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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兩法”應當合并
為了積極推進企業所得稅“兩法”合并(即由國務院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第七屆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通過并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的合并),提出以下幾點建議,供參考:
一、加快企業所得稅“兩法”合并既迫切又可行
(一)必要性、緊迫性1.伴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積極推進和經濟全球化的迅速發展,我們需要從戰略高度考慮,在中國加入WTO后各類市場主體怎樣在市場經濟中實現公平競爭?包括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在內的內外不一致的相關法律制度都要加以調整。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并軌是關系到今后我國內資企業總體競爭力的問題。改革開放20多年來,我國市場經濟環境已發生很大變化,從稅制方面看,解決內外企業法律制度不統一問題,當前的關鍵是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兩法”合并問題。
2.我國自2001年12月加入WTO迄今已三年多,“過渡期”現已接近尾聲,內資企業亟須與外資同等待遇,對外資企業“超國民待遇”并不符合WTO相關規則。據測算,對外資實行各種優惠政策后,內資企業所得稅實際稅率約為22%,外資約為11%,內資企業的稅負是外資企業的兩倍,如繼續照此下去,會使我國國企與民企處于一個很不利的競爭地位。
3.從貫徹實施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決定》看,按照“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的稅制改革原則與分步實施的做法,“兩法”合并也是迫切需要的。
最近,財政部金人慶部長在出席2005年全國財政學會年會時說:“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已經迫在眉睫,現在時機已經成熟,不能再拖了!睅滋旌,財政部副部長樓繼偉在中國經濟形勢報告會上也表示,并軌時機已經成熟,現在是最佳時機。
(二)可行性1.1991年開始實施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是與國際接軌的,在很多制度設計方面符合市場經濟的要求。實踐證明其方向是正確的,在企業所得稅稅基、計稅成本的確定等方面現在是需要由內資向外資靠攏的時候了,有《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成功的經驗可借鑒,“兩法”合并在稅基確定等重要方面目前已無大礙。
2.“兩法”合并可能在短期內會影響少量的稅收收入,但是近幾年我國財政收入強勁增長,2004年凈增量5000億元,使有減稅效應的稅制改革獲得了操作空間,機不可失。
3.決策層已明確表示2005年是“改革年”,“兩法”合并的改革應放在這樣一個時機來啟動。
4.中國已具備了一定的建立統一的內外資企業稅收法律制度的基礎和經驗,如:(1)已按國際慣例改革了流轉稅,使內外資企業在流轉稅征收上享受同等的待遇;(2)在個人所得稅方面,本國公民和外國人已適用同一個《個人所得稅法》;(3)在關稅征收上,2003年4月1日起已取消了外商投資企業的設備進口關稅免稅待遇;從根本上解決內外資企業公平稅負問題,已經具備了一定的條件。
二、目前影響“兩法”合并的主要原因和需要解決的主要政策問題
當前影響“兩法”合并的問題主要是關于稅收優惠的問題,也就是“兩法”合并后原先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稅收優惠哪些要取消,哪些要保留,“過渡期”允許多長時間的問題。對此,我們的意見和看法是:1.考慮到入世后對我國民族工業,特別是中、小企業的影響,按照國際稅收慣例,對稅收優惠進行必要的調整、改革是世界各國的通常做法,對此在“兩法”合并的法律文本中對稅收優惠既做必要的調整又做合理的規定是可行的。
2.為了保持有關政策的穩定性和延續性,要明確我國對外資在“兩法”合并后仍會繼續實行適當的稅收優惠政策,因為對外資實行稅收優惠政策并不違背WTO規則的要求。
3.變更稅收優惠方式勢在必行。
4.要處理好稅收優惠方式變革的前后銜接———建議允許保留3—5年的“過渡期”。具體做法是“老企業,老辦法”、“新企業,新辦法”。一是在合并后的新法實施前已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如果按新法其稅收負擔高于“兩法”合并前的,可以有3—5年的過渡期,即從新法實行之日起3至5年內仍按“兩法”合并前的規定納稅;二是新法實施前,對已經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凡依照法律、法規享有定期減免稅待遇的可以繼續執行,直至減免稅期滿為止。這樣做有利于穩定投資環境,避免變革可能帶來的沖擊和負面影響。
還可以產業優惠為導向,對企業進行分類,對屬于政策允許鼓勵發展的高新技術產業保留稅收優惠,而不屬于國家政策鼓勵范圍的優惠不分內外企業而自然取消。
借鑒世界上許多國家的做法,宜于在“兩法”合并的法律文本中明確規定優惠的目標、原則,簡要列舉幾項主要優惠的政策的導向性規定,具體優惠辦法和前后銜接的問題可由法律授權國務院制定單獨的行政法規,以利于適應形勢發展,靈活處理、不斷適時調整。以便于該法盡快出臺。
此外,關于“兩法”合并后的稅率問題,建議總的指導思想是盡可能適當降低稅率,如降到24%或25%,使名義稅率與實際稅率更加接近,并盡可能接近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實際稅率,以盡可能創造“兩法”合并的銜接點。
我們總的認識是“兩法”合并后不會影響外資的投入,稅收收入總體上也不會大幅減少。加上由于許多國家目前尚未實行稅收饒讓制度,大多數外商投資者并未從稅收優惠政策中直接受益,“兩法”合并問題已無大礙,合并條件已經成熟,勢在必行。
三、關于推進企業所得稅“兩法”合并的具體建議
為了盡快推進“兩法”合并的進程,特提出如下具體建議:1.建議由國務院法制辦聯絡、推動負責起草“兩法”合并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同志與商務部有關負責同志就“兩法”合并后的稅收優惠問題交換意見、加強溝通,使“兩法”合并的法律文本中有關稅收優惠條款的表示被國內有關部門接受。
2.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起草小組對“兩法”合并法律文本上報國務院的送審稿中,關于稅收優惠段落的
表述作適當調整,并附該法《實施細則》草案,經部、局領導會商后上報國務院。
3.“兩法”合并法律文本中有關稅收優惠部分建議由全國人大授權國務院制定具體法規,以便于該法能順利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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