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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兩制: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新模式
倪學偉在世紀交替的歷史時刻,國際社會仍然面臨著和平與發展兩大問題。和平是發展的前提,沒有和平就不可能有發展;發展是和平的保障,良好的發展態勢可以有效地促進和平的建立與延續。國際社會的蕓蕓成員基于各自對外政策和立場的不同,在某些問題上產生了事實的或法律的分歧以及政治和經濟利益上的沖突,從而形成國際爭端。國際爭端伴隨著國家出現、國際關系的形成和發展而產生,只要有國家存在,國家間利益的沖突就是永恒的,因而國際爭端從總體上講具有不可避免性。國際法的任務,一方面是要協調國家間的利益平衡,減少國際爭端;另一方面是要在國際爭端實際產生以后,采取適當辦法予以解決。從近代意義的國際法產生到現在三百幾十年的時間,解決國際爭端的模式在不斷地更新。鄧小平的“一國兩制”理論突破了現有的爭端解決模式,為國際法學樹立了一種全新的觀念,形成了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新模式。
一、近代國際法解決國際爭端的模式
近代國際法是指第一次世界大戰、俄國十月社會主義革命以前的國際法,又稱為傳統國際法。1625年荷蘭法學家和外交家格老秀斯發表了著名的國際法學著作《戰爭與和平法》,系統論述了國際法的基本問題,為近代國際法的產生奠定了理論基礎。1643年至1648年召開的幾乎所有歐洲國家參加的威斯特伐利亞和會,樹立了近代國家召開國際會議解決國際問題和制定國際法規則的先例,是國際多邊外交的開端,這次和會標志著近代意義的國際法正式產生。
在近代國際法中,解決國際爭端的基本模式或者說主要模式就是戰爭。近代國際法劃分為“平時法”和“戰爭法”兩方面的內容。在近代國際法的初期,“戰爭法”的地位遠遠高于“平時法”,國際法學的先祖們也將自己的主要精力投入到“戰爭法”的研究,“平時法”只是在“戰爭法”研究中的副產品。格老秀斯的《戰爭與和平法》盡管系統論述了國際法的基本問題,是第一部有完整體系的國際法著作,但它本質上還是一部主要關于戰爭問題的著述,重點內容是關于交戰的規則、制度、戰俘待遇、武器的使用等等。在近代國際法的晚期,“平時法”的地位超過了“戰爭法”,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思想初露端倪,并在有關的國際條約和協定中有所體現。1899年的第一次海牙和平會議和1907年的第二次海牙和平會議,制定了大量的有關戰爭習慣與規則的公約和宣言,首次對國家的戰爭權有所限制。但是,在整個近代國際法的歷史發展史中,戰爭模式解決國際爭端始終占據主導地位,采用和平方法解決爭端只是戰爭模式的補充和點綴,盡管意義十分重大,但作用卻十分有限。
近代國際法標榜國家擁有“戰爭權”,國家可以把戰爭作為推行國家對外政策的工具和解決國際爭端的手段或方法。哪個國家打贏了戰爭,哪個國家就擁有了“正義”、“真理”,就有權要求戰敗國割地、賠款,戰敗國只能俯首稱臣,百依百順,最后淪落為附庸國、被保護國、殖民地或半殖民地。近代國際法所確立的解決國際爭端的戰爭模式,是與帝國主義國家推行的對外擴張、瓜分殖民地的政策緊密聯系的,有著深刻的政治、經濟、文化、宗教等歷史淵源和背景。在近代國際法中,國際法的主體是指所謂的基督文明國家,即資本主義經濟發達的帝國主義國家,廣大亞、非、拉地區的國家由于經濟文化相對落后,尚處于封建甚至奴隸社會階段,因而被認為不具有國際法主體資格,只是國際法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客體。一部分國家是權利的主體,而另一部分國家是權利的客體,國家之間不具有最基本的平等性,那么,當作為權利主體的國家與作為權利客體的國家之間發生爭端時,就不可能存在協商、談判等必須由平等的雙方才能進行的活動,可行的唯一辦法就是戰爭。武力在近代國際法中不僅是一種威懾力量,而且是奪取國家惠益、謀求擴張與霸權的有力保障和基本方法。近代國際法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說是“強權者法”或“霸權者法”,它視弱小國家為客體,以保護強權者、霸權者為己任,推行并極力維護解決國際爭端的戰爭模式,使廣大亞、非、拉國家及其民族淪落為與“狗”同伍的地位,“華人與狗不得入內”的牌子就是證明。
二、現代國際法解決國際爭端的模式
第一次世界大戰和俄國十月社會主義革命的勝利,使國際法進入了一個全新的發展階段,標志著現代國際法的產生。
1920年1月成立的國際聯盟是世界上第一個普遍性的國際組織,國聯的組織章程《國際聯盟盟約》規定“締約各國,為增進國際間合作并保持其和平與安全起見,特允承受不從事戰爭之義務” ,從而限制了國家的“戰爭權”。在國聯的主持之下,1928年締結了《放棄把戰爭作為實施國家政策的工具的公約》,即著名的《巴黎非戰公約》,這一公約首次以多邊條約的形式鄭重宣布禁止國家把戰爭作為解決國際爭端的手段和方法,廢除了國家的“戰爭權”,亦即廢除了近代國際法所確立的解決國際爭端的戰爭模式,因而這一公約在整個國際法的發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義。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后,反法西斯國家制定了《聯合國憲章》,建立了最具有普遍性的國際組織——聯合國,表明國際法又有了新的發展。《聯合國憲章》既是聯合國的組織章程,又是十分重要的造法性條約,對推動國際法的發展、確立現代國際法解決國際爭端的模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聯合國憲章》第2條明確規定:“各會員國應以和平方法解決其國際爭端,避免危及國際和平、安全、及正義。”“各會員國在其國際關系上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或以與聯合國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會員國或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 第51條又規定:“聯合國任何會員國受武力攻擊時,在安全理事會采取必要辦法以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以前,本憲章不得認為禁止行使單獨或集體自衛之自然權利。” 《憲章》的這些規定,形成了現代國際法解決國際爭端的兩種基本模式,即和平模式和特定條件下的武力模式。
在和平與發展已經成為時代主旋律的當代國際社會中,和平模式是解決國際爭端的首選的和最基本的模式。從1928年的《巴黎非戰公約》開始,現代國際法就逐步地、同時也是堅定不移地確立了這樣一個毫不動搖的基本原則:世界上一切國家不論大小強弱、人口多少、發達程度如何,一律處于平等者的地位,平等地享受國際權利和承擔國際義務,如果遇到爭端,應該用和平的方法解決,禁止任何國家將爭端訴諸戰爭或違背《聯合國憲章》規定非法使用武力。慘絕人寰的第二次世界大戰歷時六年之久,戰火遍及歐、亞、非、澳四大洲,有六千多萬人死于戰爭,八千多萬人無家可歸,人類飽受了有史以來的空前浩劫,而大戰結束以后國際社會又立即面臨了近半個世紀的“鐵幕”兩邊的“冷戰”。今天的國際和平得之不易,彌足珍貴。和平解決國際爭端既是時代的要求,更是每個國家不可推卸的義務,解決爭端的和平模式已經深入人心,不可動搖。《聯合國憲章》第33條專門規定了和平模式的一些具體方法,如談判、調查、調停、和解、公斷、司法解決、利用區域機關或區域辦法等。這些方法使和平模式具有了很強的可操作性,在實踐中也卓有成效。
現代國際法所確立的特定條件下解決爭端的武力模式,是和平模式的必要補充。武力模式是指當國家遭受外國武裝侵略時,被侵略的國家可單獨用武力自衛或集體用武力自衛,也可以由安理會根據《聯合國憲章》的規定作出決議,由國際組織集體采取武力措施制止外來武裝侵略。武力模式還包括一個國家用武力收復失地、武力統一祖國、反抗殖
民統治的武裝解放斗爭等。解決爭端的武力模式必須限定在嚴格的范圍之內,以正義、公理、秩序以及人類共同最高利益為標準,依照《聯合國憲章》的規定而使用武力,嚴格禁止非法使用武力。武力模式必須以持久和平為目的,并以使用武力之后建立恒久的、公正合理的社會秩序為條件,否則,武力模式便失去了存在的意義。1974年12月14日第29屆聯合國大會通過的《關于侵略定義的決議》第1條規定:“侵略是指一個國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個國家的主權、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或以本《定義》所宣示的與聯合國憲章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 該決議枚舉的七種使用武力方式都是非法的,絕不屬于解決爭端的武力模式之列。
三、“一國兩制”是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全新模式
“一國兩制”即一個國家,兩種制度,是鄧小平同志針對港、澳、臺地區特殊的歷史與現實,運用馬克思主義的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分析國際、國內形勢后,以巨大的政治勇氣和理論勇氣提出的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偉大理論。“一國兩制”的基本涵義是:在一個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前提下,國家的主體部分堅持社會主義,香港、澳門、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它們作為特別行政區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長期不變,在國際上代表中國的只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國兩制”從中國的實際出發,既考慮到大陸實行社會主義制度的歷史的必然選擇,又照顧到港、澳、臺地區的具體情況,是和平統一祖國的唯一正確選擇。
香港、澳門問題是帝國主義侵略中國的產物,臺灣問題是國內戰爭遺留下來的問題。維護民族團結,捍衛祖國統一,是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在中華文明史上,無數英雄志士為這一傳統不惜血灑疆場,獻身祖國。港、澳、臺地區與祖國長期分離是違背民族意愿的,完成祖國統一大業是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所在,是包括臺灣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僑胞在內的全體中國人民的共同愿望。但是,由于港、澳、臺地區與祖國長期分離,在資本主義制度之下形成了目前的狀況:經濟發展,社會穩定,人們的生活水平普遍較高,香港還是遠東的金融中心、航運中心、轉口貿易中心。如果以社會主義制度統一中國,必然導致港、澳、臺地區的劇烈社會動蕩,影響當地人民的生活水平;如果以資本主義制度統一中國,讓大陸放棄經過實踐檢驗的唯一可行的社會主義制度,實行不適合國情的資本主義制度,“可能在某些局部地區少數人更快地富起來,形成一個新的資產階級,產生一批百萬富翁,但頂多也不會達到人口的百分之一,而大量的人仍然擺脫不了貧窮,甚至連溫飽問題都不可能解決。” 因此,統一祖國不能采取傳統的“一國一制”的方法,必須另辟溪徑。如果說在世界上不同社會制度的國家可以和平共處,社會主義制度與資本主義制度能夠互相交流和滲透,彼此借鑒對方的長處,彌補自己的不足,即“一個地球,兩種制度”,那么,在一個國家之內,兩種社會制度之間也應該能夠和平共處,社會主義制度與資本主義制度在一國之內應該更能互相交流、互相借鑒、互相合作、互相促進。因此,鄧小平同志以巨大的理論勇氣和政治勇氣,開創性地提出了用“一國兩制”的方針解決祖國統一問題。
鄧小平同志多次指出,中國的主體部分堅定不移地實行社會主義,同時允許中國領土內的小范圍地區實行資本主義,即“一國兩制”,根本目的和核心問題就是和平統一祖國,港、澳、臺回歸祖國以后,中國之內將并存社會主義制度和資本主義制度,即“兩制”,要處理好這“兩制”之間的關系,就必須實行“一國兩制”下的和平共處原則。鄧小平同志明確指出:“處理國與國之間的關系,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是最好的方式。”“現在進一步考慮,和平共處原則用于解決一個國家內部的某些問題,恐怕也是一個好辦法。根據中國自己的實踐,我們提出‘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辦法來解決中國的統一問題,這也是一種和平共處。”對于臺灣問題,“要搞一個你不吃掉我、我也不吃掉你的辦法。十億人口的大陸堅定不移搞社會主義,臺灣可以搞它的資本主義,北京不派人到臺灣去。這不也是和平共處嗎?所以,和平共處的原則不僅在處理國際關系問題上,而且在一個國家處理自己內政問題上,也是一個好辦法。” 鄧小平同志創造性地把和平共處這一國際法的基本原則運用于解決一個國家的內政問題,使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系這一理論問題有了重大突破,這也是“一國兩制”下解決國際爭端新模式的特點之一。和平共處原則用之于港、澳、臺問題,就要求在一個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內,社會主義制度與資本主義制度和平共處,共產黨與國民黨和平共處,港、澳、臺同胞與大陸人民和平共處,彼此之間互通有無,優勢互補,互惠互利,共同發展,共同繁榮,如果港、澳、臺之間或它們與內地之間發生糾紛或矛盾,應用法律規定的方法和途徑和平解決,禁止訴諸武力。1997年7月1日中國政府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以后,“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機制的平穩、有效運作,說明中國已經開始了一個國家內部兩種制度之間和平共處和國家外部的與一切社會制度的國家和平共處的全新實踐。對內和對外兩種和平共處的平行實踐,使中國能在“冷戰”結束、世界多極化的國際形勢下,爭取到更可能長時間的國際和平,并確保國內的安定團結,一心一意從事經濟建設,強國富民。
在近、現代國際法上,用和平方法解決國家之間的重大歷史領土遺留問題,從來都是實行的“一國一制”,即當一個國家的部分領土原先被非正義地剝奪、其后又被正義地收回時,無論該部分領土在被非正義剝奪期間實行的是何種社會制度、政治制度、生活方式,在其被正義地收回時,都一律實行其母國的社會制度、政治制度、生活方式。另外,當一國的一部分領土甚至全部領土和平地并入另外一個國家時,或者相鄰的兩個國家之間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交換一部分領土時,所涉領土都無例外地實行與主國相同的制度,即“一國一制”。前者如1990年10月3日德意志民主共和國并入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后者如1965年10月中國與緬甸簽訂邊界條約,中國將中緬邊界猛卯三角地220平方公里的土地,與緬甸189平方公里的班洪、班老兩部落相交換。以和平的方式變更國家領土尚且如此,那么,在非和平方式之下所涉及的領土變更就概莫能外了。1940年,波羅的海三個國家愛沙尼亞、拉脫維亞和立陶宛被合并于前蘇聯時,大多數國家認為是非和平的合并。 這三個國家都實行了與前蘇聯相同的社會制度、政治制度和生活方式。鄧小平“一國兩制”理論的提出并成功實踐,從根本上突破了國際法現有的和平解決國家之間重大歷史領土遺留問題的方式,樹立了一種全新的國際法觀念,為國際上類似問題的解決提供了光輝典范,在國際法的實踐中有突出的示范和借鑒作用。
我們知道,研究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系問題,就是要解決國家如何在國內執行國際法的問題。我國憲法對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系沒有直接規定,但從我國頒布的《民法通則》、《刑法》、《海商法》、《民事訴訟法》等規定的內容來看,我國所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的效力是高于國內法的,國際習慣的效力則低于條約和法律。另外,我國還通過制定專門的法規,將國際法規范轉化為國內法,如1986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就是我國參加的1961年《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的國內法化。但無論如何,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如何在一個國家內施行,用于解決國內問題,這在任何一國的實踐中都不曾遇到過,是任何一個國際法理論都未曾涉足的
新領域。和平共處原則乃公認的國際法基本原則,在“一國兩制”方針的指導下,在港、澳、臺問題上和平共處原則的確立,開了用國際法基本原則解決國內問題的先河,是國家在國內執行國際法的新嘗試,也是“一國兩制”下解決國家之間領土主權爭端的必然要求。為此,鄧小平對“一國兩制”解決國際爭端的意義作了精辟而深刻的闡述,他說:“世界上一系列爭端都面臨著用和平方式來解決還是用非和平方式來解決的問題。總得找出個辦法來,新問題就得用新辦法來解決。香港問題的成功解決,這個事例可能為國際上許多問題的解決提供一些有益的線索。” “解決國際爭端,要根據新情況、新問題,提出新辦法。‘一國兩制’,是從我們自己的實際提出的,但是這個思路可以延伸到某些國際問題的處理上。”
注釋:
① 王鐵崖、田如萱編:《國際法資料選編》,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第806頁。
② 《中華人民共和國多邊條約集(第一集)》,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293頁。
③ 《中華人民共和國多邊條約集(第一集)》,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304至305頁。
④ 王鐵崖、田如萱編:《國際法資料選編》,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第17頁。
⑤ 《鄧小平文選》第三卷,第208頁。
⑥ 《鄧小平文選》第三卷,第96至97頁。
⑦ 參見[英]詹寧斯、瓦茨修訂,王鐵崖等譯:《奧本海國際法(第一卷第一分冊)》,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5年版,第135頁。
⑧ 《鄧小平文選》第三卷,第59至60頁。
⑨ 《鄧小平文選》第三卷,第8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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