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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區車輛管理制度

    時間:2024-08-26 09:11:55 范文先生網 我要投稿

    小區車輛管理制度20篇(實用)

      在生活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場合越來越多,制度一經制定頒布,就對某一崗位上的或從事某一項工作的人員有約束作用,是他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小區車輛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小區車輛管理制度20篇(實用)

    小區車輛管理制度 篇1

      一.遵守交通管理規定,愛護小區的道路、公用設施,不亂停放車輛,外來車輛未經允許不得駛入。

      二.內部車輛出入小區憑證出入,外部車輛出去小區時,司機應配合門崗進行核實登記試行臨時收費管理,由值班員履行登記手續。

      三.小區內車輛行駛停放要服從管理人員指揮,停放時注意前后左右車輛安全,在規定位置停放。

      四.非業主車輛在停放小區過夜時,若臨時滯留必須停放按照公司臨時或過夜收費標準進行收費。

      五.嚴禁在人行道上、車行道、消防通道上停放車輛。(機動和臨時車輛只能停放在指定位置,非機動車輛必須放在指定的`停車場)

      六.非機動車輛必須按規定的位置停放,嚴禁在消防通道及樓宇內隨意停放。

      七.凡因不遵守車輛停放規定而造成車輛損傷,后果自負。

      八.車輛進入小區,司機必須減速行駛,禁止鳴喇叭,注意往來車輛及行人安全。機動車輛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嚴禁超車。

      九.停放好車輛后,必須鎖好車門,調好防盜系統警備狀態,車內貴重物品須隨身帶走。

      十.進入車輛禁止攜帶易燃、易爆、劇毒及各種腐蝕性等物品。

      十一.不準碾壓綠化土地,不準損壞路牌和各類標識,不準損壞路面及公用設施。

      十二.出租車不得行駛入小區,遇有承載老、弱、病、殘、孕及攜帶兒童或攜帶過重物品及特殊情況(遇大雨或冰雹大雪時)的。視情況可等級放行,但必須及時駛離開,不得在小區內等候載客。

      十三.車輛帶貨駛離小區,必須有相應證明,屬貴重、大件物品或搬家物品,必須由住戶到管理處辦理有關物資放行手續,方可放行。

      十四.除執行任務的車輛(消防車、警車、救護車、供電、供水、供氣、有線、等公司)外,其它車輛一律按本制度執行。

    小區車輛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本小區道路交通秩序,保障車輛停放安全,優化居住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物業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小區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車輛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小區內所有機動車輛(含汽車、摩托車、電動車等)及非機動車輛的停放與管理。

      第三條 小區業主、租戶及訪客應自覺遵守本制度,配合物業公司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車輛進出管理

      第四條 小區實行車輛門禁系統管理,車輛進出需通過車牌識別或領取臨時停車證。業主車輛需提前在物業公司登記車牌信息,辦理車輛進出權限。

      第五條 訪客車輛進入小區時,需在門衛處登記來訪信息并領取臨時停車證,離開時交還停車證并支付相應停車費用(如有)。

      第六條 禁止大型貨車、工程車、危險品運輸車等車輛進入小區,特殊情況需提前向物業公司申請并獲得批準。

      第七條 車輛進出小區時,應減速慢行,注意行人和非機動車安全,禁止鳴笛。

      第三章 車輛停放管理

      第八條 小區內設有規劃停車位和臨時停車區域,車輛應按照指定位置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人行道、綠化帶等非停車區域。

      第九條 業主車輛應停放在已購買的固定車位或租賃的車位上,不得隨意更換車位或占用他人車位。

      第十條 臨時停車車輛應停放在指定的臨時停車區域,并按照停車管理員的指示停放。

      第十一條 禁止在小區內洗車、修車、試車,保持車輛整潔,避免油污、垃圾污染地面。

      第十二條 車主應確保車輛門窗緊閉,貴重物品不得留在車內,以防被盜或損壞。

      第四章 違規處理

      第十三條 對于違反本制度規定的車輛,物業公司有權采取以下措施:

      1. 口頭警告并要求立即改正;

      2. 鎖車處理,車主需支付開鎖費用及相應罰款;

      3. 多次違規或情節嚴重者,將上報相關部門處理,并取消其車輛進出小區權限。

      第十四條 因車輛違規停放造成公共設施損壞或他人財產損失的,車主需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制度由小區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共同制定,解釋權歸物業公司所有。

      第十六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原有相關規定與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為準。

      第十七條 物業公司將根據小區實際情況及業主反饋,適時對本制度進行修訂和完善。

    小區車輛管理制度 篇3

      1.目的:

      加強小區停車場的管理,保障私人車位使用權不受侵犯,保障停車有序和安全。

      2.適用范圍:

      適用本小區車輛管理。

      3.引用文件:

      質量手冊

      4.職責:

      保安服務部按《車輛通行、停放收費辦法》為小區住戶提供車輛停放車位服務,并做好登記和宣傳工作。

      保安服務部的車管員、保安員負責日常的車輛停放秩序、車輛安全管理。

      保安服務部主任負責對車管員、保安員工作監督與檢查。

      5.工作程序:

      對使用小區各種車證車輛管理:

      保安服務部每年根據住戶租用車證期限,到期發放《車位續租通知單》,通知住戶到經營管理部辦理續租、換證、收費手續。

      住戶續租車位、更換停車證要填寫《機動車位登記表》并請住戶將車證放在明顯處。

      對持有小區車證的車輛進入小區時,由保安門崗確認其合法性后,打手勢放行。

      每日20時至次日6時前,持小區車證的車輛進出小區時,須在《機動車進小區登記表》、《機動車出小區登記表》中進行登記。

      每日6時至20時前持小區車證的車輛進出小區時無須登記。

      無證車輛管理:

      此類車輛是指各大公司辦理公務,探親訪友者所乘車輛。

      無證車輛進入小區時,保安人員問清去向,所辦何事,填寫在《機動車進小區登記表》、《機動車出小區登記表》和《會客證》,并告知司機不能占用私人車位,如果占用,必須在17:00前離開,以免影響個人使用。

      此類車輛未經保安保安服務部同意一律不得在小區過夜。

      搬家、拉物車輛管理:

      住戶搬家需到經營管理部填寫《出小貨物登記單》,將大件物品填寫在物品名細項目內,經門崗驗證無誤后方可放行。

      住戶委托他人協助搬家、搬物時,需在《出小區貨物登記單》受托人項目中填寫姓名及證件號碼。

      住戶拉物出小區時,由門崗確認合法性(指確實時住戶本人)由門崗填寫《出小區貨物登記單》由住戶簽字,即可放行。

      除以上程序外,小區內車輛管理執行《車輛管理規定》。

      停車場的.標識:

      地面停車位的`標識:地面停車場由交通管理局劃制的長5m,寬的車位線,噴制車位號。

      地下車庫的標識:在入口處掛有限高的標志牌,車位線和車位號同地面停車場相同。

      在工作過程中,使用《物業管理服務規范用語》。

      6.支持性文件與質量記錄:

      《車輛管理規定》

      《地下車庫車輛管理規定》

      《機動車車位登記表》

      《機動車出小區登記表》

      《機動車進小區登記表》

      《地下車庫車輛登記表》

      《出小區貨物登記單》

      《會客證》

    小區車輛管理制度 篇4

      為了維護小區內良好的交通秩序,確保居民安全出行,保護小區公共設施不受損壞,特制定本小區車輛管理制度。本制度適用于所有進出本小區的機動車輛、非機動車輛及其駕駛人,請所有居民及訪客共同遵守。

      一、車輛進出管理

      1. 車輛登記:所有小區居民車輛需到物業服務中心進行登記,領取車輛通行證(或采用電子車牌識別系統),并錄入車輛及車主信息。訪客車輛需由小區內居民提前報備或現場登記后方可進入。

      2. 門禁系統:小區入口設置門禁系統,實行一車一桿制度。車輛進出時,請減速慢行,主動出示通行證或配合工作人員進行身份驗證。

      3. 臨時停車:訪客車輛如需臨時停車,應在門衛處登記車牌號、聯系方式及預計停留時間,并按指定區域停放。超時未離開者,物業有權采取相應措施。

      二、車輛停放管理

      1. 規劃車位:小區內設有固定停車位和臨時停車位,居民車輛應停放在已購買的固定車位或租賃的車位上,不得隨意停放。臨時停車位供訪客及未購買車位的居民短時停放。

      2. 有序停放:所有車輛必須按照車位劃線規范停放,不得壓線、跨位或占用消防通道、人行道等公共區域。

      3. 禁止行為:禁止在小區內洗車、修車、練車或進行其他可能損壞路面或公共設施的行為。禁止鳴笛,以免影響居民休息。

      三、安全管理

      1. 安全巡查:物業安保人員將定期對小區內車輛停放情況進行巡查,發現違規停放或安全隱患及時處理。

      2. 應急響應:如遇緊急情況(如火災、交通事故等),所有車輛應迅速響應物業或消防部門的指揮,及時疏散至安全區域。

      3. 責任自負:車主應自行保管好車內財物,物業不承擔因車輛停放而發生的任何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責任。

      四、違規處理

      1. 對于違反本管理制度的車輛,物業將采取口頭警告、書面通知、鎖車、拖車等措施,并視情節輕重收取相應費用或罰款。

      2. 多次違規或情節嚴重者,物業有權拒絕其車輛進入小區,并上報相關部門處理。

      五、附則

      1.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物業服務中心保留對本制度的'最終解釋權。

      2. 隨著小區實際情況的變化,物業服務中心有權對本制度進行適時修訂和完善,并通過公告、通知等方式告知全體居民。

      請廣大居民積極響應并遵守本小區車輛管理制度,共同營造一個安全、和諧、有序的居住環境。

    小區車輛管理制度 篇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本小區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居民安全出行,合理利用停車資源,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本小區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車輛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小區內所有車輛的進出、停放及管理,包括機動車、非機動車及特殊車輛(如消防車、救護車等)。

      第三條 小區物業管理部門負責本制度的`執行與監督,居民應積極配合并遵守相關規定。

      第二章 車輛進出管理

      第四條 小區實行車輛進出登記制度,所有車輛進出需經門禁系統識別或人工登記,外來車輛需經業主同意并登記后方可進入。

      第五條 機動車進入小區時,應減速慢行,注意行人安全,按照指示標志和標線行駛,禁止鳴笛。

      第六條 為保障小區安全,禁止裝載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的車輛進入小區。

      第七條 非機動車(如自行車、電動車)應停放在指定區域,不得隨意停放于樓道、消防通道等公共區域。

      第三章 停車管理

      第八條 小區內設置公共停車位和固定停車位,公共停車位先到先停,固定停車位為業主購買或租賃使用。

      第九條 業主需辦理停車證或車位租賃手續,并將車輛信息錄入系統,以便管理。

      第十條 停車時應將車輛停放在劃線區域內,不得壓線、跨位停放,確保不影響其他車輛通行和停放。

      第十一條 禁止在綠化帶、消防通道、人行道上停車,違者將按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臨時停車(如訪客車輛)需停放在指定臨時停車區域,并留下聯系方式,以便緊急情況下聯系。

      第四章 違規處理

      第十三條 對于違反本管理制度的車輛,物業管理部門有權采取警告、鎖車、拖車等措施,并依據情節輕重,對違規者進行罰款或其他相應處理。

      第十四條 違規停車導致交通事故、消防通道堵塞等嚴重后果的,違規者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業主對車輛管理有異議或建議的,可向物業管理部門反映,物業管理部門應及時處理并回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解釋權歸小區物業管理部門所有。

      第十七條 隨著小區發展和實際情況變化,本制度將適時修訂完善,修訂后的制度將及時公布并執行。

    小區車輛管理制度 篇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本小區道路交通秩序,保障車輛停放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小區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小區內所有機動車、非機動車的停放與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業主車輛、訪客車輛、商戶車輛及臨時停放車輛。

      第三條 小區車輛管理遵循“安全第一、方便生活、規范有序”的原則,通過科學規劃、嚴格執行,實現小區交通環境的和諧與順暢。

      第二章 車輛進出管理

      第四條 小區實行車輛進出登記制度。業主車輛需辦理車輛進出卡或錄入車牌識別系統,訪客車輛需經業主確認并登記后方可進入。

      第五條 車輛進出小區時,應減速慢行,注意避讓行人和非機動車,遵守交通信號和標志標線的指示。

      第六條 禁止大型貨車、危險品運輸車、摩托車(除特殊許可外)等車輛進入小區,特殊情況需提前向物業管理處申請并獲批后方可進入。

      第三章 停車管理

      第七條 小區內設有專用停車場和停車位,業主應按照指定位置停放車輛,不得隨意占用消防通道、綠化帶、人行道等非停車區域。

      第八條 臨時停車應停放在物業指定的臨時停車位,并按照規定繳納停車費用。長時間停放或違規停放的車輛,物業管理處有權采取相應措施進行處理。

      第九條 業主需長期停放非機動車的,應停放在指定的'非機動車停車棚內,并鎖好車輛,不得亂停亂放。

      第四章 安全與秩序

      第十條 車主應確保車輛安全性能良好,不得在小區內鳴笛、急剎車等,以免影響居民生活。

      第十一條 禁止在小區內洗車、修車、加油等可能產生噪音、污染的行為。

      第十二條 車主應妥善保管車輛,車內不得存放貴重物品,以防被盜。如有遺失或損壞,責任自負。

      第十三條 物業管理處應加強對小區內車輛停放情況的巡查,發現違規停放或異常情況應及時處理,并視情況報告相關部門。

      第五章 違規處理

      第十四條 對于違反本管理制度的車輛,物業管理處有權采取以下措施:口頭警告、書面通知、鎖車、拖車等,并視情節輕重收取相應費用或罰款。

      第十五條 情節嚴重或多次違規的車輛,物業管理處有權上報相關部門處理,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管理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解釋權歸本小區物業管理處所有。

      第十七條 隨著小區發展和實際情況變化,本管理制度將適時進行修訂和完善,修訂后的版本將及時通知全體業主。

    小區車輛管理制度 篇7

      一、總則

      為了維護本小區內道路交通秩序,保障車輛、行人安全及公共設施的完好,特制定本小區車輛管理制度。本制度旨在規范小區內車輛的停放、行駛行為,促進小區和諧、安全、有序的生活環境。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小區內所有業主、租戶及訪客的車輛,包括但不限于汽車、摩托車、電動自行車等。

      三、車輛進出管理

      1. 車輛識別:小區實行車輛自動識別系統,業主車輛需提前到物業服務中心登記車輛信息并領取車輛識別卡(或安裝車牌識別設備)。訪客車輛需由業主提前報備或在門衛處登記后方可進入。

      2. 限速行駛:小區內道路限速5公里/小時,確保行車安全,避免噪音擾民。

      3. 禁止鳴笛:小區內嚴禁鳴笛,保持環境安靜。

      四、車輛停放管理

      1. 停車位分配:小區內停車位分為固定停車位和臨時停車位。固定停車位優先分配給已購買或租賃車位的業主,臨時停車位供訪客及未購買/租賃車位的業主臨時使用。

      2. 有序停放:所有車輛必須停放在指定停車位內,不得占用消防通道、綠化帶、人行道及非停車位區域。車輛停放時,車頭朝向應一致,保持車輛間適當距離,便于其他車輛進出。

      3. 鎖車防盜:車主離開車輛時,請務必鎖好車門、車窗,并妥善保管好車內貴重物品,以防被盜。

      4. 違規處理:對于亂停亂放、占用他人車位或消防通道的.車輛,物業將采取警告、鎖車、拖車等措施,并依據相關規定收取違約金。

      五、特殊車輛管理

      1. 大型車輛:大型貨車、客車等禁止進入小區,特殊情況需提前向物業申請并獲得批準。

      2. 裝修車輛:裝修期間,裝修車輛需在指定時間(一般為非高峰時段)內進出小區,并嚴格遵守小區管理規定。

      3. 殘疾人車輛:殘疾人專用車輛享有優先停放權,可停放在無障礙停車位或經物業同意的其他便利位置。

      六、附則

      1. 本制度由小區業主委員會制定,物業服務中心負責執行和解釋。

      2.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如有修改,將提前通知全體業主并公示。

      3. 業主、租戶及訪客應自覺遵守本制度,共同維護小區的良好秩序和環境。

      通過本車輛管理制度的實施,我們期望能夠營造一個安全、有序、和諧的居住環境,讓每一位居民都能享受到高品質的社區生活。

    小區車輛管理制度 篇8

      1、凡裝有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性物品的車輛,嚴禁駛入小區。2噸以上的卡車一律不得進入小區,特殊情況除外。

      2、本小區有車輛的`住戶,應向本公司申請辦理通行ic卡,憑ic卡通行大門,及在小區停放,按規定收取ic卡工本費、停車費。

      3、本小區住戶車輛進入小區后,有車庫的住戶必須將車停放在車庫內,無車庫住戶必須將車停放在指定停車位置,嚴禁亂停亂放。

      4、非本小區住戶的車輛,進入大門時應主動向門衛出示證件,講明進入原因,符合進入條件的領取臨時通行ic卡,并做好登記,方可進入小區,嚴禁沖闖大門。出小區時收回ic卡,并按停車時間收取停車費。遺失、損壞ic卡,照價賠償(每卡30元)。

      5、進入本小區的貨車,卸完貨物后應及時離開小區,因故不能離開的,應將車停放在指定停車位置。

      6、進出、停放車輛必須服從小區管理人員的管理。駛入小區的車輛應減速行駛,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不得鳴號。如車輛損壞路面或公用設施,應照價賠償損失,并視情節處以罰款。

      7、管理人員必須堅持原則,嚴格執行車輛出入、停放管理規定,發現可疑情況及時報告。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與車主拉關系,收受賄賂,放松管理,違者從嚴處理。

      8、違反以上規定者,除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交通管理條例》處罰外,并按小區有關規定辦理,情節特別嚴重的,移交公安部門處理。

    小區車輛管理制度 篇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本小區道路交通秩序,保障車輛停放安全,優化居住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小區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車輛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小區內所有機動車輛(含汽車、摩托車、電動車等)的進出、停放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小區業主、租戶及訪客應自覺遵守本制度,服從物業管理人員及安保人員的指揮與管理。

      第二章 車輛進出管理

      第四條 小區實行車輛門禁系統管理,業主需提前到物業服務中心辦理車輛信息錄入手續,領取或綁定車輛進出識別卡/碼,方可無障礙進出小區。

      第五條 臨時訪客車輛需在小區入口處登記來訪信息,領取臨時停車卡后方可進入,離開時交還停車卡并支付相應停車費用(如有)。

      第六條 禁止大型貨車、危險品運輸車、工程車等非居民日常生活所需車輛進入小區(經物業特別批準除外)。

      第七條 車輛進出小區時,應減速慢行,注意行人安全,禁止鳴笛,以免造成噪音擾民。

      第三章 車輛停放管理

      第八條 小區內設有固定停車位和臨時停車位,固定停車位供已購買或租賃車位的業主使用,臨時停車位供未購車位業主及訪客臨時停放。

      第九條 業主應按照車位分配或租賃協議指定的位置停放車輛,不得擅自占用他人車位或公共通道。

      第十條 停放車輛時,應確保車輛外觀整潔,不影響其他車輛及行人通行,不得在車位上堆放雜物或進行車輛維修。

      第十一條 禁止在綠化帶、消防通道、人行道及非停車區域停放車輛,以確保緊急通道暢通無阻。

      第四章 安全與責任

      第十二條 車主應確保車輛防盜、防火措施到位,車內不得存放貴重物品及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

      第十三條 物業公司將定期巡查小區內車輛停放情況,發現違規停放或安全隱患將及時通知車主并采取措施處理。

      第十四條 因車輛停放不當造成公共設施損壞、他人車輛受損或人身傷害的`,車主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及賠償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解釋權歸本小區業主委員會及物業服務中心所有。

      第十六條 隨著實際情況變化,本制度將適時進行修訂和完善,修訂后的制度將通過小區公告欄、微信群等方式提前通知業主。

    小區車輛管理制度 篇1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本小區道路交通秩序,保障車輛停放安全,優化居住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小區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車輛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小區內所有車輛的進出、停放及相關管理活動。所有業主、租戶及訪客均應遵守本制度規定。

      第三條 小區車輛管理遵循“安全第一、服務至上、規范管理、便捷高效”的原則,旨在營造安全、有序、和諧的居住環境。

      第二章 車輛進出管理

      第四條 小區實行車輛進出登記制度。業主車輛需辦理小區停車證或車牌識別系統錄入,租戶及訪客車輛需經業主同意并登記后方可進入。

      第五條 車輛進出小區時,應減速慢行,注意交通安全,服從管理人員的指揮和引導。

      第六條 禁止攜帶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車輛進入小區。

      第七條 對于違規進入或拒絕配合登記的車輛,管理人員有權拒絕其進入小區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章 車輛停放管理

      第八條 小區內設有固定停車位和臨時停車位,業主車輛應停放在指定的固定停車位上,租戶及訪客車輛應停放在臨時停車位或經業主同意的指定位置。

      第九條 禁止在小區道路、綠化帶、消防通道等非停車區域停放車輛,確保消防通道暢通無阻。

      第十條 車輛停放時,應關閉車窗、鎖好車門,車內不得存放貴重物品,以防丟失。

      第十一條 車主應保持車輛整潔,不得在車身上亂貼亂畫,不得隨意丟棄垃圾,共同維護小區環境衛生。

      第四章 違規處理

      第十二條 對于違反本制度規定的車輛,管理人員有權采取以下措施:

      1. 口頭警告,并要求立即改正;

      2. 對于多次違規或情節嚴重者,可暫扣車輛停車證或禁止其進入小區;

      3. 造成小區公共設施損壞或影響其他業主正常生活的,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管理人員在處理違規行為時,應堅持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尊重車主的`合法權益,避免激化矛盾。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制度由小區業主委員會負責制定和解釋,經業主大會通過后生效。

      第十五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有相關規定與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為準。

      第十六條 小區業主委員會可根據實際情況對本制度進行修訂和完善,修訂后的制度需經業主大會審議通過后方可實施。

    小區車輛管理制度 篇11

      為維護小區交通秩序,保障車輛、行人安全,確保居民正常的生活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遵守交通管理規定,愛護小區的道路、公用設施,不亂停放車輛,外來車輛未經允許不得駛入。

      二、內部車輛出入小區要出示出入證,外部車輛(含機動車、家用車、板車、小貨車)不得隨意出入小區,特殊情況需進入,司機應配合門崗填寫臨時出入證。

      三、嚴禁在小區主干道、消防通道(門崗至辦公樓、辦公樓至明志小學西門)停放車輛。

      四、車輛進入小區,司機必須減速慢行,機動車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摩托車時速不得超過20公里,禁止鳴喇叭,注意往來車輛及行人安全,嚴禁超車。

      五、嚴禁攜帶易燃、易爆、劇毒及各種腐蝕性等物品的車輛進入小區。

      六、出租車不得駛入小區,遇有乘載老、弱、病、殘及攜帶過重物品,視情況放行,但必須及時離開。

      七、車輛載貨駛防離小區,必須有相應證明,屬貴重物品,大件物品或搬家物品,必須由住戶到值班室辦理手續,方可放行。

      八、除執行任務的'車輛(消防車、警車、救護車)外,其他車輛一律按本制度執行。

    小區車輛管理制度 篇1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本小區良好的交通秩序,保障居民人身及財產安全,提高居住環境質量,根據《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小區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車輛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小區內所有機動車輛(含汽車、摩托車、電瓶車等)及非機動車輛的.停放與管理。

      第三條 小區車輛管理遵循“安全第一、服務至上、規范管理、方便居民”的原則,確保小區道路暢通無阻,停車有序。

      第二章 車輛進出管理

      第四條 小區實行車輛進出登記與自動識別系統相結合的管理模式。所有進入小區的車輛需辦理車輛進出卡或進行車牌識別登記,未登記車輛需經門衛核實并登記后方可進入。

      第五條 業主及租戶車輛應按規定辦理車輛進出卡,并妥善保管,進出時主動出示。外來訪客車輛需由業主或租戶引領至門衛處登記后方可進入,并領取臨時停車證。

      第六條 禁止大型貨車、危險品運輸車、工程車等非居民日常生活所需車輛進入小區,特殊情況需經物業公司批準并指定路線通行。

      第三章 停車管理

      第七條 小區內設置固定停車位與臨時停車位,固定停車位優先滿足業主需求,通過購買或租賃方式獲得;臨時停車位供訪客及未購買/租賃固定車位的業主臨時停放。

      第八條 車主應按照車位規劃停放車輛,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人行道、綠化帶等非停車區域,不得阻礙其他車輛通行或停放。

      第九條 禁止在小區內修車、洗車、試車或進行其他影響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四章 安全與監督

      第十條 物業公司負責小區內車輛管理的日常巡查工作,定期檢查停車設施完好情況,確保監控設備正常運行,及時發現并處理違規行為。

      第十一條 車主應自行保管好車內財物,物業公司不承擔車內物品丟失、損壞等責任。發現車輛被盜、被損等情況,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并通知物業公司協助調查。

      第十二條 物業公司有權對違反本管理制度的車輛采取鎖車、拖車等措施,并依據相關規定對車主進行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解釋權歸本小區業主委員會及物業公司共同所有。

      第十四條 如有未盡事宜或需對制度進行修改,將由業主委員會討論決定,并提前公告全體業主。

      第十五條 居民應自覺遵守本管理制度,共同維護小區和諧、安全、有序的交通環境。

    小區車輛管理制度 篇1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規范停車場的管理,保證小區停車場安全,符合國家的相關規定,確保車位使用人的車輛安全,維護公司的經濟利益。

      第二章管理基本原則

      第二條各服務中心承擔直接經營管理及巡視管理責任,經營管理部承擔統籌、監督和指導管理責任。

      第三條停車場包含在管項目的地上車位和地下車位,地下車位根據在政府部門備案數據的編號進行系統信息管理,地上車位根據項目管理要求自行管理。

      第四條停車場計費形式:地下車位采取固定車位出租計費形式,地上車位采取臨時停車計費和年租不固定車位管理形式。

      第五條收費系統、車場管理系統及《經營檔案》信息必須一致,信息變更可根據第十章要求在五個工作日之內完成修改。

      第六條業主不得私自將出租車位轉租于他人(出售車位在物管中心備案即可),一旦發現,不為其辦理續租手續。如同意轉讓給本小區朋友或鄰居,必須對所租車位辦理退租手續,再為業主辦理新租車位手續。

      第七條智能車卡的開通,必須持繳費合同、《內部員工車位使用申請表》、《無償使用車位審批表》或《無償使用備案表》其中之一,否則禁止私開車卡。

      第八條除公務車輛及經公司批準的無償使用車位的車輛外,嚴禁未交費的車輛停放在停車場內。

      第九條停車場備案工作根據時間要求進行工作安排,不得拖延造成公司不必要的損失。

      第三章管理職責

      第十條項目管理職責

      1、負責車場正常的經營秩序。

      2、負責地下車位日常管理統計及費用催繳工作。

      3、日常車庫巡查,發現問題及時向相關部門反映。

      4、貫徹執行公司的相關規定及文件使用,規范管理。

      5、車位檔案管理。

      第十一條經營管理部職責

      1、統籌在管項目停車場的經營情況。

      2、監督在管項目停車場的經營行為。

      3、指導在管項目停車場的經營工作。

      第四章管理人員行為規范

      第十二條行為規范

      1、車輛進入停車場,管理人員負責指引機動車安全駛入、駛出停車場車位,車輛之間保持安全距離。

      2、公司車輛或公司各職能部門因公駕車至項目執行公務,進入車庫時必須出示工作證件。由保安確認后,通知中控室開啟道閘。

      3、臨時停車管理參照公司體系文件要求執行。

      4、小區車輛的.安全、衛生等工作參照公司體系文件要求執行。

      5、對待進入小區車輛要符合公司要求的禮儀標準。

      6、嚴禁利用職權和工作之便,私自將車位租予他人,并私自收取租金。

      7、嚴禁私自放行車輛進入小區。

      第五章停車場使用管理規定

      第十三條停車場的使用應遵循以下規定,各項目可在公共區域明示此規定,以此作為對業主行為的約束。

      1、本停車場管理規定適用于任何使用本停車場的車輛及人士。

      2、進入地下停車場的車輛駕駛者須服從車場警衛及車場管理員的調度和指揮,將車輛停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妨礙其它車輛停放與通行。

      3、本車場范圍內嚴禁加油、修車、洗車等行為。嚴禁煙火,禁止裝載(攜帶)槍械、易燃、易爆、有毒、具有腐蝕性等危險品的車輛進入本車場。

      4、使用停車場的人員、車輛均有責任保持停車場內各種交通標志設備、設施的完好,如發生損壞應照價賠償。

      5、進入本停車場的車輛駕駛者須嚴格按照本車場的交通指示牌、標志、標線行駛。

      6、停放車輛須將車輛停放在車位劃線范圍內。

      7、嚴禁將車輛停放在出入口、車道、預留車位或其它非停車區域。

      8、使用停車場的人員、車輛應保持停車場的清潔衛生,不得在停車場內、維修車輛,不得將車內雜物傾倒在停車場內,嚴禁在停車場內進行居住、打鬧、賭博及其它影響本停車場安全和秩序的行為。

      9、進入停車場的車輛應已在保險公司進行投保,無投保車險的車輛如駛入停車場停放,產生的一切后果自行負責。

      10、進入小區專用停車場的機動車輛駕駛者須將車輛停放在雙方在協議書中所確定之位置,不得占用他人車位,不得在非停車區域(含通道)停車。

      11、車輛停放后,應關閉發動機、鎖好車窗,貴重物品請不要留在車內,不得在指定區域以外裝卸貨物或擺放物品;不得在本車場范圍內拍賣、兜售或進行其它停車以外的活動;不得從事任何違反國家法律規定的其他活動。

      12、停車場管理人員有權采取適當的行為維護車場秩序,處理停車場發生的問題,對超過有效停車期限的車輛有權阻止進入。對隨意停放或占用他人車位的車輛有權采取相應措施。

      13、停車場內如發生交通事故,應由責任雙方負責解決。若有爭議,可報請交通管理部門或管理公司協調解決。

      14、對在本停車場內丟失、損壞的車輛按北京市物業小區地下車場管理相關規定處理,本公司有權在緊急情況下或停放車輛超過車位租賃期(7日)以上進行報警處理。

      15、停車卡如有遺失,本公司有權依據記錄核實駕駛者之姓名、住址、駕駛執照及車牌號碼,并收取相關費用后,為其重新辦理停車卡。

      16、本停車場管理人員有權拒絕及阻止一切違反本規定相關條款的車輛進入及停放。

      17、本公司有權要求本車場使用者提出令本公司認可之證據,證明其為有關車輛的車主或有權領取及駕駛該車輛之人士。

      18、本公司保留對上述的管理規定隨時進行修改的權利。并有最終解釋權。

    小區車輛管理制度 篇14

      1.0目的

      通過對小區車輛的管理,確保小區業主利益。

      2.0適用范圍

      適用于xx居小區車輛管理

      3.0職責

      3.1護管班長負責對車輛管理工作的檢查、督導;

      3.2門崗隊員負責對小區車輛出入的檢查、管理;

      3.3巡邏隊員負責對小區停車車輛的檢查、管理;

      4.0內容

      4.1發現有車輛需進入小區時,門崗應首先辨別是小區業主的車輛或外來車輛。

      4.2如是由業主駕駛的`車輛,應立正行舉手禮,至車輛從前方駛過后禮畢。

      4.3如是外來為業主送貨的.貨車,應詢問其所去的單元,并與業主聯系,征得業主同意后由駕駛員出示有效證件更換《臨時出入證》。

      4.4如是探訪業主的私家車,應要求其說明所去的單元、業主姓名,并與業主聯系,征得業主同意后放行。

      4.5如公安、警察、政府部門執行公務的車輛要進入小區,應要求出示證件,并檢查核實。

      4.6對所有進入小區的車輛進行登記。

      4.7登記后的車輛予以放行。但所有貨車、摩托車在非規定時間內一律不準進入小區。

      4.8車輛離開小區時,應詳細記錄車輛離開的時間及相關事宜。

    小區車輛管理制度 篇1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本小區交通秩序,保障道路暢通與安全,保護業主及訪客的車輛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小區車輛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進出本小區的所有機動車輛(含摩托車、電動車)及非機動車輛的管理,所有進入小區的車輛及車主、駕駛員均應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 小區車輛管理遵循“安全第一、服務至上、規范管理”的原則,確保車輛停放有序,道路暢通無阻。

      第二章 車輛進出管理

      第四條 小區實行車輛進出登記制度,外來車輛需經門衛詢問、登記并確認后方可進入,必要時需領取臨時停車證。

      第五條 業主車輛應辦理車輛識別卡或車牌自動識別系統,以便快速通行。未辦理識別卡的`業主車輛,需配合門衛進行人工登記。

      第六條 禁止大型貨車、危險品運輸車、拖拉機等車輛進入小區,特殊情況需經物業管理部門批準,并按指定路線行駛和停放。

      第七條 車輛進出小區時,應減速慢行,注意避讓行人和其他車輛,不得鳴笛擾民。

      第三章 停車管理

      第八條 小區內設有公共停車位和專用停車位,業主車輛應停放在指定停車位內,不得隨意停放或占用他人車位。

      第九條 臨時停車應停放在物業指定的臨時停車區域,不得影響其他車輛通行和停放。

      第十條 禁止在小區內道路上、綠化帶內、消防通道及非停車位區域停車,違者將按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車主應確保車輛停放時鎖好車門、車窗,關閉車燈,并帶走貴重物品,以防丟失。

      第四章 秩序與安全

      第十二條 物業管理部門應定期對小區內車輛停放情況進行巡查,發現違規停車行為及時糾正,并通知車主整改。

      第十三條 小區內禁止進行車輛維修、清洗等作業,以免污染環境和影響他人。

      第十四條 車主應遵守小區內交通規則,不得在小區內追逐競駛、超速行駛或進行其他危險行為。

      第十五條 如遇緊急情況(如火災、急救等),車輛需緊急通行的,車主應主動配合物業管理部門或安保人員指揮,確保救援通道暢通無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制度由小區物業管理部門負責解釋和修訂,經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批準后生效。

      第十七條 業主及訪客應自覺遵守本制度,違反本制度規定的,物業管理部門有權采取相應措施進行處理,并保留追究相關責任的權利。

      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有相關規定與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為準。

    小區車輛管理制度 篇16

      為規范管理,保持小區內道路暢通,維護區內交通秩序,有效地為業主及用戶服務,保證車輛、人員安全,根據交通部門的法規特制定本規定。

      一、住宅區內的`交通秩序、車輛管理有物業公司負責;

      二、各類車輛在小區內的行駛停放,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業主車輛公司統一發放業主通行證,進入小區時必須把車輛停放在規定的停車位,外來車輛未經允許不得駛入。

      2、停放小區內的.車輛內不要遺留貴重物品、重要文件等,離車時車主要鎖好門窗,否則后果自負。

      3、禁止在人行道、車行道、消防通道上停放車輛,機動車輛只能道路上劃線停車位內停放。

      4、保持小區內清潔,不得將車上的雜物和垃圾丟在地上,有漏油、漏水時,車主應立即處理。

      5、禁止在小區內洗車、修車、試車、練車。

      6、遵守交通管理規定,愛護小區的道路、公共設施,不亂停放車輛。

      7、小區內車輛行駛停放要服從管理人員指揮,注意前后左右車輛安全,在規定停車位位置停放車輛。

      8、車輛進入小區必須減速慢行,時速不得超過15km/h,嚴禁超車,禁止鳴喇叭,注意往來車輛及行人安全。

      9、禁止在人行道長時間發動機車工作,以免造成尾氣排污現象。

      10、不得碾壓綠化土地,損壞路牌和各類標識,以及損壞路面和公共設施。

      11、駕駛人員應聽從保安人員的指揮,小區內停車位停放滿時,所有車輛不得駛入。

      12、業主的電動車、自行車、摩托車統一停放在負一層指定區域。

      13、凡不遵守車輛停放規定而造成車輛損壞的概不負責。

    小區車輛管理制度 篇17

      1目的

      維護嘉園小區車輛的停車秩序及安全,給業主/客戶創造一個秩序井然的停車環境。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嘉園物業區域停車場的管理工作。

      3職責

      3.1安管員負責停車場秩序及安全的維護;

      3.2安管班長負責停車場各崗位的協調,指導、督促車場值班員的工作,及時處理發生的異常情況;

      3.3安管隊長全面負責停車場的日常管理工作;

      3.4管理處主任負責停車場各項工作的監督、檢查。

      4工作流程

      4.1對小區業主(物業使用人)和單位的車輛進行詳細的登記,并建立車輛檔案(車輛型號、車牌號碼、顏色等)。

      4.2生活區地下停車場停放進入生活區的車輛,已購買車位的業主車輛,實行包月收費方式,其他車輛按時收費。辦公區地下停車場停放辦公人員及來訪人員的車輛,免收費。

      4.3已購買生活區地下停車位的車主,可到客服中心辦理停車位使用手續。

      4.4各種車輛不得在物業區域道路上隨意停放,臨時進入物業區域的`機動車應在指定地點停放,嚴禁車輛在道路交叉口停放。

      4.5停放在停車場的`所有車輛,車主有看好自身物品的義務,必須關好車門、窗,帶走貴重物品。停車場管理人員如發現車輛門窗未關好等情況,應及時聯系車主,同時派護衛現場職守,防止車內物品丟失。

      4.6停車場只提供場地、車位有償使用,不負責車輛的保管,如車輛丟失或損壞,停車場不負責賠償。

      4.7車輛進入物業區域應減速慢行,最高時速不得超過限速標志的制度。

      4.8停車場不準學習駕駛機動車,嚴禁試車和隨意鳴喇叭。

      4.9進入物業區域的出租車同樣實行刷卡出入,按小時收費。

      4.10 5噸以上大型機動車不得進入小區內。

      4.11.裝載裝修材料的車輛進入小區,應停在制度場地裝卸材料,不得影響小區交通,裝載裝修材料的車輛駛離還需出示業主的書面證明或經業主確認方可駛離。

      4.12.對所有進出的車輛都實行憑車輛出入卡進出,門崗在值班記錄上要做好外來車輛的登記工作。

    小區車輛管理制度 篇18

      為加強本小區車輛管理,維護小區交通秩序,保障居民生活安全與便利,特制定本車輛管理制度。本制度適用于所有進出本小區的機動車輛及非機動車輛,請所有居民及訪客共同遵守。

      一、車輛進出管理

      1. 登記備案:所有長期停放于小區的車輛,需到物業管理處進行登記備案,領取停車證或車牌識別錄入系統,以便管理。

      2. 門禁系統:小區出入口安裝車輛門禁系統,非登記車輛需經物業管理處核實并同意后方可進入,必要時需登記車輛信息及訪客信息。

      3. 限時進出:為確保小區安靜與安全,夜間(具體時間根據小區實際情況設定)將限制非緊急情況下的車輛進出,請居民合理安排出行時間。

      二、停車管理

      1. 指定車位:小區內設有固定停車位和臨時停車位,車主應按分配或指定車位停放車輛,不得隨意占用他人車位或公共通道。

      2. 有序停放:車輛停放時應保持車頭朝向一致,車身與車位線平行,不得壓線、跨位停放,確保消防通道暢通無阻。

      3. 禁止行為:禁止在小區內鳴笛、急剎車、練車、洗車、修車等行為,以免影響居民生活。

      4. 非機動車輛:自行車、電動車等非機動車輛應停放在指定區域,并整齊排列,不得阻礙行人及車輛通行。

      三、訪客車輛管理

      1. 臨時停車:訪客車輛進入小區后,應停放在臨時停車位或經物業管理人員指引的停車位,不得長時間占用居民車位。

      2. 登記信息:訪客車輛需在門衛處登記車輛信息及訪客信息,領取臨時停車憑證后方可進入小區,離開時歸還停車憑證。

      四、違規處理

      1. 首次警告:對于首次違反車輛管理制度的行為,物業管理人員將給予口頭警告,并要求立即整改。

      2. 再次違規:對于屢教不改或嚴重違反管理制度的行為,物業管理部門將采取鎖車、拖車等措施,并依據小區相關規定收取違約金或停車費用。

      3. 通報批評:對于情節惡劣或影響較大的'違規行為,物業管理部門將在小區內通報批評,并保留進一步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

      五、附則

      1.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解釋權歸小區物業管理處所有。

      2. 隨著小區實際情況的變化,物業管理部門有權對本制度進行適時修訂和完善,并通過公告形式通知全體居民。

      3. 居民對車輛管理制度有任何疑問或建議,可隨時向物業管理處咨詢或反饋。

      請全體居民共同遵守本車輛管理制度,攜手營造安全、和諧、有序的居住環境。

    小區車輛管理制度 篇19

      1、小區內除救護車、警車、消防車、結婚用車、垃圾清運車、綠化用車、工程搶險車和殯葬車輛等特殊車輛外,其他車輛未經允許不得進入小區。

      2、對裝有易燃、易爆、危險品的車輛和荷載5噸以上的貨車嚴禁駛入小區。

      3、進入小區內行駛的.車輛,車容車貌要整潔,在規定的停車道上行駛,停放在指定的停車位置。

      4、防火通道、行車通道、宅前路、人行路面,綠地內禁止停車。

      5、非機動車要存放在小區自行車棚內或放置在規定的.停車線上,禁止停放在樓梯道或在小區內亂停放。

      6、駛入小區的車輛,時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5公里,嚴禁鳴笛和在小區內修車、刷車。

      7、在小區內行駛的車輛,遇到路障一定要減速行駛。

    小區車輛管理制度 篇20

      為了維護小區的居住環境,保障車輛安全通行、有序停放,特做出如下規定:

      一、凡進入本小區內的一切車輛,必須服從管理人員的統一指揮和管理。

      二、車輛出入實行憑卡通行制:

      1、凡經管理處認可在本小區出入的機動車輛,一律由保安部門衛發放“通行出入卡”。

      2、門衛保安人員對車輛管理認卡不認人,無卡不放行。車輛進入時發卡,駛出時收卡。

      3、若車主丟失“車輛出入卡”,應及時到保安部、門衛報告備案,否則,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車主自行負責。

      4、禁止的士、摩的`、貨車或裝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有污染的車輛進入小區。

      三、凡進入小區的車輛,必須遵守交通規則,按交通標志行駛、停放。并應嚴格遵守:一看,二慢,三通過,速度不得超過15公里/小時,嚴禁在小區鳴喇叭。

      四、凡進入小區的車輛應愛護道路、公用設施設備和綠化,如有損壞,照價賠償。

      五、小區按小車、摩托車、自行車分類設有車庫、停車位、停車棚,小區車輛必須按分類車位整齊停放。對隨意亂停亂放車輛將作無主車輛處理。

      六、小區車輛停放,應按規定到管理處辦理相關手續,繳納車位費、車輛停放服務費等費用,臨時停車直接在門衛處辦理收費,請索取票據。其收費標準按物價局批復為準。

      七、所有車輛由車主投保,物管企業收取的`停車費僅屬場地占用費。收費車輛如發生丟失,車主應及時向公安部門和保險公司報案。

      八、嚴禁管理人員亂收費,收費必須開具管理處的統一票據,違者一經查實,從重處罰。

      九、小區內不得洗車、學車、修車、試車;漏油、漏水車輛不得停放在小區內。

      十、愛護交通設施、交通標志、車輛出入門禁系統等設施設備。

      十一、不服從管理或嚴重違規的行為,管理人員將對其進行規勸、扣證、罰款、拆牌、不予放行等辦法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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