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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新時期民政工作 提高構建和諧社會能力和諧社會
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堅持最廣泛最充分地調動一切積極因素,不斷提高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能力”。“和諧社會”的提出,是我們黨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認識的新發展。一個和諧的社會,應當是社會充滿活力,人民安居樂業,政治大局穩定,社會管理有序。新時期民政工作主要是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關系密切,作用重大。加強新時期民政工作,是黨和政府不斷提高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能力的必然要求。 一、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本特征 “一個和諧的社會”應當是社會資源兼容共生的社會;是社會結構合理的社會;是行為規范的社會;是社會運籌得當的社會。其基本特征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六方面: 1.和諧社會是富裕的社會,即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的社會。貧窮是產生社會不和諧的根本原因,俗語說:“窮則思變”,“變”,從客觀上就帶來了不和諧。只有從經濟上加快發展,創造更多的物質財富,人民生活一天比一天好,大家開開心心,安居樂業,這樣的社會必然是和諧的社會。 2.和諧社會是活力的社會,即創造力得到充分激發的社會。由于社會開放公平競爭,為絕大多數的全面發展創造了良好環境,同時,破除了束縛人的創造活力和向前發展的各種障礙。例如逐步清除戶籍、地域、身份等方面的制度性的限制,使社會成員享有大致相同的基本發展的機會,從而減少不滿和對立情緒。另一方面,嚴禁損害人民群眾利益,大力反腐倡廉,糾正行業不正之風,維護社會公平與正義,這就激發了人們追求美好生活,促進社會發展的更大積極性。 3.和諧社會是公平的社會,即兼顧各階層利益的社會。構建和諧社會,必須處理好社會各階層公平與效率的關系,形成合理的社會分配格局。例如:就業面的逐步擴大,城鄉居民實際收入的差距不斷縮小,國家加大落后地區轉移支付的力度,通過財稅政策,調節各階層收入,遏制兩極分化。另一方面,擴大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和失業保險的覆蓋面,健全和完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使一些地方貧困弱勢群體既能吃上飯又能看得起病,既能養活孩子又能供得起孩子上學,從而避免絕對貧困,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社會矛盾。 4.和諧社會是法治的社會,即制度完善、管理有序的社會。構建和諧社會,必須加強民主與法治,積極創新社會管理體制。大力加強民主政治建設,全面推行政務公開、村?居?務公開等公開辦事制度,切實保障其民主權利。同時,國家堅持依法治國、依法辦事,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5.和諧社會是太平的社會,即人與自然和諧相處、具有安全感的社會。要認真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我國改革開放26年來,人們生活富裕了,總希望天下太平,希望過上沒有天災人禍的安全日子。安全是人的最基本需求之一,是社會和諧的重要保證。另一方面,要加快維護社會穩定機制建設,社會穩定是社會和諧的必然要求,沒有社會穩定,就沒有社會和諧。 6.和諧社會是自我調整和不斷自我完善的社會,即生產力與生產關系、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筑基本適應的社會。目前,中央實施的農村稅費改革,就是對前幾次在“三農”問題上改革的深化和完善。正是這個不斷自我完善,不斷消除社會的不和諧因素,使整個社會更加平等,更加和諧。 二、新時期民政工作與和諧社會的關系 “民政工作要為廣大人民群眾服務,為最需要幫助的困難群眾服務,為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服務,這表明民政工作在服務群眾、服務社會,維護穩定、改革創新中,與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這種關系主要體現在:一是新時期民政工作范圍廣,接觸面大,是社會性、政策性和群眾性很強的工作。因此,做好民政工作需要有一個和諧的社會,需要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各方面的協同s("content_rel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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