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code id="ya7qu"><span id="ya7qu"><label id="ya7qu"></label></span></code>

    <b id="ya7qu"><bdo id="ya7qu"></bdo></b>
    <wbr id="ya7qu"><optgroup id="ya7qu"><strike id="ya7qu"></strike></optgroup></wbr>
  2. <u id="ya7qu"><bdo id="ya7qu"></bdo></u>
    現在位置:范文先生網>經濟論文>經濟學理論論文>試論反壟斷法的國際合作

    試論反壟斷法的國際合作

    時間:2022-08-18 13:31:33 經濟學理論論文 我要投稿
    • 相關推薦

    試論反壟斷法的國際合作

     近年來,引入和加強競爭成為各國經濟發展的一項重要機制,隨著經濟全球化與貿易自由化,競爭法的國際合作日益重要。反壟斷法是競爭法律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反壟斷法的國際合作同樣是競爭法律政策合作的一個重要方面。
          根據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秘書處的報告《競爭政策問題及所用機制方面國際合作的經驗》,從廣義理解,競爭法和競爭政策領域的國際合作可以涵蓋“(1)旨在避免各國政府之間發生沖突的合作;(2)旨在便利執行反對限制性商業慣例的法規的合作;(3)為競爭法和競爭政策的制定、改革或執行提供技術援助,由這方面經驗較多的國家提供給經驗較少的國家;(4)促進競爭法或競爭政策的趨同或協調;(5)在區域集團范圍內加強一體化”。[1]
          wto同樣正在積極地推動各國競爭法在上述范圍的合作。根據2001年多哈部長會議決定,在世界貿易組織2002年至2005年進行的新一輪多邊談判中,競爭政策是議題之一,各成員國極有可能達成關于競爭規則的協定。
          本文主要側重于國際上在統一協調反壟斷立法和執法方面所進行的合作努力,探討反壟斷法國際合作發展的原因,介紹分析當前合作的整體狀況、合作的重要領域、合作的主要機制,并對未來國際合作趨勢以及我國反壟斷立法的相應對策進行展望。
            一、反壟斷法國際合作興起的原因分析
          反壟斷法國際合作的最早實踐可以追溯到二戰之后的哈瓦那憲章(havana charter)。wWW.11665.com二戰之前的19世紀30時代與40年代之間,德國、日本和意大利均將卡特爾組織作為戰爭動員的戰略;戰后,美國的國會與反壟斷機關調查發現了上述戰爭根源所在,因此美國對國際卡特爾有了極為厭惡排斥的態度。[2]1944年羅斯福總統宣稱,卡特爾由于限制了對外經濟中貨物的自由流動,必須對其進行控制。在此背景下,美國支持建立一個維護國際貿易競爭秩序的國際貿易組織(international trade organization,ito),美國提出的國際貿易組織憲章草案(即后來的哈瓦那憲章)對限制競爭的商業行為進行合作控制作了規定。1948年3月,探討組建ito的哈瓦那會議正式通過了哈瓦那憲章。憲章第5章指出,“締約國必須采取適當的措施,并與本組織合作,管制國際貿易中限制競爭的商業實踐,如分割市場或者增強壟斷勢力,而不管它們是由私人企業還是國營企業所為”。[3]然而由于國際貿易組織的流產,哈瓦那憲章沒有生效,此后數十年中,反壟斷法的國際合作沒有較為實質的進展。
          但是,近20年來,反壟斷法的國際合作日漸興盛。不僅美國等發達國家高度重視,而且發展中國家也逐漸表現出了極大興趣。反壟斷法合作在各種雙邊、區域以及多邊性層次展開。目前,美國、歐盟等發達國家之間已經有了相當多的反壟斷法合作雙邊協定;一些區域性組織,尤其是歐盟和oecd,致力于成員國反壟斷立法和執法合作的開展;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世界銀行以及wto等國際性組織亦紛紛開展反壟斷法國際合作的討論與工作。
          法律規則的演進總是反映現實的要求,反壟斷法國際合作的開展同樣也根源于現階段的世界經濟狀況。當前國際經濟的特征是企業經營全球化與貿易投資自由化;然而與此同時,“全球化的經濟并未產生全球化的政府”,[4]各國反壟斷立法執法情況各異。可以說,上述全球化與自由化的交織進程以及全球性反壟斷執法的分散,正是各國開展反壟斷合作的驅動力所在。
          首先,伴隨經濟的全球化,各種反壟斷行為亦同樣全球化,“既然壟斷的密謀者在全球范圍內活動,反壟斷機構同樣必須在全球范圍內合作”。[5]長期以來,美國一直依靠其反壟斷法的域外適用對影響其本國的國際性壟斷行為進行執法;但是,在經濟全球化的時代,美國日益感到開展反壟斷合作的必要性。對此,美國司法部反壟斷司負責人joel l. klein 指出“當各種經濟行為在日益大規模的全球化,強有力的國際反壟斷執法對保障美國企業有進行競爭的機會和動力至關重要。強有力的反壟斷執法不僅僅要求我們的執法有力迅速,也要求我們能夠在需要時候從國外反壟斷機構獲得合作與協助” 。[6]所以,出于維護自身經濟利益的考慮,美國成為呼吁反壟斷國際合作的急先鋒。然而,對于發展中國家,同樣可以從開展反壟斷國際合作中收益。對此,一個典型的例子是:一家巴基斯坦公司對其所需購買的4600噸電解洋鐵進行招標,共有6家外國企業進行投標報價,其中三個出價最低的企業分別是一家盧森堡公司(報價出賣2300噸)、一家英國公司(報價出賣1500噸)、一家德國公司(報價出賣800噸)。三家出價最低公司報出的銷售量總和恰好是此次招標的采購數量,巴基斯坦政府對這明顯可能涉嫌串標的行為進行調查,然而由于巴基斯坦與有關國家沒有反壟斷執法合作的協定,最終未能在上述公司所在地獲得足夠證據,調查不得不以失敗告終。[7]
          另一方面,貿易和投資自由化的進程也促使各國政府考慮進行反壟斷國際合作。近年來,世界各國在貿易和投資自由化的過程中,主要著眼點在于消除各種關稅壁壘和關稅壁壘。其中,最重要的成果即世界貿易組織的誕生,由此,產生了一個全球性的多邊貿易體制。wto體制的本質特征在于消除來自政府的妨礙自由貿易的措施。然而,僅僅是消除來自政府方面的貿易壁壘并不能保障自由貿易的開展。事實上,來自企業的限制競爭行為,通過市場的劃分、價格產量的合謀往往比政府的限制措施更能阻礙自由貿易的開展。例如,國內的生產商可以通過獨家交易協議或者參與國內分銷商的聯合抵制而排除國外生產商的市場進入和競爭。因此,世界各國為了維護wto所確立的貿易和投資自由化政策的成果與有效性,從而也維護自身的經濟利益,紛紛開始呼吁對國際貿易造成扭曲的國際性壟斷行為進行合作執法。對此,正如歐盟所指出,“貿易與競爭政策互動關系的核心就是促進公平競爭。伴隨一個限制政府制造貿易障礙的規則框架,應該同時考慮建立一個關注同樣對wto成員的貿易投資產生影響的企業限制競爭行為的規則框架”。[8]而這正有賴于反壟斷立法執法合作的深入開展。
     
          二、反壟斷法國際合作的整體狀況
          當前,反壟斷法國際合作主要在雙邊、區域及多邊三個層級開展。
          (一)雙邊合作
          反壟斷法雙邊合作可以通過下列形式實現:(1)重點在競爭法的執法合作的雙邊協定;(2) 對于反托拉斯法規之下的刑事案和其他刑事案都適用的雙邊法律互助條約;(3) 兩國家間締結的含有反托拉斯合作條款的友好條約商務條約和航行條約;(4) 包括競爭法和競爭政策在內的經濟規章方面雙邊技術合作協定。[9]
          美國作為反壟斷國際執法的急先鋒以及反壟斷法國際合作的主要倡導者,一直通過開展雙邊合作實現自己的目標。目前,美國簽訂的反壟斷雙邊合作協定數量居各國之首,主要有:1976 年《美利堅合眾國政府和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政府關于就限制性商業慣例開展相互合作的協定》、1982 年《美利堅合眾國政府和澳大利亞政府關于合作處理反托拉斯問題的協定》、1991年《美利堅合眾國政府和歐洲共同體委員會關于雙方競爭法實施問題的協定》、1995 年《美利堅合眾國政府和加拿大政府關于實施競爭和欺詐性營銷慣例法的協定》、1997 年《美利堅合眾國和澳大利亞關于相互實施反托拉斯法的協定》、1998 年《美利堅合眾國政府和歐洲共同體委員會關于在競爭法執法過程中實施積極的禮讓原則的協定》、1999 年《日本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關于在反競爭活動問題上合作的協定》、1999 年《美利堅合眾國政府和巴西聯邦共和國政府關于雙方競爭管理機構在執行競爭法方面合作的協定》、1999 年《美利堅合眾國政府和以色列政府關于競爭法實施問題的協定》以及2000年《美利堅合眾國政府和墨西哥政府關于競爭法實施問題的協定》。比較有代表性的其他關于執行競爭法的雙邊協定如,1984年《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和法蘭西共和國政府關于就限制性商業慣例進行合作的協定》、1994年《澳大利亞貿易慣例委員會和新西蘭商業委員會合作和協調協定》、1999 年《加拿大和歐洲共同體關于使用競爭法的協定》,等等。值得注意并應當認真研究的是,我國政府在1996、1999年分別與俄羅斯、哈薩克斯坦簽訂了《在反不正當競爭和反壟斷領域開展合作的協定》。這是我國最早參與反壟斷雙邊合作的實踐。
    許多這類協定的典型規定包括:通報對另一方重要利益有影響的執法活動;承諾在談判或實施反對限制性商業慣例的辦法時考慮另一方的重要利益(傳統禮讓); 通過磋商設法解決雙方在法律政策和國家利益方面的沖突;就兩國出現的相互關聯的限制性商業慣例采取協調行動;在己方重要利益受另一方境內的限制性商業慣例損害時請求對方協助調查;請求使己方命令能在對方境內得到執行承諾(在與國家法律及重要利益相符和具備資源的前提下)認真考慮關于此類協助調查或協助執行的請求,包括提供非機密性信息,以及在一些情況下提供機密信息(但有保障措施)。訂得早一些的此類協定一般側重于避免或掌握兩國政府之間在執法程序中(尤其是在涉及治外行動時)產生的沖突,而新近的協定則既注意避免沖突也往往著眼于針對限制性商業慣例采取國際配合行動。
          (二)區域合作
          反壟斷法區域合作的主要形式是自由貿易、關稅同盟或共同市場協定。這類協定往往是區域性質的,可依締約方設想的一體化程度和所設機構的超國家權力的范圍而規定強度及詳細程度不同的權利和義務。區域合作協定與上文雙邊協定的根本差別之一是前者訂有實質性的競爭規則,規定了某種程度的協調(雖然在自由貿易協定中這一點遠遠不那么突出),而不僅僅是關于合作的程序規則。[10]這類區域性合作協定主要涉及制訂或維持以及有效執行競爭法和競爭政策;對協定方相互貿易適用的競爭準則,有時隨之規定不包括反傾銷和/或反補貼稅等貿易補救辦法;廣泛協調競爭法;控制補貼;控制國有企業或具有特權或專營權的企業的歧視做法或其他行動;超國家機構實施共同準則;國家機構與超國家機構之間以及國家機構相互之間就執法工作進行磋商和協調;解決爭端;技術援助。
          反壟斷法區域合作的典型代表是歐盟。歐洲聯盟訂有超國家的競爭規則( 涉及限制性商業慣例公共企業和有特權或專營權的企業補貼),這些規則通過羅馬條約與建立共同市場的基本目標連在一起,這些規則適用于影響成員國之間貿易的做法,即便這些做法發生在歐洲聯盟的一個國家之內乃至一國的一個地區之內也一樣,規定涉及:國家競爭法與歐盟競爭法并存,但歐盟法律優先;歐盟與各國競爭主管機關和法院( 也可適用歐盟法律) 職權分配辦法,著眼于平衡輔從(subsidiarity 歐盟內部權力適度集中) 原則與競爭制度的統一性;合作調查或評估貿易慣例;交流文件資料( 包括機密資料);聽證會陳述;轉達對決定征求意見稿的看法;歐盟機構向各國機構提供關于事實或歐盟法律的資料或介紹與之有關的裁定。
          此外,美國、加拿大和墨西哥締結了《北美自由貿易協定》,該協定規定各方采取或維持禁止限制性商業慣例或抵制限制性商業慣例的措施、就此類措施的效能相互磋商、并就執法問題進行合作,包括通過法律互助、通報、磋商和交流有關自由貿易區執法問題的信息。相比于歐盟的合作機制,《北美自由貿易協定》之下的辦法規定的合作程度低得多。
           另外,在非洲拉丁以及美洲地區,一些分區域集團仿效歐盟進行反壟斷法合作。例如,1964年《建立中部非洲關稅和經濟聯盟的布拉柴維爾條約》即已規定,應設法逐步消除成員國相互貿易中的限制性商業慣例;在建立《東部和南部非洲共同市場條約》之下,成員國仿照《羅馬條約》第85 條,議定禁止在該共同市場有阻止、限制或扭曲競爭的意向或作用的限制性商業慣例;《安第斯分區域一體化協定》下的安第斯委員會通過第285 號決定,要求預防或糾正由限制自由競爭慣例引起的扭曲競爭現象。
          我國參與的亞洲及太平洋經濟合作論壇之下也有一個類似的可進行意見交流、技術合作及討論競爭問題的機制,但相比于上述反壟斷區域合作,尚處于非正式、不完善的階段。
          (三)多邊合作
          在多邊層次,聯合國貿發會議、oecd組織以及wto是三個推動開展反壟斷合作的主要場所。
          貿發會議主持下達成的《一套多邊協議的管制限制性商業慣例的多邊原則和規則》從1980年至今已有20余年歷史,但仍是這一領域的唯一普遍適用的多邊文書、唯一完全多邊的競爭框架。2000年貿發會議還制定了《反壟斷示范法》。
          oecd組織作為發達國家俱樂部較早地對反壟斷國際合作進行探討,其成果代表發達國家先進經驗往往迅速得以推廣。oecd組織在反壟斷合作方面的主要成果有《關于影響國際貿易的限制性商業慣例( 包括涉及跨國公司的限制性商業慣例)的建議》、《關于各成員國在競爭和貿易政策之間可能發生沖突的方面進行合作的建議》、《關于打擊核心卡特爾的有效行動的建議》、《跨國企業指導原則》等。
          wto是一個剛剛開始關注反壟斷法國際合作的重要組織。1996年wto新加坡部長會議宣言第20條規定,“我們還同意:建立一個工作組,研究成員提出的有關貿易與競爭政策相互作用的問題,包括反競爭行為,以便確認值得在wto框架內進一步考慮的領域”。據此,wto貿易與競爭政策相互作用工作組成立并開展工作。經過多年努力,2001年多哈第四屆部長會議決定于2002年1月31日到2005年1月1日進行世貿組織成立以來的第一次多邊貿易談判,其中貿易與競爭政策關系是新一輪多邊談判的議題。如果新一輪談判取得成功,將有可能就反壟斷問題達成地第一份具有效力的多邊國際協定。
          與貿發會的《原則和規則》及上述經合組織文件不同,烏拉圭回合達成的各項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并且還輔以有力的解決爭端機制。其中包含關于競爭法和競爭政策的多種不同的規定,尤其是關于下列各點的條款或協議:國有企業和有專營權的企業;反傾銷;補貼;保障措施;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問題;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問題;服務貿易,特別是電信和金融服務貿易。除了對所有與世貿組織有關的爭端都適用的一般磋商程序外,還在下列諸項之下規定了特殊的磋商程序:(a) 關貿總協定1960 年11 月18 日關于限制性商業慣例問題磋商安排的決定; (b)《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其中規定,世貿組織一成員在考慮對另一成員的企業采取執法行動時,可與該成員磋商,以保證協議得到遵守,而此種行動針對的企業的所屬國也可請求進行磋商;(c) 《服務貿易總協定》,涉及服務的壟斷性提供者和專屬提供者的某些商業慣例。后兩項協定還規定交流非機密信息,并在遵守國內法律及有關保障機密的一項令人滿意的協定的前提下交流機密信息。1960 年決定之下規定了一定程度的積極禮讓;收到磋商請求的一方如也認為確實存在有害影響,應采取其認為合適的措施消除此種影響。在1947 年《關稅及貿易總協定》(關稅總協定)(現已納入1994 年關貿總協定)第十七條之下也可推定協定方有某種積極禮讓義務,即確保國營企業和具有專營權的私營企業在進出口貨物方面不進行歧視,而尤其是在《服務貿易總協定》之下更是有義務管制壟斷性的服務提供者和專營性的服務提供者的某些做法(輔以電信領域的更詳細的義務和金融服務領域程度低一些的義務)。
     
          三、反壟斷法國際合作的重要領域
          長期以來,各國反壟斷法一般關注于本國的國內市場,制止本國領域內的限制競爭行為;同時利用本國反壟斷法的域外效力對在發生在本國領土之外但損害本國利益的壟斷行為進行執法,從而維護本國經濟的利益和效率。從理論上而言,針對傳統單個國家各自執行反壟斷法的不足,反壟斷法的國際合作不應該僅僅關注于本國的利益,而應該從更廣的角度出發,對國際貿易造成扭曲影響的各種限制競爭行為開展執法;同時針對域外執法存在的困難以及可能引發的管轄權沖突,建立維護共同利益的合作機制。正如歐盟指出,反壟斷法合作應該首先關注下列三種情況:(1)阻礙貨物、服務、投資在各國自由流動的限制競爭行為,例如,進口卡特爾、特定的縱向限制競爭行為以及濫用市場支配力的行為;(2)影響多個國家市場的限制競爭行為,例如國際卡特爾、跨國公司合并;(3)主要對行為地之外的國家的市場造成損害的限制競爭行為,例如往往被本國政府豁免適用反壟斷法的出口卡特爾。[11]
          然而,由于各國經濟發展階段各異,對于反壟斷法執法產生的利益也有不同的側重,目前的反壟斷法國際合作并尚未在上述領域全面實現。顯而易見,相對只對外國競爭者或者外國市場產生不當影響的壟斷行為(例如出口卡特爾),那些對本國市場或者對本國與國外市場都產生不當影響的壟斷行為會更受到反壟斷執法機關的關注(例如國際卡特爾、跨國合并),從而也在反壟斷法的國際合作中為各國所共同接受,處于較為優先的地位。另一方面,相對各國反壟斷法尚有不一致規定或者需要個案分析的限制競爭行為(例如縱向協議),那些危害性已被各國立法確認的壟斷行為(例如橫向限制競爭協議或者所謂“核心卡特爾”)也較容易開展國際合作。概而言之,目前反壟斷國際合作較為成功的兩大領域主要是在打擊核心卡特爾與跨國合并審查方面的合作。
          (一)國際性核心卡特爾(hard core cartel)
          根據oecd組織《關于打擊核心卡特爾》的有效行動的建議,所謂“核心卡特爾”指,競爭者之間進行固定價格、聯合串標、限制產出、瓜分市場的限制競爭協議、聯合行為和安排。[12]核心卡特爾通過提高價格或者限制產出,使得貨物、服務對消費者要么遙遙不可及要么極度的昂貴,核心卡特爾因此損害在不同國家消費者的利益,被視為對競爭法最赤裸裸的違反。
          國際性核心卡特爾的危害在美國司法部2000年查處的賴氨酸卡特爾一案中可見一般。此案中美國的archer daniels midland company公司與來自歐洲、亞洲的幾家廠商達成在全球市場中固定賴氨酸價格與銷售量的協議。據調查,在壟斷協議達成的頭3個月,全球賴氨酸的價格即上漲了70%,該年度全球賴氨酸的總銷售量是5億美元。[13]可見,國際卡特爾從全球消費者中榨取了超額利潤。
          國際卡特爾的危害極大,并且隨著經濟的全球化,國際卡特爾日益增多。根據美國司法部的統計,自從1996年,美國司法部起訴參與國際卡特爾的公司達50家以上,上述卡特爾涉及影響美國經濟的數額達100億美元。[14]其中,1997和1998年度在對違反壟斷法的公司所處的4.72億美元罰款中,對國際卡特爾的罰款占4.4億美元,即針對國際卡特爾的罰款占美國司法部全部反壟斷執法罰款的90%以上。[15]另據1999年美國出版的《公司犯罪報告》,國際卡特爾已經成為最為嚴重的公司犯罪,該報告列舉出20世紀90年代最大的100宗公司犯罪,包括破壞環境、賄賂、偷稅、壟斷等罪行,其中,頭4宗最大的公司犯罪中的3起,以及前10宗最大的公司犯罪中的6起都是國際卡特爾犯罪。[16]
          總之,鑒于國際卡特爾對各國利益可能造成的嚴重損害,不管在單邊、雙邊、區域還是多邊層次,開展打擊國際性核心卡特爾的合作都得到重視,oecd、wto以及聯合國貿發會議(unctad)都極力強調打擊國際性核心卡特爾。正如,unctad秘書處指出,“競爭法的中心任務是打擊對核心卡特爾,應該盡可能消除核心卡特爾,這是目前為止在競爭法合作方面唯一最確定的共識”。[17]
          (二)跨國合并審查
          對企業合并進行審查、與打擊限制競爭的聯合行為、制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構成反壟斷制度的三大支柱。大多數企業的合并,一般均受到各國反壟斷執法機關的審查。
          當前,隨著經濟的全球化,企業的跨國經營行為日益增多,這些企業的合并往往對多個國家構成影響。很顯然,當合并行為對當地經濟產生影響時,各國政府對于合并均有進行反壟斷審查的管轄權。然而,到目前為止,已經有60多個國家確立了對企業合并進行反壟斷審查的法律制度。[18]如此,可能出現的局面是“由于市場和企業的全球化,反壟斷執法機關即將越來越多的發現,它們所審查的企業合并案件正同樣被5個、10個甚至20個其他國家的反壟斷機構審查”。[19]1995年,美國司法部訴kimberly clark公司和scott公司一案正是發生了上述的情形。kimberly clark和scott分別是美國得克薩斯和賓夕法尼亞的公司,兩家公司在面巾紙和美國嬰兒衛生用紙市場都處于優勢地位, kimberly clark公司試圖收購scott公司。美國司法部認為兩家公司的合并將使kimberly clark公司占有面巾紙市場和嬰兒衛生用紙市場份額的59%和50%以上,因此,向法院起訴阻止該合并。[20]在此案中,由于兩家公司在其他國家的市場均有影響,加拿大、哥斯達黎加、歐盟和墨西哥都對該合并進行了反壟斷調查,并禁止合并。[21]
          可見,由于經濟的全球化以及各國都建立自己的反壟斷制度,企業合并受到多個反壟斷執法機構的審查的情形將不鮮見。這種情況極大地引發了在實體方面與程序方面的問題。在實體方面,不同國家可能對同一企業合并可能做出不同的評價與裁決;在程序方面,多個國家的審查程序將使企業花費巨大的時間與精力,面對極大的交易成本。因此,“為了減輕多個國家的反壟斷審查給合并交易中各方企業所帶來的巨大負擔,以及減少不同國家對同一合并得出不同審查結果所帶來的沖突,不同國家反壟斷執法機關之間建立合作關系至關重要” 。 [22]
         目前,在反壟斷法合作中,國家之間企業合并審查的合作占了極大的比例。據統計, 2000年,歐共體與美國之間根據《關于雙方競爭法實施問題的協定》所進行的案件通知中,歐共體對美國通知了104起反壟斷執法案件,其中85起是企業合并案件;而美國向歐共體通知的58起反壟斷案件中,49起是企業合并案件。[23]

    試論反壟斷法的國際合作

          四、反壟斷法國際合作的主要機制
          歐共體與美國之間的反壟斷法合作開展得較早,也較為成熟。以他們之間開展的合作實踐為例,反壟斷法國際合作的機制主要有通報、信息交流、禮讓等。
          (一)通報
          反壟斷執法機構之間就特定案件情況的相互通報,是反壟斷合作最簡單又常見的一種方式。根據歐共體與美國《關于雙方競爭法實施問題的協定》,當一方的執法活動可能影響另一方的重要利益時,應向另一方進行通報,這種情況主要包括:(1)一方的執法活動牽涉另一方的執法活動;(2)一方的執法活動針對在另一方領土上進行的限制競爭行為;(3)一方審查的企業合并交易中有一個以上的交易當事人或控制交易當事人的企業是根據另一方法律設立;(4)一方的執法活動涉及被另一方所要求、鼓勵、贊成的行為;(5)一方所采取的執法措施將涉及對在另一方領土上進行的行為的強制要求或禁止。[24]
          歐共體與美國在運用通報程序進行反壟斷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從1991年雙邊合作協定簽署以后,雙方通報的案件愈來愈多,而且涉及合并與非合并的反壟斷案件。(見下表)
     
    歐共體與美國反壟斷法合作中的案件通報[25]

    年度 歐盟的通報 美國的通報 合并審查案件的通報    

    ftc

    司法部 合計 歐盟 美國 1991 5 10 2 12 3 9 1992 26 20 20 20 11 31 1993 44 22 18 40 20 20 1994 29 16 19 35 18 20 1995 42 14 21 35 31 18 1996 48 20 18 38 35 27 1997 42 12 24 36 30 20 1998 52 22 24 46 43 39 1999 70 26 23 49 59 39 2000 104 26 32 58 85 49
         (二)信息交流
          在美國與歐共體現有的合作機制中,雙方就非機密信息可在下列情況進行交流:(1)雙方官員每年至少會晤兩次,以便就各自反壟斷執法的狀況與重點、雙方有共同利益的經濟部門、可能的政策變化以及其他涉及競爭執法的事項進行交流;(2)每一方應向另一方提供已經為他所注意到的有關限制競爭行為的重要信息,這些信息將牽涉或者引發另一方反壟斷機構的執法活動;(3)根據另一方的要求,每一方應該向另一方提供他所掌握的、關系另一方正在考慮或開展的執法活動的信息。
          對于機密信息,每一方沒有義務通告那些為本國禁止泄漏的信息,以及將損害己方重大的信息;而且,每一方對于另一方提供的機密信息有保密義務,并且盡可能不向未經授權的第三方要求該類信息的公開。[26]
          (三)禮讓原則
          美國與歐共體合作機制中,最有特色的是其中的“消極禮讓原則”(negative comity)和“積極禮讓原則”(positive comity)。
    消極禮讓原則,指每一方在反壟斷執法的任何階段都應該保證考慮另一方的重要利益。在波音和麥道公司合并一案,雙方即運用了消極禮讓原則。1998年6月26日歐共體就此案要求美國政府考慮歐共體的重要利益,例如維持民用客機市場的競爭性;與此同時,美國政府要求歐共體注意美方在國防方面的利益。最后,禮讓在一定程度上發揮作用,歐盟委員會以符合歐洲聯盟法律為限考慮到美國政府就美國重要的國防利益表示的關注并考慮到不宜強制出售股權,因此將其行動的范圍限于這兩家公司的民品業務批準了合并但附加一些條件,其中不包括強制出售股權。
          積極禮讓原則,指如果一國的競爭主管機關請求另一國主管機關就其境內損害前者重要利益的限制性商業慣例提起訴訟或擴大訴訟范圍,則后一主管機關應對此請求加以認真考慮。對這種請求的答復仍是自愿性質的;反之,請求國也保留自行提起訴訟或重新提起訴訟的權利。這種協定中還明確承認在雙方市場都受損害的情況下宜進行平行調查。第一項訂有積極禮讓條款的雙邊競爭協定是1991 年美國與歐洲共同體委員會協定。該協定后來又有1998 年協定作為補充(不適用于合并) 其中提出了“增強的積極禮讓(enhanced positive comity)”即設定受影響方的競爭主管機關在己方消費者未受直接損害時,或在反競爭活動主要發生在針對另一方境內時,推遲或暫停己方的執法行動(美國聯邦執法機構受此協定約束但法院不受此協定約束)。 各方保證投入適足資源并盡最大努力調查向其提交的事項,并按請求或按合理的時間間隔向對方的競爭主管機關通報案件處理情況。在實踐中積極禮讓規定的應用似主要在于請求方希望保護出口貿易、減少在此類情況下求助于治外行動的必要。盡管并非只有在請求國的競爭法受到違反時才能提出請求,但只有在被請求國的競爭法受到違反時才會考慮采取行動。就此而言不可能因積極禮讓規定而對出口卡特爾等情況采取行動。積極禮讓原則的應用較為有限。至今為止積極禮讓程序僅僅正式動用過一次。美國司法部要求歐盟委員會調查有關指控:三個歐洲航空公司設立的一個計算機訂票系統以反競爭的方式運作阻止設在美國的計算機訂票系統在歐洲市場上競爭。[27]
     
          五、反壟斷法國際合作的展望以及我國的對策
          (一)反壟斷法國際合作的展望
          1、多層次國際合作局面的并存
          當前反壟斷法國際合作的基本特征是雙邊、區域以及多邊層次的合作并存。這三種合作形式各有利弊,將可以互相補充,共同存在。
          雙邊合作的優點在于可以針對兩個國家所關心的具體問題進行規定,具有較強的針對性、適用性和可操作性。因此,這是現階段最為有效的反壟斷法國際合作。但其缺點在于這種合作的范圍有限,如果運用這種合作形式,一個國家需要與其他很多國家訂立多個合作協定(例如美國),但是內容大同小異,可見如果單純依賴雙邊合作,那么在全球范圍內開展合作的成本將很大,程序極為繁瑣。而且,雙邊合作一般只能就范壟斷執法中的程序性問題做出約定,無法涉及實體問題,如此無法從根本上消除反壟斷執法的沖突,最明顯的例子是,盡管美國和歐盟之間有先進的雙邊合作協定,但在兩國關于企業合并的合作中,雙方的觀點往往大相徑庭,這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雙方在反壟斷法的實體規則中存在差異。
          區域合作能對實體問題做出同一規定,同時可以對多個成員國家產生約束力,因此可以克服雙邊合作存在的缺點。與此同時,反壟斷區域合作開可以與其他措施結合(例如貿易投資自由化),形成區域經濟聯盟。所以,除了歐盟之外,在美洲、非洲、亞太地區都存在程度各異的反壟斷區域合作。不過,區域合作無法對區域之外的成員產生效力及適用于區域之外的反壟斷執法合作,因此仍具有局限性。
          多邊合作的優點在于可以彌補上述兩種合作形式的不足,在更廣乃至全球范圍內建立合作機制,尤其可以對一些基本問題達成有效力的國際協定,從而指導約束各國的反壟斷執法,有效解決反壟斷管轄權的沖突問題。不過,多邊合作并不能排斥其他合作形式,因為多邊合作由于參與的國家眾多,各國發展程度、法律體制不同,所以,在多邊合作情況下所能達成的協定往往是各方的妥協,對一些最起碼共識的重申,而對于一些有爭議性的細節問題往往無能為力。相比之下,發達國家有時候更熱衷于小范圍的合作,因為這能夠直接的解決它所面臨的問題。
          綜上所述,雙邊、區域和多邊合作各有利弊,目前反壟斷法國際合作多層次并存的狀況將繼續下去。
          2、靈活性與漸進性的合作方式
          盡管經濟日益全球化,但是各國經濟發展程度各異,依舊有許多國家尚未有反壟斷立法,或者未有效認識反壟斷法的重要性,或者將關注焦點置于其他更為優先的考慮。在這種情況下,許多國家認為,目前的反壟斷法國際合作應該采取靈活性與漸進性的方式。
          換言之,反壟斷法國際合作應該考慮各國基本國情的差異,允許各國在反壟斷規則中有一定的差異性。特別是對于發展中國家,反壟斷法國際合作應該考慮發展中國家的特殊情況,給與有差別與優惠性的對待。正如世界貿易組織2001年第四屆部長級會議通過的《部長宣言》確認,“我們認識到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需要在該領域獲得更多的技術支持和能力建設,包括政策分析和發展,以便他們能更好地評估更加緊密的多邊合作對他們的發展政策和目標以及人力和機構建設的影響。以此為目的,我們應與其他有關政府間組織,包括聯合國貿易與發展會議,進行合作;并通過適當的地區和雙邊渠道為他們的需求提供更多和適合的資源支持” [28]。
          3、wto的作用將更加突出
          世界貿易組織2001年第四屆部長級會議(多哈會議)通過的《部長宣言》確認了建立一個多邊框架來加強競爭政策對國際貿易和發展的貢獻的必要性,同意在wto第五屆部長級會議后,以《談判方式會議》上經由明確一致達成的決定為基礎,來進行競爭政策的談判,并且談判應在不遲于2005年1月1日前結束,第五屆wto部長級會議將評估談判中取得的進步,提供任何必要的政治指導,并采取必要的決定,當所有領域的談判結果出臺的時候,將召開一次部長級會議的特別會議,就這些結果的接受和實施做出決定。
         事實上,wto目前關于競爭法的談判工作本質上基本是關于反壟斷法的問題。根據多哈會議《部長宣言》,從現在到wto第五屆部長級會議這段時間,貿易和競爭政策互動工作組將就以下方面的澄清做進一步的工作:核心原則,包括透明度、非歧視和程序上的公平以及核心卡特爾(hard core cartels)規定;自愿合作方式;支持通過能力建設逐步的加強發展中國家的競爭機制。對于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參與者的需要應給予完全的考慮,應就解決這些需要給予適度的靈活性。[29]
    可以預見,wto可能達成對其140多個會員具有約束力的涉及反壟斷法內容的競爭規則協定,從而極大地推動當前的反壟斷法國際合作。
         (二)我國反壟斷立法的相關對策
          1、我國反壟斷法的域外效力
          在目前經濟全球化,各種國際卡特爾以及企業跨國合并行為日益增多的情況下,我國的反壟斷立法不應該僅僅關注本國領域內的限制競爭行為,還應該適用于在域外發生但對我國市場具有影響的限制競爭行為。概而言之,我國反壟斷法應該采取“域外效力原則”。
         “域外效力原則”又稱“效果原則”或“影響原則”,其基本含義是指,發生在域外的法律行為,只要其“效力”或“效果”影響了國內的市場競爭,不管其主體的國籍如何,反壟斷主管機構都可以依據本國的反壟斷法對其行使管轄權和處罰權。這項原則目前廣為美國、歐盟等國立法例采用,我國應予以借鑒,從而維護我國利益。
          2、追蹤國際發展動向,加強反壟斷國際合作
          反壟斷已經成為國際上的熱點問題之一,得到越來越多的國際組織如聯合國貿發會議、wto、oecd等的廣泛關注。反壟斷立法的國際化和執法的國際化,以及中國加入wto的新形勢,都要求我們必須時刻關注國際反壟斷發展的新動向,加強反壟斷的國際合作,廣泛吸收國外成功的立法和執法經驗,與國際通行作法相銜接,搞好國內國際兩個領域的反壟斷工作。[30]
          在當前,值得注意的是,wto即將啟動涉及競爭政策談判,我國作為wto成員應該積極參與有關規則的制定,提出有利于自身利益的主張和建議。一方面,要注意達成的規則能夠有效保護本國市場免受國際性限制競爭行為(包括跨國企業合并)的損害;另一方面要避免達成的規則成為類似當前“反傾銷”規則的一種新的貿易保護工具,從而使我國的對外經貿或企業活動受到不當的影響。與此同時,我國國內的反壟斷立法應注意與即將達成的多邊協定相一致。

    【試論反壟斷法的國際合作】相關文章:

    搭售行為的反壟斷法規制分析11-02

    試論初中數學直觀教學08-18

    試論網絡漢字詞的造詞研究08-18

    試論語文教學中的美育08-22

    試論小學生寫字教學的重要08-24

    試論中職《政治經濟與社會》教學08-23

    關于計算機等級考試論文09-23

    試論高中課改下的思想政治(論文)08-20

    試論校友資源在高校發展中的作用08-27

    試論高中英語“學困生”的成因及對策08-23

    国产福利萌白酱精品tv一区_日韩亚洲中字无码一区二区三区_亚洲欧洲高清无码在线_全黄无码免费一级毛片
    1. <code id="ya7qu"><span id="ya7qu"><label id="ya7qu"></label></span></code>

      <b id="ya7qu"><bdo id="ya7qu"></bdo></b>
      <wbr id="ya7qu"><optgroup id="ya7qu"><strike id="ya7qu"></strike></optgroup></wbr>
    2. <u id="ya7qu"><bdo id="ya7qu"></bdo></u>
      日韩高清亚洲日韩精品一区二区三区 | 在线偷着国产精选视频 | 日本高清在线不卡中文字幕 | 网友自拍区在线视频精品 | 亚洲思思久久99 | 性爱视频网站在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