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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公民環境權
環境法作為國家保護公民的環境權益以及賦予公民參與環境管理權利的法律,必須有自己的理論基礎,這便是環境權①理論及立法實踐。環境權是在國際社會兩度引起高潮的課題,而我國關于這方面的系統研究成果不多。本文擬從歷史與現實兩方面探討環境權的一些基本理論問題,以拓展我國環境法的研究領域。一、環境權的提出
本世紀以來尤其是二次大戰以后,環境問題日趨嚴重,"環境危機"成為威脅人類生存、制 約經濟發展和影響社會穩定的直接因素。在西方發達國家公害事件不斷、污染嚴重和發展中 國家貧困與人口壓力大、資源破壞嚴重的形勢下,世界各國一方面致力于運用技術手段治理 污染,另一方面也在努力尋求解決環境問題、保護和管理環境的理論依據和法律依據。60年代,在聯合國大會組織下,西方國家展開了關于公民要求保護環境,要求在良好的環境中生活的法律依據的大討論,引起世界矚目。1966年,聯大第一次辯論人類環境問題,在各成員國充分發表意見的基礎上,大會取得共識,認為有必要召開一次專門會議共商環境保護大計,這便是1972年斯德哥爾摩人類環境會議的由來。
七十年代初,諾貝爾獎獲得者、著名的國際法學者雷諾。卡辛向海牙研究院提交了一份報告,提出要將現有的人權原則加以擴展,以包括健康和優雅的環境權在內,人類有免受污染和在清潔的空氣和水中生存的相應權利。卡辛認為,環境權具體應包括保證有足夠的軟水、純凈的空氣等,最終保證人類得以在這個星球上繼續生存。?
1970年3月,國際社會科學評議會在東京召開了"公害問題國際座談會",會后發表的《東京宣言》指出:"我們請求,把每個人享有其健康和福利等要素不受侵害的環境的權利和當代傳給后代的遺產應是一種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資源的權利,作為一種基本人權,在法律體系中確定下來。"從而更為明確地提出了環境權的要求。?
這些觀點,為歐洲人權會議迅速接受。從七十年代初,歐洲人權會議便組織了80人的專家委員會,致力于將"人類免受環境危害的在這個星球上繼續生存下去的權利"作為新的人權原則進行國際法編纂。1971年,歐洲人權會議將個人在潔凈的空氣中生存的權利作為一項主題進行了討論,繼而在1973年維也納歐洲環境部長會議上制定了《歐洲自然資源人權草案》,肯定地將環境權作為新的人權并認為應將其作為《世界人權宣言》的補充。歐洲人權會議還為環境權的確立進行了廣泛的工作,旨在引起全世界對環境權的重視,使其成為世界性的而不是為歐洲所特有的概念。?
環境權為世界所接受充分地表現在1972年《人類環境宣言》中,該《宣言》第一條莊嚴宣告:"人類有權在一種能夠過尊嚴的和福利的生活環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條件的基本權利,并且負有保證和改善這一代和世世代代的環境的莊嚴責任。"?
一些國家在《人類環境宣言》的影響下,開始了環境權的立法實踐:如南斯拉夫、波蘭、葡萄牙、智利、巴西、匈牙利等國在其憲法或環境保護基本法中確認了環境權;再如希臘、巴拿馬、菲律賓、捷克斯洛伐克、泰國、瑞典等國則在憲法中體現了保護公民環境權的內容。日本和美國還廣泛地受理了以保護環境權為案由的案件,開始了環境權的司法實踐。
二、環境權的涵義與性質
環境權理論提出后,引起了學者們的高度重視。之所以如此,蓋因其于環境保護的重要性所致。公民在健康優美的環境中生存的權利,實為公民與生俱來的應有權利②。環境問題的產生及其惡化,使公民產生了保護環境的權利要求,生態學和環境科學的發展更使國家具備了保護這一權利的物質手段。因此,國家應及時將這一應有權利奉為法律權利。而在現代社會權利法定原則下,環境權的法律化是使環境權利得到保障的前提條件,也是國家擔當環境管理職責的法律依據。?
在關于環境權能否成立的爭論中,始終存在著"肯定說"和"否定說"兩種觀點③。?
"否定說"認為,保護環境的確需要法律依據,目前法律在這方面存在缺陷,但只要擴大傳統的人格權和財產權的保護,以及更新侵權理論,就足以彌補傳統法律的缺陷,不必要再確立一具概念模糊的環境權。我們認為:這種觀點至少是在沒有全面正確地理解環境權的真正涵義,并在傳統的以私權為中心的法律觀指導下提出來的。環境權是為克服和彌補傳統法律理論和法律制度在環境保護中的缺陷和不足而產生的一項新的權利。?
1、傳統的以所有權為核心的財產權理論及制度不利于環境保護。首先,傳統所有權理論中,所有權的客體只能是人力能夠支配和控制之物,而作為環境要素的空氣、水體、野生動植物尤其是生態因不能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因而不能成為所有權的客體;其次,所有權作為一種自物權,是主體依法對自己的所有物享受的權利,任何人無權對與其無關的財產提出權利要求,據此,公民無權對環境要素提出權利要求。在這樣的所有權理論下,公民是不可能提出環境保護的要求的。雖然在傳統民法上也有他物權制度,因為其是作為所有權制度的補充,也難以在環境保護方面發揮較大的作用。因此,限制所有權、改變以財產所有為中心的立法指導思想是環境法的首要任務。?
2、人格權理論及制度關于生命健康權的保護對于環境保護也是不足的,首先,生命健康權的保護以對人身權的直接侵害為構成要件,而環境污染和破壞行為在大多情況下不具備這一特征;其次衡量是否造成生命健康權侵害的標準是醫學標準,尤其是對健康權的侵害是以產生疾病為承擔責任的標準。而在環境保護中,造成疾病已為環境污染和破壞的最嚴重后果,環境法要以保證環境的清潔和優美不對人體健康構成威脅作為立法目標,以環境質量作為承擔責任的依據。?
3、傳統的侵權理論圍繞所有權和人格權的保護了確立了一系列保護原則難以適用對環境的保護。共同侵權行為的共同故意原則、直接因果關系原則、時效原則、過錯責任原則等等,這些原則在環境保護方面都難以適用。如果依照傳統民法理論適用這些原則,其結果只能是使受害者得不到保護,致害者逍遙法外。這樣的理論也顯然不能適應環境保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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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 盡管在現代民法理論中財產權、人格權及侵權理論都在發展,但它們離環境保護的要求相差甚遠:首先環境保護要以協調人與環境的關系為終極目標;其次環境保護要以整個生態系統為保護對象,包括保護環境的優美和舒適;再次環境保護要以預防環境污染和破壞為主要手段,環境污染和破壞的后果是難以補救甚至無可逆轉的。因此,對環境保護而言防患于未然的意義遠甚于"亡羊補牢".這些都不是財產權、人格權、侵權理論及制度能勝任的,如果硬要傳統的法律理論完全適應環境保護的要求,那么只能使這些理論失去其存在的基礎而變質變味,而且也難免掛一漏萬,反倒使受傳統民法制度保護的那些權利得不到妥善保護。因此,只有在新的理論指導下產生的環境保護制度才有利于保護環境,全面地保護公民的環境權益。當然,傳統的民法理論適應經濟發展的要求,體現環境保護的觀念,并在不改變其自身屬性的前提下發揮保護環境的作用也是十分必要的。?
環境權正是這樣的為公民環境保護所需要,而傳統法學理論與制度又未加規定的一項應有權利。我們可以將這一權利定義為:公民享有的在不被污染和破壞地環境中生存及利用環境資源的權利。它包括如下涵義④:?
1、環境權的主體包括當代人和后代人。因為地球并不是祖先留給我們的,它屬于我們的后代,環境權應由當代人和后代人共同享有。?
2、環境權的對象包括人類環境整體。它既包括天然的環境要素和人為環境,還包括各環境要素所構成的環境系統的功能和效應,如生態效益、環境的優美舒適等。?
3、環境權是一項概括性權利,它可以通過列舉而具體化。如在美國的一些州憲法中將環境權作了具體地規定,包括清潔空氣權、清潔水權、免受過度噪聲干擾權、風景權、環境美學權等;在日本的一些判例中列舉的環境權包括清潔空氣權、清潔水權、風景權、寧靜權、眺望權、通風權、日照權、達濱權等。
4、環境權是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的。保護環境是每個公民的權利,也同時是每個公民的義務,在享有環境權利的同時承擔保護環境的義務是現代權利觀的基本要求。?
在環境權的"肯定說"中,學者們對于環境權的性質也存在不同認識,主要有四種學說:?
1、人權說⑤。即認為公民的環境權是一項人權,或是人權的一個組成部分。如日本學者松本昌悅認為:《人類環境宣言》把環境權作為基本人權規定下來,環境權是一項新的人權,是繼法國《人權宣言》、蘇聯憲法、《世界人權宣言》之后人權歷史發展的第四個里程碑。
2、人格權說⑥。由于環境權的主體是公民,而公民的環境權益包括了人身權益,又由于侵犯環境權的后果往往表現為對公民身體健康的損害,因此,有人認為環境權屬人格權。在日本的一些判例中就將侵犯環境權的行為視為侵犯人格權,如1970年大阪國際機場公害案和1980年的伊達火力發電廠案的判決。?
3、財產權說⑦。此說認為環境權是一種財產權,如美國密執安大學教授薩克斯認為,空氣、陽光、水、野生動植物等環境要素是全體公民的共有財產;公民為了管理他們的共有財產而將其委托給政府,政府與公民從而建立起委托人和受托人的關系。政府作為受托人有責任為全體人民,包括當代美國人及其子孫后代管理好這些財產,未經委托人許可,政府不得自行處理這些財產。
4、人類權說⑧。此說認為,環境權是指人類作為一個整體或地球上的所有居民共同享有的權利。?
此外,關于環境權的性質還有財產權兼具人格權說等。?
筆者認為:以上各種學說都揭示出了環境權的某個或某些性質特征,包含著對環境權的屬性認識。但是人格權說與財產權說均只反映了環境權某一方面的功能特征而失之片面,人類權說則因為難以具體化為公民權利而失之籠統,至于財產權兼具人格權或人格權兼具財產權說則本身并沒有確定環境權的性質。因此,環境權應該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是現代法治國家公民的人權。
首先,環境權作為一項人權已為一系列國際法文件所肯定。除《人類環境宣言》明確宣布了環境權外,其他如《社會進步和發展宣言》、《內羅畢宣言》等都對環境權作了闡述。1966 年12月9日簽署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盟約》第11條宣布:"本盟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享有其本人及家屬所需之適當生活程度,包括適當之衣食住及不斷改善之生活環境。締約國將采取適當措施確保此種權利之實現,同時確認在此方面基本自由同意之國際使用極為重要⑨。
其次,環境權作為一項基本人權,其核心是生存權。環境是公民作為生物個體生存的基本物質條件和空間場所的提供者,是人類生存的必要條件,保護環境的目的在于保證人類的生存繁衍,因此,環境權的最低限度標準不是單純的醫學上劃分疾病與健康的標準。環境權不是公民個人對其擇住環境的占有、使用、處分權,因而不是財產權;環境權也不是要求他人不直接侵害公民生命健康的權利,因而它也不是人格權。環境權始終以環境作為權利媒體,要求實現人類價值觀的徹底轉換,是建立在人與自然和諧共處、相互尊重的基礎上的新型權利。?
第三,公民環境權具有作為人權的本質屬性,這些屬性可歸納為:?
1、整體性與個體性的統一。確立和實現環境權是為了達到保護人類生存環境的目的,正因為環境是每個人生存必不可少的物質條件,而環境污染和破壞則正威脅著這種物質條件,才產生了當代人和后代人對環境權的要求;環境污染和破壞的后果將影響這一代人和后代人的生存質量,環境權保護的結果表現為環境質量的改善和人與自然關系的協調,即通常所稱的產生環境效益,環境效益也是這一代人和后代人可以共享的。任何人在當今社會都不可能脫離環境條件獨善其身,也不可能以任何方式獨占環境利益。因此,環境權具有強烈的整體性,是通過個人權利形式體現的真正公共權利或"人類權利。"但環境權的整體性中又包含著個體性,其核心是人的生存權,是人成其為人或繼續作為人生存的權利,這是人的首要權利,是每個人都應平等享有的權利,這一權利不能受到限制成剝奪,剝奪了公民的環境權,就等于剝奪了人的生存基礎。雖然其他權利可能因種種原因而喪失,如財產權可能因處分而轉移,公民的政治權利可能因受刑事處罰而被剝奪,而公民的環境權
則是與生俱來,不可剝奪的 .正是由于這種整體性與個體性的統一,使得環境權的行使,既可以是集體行為,也可以是個人行為;而對這一權利的救濟,既需要采取公法手段,也需要采取私法手段。?
2、長遠利益和眼前利益的統一。環境權所包含的利益是多重的,其實現的目的是為了當代人和后代人的持續生存和發展,同時也是為了每個人更好地生存,因而環境權所體現 的是整體利益、長遠利益和個人利益、眼前利益的結合,環境權的這種屬性,要求現代社會 中的人作為人必須與自然建立和諧、尊重的關系,必須克服利已主義傾向,改變功利主義的 環境觀,"我們在決定在世界各地的行動的時候,必須更加審慎地考慮它們對環境產生的后 果。由于無知或不關心,我們可能給我們的生活和幸福所依靠的地球環境造成巨大的無法換回的損害。反之,有了比較充分的知識采取比較明智的行動,我們就可能使我們自己和我們的后代在一個比較符合需要和希望的環境中過著較好的生活。⑩"正是因為環境權的這種利益多重性使它具有比其他法律權利更高的價值取向和人性標準,才產生了環境保護立法中的環境權保護的法律手段多樣性、法律責任多元性的特征,前者如綜合運用行政法、民法、刑法、訴訟法手段保護環境;后者如法律責任的加重,歸責原則的客觀化和責任追究的程序簡化,等等。?
3、權利與義務的對應性。任何權利都是或應當是與義務相互依存的,而且權利的實現往往是以義務的履行為條件的。環境權也不例外,在環境保護中,任何人都是權利主體,同時也是義務主體,不容許無義務的權利,也不容許存在無權利的義務。因此,每個公民的環境權是平等的,每個人在享受環境權的時候,都必須尊重和維護別人的權利。環境保護又是與科學技術發展緊密聯系的,公民環境權利與義務的確定,都必須具有環境科學依據和符合生態規律,因此,環境權的權利與義務統一性使得環境法整體具有強烈的科學技術性。這種科學技術性表現為環境法律規范中的技術規范占有很大比重,環境保護制度的建立莫不與技術規范直接聯系。?
4、權利實現方式的多元性。環境問題的特點是污染和破壞容易,治理與恢復困難,有些環境污染與破壞如礦藏資源枯竭、物種滅絕都是不可逆轉的,因此環境保護重在預防,防止危害環境的后果產生。與之相適應,環境權的保護也是如此,應將重點放在事前的預防上,僅此而言,環境權的實現方式也必須是體現以預防為主的指導思想,這就要求環境立法除了通過加重法律責任、擴大環境訴訟的范圍等消極措施保護環境權外,還要以廣泛賦予公民參與環境管理的權利的積極方式,調動廣大公民的環境保護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積極促進環境權的實現。
通過對環境權性質的分析,不難發現:環境權的人權屬性是環境保護立法特殊性的根源。環境權的整體性與個體性的統一決定了環境法調整對象的廣泛性和環境法立法宗旨的公益性。環境權的長遠利益與眼前利益的統一決定了環境法律手段的綜合性和法律責任的多元性;環境權的權利與義務決定了環境法律規范的科學性和生態性;環境權實現方式的多元性則決定了環境法結構體系的完整性。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筆者認為,環境權理論及法律化是環境法理論及實踐得以建立和完善的基礎。
三、環境權的認識論基礎?
環境權是以環境為權利客體的,它的建立以人類的環境觀為基礎。環境權理論與實踐在國外兩度引起重視,莫不與人類環境觀的變化直接聯系。
人類的環境觀是指人們對客觀環境的看法和觀點、觀念的總和,它是人們處理人與環境的關系的指導思想。人類的環境觀是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和科學技術的進步而發展變化的,迄今為止,大致經歷了三個歷史階段和三種觀念形態⑾。?
第一階段是人類畏懼自然、崇拜自然的階段。這是在古代生產力水平發展低下,人類尚不能擺脫自然的控制和威脅時期的必然表現。此時的環境觀為對自然力的畏懼心理和盲目崇拜的觀念,要求人對自然的絕對服從。?
第二階段是人類無視自然、主宰自然的階段。這是近代生產力發展和科學技術的進步的結果,社會生產力的提高以生產工具的不斷革新為前提的,人類環境觀的轉變也以先進生產工具的使用為物質條件。尤其是在產業革命以后,人類征服自然的能力空前擴大,從而產生了無視自然、主宰自然的觀念,出現了人類中心主義的價值取向,以人統治自然為指導思想。在這種觀念的指導下,人類無限制地作用于自然和改變自然,拼命地向自然索取,對自然資源和自然環境采取掠奪性的態度,不斷地加劇人與自然的沖突和對立。在這樣的觀念下,環境權是無從建立的。?
第三階段是重視自然,與自然和睦相處、協調發展的階段。環境危機的威脅、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促使人重新認識與自然的關系,人們開始由無視自然的陳舊觀念向重視自然、與自然和睦相處的觀念過渡,從人類中心主義的價值取向過渡到人與自然和諧相處與發展的價值取向。在這種觀念下,人類才有可能將自己的善惡觀、良心觀、義務觀等道德觀念擴大至自然界中的一切實體,并重新確立生命和非生命的自然物在自然界中存在的合理性和價值,從而產生了環境保護的要求,也才產生了環境權的要求。眾所周知的《人類環境宣言》被認為是人類新的環境觀產生的標志,而正是這個《宣言》明確宣布了公民環境權,這不能說是巧合,只能充分證明環境權是現代環境觀的產物。
從1972年《人類環境宣言》發表至今的二十幾年間,國際環境保護掀起了二次高潮,環境權理論也經歷了二次發展。從這里可以看到:現代環境觀作為一次革命性變革,有與傳統環境觀的長期影響作斗爭的過程;而環境權的實現,也要有"為權利而斗爭"的過程。這其中還有認識論和方法論的轉變過程。?
七十年代初期,環境權理論提出之時,人類環境保護的視野開始從自然科學領域向社會科學領域拓展,先污染后治理的慘痛教訓和單純地科學技術手段難以奏效的現實迫使人類尋求管理環境的途徑。《人類環境宣言》的發表標志著人類已認識到環境問題的解決不僅要認識它的自然因素及其變化規律,而且要認識它的社會因素及其變化規律。但是,認識到自然因素和社會因素這兩方面本身并不是目的,最終要將這兩方面的認識統一起來,為解決環境問題,實現人類與自然協調發展提供理論依據。正是在人們初步認識到環境問題的社會因素后才提出了環境權理論并進行了研究,開始了立法實踐。但由于當時人類認識水平的限制,加之環境問題的全球性后果尚未顯現,局部地區嚴重的環境污染經過治理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使人們
對環境問題的威脅感到舒了一口氣,有些松懈。在70年代末至80年代中期,環境權理論曾一度衰落。客觀地說,在當時傳統的環境觀仍占主導地位的情況下,環境權理論也不可能得到深入研究和大力倡導。直到八十年代后期,大規模的環境污染如博、帕爾毒氣泄漏 、切爾諾貝利核電站爆炸、墨西哥液化氣爆炸、意大利塞維索劇毒性化學品泄漏等危害巨大、后果極其嚴重的污染事件頻繁發生,過去長期以來排放二氧化碳、氮氧化物等大氣污染物的積累性后果開始顯現為全球性酸雨、溫室效應和全球性氣候變化以及臭氧層破壞。老的環境問題尚未解決,新的環境問題已經出現,并且老的環境問題還在以新的形式出現,面對如此嚴峻的環境問題,人類才真正開始反思自己過去的行為,認真思考人類與環境的關系,要求建立以尊重自然為核心的倫理道德觀。正是在這樣一種全新的環境觀下,環境權理論重新受到了重視。?
筆者認為,環境權理論研究的停滯反應了認識論上的局限性。過去研究環境問題分別從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的角度展開,而這兩個領域認識問題的角度是不同的,從自然科學的角度看,人是自然界的產物,是自然界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是生態系統中的消費者,因此人要依賴自然,服從自然規律,在環境上尤其要服從生態規律。從社會科學的角度看,人類最基本的活動是生產活動,而生產活動是人類能動地改造自然的物質活動,因此,人是自然環境的改造者,而自然環境是被人改造的對象。可見,自然科學將自然環境作為人與自然統一的基礎,而社會科學將人作為人與自然統一的基礎,并且各自都有自己的根據和理由。而作為法學范疇的環境權,既要從社會科學的角度體現其調整人與人關系的特性,又要使這種調整符合生態規律的要求,實現協調人與環境的關系的目的。它所碰到的首要難題當然是對人與自然的本質關系的認識問題。不從世界觀的高度,將環境問題納入哲學視野,環境權理論也無從建立。?
近年來環境理論與環境哲學的發展,使人們對環境權理論的哲學基礎獲得了新的認識:一方面,人與自然是一種依賴、服從關系,人作為生物體是自然界的一部分,要參與自然環境的物質循環和能量流動,依賴自然環境提供物質生產資料,要服從自然環境運動規律;另一方面,人與自然又是一種改造創造關系,人作為自然界的一個特殊組成部分和最高產物,具有能動性,人以其心理的、社會的及文化的因素影響自然環境,通過社會勞動有目的有意識地改變環境創造屬于人的自然界⑿。可見,人與自然環境的關系,是一種既相互服從,又相互制約的對立統一關系,二者統一的基礎既不是自然環境,也不是人,而是人類的能動性活動,即人的實踐活動。環境權作為一項法律權利,正是通過法律的形式規范人們的實踐活動,禁止或限制不利于環境保護的行為,實現協調人與環境關系的目的。?
正是基于人與環境關系的這種認識,我們才認為,現在的環境權理論是建立在全新的環境觀上的全新理論,這種新的環境觀至少包括如下內容⒀:?
1、人類不過是地球生態系統中的一個富有智慧和知識的普通成員,是自然界的一部分。從根本上講,人類一時一刻也不能脫離自己賴以生存的環境,毀壞環境,就等于毀壞了自己。 ?
2、自然界能夠為人類發展提供的資源是有限的,自然環境的容量是有限的,自然界的發展變化是有客觀規律的。因此,人類在尋求發展、改造自然的時候,必須自覺地約束自己,尊重自然,尊重自然規律。?
3、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不只是某些擁有技術、將備和資金的少數人的財富和私人財產,它屬于所有生活在這個星球上的每一個人。因此,在環境面前人人都有自己的權利——享受良好環境與開發使用資源的權利,同時也都應當義不容辭地承擔保護與改善環境的義務。?
4、環境與資源不僅僅是屬于我們當代人的,而且更應屬于后代人,因為環境是我們從后代人那里"借"來的,今后總會有一天我們要將這些環境與資源還給他們。因此,當代人絕不能一味地、片面地、不公正地、甚至是自私地只是追求當代人的利益,而應當在尋求當代人的利益與發展中保護好環境,為后代人的發展留下更加適宜的機會,確保自然資源的水續利用,實現人類持續發展。?
5、人類應當及時、堅決、徹底地糾正以自然界主人自居,將自然界僅僅當作自己的仆人與玩物,把對自然界的破壞性改造當作人類戰勝自然的成果與標志的錯誤觀念,毫不猶豫地將滲透在人類幾百萬年以來精心構造在歷史文明之中的那些無視自然的愚味、野蠻的舊的文化觀念及陳規陋習從人類優秀歷史文化的遺產中分離出來,真正建立起一種既符合人類持續發展的主觀需要,又符合生態環境自然規律客觀要求的、現代化的、人與自然的新型關系——平等、和睦、協調、統一、相互尊重的關系。?
這種全新的環境觀將從人的深層意識上調整從與自然、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它要求不斷完善社會結構和法律制度。可以預見,在實現由以犧牲環境和資源為代價的社會發展模式向人與社會、生態持續協調發展模式轉換的過程中,環境權將發揮積極的作用。
四、結語
縱觀環境權的理論與實踐,它無論是作為一項應有權利還是法律權利,都有自身完整的涵義和基礎。它是作為整個環境法產生和發展的基礎性權利而存在的,同時,它的性質又決定了環境法的性質和特征,可以說環境法就是圍繞環境權保護而展開的。但是,在研究我國環境立法理論與實踐時,卻明顯發現存在對環境權的忽視。這種現象導致兩種弊端;一是在理論上關于環境法的研究往往局限在對現行法條的釋義上,缺乏深入的系統的理論成果;二是在立法上過于強調國家的環境保護權力忽視公民的環境權,使得公民的環境權保護要求缺乏法律依據,人們環境保護的積極性難以發揮,很難達到環境法保護環境,協調人類與環境關系的目的。雖然,我國有學者認為我國的現行《憲法》和《環境保護法》都包含有環境權的意義⒁。筆者卻認為,根據我國目前環境立法的現狀,公民環境權作為一項應有權利是可以肯定的,但它僅僅作為應有權利還不夠,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環境保護的嚴峻形勢迫切需要使環境權法律化,使其能充分發揮健全環境法律體系、提高公民的環境意識、調動公民環境保護積極性的作用。否則,沒有公民的支持與參與,國家的環境管理將是管不勝管,防不勝防。筆者希望,對于環境權理論研究的成果能夠引起注意,并對目前正在進行的環境保護立法有所裨益,在進一步加強環境權研究的基礎上,確立中國的環境權法律制度。
說明:本文載于《法學研究》1995年第6期,收入《司法部"八。五"期間優秀論文集
》。曾獲得司法部"八。五"優秀科研成果獎(1997),武漢市法學會優秀論文一等獎(1998)。
①本文所稱公民環境權與環境權系同一概念,即環境權僅指公民環境權,不包括所謂的"法人環境權"與"國家環境權".
②應有權利是權利的初始形態,它是特定社會的人們基于一定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和文化傳統而產生出來的權利需要和權利要求,是主體認為或被承認應當享有的權利。在些,特指環境權為的狹義的應有權利,即應當有,而且能夠有,但還沒有法律化的權利,參見張文顯著《法學基本范疇研究》第106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年。
③關于環境的理論研究,學者們有多種觀點,將其進行分類,可歸納為"肯定說"和"否定說 "兩種。
④參見葉明照《自然保護中的公民環境權》,《中國自 然保護立法基本問題》第40頁,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1992年。
⑤參見《國外法學知識譯叢》,知識出版社1984年版,第317頁。
⑥野村好弘:《日本公害發概論》,康樹華譯,第293頁。
⑦程正康:《環境法概要》,光明日報出版社1984年版,第43頁。
⑧張文顯:《法學基本范疇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103頁。
⑨王鐵崖主編:《國際法資料選編》,法律出版社1981年版,第158頁。
⑩《人類環境宣言》 序言六。
⑾參見楊朝飛:《人類環境價值觀的思考與選擇》,載《環境管理與實踐》,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241——244頁。
⑿參見張文然《現代環境理論的形成》及余昌謀《全球環境變化的人類因素》《環境理論與實踐》第15~31頁,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1993年。
⒀參見《中國環境保護行政二十年》,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52-53頁。
⒁參見唐大為:《試論公民的環境權利》,載《環境理論與實踐》,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31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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