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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與知識產權保護
電子商務與知識產權保護存在著內在的、密不可分的聯系,這已成為一個不爭的事實。筆者認為,這種聯系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電子商務的核心問題是“數據信息",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是保護信息的一種法律工具
知識產權屬于一種“信息產權",從某種意義上講,它是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處于專有領域的一些“信息"提供的法律保護.
電子商務的核心是“數據信息",在構成電子商務的四種“流"中,“信息流"是最基本的、必不可少的。作為電子商務“信息流"中的相當大的一部分“數據信息"是可以作為“商業秘密"直接得到知識產權法的保護的;而更多“數據信息"的固化、表達可以文學作品、計算機軟件、數據庫等形式取得版權和其他權利的保護;某些“數據信息"可以商品化,構成“信息化商品"受到商標、商譽等權利的保護;電子商務中進行的商業競爭自然也要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制約和限制。不僅如此,現在知識產權的版權保護,已經延伸到在網絡環境中對作品(也是一種信息)傳播、利用的保護,這對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顯得尤為重要。
二、知識產權貿易已成為電子商務活動,特別是國際間電子商務活動中的一種主要形式和競爭手段
知識產權貿易,狹義的理解就是指以知識產權為標的的貿易,主要包括知識產權許可、知識產權轉讓等內容;廣義的理解還應包括知識產權產品貿易。
以知識產權轉讓、許可為主要形式的無形商品貿易大大發展。據聯合國有關機構統計,國際間技術貿易總額1965年為30億美元,1995年信息技術產品出口貿易為5950億美元,超過了農產品貿易,30年間增加了190多倍。除了技術貿易以外,以商標許可、商號許可、商業秘密許可、版權許可等形式為主要內容的知識產權貿易,也有飛速的發展,并成為知識經濟條件下實現企業發展虛擬化的主要方式。
三、知識產權產品已成為電子商務中的一種主要交易對象
隨著知識經濟的臨近,已經出現了知識產業,即以人才和知識等智力資源為第一要素配置的產業,就是通常所講的高科技產業和版權產業,也可通稱為知識產權產業。在有形商品貿易中,附有高新技術的高附加值的高科技產品,通常被稱為“知識產品"或“知識產權產品",在這些高科技產品中凝結著占相當大比重的、多種知識產權的價值,如集成電路、計算機軟件、多媒體等產品就屬于這類產品。在無形商品貿易中,計算機軟件、包括電影在內的視聽作品、錄音制品、文學作品等版權產業的產品占據了主要地位。簡而言之,這種主要利用知識、信息、智力開發的知識產品所載有的知識財富,將成為創造社會物質財富的主要形式,這些知識產權產品已成為目前商品交易中的一種主要商品,也是電子商務中的一種主要交易對象。尤其是版權產品,大部分都可以通過互聯網進行“上載"和“下載",實現網上交付,利用電子商務形式進行交易更是獨具優勢。
四、電子商務模式已成為專利保護的一種客體
1996年,美國專利商標局頒發的《專利審查程序手冊M.P.E.P》中已經明確允許商業方法申請專利。
1998年7月23日,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CAFC)就StateStreet銀行訴SignatureFinancial金融集團一案作出判決,確認指導電子商務的經營模式的專利是合法、有效的。這一判決是針對Signature集團擁有的美國第5193056號專利而作出的,也是CAFC首次對涉及電子商務經營模式是否可以取得專利作出的判決,引起業內人士的高度關注。1999年1月,美國最高法院確認了這一判決,從而確立了電子商務經營模式專利保護的合法地位。
1999年4月,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CAFC)對AT&T公司訴ExcelCo鄄munication長途電話公司一案作出判決,判定AT&T公司的市場營銷方法的經營模式專利有效。
美國對于這類基于因特網的電子商務經營模式的專利,采取了極為“寬容"的態度。那些已在現實社會中廣泛應用的經營方式,首次移用到因特網上,便可獲得專利保護,將已有的經營模式“系統化"也可獲得專利保護。
在此前后,有一批相當數量的有關電子商務領域的申請獲得了美國專利。據美國專利商標局的統計,1990年美國授予的與網絡有關的發明專利僅有22項;在1996年以前,涉及因特網的專利申請只有13件;到2000年年底,有關電子商務的授權專利,美國已有1500多件,日本有接近200件。隨后的國家是加拿大、英國、荷蘭等國。韓國宣稱每年有關電子商務的專利申請達到3000~4000件,位居全球之首。
外國向中國提交的第一件電子商務專利申請是在1994年5月9日(申請號94190313.3),國內提交的第一件電子商務專利申請是在1995年12月7日(申請號95117826.1)。目前中國對于商業方法不準備給予專利保護。
對于因特網上電子商務經營模式給予專利保護,盡管爭議甚大,且會產生較大的負面影響,但它確實可以刺激和推動電子商務的發展,這也是事實,不容忽視。
五、電子商務為知識產權的獲得提供了一種新的途徑
在電子商務的影響下,一種新的獲得知識產權的途徑——電子申請也已問世。電子申請就是以電子文件的形式向國家知識產權主管機關提交知識產權確權申請。按照傳統的做法,這類申請(如專利申請、商標注冊申請等)應該是以紙件為載體進行的。
WIPO起草的專利法案條約(PLT)和專利合作條約(PCT)細則的修改中,已提出電子申請的要求,確認了其合法性。日本專利局是第一家成功實施電子申請系統的,1990年12月已經開始接受有關專利的電子申請,到1996年,67%的專利申請是通過網上提交的,另外有29%的專利申請是以軟盤的形式提交的,只有4%的申請文件是以傳統的紙介質方式提交的。韓國已經著手進行通過互聯網申請專利的試驗。美國、日本、歐洲3個專利局正在進行通過互聯網聯機申請專利的準備,并把實現專利文獻無紙化作為今后發展的方向。
以電子申請形式
獲得專利權、商標權,從其實質內容來看,是獲得知識產權的一種新途徑,也可以看作是一種特殊的電子商務。
由于電子商務與知識產權保護存在上述密切的聯系,我們在進行電子商務立法的時候必然會想到知識產權保護,涉及到對知識產權法的相應修改。在我們對知識產權法進行修改時,也應同時考慮到電子商務立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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