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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證券市場的監管模式
證券市場的監管,是國家金融監管的重要組成部分。由于各國證券市場發育程度不同,政府宏觀調控手段不同,所以,各國證券市場的監管模式也不一樣。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兩種類型。?1?國家集中統一監管模式?
在這種模式下、由政府下屬的部門,或由直接隸屬于立法機關的國家證券監管機構對證券市場進行集中統一監管,而各種自律性組織,如證券交易所、行業協會等只起協助作用。集中統一監管模式以美國、日本、韓國、新加坡等國為代表。美國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設立了證券交易管理委員會(SEC),它直接隸屬于國會,獨立于政府,對全國的證券發行、證券交易、券商、投資公司等依法實施全面監管。日本的證券主管機關是大藏省,具體執行職能則由隸屬于大藏省的證券局、證券交易監視委員會和金融檢查部行使。?
集中監管體制有如下優點:①能公平、公正、高效、嚴格地發揮其監管作用,并能協調全國各證券市場,防止出現過度投機的混亂局面;②具有統一的證券法規,使證券行為有法可依,提高了證券市場監管的權威性;③監管者地位超脫,更注重保護投資者的利益。
集中監管的不足之處是:①證券法規的制定者和監管者超脫于市場,從而使市場監管可能脫離實際,缺乏效率;②對市場發生的意外行為反應較慢,可能處理不及時。?
2?自律模式?
自律模式有兩個特點:①通常沒有制定直接的證券市場管理法規,而是通過一些間接的法規來制約證券市場的活動;②沒有設立全國性的證券管理機構,而是靠證券市場的參與者,如證券交易所、證券商協會等進行自我監管。英國、德國、意大利、荷蘭等國是自律模式的代表。以英國為例,英國沒有證券法或證券交易法,只有一些間接的、分散的法規;英國雖然設立了專門的證券管理機構,稱為證券投資委員會,依據法律享有極大的監管權力,但它既不屬于立法機關,也不屬于政府內閣,實際監管工作主要通過以英國證券業理事會和證券交易所協會為核心的非政府機構進行自我監管。?
自律體制具有如下優點:①能充分發揮市場的創新和競爭意識,有利于活躍市場;②允許證券商參與制定證券市場監管規則,從而使市場監管更切合實際,制定的監管法規具有更大的靈活性,效率較高;③自律組織對市場發生的違規行為能做出迅速而有效的反應。?
但是,自律模式也存在缺陷,主要表現在:①通常把重點放在市場的有效運轉和保護證券交易所會員的經濟利益上,對投資者利益往往沒有提供充分的保障;②由于沒有立法作后盾,監管手段較軟弱;③由于沒有統一的監管機構,難以實現全國證券市場的協調發展,容易造成混亂。?
由于這些原因,不少原來實行自我監管的國家,現已開始逐漸向集中監管模式轉變。例如,1996年,英國政府宣布,要徹底改變證券市場的傳統監管方式,加強政府監管力量。其他一些實行自律模式的國家,如德國,意大利、泰國、約旦等,也開始走向集中監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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