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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農業、農村、農民問題(二)
中國的農業、農村、農民問題(二)
二、農村發展:關鍵在于農業與農村勞動力轉移——加快結構調整,促進社會轉型
(一)勞動力轉移是農村結構變遷的決定因素
對于發展中國家、特別是對于發展中大國而言,國家現代化的關鍵在于農村的現代化。
農村要實現現代化,則必須實現其經濟結構和社會結構的轉型。而要實現這種結構變革,勞動力必須不斷地從農業部門轉移到現代非農部門。這一點已為發展理論及國際經驗所證明。
伴隨著國家的工業化以及目前正在興起的信息化過程的深入發展,加上農業技術變革的不斷推進,農村經濟結構和社會結構必然發生變化:制造業、信息產業和服務業在整個國家經濟總量中所占比重會不斷增加,就業機會也相應增多;同時,農業所占份額越來越小。從而農村中的勞動力將逐漸地從農業部門向非農業部門轉移,從純農村地區向城鎮地區及其他非純農村地區轉移。正是因為這種變化的發生及其持續發展,國家經濟效率得以不斷提高,因為整個社會中在低生產率部門(農業等)就業的人越來越少,而在高生產率部門(制造業、服務業)工作的人越來越多;也正是因為這種變化,農村的發展過程得以順利進行,最終導致農村本身發生分化與轉型,農業和農村現代化目標逐步得以實現。
(二)多種形式推進我國農村社會轉型
伴隨著農村產業結構與就業結構的變化,農村社會也會逐漸轉型。西方發達國家所走過的道路基本上是大量農村勞動力進入城市,從而整個社會城市化水平得以提高,以農村為主的社會轉向以城市主導的社會。
由于我國的歷史背景以及我國本身的國情與西方發達國家在農村社會急劇轉型發生時期的情況有較大的區別,加上我國農民在推進我國農村發展的長期實踐中已經探索出了一些具有我國特色的相關經驗,所以,我國應從實際出發,不要盲目照搬發達國家的做法,努力探索出一條由我國農民自己創造的、具有鮮明中國特色且可持續發展的農村社會轉型之路。
根據筆者過去10年間在全國6個省的6個村所做的長期定點觀察,現階段我國農村社會轉型正主要地通過以下幾種方式進行:
1.村莊就地發展成為城鎮。廣東省東莞市的雁田村是一個明顯例子。1992年時該村只是一個只有1500多人的比較典型的以農業為主的普通村莊。但后來由于香港、臺灣、日本及歐美投資者紛紛投資于此,村子里出現了300多家外資企業,吸收了來自全國各地的10多萬人在此打工、生活、居住,加上國有銀行、政府辦事機構(如公安局、海關等)的進入,目前該村已經變成為一座具有相當人口規模和相當經濟實力的小城市了。只不過由于種種體制方面的制約,從名義上講,這個村目前仍然屬于村莊,屬于農村地區,但實際上,其整體轉型過程已完成了。這種類型的村子全國還有許多。
2.村莊就地改制成為集團公司或者成為集團公司的一部分。江蘇省江陰市的華西村為我們在這方面提供了一個很好的例子。名義上講,華西仍然還是一個村莊,但實際上,它更是一個大的集團公司。湖北省漢川市段夾村的變化更有意思:它被土生土長于本村的鄉鎮企業——福星科技股份有員工,或工作、或退休領取養老金;村莊干部轉為公司里的“農村工作部”干部,管理原來村里的農村工作。從統計角度來看,這個村仍然是存在的,村里的村民也仍被統計為農業人口。但實際上,這個村莊的社會轉型過程也已基本完成了。
3.村莊溶于一個大都市區乃至一個大都市連綿帶之中。這方面的例子在珠江三角洲地區和長江三角洲地區比比皆是。珠三角的12個主要城市(廣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肇慶、江門、東莞、中山、順德、南海、番禺)以及長三角的15個主要城市(上海、南京、蘇州、無錫、常州、揚州、鎮江、南通、泰州、杭州、寧波、湖州、嘉興、紹興、舟山)所轄的農村地區,在不同程度上也都已完成了其社會轉型任務了。
4.村莊里的勞動力大量地遷移到附近的城鎮。村莊里的勞動力大量地遷移到附近的城鎮,從而導致其原所在村莊逐漸衰落,直至最終消失。山西省原平市的屯瓦村就很明顯地表現出了這一趨勢。在過去的10年間,越來越多的村民通過各種關系遷移到原平市里了,而且他們的遷移還表現出這樣的特點,即先是一人進城,后來全家進城,最后他們徹底賣掉村里住房、退掉責任田而永久性地居留在城里。這樣的農戶目前已有50多戶,比10年前的20多戶增加了一倍多。
由此可見,我國農村在社會發生急劇變化的今天,其社會轉型從形式到內涵都表現得十分豐富。我們應視其為一種歷史的進步。從我國各地區不同的實際情況出發,我們應充分利用多種形式來共同推進我國農村社會的成功轉型,而不是生搬硬套西方發達國家在這方面所走過的老路。
(三)體制改革與制度創新:促進我國農村經濟結構的進一步調整與社會的進一步轉型
當然,我國農村目前在經濟結構調整與社會轉型方面所取得的成就與進展也只是初步的。為了進一步推進這方面的工作,正確認
識和處理以下六個方面的關系至關重要:
1.正確處理小規模土地的使用權家庭所有與大幅度調整農村經濟結構之間的關系。如果我們將土地主要地看成農村家庭經濟、家庭經營的主要生產要素與生產資源,那么,這兩者之間就有十分矛盾的關系。但是,如果我們將以家庭為單位的土地承包制更多地僅僅看成是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缺位情況下的一種特殊的社會保障制度安排,那么,這兩者之間就不矛盾了:農民在有了以小規模土地為基礎的社會保障后,他們必須、也會更加積極地走出這一小塊土地而尋找新的經營與致富資源,這正好構成了農村經濟結構調整的起點。在這一問題上,我們一定要認識到,小規模家庭土地經營絕對不應該是農民致富的手段,它僅僅只是農民的基本社會保險而已,最多只是謀生的基本手段之一。
2.正確處理農民流動與農村發展之間的關系。越來越多的農民流出農業部門而進入非農業部門,以及流出農村地區而進入城鎮地區或其他形式的非農村地區(如新型的工業區),是整個農村發展的基礎,是導致農村經濟結構變革與社會轉型發生的最重要因素。所以,我們應創造一切條件促使農村勞動力流動起來,使他們在流動與遷移中尋找創業機遇與致富源泉。
3.正確處理農村勞動力流動、轉移與制度、體制制約之間的關系。正因為我們認識到對農村勞動力流動與轉移的限制大都直接構成對農村發展的制約,而且限制流動的實施成本極其高昂,所以,解除此類制度與體制制約不僅已是大勢所趨,而且已經迫在眉睫。因此,我國各級各類城市(包括北京、上海等特大城市)都應盡快地對農民各種形式的流入與流出選擇無條件地全面開禁,不得再以任何借口限制農村人口在全國范圍內的自由流動與遷徙。
4.正確處理農村勞動力、人口流動與農民進城之間的關系。并不是說農村勞動力流動就必然要進城。正如以上所提到的那樣,在很多情況下,農民流動與農村轉型并不是通過農民進城實現的,我國農村發展可以通過多種模式實現其目的。實踐也表明,在北京、江蘇、江西、福建等地全面放開城鄉戶籍管制的情況下,并沒有出現農民大量涌進城市的現象。
5.正確處理農村發展與城鎮發展之間的關系。不論是國際經驗還是我國的實踐都已證明:農村發展與城鎮發展兩者必須緊密結合起來,任何脫離城鎮發展的農村發展計劃都是難以成功的。從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出發,將農村發展進一步推向深入的最有效辦法之一就是大力發展大都市區以及都市連綿帶。
6.正確處理整個國家宏觀經濟發展與農村發展之間的關系。盡管從總體上講,這兩者之間具有相輔相成的關系,但整個國家宏觀經濟的穩定、健康、持久發展對于農村勞動力向工業、服務業轉移以及向城鎮流動具有特別重要的直接影響,因為國民經濟其他部門及城鎮經濟的良好發展態勢有利于為農村勞動力創造更多的經營與就業機會。
三、農民問題:核心在于權益保護——正確處理國家與農民的關系、經濟與政治的關系
(一)農民為何窮
匆容置疑,作為一個整體,農民的生活境況目前仍然處于比較差的狀態。究其原因,大致有四:一是非常有限的農業資源(土地、草原等)不足以使其生活狀況得以大的改善,而國家又比較窮,不能像富國那樣補貼農業與農民;二是由于國家宏觀經濟發展水平仍然較低,非農產業部門為農民提供的可供發展的空間很有限,農民在農業之外就業的機會不多;三是盡管農民從農業中取得的收入微乎其微,但他們所要承擔的社會負擔卻很重;四是由于國家的社會保障體系僅僅覆蓋了城市居民,沒有包括農民階層,因此,即使農民從農業經營中能取得一點微薄小利,也往往會因醫療、教育、養老等方面的支出而喪失殆盡,甚至因此而欠下大筆債務,終身難以還清。
如果再將以上關系弄得簡單、明了一些,我們就可得出這樣的結論:第一,農業沒有優勢,政府無力幫助;第二,農民尋找出路,制度有些限制;第三,農業本不賺錢,還得上繳稅費;第四,農民生老病死,社保基本沒有。
(二)出路在哪里
至此,農民之所以生活狀況仍然較差的原因已經基本上比較清楚了,那就是國家在對待農民這個群體上,有許多方面的做法是需要改善的:
第一,政府應積極創造條件引導農民盡可能地從農業中轉移出來。這里面的一個重要問題在于農民素質普遍較低,而這又是與政府對農村教育投資不足、對農村人力資本投資不足緊密聯系的。所以,由此引申出的第一個政策建議就是要大力加強政府特別是中央和省級政府對農村教育的投資,堅定地將在農村普及九年制義務教育當作一件直接與中華民族的復興緊密相聯系的事業來抓。而“農民辦教育”的思路是不現實的,因為農民根本沒有經濟能力來承辦教育事業。與此相關的第二個政策建議是政府要盡一切所能,加上利用市場配置人力資源的功能,把盡可能多的農村勞動力從農業、農村中轉移到非農部門以及非農村地區。目前,“民工經濟”的效應已得到了初步體現。安徽、貴州、四川等省利用農民工的力量基本上都已重建了一個相當于本省目前財政收入規模的新的“省級經濟”,就是這方面比較成功的例子。
第二,各級政府應千方百計為農民外出務工提供多方幫助。由此引出的第三條政策建議就是要在全國范圍內盡快地、徹底地從政治、經濟意義上廢除原有的戶籍制度,使之僅僅具有統計學上的意義。全國各級各類城市(包括北京、上海)應盡快全面開放,包括對農民開放。
第三,政府不再向農民收取稅費。因此,由此所引出的第四條政策建議就是各級政府不僅應停止向農民收取任何形式的“費”,而且也應停止向農民收取任何形式的“稅”(包括農業稅)。
第四,在從統籌城鄉發展的角度來總攬全局的階段,統籌城鄉社會保障制度應作為我們的一條重要政策盡快得到落實。
由此可見,農民問題的核心就在于如何看待與處理國家與農民的關系。如果國家總是與農民爭利,農民問題將很難找到合適的解決方案,農民走向全面小康社會將是非常困難的。很明顯,在農民與國家之間,國家是起支配作用的一方,因此,國家應自覺地認識到這些問題,主動地解決這些問題。
(三)不僅僅只是一個經濟問題
除了經濟利益方面的問題外,農民的政治權利在目前的體制下也很難得到保障。比如,人大代表中農民代表的比重比其他階層代表的比重要少得多,4.8億農村勞動力、8億農村人口基本上沒有自己的法定代言人。
西方有一句很流行的說法,叫做“農民第一”。它是指導農村發展的基本原則。其主要內容有兩個:一是從政府的角度來講,政府制定政策要充分反映農民的意志、維護農民的利益,這主要體現在土地政策、農產品價格政策、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政策、農村金融政策等方面;二是從農民自身來看,農民積極參與農業與農村發展的全過程,通常是由農民對國家的農村發展政策進行評議、篩選、排序、表決,而決不是僅由政府從政府或國家利益出發單方面做出決定。因此,在政府和農民之間存在許多溝通、協商的“橋梁”性組織,它們都是代表農民利益的。我國卻缺乏這樣的一些渠道。為此,應盡快建立“農民協會”(簡稱“農會”)組織,使其真正成為農民心聲與利益的代言人,與政府一道共同維護好農民的合法權益。
由此可見,目前不少人將農民問題僅僅歸結為一個收入問題是遠遠不夠的。在收入問題的背后,它所涉及的是一系列十分重大的經濟與政治問題。而問題的核心在于:農民的合法權益應得到充分的尊重與保護。“范文先生”版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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