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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善知識產權權屬政策的國際經驗與借鑒

    時間:2023-02-21 19:27:25 財政學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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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善知識產權權屬政策的國際經驗與借鑒

    知識產權權屬政策是保護知識產權的基礎。知識產權制度的核心是在明確產權的基礎上,合理保護知識產權所有者和發明人的利益,明晰產權是保護知識產權的第一步。我國正處于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過渡時期,有關知識產權權屬的法律和政策還不完善,應借鑒國際經驗,建立促進創新的制度保障。

      一、有關國家和地區的知識產權權屬政策

    完善知識產權權屬政策的國際經驗與借鑒

      知識產權權屬政策包括知識產權申請權、所有權和利益分配等方面的法律與行政規定。下面重點介紹有關國家職務發明、公共機構、政府資助項目、合作研究開發的知識產權權屬政策。

      (一)職務發明專利的權屬政策

      現階段,大量專利是職務發明創造的,各國都非常重視職務發明的專利權屬政策。職務發明專利權屬政策的關鍵是如何處理好職務發明人與雇主間的利益關系,在調動發明人積極性的同時,保護雇主的利益。

      職務發明可以分為普通雇傭關系(主要指民營企業雇傭)和公共雇傭關系(政府和公共部門雇傭)的職務發明,兩者的權屬政策有所不同。

      1.普通雇傭關系的職務發明專利權屬政策

      職務發明專利權屬政策有兩個要件:職務發明的適用范圍和職務發明專利的權利歸屬。

      (1)根據一些國家和地區的相關法律,職務發明的適用范圍有兩種主要劃分方法。一種是按照職務責任劃分,雇員在雇傭合同規定的正常工作中或受雇主委托完成的發明屬于職務發明。如,日本、法國和英國等國采取這一方法。另一種是按資源使用劃分,除了雇員職責約定的正常工作或受雇主委托所完成的發明外,利用雇主的經驗、勞動和設施的發明也屬于職務發明。如,德國的《雇員發明法》規定,雇員利用了雇主的經驗和勞動完成的發明屬于職務發明。前一種劃分方法以契約規定的責任和任務為依據,界限比較明確,在實際操作中不容易出現爭端。第二種劃分范圍比較寬,在實際中有時不容易界定,在某種程度上限制了雇員靈活創造的空間。

      (2)普通雇傭關系的職務發明專利權歸屬主要有兩大類。一是采取“雇主優先”的原則,職務發明專利歸雇主所有,職務發明人具有分享知識產權報酬的權利。例如,法國的專利法規定,雇員的職務發明歸雇主所有,雇員依雇傭和委托合同獲得相應報酬;英國的專利法規定,職務發明專利權歸雇主所有,當此專利實施對雇主有明顯收益時,雇主應支付雇員合理報酬。

      二是采取“發明人優先”的原則,職務發明專利的原始權力歸職務發明人,雇主享有專利實施權。如,德國《雇員發明法》規定,職務發明專利權歸職務發明人,雇主有權選擇對職務發明的無限制權利(所有權利歸雇主)或有限權利(雇主擁有非獨占的實施權力);在雇主申請和實施職務發明專利的各階段,發明人可以要求補償報酬。該法還規定:對于雇員的非職務發明,雇主有優先實施權利。當雇員的非職務發明屬于雇主的經營范圍時,其專利應該優先提供給雇主實施。若雇主在三個月內不接受,則喪失優先權(陳昭華:“臺灣與德國對受雇人發明保護規定的比較”,http://www.apipa.org.tw/area/article/)。日本專利法規定,職務發明專利的原始權屬于發明人,雇主自動享有非獨占實施權。同時,允許雇主以“合同、工作規定及其他規定”的形式,事先確定對職務發明權利的繼承;當雇員將職務發明專利權利或專利權轉讓給雇主時,發明人有權從雇主處獲得合理報酬(中山一郎:“以諾貝爾獎為契機就職務發明規定的認識問題進行探討”,http://www.rieti.go.jp)。

      但是,無論是雇主優先還是發明人優先,許多國家和地區的專利法都在專利申請資格上突出了發明人的地位,明確規定專利申請人必須是發明人或其受讓人(含法人)。特別是美國的專利法規定,專利申請人應是發明人,非發明人申請專利時,必須持有發明人的申請轉讓書。因此,盡管雇主可以擁有雇員的職務發明專利權,但要先由職務發明人提出專利申請,然后再通過有關程序轉讓給雇主(韓秀成等:“美國專利政策及其戰略”,《優秀專利調查研究報告集(III)》,知識產權出版社,2002年3月)。

      2.公共雇傭關系的職務發明專利權屬政策

      一般來說,公共雇傭關系的職務發明權屬政策遵循知識產權法確定的基本原則。公共雇傭關系的職務發明權屬與普通雇傭關系的主要區別在于對職務發明人的激勵機制。通常,各國的專利法規定職務發明人報酬的基本原則,不規定具體報酬比例或額度,實際報酬由雇員與雇主的合同決定。由于公共機構使用公共資源,許多國家和地區通過一些專門法律或行政條例規定公共機構的職務發明人報酬比例。美國的《聯邦技術轉移法》明確規定了轉移聯邦技術收入中職務發明人提成的比例下限。在日本,公務員(包括國立大學和研究所的研究人員等)的職務發明專利權歸為國有,如果該發明授權民間企業實施運用,根據特許廳的《國家公務員職務發明補償金支付指南》,政府將從企業支付的權利金中提取一部分作為職務發明人的補償金。為了調動研究人員的創新和轉移技術的積極性,日本特許廳于2002年2月廢止了公務員職務發明補償金的上限,允許各國立機構根據職務發明的實施情況,給予職務發明人補償(金李森堙:“日本政府廢止公務員職務發明補償金額上限”,http://www.stlc.iii.org.tw/publish/)。

      (二)公共和非營利性研究機構的知識產權權屬

      通常,公共和非營利研究機構大都從事基礎性研究、共性技術研發和擴散,若其研究成果的知識產權被壟斷將造成技術資源浪費。公共和非營利研究開發機構的知識產權權屬依機構和研究的性質而定,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政府所屬研究機構的知識產權權屬

      過去,各國政府所屬研究機構形成的知識產權大部分歸政府所有。80年代以來,為了鼓勵政府研究機構向民間轉移技術,一些市場經濟國家和地區的政府開始放權,加大了所屬研究機構處置知識產權的自主權和對職務發明人的激勵。  

      美國1986年頒布的《聯邦技術轉移法》規定,聯邦實驗室的項目承擔人有權對合同執行過程中形成的發明、發現等智力資產進行鑒定和保護,可以簽定智力資產的許可協議、進行轉讓談判等,并允許職務發明人提取不低于15%  的專利收入。實際上,政府主管部門擁有其所屬研究機構知識產權的原始所有權,研究機構具有非獨占的申請權、使用權和轉讓權,職務發明人可以分享知識產權收入。日本的產業技術綜合研究院是國立研究機構,其中有15個研究所。20世紀90年代末,日本出臺新的法律規定,產業技術綜合研究院的發明專利權屬由國家和研究人員共享,各占一半,研究人員可獲得國家支付的獎勵金;若該項專利一經實施還可另獲實施費的一半。但研究人員需負擔專利申請和維護的一半費用。若研究人員不愿意支付專利申請和維持等有關費用,可將擁有的部分專利權轉讓給實施專利的企業(黃宗能,鄭淑穎:“美、日技術移轉機制及其啟示”,  2000/02/18)。

      2.大學的知識產權權屬

      大學的主要職能是進行基礎性研究和培養人才,作為向社會提供知識和人才的公共平臺,大學擁有研究成果的知識產權有利于成果的繼續利用和技術擴散。自從80年代《專利和商標修正法案》出臺以來,美國大學的技術轉移成為世界上成功的典型。  根據美國的經驗,大學研究開發成果的知識產權權屬主要根據研究的性質和主要資源(如資金、人員、設備)來源劃分。首先,美國的專利法規定職務發明專利歸雇主所有,因此,大學教職工的職務發明基本歸學校所有。但是,許多學校對職務發明人給予較高回報。其次,大學和企業合作的知識產權通常由雙方共享,利用大學資源越多,知識產權越傾向于歸大學所有;越是基礎性研究,大學擁有知識產權的機會就越多。如,美國斯坦福大學的《資助研究協議》和《合作研究協議》規定,如果在發明過程中使用了學校的設施,或者發明是由大學員工創造的,則發明所有權歸學校;如果發明是由企業的研究人員單獨創造的,并且完全使用企業的設施,則發明所有權歸企業;如果發明是由學校教職工與企業研究人員共同創造,則學校和企業共同擁有發明所有權。再次,在美國,無論州立大學還是私立大學都是非營利機構,大學如何使用知識產權收入受有關非營利機構的法律約束。

      3.非營利性機構的知識產權權屬

      由于非營利機構的特殊性,許多非營利研究機構從事共性技術研究開發和技術擴散工作,因此,在對外合作時,非營利機構通常擁有知識產權的優先權。如,臺灣工業技術研究院(簡稱“工研院”)是財團法人,其創辦資金來自政府和社會的捐助。工研院的主要職能是研究開發產業應用技術,并向企業轉移;輔導中小企業技術升級;為地區培育產業技術人才。為了實現這些職能,工研院以轉移和擴散技術為目標,建立了一套規范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工研院的知識產權管理辦法規定:工研院員工的職務發明、創作、商業秘密等知識產權歸工研院所有;工研院員工利用工研院的資源或經驗形成的發明、創作和商業秘密等,原則上,工研院可以優先實施或使用;工研院委托、接受委托或與他人合作研發時,其知識產權的歸屬依合同約定;為實現工研院輔導企業和向企業移轉技術的目的,無論是工研院擁有的知識產權,還是共享知識產權,原則上工研院擁有再授權的權利。

      (三)政府資助形成的知識產權權屬

      80年代以前,在大部分國家,政府資助的知識產權權屬歸政府所有,結果大量政府技術閑置,造成技術資源浪費。80年代以來,為了促進技術創新和技術應用,一些國家相繼采取了放權政策。其中,美國起步最早,效果也比較明顯。

      根據美國的經驗,政府資助形成的知識產權權屬與資助對象、資助項目的性質和方式有關,具體有以下特點。

      1.根據資助對象決定權屬

      當資助對象是大學、非營利性機構和小企業時,政府資助形成的知識產權一般都歸研究項目承擔單位所有。如,1980年出臺的《專利與商標法修正案》規定,大學、非營利性機構和小企業對其在聯邦政府資助下形成的發明擁有所有權。

      2.根據研究成果的性質決定權屬

      通常,涉及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研究成果的知識產權歸政府所有。但是,當政府資助的研究項目具有重要商業價值,而且合理使用這些發明專利有利于保護國家和公眾利益時,其知識產權也可以歸承擔資助項目的大企業和營利性機構所有。

      3.根據資助計劃的性質決定權屬

      一些針對企業的資助計劃形成的知識產權可以歸企業所有。比如,盡管《專利與商標法修正案》規定,大學、非營利性機構對其在聯邦政府資助下形成的發明擁有所有權,但是,一些具有特定目標的政府資助計劃則根據需要,對知識產權權屬另有規定。如,以資助企業進行先進技術研發為目標的“先進技術發展計劃”(簡稱“ATP”)規定,ATP資助項目獲得的知識產權歸美國企業所有,參與承擔ATP項目的大學、非營利性機構和政府機構可以分享知識產權的收益,但不擁有知識產權(丘宏偉,毛國清:“美國先進技術發展計劃——現狀、趨勢與啟示”,科技情況反映(2000)第3期)。

      4.根據資助方式和出資比例決定權屬

      政府資助企業研究開發主要包括委托研究開發、合作研究開發和資助研究等多種方式,各種資助方式的目的不同,知識產權權屬政策有所不同。一般來說,政府委托企業研究開發形成的知識產權大都歸政府所有,企業擁有使用權;與企業合作研究開發的知識產權權屬往往根據出資的多少來決定;無償資助計劃的知識產權大都歸項目承擔單位所有。

      5.政府有條件放權

      政府實行放權政策的目的是為了調動創新積極性,促進技術利用和擴散,提高使用公共資金的社會效益,因此,政府的放權是有條件的。

      (1)政府保留使用權。盡管政府資助形成的知識產權歸承擔單位所有,但政府仍然擁有知識產權的無償使用權、轉讓專利的審批權,以及優先發展本國工業的權利。

      (2)權利與義務結合。資助項目承擔單位在獲得知識產權的同時,要承擔保護國家利益和擴散技術的任務,定期向政府資助主管部門報告技術利用和轉讓的情況。當承擔單位不能很好地利用專利和轉化成果,或者不能保證國家和公眾利益時,政府有權將專利或成果轉讓給其他機構使用。

      (3)規范專利收入的使用。為了避免承擔單位不合理地使用政府資助形成的專利許可和轉讓收入,有關法律還對如何使用政府資助的發明專利收入作了一些限制性規定。  

      (四)合作研究開發的知識產權權屬

      通常,合作研究開發形成的知識產權權屬是根據各方投入多少,由合同來決定。政府與企業的合作研究開發,以及產學研研究開發聯合體的知識產權權屬政策有一些特殊性。

      1.政府與企業合作研究的知識產權權屬

      根據美國能源部的作法,能源部與企業合作開發,或向企業轉讓已有科研成果時,根據投入比例劃分知識產權權屬。政府投入比例越高,對知識產權的控制力越強,反之亦然。當政府的資助比例超過50%  時,政府擁有研究成果的知識產權,企業可以優先獲得應用許可。當企業投資比例高于50%時,政府將放棄對知識產權的要求,企業擁有成果的知識產權。

      2.研究開發聯合體的知識產權權屬

      研究開發聯合體大都從事共性技術或某一領域的核心技術研究開發,成果的知識產權采取對內共享,對外排他的原則。研究開發聯合體的知識產權分配方式依聯合體的性質和組織形式有所不同。具體來看,主要有以下幾種模式。一是為單獨突破某一項關鍵技術企業組成的臨時聯合體,其知識產權由內部共享。如,1987年~1992年間,  美國的AT&T、IBM、英特爾、摩托羅拉等大企業成功地聯合開發大批量生產集成電路動態存儲器(DRAM)所需的半導體加工技術。二是較長期的企業

    研究開發戰略聯盟,如,6C等國際電子技術開發戰略聯盟,往往采取交叉許可或聯合許可的方式分享知識產權。三是政府資助的一些行業性產學研聯合的研究中心,聯合體內成員自動享有所有權。如,美國國家科學基金資助的工程研究中心(ERCs)是以研究開發新的工程技術系統為主的跨學科研究中心。ERCs設在大學,有企業參加,具有技術推廣功能。ERCs形成的知識產權一般歸學校所有,成員企業可以獲得使用許可,大部分成員企業具有獲得中心出資開發的知識產權的同等權利。四是具有技術擴散職能的研究開發聯合體,內部成員具有優先使用權或轉讓費優惠。奧地利研究中心是企業研發計劃的伙伴,是有五十幾個股東的股份制非營利機構,股東不享有專利權,但在使用科技成果或進行技術轉讓時,可享受10%的優惠。

      二、啟示與借鑒

      (一)幾點啟示

      綜上所述,盡管各國的知識產權權屬政策有所不同,但是,其中有一些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則。

      一是知識產權權屬政策的總原則是鼓勵創新,公平配置資源,提高產業整體的競爭力,增加社會效益。知識產權制度的實質是在保護創新者和知識產權權有者利益基礎上,促進技術合理、有償擴散。因此,知識產權權屬政策不僅要有利于保護,還要有利于促進技術利用和擴散。

      二是職務發明專利權屬政策要在發明人和投資者之間尋找平衡點,既鼓勵發明人,又保護雇主的利益。“職務發明專利雇主優先”原則的理論依據是“誰投資,誰擁有”;“發明人優先”的理論依據是承認創造知識產權的主體是發明人,職務發明是個人創造力的表現,超出了執行一般職務時所需的水平。盡管兩種專利權屬政策的理論依據不同,但在實際執行中,都有具體措施平衡職務發明人和雇主的利益。雇主優先的制度強調建立激勵機制,保證職務發明人的利益,調動其創新積極性。發明人優先的制度允許雇主優先實施專利,維護了雇主的利益。大部分國家和地區的專利法規定,專利申請人應是發明人或受讓人。有了這條規定,雇主必須尊重職務發明人,沒有發明人同意或授權,雇主就不能擅自拿雇員的職務發明去申請專利。

      三是政府財政資助的知識產權歸屬要有利于技術擴散,提高公共資源的社會效益。政府資助項目形成的知識產權歸承擔單位所有的目的是為了促進技術成果的利用和擴散,而不是為了某個單位的利益。因此,政府在賦予承擔單位知識產權所有權的同時,應同時賦予轉移和擴散技術的責任。如果項目承擔單位在一定時期內不能利用和轉移技術,政府有權將技術成果轉給其他單位繼續利用。為了保證技術的利用和轉移,還要建立相應的激勵機制和監督管理制度。國家實驗室是政府投資建立的,更應該負有技術轉移的任務。因此,美國聯邦政府制定了專門法律,促進國家實驗室的技術轉移。

      四是基礎性和共性技術的知識產權歸屬要有利于技術共享,提高技術資源利用效率。有些國家賦予承擔基礎性研究和共性技術研究的大學、研究開發聯合體和非營利性研究機構以轉移和擴散技術的責任,知識產權權屬政策也有一些特殊的規定。通常,大學在合作研究中擁有知識產權的優先權;研究開發聯合體完成的成果知識產權歸聯合體所有,或通過多家許可的方式,實現聯合體內成員共享;具有公共技術平臺作用的非營利機構往往保留非排他許可權利等。

      五是明確產權關系與激勵機制結合。在制定知識產權權屬政策時,要分清產權關系和激勵機制的區別,不能因為激勵而混淆了產權關系。如,政府所屬研究機構的放權和政府資助項目的放權不同。政府研究機構的放權政策是在明確知識產權歸政府所有的前提下,擴大機構處理知識產權的自主性;政府資助項目的知識產權歸研究項目承擔單位。

      六是知識產權基本法與其他有關法律配合。根據國際經驗,大部分國家的知識產權法律規定權屬的一般原則,同時,制定一些補充法律和行政條例規定公務員職務發明、公共機構和政府合同等知識產權的權屬政策。

      (二)我國知識產權權屬政策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國正處于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的階段,知識產權制度正在建立之中,知識產權權屬政策還不完善,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知識產權權屬政策缺乏系統性,制度建設滯后。在長期的計劃經濟體制下,知識產權基本上歸國家所有。改革開放以來,專利法、商標法和版權法相繼出臺,明確了知識產權權屬的一般原則。但是,對公共機構、政府資助和職務發明等知識產權權屬政策不夠明確,尚未建立有效的制度和機制。

      二是科研管理與知識產權管理相脫節,重成果輕知識產權。目前,大學、科研院所和企業都缺乏規范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和管理機構,項目選題缺少知識產權查新,低水平重復研究現象嚴重;項目成果管理以成果獎勵制度為主,重成果,輕專利,研究項目缺少實用性,無法形成自主知識產權;在成果利用方面,缺少有力的技術轉移機制和成果轉化政策,研究成果得不到有效利用。

      三是職務發明權屬政策重雇主輕發明人。現行職務發明專利權屬政策采取雇主優先的原則,但對職務發明人的地位和作用重視不夠,激勵機制不到位。首先,專利法規定申請職務發明專利的權利歸雇主。這說明不僅職務發明專利權屬于雇主,專利申請人也是雇主。其次,盡管專利法規定職務發明人享有專利收入的分配權力。但在實際操作中,企事業單位都強調職務發明歸單位所有,缺乏對職務發明人應有的激勵機制。特別是國有企事業單位分配制度存在平均主義,大部分職務發明人難以獲得應有的報酬,員工的創新積極性不高。結果,專利申請和授權中職務發明的比例遠低于非職務發明,重大發明少,專利的技術層次和實施率都較低。

      四是公共資源的知識產權管理重所有輕擴散。長期以來,政府科技計劃項目的知識產權的責權利不清,名義上歸政府所有,實際中又缺乏必要的管理,結果形成了名義上國家所有,事實上由承擔單位所有,成果利用和轉化無人負責。在放權的過程中,強調了承擔單位的利益,忽視了公共技術資源的擴散責任。為了調動研究項目承擔單位利用其研究成果的積極性,2002年科技部、財政部出臺了“關于國家科研計劃項目研究成果知識產權管理的若干規定”,提出承擔單位作為科研項目成果的知識產權權利人,擁有知識產權所有權和處置權。該規定比較籠統,沒有根據資助對象、項目性質等進行分類管理,也沒有明確項目承擔單位轉移技術的義務和約束條件,缺少相應的管理和技術轉移服務機構。

      五是大學和科研機構的運行體制不利于技術擴散。市場經濟國家的政府研究機構和大學大都是非營利機構,通常不具有產業化和生產職能,其研究開發成果主要通過專利許可或轉讓等方式向社會轉移和擴散,有專門法律約束非營利性機構(包括大學)經營收入的使用。尤其是大學被作為全社會基礎研究的公共平臺,政府資助大學并把知識產權留給大學的一個重要目的是為了讓更多的人分享大學資源,向社會擴散技術。在我國,科技體制改革以后,大學和事業型科研機構大都自己辦企業,許多研究成果用來內部產業化和創收。結果,大學和事業型研究機構不僅沒有形成研究開發的公共平臺,反倒變成社會資源的“漏斗”。目前,政府資助的一

    些共性技術研究開發機構設在科研院所和大學,在現行體制下,若沒有相應配套管理機制,這些機構難以發揮技術擴散的作用。

      (三)關于完善我國知識產權權屬政策體系的幾點建議

      1.健全知識產權權屬政策體系

      堅持保護所有者權益與技術擴散相結合,保護投資者與鼓勵發明人相結合,放權與加強監管相結合的原則,以專利法為基礎,根據資金來源、技術性質和機構性質分類制定補充法規,健全知識產權權屬政策體系。目前,應重點完善職務發明權屬政策和落實職務發明人的激勵機制,細化政府資助形成的知識產權權屬和管理,明確公共機構、大學和非營利機構等公共平臺的知識產權權屬政策。

      2.加大對職務發明人的保護力度和激勵機制

      在技術創新中,人的素質和創造能力起決定性作用,建立專業人員可以自由發揮所長的激勵機制是知識產權權屬政策的重要內容。職務發明權屬政策應在雇主優先的基礎上,重視職務發明人的作用,加大對發明人的保護力度和激勵機制。一是強化雇主尊重職務發明人的意識,在專利申請權上突出發明人的作用。二是以職務合同和委托合同為主確定職務發明的適用范圍,給雇員留有更多自由創造的空間。同時,借鑒德國的經驗,允許雇主選擇實施雇員非職務發明專利。三是落實對職務發明人的激勵機制。民營企業主要靠市場競爭機制來決定對職務發明人的激勵。國有企事業單位要破除平均主義大鍋飯的觀念,切實建立職務發明人的激勵機制。不能把職務發明人的激勵機制簡單地看成收入分配問題,而應提高到增強國家創新能力的高度來認識,在法律和制度上給與必要的保障。

      3.加強政府科技計劃的知識產權管理

      知識產權管理是科技計劃和科研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應進一步加強和細化政府科技計劃的知識產權管理。一是根據計劃的目標、資助對象和特點,進一步具體化知識產權權屬政策。二是在放權的同時,明確利用和轉移技術的責任,并做到組織和制度落實。放權不等于放任,政府科技計劃管理部門應建立相應的管理機構和技術轉移服務機構,制定管理程序,促進技術應用和擴散。把獲取專利、轉移和擴散技術的業績作為考核承擔研究項目資格的重要指標和驗收項目的重要內容。三是重視職務發明人的作用,把對職務發明人的激勵落到實處,充分調動職務發明人的積極性。

      4.知識產權權屬政策與科研機構和大學管理體制改革相結合

      由于我國的經濟體制和科研體制不同于市場經濟國家,因此,我們不能簡單地套用外國經驗,應該考慮我國政府財政支出、科研機構和大學運行機制的差別,制定相應的配套政策,提高政府財政科技支出的社會效益和公共資源的利用效率。在現行體制下,堅持放權的基本方針,根據具體情況細化知識產權權屬和利益分配機制。

      根據國際經驗,大學獲得知識產權優先權的前提是,大學是非營利機構,并以擴散技術為目的經營知識產權。我國大學辦企業的歷史原因是因為經費不足,要通過辦企業補助教師的收入。因此,應實行學校知識產權管理與學校企業資產管理相分離,學校僅作為企業的股東,而不是直接經營者。在大學知識產權轉移過程中,校辦企業應與其他企業一起進行公平競爭,不應具有優先權。對實行企業化經營的科研機構,知識產權權屬政策應與一般企業同等對待。

      對設在科研院所和大學的政府資助的各類共性技術研究開發中心或機構,應采取委托管理的模式,明確受托單位的責權利,建立一套相對獨立的財務、財產和知識產權管理和監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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