,中國農村婦女在一生中生育3個和2個孩子的比例從1979年的76%下降到1987年的52%。1990年人口普查結果表明1989年三孩以上的出生數占總出生數的19.32%,生育率達到2.3。經過20年的生育轉變,中國的生育率,  從整體上而言,已降到更替水平。這次抽樣調查,反映出人們的生育觀的變化,也反映出男女兩性對待生育問題之差異。
      (1)本次問卷調查:已婚者共831人,占調查的92%;  未育的共123人,占13.62%;一個子女的共467人,占56.71%;  兩個子女的共218人,占24.14%;三個以上子女共59人,占6.53%。
      (2)生育目的以傳宗接代、養兒防老居多。選擇傳宗接代、  養兒防老的共378人,占調查總數的41.86%。由于中國無固定的養老金,養兒防老仍是很多農民的普遍心理。本次調查顯示在城市這種生育目的也是較突出的。本次調查農村男性持這一生育目的的共89人,占調查總數的9.85%,占農村男性總數的42.99%。農村女性共195人,占調查總數的21.59%,占農村女性總數的44.11%;城市男性共31人,占調查總數的3.43%,占城市男性總數的35.22%。城市女性共63人,  占調查總數的6.98%,占城市女性總數的37.95%。  由此可以看出在生育目的上性別之間、城鄉之間的差別。而這種差別與傳統的觀念、文化構成及家庭模式有著不可分割的關系。
      (3)實施計劃生育措施之調查。調查顯示,在生育決策權上,  婦女的決定意識在增強。就總體而言,丈夫的決策權高于妻子,妻子并未完全享有與丈夫平等的決策權。因此筆者認為妻子完全決定自己是否生育的時代尚未到來。
      從采取措施而言,妻子采取節育措施的共576人,占已婚者的69.31%;丈夫采取措施的僅75人,占已婚者的9.02%。由此可以看出妻子采取措施的比例比丈夫高出60.09個百分點,遠遠高于丈夫。  這說明在此問題上還有一些認識上的誤區。從此現實出發,筆者認為立法上強調中國家庭生育意愿之問題,必須考慮夫妻雙方之因素,要深化計劃生育之政策,不只是要提倡晚婚,更要堅決落實晚育措施。此外要進行廣泛的宣傳,使生育上的性別平等更趨于現實,對生育問題的社會綜合治理也是不容輕視的。其一,生育上的性別平等是女性家庭及社會上的地位與男性平等的重要前提;其二,轉變人們的重男輕女、多子多福的生育觀。但筆者認為這是一個長期的過程。
      8.關于對婚外戀的態度的調查。
      本次調查問題的設計是:對婚外戀態度依次是反對、無所謂、理解、正常、說不清。女性持反對態度的共230人,占女性總數的37.8%;  男性持反對態度的共156人,占男性總數的52.9%。  本次調查說明男性對此問題的反映從絕對比值而言高于女性,這表明男性對女性貞潔的要求仍是很高的。
      9.關于婦女財產權利之調查。
      (1)本次調查顯示在家庭重大事務的決策方面,  雙方共同決策的比例,在城市為77.72%,高于以妻子6.7%或丈夫15.54%為主的比例;在農村雙方共同決策的比例為71.30%,高于以妻子6.38%或丈夫22.32%為主的比例。家庭存款等經濟的決定權上,夫妻雙方共同協商的比例在城市是83.85%,高于妻子16.15%或丈夫12.5%的單方面的決定權;在農村夫妻共同協商的比例64.66%,高于妻子18.26%或丈夫17.06  %的單方決定權。
      (2  )在買衣服和其他非生活必需的消費上在農村家庭中子女的消費占36.87%,妻子的消費占28.12%,丈夫的消費占18.04%,  說不清的占16.98%;在城市家庭中子女的消費占45.93%,妻子的消費占46.67%,丈夫的消費占4.81%,說不清的2.60%。
      (3)對女性財產權利重視程度的評估。
      調查顯示,在農村選擇女性的財產權利很受重視的占16.21%,  受重視占57.89%,不受重視的17.29%,不太重視的占15.79%;  在城市選擇女性財產權利在家中很受重視的占16.18%受重視的占65.20%,不重視的11.27%,不太重視的占7.35%;  大專以上文化選擇妻子的財產權利在家中很受重視的占24.29%,受重視的占62.71%,不重視的6.21%,不太重視的占6.78%;高中文化選擇妻子的財產權利在家中很受重視的占20.16%,受重視的占56.98%,不重視的占9.35%,不太重視的占13.57%;初中文化選擇妻子的財產權利在家中很受重視的占14.15%,受重視的占58.04%,不重視的12.19%,不太重視的占15.61%;  小學文化選擇妻子的財產權利在家中很受重視的占6.52%,  受重視的占43.48%,不重視的占

    15.22%,不太重視的占34.78%。  婦女的財產權利在家庭中的重視程度與區域及文化水平有密切的關聯。城市中的婦女及文化程度高的婦女在家庭中的財產權利受重視的程度相對要高。
      10.有關婚姻家庭質量之調查。
      (1)婚后感情交流之調查。
      在城市選擇夫妻間經常溝通感情的共104人,占已婚的12.51%,占城市總數的40.94%。偶爾溝通感情的共74人,占已婚的8.9%,占城市總數的29.13%,從來沒有溝通感情的共4人,占已婚的0.48%,占城市總數的1.57%;在農村經常溝通感情的250人,占已婚的30.08%,占農村總數的38.52%,偶爾溝通感情的201人,占已婚的24.18%,  占農村總數的30.97%,從來沒有溝通感情的31人,占已婚的3.73%,  占農村總數的4.77%。婚后感情的交流程度是直接影響婚姻質量的一個因素。由此看出加強夫妻之間交流是夫妻感情融洽的手段之一。
      (3)關于維持婚姻關系最重要因素之調查。
      認為維持婚姻關系最重要的因素依次為感情、責任、子女、經濟、道德。選擇感情的占多數(參見表一)。無論是在城市還是在農村,越來越多的人認為感情是維持婚姻的最重要的因素,但它并不是唯一的因素,維持婚姻的因素非單一的,包含著道德、責任與子女等因素,這也是我們在制定法律時要考慮我國婚姻的現實,不能過于超前。
      表一  
        經濟   責任   感情   子女   道德
    農村  8.31%   21.72%  69.97%  14.74%    4.82%
    城市  15.29%    15.70%  47.52%  9.90%   12.39%
    男性  5.42%   14.58%  50%     9.17%   20.83%
    女性  5.68%   21.68%  53.89%  11.58%    7.16%

      (4)婚后夫妻對婚姻的態度。
      在“婚后你是否想過離婚的問題”上,男性選擇經常的占16.48  %,選擇偶爾的占5.05%,選擇從來沒有的占12.39%;  女性的上述選擇依次為2.16%,5.65%,34.53%;在城市選擇經常的占城市人數的2.72%,選擇偶爾的占17.71%,選擇從來沒有的占16.53%;在農村對上述的選擇依次為的4.16%,7.85%,3.74%。在城市相對而言較為注重感情的培育。由于傳統觀念的影響及男女兩性的心理差異,男女對婚后的感情也有不同評價。這也反映出高穩定下的中國婚姻內在的不穩定的問題,只有提高婚姻質量才能從根本上消除這種隱患。
      (5)對夫妻性生活滿意度之調查。
      這是十分敏感的問題。在1150份問卷中,男性選擇很滿意的占44.06%,選擇滿意的占47.45%,選擇一般的4.41%,選擇厭倦的0.34  %,選擇不滿意的3.73%;女性對上述問題的選擇依次為35.03%,39.  47%,16.11%,2.30%,7.07%,男女兩性對性生活的滿意度是有差異的。這與兩性觀念的差異與社會對男女的性價值觀的要求不同有一定關系。城市與農村對此問題的選擇也是有落差的。城市依次的選擇為21.47%,33.18%,34.97%,0.61%,4.91%;農村對此問題的選擇依次為20.33%,40.93%,30.64%,1.95%,6.13%。  筆者沒有具體設計性生活滿意度的指標,但從這一問題的調查結果看,我們可以看出提高人們相關的知識,是提高婚姻家庭質量十分重要的一個方面。
        六、對婦女婚姻家庭地位之評價
      調查顯示多數女性肯定自己在家庭中具有較高或很高地位。從年齡上比較,中年女性家庭地位最高。從文化程度上而言,文化程度較高的女性感受到自己的家庭地位高或很高,明顯高于文化程度較低的女性。大專以上女性認為自己在家庭中的地位:很高占38.14%,高占50.85%,較高占25.42%,一般占27.97%,低占16.95%,較低占5.93%,  很低占3.39%;高中文化的選擇結果依次為35.66%,46.31%,27.87%,8.20%,13.52%,3.28%,0.82%;初中文化的選擇依次為20.77%,40.10%,37.2%,35.27%,3.86%,2.90%,1.45%;小學文化的選擇依次為8.82%,11.76%,22.35%,8.82%,64.71%,8.82%,23.53%。  筆者認為文化層次與婦女對自己在家庭中地位的評價有一定的關聯。文化程度較高的女性認為自己家庭地位較高,認為自己在家庭中處于較低或很低地位的人所占比例極小。相反文化程度較低的女性對自己在家庭中的地位就沒有那么樂觀。但總體而言女性的家庭地位的自我肯定還是占了相當大的比例。這說明新中國成立后女性走出家庭,走向社會不僅在社會上有了一席之地,其家庭地位也因此而上升。因此筆者認為婦女的家庭地位與其社會及經濟地位是有密切關聯的。影響中國婦女婚姻家庭地位關鍵因素包括女性社會地位、女性經濟收入、區域文化特點、家庭結構、夫妻感情、婦女文化程度、職業地位、經濟收入等。女性的綜合素質越高,其家庭地位越高,城鎮婦女的家庭地位明顯高于農村婦女地位。
        七、關于縮小中國婦女法律條文與實踐中差距的對策與建議
      這次調查只是這個項目的一個部分。通過調查可以看到中國婦女的地位發生了重大的變化,婦女的經濟地位、社會地位、家庭地位隨著時代的變遷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但是我們也不能忽視存在的問題:由于傳統觀念束縛,女性的自我認識能力較弱,重男輕女的觀念及夫權思想還有一定的殘余,法律規定的籠統及執法上的女性意識的淡漠,使我們看到女性家庭地位雖有提高,但卻低于男性。“男強女弱”、“男主外、女主內”的家庭模式仍是家庭的主流。這預示中國家庭中男女之間實現法律的平等還需要各方面的努力。與城市婦女相比較,農村女性的家庭地位相對低些。農村婦女要實現自我價值目前尚有一定困難。中國婚姻法第2條、第9條至第14條、第18條對男女平等及夫妻在人身及財產方面的權利與義務作了較為全面的規定。中國婦女法對婦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作了更為具體之規定。但法律條款與現實之間的差距是客觀存在的。筆者認為要縮小中國婦女法律條款與實踐中的差距須注意幾個問題:
        (一)實行靈活的就業機制。
      如實行彈性的工作制、非全時工作制、階段就業制等,以減輕女性在家務勞動中的強度。在家務勞動社會化水平較低的情況下,婦女既要參加社會勞動,又要承擔家務及生育上的壓力。從法律上保證實行靈活就業機制,以保障女性權益不受侵害。
        (二)完善社會保障機制。
     

     建議設立女性生育補償基金制度,應將生育看成一項重要的社會工作,保證婦女在生育期有足夠的物質條件、時間精力,這是社會進步之表現。它可以將目前一些婦女在崗不在業的行為公開化,使企、事業單位在雇傭女工時因生育而造成的損失與開支盡可能由社會統一負擔,中國目前已有些城市開始實施了這項改革,但顯然離實踐的要求距離很大。
        (三)完善相應的法律機制。
      法律機制的不完善也是婦女地位在現實中失落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們不否認這樣一個現實,生產力的高速發展和社會財富的急劇增長,導致了嚴重的性別職業分化及貧富差距增長。與男性相比,中國女性在競爭中處于相對劣勢地位,女性的社會與家庭地位開始滑落,大批女工被列為編余人員,一些婦女開始回歸家庭,把家庭與婚姻作為自己的寄托與支柱。婦女在經濟上重新依附于男性,無疑是婦女家庭地位開始下降的一個信號。已滯后社會發展的婚姻家庭法與有關法律,在維護婦女權益方面已顯得力不從心,筆者認為完善相關法律是縮小婦女婚姻家庭地位法律與實踐差別的重要措施。
      1.加強、加快生育方面立法工作,避免人口盲目增長,使女性生育質量與健康得到足夠重視。
      2.從立法上承認家務勞動的社會價值。
      3.修改現行婚姻家庭法,充實有關內容條款,體現婦女權益的保障勢在必行。令人欣慰的是在修訂現行婚姻家庭法時,立法者始終關注和傾聽婦女的聲音。筆者認為將婦女權益滲透到婚姻家庭法中是婦女婚姻家庭地位提高的重要步驟。國際上一些女權主義者尖銳地指出:“法律是男性主宰結構的一部分,它的等級、組織、對抗形式和抽象解決相互沖突的權利的宗旨,使得法律成為父權式的機制——法律的語言和意象強調其男子主義;法律主張傳統上與男子相關聯的理性、客觀性和抽象性,而與此相對立的則是婦女活動范圍的情感性、主觀性及情景思維的界定。”(注:黃列:《婦女與國際人權法》,載《外國法譯評》,  1996第4期。)這一觀點雖有點激進但是不能否認帶有夫權色彩的法律,常常忽略了婦女的聲音。筆者認為,社會上潛在的不利因素及婦女權利的籠統化、公式化使婦女權利的法律體現十分微弱,在修改現行婚姻家庭法時,只有突破法律上的性別結構,并考慮到女性的現實狀況,才能使婦女的法律定位更為科學。
      關于修改我國現行婚姻法的立法建議:
      (1)建議補充和完善基本原則。
      家庭暴力是一個世界性的問題,中國傳統的掩飾家庭暴力的觀念已受到強烈沖擊。2000年4月全國婦聯就修改《婚姻法》對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民意抽樣調查結果顯示:“96.1%的人認為修改后的婚姻法對家庭暴力應加以制裁”(注:全國婦聯:《家庭暴力輕的也應法治——全國婦聯對〈婚姻法〉提出修改建議(二)》,《中國婦女報》,2000年8月28日第1版。)隨著社會文明程度的提高,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關注自己在家庭中的人格與尊嚴,越來越多的人認為應采取有效法律措施制止家庭暴力。目前新婚姻家庭法草案已增設這一規定,這是中國婚姻家庭立法上一次重要突破,然而因其過于粗簡,操作性微弱,真正落實這一原則尚有一定難度。筆者認為立法上應科學界定這一概念。目前有許多對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主要集中在人身權的強暴行為上,未能科學地揭示家庭暴力之內涵。因為性別岐視對婦女身體上造成損傷較為明顯,然而精神上的損傷因其隱蔽性而較少有記錄,但事實上對婦女人身的傷害常伴隨著對其精神上的傷害。因此要科學地詮釋家庭暴力之內涵,須將對受虐者的人格、精神上的損害納入到家庭暴力的視野。《全國婦聯關于修訂〈婚姻法〉全國民眾意愿調查報告》中指出:“91.5%的人認為家庭暴力應當包括精神虐待”。  (注:全國婦聯:《家庭暴力應當制裁——全國婦聯關于修訂〈婚姻法〉全國民眾意愿調查報告之三》,《中國婦女報》,2000年8月3日。)筆者認為所謂“家庭暴力是指施虐者對家庭成員進行肉體或精神上的折磨、傷害或凌辱等強暴行為,從而使受虐者屈從于施虐者。”筆者認為要真正消除家庭暴力須在法律上制定相應的措施,否則禁止家庭暴力的原則將形同虛設。
      (2)增設國家保護與指導婚姻家庭原則。
      中國婦女承受著社會、家庭與精神上的多重壓力,傳統文化教育對婦女人格的滲透,使中國女性對挫折的心理耐受能力低于男性。由于缺乏科學引導,致使一些女性在遭遇情感挫折后因無法走出困惑而踏上不歸路。筆者認為設此原則,可突出婚姻家庭關系在社會經濟活動中的重要作用。筆者認為要使婚姻家庭朝著健康文明方向發展,應建立專門的保護、指導婚姻家庭的研究指導中心,以減少婦女家庭與精神負擔。
      (3)建議增設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相結合之原則。
      目前離婚案件中,強調個人本位主義的傾向十分嚴重。據河北省邯鄲市婦聯1997年、1998年的信訪顯示,因第三者介入引發的婚姻糾紛的分別占婚姻家庭方面上訪量的30%、25%。增設這一原則,可防止人們濫用婚姻自由權。
      (4)建議適當拓寬夫妻人身關系的范疇。
      建議增設夫妻有同居義務和終止同居義務之條款。新婚姻法將肯定夫妻有同居義務,但筆者認為為防止、扼止家庭暴力及婚內性侵犯,增設終止夫妻同居的條款極有必要。在司法實踐中,特別是在離婚訴訟,離婚婦女被毀容、被殘害的惡性案件時有發生,所以允許夫妻在一定情勢下終止夫妻同居義務是必要的。
      (5)完善我國的離婚制度。
      第一,應制訂配套的法律措施,保障婦女的財產權利。
      在協議離婚中,侵犯婦女財產權利現象時有發生。目前女方作為原告的占離婚案件的60%,為早日擺脫不幸的婚姻,婦女往往放棄了財產權利。新婚姻法將離婚申請到批準的日期作了延長,但在如何避免婦女財產權利受損方面未有切實措施。筆者認為應設立財產登記與審查制度(注:李秀華:《修改婚姻家庭法與中國婦女權益保障之研究》,載《女性與社會文化演進》,東西事業文化公司出版社,1999年6月版,  第134頁、135頁。)。離婚時婚姻登記機關或法院應對當事人的離婚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公正性予以審查。
      第二,建議科學界定離婚之標準。
      筆者同意將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改為婚姻關系確已破裂,但認為不應沖擊感情在婚姻破裂中的主導地位,如果人為限制離婚,不僅會使婚姻質量大打折扣,且會使婦女在所謂合法婚姻內受到身體與精神的雙重傷害。
      第三,建議增設離婚之法定事由。
      第四,建議細化離婚婦女住房權之問題。
      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調查證實,在離婚案件中,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因女方無房居住而未能判決離婚的占一定比例。要走出離婚之誤區,必須改善夫妻在住房中的被動地位。筆者認為可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屋居住權、承租權等問題的主要司法解釋上升為法律條款,規定在新婚姻家庭法中,以彌補現行法律之不足。在住房與市場接軌的情況下,應考慮我國多數家庭中男強女弱的經濟狀況,注意維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第五,建議設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
      在法院受理的離婚案件中,因夫妻一方與他人通奸、姘居、重婚或虐待、遺棄等原因導致婚姻破裂的占一定比例。在上述類型的離婚案件中,無過錯方往往身心倍受傷害,由于我國

    法律對此類案件未作處罰與補償規定,無過錯方常常得不到任何補償。因男方有過錯而女方被迫提出離婚的占相當的比重,在破碎的婚姻中,女性的身體及至心靈所受的傷害通常重于男性,筆者認為上述原因導致的離婚案件中,在財產分割上注重對無過錯一方予以補償,有利于預防與制裁違反婚姻家庭法的行為,有助于使無過錯方在物質上、精神上尋求公正與補償。筆者認為從一定程度上而言,精神上的補償更為重要,在增設離婚損害賠償數額時,應確定賠償金的下線,以確保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注:李秀華:《改革與完善我國婚姻家庭制度之法理研究》,載《河北法學》,2000年第2期第15頁。)。
      4.加強執法環節、強化監督機制。提高執法者的素質及強化執法者的女性意識也很重要。
      筆者認為縮小婦女婚姻家庭法律條文與實踐中的差距,是一項綜合性的社會與法律工程。在修訂婚姻家庭法之際,探討婦女婚姻家庭法律條文與實踐之中差距,筆者旨在尋求一種突破點,使婦女權益在婚姻家庭中得到更充分的體現,使婦女的法律地位更趨于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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