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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貨幣的本質與網絡經濟條件下的金融制度創新
自從斯密創立古典經濟學以來,直到當今的西方經濟學弗里德曼的貨幣主義和哈耶克新自由主義的“貨幣的非國家化”理論,各種理論中對貨幣的起源和本質認識得最深刻的,對貨幣的職能分析得最透徹的,當屬馬克思的貨幣學說。新制度經濟學也為研究貨幣制度演變提供了理論框架和研究方法,應該將貨幣和相應的貨幣制度視為商品交換和資金流通過程中內生的一個變量,將貨幣制度演變視為降低交易費用的一種制度變遷過程。一、貨幣形式的發展和中央銀行的建立
馬克思從社會分工不斷深化所推動下的市場范圍擴大的歷史進程中來分析貨幣起源:首先分析了簡單或偶然的價值形式,然后從總和或擴大的價值關系入手闡明一種商品的價值可以用其它一系列起等價作用的商品來作為物質載體。隨著市場交換范圍的進一步擴大,擴大的價值形式發展為一般價值形式,所有參加交易的商品價值都統一地表現在某一種交換頻率較高的特定商品上,這種商品就作為—般等價物就從其它商品中分離出來,成為其它商品價值的唯一的物質載體。一般等價物的職能最后固定以黃金、白銀等貴金屬作為物質載體;貨幣形式與一般價值形式并沒有什么本質區別,不同之處就是貴金屬固定地充當一般等價物;金銀之所以能夠淘汰其它商品固定地充當一般等價物,是因為其充當貨幣具有降低貨幣交易費用的自然屬性。馬克思認為金銀貨幣與普通商品的區別在于:金銀是固定地充當一般等價物的特殊商品,貨幣的本質是其體現著商品生產者之間的社會經濟關系,貨幣的職能是可以充當一切商品和勞務價值的衡量尺度、商品流通過程中的交易媒介、執行貯藏手段。
金屬貨幣先后采取了金屬條塊和金屬缺鑄幣的形式,金銀鑄幣在長期流通過程中逐漸磨損,變成了不足值的鑄幣,但仍然可以與足值鑄幣一樣流通使用,從而演變成為一種價值符號和一種商業信息,后來國家發行紙幣這樣一種強制使用的價值符號來執行流通手段的職能,此時這種商業信用就演變成為國家信用。另一方面,賒購銷商品交易方式的產生為在缺乏現金的條件下進行商品交易活動和形成信用貨幣提供了可能;銀行券是一種主要的信用貨幣形式。持券人可以隨時到發行銀行去兌換金銀。第一世界大戰以后,西方發達國家相繼放棄了金本位制。銀行券停止兌換金銀,成為國家認可的不兌現的信用貨幣即紙幣;紙幣的根本特點是由中央銀行通過法定信用程序壟斷發行。建立中央銀行的必要性是貨幣統一和票據清算的需要。在中央銀行成立之前,各銀行都有權發行銀行券,隨著貨幣信用業務的發展,銀行數量的增多,分散發行造成的名目繁多的銀行券既造成了金融秩序的棍亂,又降低了銀行券的流通效率,增加了貨幣流通費用,還為假鈔的流行提供了可乘之機。所以由一家或者幾家有實力和有信譽的大銀行來統一發行銀行券是一種更有效率的貨幣制度安排。支票、銀行匯票、銀行本票、商業匯票等票據的流通往往需要銀行進行轉帳結算。隨著票據流通量的增大各銀行的結算人員開始聚集在固定的地點,交換所持的票據并僅僅結清其中的差額;票據結算交換所提高了清算效率,但是由于其局限于同城之間的票據結算,而且票據交換所與銀行之間辦理現金清算很不安全和很不方便。所以需要中央銀行作為全國統一的清算中心。
從實物貨幣、到金屬貨幣、再到紙幣和中央銀行的出現,是提高貨幣流通效率、降低貨幣流通費用。從而降低商品交易費用的貨幣制度安排的變遷過程。作為貨幣形態演變的最新形式,電子貨幣的產生必須會導致網絡金融創新的發展,首先應該透視一下電子貨幣的本質。
二、電子貨幣的本質
首先有必要分析一下因特網上(Internet,)幾種形態的電子支付手段的具體特點。(1)電子現金(E-cash):電子現金是由Digicash公司推出的網上電子支付系統,屬于見票即付的支付方式,這種電子現金的發行和交易過程是這樣的:先通過Digicash公司的電子錢包軟件創建一定價值的“空白貨幣符號”,這些貨幣符號此時不具有進行支付的法律效力,還需要把它傳輸到銀行,經過銀行確認以后才能從客戶的帳戶里進行“借記等額款項”的會計處理之后方可生效。當電子現金真正用于支付時,接受電子現金的零售商則要和銀行建立實時的聯系。確認電子現金是經過銀行核準過的并且尚未支付給其它人。電子現金從創建到使用都是在線操作,通過計算機網絡進行。(2)賽博硬幣(Cybercoin)是由賽博現金(Cyber cash)推出的網上電子支付系統。與上述的電子現金(E-cash)不同,用賽博硬幣進行支付時資金并不真正轉入客戶PC機中的帳戶或者賽博現金的電子錢包,而是通過一個在賽博現金銀行設立的代理帳戶對交易情況進行記錄,在交易額累積到一定程度時再通過電子自動清算所(Automatic Clearing House,ACH)按差額款項進行在線電子支付清算,提高了電子支付的清算效率。加速了網上貨幣流通。這是—種很有前景的電子信用貨幣。賽博硬幣有獨特的優勢,一是其簿記的特點,能夠接受多種形式的支付;二是其充分利用了現有的銀行清算系統。賽博硬幣實際上是一個在線電子支付的交易記錄系統。賽博硬幣實際上是由網上微觀經濟實體發行的一種電子信用貨幣,與一戰以前的可兌換銀行券的性質很相似,在銀行、客戶與電子自動清算所之間進行差額結清以前實質上是—種反映債權債務關系,其電子貨幣的信用完全取決廠發行賽博硬幣的賽博現金銀行的信譽。電子貨幣是一種在網上電子信用上發展起來的電子支付方式,足通過相互交換關于商務活動和金融活動的電子信息而完成在線電子支付過程的,電子貨幣或者數字化貨幣的本質是突破了時空限制的全球網上電子商務活動和資金運動過程中價值關系的體現,是在商務活動過程中產生的電子信用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一種最新的價值尺度、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
未來許多從事網上業務的銀行都將發行在線電子貨幣,如果不對發行網上電子貨幣確定統一的在線支付程序,跨行轉帳結算規則、安全保障標準、客戶私人信息保密、發鈔銀行的信用等級標準評定等方面制定統一的標準,那么不同類型的、信譽差異很大的在線電子貨幣必然同時流通,勢必魚龍混雜,甚至為在線電子假幣、偽幣的欺詐活動提供可能,從而嚴重影響正常的貨幣流通秩序,降低了電子貨幣的流通效率。其次,許多中小軟件公司和中小銀行發行的電子貨幣的信用較差,它們發行的電子貨幣出現沒有支付效力的情況怎么處理?如果中央銀行對此放任自流,勢必為發行垃圾性電子貨幣進行金融欺詐提供了可能;如果各種各樣的電子貨幣同時在網上金融市場上流通,使得交易雙方不得不消耗大量物質資源和成本費用去鑒定其真偽。第二,地方性的中小銀行的業務范圍和其信譽均局限于一定的地區之內,其電子貨幣很難為全球性網上金融市場所接受,從而對跨越時空限制進行實時在線支付和結算的網上電子商務的發展構成障礙。市場競爭的結果,勢必形成由一家或者幾家有實力和有信譽的和大軟件公司和大銀行聯合起來統一發行電子貨幣,這是—種更有效率的在線數字貨幣發行、流通的制度安排。隨著在線電子支付的信息技術含量的增加,一方面,要允許軟件公司對銀行控股或者持股。另一方面,要允許銀行對軟件公司控股或者持股。這樣能夠最有效地提高銀行作業流程的信息技術水平,有利于在銀行進行網上電子支付過程中保證資金的安全性和轉帳結算的效率。
下面從電子貨幣將對商業銀行和中央銀行運行模式轉變的影響這兩個
方向展開分析。
三、電子貨幣推動商業銀行模式的變遷
電于貨幣與傳統貨幣并沒有什么本質區別,不同之處就是電子支付方式取代了金融貨幣或者紙幣充當一般等價物,在線電子支付過程就是交易雙方通過網上銀行進行的金融電子信息交換;電子貨幣之所以能夠淘汰紙幣等其它貨幣形式,是因為其充當一般等價物的貨幣流通費用最低:電子貨幣的標準化成本最低,使用成本最低,在網上銀行計算機硬盤里的保存成本也最低。 電子支付手段也具備貨幣所應有的基本職能:充當網上電子商務的價值尺度、交易媒介、作為社會財富的貯藏手段。當然電子貨幣作為一種占主導地位的支付手段的前提條件是網上商業活動成為社會的主流商業模式,這個前提條件尚不充分具備時,電子貨幣只能作為一種輔助性的支付手段起作用。但是這個條件在lP網絡革命的推動下日益成熟,電子貨幣完全取代紙幣的嶄新的貨幣時代即將來臨,金融業和其它行業要為此作好充分的準備。
隨著以IP網絡技術為主導的信息革命的深化,傳統銀行以存款、貸款和轉帳結算為主的資金信用中介和結算中介的功能將逐漸弱化,因為新的在線電子支付手段的不斷更新將不斷削弱銀行在結算方面降低貨幣流通和商品流通過程交易費用的比較優勢;從而網上銀行的業務重點將日益向為公司和個人提供理財咨詢和金融信息增值服務方面轉移;①因特網、電子商務和電子貨幣使傳統銀行在分支機構和結算體系方面的優勢蕩然無存。借助因特網、分子型銀行能夠在網上實時、快捷地提供個性化。互動性極強的“粒子型金融服務”,結算支付將逐漸成為廉價的,甚至在將來是免費的無償金融服務,因為這是網上銀行爭奪客戶和網上金融市場份額所內生的競爭降價機制的必然結果;網上銀行將日益向網上證券交易、網上保險、網上拍賣和其它網上投資咨詢業務方面發展,網上銀行在這些領域提供高附加值的金融信息增值服務;隨著網上銀行電子貨幣資金的相對充裕,網上投資理財技能將成為稀缺的信息資本,銀行業與證券業將日益走向融合,關于投資咨詢和理財的信息資本的運營效益將日益成為決定網上銀行成敗的關鍵。
另一方面,中央銀行雖然在提供金融流通的公共法律秩序方面具有降低交易費用的比較優勢,但是由于所有微觀經濟主體的在線電子支付、結算方面所匯集而成的金融信息流對于電子貨幣的流通規律、流通速度以及電子貨幣的幣值有最主要的影響,所以,在電子貨幣發行和流通過程中降低金融支付和結算的交易費用的比較優勢將由中央銀行轉到微觀經濟主體方面來。盡管中央銀行仍然擁有電子貨幣發行資格的認定權,但是由于是微觀經濟主體對電子貨幣流通速度這一市場內生的變量起決定性影響,所以在中央銀行對電子貨幣發行權加以壟斷的經濟基礎已經不復存在。反過來。在網絡革命沖擊下,電子貨幣的應運而生使商業銀行和其它金融企業、非金融企業擁有電子貨幣的發行權,從而商業銀行的職能必須進行重大轉型;發行電子貨幣將與提供金融支付,在線電子結算一樣成為一項網上金融信息服務而不是一項壟斷權力,商業銀行與其它經濟主體之間將為爭奪網上電子貨幣發行市場份額進行激烈的競爭,為此會導致這三項業務走向完全的免費,以實現商業銀行和其它在線金融服務企業爭奪網上金融信息流的控制權的需要;網上銀行收回經營成本所依賴的經營收入和資本收入。將主要依賴網上廣告收入、投資理財咨詢服務收入和馳名品牌、馳名網站門戶的數字化品牌在股票市場上的增值。
四、電子貨幣將消除傳統貨幣流通層次并推動中央銀行職能的轉變
首先來看傳統經濟學的貨幣銀行理論關于貨幣層次的劃分:將流通中的現金作為最窄口徑上的貨幣,用M0來表示;把流通中的現金、在銀行可以轉帳的支票存款以及轉帳信用卡上的存款加起來,就可以得到比M0口徑更寬的貨幣概念,即M1;進一步在M1基礎上將儲蓄存款,小額定期存款、隔夜回購協議、隔夜歐洲美元、貨幣市場存款帳戶、貨幣市場共同基金非機構持有的股份等包括進來,就得到一個更為寬泛的貨幣概念M2,在M 2口徑上的貨幣概念既反映了現實的購買力,又反映了潛在的購買力;在M2的基礎上將大額定期存款、長期回購協議、定期歐洲美元和貨幣市場共同基金機構所持的股份等包括進來,就構成一個更加寬泛的貨幣概念M3;在M3基礎上將儲蓄債券。短期政府債券、銀行承兌匯票、商業票據等其它短期流動資產再包括進來,就構成一個更加寬泛的貨幣概念M4由此我們可以看出,這是根據可以轉化為現金的金融資產的流動性,即根據不同類型的金融資產轉化為現金速度的快慢來劃分貨幣層次的,是紙幣流通條件下的產物。但是,在電子貨幣完全取代紙幣的條件下,并不存在貨幣中間層次的劃分。因為在電子貨幣完全取代紙幣的條件下,客戶拿到貸款以后無論將這筆貸款存入哪家銀行,都不存在客戶從銀行提取現金的問題,電子貨幣是唯一的貨幣形式,也就是說單一的電子貨幣層次、實時的在線電子支付消除了產生紙幣條件下四個貨幣層次劃分必要性的時間差。
現行法律規定,商業銀行只需要按照所收進的客戶存款總額的一定比例保留一部分準備金,其余部分可以作為貸款使用。而客戶拿到貸款以后可以將這筆貸款存入其它銀行,并且如果客戶對其它銀行的該筆存款只進行部分現金提取的假設成立,那么,初始的存款增加會在整個商業銀行體系之間引起多倍的存款創造過程。將流通中現金和銀行存款準備金之和定義為可以由中央銀行較為容易地進行控制的一個新的變量——基礎貨幣,即基礎貨幣B=流通中現金c+銀行存款準備金R。然后再通過一個貨幣乘數m與總的貨幣供應量M聯系起來,即M=m•B。中央銀行通過控制基礎貨幣量來控制總的貨幣供應量,則必須具備的前提條件是:貨幣乘數m必須是足夠穩定的、是收斂的,或者貨幣乘數m是可以通過別的變量來加以預測的。
在未來的網絡經濟時代,盡管中央銀行仍然具有對商業銀行發行電子貨幣資格的最終認定權,但是中央銀行通過控制基礎貨幣量B來控制總的貨幣供應量M的宏觀經濟調控模式即M=m•B能夠成立的前提已經被大大動搖了;貨幣乘數m將主要通過網上在線電子貨幣信息流的流通速度來由網上金融市場來內生地決定,雖然貨幣乘數m仍然可以通過對網上電子金融信息的分析來加以預測的,但其穩定性已經大大降低了;即貨幣乘數m這一變量的網上金融市場的動態調整過程中不再趨向于收斂,而是趨向于發散。所以。在電子貨幣條件下,再將流通中現金和銀行存款準備金之和定義為基礎貨幣的理論基礎已經不復存在,因為現金這一最窄口徑的貨幣概念與廣義貨幣概念之間的區別隨著電子貨幣對紙幣的完全取代已經不復存在。在電子貨幣條件下,由于電子貨幣再創造的速度極快從而使貨幣乘數趨于極大、甚至無窮大;貨幣乘數實際上是由貨幣流通速度來決定的,所以電子貨幣流通量將主要由金融市場內生的電子貨幣流通速度而不是由中央銀行的初始貨幣供應量來外生地決定。
因為電子貨幣的流通速度是與宏觀經濟運行形勢和整個網上信息流的流量、流速相聯系的電子貨幣的流通速度以及由其所影響的電子貨幣總的流通規模是由網絡金融市場的動態變化而內生地決定的一個經濟變量;將電子貨幣的發行作為一個網絡金融內生的市場選擇過程而不是一個政府選擇過程的制度安排,是一種更有效的、降低交易費用的制度選擇,因為比特形態的電子貨幣以光和電作為物質載體、以接近于光速的極限在因特網上高速流通,以電子貨幣取
代紙幣這種金融創新形式,極大地提高了中央銀行對商業銀行發行電子貨幣的數量進行監管的成本。由于初始貨幣供應量這一“存量性參數”對整個金融市場的影響明顯減弱,電子金融信息流通速度這一“流量性參數”對整個金融市場的影響將大大增強。
如果在數字化、網絡化條件下的中央銀行企圖用監管原子形態的紙幣的傳統手段來監管比特形態的電子貨幣的流通過程和規模,必然會引起宏觀貨幣政策的失效和金融市場的混亂。所以在數字化、網絡化條件下中央銀行應該適時地將金融監管工作的重點從控制初始貨幣供應量轉移到對電子貨幣的發行資格的認定、電子貨幣流通過程中安全支付標準的審查和監督、電子貨幣流通法規的制定等方面來。依據科斯、諾斯的新制度經濟學和布坎南公共選擇理論的基本觀點,政府在提供公共金融秩序方面具有降低交易費用的比較優勢;中央銀行在網絡化、數字化經濟條件下應該將核心職能定位在為網上在線電子商務活動進行網上在線電子支付提供法律保障。安全保障,包括電子商務法、數字簽名法、電子合同法。電子貨幣法等一系列法律中關于金融支付、金融結算方面的法律條文的制定,為網上電子商務和電子資金流動制定安全標準和程序,對電子貨幣發行主體和網上電子支付結算中心進行資格認證,如何規避電子清算系統風險即避免出現整個電子清算系統的崩潰而造成全部電子金融數據的丟失等,對電子貨幣開發軟件廠商執行法律規定的安全標準的科研技術實力和信譽進行資格認證等等。中央銀行發揮好這些核心職能為形成網上正常有序的電子貨幣流通秩序創造了前提條件,在網絡經濟條件下中央銀行職能應該進行重大轉變。依據科斯、諾斯的新制度經濟學,由于所有微觀經濟主體的網上在線電子支付,結算方面所匯集而成的金融信息流對電子貨幣的流通規律、流通速度以及電子貨幣的幣值有最主要的影響,由商業銀行取代中央銀行來發行競爭性的“自由電子貨幣”,是一種比中央銀行壟斷電子貨幣發行權更有效率的降低電子貨幣流通費用的制度安排;雖然中央銀行擁有電子貨幣發行資格的認定權,但是中央銀行對電子貨幣發行權加以壟斷的經濟基礎已經不復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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