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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的宣戰權

    時間:2023-02-27 09:50:31 歷史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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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的宣戰權

    您知道嗎,美國歷史上發生過上百次戰爭,到目前為止,只有五次是由國會正式宣戰,其余都是不宣而戰。下面我們就來回顧美國近現代史上的幾次戰爭,看看究竟是誰控制宣戰權。

    *美國正式對日本宣戰*

    美國第三十二任總統弗蘭克林·羅斯福在日本偷襲美國海軍基地珍珠港后的第二天,向國會請求對日宣戰。他說:“昨天,1941年12月7號,將以恥辱載入史冊。美利堅合眾國遭到日本帝國海空軍蓄意的突然襲擊......我要求國宣布,從日本發動無緣無故和懦弱無恥的進攻這一天開始,美利堅合眾國和日本帝國已經處于戰爭狀態。”

    美國國會參議院當天以82票對0票,眾議院以388票對1票通過了羅斯福的請求,正式對日宣戰,珍珠港事件也成為迫使美國參加第二次世界大戰的導火索。從美國對日宣戰中我們可以看出,宣戰權掌握在國會手里,美國總統在派兵參戰之前,必須經過國會的批準,而這也正是美國憲法所要求的。美國憲法規定,總統是陸海空三軍的總司令,但是宣戰、建立和維持海軍、制定統轄及管理陸海軍條例的權力交由國會控制。

    *憲法規定國會具有宣戰權*

    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教授邁克爾·多爾夫解釋了國會和總統在這個問題上的權力分配。他說,美國憲法把進行戰爭的權力分交給國會和總統,國會控制宣戰、建立軍隊和向軍隊撥款的權力。總統則是軍隊的統帥,他有權擊退入侵和召集民兵。通俗地說就是,如果要發動全面戰爭和進行長期規劃,國會說了算,如果是做出緊急反應和貫徹軍事行動,總統說了算。

    多爾夫教授指出,美國的開國先父在制定憲法時之所以把宣戰權交給國會是因為,他們擔心行政機構會輕易地把國家引向戰爭,而國會是由人民選出的代表組成,因此就把更多的權力交給國會。盡管憲法如此規定,但事實上,美國歷史上發生的上百次戰爭,只有五次由國會宣戰,它們是:1812年的美英戰爭、1846年對墨西哥的戰爭、1898年對西班牙的戰爭、1917年參加第一次世界大戰,以及1941年對日宣戰。從此以后,再沒有出現國會宣戰的情況,而發生的戰爭和沖突都是“不宣而戰”。

    *總統權力不斷擴大*

    象美國國會圖書館資深專家路易·費舍爾這樣的評論人士指出,出現上述情況是由總統權力日益擴大造成的。他說:“最初國會支配宣戰權是很肯定的,因為美國憲法制定者拒絕采用英國和其它國家實行的君主政體,而努力建立自己的民主代表制共和政體。國會作為權力中心的情況可以說一直持續到二戰的時候。但是,自從二戰以來,總統的權力就越來越大,部份原因是,總統們說,他們可以得到聯合國安理會或北約的授權。因此,過去五十到六十年中,美國總統一直利用這些地區和國際組織限制國會的權力。”

    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教授多爾夫指出,美國國會不愿意為戰爭后果承擔責任也是總統權力擴大的原因之一。他說:“如果總統想派兵,國會不正式宣戰,戰爭結局如果是美軍傷亡人數比較多,軍事行動沒有達到預期的戰略目標,那么國會就可以說,這是總統的失敗,不是國會的失敗。另一方面,士兵在前線打仗的情況下,國會不愿意投票反對開戰,因為人們會對他們是否愛國提出置疑。因此,國會通常的做法不是投票支持或反對宣戰,而是和總統進行協商或采取其它行動。”

    多爾夫教授說,從另一方面講,大多數情況下,總統們都很清楚在發動全面戰爭之前有必要和國會商量,不過也有例外的時候。下面我們就來回顧一下開始于二十世紀中葉的越南戰爭,看看美國總統是如何在國會未正式宣戰的情況下對越開戰的。

    *美國對越南的戰爭*

    二戰結束后,越南擺脫了法國的殖民統治而獲得獨立。但是,整個國家卻南北分治,北越由胡志明領導的越南共產黨控制,南越由親法派控制。1963年,北越對南越宣戰,越戰爆發。當時的美國總統林登·約翰遜繼續執行前任艾森豪威爾的遏制越南共產黨的政策,因為他擔心,一旦越共上臺,共產主義會迅速擴散到周邊其它國家,因此就積極支持南越政府。

    1964年8月4號,美國驅逐艦聲稱在東京灣受到北越巡邏快艇的兩次攻擊,幾小時后,林登·約翰遜總統就下令美國空軍對北越進行空襲。8月7號,美國國會通過了《東京灣決議》,準許作為軍隊總司令的總統采取一切必要手段,擊退針對美國軍隊的襲擊,以避免進一步的侵略的權力。從此,美國正式加入越戰并使戰爭升級。這里,我們看到,雖然美國國會在<<東京灣決議>>中給對越開戰開了綠燈,但是并沒有正式宣戰。因此約翰遜總統的做法也招致了不少爭議。

    美國國會圖書管資深專家費舍爾認為,國會是在約翰遜總統的誤導下才同意他采取必要的軍事行動的。他說:“1964年8月國會通過東京灣決議后,人們才知道,美軍受到的兩次襲擊,其中一次也許從來沒有發生過。因此,美國政府有意無意地誤導國會通過了東京灣決議。”

    1968年3月31號,因越戰而遭到各方猛烈批評的約翰遜總統宣布不再競選連任。他說:“美國的兒子們仍在遠方作戰,美國的未來在國內受到挑戰,我們的希望以及世界和平的希望每天都處于風雨飄搖之中。我認為,我除了履行自己作為本屆總統的神圣職責外,不應該再從事任何本黨的或其它工作。因此,我不會再謀求,也不會接受本黨提名,競選連任下屆總統。”

    1973年1月27日,有關各方簽訂停火協議《巴黎和約》,美國正式結束對越南的軍事介入。可惜的是,約翰遜總統沒有看到這一天就去世了。

    *國會加強控制戰爭權*

    越戰后,鑒于總統權力日益擴大的現實,美國國會不顧尼克松總統的否決,以壓倒性多數投票通過了<<戰爭權力決議>>,確認了在涉及軍事行動方面,總統和國會分擔關鍵決策的責任。

    南部衛理公會大學法學院院長約翰·安塔納西奧介紹了<<戰爭權力決議>>的內容。他說:“這個決議確立了國會和總統之間相互認真協商的過程。決議規定,如果總統要使用武力,他必須首先向國會匯報,之后60天之內,還要得到國會的許可,這個許可也許不象宣戰許可那么廣泛,但是卻往往非常具體,例如必須說明戰爭會持續多長時間,總統的權力有多大等,因為國會認為,在宣戰權方面,它必須發揮更大和更積極的作用。國會沒有權力進行戰爭,因為美國憲法中規定,它只有宣戰的權力,在它給予宣戰許可,或這樣類似宣戰的許可后,只有總統有權進行戰爭。如果總統不尋求國會的批準就開戰的話,他就會遇到麻煩。”

    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教授多爾夫說,<<戰爭權力決議>>也遭到一些人的反對。他說:“一些評論人士,特別是那些支持行政機構權力的人士認為,<<戰爭權力決議>>不符合美國憲法,因為總統作為三軍總司令,有權對國家安全受到的緊急威脅做出回應。既然如此,國會就無權不讓總統這么做。批評人士說,國會有權不批準對戰爭撥款,但不應通過<<戰爭權力決議>>來限制總統的權力。因此,<<戰爭權力決議>>實際上處于一種中間狀態,雖然國會認為它是有約束力的法律,但是大多數總統,即使他們遵守這一法律,也都是說,我是出于自愿才加以遵守的,但是在法律上,我并沒有這樣做的義務。”

    *美國對伊拉克戰爭*

    接下來,我們再來看看1991年美國對伊拉克戰爭。美國前總統喬治·布什在向伊拉克發動空襲后發表電視講話說:“兩個小時之前,盟軍的空軍部隊開始向伊拉克和科威特境內的伊拉克軍事目標進行空襲。在我講話的時候,空襲行動仍在繼續。地面部隊沒有參戰,這個沖突開始于1990年8月2號,當時,伊拉克侵略了弱小無助的鄰國科威特。”

    1990年8月2號,伊拉克入侵科威特幾天后,美國就向沙特阿拉伯派遣了軍隊,以保護沙特油田免遭進一步可能的襲擊。8月6號,聯合國安理會對伊拉克實施貿易禁令和經濟制裁,同時命令在波斯灣的海軍部隊使用武力打擊來犯之敵。9月,布什總統在美國國會聯席會議上發表講話指出,美國不能允許讓薩達姆·侯賽因控制中東地區的石油資源。11月29號,聯合國安理會做出決定,如果伊拉克不在1991年1月15號截止日期之前撤出科威特的話,成員國可以采取一切必要的手段把伊拉克趕出科威特。布什總統于是向海灣地區增派了美軍部隊,以迫使薩達姆·侯賽因撤軍。之后,美國國會參眾兩院在與伊拉克的談判破裂之后,投票授權布什總統使用武力。由于伊拉克沒有遵照聯合國的規定在1月15號之前從伊拉克撤軍,美國總統布什下令對伊拉克進行空襲,這也就是人們熟知的沙漠風暴行動。

    南部衛理公會大學法學院院長安塔納西奧說:“在對伊拉克戰爭中,布什總統一開始沒有徵求國會的批準,就下令向沙特阿拉伯派遣了軍隊,從而引起爭議。我認為,美國總統在沒有真正動兵的情況下,一般不太愿意執行<<戰爭權力決議>>。但是,在沙漠風暴行動正式開始之前,布什總統是得到國會批準的。”

    雖然在沙漠風暴開始之前,布什得到了國會的批準,但是國會沒有正式宣戰。這是什么原因呢?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教授多爾夫說:“我認為,總統不需要得到宣戰權的一個論據是,聯合國的決議要實現的目標是很有限的。近年來,人們爭論的一個問題是,海灣戰爭結束時,美國軍隊只是把伊拉克軍隊趕出科威特,而不是開進巴格達,推翻薩達姆·侯賽因,是不是犯了政策性錯誤?政策上的爭議雖然是一個問題,但是很明顯,聯合國所有的決議都只是授權使用軍隊,把伊拉克從科威特趕出去。因此,布什總統從國會謀求的是批準他實施聯合國決議,而不是向伊拉克宣戰。”

    *美國最高法院的作用*

    那么,在美國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大機構三權分立,相互制衡的憲政體制中,美國的法院系統在戰爭權力問題上處于什么位置呢?南部衛理公會大學法學院院長安塔納西奧說:“在戰爭權力的問題上,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一般來說都交給立法和執法機構去管。聯邦最高法院說,它有一個政治問題原則規定,如果憲法給予政府某一機構,而不是另外一個機構一項特殊的權力,那么被給予權力的機構就應實施這一權力。因此,聯邦最高法院在審理有關案子時,經常利用這一原則不予以回應。它的論點是,這是國會和總統的事,不是它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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