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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和諧社會的法治構建
胡錦濤指出:“實現社會和諧,建設美好社會,始終是人類孜孜以求的一個社會理想,也是包括中國共產黨在內的馬克思主義政黨不懈追求的一個社會理想!薄案鶕R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和我國社會主義建設的實踐經驗,根據新世紀新階段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新要求和我國社會出現的新趨勢新特點,我們所要建設的社會主義和 諧社會,應該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比欢,和諧社會絕不會自發生成,也不會自然實現。和諧社會的構建必須依賴于法律制度的推動,必須借助于法治的踐行。 社會主義的本質決定了社會主義法治實踐的是一個平等的、以社會為本位的和諧社會觀。社會主義法治不但繼承了法律形式意義方面的功能,而且承載了與以往任何社會都不同的新的價值內涵和社會目標,從而使它構筑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有了更多、更豐富的表現形式,這就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不僅是一個管理有序的社會,而且是一個人與人相互尊重,各階層合作互助、團結友愛的平等社會。
第一,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法治保障的民主政治社會。建設和諧社會,既需要制度建設,也需要社會建設與精神建設。當然,最重要的是政府知道自己權力的界限,致力于推進法治與民主,同時為社會建設和精神建設留出寬松的空間。法治以民主為基礎,反過來,法治又推動民主政治的發展。法治的民主化和民主的法治化,反映了人類在構建和諧社會的目標下追求自由、平等和人格獨立的普遍愿望,是社會趨向政治文明必不可少的制度化特征。 適應多元化的社會結構,法治應不斷推動和加強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提供政治保障。通過廣泛發揚民主,拓寬反映社情民意的渠道,完善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廣泛集中民智、切實珍惜民力的決策機制,形成能夠全面表達社會利益、有效平衡社會利益、科學調整社會利益的利益協調機制。為此,必須建立多元化的社會決策機制,通過多種渠道和形式集中民意與民智,使法律真正成為反映人民群眾利益的基本形式;對涉及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重大事項,要廣泛征詢意見,聽取利益主體各方的陳述,充分進行協商和協調;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事項,要認真聽取專家論證、技術咨詢、決策評估;對社會涉及面廣、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應當向社會公布、或者通過座談會、聽證會和論證會等制度和形式,擴大人民群眾的參與度,提升決策的民主程度;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各項工作制度,保證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充分履行職責,使國家的立法、決策、執行、監督等工作更好地體現人民的意志,維護人民的利益?傊爸卮笫聞找屓嗣穸贾馈,這是現代和諧的根本保證,F代和諧與古代和諧的根本區別,就在于前者是以民主制度為基礎,而后者僅僅保持民眾沉默的外貌。在民智已開、民智初現的今天,以民主求和諧,則和諧存,以蒙昧之下的“和諧”抑民主,則和諧與民主皆亡。
第二,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法治保障的公平、正義的社會。社會公平和正義是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是社會主義的基本價值,其核心是社會分配制度的公正性問題。和諧并不是沒有利益分殊,而是知道利益分殊、卻能夠通過民主法治手段避免零和博弈。社會主義的本質決定了社會主義法治應該體現公平和正義。法治既要保證立法公正,又要保證司法公正,通過兩者來實現社會資源和社會財富的合理、公正分配。立法公正要求制定出來的法律必須反映最大多數人民群眾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必須賦予每一個社會成員同等的基本權利和同等的基本義務,必須貫徹平等準入、公平待遇的市場經濟原則,賦予不同經濟活動主體以同等的市場競爭地位,從總體上保證每一個社會成員享有大致相同的發展機會;立法公正還要求政府注重結果公正,立足于社會整體利益,通過法律手段對一次分配后的利益格局進行必要的調整,使全體社會成員都能最大限度地享受到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成果。如建立健全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相銜接的社會保障體系,保證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要求類似案件類似處理;要求對公民權利給予及時、便利以及最大限度的司法救濟,為社會構筑最后一道正義屏障。
第三,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法治保障的誠信友愛的社會。社會主義社會是以市場經濟為條件的社會,分工和交換是市場經濟的基本內容,而分工就是合作,交換就是互補,并且社會和經濟主體的財富正是在這種合作和互補的基礎上積累起來的。因此,市場經濟客觀上需要經濟主體將誠信友愛尊奉為經濟活動和公共生活最基本、最起碼的準則,履行社會責任。首先,應規范社會信用關系,使社會信用關系的各個方面有法可依,在法治的基礎上建立社會信用體系,實現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建立以道德為支撐、產權為基礎、法律為保障的社會信用制度的目標;其次,借鑒歐美法治國家行之有效的方法,強制推行SA80000標準認證。SA80000標準認證是指在獲得利潤的同時,必須承擔社會責任,包括遵守商業道德、生產安全、職業健康、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保護環境、支持慈善事業、捐助社會公益、保護弱勢群體等等,其宗旨是“賦予市場經濟以人道主義”;最后,經濟主體的社會責任最基本的是經濟主體的法律責任,國家機關應通過嚴格執法,保證經濟主體嚴守法律。
第四,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法治保障的充滿創造活力的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須最廣泛、最充分地調動一切積極因素,發揮各方面的創造活力,不斷推動經濟社會發展,大力發展生產力,不斷增強和諧社會建設的物質基礎。首先,產權法律保護的功效就在于能產生有效利用各種資源和創造財富的激勵。其次,通過法治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既要讓每一個社會成員都參與經濟社會發展,又要讓他們公平(但不是平均)分享社會進步的成果。不僅要保護發達地區、優勢產業和先富群體的發展活力,而且要重視和關心欠發達地區、困難行業和群眾,以營造一個心情舒暢的社會環境。
第五,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法治保障的安定有序的社會。安定有序是和諧社會的基本特征之一,沒有社會安定團結,沒有社會穩定,和諧社會就會失去賴以存在的社會基礎。法治是建構有序社會最主要的手段,憑借法律這種公共權威的普遍、明確、穩定的社會規范,而不是依靠任何人格權威的偶然性、任意性,也不是依靠朝令夕改的政策,使每個社會成員或社會組織都受到法律的約束,使其行為和活動都納入法制的軌道和范圍。
第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法治保障的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和諧社會不僅是人與人和諧相處的社會,而且是人與自然相處的社會。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最重要的方面就是要有一個平衡、可持續發展的生態。生態平衡不僅是和諧社會存在和發展的環境基礎,而且是生產發展、生產富裕的資源保障。維護生態平衡,構建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必須借助于法治,與依法治國直接聯系起來。首先,法律的人文價值觀應從“人類中心主義”切換到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生態主義”,開展對現行法律和政策的全面評價,制定可持續發展的法律和政策體制,統籌經濟建設、人口增長與資源利用、環境保護的關系,推動整個社會走上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的文明發展道路;其次,保護生態環境,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是整個全人類的大事,是涉及子孫后代的偉大事業,各國人民必須團結合作,步調一致。因此,有關環境保護方面的立法應與國際法相銜接,便于一致行動;最后,依法嚴格保護環境和生態,依靠科技進步推進環境保護和治理,推進資源開發和節約,形成有利于節約資源、減少污染的生產模式和消費方式,建設資源節約型社會和生態保護型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