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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時間:2024-09-09 18:05:32 規章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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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好的制度可使各項工作按計劃按要求達到預計目標。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1

      一、動火區內不準放易爆、可燃物和其它雜物,應配備一定量的消防器材。

      二、動火區要設立顯標志,落實專人管理。

      三、在禁火區動火,均須辦“用火證”,經營、儲存場所內禁止用電爐、煤氣取曖、熱飯等。

      四、用火證上應明確負責人、有效期、用火區域和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證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門審批。

      五、在禁火區風使用電、氣焊(割)、噴燈和在易燃、易爆區域使用電鉆、砂輪等,可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必須申請辦理動火證。

      六、動火作業分三級管理:

      1、特殊動火,指在處于運行狀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和罐區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險的動火作業。

      2、一級動火,是指易燃、易爆區域(即:甲類火災危險區域)的動火作業。

      3、二級動火,指一級動火以外的動火作業。

      七、特殊動火和一級動火必須經分析合格后方可進行,其動火證的有效期為1天(24小時);二級動火也應該分析,二級動火證明有效期為6天(24小時)。

      八、動火證上應清楚標明動等級、動火有效期、申請辦證單位、動火詳細位置、工作內容(含動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動火分析的取樣時間、取樣點、分析結果、每年開始動火時間以及各項責任人和各級審批的簽名和意見。

      九、各項責任的職責

      1、動火項目負責人對執行動火作業負全責,必須在動火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其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業人員交待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2、動火人員在接到動火證后,要詳細核對其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和審批手續不完備作業。

      3、動火監護負人員負責動火現場的安全防火檢查和監護工作,應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滅火手段的人擔當,監護人需在動火征上簽字認可。

      監護人在作業中不準離開現場,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作業完成后,要會同動火項目負責人、動火人檢查,消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4、動火分析人對分析結果負責,根據動火證的要求和現場情況,親自取樣分析,在動火證上如實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結果并簽字認可。

      5、各級審查批準人必須對動火作業的`審批負全責,必須親自到現場詳細了解動火部位和周圍情況,審查動火證審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確認符合安全條件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

      十、動火分析應符合下規定:

      1、凡可能與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設備、管道等部位的動火,均應加堵盲板與系統徹底隔離、切斷,必要時應掉一段聯接管道。

      2、易燃、可燃物的設備、管線、容器等,必須經清除沉積物,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如進入設備內動火,同時要辦“設備內作業許可證。”

      3、在用樹脂、塑料等可燃物質制造的容器、設備內動火,要做好防火隔絕措施,防熾熱焊渣引的火災。

      4、動火部位應備有適用的消防器材或滅火措施。

      5、5級以上大風、停止室外動火作業。

      十一、動火分析應符合下列規定:

      1、取樣要有代表性,特殊動火的分析品要保留到動火作業結束。

      2、取樣與動火的間隔不得超過30分鐘,如超過此間隔期或動火作業中間停止作業時間隔不得超過30分鐘,均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3、使用測爆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分析時,該儀器必須經被測對象的標準樣標定合格。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嚴格管理公司內部在易燃易爆區域的動火作業,預防安全生產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動火安全作業證》以下簡稱《作業證》,適用于本公司生產廠區。

      第二章、術語和定義

      第三條、動火作業是指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置以外的非常規作業,如使用電焊、氣焊(割)、噴燈、電鉆、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

      第四條、易燃易爆場所包括原料罐區、裝置罐區、油庫、鍋爐房等生產區域及其附屬設施外緣兩側各5米范圍內。

      第五條、固定動火區為機動車間三修庫房。

      第六條、動火作業分級

      (一)特殊動火作業是指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

      (二)一級動火作業是指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除特殊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

      (三)二級動火作業是指除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易燃易爆區域的動火作業。

      (四)遇節日、假日或其他特殊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前應升級管理。

      第三章、職責

      第七條、動火作業負責人

      (一)負責辦理《作業證》并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二)應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三)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四)辦理好《作業證》后,車間安全員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和監護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方可批準開始作業。

      第八條、動火人

      (一)參與危害因識別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二)逐項確認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三)確認動火地點和時間;

      (四)發現不具備安全條件不得進行動火作業;

      (五)隨身攜帶《作業證》。

      第九條、監護人

      (一)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并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

      (二)堅守崗位,不準脫崗;在動火期間,不準兼做其它工作;

      (三)發現動火人違章作業時應立即制止;

      (四)在動火作業完成后,應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第十條、動火負責人

      (一)參與危害因識別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二)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

      (三)在動火作業中,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第十一條、分析人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一)分析人對動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結果負責;

      (二)根據動火點所在車間現場情況,到現場取樣、檢測分析,在《作業證》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數據并簽字;

      (三)不得用合格等字樣代替分析數據。

      第十二條、審批人

      (一)動火作業的審批人是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的最終確認人,對自己的批準簽字負責;

      (二)審查《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三)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四)檢查、確認《作業證》審批手續,對手續不完備的《作業證》應及時制止動火作業。

      第十三條、二級動火作業由動火作業所在車間負責人終簽,一級動火作業由安環部終簽,特殊動火作業由生產副總終簽。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 《動火安全作業證》管理

      (一)特殊動火、一級動火、二級動火的《作業證》應以明顯標記加以區分;

      (二)《作業證》的辦理和使用要求

      1、動火作業負責人負責辦理《作業證》,按《作業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

      2、一個動火點實行一張《作業證》管理;

      3、《作業證》不得隨意涂改和轉讓,不得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

      4、《作業證》一式三聯,二級動火由動火車間,動火人、動火點所在崗位各存留一份被查。一級動火和特級動火由安環部、動火車間、動火人各存留一份,《作業證》保存期限至少為1年;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5、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的《作業證》有效期不超過8 h。

      6、二級動火作業的《作業證》有效期不超過72h,每日動火前應進行動火分析。

      7、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限,應重新辦理《作業證》;

      8、遇節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三)安環部負責動火作業證的管理。

      第十五條、動火作業安全要求

      (一)基本要求

      1、動火作業應辦理《作業證》,進入受限空間、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時,還須辦理受限空間作業證和高處作業證;

      2、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護,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3、凡在盛有或盛過危險化學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及處于易燃易爆場所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2規定執行;

      4、凡處于易燃易爆場區域的動火作業,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距用火點15 m以內的,應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用火點周圍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有效的空間隔離措施;

      5、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6、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7、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 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 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液體;不得在動火點10 m范圍內及用火點下方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

      8、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動火工器具本質安全程度,保證安全可靠;

      9、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應小于5 m,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不應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曬;

      10、動火作業完畢,動火人和監火人以及參與動火作業的.人員應清理現場,監護人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二)特殊動火作業的安全要求

      1、特殊動火作業在符合

      (一)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2、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得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3、應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4、動火作業前,生產車間應通知生產調度部門及有關單位,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5、動火作業過程中,應使系統保持正壓,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6、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應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三)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1、動火作業前應進行安全分析,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

      2、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作業,應采取上、中、下取樣;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取樣;在設備外部動火作業,應進行環境分析,且分析范圍不小于動火點10 m;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3、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 min,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 min,應重新取樣分析。特殊動火作業期間還應隨時進行監測;

      4、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應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5、動火分析合格判定

      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體積百分數);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2%(體積百分數)。

      本制度自總經理簽發之日起執行,最終解釋權歸安環部所有。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3

      各部門應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得擅自動用明火。

      1. 嚴禁任何人在飯店范圍內擅自焚燒廢物、樹葉、垃圾等物品。

      2. 施工工程中確需動用明火時,必須到保安部辦理動用明火申請審批手續,并遵守以下要求方可動火施工。

      1. 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

      2. 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按照單位的.用火管理制度辦理審批手續;

      3. 落實現場監護人,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

      4. 動火施工人員應當持有操作證遵守消防安全規定,并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5. 對施工區和使用區進行防火分隔,清除動火區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專人監護,保證施工及使用范圍的消防安全;

      3. 廚房、餐廳、鍋爐等生產用火,必須專人值班,做好防火監護工作,按安全操作規程正確操作。

      4. 公共娛樂場所嚴禁在營業時間動火施工。

      5. 員工嚴禁在飯店內吸煙。

      6. 漠視動火規定,擅自動用明火者,以嚴重違反店規,破壞飯店安全,給予除名處理。

      7. 如因違反規定釀成火災事故者,將給予賠償經濟損失、罰款及行政處罰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4

      加油站內嚴禁煙火。

      上崗人員不準隨攜帶火柴、打火機、香煙等物品。

      因設備檢修等情況必須動用明火時,要書面報告公司,獲得批準后,采取可靠安全的防護措施后方可施工。

      用煤氣灶燒水做飯的加油站,要有專人對煤氣灶進行管理。

      用鍋爐取暖,一定要按照有關規定安裝,要有專人負責檢查管理。

      未經批準,不得自行變更用火位置和擴大用火范圍。

      油站應從嚴控制危險區域內使用明火,電加溫器,電鉆,砂輪,風鎬,鋼鋸等非防爆電器,以及進行其他可能產生火花的用火作業。

      加油站根據用火場所、部位的`危險程度,分為一級用火、二級用火、三級用火。在油罐罐體、加油機、油(氣)管道等儲輸油設備上的直接用火,為一級用火。在桶裝附油庫房、裝卸油作業區、加油區、閥組井、管溝等危險場所實施用火作業,為二級用火。在儲油區、作業區和加油站站區內除一級,二級用火范圍以外的用火,為三級用火。

      加油站用火作業前,應當根據作業內容確定用火級別,向有關部門提出用火申請,說明用火理由、種類、地點、時間、項目、工作量、施工人員以及防火防護安全措施,填寫《加油站用火作業審批表》。

      用火作業應當批報,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加油站內用火。

      油站用火作業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組織實施:

      用火作業期間,站領導必須親自組織,并指定現場用火安全監督員,屬于一、二級用火的,請求有關專家赴現場指導用火作業;

      各類作業人員應當嚴守崗位,各司其職,嚴格按照用火作業方案和操作規程實施和監督用火作業,及時掌握 用火安全情況,發現異常,立即采取措施,防止發生事故;

      收發、測量和加注油料期間,禁止用火;

      在輸油管道、油罐等設備上用火時,必須預先切斷油源,并采取騰空、清洗和通風等安全措施,待達到用火條件后方可用火;

      爆炸危險場所可燃氣體濃度高于爆炸下限40%時,不得用火;

      作業現場必須備足滅火器具;

      施工結束,檢查余火,清理用火現場,確認無隱患后方可撤離。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5

      1、 目的:建立動火證辦理和使用,動火中應落實措施程序

      2、 范圍:適用于公司動火管理

      3、 責任者:安全部、保衛科、動火單位

      4、 程序

      4.1禁火區的劃分公司安全部門登記審批劃定' 固定動火區' ,固定動火區以外,一律為禁火區。在禁火區動火,必須辦理動火證制度。

      4.2 動火許可證的辦理、使用4.2.1 在禁火區,除生產工藝用火外,其他可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作業均屬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手續,嚴禁無動火證動火,否則從嚴論處,電工必須持有效動火證(附件1 )后,接電焊機,否則從嚴論處。

      4.2.2 申請動火單位,應根據動火安全規定落實動火中的各項動火措施,安排好動火監護人(不得少于2 人且至少有一名男職工)后方可申請動火。

      4.2.3 動火證由申請動火單位指定專人或動火項目負責人辦理,動火證由公司安全部門審批,特別危險區動火,報分管生產副總審批。

      4.2.4 安全部門向動火負責人及其了解動火前準備工作情況時,都必須如實回答,否則,從嚴處理。

      4.2.5 必須在動火證批準有效時間和區域內進行動火工作,凡延期或補充動火都有必須重新辦理' 動火證'.

      4.2.6動火人到達動火地點后,首先要檢查動火證中的各項措施是否落實,如有一項不落實,有權拒絕動火。

      4.2.7'動火證' 由動火人隨身攜帶,不得轉讓,不得涂改或轉移動火地點。

      4.2.8 動火證審查批準,必須到現場審查,確認安全,可靠,方能開具' 動火證'.

      4.3動火中落實的安全措施

      4.3.1 將動火設備內的可燃、易燃物質徹底清理干凈,然后用蒸氣或空氣吹掃或水洗,并保持足夠的時間和次數,保證容器內無可燃、爆氣體或液體,最后還要放滿清水。

      4.3.2 切斷動火容器設備相連管道,并加設備盲板,進行徹底隔絕動火車間易燃易爆物料必須清理干凈。

      4.3.3 進入塔、油罐容器動火,應作爆炸分析和含氧量測定,合格后方可動火,并必須到安全部門開具罐內安全審批單(附件2 ),方可進入容器。

      4.3.4 能拆下的管道,閥門、水容器等應盡量拆下,拿到安全地帶動火,更換下的設備、儀表、配件如需重新使用,在動火期間安裝的.,應清洗干凈后方可進行。

      4.3.5 動火前應整體考慮,與制造部門聯系,如有威脅的動火安全的相鄰部門及其他,制造部門應通知采取安全措施。

      4.3.6 動火前動火負責人應定出應急措施,備好監火滅火器材,監火一律使用指定專用滅火器,如需動用其他滅火器,需經安保科同意,否則,按廠規廠紀細則第五條第二點處罰。

      4.3.7 動火工具必須完好,安全附近齊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氧氣瓶和乙炔瓶離明火10米以上,乙炔瓶與氧氣瓶應距在7 米以上,如違反規定出現事故,由動火人員負責。

      4.3.8 動火附近的下水井、水溝、電纜溝、排水溝應清除易燃、易爆物或予封閉隔離,5 級以上大風不準室外高處作業。

      4.3.9 電焊回路線應接在焊件上,如不能直接接在焊件上,應盡量縮短回路線距離。動火過程中跑、冒、滴、漏易燃物等其他緊急情況時,應停止動火。恢復正常,且應批準后方可繼續動火。

      4.3.10室內動火應將門窗打開,周圍設備遮蓋,附近不準有石油醚、酒精等揮發性強的易燃物,用于生產或敞開存放,擦洗設備等,同時易燃易爆物料在動火期間不得通過動火現場。一個車間動火,相鄰車間需做好相應的防護措施,防止火災蔓延。

      4.3.11非特殊情況,嚴禁帶料,帶壓和開車動火。

      4.3.12動火完畢,電焊人員應熄滅余火,切斷電焊機電源,關掉乙炔和氧氣發生器,檢查確保安全后,方可離開。

      4.3.13乙炔瓶和氧氣瓶除車間檢查外,必須按規定存放。

      4.3.14動火結束,監火人員應把消防器材放回原位,動火負責人應將動火現場全面檢查(用水清洗)安排清理,以防意外。

      4.3.15各級安全員,義務消防隊員有權對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4.3.16監火人在動火期間自始自終不得離開監火崗位,如有特殊情況,需離開崗位時,動火負責人必須指定代理人。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6

      一、目的

      規范動火作業分級,確保作業過程中的安全與防護。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生產、施工、檢維修等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作業。

      三、術語解釋

      3.1動火作業

      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置以外的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常見動火作業包括但不限于:

      ——各種焊接、切割作業;

      ——使用噴燈等明火作業;

      ——在易燃易爆區使用非防爆的通訊和電氣設備;

      ——其他動火作業。

      3.2易燃易爆場所

      生產和儲存物品的場所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中火災危險分類為甲、乙類的區域。

      3.3動火作業分級

      動火作業分為特殊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三級。

      3.3.1特殊動火作業

      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

      3.3.2一級動火作業

      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除特殊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廠區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

      3.3.3二級動火作業

      除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禁火區的動火作業。

      固定動火區設置:實施風險辨識、落實安全措施、制定現場處置方案、落實責任人并提出申請。

      3.4“四不動火”原則

      “提出申請”沒有經過批準不動火;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安全措施沒有落實不動火;動火部位、時間與“提出申請”不符不動火。

      3.5“三個一”原則

      特級、一級動火嚴格執行“一個動火點、一張《動火作業許可證》、一個動安全管理制度(參考)

      火監護人”。

      四、職責要求

      4.1安全管理員職責

      4.1.1確認作業前安全準備情況,檢查《動火作業許可證》辦理情況;

      4.1.2對《動火作業許可證》、施工組織設計和現場處置方案進行審查;

      4.1.3對作業現場安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章及時制止,發現不符合項督促作業車間及時整改;

      4.2動火監護人(驗收人)職責

      4.2.1全面了解動火區域和部位狀況,掌握急救方法,熟悉現場處置方案,熟練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護器具,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

      4.2.2確認各項安全措施落實到位后方可允許動火;

      4.2.3對所有現場施工人員的違章行為,有權批評教育或制止;

      4.2.4在動火作業發生異常情況時,立即進行應急處置并上報;

      4.2.5動火作業后,確認無遺留火種,簽字關閉《動火作業許可證》后,方可離開現場。

      4.3動火作業人職責

      4.3.1了解動火作業安全操作程序,具備相應操作能力;

      4.3.2持經審批有效的.《動火作業許可證》進行動火作業,嚴格執行安全管理要求;

      4.3.3作業前,充分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過程中的危害因素并核實相應對策處理措施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一切符合標準要求,必須嚴格按照《動火作業許可證》規定和操作規程的要求進行作業;

      4.3.4對違反本標準強令冒險作業、安全措施不落實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4.3.5作業過程中如發現情況異常或感到不適等情況,應發出信號或及時報告,采取適當措施并迅速撤離現場。

      五、作業前安全管理要求

      5.1作業前準備工作

      5.1.1危險作業基本原則

      按照規避、消除、減輕先后次序,盡可能減少動火作業的風險、頻次、持續時間和作業人員數量,避免動火作業為首選。

      5.1.2明確作業人員

      作業過程中參與人員包括作業現場負責人、作業人員、監護人、作業審批

      安全管理制度(參考)

      人和安全監督人員。監護人應由作業車間指定具備監護能力的人員擔任。

      5.1.3實施風險辨識

      動火作業前,結合作業活動內容和現場環境,進行風險辨識,包括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和管理上缺陷,將辨識結果填入《動火作業風險分析表》。

      5.1.4制定控制措施

      根據風險辨識結果,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并將安全控制措施填入《動火作業風險分析表》和《動火作業許可證》。特級、一級動火應制定動火安全施工方案。

      5.1.5制定現場處置方案

      制定動火作業事故現場處置方案,明確可能出現的緊急情況、現場應急措施、可靠的聯絡方式、作業人員緊急狀況時的逃生路線和救護方法、現場應配備的救生設施和滅火器材等。現場處置方案應與作業所在單位的應急體系保持協調和統一。

      5.1.6安全技術交底

      動火作業前,進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告知作業中存在的風險、現場環境和作業安全要求,以及作業中可能遇到意外時的處理和救護方法。

      5.1.7作業前檢查

      5.1.7.1作業人員條件檢查

      動火作業前,動火作業人應了解作業過程面臨危害,掌握危害控制措施,持有生產經營單位核發的安全培訓上崗證。特種作業人員《特種作業操作證》。對患有職業禁忌癥(如心臟病、貧血病、癲癇病、精神疾病等)、飲酒、患病等不適于動火作業的人員,不得進行動火作業。

      5.1.7.2設施設備安全檢查

      動火作業中的安全標志、工具、儀表、電氣設施、勞動防護用品和各種設備,作業車間現場負責人應在作業前加以檢查,確認其完好后方可投入使用。

      5.2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要求

      5.2.1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高處進行動火作業,還應執行高處作業的相關規定。

      5.2.2作業前,作業車間現場負責人負責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易燃物品。

      5.2.3使用的電氣用具應符合《臨時用電作業安全許可管理制度》要求。

      5.2.4動火施工區域應由作業車間負責設置警戒,嚴禁與動火作業無關人員或車輛進入動火區域。

      5.2.5現場應由作業車間負責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并設置警示標識。

      安全管理制度(參考)

      六、作業中安全管理要求

      6.1通用安全管理要求

      6.1.1落實動火作業安全措施,現場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動火作業過程中嚴格按照安全措施或安全施工方案的要求進行作業。

      6.1.2動火作業人員應在動火點的上風向作業,應位于避開可燃液體、氣流可能噴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并采取隔離圍堵等措施控制火花飛濺。

      6.1.3用氣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的間隔不小于5m,且乙炔氣瓶嚴禁臥放,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距離不得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曬。

      6.1.4動火作業過程中,監護人和安全監督人員應堅守作業現場,發現違章動火應立即制止動火作業。

      6.1.5在地面進行動火作業,周圍有可燃物,應采取防火措施。動火點附近如有陰井、地溝、水封等應進行檢查,并根據現場的具體情況采取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距動火點15m內所有的漏斗、排水口、各類井口、地溝等應封嚴蓋實。確保安全。

      6.1.6作業中應監控天氣條件,遇有六級以上(含六級)風應停止室外一切動火作業。

      6.1.7動火作業人員、地點、監護人、動火方式等動火作業實質性內容發生變更的,應重新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

      6.1.8動火作業過程中,作業人員、監護人、作業所在部門、安全管理員應保持良好的信息溝通。

      6.1.9安全管理員應隨時檢查動火作業現場,發現隱患立即督促整改,確保作業安全。

      6.1.10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要良好,以保證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6.2高處動火作業

      6.2.1高處動火作業應執行《高處作業安全許可管理制度》,佩戴好阻燃安全帶等防護用品。

      6.2.2高處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陰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并采取措施,在下方鋪墊阻燃毯、封堵孔洞等防止火花濺落措施,動火監護人應隨時關注火花可能濺落的部位。

      6.2.3遇有五級以上(含五級)風不應進行室外高處動火作業。

      6.3應急處置

      作業過程中發現動火作業的安全技術設施有缺陷和隱患時,應及時解決;危及人身安全時,應停止作業,并根據現場處置方案規定程序撤離。

      安全管理制度(參考)

      七、作業后安全管理要求

      7.1動火作業完工后,清除殘火,10分鐘后,作業現場負責人確認現場無遺留火種(包括暗火),組織將作業現場清掃干凈,作業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廢料清理運走。

      7.2涉及臨時用電的動火作業,應由電氣專業人員拆除電氣線路和用電設備。

      7.3動火作業完工后,驗收人對現場進行驗收,確認安全后,作業人員撤離現場。

      7.4動火作業完工后,作業現場負責人對作業過程進行總結,對發現的問題加以改進。將總結評估及改進意見會同《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存檔于安全管理員。

      八、許可證管理

      8.1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

      動火作業,由作業現場負責人提出申請,填寫《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制定、落實安全措施并確認簽字,連同安全施工方案、現場處置方案、風險分析結果一起提交到安全管理員。

      8.2《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是動火現場操作依據,只限在指定地點、指定措施和時間范圍內使用,不得涂改、代簽和轉讓,不得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

      8.3《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一式兩份:作業人員、安全管理員各持一份。作業完成后,監護人將《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簽字,交安全管理員存檔。

      8.4遇節日、假日、夜間或其它特殊情況時,固定動火、二級動火《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審批升級管理。

      8.5動火作業因故取消,《動火作業安全安全許可證》由原審批人簽批,并告知各相關方。

      九、相關記錄文件

      動火作業安全許可證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7

      1、應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生產、維修、建設等工作的需要,經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廠安全、防火部門登記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固定動火區以外一律為禁火區。

      2、設立固定動火區的條件和要求:

      (1)固定動火區應設置在易燃、易爆區域主導風向的上風向。

      (2)距易燃、易爆廠房、罐區、設備、陰井、排水溝、水封井等,不應小于30米。

      (3)室內固定動火區應以實體防火墻與其它部分隔開,門窗向外開,道路要暢通。

      (4)生產正常放空或發生事故時,可燃氣體不會擴散到固定動火區內。

      (5)固定動火區內不準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雜物,應配備一定數量的消防器材。

      (6)固定動火區要設立明顯標志,落實專人管理。

      3、在禁火區內,除生產工藝用火外,其它可產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熾熱的長期作業(如:化驗室用的電爐、電熱器、酒精爐、茶爐等),均須辦“用火證”,用火證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許超過一年。

      4、用火證上應明確負責人、有效期、用火區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證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門審批,用火時要將用火證懸掛在用火點附近備查。

      5、在禁火區內使用電、氣焊(割)、噴燈及在易燃、易爆區域使用電鉆、砂輪等,可生產火焰、火花及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必須申請辦理動火證。

      6、動火作業分三級管理:

      (1)特殊動火,指在處于運行狀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和罐區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險的動火作業。

      (2)一級動火,易燃、易爆區域(即:甲、乙類火災危險區域)的動火作業。

      3)二級動火,指一級動火及特殊動火以外的動火作業。

      (4)凡全廠、一個車間或單獨廠房內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隔離措施后的動火作業,可根據其火災危險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為二級動火管理。

      (5)遇節、假日或生產不正常情況下的動火,應升級管理。

      (6)各類動火作業區域應由各廠明文規定,并在廠區平面圖上標明。

      7、特殊動火和一級動火必須經分析合格后方可進行,其動火證的有效期為一天(24小時);二級動火也應該分析,二級動火證的有效期為六天(144小時)。

      8、動火證上應清楚標明動火等級、動火有效期、申請辦證單位、動火詳細位置、工作內容(含動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動火分析的取樣時間,取樣點、分析結果、每次開始動火時間以及各項責任人和各級審批人的簽名及意見。

      9、各項責任人的職責。

      (1)動火項目負責人對執行動火作業負全責,必須在動火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其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業人員交待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2)動火人在接到動火證后,要詳細核對其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和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動火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并向單位防火部門報告。動火人要隨身攜帶動火證,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作業。每次動火前30分鐘(含動火停歇超過30分鐘的再次動火)均應主動向現場當班化工班組長呈驗動火證。

      (3)動火監護人員負責動火現場的安全防火檢查和監護工作,應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滅火手段的人擔當,監護人需在動火證上簽字認可。

      (4)監護人在作業中不準離開現場,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作業完成后,要會同動火項目負責人、動火人檢查,消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5)班、組長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工作,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6)動火分析人對分析結果負責,根據動火證的要求及現場情況,親自取樣分析,在動火證上如實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結果并簽字認可。

      (7)各級審查批準人必須對動火作業的審批負全責,必須親自到現場詳細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審查并確定動火等級,審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證審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確認符合安全條件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

      10、動火分級終審權規定如下:

      一級動火,是動火單位所屬車間主任復查后,報廠安全(防火)部門終審批準。

      二級動火由動火部位所屬基層單位主管主任終審批準。

      特殊動火由廠安全(防火)部門復查后,報主管領導終審批準。

      11、動火分析應符合下列規定:

      (1)取樣要有代表性,特殊動火的分析樣品要保留到動火作業結束。

      (2)取樣與動火的.間隔不得超過30分鐘,如超過此間隔期或動火作業中間停止作業時間超過30分鐘,均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3)使用測爆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該儀器必須經被測對象的標準樣標定合格。

      12、動火分析應執行以下標準:

      (1)若使用測爆儀時,被測對象的氣體或蒸汽的濃度應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體積比。以下同)。

      (2)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時,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濃度大于等于10%時,其濃度應小于1%;當爆炸下限濃度大于等于4%時,其濃度應小于0.5%,當爆炸下限濃度小于4%,其濃度應小于0.2%。

      13、動火尚應執行下列有關規定:

      (1)凡可能與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設備、管道等部位的動火,均應加堵盲板與系統徹底隔離、切斷,必要時應拆掉一段聯接管道。

      (2)有易燃、可燃物的設備、管線、容器等,必須經清除沉積物,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如進入設備內動火,同時要辦“設備內作業許可證。”

      (3)在用樹脂、塑料等可燃物質制造的容器、設備內動火,要做好防火隔絕措施,防止熾熱焊渣引起的火災。

      (4)動火部位應備有適用的消防器材或滅火措施。

      (5)五級以上大風,停止室外動火作業。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8

      一、目的

      本制度規定了公司廠區區域動火作業分類、安全防火要求、動火分析測定及合格標準、《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等。

      二、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廠區區域內除固定動火區以外的動火作業。

      但固定動火區內對盛有或盛過物料、油品、硫酸等的容器、設備、管道、儲罐等進行動火作業,仍要按本規程規定的要求進行,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

      三、定義

      1、動火作業

      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裝置以外的禁火區內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如使用電焊、氣焊(割)、塑料焊、噴燈、電鉆、打磨、砂輪等作業。

      2、易燃易爆場所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及《石油化工企業防火設計規范》(GB50160)中火災危險性分類為甲、乙類區域的場所。我公司為各生產車間、倉庫、罐區、氣柜區、棚庫、污水處理站、固廢倉庫及其它涉及甲、乙類物料的區域。

      3、固定動火區

      固定動火區系指允許正常使用電氣焊(割)及其他動火工具從事檢修、加工設備的區域。在固定動火區域內動火可不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我公司固定動火區為機修房室內及室外30m區域范圍。公司生產區域內除固定動火區以外均為禁火區域。

      2四、動火作業分類

      動火作業分為特殊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三類,遇節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1、特殊動火作業

      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

      2、一級動火作業

      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除特殊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廠區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

      3、二級動火作業

      悉現場環境,進一步核實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熟悉應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布。

      (4)、動火作業單位為外包施工時,外包施工單位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a)、施工單位必須持有效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及相關的施工資質證書,動火作業人員必須持《特種作業操作證》;(b)、施工單位必須向園區繳納“風險抵押金”,為施工人員繳納“意外傷害險”;(c)、施工單位必須編制《施工方案》及《應急處置方案》;(d)、施工單位必須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e)、所有動火作業器具必須交由公司統一管理,使用時憑證領取。

      (5)、作業前,動火作業單位對作業現場及作業涉及的設備、設施、工器具等進行檢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a)、作業現場消防通道、行車通道應保持暢通;影響作業安全的雜物應清理干凈;(b)、作業現場的梯子、欄桿、平臺、蓋板等應確保安全;(c)、作業使用的個體防護器具、消防器材、通信設備、照明設備等應完好;(d)、作業使用的電氣焊用具、腳手架、等各種工器具應符合作業安全要求。

      (6)、進入作業現場的人員應正確佩戴符合GB 2811要求的安全帽,按規定著裝及佩戴相應的個體防護用品,多工種、多層次交叉作業應統一協調。動火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患有職業禁忌證者不應參與動火作業。監火人員應配戴紅色“監火人”袖標,堅守崗位,如確需離開,應有專人替代監護。

      (7)、作業前,作業單位應辦理作業審批手續,并有相關責任人簽名確認。涉及進入受限空間、盲板抽堵、高處作業、吊裝、臨時用電、動土、斷路等其它特殊作業時應同時辦理相應的作業審批手續。作業時審批手續應齊全、安全措施應全部落實、作業環境應符合安全要求。

      (8)、動火人憑《動火安全作業證》領用動火作業器具;

      (9)、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10)、凡處于GB 50016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動火作業,距用

      火點15 m以內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用火點周圍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有效的隔離措施;

      (11)、凡在盛有或盛裝過危險化學品的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設施及處于GB 50016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作業;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5.3規定執行;

      (12)、拆除管線進行動火作業時,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13)、在有可燃物構件的涼水塔、脫氣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采取防火隔絕措施;

      (14)、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時,設備內氧含量不應超過23.5%;

      (15)、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 m內不應排放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 m內不應排放可燃液體;在動火點10 m范圍內及用火點下方不應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

      (16)、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之間距不應小于5 m,二者與作業地點間距不應小于10 m,并不應在烈日下曝曬;

      (17)、涉及一級或特殊動火作業的,由安環部牽頭聯合生產單位及動火作業單位對動火現場進行全程錄像,并實行“一票一錄像”,并保留該錄像至少三個月;

      (18)、當生產裝置或作業現場出現異常情況可能危及作業人員安全時,生產單位應立即通知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當作業現場出現異常,可能危及作業人員安全時,作業人員應停止作業,迅速撤離,作業單位應立即通知生產單位;

      (19)、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20)、五級風以上(含五級)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確需,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21)、在受限空間、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時,還應執行相關的

      規定。

      2、特殊動火作業要求

      特殊動火作業在符合以上規定的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1)、在生產不穩定的情況下不應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2)、應預先制定作業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3)、生產車間應預先通知公司各相關部門,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及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4)、應在正壓條件下進行作業;

      (5)、應保持作業現場通排風良好。

      六、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1、作業前應進行動火分析,具體要求如下:

      (1)、動火分析的監測點要有代表性,在較大的設備內動火,應采取上、中、下取樣;

      在較長的物料管線上動火,應在徹底隔絕區域內分段取樣;

      (2)、在設備外部動火,應在不小于動火點10 m范圍內進行環境分析;

      (3)、取樣與動火間隔不應超過30 min,如超過此間隔或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 min,應重新取樣分析,每日動火前均應進行動火分析;

      特殊動火作業期間應隨時進行監測;

      (4)、作業中斷時間超過60min,應重新分析,每日動火前均應進行動火分析;

      特殊動火作業期間應隨時進行監測;

      (5)、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檢測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應經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

      2、動火分析合格標準為:

      (1)、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5%(體積百分數);

      (2)、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于0.2%(體積百分數)。

      七、《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1、《動火安全作業證》的區分

      《動火安全作業證》應根據作業的危險程度寫明作業等級。

      2、《安全作業證》的辦理和使用

      (1)、《動火安全作業證》由申請動火單位指定動火項目負責人辦理。辦證人應按《動火安全作業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然后根據動火等級,按本款第3條規定的審批權限辦理審批手續,最后將辦理好的《動火安全作業證》交動火項目負責人。

      (2)、動火負責人持辦理好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將《動火安全作業證》交給動火人。

      (3)、一份《動火安全作業證》只準在一個動火點使用。如果在同一動火點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一份《動火安全作業證》,但參加動火作業的所有動火人應分別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

      (4)、安全作業證不應隨意涂改和轉讓,不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使用范圍、轉移作業部位或異地使用。

      (5)、作業內容變更,作業范圍擴大、作業地點轉移或超過有效期限,以及作業條件、作業環境條件或工藝條件改變時,應重新辦理安全作業證。

      3、《動火安全作業證》的審批

      凡是涉及重大危險源的易燃易爆場所一律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特殊動火作業提級為公司主要負責人審批;一級動火作業提級為主管副總或總工程師(安全總監)審批;二級動火作業提級為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批。節日、假日原則上不得安排一級和特殊動火作業,如確需動火作業,應向當地安監部門報備并做好各項應急處置準備工作。

      涉及外包施工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必須單獨設本,最后由公司總經理或常務副總經理簽字并經園區安監監管人員或專家現場確認后方可生效。

      4、《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限

      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證》有效期不應超過8小時;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證》有效期不應超過72小時。

      5、《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持有和保存

      《動火安全作業證》一式三聯,監火人、動火人各執一份,安全管理部門存檔一份。安全作業證應至少保存一年。

      八、職責要求

      1、動火項目負責人

      動火項目負責人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必須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2、動火人

      獨立承擔動火作業的動火人必須持有特殊工種作業證,并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動火人接到《動火安全作業證》后,應核對證上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并向單位主管安全防火部門報告。動火人必須隨身攜帶《動火安全作業證》,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的動火作業。

      3、監火人

      監火人應由動火點所在單位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消防知識的人員擔任,必要時,也可由動火單位和動火點所在單位共同指派。新項目施工動火,由施工單位指派監火人。監火人所在位置應便于觀察動火和火花濺落,必要時可增設監火人。

      監火人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隨時撲滅動火飛濺的火花;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監火人必須堅守崗位,不準脫崗。在動火期間,不準兼作其他工作,在動火作業完成后,要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4、動火部門負責人

      被動火單位車間主任(或工段長)為動火部位的負責人,應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并參與制定、負責落實動火安全措施,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檢查《動火安全作業證》。對審批手續不完備的《動火安全作業證》有制止動火作業的權力。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5、動火分析人

      動火分析人應對動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結果負責,根據動火地點所在單位的要求,親自到現場取樣分析,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數據并簽字。

      6、安全管理人員

      開具《動火安全作業證》的安全管理人員必須到現場負責檢查本標準執行情況和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隨時糾正違章作業。

      7、動火作業的審查批準人

      各級動火作業的審查批準人審批動火作業時必須親自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確定是否需作動火分析,審查并明確動火等級,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第五款的各項要求。在確認準確無誤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作業。

      九、此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 化工有限公司

    安環部

      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9

      (一)動火前,車間、部門安全員,必須對所有參加動火人員進行防火安全教育。動火人必須熟知現有防火知識。

      (二)凡在生產、貯存;輸送可燃物料的容器;設備;管道上動火,首先應切斷物料來源,加堵金屬盲板,再用惰性氣體(氮氣、水蒸汽)進行置換;清洗后打開人孔,通風換氣,并經化驗合格后方可動火。

      爆炸下限大于4%(體積比)的可燃氣體或蒸汽濃度應小于0.5%;

      爆炸下限小于4%(體積比)的可燃氣體或蒸汽濃度應小于0.2%。

      (三)取樣分析應具有代表性,取樣時間應在動火前30分鐘內,取樣地點不得超過動火點周圍一米以外。

      (四)嚴禁帶料、帶壓和開車動火。

      (五)特殊情況下動火,如在開車情況下的`易燃、易爆車間,散發易燃、易爆物質的區域等處動火,必須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現場有監護人,方可動火。

      (六)電焊時,接地線不得隨意亂接、亂扯,以免產生火花而引起其他設備、管線起火或爆炸。

      (七)高空或地面動火,要注意火星飛濺,動火完畢,要待余火熄滅,方可離開現場。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10

      各部門應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得擅自動用明火。

      1. 嚴禁任何人在飯店范圍內擅自焚燒廢物、樹葉、垃圾等物品。

      2. 施工工程中確需動用明火時,必須到保安部辦理動用明火申請審批手續,并遵守以下要求方可動火施工。

      1. 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

      2. 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按照單位的用火管理制度辦理審批手續;

      3. 落實現場監護人,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

      4. 動火施工人員應當持有操作證遵守消防安全規定,并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5. 對施工區和使用區進行防火分隔,清除動火區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專人監護,保證施工及使用范圍的消防安全;

      3. 廚房、餐廳、鍋爐等生產用火,必須專人值班,做好防火監護工作,按安全操作規程正確操作。

      4. 公共娛樂場所嚴禁在營業時間動火施工。

      5. 員工嚴禁在飯店內吸煙。

      6. 漠視動火規定,擅自動用明火者,以嚴重違反店規,破壞飯店安全,給予除名處理。

      7. 如因違反規定釀成火災事故者,將給予賠償經濟損失、罰款及行政處罰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11

      為規范動火作業安全管理,減少火災事故的發生,確保員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所屬區域由企業組織實施的所有動火、用火作業。

      外來單位在本公司所屬區域進行動火作業,應遵守本制度,若其動火作業對企業構成影響、危及安全,應及時制止。

      1、動火作業的分類

      1.1動火作業分為特殊危險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二級動火作業。

      1.2特殊危險動火作業:處于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裝置和大型危險品儲罐為特殊動火。

      1.3一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區域動火為一級動火。我廠各生產車間、物管處的重點防火部位所屬區域5米范圍內為一級動火區域。

      1.4二級動火作業:除特殊、一級動火區域以外的其它區域的動火作業。

      1.5遇節假日或其它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2、動火作業安全要求

      2.1在禁火區進行焊接與切割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噴燈、電鉆、砂輪、電爐、塑焊、使用明火、打水泥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的臨時性作業,在非禁火區域的氣焊作業,都必須辦理動火作業證。進入設備內、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還須辦理下釜證、登高作業證。在固定動火區設立標志,界定動火范圍,制定安全措施,不再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由檢修班長負責管理。固定動火區設立條件:

      (1)固定動火區設置在易燃易爆區域主導風向的上風向;

      (2)距易燃易爆廠房、罐區、設備、陰井、排水溝、水封井等,不應小于30米;

      (3)室內固定動火區應以實體防火墻與其它部分隔開,門窗向外開,道路要暢通;

      (4)生產正常放空或發生事故,可燃氣體應不會擴散到固定動火區內;

      (5)固定動火區內不準堆放易燃易爆物質和其它雜物,配備一定數量的滅火器;

      (6)固定動火區設立明顯標志,落實專人管理。

      2.2凡盛有或盛過危化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必須在動火作業前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經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

      2.3高空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地溝、陰井、水封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事故。

      2.4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應升級管理。

      2.5動火作業必須指定作業監護人,監護人員應由有經驗的人員擔任,特別在延時或作業現場發生變化時應按作業證要求重新逐一檢查、核實。監護人必須對作業相關的安全措施進行檢查、落實。監護人必須堅守現場,并作好應急處理。

      2.6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消防器材。監火人必須親自在《動火作業許可證》上簽字。

      2.7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

      2.8使用氣焊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瓶間距應不小于7米,二者與動火地點均應不小于10米,并不準在烈日下曝曬。

      2.9凡在有可燃物或易燃物構件的涼水塔、脫氣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采取防火隔離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

      2.10特殊危險動火作業時,車間主任、安全員、值班長、工段長、主管安全的'廠領導、技安、防火部門人員必須到場,制定安全方案,落實防火措施,必要時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2.11動火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3、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3.1動火分析由專業分析人員進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裝置、儲罐、陰井等部位及其他認為應進行動火分析的部位動火時,動火前必須進行動火分析。

      3.2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檢測管應保留到動火結束,并準確填寫分析報告單。

      3.3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分鐘,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分鐘時,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3.4動火分析合格判定:

      (1)如使用測爆儀或其他類似手段分析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汽濃度應小于或等于下限的20%。

      (2)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時,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小于等于0.5%;當被測的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小于等于0.2%。

      4、動火作業許可證的管理

      4.1《動火作業許可證》由保衛處(消防隊)和技安處負責管理。《動火作業許可證》式樣見〈附件二、 、三、四〉。

      4.2《動火作業許可證》的辦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1)《動火作業許可證》由申請動火作業單位的安全員或車間領導辦理,辦證人應按《動火作業許可證》的項目逐項填寫(監火人欄由監火人親自簽字),不得空項。跨區域動火作業時,還必須經動火點所在單位的安全員或車間領導在《動火作業許可證》上簽字認可,經技安、消防部門人員審批簽字后,將《動火作業許可證》交給動火項目負責人。

      (2)動火項目負責人持辦理好的《動火作業許可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將《動火作業許可證》交給動火人。

      (3)《動火作業許可證》不準轉讓、涂改,不準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

      (4)《動火作業許可證》一式兩份,動火人和防火部門各持一份存查。

      (5)《動火作業許可證》的有效期為《動火作業許可證》上所限定的作業時間,超過有效期應重新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

      4.3《動火作業許可證》的審批程序:

      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的《動火作業許可證》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主管領導和安全員初審簽字,經廠技安、消防部門復檢簽字后,報主管安全的廠長或總工程師終審批準。一級、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作業許可證》由所在單位領導或安全員初審簽字后,由技安、消防部門終審批準。

      5、職責要求

      5.1動火項目負責人:動火項目負責人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必須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5.2動火人:獨立承擔動火作業的動火人必須持有特殊工種作業證,若帶徒作業時,動火人必須在現場監護。動火人接到《動火作業許可證》時,應核對證上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并向技安、消防部門報告。動火人必須隨時攜帶《動火作業許可證》,嚴禁無證作業或審批手續不完備的動火作業。

      5.3監火人:監火人應由動火點所在單位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消防知識的人員擔任,必要時,可由動火單位和動火點所在單位共同指派。新項目施工動火,由施工單位指派監火人。監火人所在位置應便于觀察動火和火花濺落情況,必要時可增設監火人。監火人負責動火現場的檢查與監護,隨時撲滅飛濺的火花;發現異常情況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監火人必須堅守崗位,不準脫崗,在動火期間,不準兼作其他工作,動火作業完成后,要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消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5.4動火部位負責人:動火單位的班組長(值班長、工段長)為動火部位負責人,應對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并參與制定、落實安全措施,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5.5動火分析人:動火分析人應對動火分析手段和結果負責,根據動火地點所在單位的要求,親自到現場取樣分析,在分析報告單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數據并簽字。

      5.6安全員:執行動火單位和動火點所在單位的安全員應負責檢查本規定執行情況和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隨時糾正違章作業。動火作業時,安全員必須到現場。

      5.7動火審批人:動火審批人審批動火作業時必須親自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確定是否需作動火分析,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作業許可證》的辦理是否符合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在確認準確無誤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作業。跨區域動火,其動火作業許可證須經所跨區域單位安全負責人會簽。

      6、其他

      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制定:

      馬東群

      審核:

      唐柏華

      核準:

      朱愛強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12

      為加強加油站的`用火管理,防止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1、加油站內嚴禁吸煙及用明火照明。

      2、上崗人員不準隨身攜帶火柴、打火機、香煙等物品。

      3、因設備檢修等情況必須動用明火時,由作業部門負責辦理動火證,并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護措施后方可施工。

      4、用煤氣灶燒水做飯時,要有專人對煤氣灶進行管理。

      5、用鍋爐取暖,一定要按照有關規定安裝,要有專人負責檢查管理。

      6、要嚴格按照動火證規定的范圍動火,不得自行變更用火位置和擴大用火范圍。

      7、在加油站內使用電、氣焊(割)、噴燈及易燃、易爆區域使用電鉆、砂輪等,可產生火焰、火花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手續。

      8、加油站若需要動火,應當由站長向上一級部門提出動火申請,由上一級部門安排專人負責動火作業。

      9、在動火作業時,必須經站長同意,未經同意,任何人不得在加油站內動火。

      10、收發、測量和加注油料期間,禁止用火。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13

      1、需要動火施工的區域與使用、營業區之間應進行防火分隔;

      2、電氣焊等明火作業前,實施動火的部門和人員應按照制度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滅火器材,落實現場監護人和安全措施,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

      3、禁止在營業時間進行動火施工;

      4、演出、放映場所需要使用明火效果時,應落實相關的'防火措施;

      5、不應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況需要時應有專人看護;

      6、廚房的煙道應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7、廚房燃油、燃氣管道應經常檢查、檢測和保養。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14

      一、用火、動火安全管理應明確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用火、動火的.審批范圍、程序和要求以及電氣焊工的崗位資格及其職責要求等。

      二、用火、動火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1.需要動火施工的區域與使用、營業區之間應進行防火分隔。

      2.電氣焊等明火作業前,實施動火的部門和人員應填寫《單位臨時用火、用電作業審批表》辦理動火審批手續,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滅火器材,落實現場監護人和安全措施,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

      3.禁止在營業時間進行動火施工。

      4.演出、放映場所需要使用明火效果時,應落實相關的防火措施。

      5.不應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況需要時應有專人看護。

      6.煙道等取暖設施與可燃物之間應采取防火隔熱措施。

      7.廚房的煙道應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8.燃油、燃氣管道應經常檢查、檢測和保養。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15

      動火作業是指在禁火區進行焊接與切割作業及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明火、爆破、焊接、氣割或采用酒精爐、煤油爐、噴燈、砂輪、電鉆等工具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

      從統計數據發現,大量的施工現場火災均是由于動火作業引起,其原因是施工現場動火作業多,動火管理缺失和動火作業不慎,引燃動火點周邊的易燃、可燃物所致。

      一、安全操作規程

      1、動火作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要求,遵守公司相關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焊割工必須具有焊工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即:IC卡。

      2、動火作業前,操作者必須對現場安全確認,明確高溫熔渣、火星及其它火種可能或潛在噴濺的區域,該區域周圍10米范圍內嚴禁存在任何可燃品(化學品、紙箱、塑料、木頭及其它可燃物等),確保動火區域保持整潔,無易燃可燃品。

      3、對確實無條件移走的可燃品、動火時可能影響或損害無條件移走的設備、工具時,操作者必須用嚴密的鐵板、石棉瓦、防火屏風等將動火區域與外部區域、火種與需保護的設備有效的隔離、隔絕,現場備好滅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時可不定期將現場灑水浸濕。

      4、高處動火作業前,操作者必須辨識火種可能或潛在落下區域,明確周圍環境是否放置可燃易燃品,按規定確認、清理現場,以防火種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室外進行高處動火作業時,5級以上大風應停止作業。

      5、凡盛裝過油品、油漆稀料、可燃氣體、其它可燃介質、有毒介質等化學品及帶壓、高溫的容器、設備、管道,嚴禁盲目動火,凡是可動可不動的火一律不動,凡能拆下來的一定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動火;特殊情況下必須動火時,要保證容器、設備、管道處于常溫、常壓狀態,通過切斷、加裝符合要求的盲板等措施保證動火設備或管道與生產系統的物料徹底隔離,動火前必須檢查分析容器、設備、管道中的化學品性質及周圍環境,利用空氣、惰性氣體(氮氣、氬氣等)、水蒸汽、水等經過充分的吹掃、清洗、置換后,經反復確認無危險隱患后,方可動火;該動火作業屬于A級動火,必須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并派人監火,現場備好滅火器材和水源,沙子。必要時可不定期將現場灑水浸濕。

      6、使用氣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丙烷氣瓶間距不小于5米,二者與動火作業點須保持不少于10米的安全距離,氣瓶嚴禁在陽光下曝曬,氧氣瓶口及減壓閥、閥門處不得沾染油脂、油污,乙炔瓶嚴禁橫躺臥放;運輸、儲存、使用氣瓶時,嚴禁碰撞、敲擊、劇烈滾動,且氣瓶要放置牢固,防止氣瓶傾倒。

      7、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機、氣瓶(減壓閥、膠管、割炬等)、砂輪、修整工具、電纜線、切割機等器具,確保其在完好狀態下,電線無破損、漏電、卡壓、亂拽等不安全因素;電焊機的地線應直接搭接在焊件上,不可亂搭亂接,以防接觸不良、發熱、打火引發火災或漏電致人傷亡。

      8、動火作業結束后,操作人員必須對周圍現場進行安全確認,整理整頓現場,在確認無任何火源隱患的情況下,方可離開現場。

      二、《動火作業許可證》的辦理程序和要求

      1、《動火作業許可證》由申請動火單位的動火作業負責人辦理。辦證人應按《動火作業許可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

      2、動火作業負責人持辦理好的《動火作業許可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將《動火作業許可證》交給動火人。

      3、一份《動火作業許可證》只能適用在一個動火地點、設施。動火前,由動火人在《動火作業許可證》上簽字。如果在同一動火地點、設施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一份《動火作業許可證》。

      4、審批后的動火作業必須在48h內實施,逾期應重新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

      5、審批后的動火時段延長,應辦理延續手續。

      6、《動火作業許可證》不能轉讓、涂改,不能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

      三、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

      1、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進入設備內、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還應執行進設備內和高處作業的相關規定。

      2、高處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陰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3、在地面進行動火作業,周圍有可燃物,應采取防火措施。動火點附近如有陰井、地溝、水封等應進行檢查,并根據現場的具體情況采取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確保安全。

      4、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5、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6、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可靠。

      7、使用氣焊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應不小于5m,二者距動火作業地點均應不小于10m,并不準在烈日下曝曬。

      8、在鐵路沿線的動火作業,如遇裝有化學危險物品的火車通過或停留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

      9、凡在有可燃物或難燃物構件的冷卻塔、脫氣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采取防火隔絕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

      10、生產不穩定,設備、管道等腐蝕嚴重不準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11、動火作業時,安全、消防主管部門、車間主管領導、動火作業與動火作業設施所在單位(管理權限的分廠)的安全員應到現場監督檢查安全防火措施落實情況。危險性較大的動火作業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12、凡盛有或盛過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必須在動火作業前進行清洗置換,經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

      13、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必須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定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14、在生產、輸送、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其氧含量不得超過23%。

      15、動火作業前,應通知動火作業設施所在單位(管理權限的分廠)生產調度部門及其它相關部門,應制定相應的異常情況下的應急措施。

      16、帶壓動火作業過程中,必須設專人負責監視壓力不低于3000Pa,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17、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要良好,以保證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18、動火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四、人員職責要求

      1、動火作業負責人

      實施動火作業車間領導或外委項目負責人擔任動火作業負責人,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必須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制定、落實動火安全措施,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2、動火人

      動火人在動火作業前須核實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動火前應主動向監火人呈驗《動火作業許可證》,經雙方簽名并注明動火時間后,方可實施動火作業。

      3、監火人

      監火人應由動火地點、設施管理權限單位指定責任心強、掌握安全防火知識的人員擔任。未劃分管理權限的地點、設施動火作業,由動火作業單位指派監火人。

      監火人必須持公司統一的標志上崗,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隨時撲滅動火飛濺的火花,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在動火作業期間,監火人必須堅守崗位,動火作業完成后,應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4、安全監督員

      實施動火作業單位和動火地點、設施所在單位(管理權限的分廠)安全員應負責檢查本標準執行情況和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隨時糾正違章作業。

      5、動火作業的審批人

      1動火作業的審批人是公司安全、消防主管部門。

      2工業及民用煤氣、氧氣生產設施(儲罐、容器等)和輸送管道的動火作業由安全主管部門先審核后送消防主管部門復審審批。

      3易燃易爆區域的動火作業由消防主管部門先審核后送安全主管部門復審審批。

      4審批人在審批動火作業前必須熟悉動火作業現場情況,確定是否需要動火分析,審查動火等級、安全保障措施。在確認符合要求后方可批準。

      五、動火作業六大禁令

      1、動火證未經批準,禁止動火;

      2、不與生產系統可靠隔絕,禁止動火;

      3、不清洗,置換不合格,禁止動火;

      4、不消除周圍易燃物,禁止動火;

      5、不按時作動火分析,禁止動火;

      6、沒有消防設施,禁止動火;

      六、進入容器、設備的八個必須

      1、必須申請、辦證,并得到批準;

      2、必須進行安全隔絕;

      3、必須切斷動力電,并使用安全燈具;

      4、必須進行置換、通風;

      5、必須按時間要求進行安全分析;

      6、必須佩戴規定的防護用具;

      7、必須有人在器外監護,并堅守崗位;

      8、必須有搶救后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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