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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務集團創業型人才獎勵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鼓勵和吸引集團公司員工創大業、創新業,促進集團公司的改革和發展,把企業做大、做強,結合集團公司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暫行辦法所稱創業型人才是指具有開拓創新和創業精神,通過從無到有、從小到大、從弱到強、扭虧為盈、盤活資產等創業實踐,為集團公司創造經濟效益的集團公司員工,包括機關工作人員。可以是單位或集體創業,也可以是個人創業。集團公司各級領導干部創業不得從事上級明令禁止的關聯經貿活動。
第三條獎勵原則
1、內部創業與外部創業并重原則;
2、重業績、重增量效益原則;
3、誰創效益、獎勵誰原則。
第四條獎勵類型
1、帶頭投資新創辦經營企業的;
2、增加盈利的;
3、利用閑置資產承包、租賃經營,盤活資產的;
4、組織勞務輸出減輕企業負擔的;
5、通過資本運作、技術咨詢服務取得明顯效益的;
6、擴占外部煤炭資源等。
第二章獎勵標準
第五條集團公司鼓勵職工創業發展,對直接創業者及相關創業人員的獎勵標準如下:
一、新增規模
1、新辦集團公司參股企業安置集團公司富余人員,用工一年以上,實際年平均月工資在800 元以下的按每人一次性獎勵600元;實際年平均月工資在800 元以上的按每人一次性獎勵650 元。積極鼓勵企業員工個人投資創業, 企業員工自辦創業項目,安置分流集團公司富余人員的,根據其對集團公司的貢獻大小,由集團公司研究進行一次性獎勵。
2、新辦企業(包括集團公司不控股的企業)盤活資產(大于50 萬元)的,上交管理費(或租賃費)小于折舊與土地使用稅之和的按上交額的20%獎勵;上交管理費(或租賃費)大于折舊與土地使用稅之和的按上交額的30%獎勵。以上受獎項目必須實現有現金流量保證的利潤,其利潤率必須大于投資資金成本,否則不得享受新增規模獎勵。考核期內應收帳款余額超過利潤總額部分以及存貨余額大于同行業平均水平部分均視同虧損。
二、新增效益
新辦企業或項目投入運營后的一年內上繳的稅后利潤按以下比例獎勵:
工業產品類:10%;農業產品類30%;商業貿易類3%;技術服務類40%;通訊軟件開發類40%;證券經紀類0.5%。
三、對外輸出人員
向集團公司外部輸出富余人員按每人每年500 元的標準一次性獎勵。執行年薪制的礦處級領導對外輸出人員獎勵按年薪制考核相關規定執行。
四、擴占外部煤炭資源
擴占外部煤炭資源的獎勵按下述公式計算:
擴占外部煤炭資源獎=獎勵基數×資源級差系數×資源權利系數
1、獎勵基數
擴占外部煤炭資源可采儲量4000 萬噸-1 億噸的,獎勵基數10 萬元;1-3 億噸獎勵基數20 萬元(含3 億噸);3-10 億噸獎勵基數30 萬元(含10 億噸);10 億噸以上獎勵基數50 萬元。
2、資源級差系數(略)
3、資源權利系數
(1)探礦權系數為0.4;
(2)已享受過探礦權獎的其采礦權系數為0.6;
(3)直接取得采礦權的其采礦權系數為1.0。
上述資源必須經集團公司論證技術可行,經濟合理,并經集團公司批準立項,否則不得享受擴占外部煤炭資源獎。執行年薪制的人員擴占外部煤炭資源的獎勵按年薪制考核相關規定執行。此項適用于非年薪制人員。
第三章申報及評審程序
第六條創業型人才的獎勵,采取一事一議或一項一議,由基層單位負責推薦、申報,申報材料經基層單位領導簽字、蓋章,經營管理部組織有關專業部門審核屬實后,報集團公司審批。
第七條申報材料
創業型人才獎勵除填報“創業型人才獎勵申報表”外,還須提交以下申報材料:
1、申報新增規模獎勵:財務報表,新注冊企業還須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
2、申報新增效益獎勵:財務報表或單項新增效益計算證明材料;
3、申報對外輸出人員獎勵:對外輸出人員與相關企業簽訂的用工協議。
4、申報擴占外部煤炭資源獎勵:采礦許可證復印件(或擴占外部煤炭資源的相關證明文件)以及集團公司論證報告(或委托論證報告)。
第四章附則
第八條對創業型人才所獲獎勵與事實不符或弄虛作假的,經核實后,追回獎勵,并予以責任追究。
第九條本暫行辦法解釋權屬礦務集團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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