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農村留守兒童權利保護缺失及對策
農村留守兒童權利保護缺失及對策
[摘要]我國目前由于種種問題的存在,農村留守兒童利益受損現象仍然嚴重。為確保留守兒童群體法定權利的實現,有必要對農村留守兒童權利保護現狀進行系統研究,在充分借鑒既有保護經驗的基礎上,把法律保護作為實現兒童權利的根本途徑。
[關鍵詞]留守兒童 權益保障 對策
文/楊傳蘭 王勇
目前,我國農村留守兒童普遍面臨諸多權利缺失的不利狀況,而權利的缺失又嚴重影響到新農村的建設等,正如2007年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全國婦聯主席顧秀蓮在重慶考察調研時指出“由于父母長期外出打工,留守兒童出現日常生活缺乏照顧、生理心理缺乏關懷、人身安全缺乏保護、成長教育缺乏指導等帶有普遍性的問題,直接影響留守兒童的健康成長、家庭的幸福和諧,直接關系到中國新農村建設以及社會和諧穩定大局”。因此,為確保留守兒童群體法定權利的實現,有必要對農村留守兒童權利保護現狀進行系統研究,在充分借鑒既有保護經驗的基礎上,把法律保護作為實現兒童權利的根本途徑。
一、農村留守兒童權利保護現狀
我國對農村留守兒童的權利保護基本形成了以《憲法》為主,以《民法通則》《未成年人保護法》《教育法》《義務教育法》等為輔的權利保護體系。但由于種種原因,其利益保護狀況仍不容樂觀。
(一)農村留守兒童的受監護權缺失。我國的法律法規規定,兒童的監護權是由父母行使,即使“父母因外出務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對未成年人監護職責”,也“應當委托有監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而農村留守兒童的父母雙方或一方流入外地,無法充分地、完整地履行監護職責,大多數情況下是隔代監護,監護人由于年齡較大、文化較低加上農活較多,監護能力幾乎無從談起。甚至有的時候會出現兒童監護處于真空狀態,使兒童的受監護權嚴重受損,直接或者間接影響到了兒童受教育權、發展權等相關權益。
(二)農村留守兒童的受教育權受限。教育由家庭教育、社會教育和學校教育三大部分組成。而家庭教育卻是整個教育的基礎,“人的早期教育在人的社會化過程中起著關鍵性甚至是決定性的作用”。農村因為經濟等方面的壓力,外出人員比較多,留守兒童受教育權幾乎難以保障。一方面父母外出流動以后,農村留守兒童接受義務教育的機會呈現逐級下降的狀況。雖然我國的《義務教育法》為留守兒童受教育提供了基礎,但“動態留守”使得他們的生活和學習環境不穩定,導致他們出現了嚴重的學習間斷現象。而且留守兒童的監護大多是隔代監護,監護人與留守兒童思想觀念差異極大,存在明顯的代溝,不能在學習上給予留守兒童應有的幫助和指導。
(三)農村留守兒童發展權缺失。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條規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這里的發展權包括了兒童享有與其身體、心理、精神、道德與社會發展相適應的生活水平。但因父母的外出,農村留守兒童嚴重缺乏父母的關愛,物質生活無保障,而且因缺乏溝通和交流,加之無人正確引導,情感方面受損,因而兒童的個性、才智和身心健康得不到充分發展,發展權受到限制。
(四)健康權受到影響。父母外出打工是為了改善家庭經濟條件,但一些農村留守兒童的日常生活和健康狀況非但沒有得到顯著的改善,反而呈現出比較嚴重的下降趨勢。正如上所述,農村留守兒童大多數實行隔代監護,很多留守老人過慣了苦日子,生活很節儉,即使家里有一定的生活費用,也不舍得花,農村留守兒童的日常營養根本無法保證。而且,盡管留守兒童的零花錢一般多于非留守兒童,但由于缺乏教育引導,并沒有用來改善生活,大部分用來買零食和打游戲,反而助長他們亂花錢的壞習慣,同時使其身體健康受到影響。
此外,農村留守兒童的參與權更難以保障。盡管《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四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的年齡和智力發展狀況,在作出與未成年人權益有關的決定時告知其本人,并聽取他們的意見。”但受我國傳統文化的影響,農村留守兒童被囿于家庭的框架內,是權利的客體,發言權受限,參與權無保證。
二、農村留守兒童權利保護缺失的原因
(一)對農村留守兒童的法律保護意識淡薄
由于深受傳統的宗族思想的影響,父權至上的價值觀一直占居主流,兒童被作為家庭的產物,是權利的客體,不享有個人權利。盡管經過近十幾年的努力,我國公眾的兒童權利意識已得到普遍增強,但是對于農村留守兒童而言,因文化水平不高,或者傳統觀念的影響,父母們并沒有意識到保護孩子權利的重要性,更沒有意識到如何保護孩子的權利。因而在許多關乎兒童利益和發展的問題上,兒童往往被作為被動接受的個體,被塑造的對象,正是這種保護意識的淡薄為兒童權利受損埋下了伏筆。
(二)農村留守兒童的法律地位缺失
雖然兒童從被保護的客體轉變為權利的主體的觀點正在得到世界各國人民的認同,我國立法中對留守兒童的相關法律地位,也有一些規定,但我國受幾千年的傳統文化的影響,在農村,兒童只是家庭和家族的隸屬品,兒童的價值主要在于承載成人對于家庭和社會的期望,他們的自我意識和獨立人格完全被忽視,更談不上作為獨立的法律主體而享有應有的權益了。對留守兒童,人們更是很少把其作為一個完整意義上的人加以看待,至少是未作為一個需要給予特別保護的個體予以尊重,他們的法律地位是不完全的,享有的權利是不完整的。
(三)關于留守兒童具體權利的立法規定存在不足
1.對農村留守兒童權利保護條款的規定缺失
目前,我國雖然對兒童的權利保護基本形成完整的保護體系,但是對于新生產物留守兒童的權利保護條款涉及較少,即使涉及了,受“一粗不宜細的”立法思想影響,規定并不具體,缺乏可操作性。如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規定了對留守兒童的委托監護制度,但是對于農村留守兒童的概念、法定監護人和委托監護人的權利與義務、委托監護人必須符合的條件、委托后監護人的義務以及有沒有委托監護人的監督人等規定并沒有完全涉及。
2.缺乏可操作性的程序規定
首先,在我國現有的立法條件下,由于對留守兒童權利保障的條款本來就少,更因其缺乏配套措施及程序性規定,使本來就少的法律條款很難起到其應有的作用,導致兒童權利受損。如修訂后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對涉及到留守兒童權益受損的“重災區”的出版物、網絡信息、娛樂、藥品、煙酒、收留撫養等方面,“主管部門”過于籠統,容易互相推諉責任,導致對農村留守兒童權利的漠視,從而出現權利受損的現象等。其次,訴訟法雖然規定了“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但并沒有相應規定委托監護的情況下,受托人可以作為監護人的代理人,以法定代理人的地位參加訴訟。因此,當留守兒童的權利受到侵害需要起訴時,受托人是無法以法定代理人的名義維護留守兒童的權利的。三、農村留守兒童權利保護的對策
(一)提高保護留守兒童的法律意識
基于“兒童是行使自己權利的主體”的認識,許多國家把善待兒童、尊重兒童,為兒童創造良好的生活、教育環境以促進其身心健康發展,提高生活質量上升到社會的角度、法律的角度予以認識。況且“只有在成人認識到兒童獨立的社會價值的前提之下,一切兒重保護的理念包括兒童最大利益原則才有存在的可能性”。正如學者言“留守兒童問題是社會問題,更是法律問題,其實質在于權利保障——樹立以留守兒童為主體的權利保護意識。”只有提高對農村留守兒童權利保護的法律意識,以兒童最大利益為原則,注重這一特殊群體的利益,才能與國際公約的立法精神相協調,才能符合時代的發展趨勢,才能切實保障農村留守兒童的權利。
(二)確保留守兒童的法律地位
兒童雖然是未成年人,但同樣有著對自由、安全、平等的追求,兒童同樣享有人格尊嚴,有權要求別人尊重他們,有生存的權利,有權利獲得個人生活的空間。因此,應該在我國相關的法律中,如《婚姻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及《訴訟法》,明確規定兒童在家庭中獨立的實體法律地位和程序法律地位,只有這樣才能確保留守兒童的各項權利不受侵害。
(三)在確定兒童最大利益原則下修改相關的法律法規
1.修改相關法律及配套措施
在現有法律并不能完全保障當今社會農村留守兒童最大利益的情況下,建議修改關于對農村留守兒童權益保護的相關條款。立法機關要進一步完善《未成年人保護法》《義務教育法》等相關實體法,并結合《未成年人保護法》《民法通則》等相關法律規定和中國農村留守兒童權益保護現狀,盡快制定《留守兒童保護條例》,對留守兒童的權益保護措施等作出具體規定,增加其可操作性。同時對我國的程序法進行修改,如為保護留守兒童的訴權,可以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變為“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或委托監護的受托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等。
2.國家公權介入
留守兒童問題是“三農”問題的延伸,產生的關鍵是農村勞動生產力外出打工導致家庭監護的缺失,它的解決必須依靠完善關于監護的法律和制度,而監護制度的完善則需要國家公權的介入,正如《兒童權利公約》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暫時或永久脫離家庭環境的兒童,或為其最大利益不得在這種環境中繼續生活的兒童,應有權得到國家的特別保護和協助。”因此,我國應該打破“把留守兒童等特殊未成年人群體的監護看作是純粹的家庭內部事務”的觀念,在立法中應當對所有未成年人給予平等的法律地位和監護權,切實維護兒童的利益。所謂“基于社會連帶責任思想之社會本位立法,監護事關社會公益,不容單純以家務私事視之。監護事務要由親屬自治已非其時,繼之以公權力干涉乃勢所必然”。即利用公權力適度介入對他們的監護,在確保留守兒童的最大利益的前提下,對留守兒童實施監護,以便使留守兒童無論是在國家還是在其他監護人的監護下都能獲得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總之,農村留守兒童權利保護問題是一個涉及多個方面的綜合問題,不是僅僅依靠一方面的努力就能實現的,它需要來自社會的各個方面的關注,需要社會各個階層的支持,只有大家齊心協力,才能解決留守兒童權利保護問題,才能真正實現和諧社會的構建,實現兒童利益最大化。[作者簡介]1.楊傳蘭(1976-),女,山東臨沂人,湖南文理學院法學院講師,法學碩士。2.王勇(1977 -),男,揚州中級法院法官,碩士。湖南常德415000。[基金項目]湖南文理學院研究立項“農村留守兒童權利保護機制研究——以湖南農村地區為考察對象”(項目編號:JJYB201117)階段成果之一。
【農村留守兒童權利保護缺失及對策】相關文章:
農村留守兒童教育對策之淺析08-01
農村留守兒童作文01-04
農村留守兒童調研報告05-16
應用寫作中倫理的缺失與對策07-11
班級留守兒童存在的問題及基本對策研究08-03
關于農村留守兒童調研報告08-12
農村留守兒童心理問題產生的原因及對策論文(通用7篇)08-18
論文:淺析留守兒童自卑心理及對策干預08-12
農村留守兒童自查報告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