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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業管理制度

    時間:2024-10-17 16:56:40 規章制度 我要投稿

    作業管理制度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制度,制度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到底應如何擬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作業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作業管理制度

    作業管理制度1

      一、目的

      本制度規定了公司廠區區域動火作業分類、安全防火要求、動火分析測定及合格標準、《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等。

      二、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廠區區域內除固定動火區以外的動火作業。

      但固定動火區內對盛有或盛過物料、油品、硫酸等的容器、設備、管道、儲罐等進行動火作業,仍要按本規程規定的要求進行,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

      三、定義

      1、動火作業

      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裝置以外的禁火區內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如使用電焊、氣焊(割)、塑料焊、噴燈、電鉆、打磨、砂輪等作業。

      2、易燃易爆場所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及《石油化工企業防火設計規范》(GB50160)中火災危險性分類為甲、乙類區域的場所。我公司為各生產車間、倉庫、罐區、氣柜區、棚庫、污水處理站、固廢倉庫及其它涉及甲、乙類物料的區域。

      3、固定動火區

      固定動火區系指允許正常使用電氣焊(割)及其他動火工具從事檢修、加工設備的區域。在固定動火區域內動火可不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我公司固定動火區為機修房室內及室外30m區域范圍。公司生產區域內除固定動火區以外均為禁火區域。

      2四、動火作業分類

      動火作業分為特殊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三類,遇節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1、特殊動火作業

      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

      2、一級動火作業

      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除特殊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廠區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

      3、二級動火作業

      悉現場環境,進一步核實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熟悉應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布。

      (4)、動火作業單位為外包施工時,外包施工單位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a)、施工單位必須持有效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及相關的施工資質證書,動火作業人員必須持《特種作業操作證》;(b)、施工單位必須向園區繳納“風險抵押金”,為施工人員繳納“意外傷害險”;(c)、施工單位必須編制《施工方案》及《應急處置方案》;(d)、施工單位必須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e)、所有動火作業器具必須交由公司統一管理,使用時憑證領取。

      (5)、作業前,動火作業單位對作業現場及作業涉及的設備、設施、工器具等進行檢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a)、作業現場消防通道、行車通道應保持暢通;影響作業安全的雜物應清理干凈;(b)、作業現場的梯子、欄桿、平臺、蓋板等應確保安全;(c)、作業使用的個體防護器具、消防器材、通信設備、照明設備等應完好;(d)、作業使用的電氣焊用具、腳手架、等各種工器具應符合作業安全要求。

      (6)、進入作業現場的人員應正確佩戴符合GB 2811要求的安全帽,按規定著裝及佩戴相應的個體防護用品,多工種、多層次交叉作業應統一協調。動火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患有職業禁忌證者不應參與動火作業。監火人員應配戴紅色“監火人”袖標,堅守崗位,如確需離開,應有專人替代監護。

      (7)、作業前,作業單位應辦理作業審批手續,并有相關責任人簽名確認。涉及進入受限空間、盲板抽堵、高處作業、吊裝、臨時用電、動土、斷路等其它特殊作業時應同時辦理相應的作業審批手續。作業時審批手續應齊全、安全措施應全部落實、作業環境應符合安全要求。

      (8)、動火人憑《動火安全作業證》領用動火作業器具;

      (9)、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10)、凡處于GB 50016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動火作業,距用

      火點15 m以內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用火點周圍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有效的隔離措施;

      (11)、凡在盛有或盛裝過危險化學品的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設施及處于GB 50016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作業;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5.3規定執行;

      (12)、拆除管線進行動火作業時,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13)、在有可燃物構件的涼水塔、脫氣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采取防火隔絕措施;

      (14)、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時,設備內氧含量不應超過23.5%;

      (15)、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 m內不應排放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 m內不應排放可燃液體;在動火點10 m范圍內及用火點下方不應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

      (16)、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之間距不應小于5 m,二者與作業地點間距不應小于10 m,并不應在烈日下曝曬;

      (17)、涉及一級或特殊動火作業的,由安環部牽頭聯合生產單位及動火作業單位對動火現場進行全程錄像,并實行“一票一錄像”,并保留該錄像至少三個月;

      (18)、當生產裝置或作業現場出現異常情況可能危及作業人員安全時,生產單位應立即通知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當作業現場出現異常,可能危及作業人員安全時,作業人員應停止作業,迅速撤離,作業單位應立即通知生產單位;

      (19)、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20)、五級風以上(含五級)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確需,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21)、在受限空間、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時,還應執行相關的

      規定。

      2、特殊動火作業要求

      特殊動火作業在符合以上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1)、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應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2)、應預先制定作業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3)、生產車間應預先通知公司各相關部門,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4)、應在正壓條件下進行作業;

      (5)、應保持作業現場通排風良好。

      六、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1、作業前應進行動火分析,具體要求如下:

      (1)、動火分析的監測點要有代表性,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應采取上、中、下取樣;

      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取樣;

      (2)、在設備外部動火,應在不小于動火點10 m范圍內進行環境分析;

      (3)、取樣與動火間隔不應超過30 min,如超過此間隔或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 min,應重新取樣分析,每日動火前均應進行動火分析;

      特殊動火作業期間應隨時進行監測;

      (4)、作業中斷時間超過60min,應重新分析,每日動火前均應進行動火分析;

      特殊動火作業期間應隨時進行監測;

      (5)、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應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2、動火分析合格標準為:

      (1)、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體積百分數);

      (2)、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2%(體積百分數)。

      七、《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1、《動火安全作業證》的區分

      《動火安全作業證》應根據作業的危險程度寫明作業等級。

      2、《安全作業證》的辦理和使用

      (1)、《動火安全作業證》由申請動火單位指定動火項目負責人辦理。辦證人應按《動火安全作業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然后根據動火等級,按本款第3條規定的審批權限辦理審批手續,最后將辦理好的《動火安全作業證》交動火項目負責人。

      (2)、動火負責人持辦理好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將《動火安全作業證》交給動火人。

      (3)、一份《動火安全作業證》只準在一個動火點使用。如果在同一動火點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一份《動火安全作業證》,但參加動火作業的所有動火人應分別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

      (4)、安全作業證不應隨意涂改和轉讓,不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使用范圍、轉移作業部位或異地使用。

      (5)、作業內容變更,作業范圍擴大、作業地點轉移或超過有效期限,以及作業條件、作業環境條件或工藝條件改變時,應重新辦理安全作業證。

      3、《動火安全作業證》的審批

      凡是涉及重大危險源的易燃易爆場所一律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特殊動火作業提級為公司主要負責人審批;一級動火作業提級為主管副總或總工程師(安全總監)審批;二級動火作業提級為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批。節日、假日原則上不得安排一級和特殊動火作業,如確需動火作業,應向當地安監部門報備并做好各項應急處置準備工作。

      涉及外包施工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必須單獨設本,最后由公司總經理或常務副總經理簽字并經園區安監監管人員或專家現場確認后方可生效。

      4、《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限

      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證》有效期不應超過8小時;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證》有效期不應超過72小時。

      5、《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持有和保存

      《動火安全作業證》一式三聯,監火人、動火人各執一份,安全管理部門存檔一份。安全作業證應至少保存一年。

      八、職責要求

      1、動火項目負責人

      動火項目負責人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必須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2、動火人

      獨立承擔動火作業的動火人必須持有特殊工種作業證,并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動火人接到《動火安全作業證》后,應核對證上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并向單位主管安全防火部門報告。動火人必須隨身攜帶《動火安全作業證》,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的動火作業。

      3、監火人

      監火人應由動火點所在單位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消防知識的人員擔任,必要時,也可由動火單位和動火點所在單位共同指派。新項目施工動火,由施工單位指派監火人。監火人所在位置應便于觀察動火和火花濺落,必要時可增設監火人。

      監火人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隨時撲滅動火飛濺的火花;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監火人必須堅守崗位,不準脫崗。在動火期間,不準兼作其他工作,在動火作業完成后,要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4、動火部門負責人

      被動火單位車間主任(或工段長)為動火部位的負責人,應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并參與制定、負責落實動火安全措施,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檢查《動火安全作業證》。對審批手續不完備的《動火安全作業證》有制止動火作業的權力。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5、動火分析人

      動火分析人應對動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結果負責,根據動火地點所在單位的要求,親自到現場取樣分析,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數據并簽字。

      6、安全管理人員

      開具《動火安全作業證》的安全管理人員必須到現場負責檢查本標準執行情況和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隨時糾正違章作業。

      7、動火作業的審查批準人

      各級動火作業的審查批準人審批動火作業時必須親自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確定是否需作動火分析,審查并明確動火等級,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第五款的各項要求。在確認準確無誤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作業。

      九、此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 化工有限公司

    安環部

      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作業管理制度2

      1、目的:為了加強罐內作業安全管理,防止發生中毒、窒息、著火和爆炸事故

      2、范圍:進人化工生產區域內的各類塔、球、釜、槽、罐、爐膛、鍋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陰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閉場所內進行的作業。

      3、責任者:安全部、罐內作業單位

      4、程序:

      4.1切斷

      4.1.1停止危險設備的運行和使用,對設備與外界連接的管道、設施進行可靠隔絕,如裝設盲板、拆卸連接部位、不能用水封或閥門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4.1.2對動力電源的切斷,應采用取下保險熔絲或將電源開關拉下后上鎖等措施,并加掛警示牌。

      4.2.清洗、置換和清理

      4.2.1對危險設備可靠切斷后,打開設備上所有人孔、手孔、放散閥、排空閥、出氣閥、料孔和爐門等。

      4.2.2根據危險設備內的介質類型用蒸汽、水、熱水、機械通風或自然通風等方式進行介質的清洗和置換;如危險設備內裝有非導電性液體(如苯、乙醚等)時,為防止靜電產生導致事故,必須將設備進行可靠性接地,沖入水蒸氣時應盡量低壓、低速導入。

      4.2.3危險設備內殘留物必須盡量排放或移液,清理干凈。

      4.3采樣、分析或檢測

      4.3.1檢修作業人員進入危險設備內前,要對設備內的狀況進行分析或檢測,并符合下列條件:

      4.3.1.1含氧量在18~21%之間;

      4.3.1.2有毒氣體或粉塵濃度低于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或低于允許進入的時間及濃度;

      4.3.1.3其他可燃性氣體低于其爆炸下限濃度的20%以下;

      4.3.2對危險設備內的氣體或粉塵進行取樣分析或檢測不得早于進入設備作業前30分鐘,所采取的樣本應是設備內的最高濃度;工作中斷后,作業人員再次進入前應重新采樣分析或檢測。

      4.3.3使用具有揮發性溶劑、涂料時,應做連續性分析檢測并加強通風措施。

      4.4電氣及安全防護措施

      4.4.1進入危險設備內作業的照明電壓應使用不高于36V的安全電壓,狹小或潮濕場所應使用不高于12V的安全電壓;使用的.電動工具必須裝有防觸電的電氣保護裝置。

      4.4.2在易燃易爆作業環境中應使用防爆型低壓燈具和電動工具,電氣線路必須絕緣良好,無斷線接頭,電源接點無松動,防止產生電氣火花造成事故;作業人員不得穿戴化纖類等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

      4.4.3 .在有酸堿等腐蝕性作業環境中,應穿戴好防護用品,在設備外部應設有急救用的沖洗裝置和水源等。

      4.4.4在設備內多層交叉作業應搭設腳手架、安全作業平臺,作業人員應正確穿戴勞動保護用品。

      4.4.5設備內作業嚴禁拋擲工具、材料,也不得將工具、材料等物品放置在人孔邊上或設備頂部,以防墜物傷人。

      4.4.6在設備內進行焊接作業時,應使用干燥絕緣墊,進行氣割、氣焊時,要使用不漏氣的設備,在設備內不得隨便開放乙炔或氧氣,加強設備內通風。

      4.5安全監護

      4.5.1設備外應配備空氣呼吸器、消防器材、安全繩和相應的急救用品和裝置。

      4.5.2進入設備內部作業前,所有作業人員要檢查安全措施、安全器具,規定好統一的聯絡信號。

      4.5.3進入設備內部作業前,所有作業人員要檢查安全措施、安全器具,規定好統一的聯絡信號。

      4.5.4監護人員一旦發現有異常情況發生,應立即召集急救人員穿戴好防護器具進行搶救,不得無防護措施情況下盲目進入搶救。

      4.6罐內作業許可證的管理

      4.6.1 《罐內作業許可證》由危險設備所屬單位專職安全員認真填寫許可證上設備所屬單位、設備名稱、設備內介質、檢修作業時間、檢修作業內容、設備切斷置換安全措施、單位負責人簽名等內容后,交由檢修單位填寫。

      4.6.2檢修單位在接到《罐內作業許可證》后,檢修項目負責人認真填寫該證上檢修單位、檢修單位負責人簽名、作業中可能產生的有害物質和檢修作業安全措施等內容。

      4.6.3在完成進入危險設備內作業的各項準備工作,落實安全措施,經現場分析或檢測檢查合格后,依序由現場檢測分析人、危險設備所屬單位檢修現場監護人、檢修項目負責人、檢修單位檢修現場監護人和公司安全部安全管理人員分別簽名后,《罐內作業許可證》生效,檢修單位方可開始作業。

      4.6.4 《罐內作業許可證》為一式二聯,第一聯由公司安全部留存,第二聯由檢修單位留存。

      4.6.5進入罐內作業涉及動火的,按公司《動火管理制度》執行并辦理相應的動火許可證。

      4.6.6在檢修作業過程中,檢修項目負責人、檢修現場監護人(包括設備所屬單位和檢修單位)必須堅守檢修現場;對于在作業過程中可能產生、竄入或析出危險物質的情況下,現場檢測分析人必須堅守檢修現場,并最多每隔30分鐘進行檢測分析一次;一旦發現異常,及時通知設備內作業人員立即撤出,待采取措施并重新檢測分析合格后,方可繼續進入作業。

    作業管理制度3

      1 、目的

      為規范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防止人員傷亡事故,促進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如下幾類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電工、金屬焊接、切割、起重、廠內車輛駕駛、壓力容器操作。

      3、職責與分工

      主管部門:安全部。負責組織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取證工作;負責建立特種作業人員檔案,規范特種作業行為。

      相關部門:

      生產部、各工段;負責電工、電焊工、鉗工、起重工、壓力容器操作工的管理。

      辦公室:負責廠內車輛駕駛員的管理。

      4 、內容與要求

      4.1、特種作業人員應具備的'條件

      a --年齡滿18周歲;

      b --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c--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備相應工種的安全技術知識,參加國家規定的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并成績合格;

      d--符合相應工種作業特點需要的其他條件。

      4.2、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前,必須進行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理論學習和實際操作訓練。

      4.3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通過市級以上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的考核,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

      4.4 、各特種作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管轄范圍內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按照《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

      訓考核管理辦法》(國家經貿委13號令)做好申報、培訓、考核、復審的組織工作和日常的檢查工作,

      并建立特種作業人員檔案。

      4.5、離開特種作業崗位達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核,經確認合格后方

      可上崗作業。

      4.6、特種作業操作證不得偽造、涂改、轉借或轉讓。

      5 、相關制度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6 、相關記錄

      《特種作業操作證》

    作業管理制度4

      1目的:為加強公司用電安全管理,保障安全生產,制訂本辦法。

      2名詞解釋

      2.1作業方:指實施具體作業操作的公司基層班組或施工承包商。

      2.2臨時用電作業:指生產中施工、檢修等過程中臨時性使用220v/380v三相四線制低壓電力系統的作業;6kv及以上的高電壓臨時用電,不適用本規定。

      3臨時用電作業危害識別

      3.1臨時用電作業前,針對作業內容,制定臨時用電作業方案,方案中進行臨時用電作業危害因素識別、風險評價,制定風險控制措施和應急預案,明確工作任務及作業要求。

      3.2將安全措施填入《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內。

      3.3臨時用電作業方案和《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應一起上報。

      4臨時用電作業辦理程序

      4.1臨時用電作業由作業方提前一天制定出臨時用電作業方案,填寫《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經作業部門安全員審核合格后,部門負責人審批。

      4.2負責審批人員,應對作業程序和安全措施進行確認后,簽發《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

      5臨時用電作業方案

      5.1.1臨時用電作業由作業方提出申請,并編制《臨時用電作業方案》按程序報送;

      5.1.2《臨時用電作業方案》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作業內容:用途;電源進線、變電所或配電室、配電裝置、用電設備位置及線路走向;用電負荷計算說明;臨時用電負荷所在變壓器的編號及容量。

      (2)技術措施;

      (3)風險識別和應急措施;

      (4)現場安全環保措施。

      6臨時用電作業安全措施和要求

      6.1安裝、維修、拆除臨時用電設備及線路作業,必須由相應資質專業人員進行。

      6.2臨時用電電纜必須絕緣良好無損,保持絕緣強度,在施工場所穿越車輛、行人通行處,應采取保護措施。架空臨時線路必須采用絕緣導線。

      6.3嚴禁各類移動電源及外部自備電源接入電網;動力和照明線路宜分路設置。

      6.4對于臨時用電線路,使用中應派專人負責,定期檢查,用完后應立即拆除。

      6.5臨時用電線路在電源側及操作的地方應裝置開關、插銷及熔斷器,這些裝置裝在戶外,應有防雨箱子保護。

      6.6若遇臺風、暴雨等特殊情況,應視具體情況可暫切斷臨時電源,待風雨過后,應對線路仔細檢查一遍,確認無問題后,方向恢復送電。

      6.7臨時用電線路嚴禁利用大地作中性線。

      6.8臨時用電線路安全技術應符合jgj46《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要求。

      6.9室外的臨時用電配電盤(箱)及開關、插座應有防水措施。固定式配電箱、開關箱的下底與地面的'垂直距離應大于1.3m,小于1.5m;移動式分配電箱、開關箱的下底與地面的垂直距離應大于0.6m,小于1.5m。

      6.10移動工具、手持工具等用電設備應有各自的電源開關。實行'一機一閘'制,嚴禁用同一開關直接控制二臺或二臺以上用電設備。

      6.11施工現場用電設備需要作保護接地,且接地電阻要符合相關規定,在電源進線處安裝漏電保護裝置。

      6.12臨時照明用行燈電源應采用安全電壓供電,且燈泡外部有金屬保護網。在潮濕和易觸及帶電體場所的照明電源,電壓不得大于24v;在特別潮濕場所或金屬容器內工作的照明電源,電壓不得大于12v;在易燃易爆場所施工,行燈必須為防爆型。

      6.13在易燃、易爆生產作業場所應使用具有防爆性能的開關、配電箱和電氣設備,臨時用電的停送電操作,在有條件的情況下應在非防爆區域內進行。

      6.14臨時用電設備安全使用要求。

      (1)使用前應檢查電氣裝置和保護設施;

      (2)送電操作順序為:總配電箱-分配電箱-開關箱;

      (3)停電操作順序為:開關箱-分配電箱-總配電箱(出現電氣故障的緊急情況除外);

      (4)臨時電源暫停使用時,應在接入處斷開電源;

      (5)搬遷或移動用電設備時,應先斷開電源;

      (6)配電箱內外應保持整潔、干燥。

      6.15對夜間有車輛通行的施工場所,必須設置醒目的紅色信號燈,其電源應設在施工現場電源總開關的前側。

      6.16臨時用電單位不得變更用電地點和內容,禁止任意增加用電負荷。一旦發生此類現象,供電單位有權停止供電。

      6.17結束臨時用電

      (1)臨時用電結束后應及時通知供電單位,由其進行電量核查;

      (2)臨時用電設備拆除后應恢復電力設施原狀。

      7臨時用電作業人員職責

      7.1持有經審批同意、有效的《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方可進行臨時用電作業。

      7.2在作業前應充分了解作業內容,臨時用電環境,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中的安全措施。

      7.3對《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上的安全防護措施確認后,方可進行臨時用電作業。

      7.4對違反本辦法強令作業、安全措施不落實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并向上級報告。

      7.5在作業中如發現情況異常或感到作業無法進行等情況時,應暫停作業。

      8臨時用電作業負責人職責

      臨時用電作業負責人由作業方現場作業指揮人擔任,其安全責任如下:

      8.1作業負責人是臨時用電作業的直接組織者,對安全作業負直接領導責任;

      8.2認真督促監護人和作業人員等履行安全責任,檢查作業前安全措施,確認落實后在《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上簽字;

      8.3臨時用電作業前,作業負責人必須對所有參與臨時用電作業的人員進行臨時用電作業方案的安全交底和安全提示;

      8.4作業過程中,對現場作業人員的三違'行為,有批評、制止或處罰權,發現不能保證作業安全或接到作業監護人異常報告時,有權停止作業;

      8.5作業結束后,作業負責人應負責恢復。

      9臨時用電作業監護人的安全責任

      由作業方派出作業現場監護人。作業監護人的安全責任如下:

      9.1服從作業負責人的領導,有責任守護作業人員安全;

      9.2必須全面了解作業內容,臨時用電環境,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安全措施。

      9.3作業監護人應熟悉應急預案,并能及時發現和處理異常情況;

      9.4作業前,必須對照《臨時用電作業方案》逐項檢查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確認落實后在《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上簽字;

      9.5堅守崗位,發現不能保證作業安全時,有權提出暫不作業;

      9.6作業結束后,作業監護人要進行恢復核實。

      10臨時用電作業監督的安全責任

      由作業部門派出作業監督人,作業監督的安全責任如下:

      10.1必須全面了解臨時用電作業過程及用電環境,對作業安全負直接監督責任;

      10.2熟悉作業方案和應急預案,能夠及時發現突發風險,具有應對突發事故的能力;

      10.3臨時用電作業前,必須對照《臨時用電作業方案》逐項檢查安全保證措施和應急預案的落實情況,確認符合后在《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上簽字并在作業過程中保管《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

      10.4堅守崗位,監督作業負責人、作業監護人、作業人的作業,發現有違反《臨時用電作業方案》既定程序的行為,有權暫停作業;

      10.5遇作業負責人、作業監護人、作業人嚴重違章,作業管理無法保證安全等情況,作業監督人有權停止作業、收回《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并向公司安全部門報告;

      10.6作業結束后,作業監督要進行最終復核。

      11附則

      11.1《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一式三份,安全保衛部、作業部門、作業方各一份。

      11.2《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應存檔保存一年以上。

    作業管理制度5

      1、人員管理:起重機械操作司機、司索工、信號工等必須持合法證件上崗;嚴格執行“定人、定機、定崗”制度,嚴禁無證人員動用起重機械。

      2、方案控制:大型和特殊吊裝作業必須編制起重吊裝專項方案,并按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3、設備管理:

      起重機械安裝、拆除必須使用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隊伍;特種起重設備必須經過檢驗并取得合格證書和安全標志方可使用。

      起重機械的變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以及各種行程限位開關等安全保護裝置必須完好齊全、靈敏可靠;嚴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器裝置代替操縱機構,嚴禁帶病作業。

      4、起重吊裝作業前管理:

      必須為起重機械作業提供足夠的工作場地,清除或避開起重臂起落及回轉半徑內的障礙物;操作司機必須了解工作現場環境、行駛道路、營業線、架空電線、建筑物以及構件重量和分布情況。

      作業場地必須平整,地基承載力滿足要求,機身必須固定平穩,支撐必須安放牢固,作業區周邊必須設置人員警戒和警示標志。

      必須檢查各主要受力構件是否正常,機械傳動機構、制動器、液壓系統、安全裝置必須齊全和靈敏可靠,嚴禁帶病作業。

      鋼絲繩、滑輪、吊鉤等必須符合規定要求,達到報廢標準必須更換。

      5、作業過程管理:起重吊裝作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起重機械“十不吊”原則,嚴禁簡化操作程序。

      必須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吊裝作業必須有人指揮;操作司機必須嚴格按照信號工發出的指令進行操作,上、下吊裝作業時必須同時設置上、下信號工。

      起重機械進行回轉、變幅、行走和吊鉤等動作前,必須發出音響信號示意。重物起升、下降和回轉必須平穩,不得突然制動。

      起吊的重物必須綁扎牢固,嚴禁在重物上堆放或懸掛零星物件;起重機械在停工、休息或中途停電時必須將重物卸下,不得懸在空中。

      嚴禁汽車吊載荷行駛或不放下支腿作業;嚴禁起重機械超載吊裝;嚴禁起重機械進行斜吊、拉吊和起吊地下的埋設物件及其它不明重量的物件。

      嚴禁起重臂和重物下方有人停留、工作或通過;嚴禁乘坐或利用起重機械載人升降;嚴禁在六級及以上大風或大雨、大雪、大霧等惡劣天氣下進行吊裝作業;

      起重機械不得靠近架空輸電線路作業,起重機械的任何部位與架空輸電導線的.安全距離不得小于下表的規定。

      起重機與架空輸電導線的安全距離

      電壓(KV) 安全距離 沿垂直方向(m) 沿水平方向(m) <1 1~15 20~40 60~110 220

      6、設備作業后管理:必須及時收回起重臂;必須定期對起重機

      械進行全面檢查、維護和保養。維修時,維修人員應掛放“正在維修”牌或警示牌,并切斷電源。

    作業管理制度6

      一、總 則

      1.1 為了確保進入有限空間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1.2 生產部負責對本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 管理內容

      2.1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辦理《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辦理程序為如下;

      2.1.1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施工單位提出申請,由安全管理人員負責辦理《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2.1.2 落實進入有限空間的安全防護措施,確認安全措施和有限空間內氧氣、可燃氣體、 有毒有害氣體濃度的檢驗結果;

      2.1.3指派監護人員,監護人員與作業部門共同檢查監護措施、防護設施及應急報警、通訊、營救等設施,確認合格后簽字認可;

      2.1.4 安全管理負責人在對上述內容全面復查無誤后,報廠生產辦審批后,方可進入作業。

      2.2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綜合安全技術措施

      2.2.1 作業前,應指定專人對監護人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包括作業空間的結構和相關介質等方面的知識,作業中可能遇到的意外和處理、救護方法等;

      2.2.2 切實做好作業空間的工藝處理,所有與作業點相連的管道、閥門必須加盲板斷開,并對設備進行吹掃、蒸煮、置換,不得以關閉閥門或水封來代替盲板,盲板應掛牌標示;

      2.2.3 進入帶有攪拌器等轉動部件的有限空間內作業,電源的有效切斷可采取取下電源保險絲或將電源開關拉下后上鎖等措施,并加警示牌,設專人監護;

      2.2.4 進入有限空間前30分鐘應取樣,嚴格控制可燃氣體、有毒氣體濃度及含氧量在安全指標范圍內,分析合格后才允許進入設備內作業。有毒有害氣體含量不得超過gbz1-XX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規定的最高容許濃度,氧含量應為18%-22%。如在設備內作業時間長,至少每隔2小時分析一次,如發現超標,應立即停止作業,迅速撤出人員;

      2.2.5 取樣分析要有代表性、全面性,有限空間容積較大時要對上、中、下各部位取樣分析;

      2.2.6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遵守動火、臨時用電、高處作業等有關安全規定,《進入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不能代替上述各作業票,所涉及的其他作業要按有關規定執行;

      2.2.7 有限空間作業出入口內外不得有障礙物,應保證其暢通無阻,以便人員出入和搶救疏散;

      2.2.8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一般不得使用卷揚機、吊車等運送作業人員,特殊情況需經生產部批準;

      2.2.9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設備內照明電壓應不大于36v。在潮濕或狹小容器內作業應小于12v,所有燈具及電動工具必須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2.2.10 作業現場要配備一定數量符合規定的應急救護器具和滅火器材;

      2.2.11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前,應首先擬定和掌握緊急情況時的外出路線、方法,有限空間內人員應安排輪換作業或休息;

      2.2.12 有限空間作業可采用自然通風,必要時可再采取強制通風的方法(嚴禁向有限空間內通氧氣或富氧空氣);

      2.2.13對隨時產生有害氣體或進行內防腐作業的`場所應采取可靠措施,作業人員要佩戴安全可靠的防護面具,由安全人員親自監護,并進行定時監測;

      2.2.14 發生中毒、窒息的緊急情況時,搶救人員必須佩帶氧氣呼吸器進入作業空間,并至少留一人在外做監護和聯絡工作;

      2.2.15在檢修作業條件發生變化,并有可能危及作業人員安全時,必須立即撤出;若需要繼續作業,必須重新辦理進入設備內作業審批手續;

      2.2.16作業完工后,經檢修人、監護人與車間負責人共同檢查設備內部,確認設備內無人員和工具、雜物后,方可封閉設備孔。

      2.3 進入有限空間前應做一次全面檢查,凡是取樣分析不合格、無安全措施、安全措施未全面落實和工具行燈等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均不準進入內部作業。

      2.4 進入有限空間內進行檢修作業,應打開設備的所有手孔、人孔、風門、煙門,保持設備內空氣流通,必要時可向設備內通風;對于通風不良、容積較小的設備,作業人員要進行間歇作業,不準強行連續作業。

      2.5 進入罐、容器、塔、井內作業時,應按作業點的高度或深度搭設安全梯或配備救護繩索為應急救離使用,在作業中嚴禁向外投擲材料,以保證作業安全。

      2.6 進入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有限空間內作業時,必須按要求穿戴好個人防護用具。

      2.7 進入有限空間內作業的人員應清理衣兜,禁止攜帶與作業無關的物品,所帶入的工具、配件等必須登記清楚,作業結束后應一一清點,防止遺留在設備內部。

      2.8 在清理設備容器內的可燃物料殘渣、沉淀物時,必須使用不產生火花的工具,嚴禁使用鐵器敲擊碰撞且不準穿戴化纖織物。

      2.9 作業中斷時間在150分鐘以上或作業條件發生改變,需繼續進入內部作業時,應重新辦理作業票,作業者要嚴格按照作業票規定的時間進入內部作業。

      2.10 作業完成后,作業人員和現場監護人員必須共同對設備容器內外進行檢查,雙方確認無問題,且均在作業票上簽字后,方可封閉人孔。

      三、 附 則

      3.1 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3.2 本制度由生產部負責解釋。

      3.3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作業管理制度7

      1、目的

      為了加強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預防、控制中毒窒息等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切實保護從業人員的生命安全,結合生產實際,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2.1本公司生產范圍內從事有限空間作業和具有有限空間作業行為的生產活動。

      2.2定義: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部分封閉,進出口較為狹窄有限,未被設計為固定工作場所,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間。有限空間作業是指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實施的作業活動。

      3、職責

      3.1作業負責人(部門負責人)職責:應了解整個作業過程中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確認作業環境、作業程序、防護設施、作業人員符合要求后,授權批準作業;及時掌握作業過程中可能發生的條件變化,當有限空間作業條件不符合安全要求時,終止作業。

      3.2作業者職責:應接受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培訓;遵守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設施與個人防護用品;應與監護者進行有效的操作作業、報警、撤離等信息溝通。

      3.3監護者職責:應接受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培訓;全過程掌握作業者作業期間情況,保證在有限空間外持續監護,能夠與作業者進行有效的操作作業、報警、撤離等信息溝通;在緊急情況時向作業者發出撤離警告,必要時立即呼叫應急救援服務,并在有限空間外實施緊急救援工作;防止未經授權的人員進入。

      3.4安環部負責安全監督。

      4、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

      4.1作業審批:凡進入有限空間進行施工、檢修、清理作業的,所屬生產管理部門應實施作業審批。未經作業負責人審批,任何人不得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4.2培訓:應對有限空間作業負責人員、作業者和監護者開展安全教育培訓,培訓內容包括:有限空間存在的危險特性和安全作業的要求;進入有限空間的程序;檢測儀器、個人防護用品等設備的正確使用;事故應急救援措施與應急救援預案等。培訓應有記錄。培訓結束后,應記載培訓的內容、日期等有關情況。

      4.3危害告知:生產管理部門應在有限空間進入點附近設置醒目的警示標志標識,并告知作業者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和防控措施,防止未經許可人員進入作業現場。

      4.4現場監督管理:有限空間作業現場應明確作業負責人、監護人員和作業人員。進入受限空間,應采取可靠的置換或通風措施,并有專人監護和采取便于空間內外人員聯系的措施。

      4.5承包管理:委托承包單位進行有限空間作業時,應嚴格承包管理,規范承包行為,不得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單位和個人。

      將有限空間作業發包時,應當與承包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存在多個承包單位時,應對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統一協調、管理。

      承包單位應嚴格遵守安全協議,遵守各項操作規程,嚴禁違章指揮、違章作業。

      4.5臨時作業:在有限空間實施臨時作業時,應嚴格遵照本規范要求。如缺乏必備的檢測、防護條件,不得自行組織施工作業,應與有關部門聯系求助配合或采用委托形式進行。

      4.6應急救援:生產管理部門應制定有限空間作業應急救援預案,明確救援人員及職責,落實救援設備器材,掌握事故處置程序,提高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能力。預案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演練,并不斷進行修改完善。

      有限空間發生事故時,監護者應及時報警,救援人員應做好自身防護,配備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嚴禁盲目施救,導致事故擴大。

      4.7作業實行閉環管理,由作業所屬生產管理部門負責。

      5、相關記錄

      《危險作業審批單》

      6、附則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安環部負責解釋。

    作業管理制度8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教育部有關中小學生減負措施要求及省教育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學校管理切實減輕中小學生課業負擔的意見》等文件精神,加強并優化學校作業管理,探索減負增效新舉措,科學有效地提高教學質量,為學生的綜合素質提升、可持續發展打下堅實的基礎。現就進一步加強南京市月華路小學作業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強領導,明確作業管理的重要意義

      作業是學校教學活動的一個重要環節,是學生獲取知識、發展能力、提升素養的重要方式,具有檢測學生學習成效,訓練學生思維,培養學生良好學習習慣,優化學習策略,提升學生核心素養的功能。每位教師要準確把握作業的性質和功能,探索過程性評價和發展性評價的有機結合,提高設計作業和運用作業改進教學的能力,通過精心組織并有效實施作業,增強教學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促進教學質量的提升,從而切實減輕學生過重的課業負擔,促進學生健康成長。

      作業領導小組:

      組長:XXX、

      副組長:XXX、

      組員:XXX、XXX、各教研組長、備課組長及班主任

      二、細化要求,確保作業管理的有效落實

      1、作業的`布置與實施

      立足學生學習活動整體考慮,系統、科學、合理設計不同層次的作業,引導學生自覺預習、及時整理和鞏固所學知識,并使知識轉化為能力。切實減少簡單記憶、機械重復的練習,精心選擇與學生基礎相適應的、重在遷移運用的作業。作業布置數量要適當,難易要適度,配置要有梯度,以學生的認知能力、學習狀況、實際發展水平為依據,不得布置超越學生能力的作業。學校要求各備課組團隊自主編寫作業,布置重在促進運用與學生自我體驗的實踐性作業和重在合作體驗的項目性作業;鼓勵音樂、美術、體育及科技等學科布置適量的實踐性作業。加強作業形式的靈活性和生動性,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和創造力。

      學校、教師要進一步加強家校聯系,發揮家校合力,倡導家長科學監督學生作業完成情況,及時了解學生學習動態。但不得要求學生家長自行打印作業,不得通過手機微信和QQ群等方式布置作業,不得布置要求家長完成或需要家長共同完成的非實踐性作業,不得要求家長批改教師布置的作業。

      2、作業的批改和講評

      (1)重視作業批改的及時性。教師應合理使用各種批改形式,批改采用優秀、良好、及格、不及格等級制,及時、逐詞、逐句、逐題批改作業,批改要用統一的批改符號,使用激勵性、啟發性、指導性批語,培養學生良好的作業習慣。

      (2)對布置的作業做到全批全改,對學生作業中的錯誤,應該督促學生訂正,并做好復批工作。同時認真分析學生錯誤的原因,反饋改進教學過程。

      (3)加強作業講評的針對性。提倡面批與集體講評相結合,教師應及時向學生反饋作業批閱結果,共性問題集體講評,個別問題面批矯正或予以個別輔導。作業講評不能就題論題,要舉一反三,加強拓展和延伸,突出作業中難點的處理,疑點的解惑,關鍵點的拓展。引導學生根據作業批改結果分析學習存在的問題,更好地開展后續學習。

      (4)學生作業不得自批自改。教師布置的書面作業,一律不得由學生自批自改,或者讓學生家長批閱。凡是布置的作業,應該由教師親自批改。

      3、作業的控制與審核

      加強作業質量監督。學校學科備課組長對作業質量進行把關,審查難易程度和配置梯度,形成每日備案。教導處定期統計和分析各年級作業布置和完成的質量及批改情況,定期開展有關作業情況的問卷調查,及時提出相應整改意見,問卷調查的分析報告要存檔備查。

      加強作業總量監控。班主任對班級作業總量進行把關,審查與統籌協調本班作業總量。做好班級每日作業總量匯總,及時提交學校教導處備案。一、二年級不布置書面家庭作業,中高年級每天書面家庭作業總量,分別控制在1小時以內。

      4、指導學生在校完成家庭作業。教師布置家庭作業,對于一些有難度的作業,可以在校進行指導并留有一定的時間讓孩子在校完成作業。對于參加彈性離校的學生,管護教師應在做好管護的同時,應提醒孩子在校完成家庭作業,并主動解疑答惑。

      三、加強監管,優化作業管理的保障措施

      1、建章立制,規范管理。構建校本特色的作業管理的一系列制度,抓規范要求,從制度上規范教師和學生作業的行為,建立作業審查每日備案制度、常規檢查制度、批改講評制度等,從作業的數量、針對性、批改反饋等方面進行制度化規范。形成以班主任為總協調人的班級各學科作業協商機制,確保學生每天的作業能做到學科平衡、總量控制、合理分配,并注重學生對作業的反饋。

      2、強化督查,完善評價。學校不僅將“五認真”納入績效考核,同時將作業質量、作業批改、作業負擔等情況作為考核教師師德師風和教學效果的考核內容之一,加強監督檢查,主動接受學生家長與社會各界的監督,對作業工作不規范的教師及時督促整改;對在作業設計、作業布置、作業批改等工作中涌現出來的先進典型予以表揚,對工作不力,弄虛作假,甚至繼續加重學生課業負擔的教師,將在校內進行批評教育,并視實際情況予以師德考核降級處理。

    作業管理制度9

      為進一步規范有限空間外包作業行為,強化外包單位的安全意識,確保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根據國家和公司對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規定,結合生產實際,特制定有限空間外包作業管理制度。

      一、目的

      在有限空間外包作業中,為明確各方安全責任,認真落實安全防范措施,預防有限空間事故的發生,確保作業人員安全。

      二、依據

      1、《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國家安監總局20xx年第59號令)

      2、《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3、《相關方及外用工(單位)安全管理制度》

      三、范圍

      凡在公司區域內從事有限空間作業發包和相關方承包有限空間作業項目的均在本制度的管理范疇。

      四、職責

      (一)發包單位的安全責任

      在公司范圍內需委托或發包給相關方單位(簡稱承包方)實施有限空間作業項目工程的,項目管理單位(簡稱發包方)應履行以下安全責任:

      1、嚴格審查承包方的安全資質和作業條件,嚴格控制承包方的承包范圍,嚴禁承包方再行轉包。

      2、對符合承包作業條件的相關方辦理相關安全資質備案手續,簽訂項目施工作業合同,同時簽訂包括有限空間作業在內的安全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

      3、審查承包方的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方案,對其方案的安全可行性和有效性進行確認,并對安全措施的落實進行作業過程的監督管理。

      4、作業前,應對承包方作業人員履行安全教育和現場安全技術交底,并履行安全管理和現場協調的職能。

      5、協助承包方辦理有限空間作業許可手續,督促承包方及其作業人員嚴格遵守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認真執行有限空間“一備三查”和“先隔離、再通風、又檢測,后進入”的制度。

      6、檢查承包方在有限空間作業現場的安全工具和防護裝備的配備和使用,對承包方人員的作業行為和安全措施的執行進行現場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作業的違規行為。

      7、作業完畢,督促承包方做好現場作業人員的清點及安全撤離。

      8、發生有限空間事故,督促承包方及時上報,并協助作好現場應急救援及善后事宜。

      (二)承包單位的安全責任

      1、承攬符合安全資質和作業范圍的有限空間作業項目,自覺接受發包方(含項目所在區域的生產單位)的安全管理。

      2、建立包括項目負責人、安全監護人、作業人員在內的安全管理網絡體系,制定包含有安全職責的安全管理制度、有限空間作業規程及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3、制定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方案,上報發包方審查合格后貫徹落實;為作業人員提供符合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及安全防護用具,為作業現場配備防毒、防火、防爆等應急設備或救生設施。

      4、進入承包作業區域前,必須對所有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使其了解存在的危險因素、安全防范措施和應急處置和緊急避險的技能知識。

      5、開工前,對作業設備、安全器具、人員狀態及現場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和確認,并及時辦理有限空間作業許可手續。

      6、作業中,嚴格執行發包方及所在區域生產單位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及作業安全規程,認真執行現場監護及作業安全確認,嚴格落實有限空間作業“先通風、后檢測、再進入”的制度。

      7、主動接受發包方及所在區域生產單位人員的現場管理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違規行為和隱患,要及時糾正和處理。

      8、作業中發生異常情況或出現事故的,立即停止作業,組織人員撤離,并在確保人員自身安全情況下,參與事故搶險和應急救援。

      (三)生產單位的安全責任

      1、對進入本生產區域的從事有限空間作業的相關方實施安全管理,對二級以上有限空間作業許可進行審查、審批,對相關方報送的作業安全措施進行符合性檢查。

      2、對進入本管轄區域的相關方人員履行安全告知、現場檢查、作業條件確認等安全管理。

      3、為相關方提供符合安全作業的工作環境,并為相關方的有限空間作業提供便利條件。

      4、對本轄區發生的有限空間作業事故,實施事故搶險和現場救護,并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緊急疏散等應急支援和支持。

      (四)安全部門的管理職責

      1、負責對有限空間外包作業的安全監管,對相關方進入公司施工作業的進行安全資質備案管理。

      2、對承包方提交的一級有限空間作業許可手續進行審批,對其作業和防護措施的有效性進行檢查。

      3、對有限空間作業進行綜合監管,對發現的違規行為和現場隱患予以查處,并督促有限空間外包方進行隱患項目的整改落實。

      4、參與有限空間事故應急救援處置工作,對發生的有限空間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5、根據有限空間作業變化以及國家的法律、法規的變更,及時對本制度進行修改或補充。

      五、管理流程

      (一)嚴格審查承包方作業安全條件

      工程管理部門或各生產單位需委托相關方進行有限空間作業的,應依據公司在相關方及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對承包項目作業的相關方進行嚴格的`作業條件審查。主要審查內容如下:

      1、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方案

      (2)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責任制

      (3)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4)有限空間安全教育制度及相關記錄

      (5)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6)有限空間事故應急預案

      2、有限空間作業安全防護設施

      (1)一氧化碳檢測儀及氧氣含量檢測儀

      (2)機械通風設備(密閉空間或僅有單個出入口的有限空間)

      (3)空氣呼吸器、長管呼吸器等應急逃生設備

      (4)安全照明燈具、安全帶、安全繩索、安全梯、安全支架等公用安全防護器具

      (5)滅火器、現場呼叫聯系的通訊工具

      (6)個體防護用品(安全帽、勞保鞋、防護手套、護目鏡)安全護欄以及現場警示標志

      3、有限空間作業人員條件

      (1)作業人員應身體健康,用工年齡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凡患有嚴重高血壓、心臟病、糖尿病以及身質較弱的不宜從事有限空間作業。

      (2)項目負責人應熟悉作業現場環境、工藝,有及時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的能力。

      (3)現場監護人應有安全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工作負責,反應靈敏,能及時發現異常情況并予以示警信息,緊急通知作業者撤離。

      (4)作業人員應具有基本的操作技能,并持有國家規定的專業作業資格證。

      (二)簽訂協議明確雙方安全責任

      發包單位在與承包方簽訂施工作業合同時,必須同時簽訂包含有限空間作業管理內容的安全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管理協議應包括以下內容:

      1、明確外包方的管理職責分工和雙方的安全權利及義務。

      2、明確應急救援設備設施的提供方和管理方。

      3、明確對突發異常事件的應急救援的程序、措施以及職責和義務。

      4、明確作業中的其他安全注意事項。

      (三)強化作業現場管理

      1、外包單位必須在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區域前辦理有限空間工作許可審批手續,并附相應的記錄資料。雙方簽字并經許可審批部門簽字同意,方可進入現場從事有限空間作業。

      2、承包方在單個獨立的區域進行有限空間作業的,有發包單位對作業進行直接安全管理。

      3、如進入生產現場從事檢修、交叉施工等有限空間作業項目的,承包方還須接受所在區域生產單位的安全管理,服從生產單位相關人員對其進行的入場安全培訓,安全告知、現場管理和違規處罰。

      4、無論獨立區域還是在生產區域,發包方均應對承包方進行全面安全管理。

      5、在生產區域作業的,由生產單位對發包方和承包單位實施統一協調、管理。

      6、做好有限空間作業中的安全交底,防止因安全交底不清而引發事故。

      (四)有限空間作業程序及安全要求

      承包單位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應按作業審批、作業前的準備、作業的組織和實施、撤離、總結評價等流程,做好各階段的安全工作。

      1、作業許可證的審批

      (1)進入二級以上有限空間作業點作業的,承包方必須辦理《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許可證》,嚴格執行審批程序,經審批單位簽字同意,方可進入作業,未經許可或審核不合格的,不得進行作業。

      (2)進入三級有限空間作業點的,承包方必須制定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并經發包方管理人員或生產單位相關人員對安全措施的執行確認,方可進入作業。

      (3)進入一級有限空間作業的,承包方辦理許可手續,經發包方或生產單位(進入生產區域作業的)審查,報公司安全部門審批。

      (4)在獨立區域進行二級有限空間作業的,由發包方對其許可手續進行審核簽批,并對作業安全實施管理。

      (5)進入生產場所區域的二級有限空間作業的,由所在區域生產廠的廠級管理部門對其許可手續進行審批,并對作業過程進行過程控制管理。

      (6)許可審批單位在作業審批時應對作業項目負責人及監護人、現場聯系人等進行明確,并對其作業安全管理提出具體的要求。

      2、作業前的準備

      承包方項目負責人接到任務后,應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1)聽取發包方項目管理負責人員對作業內容以及危險因素和防范重點的告知。

      (2)到現場對作業環境及相關設備設施、作業條件進行熟悉和了解。

      (3)對作業成員進行分工,對安全提出具體要求。

      (4)編制作業安全方案,填報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并按規定程序履行申報。

      (5)對作業用的設備、工器具、安全防護裝備以及應急救護設施進行準備。

      3、作業的組織和實施

      承包方作業人員到達現場后,應做好以下工作:

      (1)作業人員接受現場安全培訓或安全告知教育,對作業存在的危險因素進行識別,對安全工器具進行檢查。

      (2)在作業區域設置警戒線和警示標識,如夜間作業,還需設置警示燈光。

      (3)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以及使用的安全工具和必要防護器具。

      (4)對作業場所的安全條件進行確認,對連接有毒有害物質的設備設施的隔離措施進行檢查,并對現場通風進行確認。

      (5)由專業人員對作業現場氧含量和有毒有害氣體濃度進行檢測,檢測合格方可組織人員進入。未經檢測或檢測不合格,人員不得進入。

      動火作業,一氧化碳應小于12.5%,作業場所一氧化碳氧含量濃度應低于30ppm,氧含量為19.5~23%,硫化氫濃度應低10ppm。如低于安全值范圍,進入人員必須采取佩戴正壓式空氣呼吸器,并增加現場機械通風設施,加大通風量和換氣次數。

      (6)作業環境發生變化或工作時間超過2個小時的,還應對作業場所進行重新檢測(每2個小時定時檢測),根據檢測結果,確定作業方案和防控措施的執行或補充。

      (7)作業期間,要保持連續通風,確保空氣流通,禁止使用氧氣進行通風換氣。

      (8)作業過程中,負責人和現場監護人要密切觀察作業狀況,并與作業人員保持通暢的聯系,定時呼叫,對作業現場安全進行確認。

      (9)一旦發現異常,現場負責人應立即組織人員緊急撤離。

      4、撤離

      作業完畢后,現場負責人應清點人數和設備,并組織人員撤離和撤除設備、設施,恢復作業現場原狀。

      5、總結評價

      作業項目完成后,發包方和承包方應對此次作業情況進行總結,對作業中存在的不足或發現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在管理和現場作業方面的安全防范措施加以完善。

    作業管理制度10

      1.0目的

      規范中央空調運行管理工作,確保中央空調良好運行。

      2.0適用范圍

      適用于物業管理公司轄區內各類中央空調的運行管理。

      3.0職責

      3.1機電維修部主管負責中央空調運行管理工作管理的實施情況。

      3.2機電維修部組長負責組織實施中央空調的運行管理。

      3.3當值管理員具體負責中央空調的運行管理。

      4.0程序要點

      4.1巡視監控

      4.1.1當值管理員每隔兩小時巡視一次中央空調機組,巡視部位包括:中央空調主機、冷卻塔、控制柜(箱)及管路、閘閥等附件。

      4.1.2巡視監控的主要內容如下:

      a)檢查線電壓(正常380v,不能超額定值);

      b)檢查三相電流(三相是否平衡,是否超額定值);

      c)檢查油壓(正常10-15kgf/fm2);

      d)檢查高壓(<12kgf/fm2);

      e)檢查低壓(>2.5kgf/fm2);

      f)冷卻水進水溫度(正常<35℃);

      g)冷卻水出水溫度(正常>40℃);

      h)冷凍水進水溫度(正常10-18℃);

      i)冷凍水出水溫度(正常6-10℃);

      j)檢查中央空調主機運轉是否有異常振動或噪音;

      k)檢查冷卻塔風機運轉是否平穩、冷卻塔水位是否正常;

      l)檢查管道、閘閥是否有滲漏、冷凍保溫層是否完好;

      m)檢查控制柜(箱)各元器件動作是否正常,有無異常噪音或氣味。

      4.1.3巡視過程中如發現上述情況有不正常時,當值管理員應及時采取措施予以解決,處理不了的問題應及時詳細的匯報給機電維修部主管,請求支援解決。整改時,應嚴格遵守《中央空調維修保養標準作業規程》。

      4.2異常情況的`處置

      4.2.1中央空調發生制冷劑泄漏時的處置:

      a)立即關停中央空調主機,關閉相關的閥門;

      b)加強現場通風或用水管噴水淋澆(應注意不要淋在設備上);

      c)救護人員應身穿防毒衣,頭戴防毒面具進入現場,并要求兩人為一組,確保安全;

      d)對于不同情況的中毒者采取不同的方法:

      --對于頭痛、嘔吐、頭暈、耳鳴、脈搏呼吸加快者應立即轉移到通風良好的地方去休息;

      --如中毒者出現痙攣、神志不清,處于昏迷狀態,應立即轉移到空氣新鮮的地方,進行人工呼吸并送醫院治療;

      --如氟利昂制冷劑濺入眼睛,則應用2%的硼酸加消毒食鹽水反復清洗眼睛并送醫院治療。

      e)排除泄漏后,啟動中央空調試運行,確認無泄漏后,機組方可投入正式運行。

      4.2.2中央空調機房發生水浸時的處置:

      a)視進水情況關掉中央空調機組,拉下總電源開關;

      b)堵住漏水源;

      c)如果漏水較大,應立即通知機電維修部主管,同時盡力阻滯進水;

      d)漏水源堵住后,應立即排水;

      e)排干水后,應立即對濕水設備設施進行除濕處理,如用干的干凈抹布擦拭、熱風吹干、自然通風或更換相關管線等;

      f)確認濕水已消除,各絕緣電阻符合要求后,開機試運行;如無異常情況出現則可以投入正常運行。

      4.2.3中央空調機房發生火災時按《火警、火災應急處理標準作業規程》處置。

      4.2.4當值管理員應根據用冷部門的要求,按時開關中央空調,并根據負荷情況啟用相應的中央空調機組,調整相應的制冷溫度,最大限度地節省能源。

      4.3中央空調機房管理

      4.3.1非值班人員不準進入中央空調機房,如需要進入,需經機電維修部主管同意、,并在值班人員的陪同下方可進入中央空調機房。

      4.3.2中央空調機房內嚴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險品。

      4.3.3中央空調機房內應備齊消防器材、防毒用品,并應放置在方便、顯眼處。中央空調機房內嚴禁吸煙。

      4.3.4每班打掃一次中央空調機房的衛生,每周清潔一次中央空調機房內的設備設施,做到地面、天花、門窗、墻壁、設備設施表面無積塵、無油漬、無銹蝕、無污物,表面油漆完好,整潔光亮。

      4.3.5中央空調機房內應當通風良好,光線足夠、門窗開啟靈活。

      4.3.6中央空調機房應當做到隨時上鎖,鑰匙由當值管理員保管,當值管理員不得私自配鑰匙。

      4.4交接班要求

      4.4.1接班人員應準時接班。

      4.4.2接班人員應認真聽取交班人員交代、并查看《中央空調運行日記》,檢查工具、物品是否齊全,確認無誤后在《中央空調運行日記》表上簽名。

      4.4.3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準交接班:

      a)上一班運行情況未交代清楚;

      b)記錄不規范、不清晰、不完整;

      c)中央空調機房不干凈;

      d)接班人員未到崗;

      e)事故正在處理中或交班時發生故障,此時應由交班人負責繼續處理,接班人協助進行。

      4.5對于中央空調的運行情況,當值管理員應及時、完整、規范、清晰的記錄在《中央空調運行日記》表內,并于每月的3號之前由機電維修部組長把上一個月的記錄整理成冊后交機電維修部存檔,保存期為兩年。

      5.0記錄

      《中央空調運行日記》

      6.0相關支持文件

      6.1《中央空調維修保養標準作業規程》

      6.2《火警、火災應急處理標準作業規程》

    作業管理制度11

      一、指導思想:

      為貫徹落實教育部關于作業管理的要求及區教育局《關于加強義務教育學校作業管理的要求》,進一步規范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切實減輕違背教育教學規律、有損中小學生身心健康的過重學業負擔,促進中小學生健康成長。

      二、管理方法

      1、把握作業育人功能。各班各學科要嚴格執行課程標準和教學計劃,在課堂教學提質增效基礎上,切實發揮好作業育人功能,科學合理布置作業。

      2、嚴控作業總量。要加強各學科作業統籌,實行總量控制。教導處要確保一二年級不布置書面家庭作業,可在校內安排適當鞏固練習;其他年級每天書面作業完成時間平均不超過60分鐘。周末、寒暑假、法定節假日也要控制書面作業時間總量。

      3、規范作業布置。作業應當堂布置,不能通過短信、QQ、微信等媒介布置作業,需書寫的家庭作業不得要求學生在電子設備上完成。不布置重復性和懲罰性作業,不得給家長布置作業。

      4、提高作業針對性。任課教師要堅持“零起點”教學,采用“基礎作業+彈性(特色)作業”的`模式,“彈性(特色)作業”要體現分層,供學生自主選擇。合理布置不同類型作業,科學設計探究性作業和實踐性作業,探索跨學科綜合性作業。

      5、認真批改反饋作業。教師要根據作業內容的特點和學生實際選擇合適的作業批改方式,做到有布置必收、有收必改、有改必評、有錯必糾、有糾必復批。批改作業是教師重要的工作職責,對部分教師從實際效果出發實行部分作業面批,學校應予提倡。教師要指導學生在學校基本完成當日的書面作業。教師不得要求家長代為批改作業,不得將家長的簽字作為評判學生完成作業的依據。

      教導處要完善作業管理細則,明確具體工作要求,并在學校公示。教導處要切實履行作業管理主體責任,加強作業全過程管理,每學期初要對學生作業作出規劃,加強年級組、學科組作業統籌協調,合理確定各學科作業比例結構,建立作業總量審核監管和質量定期評價制度。

    作業管理制度12

      有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旨在確保員工在執行有限空間作業時的安全,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該制度涵蓋了作業前的評估、許可程序、安全培訓、應急準備、監護人員職責、個人防護裝備使用以及作業過程的監督等多個方面。

      內容概述:

      1、作業前評估:對有限空間進行氣體檢測、環境評估,確定潛在危害。

      2、許可程序:設立明確的進入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不得進入有限空間。

      3、安全培訓:所有參與有限空間作業的員工需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

      4、應急準備:制定應急救援計劃,配備必要的`救援設備。

      5、監護人員職責:設置專職監護人員,負責觀察作業情況,緊急情況下進行救援。

      6、個人防護裝備:規定并檢查員工使用適當的個人防護裝備。

      7、作業過程監督:實施現場監督,確保安全規程的執行。

    作業管理制度1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特種設備特種作業即屬危險性大的生產設備和作業工種。為了保證設備的正常運行和操作人員的安全,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結合工廠具體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具有特種設備和特種作業人員的車間(分廠、處室、改制公司)。

      第二章 特種設備范圍

      第三條 特種設備范圍為:

    一、 鍋爐與壓力容器

      二、 電梯:貨物電梯、人用電梯

      三、 起重機械:橋式起重機

      四、 廠內運輸機械:鏟車、電瓶車、翻斗車等。

      第三章 特種設備的一般安全管理

      第四條 鍋爐

      一、 制造廠家必須是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并有主管部門批準的生產許可證的單位。

      二、 使用時必須經市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登記取得使用證,才能將設備投入運行,并按規定進行年檢。

      三、 鍋爐設備進廠時,必須附有下列與安全有關的技術資料。

      (一) 鍋爐圖紙(總圖、安裝圖和主要受壓部件土圖)

      (二) 受壓元件的強度計算。

      (三) 質量證明書:包括出廠合格證、金屬材料證明、焊接質量證明和水壓試驗證明。

      (四) 安裝說明和使用說明書。

      (五) 金屬銘牌上至少應載明下列項目:

      1、 鍋爐型號。

      2、 制造廠名。

      3、 制造年、月。

      4、 制造廠鍋爐產品編號。

      5、 額定蒸發量(t / h)。

      6、 設計工作壓力( M p a)。

      7、 過熱蒸汽溫度 (℃)。

      8、 再熱蒸汽進、出口溫度 (℃)及進出口壓力(M p a)。對散裝進廠的鍋爐:在鍋筒、過熱器集箱、再熱器集箱、水冷壁集箱和省煤器集箱等主要受壓部件的封頭上有制造廠打上鋼印,注明廠名或代號,產品編號和工作壓力。

      四、 鍋爐的安裝必須由省級職能部門審查批準的專業單位安裝。

      五、 安全運行

      (一) 機動部門應指定專人負責鍋爐設備的技術管理工作。

      (二) 司爐工必須經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專業培訓、考核取得操作合格證后方可上崗操作。

      (三) 水位計、壓力表、安全閥等附件必須齊全完好。壓力表、安全閥必須經鑒定合格在周期內使用。

      (四) 嚴格遵守工廠《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有關動力站及安全操作運行規程等項制度。

      (五) 按規定認真作好運行記錄和危險點的安全檢查記錄。

      六、 修理和改造

      (一) 機動部門應根據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使用周期,編制鍋爐維護、保養和檢驗計劃,并嚴格執行。

      (二) 鍋爐進行技術改造,必須經市級主管部門同意。

      (三) 變動受壓部件的重大修理和改造,應有經總工程師批準的施工技術方案,并報市級管理部門批準。

      七、 鍋爐設備的各項技術資料、合格證、修理計劃、技術改造等有關資料,必須建立檔案歸檔保存。

      第五條 壓力容器:

      一、 本制度適用于同時具備下列三個條件的容器:

      二、 凡同時具備下列三個條件的容器稱壓力容器,應由設備管理部門負責管理、登記、建檔。并報市主管部門登記。

      ①最高工作壓力(Pw)≥0.1MPa(不包括液體靜壓力,下同);

      ②內直徑(非圓形截面指斷面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積(v)大于等于25升,且Pw×v≥20升?MPa(200升公斤/厘米平方);

      ③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標準沸點的液體;

      三、 容器的分類

      (一) 屬于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一類:

      1、 非易燃或無毒介質的.低壓容器。

      2、 易燃或有介質的低壓分離容器和換熱容器。

      (二) 屬于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二類:

      1、 中壓容器

      2、 劇毒介質的低壓反應容器

      3、 易燃或有毒介質的低壓反應容器和儲運容器

      4、 內徑小于1米的低壓發熱鍋爐

      (三) 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三類容器

      1、 高壓、超高壓容器

      2、 劇毒介質且pw×v≥0.2m3.Mpa 的低容器或劇毒介質的中壓容器

      3、 易燃或有毒介質且pw×v≥0.5m3.Mpa 的中壓反應容器或pw×v≥5m3.Mpa 的中壓儲存容器

      4、 中壓發熱鍋爐或內徑大于1米的低壓發熱鍋爐

      四、 壓力容器應有經國家有關部門發給許可證的專業制造單位制造。自制自用須經市主管部門批準,市主管部門同意方可進行其設計,必須符合(81)勞總鍋字7號《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的技術要求。

      五、 新進廠的容器質量證明以及安裝、定期檢驗、建檔等技術管理工作,應按工廠《關于壓力容器管理工作的規定》和勞動部1993年12月29日頒布的《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則》中有關規定嚴格執行。

      六、 安全附件齊全。安全閥必須是國家有關部門發給許可證的制造單位的產品。

      (一) 安全閥合格證上應載明下列各項:

      1、 制造單位、年、月。

      2、 規格、型號。

      3、 公稱壓力、密封壓力、適用介質和溫度。

      4、 制造時依據的標準和檢驗結論。

      5、 制造許可證號。

      (二) 爆破片合格證上應載明下列各項:

      1、 制造單位、年、月。

      2、 規格、材料。

      3、 爆破壓力。

      4、 適用介質、溫度。

      5、 制造許可證號。

      七、 操作使用:

      (一) 機動部門應根據生產工藝要求和容器的技術性能制定安全操作規程。

      (二) 操作人員應經培訓考試合格,憑證操作,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以及動力站運行管理等制度規定。

      (三) 安全附件齊全、靈敏、可靠,有定期鑒定合格證明,在鑒定期內使用。

      第六條 起重機械設備

      一、 進廠的起重機械、電梯必須是具有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的生產許可證的廠家生產的合格產品。

      二、 安裝必須是經市主管部門審核并發給安裝許可證的專業單位進行。

      三、 安全技術性能檢查,每年按要求應檢查一次(電鍍等有腐蝕氣體的車間、起重設備每年一次)。由廠機動部門或市主管部門統一組織。不合格的設備應限期整改或停止使用。

      四、 工廠自行設計制造、安裝的起重機械、電梯設備必須符合GB6067-85起重機械設備安全規程技術要求。并按上述規定的要求辦理。

      五、 機動部門、使用單位必須嚴格按工廠“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匯編”《起重設備安全管理規程》執行。嚴格執行維護、保養、檢修制度。

      第七條 廠內運輸機械

      一、廠內運輸機械車輛應有可靠的合格證明。證明必須符合技術規程要求。啟動器、操縱機構、制動器、音響、燈光信號等必須齊全、完好、有效。

      二、駕駛作業人員必須經市主管部門專業培訓,考核合格。憑證操作,并嚴格執行工廠“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匯編”有關安全操作規程。

      三、物品必須裝載正確,捆綁牢靠,平穩。必要時須用繩索捆綁,堆放高度必須符合安全規定,不準物件拖地駕駛。嚴格禁止人貨混裝。

      四、廠內行駛時速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 汽車不得超過10公里。在車間內部、出入門或倒車時不得超過3公里;

      (二) 鏟車不得超過5公里。在車間內部、出入門或倒車不得超過3公里;

      (三) 電瓶車、翻斗車,不得超過十公里。車間內不得超過3公里。

      第八條 其他特種設備

      一、 設備必須完好,安全附件齊全、可靠。嚴格按計劃周期規定要求維護、保養、修理。

      二、 壓力表等安全附件必須按規定周期進行鑒定,有合格證,在鑒定期內使用。

      三、 操作人員必須經設備主管部門培訓考核合格,憑證上崗。嚴格遵守工廠《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匯編》有關工種的安全操作規定。

      第四章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

      第九條 根據GB5036-85,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則,下列人員由市勞動部門管理。

      一、 電工作業:輸、變、配電、電氣設備的安裝、運行、修理、試驗等作業。

      二、 金屬焊接(氣割)作業:氣焊、氣割、氣體保護焊及電弧焊等作業(含鍋爐、壓力容器焊接)。

      三、 建筑登高架設作業:建筑、安裝、維修施工中2米以上的腳手架架設、拆除和建筑起重提升設備的架設、拆除等作業。

      四、 廠區機動車輛駕駛作業:行駛在廠區內的各類機動車輛和專用機動行駛機具的駕駛作業。

      五、 起重機械作業:起重機械的司機。

      六、 鍋爐司爐作業:司爐工。

      七、 其他必須經市主管部門考核持證上崗的工種。

      第十條 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年滿十八周歲。身體健康,沒有妨礙從事本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從事本工種作業實際工作時間一年以上,具有基本操作技能,方能獨立操作。

      第十一條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市主管部門、機動部門進行安全技術培訓,理論與實際考試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準獨立作業。

      第十二條 培訓已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人員,必須進行復訓,復訓周期按市主管部門的要求執行。凡到期拒絕復審者,操作證作廢,不得繼續作業。

      第十三條 屬市主管部門管理的特種作業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調動工種時,要征得技安部門同意。

      第十四條 調離本工種崗位半年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需回原工種工作時,必須經市主管部門審查考核,合格后方可恢復原工種,獨立操作。

      第十五條 對在安全生產和預防事故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特種作業人員,技安部門可根據情節,經主管廠領導同意給予獎勵。對違章作業或造成事故者,技安部門可根據情節,有權扣證一至十二個月,或者提出行政處分意見。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各單位要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管理。經常檢查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操作,嚴格實行憑證操作制度,無證者一律不準進行特種作業。對安排無證人員進行特種作業的單位,發生事故,根據情節,要追究單位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責任,直至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特種設備、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制度》與上級有關文件規定抵觸時,則按上級文件規定執行。

    作業管理制度14

      1、凡在離地面兩米以上進行的作業,都屬于高空作業。所有高空作業者,不論什么工種,進行作業的時間、地點,也不論專業或臨時,均應執行本制度。

      2、從事高空作業的人員,必須進行身體檢查。凡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癥、恐高癥及其他不適應高空作業的人,一律不準從事高空作業。

      3、凡遇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停止露天高空作業:

      3.1閃電、打雷、暴雨;

      3.2六級以上大風;

      3.3鋼管上雨水未干;

      3.4高空作業可能發生危險的其他情況。

      當上述情況過后,必須經公司安全員和有關技術人員檢查各種作業設備,確認無問題后,才能恢復作業。

      4、高空作業現場,應劃出危險禁區,設置明顯標志,嚴禁無關人員進入。

      5、凡經常進行高空作業的工作,應配備工具袋,高空作業使用的小型工具,均應裝入工具袋內,不準在鋼管上或腳手架上亂放工具。

      6、登高作業前,應仔細檢查登高工具和安全用具,如安全帽、安全帶、梯子、跳板、腳手架等,如有不符合要求的應立即改進或拒絕登高作業。

      7、所有高空作業人員,不準穿硬底鞋,一律使用安全帶。安全帶一般應高掛低用,即將安全帶繩端的鉤子掛在高的地方,而人在較低處進行作業。

      8、電焊工在兩米以上高空進行焊接時,必須找適當位置掛好安全帶。確實無處掛安全帶,又無其他方法解決掛安全帶時,則應做好其他防護措施,確保安全操作。

      9、進行高空焊接必須先將下方的易燃、易爆物品移至安全地帶,還要采取相應措施,確保割下的金屬或火花不致傷人或引起火災事故。

      10、電焊工所用焊條,應裝在焊條桶內,隨用隨取。用剩的焊條頭,應裝在鐵盒內或找適當的`地方放好,待工作完畢后一同帶下。

      11、高空作業人員不準從高空往地面拋擲物件,也不準從地面上往高空拋物件,應使用繩索、吊籃、高架車或吊車等傳遞物件。特殊情況下,如果必須從高空往地面拋擲物件時,地面應有人看管,以確保不傷害他人和損壞設備。

      12、高空作業所用小型機具(如葫蘆、千斤頂等)應找適當位置放好,并用繩索、鐵絲捆綁牢。

      13、站在跳板上工作時,不應站在跳板的端頭,同一跳板上站立作業人員不能超過2人。

      14、應盡量避免上、下層同時進行作業。如無法避免時,上下層之間必須設專用防護棚或其他隔離措施,上層不準堆放工具和物件。否則,應保證工人不在同一垂直線的下方進行工作。

      15、高空作業區的沿口、洞孔處,應設置護欄和標志,以防失足踏空。

      16、高空作業區的下方地面,嚴禁堆放腳手架、跳板或其他雜物,地面人員應禁止在高空作業區的正下方停留或通行。

      17、高空進行清洗工作時,應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防止工器具跌落,確保清洗液和污物不對下面建筑物、道路造成污染或損壞。

      18、嚴禁在高空作業時嬉戲打鬧,嚴禁在高空作業區睡覺。

      19、高空作業車在使用時必須使支撐臂有有效支撐點,并保證高空作業車水平(觀察車體水平儀確定)。風速高于10米時禁止使用高空作業車。

    作業管理制度15

      一、總則

      1.1本制度適用于施工作業的安全管理。規定了作業過程中安全管理的基本內容和要求。

      1.2生產部是施工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管理人員負責施工作業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施工作業的風險控制和環境保護管理

      2.1對于大、中、小修和維修以及新、改、擴建項目的每一項施工作業,生產辦組織人員進行風險和環境因素的辨識,填寫《環境因素識別與評價清單》和《環境影響評價表》。認真進行風險和環境因素評價,制定消減措施,完成風險和環境評價報告。

      2.2風險和環境評價報告經主要負責人審核后,上報公司安全環保部審核。經公司主管領導審批后實施。

      2.3施工單位對每一項施工作業必須組織人員進行風險和環境因素的辨識和評價,完成風險和環境評價報告,經公司安全質量環保部審核合格后,方可施工。

      三、裝置檢維修安全管理內容

      3.1裝置檢維修前,必須作好裝置停工檢維修的準備工作,成立檢維修臨時組織機構,對檢維修工作實行統一領導、統一指揮,組織機構中必須包含安全組,對檢修全過程的安全工作進行部署、檢查、總結,車間各檢維修現場都必須派專人負責現場作業的安全管理和監督。

      3.2停工檢維修項目應作到“五定”,即定檢修方案、定維修人員、定安全措施、定檢修質量、定檢修制度。

      3.3負責檢維修的人員應對所用的機具材料、設備零件及各種安全用具和防護用具進行認真的檢查與配備,根據檢維修任務布置檢維修現場,保證各通道暢通,對于檢查不合格的各種設備、安全用具和防護用具等要進行修復或更換。

      3.4裝置停工檢維修必須制定停工、檢維修、開工方案及相應的安全措施,并經過生產、技術和安全人員討論后,生產主管領導批準后執行。

      3.5裝置停工前,要按照工藝要求繪制出盲板圖和盲板拆裝表,盲板加裝完畢后,由生產辦確認后,方可進行檢修。

      3.6參加檢維修的人員(包括外委項目的檢修人員)在進入現場之前,檢維修組織機構要召開動員會,對參加檢維修的所有人員進行風險和環境保護以及預防措施、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的教育,并落實停工檢維修的安全措施。

      3.7外委項目在簽訂檢維修合同時,必須簽訂安全合同,明確施工單位對所承包檢修項目的安全工作負全責,要求施工單位加強自身安全管理,嚴格執行國家和上級部門的安全規定和本公司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并接受生產部的統一監督檢查。

      3.8對于檢修的外委施工項目,指定專人負責向施工單位作好檢修項目的技術交底,并掌握其施工進度、質量、安全情況,及時作好協調工作。

      3.9裝置停工由生產部按停工方案停工,確保安全停車。

      3.10裝置停工后,按照停工方案和工藝要求切斷進出裝置的物料,并按規定退出裝置區,易燃易爆、有毒、強腐蝕性的物料的回收要嚴格執行國家工業衛生排放標準,不允許任意排放。無火炬設施的帶壓易燃易爆氣體的排空,要緩慢進行,逐漸減壓,放空管線末端必須采取防火措施。

      3.11對盛裝有毒、可燃、腐蝕性物料的設備、容器及管道的檢修,在停工后,應進行徹底的蒸汽吹掃、氮氣置換,使其內部不含有殘渣、余氣,取樣分析符合安全技術要求后,加上符合其工藝壓力等級要求的盲板,使之與相連的設備、管道、系統隔絕,盲板的'拆裝應按停工方案的盲板圖進行,并作好明顯標志,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3.12在停工吹掃過程中,應停止裝置周圍(150米以內)一切預制用火及其他用火作業。

      3.13嚴禁用壓縮空氣直接吹掃帶油品的管線和容器,以防爆炸著火,而應該先用蒸汽(或氮氣)將油品和油氣吹掃干凈后,再用氮氣或壓縮空氣將存水吹掃干凈。

      3.14在停工檢修時,罐、槽、塔、容器、管線等設備中存留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時,其出入口或與系統連接處所加的盲板,應掛上“有物料,注意防火或防毒”的警告牌,并指定專人看管。

      3.15對于進入設備內部檢維修的項目,在打開設備人孔前,其內部溫度、壓力應降到常溫、常壓,并從上而下依次打開,在打開底部人孔時,應先打開最底部的放料閥、排空閥,待確認內部沒有堵塞或殘留物料時,方可進行,在打開人孔蓋之前,切忌把螺絲全部松開,嚴防燙傷人員。

      3.16對于含油污水系統的檢查,包括下水井、地漏要確實封死、蓋嚴,裝置區內的地坑、平臺及設備、管道外表面的油污、物料要吹掃干凈,避免動火時發生爆炸著火。

      3.17裝置停工的注意事項:

      3.17.1裝置停工時,必須有一名領導在場與當班班長統一指揮停工,停工過程不宜過快,并注意加強與有關單位的聯系;

      3.17.2設備、管線吹掃必須制定流程和吹掃登記表,明確吹掃程序、吹掃時間和負責人,依次進行吹掃置換,防止遺漏或吹掃后又串進物料;

      3.17.3禁止向地面、下水井和空中排放油品(或物料),防止發生爆炸、著火、中毒等事故,裝置排放物料應在裝置全部停車后,方可進行;

      3.17.4凡是檢修項目,公司安全負責人必須同檢修施工單位負責人進行現場交接,交接內容包括:檢修部位的名稱及檢修作業的內容;檢修部位處理情況,包括處理時間、分析結果和分析時間,裝拆盲板的部位和采取的措施,檢修作業的環境及注意事項等,未經公司安全負責人交待和未經生產崗位班組長同意,檢修人員不得進行檢修工作。

      3.18所有檢修人員進入施工現場,必須穿戴好個人防護用品,并嚴格執行檢修規程和本工種的安全技術規程。

      3.19檢修中的用火管理,嚴格執行輕化工廠《工業動火安全管理制度》。

      3.20在檢維修期間要加強保衛工作,保衛科要24小時派專人值班巡邏,關鍵設備和要害部位的檢修,要控制無關人員進入。

      3.21在檢維修期間要保證廠區內的消防通道暢通無阻,消防水壓充足,各種消防器材完好備用。

      3.22裝置檢修后,檢修單位與本廠要有明確的交接程序,檢修現場必須作到工完、料凈、場地清。

      3.23開車前,生產辦要組織有關人員對裝置的各項設施進行全面檢查,并使之處于良好的狀態。

      3.24檢修后的壓力容器、設備及管線等,必須按規定進行試壓、試漏,傳動設備要進行單機試運,安全裝置要進行調試復位,未經過試驗的設備、管道、儀表和連鎖等不準投入使用。

      3.25接收易燃物料的密閉設備和管道,在接收物料前必須按工藝要求進行氣體置換合格,按方案拆除盲板,由生產辦組織人員進行驗收。

      四、監督檢查和考核

      4.1各級安全人員要深入現場,加強安全監督檢查,發現危及安全的作業,有權制止并幫助擬定安全措施。

      4.2要派專人在現場進行監督。作業不停,監督人員不能撤離。

      4.3施工現場監督人員一般要監督檢查如下內容是否符合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4.3.1施工人員勞動保護用具的穿戴情況;

      4.3.2消防設施和防護用品的配備情況;

      4.3.3各種施工方案和作業票的實施情況;

      4.3.4施工現場的交叉作業和外部環境的變化情況。

      4.4現場監督人員有權制止施工過程中的“三違”行為,及時向上級匯報。緊急情況下,可以先停止作業,再進行匯報。

      4.5對車間執行本規定情況,生產部以定檢和抽檢相結合的方法進行檢查,并根據檢查情況按有關規定進行獎懲。

      4.6違反本規定或造成事故的責任者,視情節給予批評、扣獎或行政處罰。性質惡劣并造成重大事故的責任者,按照事故管理規定進行處理。

      五、附則

      5.1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5.2本制度由生產部負責解釋。

      5.3本制度可以和生產設施檢維修安全管理制度交互參照。

      5.4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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