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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銀行外幣卡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為了規范和鼓勵銀行外幣卡業務的發展,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我國銀行外幣卡業務的特點,發布了《關于銀行外幣卡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銀行外幣卡作為一種安全、快捷、便于跨境使用的支付工具,近年來取得了較快的發展,逐漸成為銀行的業務拓展重點,越來越受到社會各界的普遍重視和歡迎。銀行外幣卡的發展,既有助于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的需求,拓寬銀行業務范圍,也有利于減少外幣現鈔交易,有效抑制外匯非法交易。因此,積極鼓勵和規范銀行外幣卡業務的發展,始終是當前外匯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
當前,我國銀行外幣卡業務可分為兩類:一是為境外金融機構發行的銀行卡(簡稱境外卡)辦理收單業務,即代理境外卡業務;二是自身發行外幣卡(簡稱境內卡),辦理相關業務。為順應、鼓勵并規范銀行外幣卡業務的發展,國家外匯管理局在遵循現行結售匯管理體制的原則下,制定了《通知》,針對境外卡和境內卡的不同特點,規范了境外卡的收單業務、境內卡使用、境內卡的還款、境內卡外匯收支大額報備制度和外幣卡交易統計等內容。
對于境內金融機構辦理的境外卡收單業務,《通知》規定了持境外卡在境內消費、提現和清算等環節所涉及的外匯管理政策。重點規范了持境內卡在境內消費、提現和清算等環節的外匯管理政策,尤其是境內卡在境外的使用范圍和提現限額,確定了境內卡透支還款的管理原則,建立了境內卡的外匯收支大額報備制度。此外,明確了關于外幣卡交易的統計規定,要求有關收單和發卡金融機構對境外卡和境內卡的交易,按照相關規定進行結售匯統計及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通知》細化和完善了現有銀行卡管理中有關外幣卡外匯管理政策的規定,有助于完善我國的銀行卡管理,對促進銀行外幣卡業務的有序和健康發展具有積極的意義。
《通知》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銀行外幣卡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3年5月12日 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
匯發〔2003〕65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規范境內金融機構發行的外幣卡(以下簡稱境內卡)的各項業務,以及境外金融機構發行的銀行卡(以下簡稱境外卡)的收單業務,嚴格外幣卡項下交易管理,明確外幣卡在境內外消費、提現等環節所涉外匯管理政策,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境外卡收單業務?
境內金融機構辦理境外卡收單業務時,應遵守如下規定:?
(一)收單金融機構可以辦理境外卡持卡人在本機構營業柜臺或自動柜員機提取人民幣現金業務,不得允許其在本機構營業柜臺或自動柜員機提取外幣現金。
(二)持卡人使用境外卡在境內提取人民幣現金或者消費后,收單金融機構應及時將從境外發卡機構收取的外匯款項結匯。 ?
(三)持卡人使用境外卡在境內消費后,收單金融機構與特約商戶(指與金融機構簽訂接受銀行卡支付協議的商店、飯店、賓館等商戶)之間應以人民幣進行清算,不得以外幣清算。
二、境內卡的使用?
按照發行對象的不同,境內卡可以分為個人卡(指由金融機構向自然人發行的外幣卡)和單位卡(指由金融機構向法人或其他組織等單位發行的,由該單位指定的人員使用的外幣卡)。按照是否給予持卡人授信額度,境內卡可以分為信用卡(指由金融機構發行的給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額度,持卡人可以在信用額度內先使用、后還款的銀行卡)和借記卡(指由金融機構發行的沒有信用額度,持卡人先存款、后使用的銀行卡)。?
境內金融機構在發行境內卡時,應遵守如下規定:?
(一)持卡人使用個人外幣卡的,可以在發卡金融機構的營業柜臺提取人民幣現金、外幣現金;可以在自動柜員機上提取人民幣現金,但是不得提取外幣現金。持卡人使用單位外幣卡的,在境內不得提取外幣現金或人民幣現金。持卡人不得在單位外幣信用卡帳戶中存放外幣資金。?
(二)持卡人使用外幣卡在境內提取人民幣現金或者消費后,發卡金融機構應及時將扣收持卡人的外匯款項結匯,并將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劃入特約商戶帳戶或支付有關收單金融機構。?
(三)持卡人在境外使用外幣卡,發卡金融機構所提供的服務應限于服務貿易項下支付,不得用于資本項下投資及貿易支付,也不得用于國家法律所禁止的非法交易和行為。?
(四)持卡人在境外使用外幣卡,當日內累計提現金額不得超過1000美元或等值外幣,當月內累計提現金額不得超過5000美元或等值外幣。?
三、境內卡的還款?
對于因境內卡項下透支而形成的外匯墊款,如持卡人能夠出具由發卡金融機構提供的外幣卡項下交易帳單,按照經常項目下可兌換的要求,允許持卡人用外幣現鈔和外匯存款償還或用人民幣資金購匯償還。但如持卡人使用外幣卡所發生的交易為國家法律所禁止,則境內發卡金融機構不得為持卡人辦理購匯手續。
對于未能收回的外幣卡項下外匯呆帳,發卡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用貸款損失準備金、外匯資本金或者營運資金進行沖抵,不得用人民幣資金自行購匯或以客戶結匯資金沖抵。在發卡金融機構外匯資本金或營運資金不足時,可按照有關規定由其總行(部)申請購匯補充外匯資本金。?
四、境內卡外匯收支大額報備制度?
對于持卡人持境內卡在境內外所發生的大額存款、提現或消費交易,發卡金融機構應按照《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3號)等規定,向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報告大額和可疑外匯交易情況。同時,對于境內卡項下所發生的交易符合以下情形的,發卡金融機構應同時報所在地外匯局備案。具體包括:?
(一)持卡人在境內外使用個人外幣卡或個人外幣卡帳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卡金融機構應向所在地外匯局備案:?
1、一個月內提取外幣現金和消費金額累計超過等值20000美元的;?
2、一年內提取外幣現金累計超過等值20000美元的;?
3、一年內提取外幣現金和消費金額累計超過等值40000美元的。?
(二)持卡人在境內外使用單位外幣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卡金融機構應當向所在地外匯局備案:?
1、一個月內在境外提取外幣現金和在境內外消費金額累計超過等值20000美元的;?
2、一年內在境外提取外幣現金累計超過等值20000美元的;?
3、一年內在境外提取外幣現金和在境內外消費金額超過等值60000美元的。
五、關于外幣卡交易統計?
(一)結匯、售匯統計?
因持卡人使用境外卡
在境內提取人民幣現金或者消費而發生的結匯業務,由收單金融機構納入非貿易項下結售匯統計。?
因持卡人使用境內卡在境內提取人民幣現金或者消費而發生的結匯業務,由發卡金融機構納入非貿易項下結售匯統計。?
(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有關外幣卡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外匯局將另行制定相關的操作規程。在新規定出臺之前,按照《匯兌業務統計申報操作規程》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國際收支司對深圳市分局關于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有關問題的批復》(匯國復[2002]12號)的規定進行申報。?
請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盡快向轄內支局、金融機構轉發。?
境內各發卡金融機構因上述規定而需修改銀行卡章程的,應于本《通知》執行之日起60日內將修改后的章程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備。
本通知自2003年6月1日起執行,執行中如遇問題請與我局國際收支司聯系。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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