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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權論略
【內容提要】勞動權是人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因其具有生存權與發展權的屬性而備受關注。作為一種標志勞動者人格獨立、蘊涵勞動者利益的人權類型,勞動權誕生于職業勞動得以社會化、普遍化的資本主義時期,人權的發展表現在兩個方面:人權種類和范圍的擴充;人權保障力度的加強。前者屬于人權宣言的范疇;后者是人權實現的內容。在法治時代,人權的宣言與保障都是法律的神圣使命。【摘 要 題】理論探討
“我們的時代是權利的時代。人權是我們時代的觀念,是已經得到普遍接受的惟一的政治與道德觀念。”(注:[美]L·亨金:《權利的時代》,知識出版社,1997年12月版,前言部分第1頁。)發展和完善人權是我們這個時代最偉大的社會工程。人權的發展表現在兩個層面;人權種類和范圍的擴充;人權保障力度的加強。前者屬于人權宣言的范疇;后者是人權實現的內容。在法治時代,人權的宣言與保障都是法律的神圣使命。比較而言,保護人權比宣言人權意義更為巨大,任務也更加艱巨。世界各國盡管在政治、經濟與文化制度方面存在著差異。但民主、人權、法治觀念都已日漸深入人心,成為構建制度文明的核心理念。人權的法律保護已成為我們這個時代最具有普遍性的法制主題。
勞動權是人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因其具有生存權與發展權的屬性而備受關注。從歷史上看,勞動權作為一種標示勞動者人格獨立、蘊涵勞動者利益的人權類型,誕生于職業勞動得以社會化、普遍化、契約化的資本主義時期。從勞動權誕生時起,勞動權的發展與法律保護就成為人權事業發展與人權法律保障的題中應有之義。
一、勞動權的概念與特征
在人類歷史上,勞動并非自古就與權利結合在一起。勞動上升為權利是人類歷史發展和進步的結果。勞動作為一種權利而存在,源于以下幾個條件:第一,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是勞動成為權利的經濟背景。長期以來,由于社會生產力低下,勞動都是人們必須從事的行為。在生產技術落后和物質產品匱乏的條件下,通過勞動謀生對大多數人來說是一件必須進行而沒有選擇的活動,因此對于勞動根本談不到什么權利問題。第二,日益強化和普遍化的權利意識是勞動成為權利的政治背景。沒有一種逐漸發展和高漲的權利意識,就不會產生普遍而強烈的權利需求。沒有一種普遍而強烈的權利需求,就不可能促使權利從自然法和道德層面上的應然狀態轉化為法定狀態。所以,沒有一種普遍的權利意識,勞動也就不可能上升為權利。第三,自由主義精神的重大轉變是勞動成為權利的人文背景。自由主義是近代西方資產階級社會的主導的意識形態,它的變化或轉向對于西方國家政治影響巨大。19世紀中葉自由主義的側重點發生了變化,它已經不再是個人畫地為牢的消極自由了,而是轉變為個人積極參與的積極自由了。如果說消極自由強調個人對他人和政府的獨立,那么積極自由則突出在參與中實現自身的價值。正是由于自由主義精神的轉向,勞動作為權利,才逐漸得到國家的承認。(注:參見劉海年主編:《<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研究》,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5月版,第37頁。)通過勞動謀生是人們的一種近乎永恒的基本要求。不過,在人類歷史的相當一個時期中,人們的要求并不是通過權利術語來表達的。甚至在權利概念出現以后,勞動權利也長期無人提起。例如,羅馬法上有一些權利的規定,如家長權、使用權、地役權等等。但是那時并沒有什么勞動權。歷史上最早承認勞動權的是1848年2月法國政府的一項命令。雖然它不久被廢除了,但是卻開創了勞動權逐步發展的歷史。后來,1919年德國憲法(魏瑪憲法)明確規定德國人民有可能之機會,從事經濟勞動,以維持生計。此后,工作權日益受到重視,并成為20世紀大多數國家憲法的重要內容之一。勞動從一種必然的生存行為演變為一種權利需求,進而得到國家的確認并上升為一種法定權利,經過了一個漸進的過程,這一過程既是勞動者法律角色逐漸確立的過程,也是人權事業不斷發展的過程。勞動權的確立無論對于社會個體成員,還是對于社會整體都具有重大的歷史意義。因為“沒有權利就不可能存在任何人類社會。無論采取何種形式,享有權利乃是成為一個社會成員的必備要素。”(注:[英]A·J·M·米爾恩:《人的權利與人的多樣性——人權哲學》(中譯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5年3月版,第154頁。)勞動權作為一個嚴格的法律概念,是指勞動者所享有的特定的角色權益。一般權利概念所具有的各種內涵,勞動權都具有。可以說,勞動權是一種與勞動相關聯的利益、自由、資格和能力。從外延上看,勞動權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勞動權包括一切與勞動有關的由憲法和勞動法所宣言的權利。可見,廣義上的勞動權概念與勞動權利是等值概念。狹義上的勞動權僅指獲得和選擇工作的權利,有時也可以包括獲取勞動報酬的權利。狹義上的勞動權與人們通常使用的工作權基本同義。但上述的分析也只是相對的,在各種著述和政府文件中,有時并沒有嚴格區分勞動權、工作權和勞動權利這三個概念,往往不加嚴格區別地混用。我國憲法和勞動法也沒有直接使用勞動權的概念,而是使用勞動的權利或勞動權利的概念。在我國勞動法學界,直接使用勞動權概念并將之確立為勞動法學核心范疇的學者也實屬罕見。在日本和德國都有勞動權的概念,不過概念的外延也有所不同。日本勞動權概念基本上是在狹義上使用,是指獲得勞動機會和職業選擇的自由。日本的勞動權又細分為請求的勞動權和既得的勞動權。前者的功能是請求國家提供就業機會以實現就業,所以稱為積極的勞動權;后者的功能是限制雇主的解雇自由,使已被雇傭的勞動者能夠對抗雇主的無理解雇行為,所以可稱為消極的勞動權。但是應該看到,隨著日本雇傭保障立法的發展,勞動權的內容也得以擴展,作為就業權和擇業權具體化的權利,如獲得就業保障和生活保障的權利、獲得職業培訓的權利、知悉就業情報的權利和勞動者團體參與制定就業政策的權利,也成為勞動權的構成部分。不過,這些權利到底是勞動權本身,還是勞動權的保障權,也是存有疑問的。德國勞動權的概念一般是在廣義上使用的,內容包括:請求就業機會的權利;請求合理勞動代價(勞動報酬)的權利;有關自由時間和休養的權利;經營上衛生的權利;有關對疾病、殘疾、年老補償的權利。(注:參見[日]木下正義、小川賢一:《勞動法》(日文原版),成文堂1995年版,第37、38、39頁。)本人認為,在法學研究上應該嚴格界定和使用勞動權的概念,應將之厘定為內涵和外延都相對確定的勞動法學的核心概念。這不僅有助于對許多勞動法問題進行深入研究,而且也有助于構建起完善的勞動法制度體系和科學的勞動法理論體系。本文所稱的勞動權是指包括與勞動緊密關聯的勞動者的全部勞動權利。從外延上看,把勞動權視為勞動權利的簡稱也未嘗不可。
勞動權是人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當代人權體系中誕生歷史較短但發展較快,并且最為引人注目的權利類型。勞動權作為相對獨立的權利類型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勞動權是法定權利。勞動權是由憲法和勞動法所規定、由勞動法和刑法所保障的權利。由憲法所規定的權利為勞動基本權。由于各國憲法規定上的差異,勞動基本權的內容不盡相同,但勞動權都包含狹義的勞
動權,即工作權。勞動法是規定和保障勞動權的基本法律,大量的勞動權是通過勞動法來規定的。即便是勞動基本權,也必須通過勞動法加以具體化,才能保障實現。第二,勞動權涉及人權的各個層次,是一種綜合權利。人權的內容與人權概念一樣,都是一個爭議較多的問題。人權的內容可以從不同角度加以劃分歸類。其中的一種劃分方式是把人權分為人身方面的權利、財產和經濟方面的權利、政治和文化方面的權利。從勞動權的內容構成來看,勞動權涉及了人權的所有層次。屬于人身方面的權利有職業安全權、自由擇業權、休息權;屬于財產和經濟方面的權利有勞動報酬權、福利權和社會保障權;屬于政治、文化方面的權利有結社權、職業教育權、民主管理權和罷工權等。可見,勞動權既包含人身權、財產權,同時也包含政治參與的權利。發展勞動權必須從人身、財產、政治參與這三個方面作出努力。第三,勞動權是生存權,也是發展權。“勞動不僅是公民獲得財產的最基本途徑,而且是公民實現自我價值和自我完善的基本方式。因此,勞動權是公民生存和發展權中的重要內容。”(注:謝鵬程著:《公民的基本權利》,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9年7月版,第94頁。)生存是人類的第一公理,人類的一切權利的享有都以獲得生存為前提。生存權賦予其他權利以意義,是其他權利之本。勞動權包括工作權、勞動報酬權、職業安全權和社會保障權,這些權利都有一個共同的功能,就是保障勞動者的生存和生活。確保勞動者健康地生存,有保障地生活,這是勞動權的生存理念。人類不僅要生存,更要不斷發展,發展同樣是人類的需求,是人類社會不可逆轉的時代潮流。不發展,社會就不會進步;不發展,就不能創造出日益輝煌的人類文明。社會的發展與人的發展是相輔相成、互為條件的。社會的發展為人的發展創造條件,人的發展又是社會發展的源泉和動力。人的發展應該是全面的、突出質量的發展。人的發展需要諸多條件:人格獨立、行為自由、時間保證、經濟支持、社會促進。在這些方面,勞動權都予以保障。在時間保證、經濟支持和社會促進方面,勞動權的保障功能尤為突出。休息權為勞動者的全面發展提供可以自由支配的閑暇時間。勞動者獲得了工作以外的自由時間,才能從事各種政治、社會和文化活動,全面鍛煉和完善自己。正如馬克思所說:閑暇時間的獲得,是人類從必然王國走向自由王國的開始。艾倫·布坎南也指出:“在某些方面可以說,擺脫勞作而擴大自由(即閑暇)比擴大消費更可取。”(注:[美]艾倫·布坎南:《倫理學、效率與市場》(中譯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1年版,第39頁。)勞動報酬權為勞動者的全面發展提供經濟支持,勞動者有了可靠的經濟收入,才能進修、社交、旅游,全面地提高素質。職業教育權為勞動者職業素質提高提供了一種社會途徑,勞動者通過系統的職業培訓,有助于擴大擇業領域和提高勞動效率。總之,確保勞動者獲得全面發展的機會和條件,是勞動權的發展理念。
二、勞動權的內容結構
勞動權是由一系列權利所構成的權利系統,在這個系統中,各種勞動權按照一定的分工緊密地結合在一起,發揮出權利系統的合力。從邏輯結構來看,工作權是基礎和前提,報酬權和福利權是核心,其他權利是保障。
1.工作權
工作權也可以稱為就業權,內容包括工作獲得權、自由擇業權和平等就業權。職業獲得權在積極的意義上表現為要求國家和社會提供工作機會的權利;在消極意義上是對抗用人單位(西方國家通常稱為雇主)無理解雇的權利。前者因具有請求性而稱為積極的工作獲得權;后者因具有對抗性而稱為消極的工作獲得權。為勞動者提供就業機會,是國家不可推卸的義務。但是,國家能在多大程度上履行這種義務,是與國家經濟發展和社會發展狀況密切相關的。一個國家的經濟繁榮穩定、結構平衡、人口適度,勞動者積極的工作獲得權的實現就有了可靠的保證。勞動者積極的工作獲得權的實現狀況可以通過社會就業率體現出來。國家促進就業,提高就業率是有條件的,并且是受各種因素制約的漸進過程。從世界范圍來看,只要發展市場經濟,失業現象就不可避免。各國之間的區別只是失業率的高低問題,而不是有無問題。實現充分就業只能作為一種理想而追求。這就決定,在勞動者處于失業狀態,積極的工作獲得未能實現的情況下,雖然說明國家未能充分履行提供工作機會的義務,但是,勞動者也不能啟動訴訟程序,將國家告上法庭。因之,積極的工作獲得權屬于不可訴之勞動權。勞動者積極的工作獲得權未能實現,雖然不能通過訴訟程序追究國家的責任,但是可以轉化為國家的另外一種責任而獲得補償。這種責任就是作為社會保障制度內容的失業保險制度。消極的工作獲得權是已就業的勞動者對抗用人單位無理解雇的抗辯性權利,它的功能是對既得工作崗位的保有和維持,同時也是對用人單位用工自主權濫用的限制。在勞動關系已實現契約化的今日,侵犯勞動者消極的工作獲得權的行為通常表現為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契約的無理解雇行為。對此,勞動者可以通過仲裁和訴訟程序實現救濟。作為救濟措施無外乎是裁定解雇無效或賠償損失。由勞動關系的特殊性決定,裁定用人單位賠償損失似乎更為實際可行。自由擇業權是勞動者可以依自己的意愿,自主選擇職業的權利,包括是否從事職業勞動,從事何種職業勞動,何時從事職業勞動,進入哪一個用人單位從事職業勞動等方面的選擇權。勞動者享有自主擇業權是勞動者人格獨立和意志自由的法律表現。法律肯定了勞動者的擇業自由,也就否定了就業上的行政安置和強迫勞動的合法性。平等就業權是指平等地獲得就業機會的權利,是社會平等在就業方面的必然要求。其要義是,勞動者不分性別、年齡,民族,在就業機會面前一律平等。維護平等就業的權利,就必須反對就業上的歧視現象。因為“種族或性別歧視可以使確定的工作報酬更少——剝削,或被排除在好的職業之外。”(注:[美]阿瑟·奧肯:《平等與效率》(中譯本),華夏出版社,1999年1月版,第74頁、75頁、76頁。)所謂歧視是指在沒有任何正當理由的情況下,而是基于性別或民族方面的原因而排斥錄用。“排斥是勞動力市場上歧視的主要形式,它產生了弊病的三胞胎:不平等的機會、不平等的收入和非效率。”(注:[美]阿瑟·奧肯:《平等與效率》(中譯本),華夏出版社,1999年1月版,第74頁、75頁、76頁。)所以“社會選擇了平等就業機會,就抑制了種族和性別歧視的選擇。”(注:[美]阿瑟·奧肯:《平等與效率》(中譯本),華夏出版社,1999年1月版,第74頁、75頁、76頁。)平等就業并不否定和排斥法律對女職工、未成年工和少數民族人員所規定的特殊保護和促進就業的制度措施。
2.報酬權
報酬權即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廣義的勞動報酬包括工資、獎金和津貼三種收入形式。報酬權包括報酬協商權、報酬請求權和報酬支配權。報酬協商權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通過勞動契約協商確定勞動報酬的形式和水平的權利。其核心是協商勞動報酬的水平,即協商確定自己勞動力的價格。在勞動法日益脫離民法之私法軌道,不斷融入公法因素而成為社會法的前提下,國家和社會團體的力量在勞動法上的作用不斷增強。勞動自由盡管是勞動契約的基礎,但已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限制。在勞動報酬的協商方面,勞動者的自由權利受到來自于國家最低工資標準和集體合同的雙重約束。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所協商的勞動報酬不能低于集體合同的標準,更不能低于國家的最低工
資標準。報酬請求權是指勞動者付出了職業勞動之后,請求用人單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權利。報酬請求權在性質上屬于債權,不過與一般的債權不同,報酬請求權具有法定優先性。這是法律根據勞動報酬具有生活保障價值所賦予的優先于一般債權獲得清償的屬性。報酬請求權因此在實現上具有了更大的優勢。報酬支配權是指勞動者獨立支配自己勞動報酬的權利。報酬支配權具有物權的屬性,勞動者可以據此維護自己勞動報酬的完整性,使其不受侵犯。在實踐中任何不具有合法根據的扣繳行為,如代繳黨費、工會會費、代為投資等行為,都是對報酬支配權的侵犯。
3.休息權
休息權即獲得休息和休假時間的權利。休息權是我國憲法規定的基本勞動權,是確保勞動者得以恢復勞動力,實現個人全面發展的權利。休息權的價值表現在:第一,休息使人享受閑暇,獲得真正的自由,馬克思認為,自由時間作為“可以自由支配的時間……這種時間不被直接生產勞動所吸收,而是用于娛樂和休息,從而為自由活動和發展開辟廣闊天地。”(注:《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三冊,人民出版社,1974年12版,第281頁—282頁。)第二,對于人類來說,在相當長的歷史時期內,勞動都不會直接成為人生目的,而只是謀生和實現個人價值的手段,人類除了職業勞動生活方式以外,還有許多生活方式,如家庭生活、文化生活等,都需要在工作以外的自由時間里進行。第三,合理的休息時間是確保勞動的人道性和倫理性所必須的。確保并不斷擴充休息時間,是社會文明和進步的標志之一。應該看到,休息與工作有統一的一面,也有矛盾的一面。就統一方面而言,休息有助于更好地工作,是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的保證,同時工作又賦予休息以意義,有助于提高休息的質量;就矛盾方面而言,人的時間是有限的,工作時間的延長,必然會縮短休息時間,影響勞動者的身心健康。如果工作時間超過了勞動者的生理極限,那么這種勞動就是非人道的奴役勞動,在現代文明社會里是不能容忍的。在勞動法律制度上,休息權通過休息、休假制度來保障。其核心是規定最高工時標準和禁止或限制加班加點。在勞動法的歷史上,限制最高工時立法的出現是早期勞動法誕生的標志。以后圍繞縮短工作日的斗爭,成為勞資斗爭的焦點,推動了勞動法立法的發展。現代勞動立法以限制延長工作時間為己任,以縮短工作時間,不斷延長休息時間為發展趨勢。客觀地說,休息時間的延長是有限度的,必須在社會生產力的發展足以滿足全體公民之物質和文化需要的前提下才能實現。從根本上說,只有發展科學技術,才能不斷解放勞動者,使之獲得更多的閑暇。在實踐中,侵犯勞動者休息權的行為有三種:在自愿幌子下的延長工作時間;在強迫勞動狀態下的延長工作時間;延長工作時間而不支付法定高額報酬。
4.職業安全權
職業安全權是指勞動者在職業勞動中人身安全和健康獲得保障,免遭職業傷害的權利。由于人類不可避免地會遭受來自于自然和社會方面的危險或風險的威脅,因而躲避風險,尋求安全保障,就成為人類近乎恒定的心理需要。無論是自然的風險,還是社會的風險,有些是無法躲避的,但大多數風險尤其是社會風險都可以通過合理的制度安排予以化解或轉移。因此,安全和秩序成為人類對法律制度首要的價值追求。人類的安全需求很多,有人身安全、財產安全、交易安全、婚姻安全、職業安全和環境安全等,這些安全要求分別由人身權法、物權法、合同法、擔保法、婚姻家庭法、勞動法、社會保障法和環境法等法律制度來維護。同時,這些安全都離不開具有最后評價性和最大嚴厲性的刑法的保障。職業安全性質上屬于人身安全的范疇,是人身安全在職業勞動中的要求和體現。勞動關系是一種緊密的社會關系,這種關系兼有財產和人身雙重屬性,勞動者對用人單位負有忠誠的義務,同時,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也負有保護的義務。用人單位的保護義務突出表現為,要避免或減少職業傷害,確保勞動者的職業安全。勞動者的人身安全權在勞動關系中已經特定化為具有確定義務人的職業安全權。任何職業都伴有一定的職業危險,產業部門中的職業危險相對較多。保障勞動者的職業安全,是現代勞動法的一項神圣使命。勞動者享有職業安全權,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提供安全、衛生的勞動條件,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防止職業危害。勞動者的職業安全權還包含一項拒絕勞動的權利,即當用人單位不提供安全衛生的勞動環境和條件時,或者用人單位強令職工冒險作業時,勞動者可以拒絕從事勞動。
5.職業培訓權
職業培訓權是勞動者獲得職業訓練和教育的權利。職業培訓作為國民教育體系的組成部分,對于提高勞動者的職業素質和技能,促進社會生產力發展具有重要意義。馬克思指出:“要改變一般人的本性,使他獲得一定勞動部門的技能和技巧,成為發達的和專門的勞動力,就要有一定的教育或訓練……”。(注:《資本論》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95頁。)職業培訓之所以成為一種權利,就在于其對勞動者工作權、報酬權和職業安全權的實現具有一種現實的保障功能,能夠間接地為勞動者帶來利益。因為職業培訓有助于增強勞動者的就業競爭能力,擴大擇業領域,獲取較高的勞動報酬,并可以減少職業傷害。職業培訓分為就業前培訓和在職培訓。就業前培訓的義務主體是國家和社會。國家和社會能在多大程度上滿足勞動者的職業培訓要求,不僅受制于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所支撐的財力狀況,而且也與國家的福利制度類型和水平密切相關。盡管國家應該創造一切條件以擴大職業培訓的規模和水平,滿足勞動者獲得職業培訓的權利要求,但是在立法操作上卻難于確定一個量化的標準,來判斷國家的義務履行狀況,勞動者也不可能起訴國家以實現職業培訓權。與此相反,在職培訓的義務主體是特定的,在通常情況下都是用人單位。根據有關勞動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負有在職工上崗前進行安全生產教育的法定義務。由于有了特定的義務主體和法定義務內容,勞動者崗前培訓的權利具有了現實性。勞動者上崗以后的繼續培訓有助于提高用人單位的勞動效率,但需要付出成本,有時用人單位并不具有組織安排培訓的主動性和積極性,法律同樣難于通過強行性規定進行立法上的量化,因此,勞動者在崗上繼續獲得培訓的權利實現的程度較低,而且制度差異較大。
6.民主管理權
民主管理權是勞動者可以對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和提出建議的權利。民主管理權不同于企業經營權和投資人的股東權,它實質上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民主在企業內部權利結構上的表現。在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利有堅實的物質基礎。勞動者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行使民主管理權利。在非公有制企業中,勞動者是否享有民主管理權?權利基礎何在?都是存有爭議的問題。由于勞動關系是一種內部關系,它固定勞動者的職業安排,使勞動者成為單位內部的一個成員,內部成員關注和監督本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在理論上是合乎邏輯的。同時,從利益關系上考察,用人單位的事業興衰,利益得失,都會直接影響勞動者的個體利益,所以出于保障和實現勞動者權利的目的,法律也應該賦予這部分勞動者以民主管理權。不過,民主管理權的范圍和力度應該加以一定的限制,不能影響和阻礙企業自主經營權的行使。在西方國家出現一種值得注意的現象:許多企業通過實現“勞者有其股”和加強具有整合功能的企業文化建設,來擴大職
工的民主管理和民主參與的渠道。由此觀之,勞動者的民主管理權發展成為一種普遍的勞動權利是勞動權發展的一個趨勢。
7.團結權
團結權是憲法和勞動法確認的勞動者的基本權利。團結權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團結權是指勞動者組織和參加工會并保證工會自主運行的權利。廣義的團結權則是指勞動者運用組織的力量對抗雇主以維護自身利益的權利,其具體內容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團結權(狹義)、團體交涉權和罷工權。這三項權利被國外勞動法學界普遍稱為“勞動三權”,日本法學界則稱為“勞動基本權”。(注:參見常凱:《論不當勞動行為立法》,載《中國社會科學》2000年第5期。)廣義團結權的特點是:團結權雖為勞動者個體所享有,但并不是由勞動者個體來行使的,而主要是勞動者集體組織——工會來行使;團結權雖為勞動權的組成部分,但與一般勞動權具有不同的法律功能,它是一般勞動權實現的一種保障力量。在勞動關系的發展史上,正是因為逐漸生成了勞動者的團體力量,才改變了勞資力量的嚴重失衡狀態,促進了勞動關系的協調。歷史經驗表明:社會協調和經濟發展以勞資關系協調為條件;勞資關系協調以勞資力量趨于平衡為前提;而實現勞資力量平衡又必須強化弱者——勞動者的力量;強化勞動者的力量必須憑借公共力量和團體力量介入勞資關系;團體力量介入勞資關系必須以團結權為基礎而獲得合法性。可見,團結權具有促進勞資關系協調的權利功能。
狹義團結權即結社權。結社權是法律賦予勞動者通過團結以改變個體弱者地位的自救手段。通過組織和參加工會,勞動者由分散走向團結,由弱小走向強大,從而實現勞動與資本力量的平衡,實現勞動關系的協調。從權利功能上看,結社權是勞動者充分實現其他勞動權利的一個保障,正因為如此,許多國家都由憲法來確認結社權,使該項權利成為一項重要的勞動基本權。我國憲法沒有直接規定勞動者結社權,而是在第35條中籠統地規定了公民的結社權。我國勞動法和工會法具體確認了勞動者的結社權。結社權具有一定的政治色彩,它的實現程度受限于一定的政治因素。從理論上講,我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無產階級專政國家,勞動者結社權的實現具有深厚的政治基礎。但實際上恰恰是因為在觀念和制度上過分強調了工會的政治地位和對國家所負有的責任,在實踐中將工會等同于國家機關,又由于其不具有人事和財力上的獨立,中國工會的獨立性并沒有真正落實,基層工會無法擺脫對單位行政的依附地位,其應有的維權職能并沒有充分發揮出來。加之,工會的組建并不取決于勞動者的意愿。這些事實說明,我國法律雖然規定了勞動者結社權,但該項權利的實現還面臨著許多障礙。消除這些障礙,為結社權的實現創造條件是勞動權利保障的必然要求。
團體交涉權也稱集體談判權,在我國稱為集體協商權,即由工會代表勞動者與雇主進行集體談判簽定集體合同的權利。團體交涉權的功能是為勞動者群體爭取到優于國家勞動基準的勞動條件和待遇。它可以憑借勞動者自身的力量來改善勞動者群體的勞動境況,實現通過團體一致行動的自我救濟。團體交涉權的實現程度取決于三個因素:一是勞動契約自由的存在;二是國家立法為團體交涉留有必要的空間;三是工會組織在法律地位上的真正獨立。從力量結構上看,現代勞工問題和勞動立法都是由三種力量組合、制約,乃至于斗爭的產物。國家力量、資本力量和勞動力量分別代表著不同的利益。國家力量代表著公共利益,資本力量代表著經營利益,勞動力量代表著生存利益。國家力量介入勞資關系的法律表現就是通過強行性勞動立法確立勞動基準。資本力量和勞動力量的組合與抗衡是通過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實踐展現出來。從效力層次上看,集體合同是介于國家勞動基準和勞動合同之間的法律制度。集體合同與勞動基準的共同作用都是維護勞動者的個體利益。由于歷史傳統和立法理念不同,各國在解決勞工問題和協調勞資關系方面所采取的手段也各有側重。有的國家更多地求助于國家立法;而有的國家則更傾向于依靠團體協商。在充分發揮團體協商作用方面,美國堪稱為代表。因為“美國人堅信以談判方式達成和約比政府規定更富有彈性和創造性,更能喚起人類高尚的品質。”(注:[美]哈羅德·伯曼:《美國法律講話》(中譯本),三聯書店,1988年3月版,第129頁。)團體交涉與國家立法之間存在著力量上的此長彼消的關系。當國家立法強度過大,團體交涉發揮作用的余地就會減縮。反之,如果團體力量強大,國家力量就可以相對減弱。由此力量對比關系,現代勞動法制基本上可以劃分為兩大模式:國家力量主導型和社會團體力量主導型。我國目前尚屬于國家力量主導型勞動法制模式。保障團體交涉權的充分實現,逐漸培養和壯大社會團體力量,從而實現向社會團體力量主導型勞動法制模式的轉變,是市場經濟發展和未來勞動法制建設發展的雙重要求。
罷工是勞動爭議的尖銳化和對抗化,是勞動者采取團體行動的基本方式。從工人階級斗爭史來看,勞動者采取團體行動的基本方式有罷工、集體抵制和糾察。其中,罷工是最有力度的團體行動,它一方面可以爭取法律尚未肯定的利益,推動勞動立法的發展,另一方面又可以促進法定權利的實現,促進勞動法的實施。關于中國法律對于罷工權的態度問題,存在兩種認識:一種觀點認為,中國法律禁止罷工;另一種觀點則認為,中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勞動者享有罷工權,但是也沒有明確禁止罷工,現行法律對罷工基本上是采取回避的態度。本人認為,第二種觀點比較符合中國法律實際狀況。從中國沒有明確禁止罷工權這個法律前提出發,可以作出兩種推斷:一是中國法律默認罷工權;二是從“權利推定”的法理原則出發,斷定中國勞動者享有罷工權。事實上,不管中國勞動者在法律上是否享有罷工權,罷工現象已出現是一個不爭的事實。我國出現的罷工現象,作為群體勞動者反映和傳達對企業經營者的不滿、維護合法權益的一種團體行為,不可能也不應該將其作為違法犯罪現象來禁止和制裁。盡管如此,立法上沒有規定罷工權,而實踐中又事實上存在著罷工現象,立法與現實之間就形成了不協調的尷尬局面。造成中國法律沒有直接規定罷工權的制度與觀念上的原因主要源于:公有制經濟成分長期以來一直是國民經濟的惟一或絕對主導力量,由此制度導引出勞動者是企業主人翁觀念。勞動者是企業的主人,主人罷工等于是自己打自己嘴巴。同時,由于企業沒有獨立于國家的利益,勞動者罷工直接損害國家利益,在國家利益神圣不可侵犯的觀念下,罷工被認為是絕對不能容忍的事情,更談不上法律直接規定罷工權了。但是今日中國的經濟成分結構已發生了顯著的變化,非公有制經濟和股份制經濟已日漸獲得了主導地位。同時,勞動關系的契約化和權利觀念的轉變,都為中國確立罷工權奠定了基礎。確認勞動者的罷工權是工會和集體協商制度得以充分發揮作用的后盾和保障。正如哈羅德·伯曼所言:“把無組織的人組織起來成了工會工作者的信條。罷工、抵制和糾察隊是他的首要武器。如果沒有權利使用這些經濟武器,工會活動和集體談判便沒有多大用途,因為雖說在談判時可設法說服對方,但‘自愿’協約的執行幾乎是沒有不要經濟力量作為后盾的。”(注:[美]哈羅德·伯曼:《美國法律講話》(中譯本),三聯出版社,1988年3月版,第120—121頁。)目前中國勞動法學界關于法律應該明確規定罷工權問題已初步形成了共識。有人明確主張應當通過憲法、勞動法和罷工法賦予罷工權,并加以一
定的限制。(注:參見趙德淳:《關于我國罷工現象的立法思考》,中國人大復印報刊資料《經濟法學·勞動法學》1999年第3期。)
8.社會保障權
作為勞動權的社會保障權是指勞動者獲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社會保險保障勞動者在生育、年老、疾病、傷殘和失業等勞動風險發生時從國家和社會獲得一定的幫助以維持生計。福利是一種生活上的利益,往往特指勞動者在工資以外所獲得的收入或所享受的待遇。勞動者的福利分為單位福利和國家福利。過去眾所關注的重心是單位福利。改革開放以后,中國福利制度已逐漸從單位福利型向國家和社會福利型轉變。這是對市場經濟公平競爭和福利保障安全的雙重要求。社會保障權具有確保社會實現公正和促進社會穩定的制度功能。從當今世界各國的勞動權結構來看,社會保障權的差別不是有無問題,而是該項權利的具體類型和水平上的差異問題。我國憲法、勞動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規已明確確認了勞動者的社會保障權。但通過什么樣的制度安排來充分實現勞動者的社會保障權,在理論和實踐上都是一個需要繼續深入探索的問題。
三、勞動權的宣言與保障
1.勞動權的宣言
勞動權的宣言即憲法或勞動法確認勞動者享有某項權利,實際就是法律向社會宣示勞動者的何種利益將受到法律的肯定和保障。通過勞動權宣言就可以使勞動權從應然狀態轉化為法定狀態,從權利要求上升為國家意志。宣言勞動權是勞動立法的使命,勞動立法的中心任務就是要宣言勞動權。正因為如此,現代勞動法的制度結構基本上都是按照勞動權的內容及其保障的需要來安排設計的。
勞動權宣言包括勞動權類型宣言和勞動權標準宣言。勞動權類型宣言是指宣言勞動者享有哪些勞動權,即權利種類和名稱宣言,實質就是勞動權范圍宣言。勞動權標準宣言是指勞動法宣言勞動者享有勞動權的具體內容與水準,即勞動權的程度和水平宣言。前者決定勞動權的有無問題,后者則關系勞動權所代表的利益的大小問題。一個國家到底應該宣言哪些勞動權,說到底是由該國的政治制度、經濟制度和文化傳統所決定的,盡管難免存在著一定的主觀上的選擇性,但受客觀因素的制約較大。誠如馬克思所言:“權利永遠不能超出社會的經濟結構以及由經濟結構所制約的社會的文化發展。”(注:《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2頁。)由此決定,各國間勞動權的種類是有差別的,不可能完全一致。不過應該看到,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文化的溝通與交流,法制建設的相互學習與借鑒,勞動權種類上的差異會日益縮小,趨同態勢明顯。勞動權水平上的宣言主要受經濟發展水平的制約,因為勞動權的實現程度最終要取決于經濟發展所能提供的財富支撐。因此,勞動權的水平宣言不能不考慮支持勞動權實現的社會物質條件。超越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水平盲目地提高和許諾勞動權標準,勞動權最終也難于實現。若此,勞動者不是受益,而是受騙。如果整個勞動立法都建立在缺乏物質支撐的空中樓閣之上,則勞動法律的權威必會大受減損。由于當今世界各國經濟發展水平不平衡,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生產力發展水平和財富狀況差別很大,勞動權在水平方面必然呈現出較大的差距。發展中國家應該不懈地發展生產力,為提高勞動權的水平創造物質條件。
勞動權宣言向深度和廣度發展,離不開各種社會推動力量。從勞動法的發展史來看,工人階級的斗爭是推動勞動權宣言的主要動力。不論是8小時工作日的確立,還是最低工資法的出臺,都與工人運動的巨大推動作用分不開。除工人運動的壓力外,國際勞動立法的規范和指導作用也不可忽視。國際勞工標準為成員國確立勞動權的最低保障標準,推動各國不斷提高勞動權的水平。可以預計,在21世紀,世界各國勞動權在種類和水平上都將獲得巨大的發展。
2.勞動權的保障
從法制意義上說,宣言勞動權不是為了作為擺設而加以炫耀,而是為了實現勞動權。宣言權利是手段,實現權利才是目的。實現勞動權就是促使勞動者實際獲得和享受勞動權所蘊涵的利益。只有實現勞動權,勞動權的價值才能發揮出來,勞動者才能獲取法定利益。實現勞動權與勞動法的實施過程是一致的,實現勞動權必須促進勞動法的實施。充分實現勞動權必須準備和創造一些條件。首先必須培養和塑造合格的主體,為勞動權實現奠定主體條件。勞動權是勞動者的勞動權,勞動權的實現離不開勞動者的素質及其主觀努力。勞動者的權利意識、法律意識是勞動權實現的觀念基礎。勞動者充分認識自己所享有的權利,珍視自己的勞動權,并勇于“為權利而斗爭”(注:“為權利而斗爭”是德國法學家魯道夫·馮·耶林語。耶林指出,不管是國民的權利,還是個人的權利,大凡一切權利的前提就在于時刻準備著去主張權利。為權利而斗爭是權利人對自己和社會的義務。),勞動權的實現才獲得了內在的動力。其次是促進經濟健康發展,為勞動權的實現創造物質基礎。勞動權同其他權利一樣,其實現必須有堅實的物質基礎作保障。沒有經濟的健康發展、社會財富的增長,勞動權的實現就會落空。同時,經濟的發展也會不斷強化勞動者的權利需求,促進勞動權的實現程度。再次提供強有力的權力后盾,為勞動權的實現構建法律保障和救濟措施。勞動權相對于國家權力而言,是勞動者所享有的私權利。勞動權的實現離不開國家權力的保障。當勞動者的權利遭受侵犯或實現受阻時,公共權力必須提供及時、有力、低成本的救濟。保障私權安全是公共權力產生和存在的合法根據。在法制國家,公共權力對勞動權的保障必然在實體和程序上都落實為法律保障制度。勞動權的法律保障就是法律為已經宣言的勞動權的實現創造制度條件和制裁、懲罰侵權行為。前者是積極的法律保障,其制度措施主要有確立最低勞動基準、建立集體協商和勞動契約機制、提供排解勞動爭議的程序。其制度功能是使抽象的勞動權具體落實到勞動者并得以量化,實質就是勞動權的具體化和現實化的過程。后者是消極的勞動權法律保障,其制度功能是為遭受侵犯的勞動權提供民事救濟、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手段和程序。實質就是通過追究侵權行為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來逆向保障勞動權。在消極的勞動權法律保障制度體系中,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突出體現了國家權力對勞動權的保障。行政制裁是國家行政權對勞動權的保障,刑事制裁是國家刑罰權對勞動權的保障。國家行政權和國家刑罰權在保障勞動權的共同使命面前,必須緊密合作,合理分工。從立法體系來看,宣言勞動權主要通過憲法和勞動法,而保障勞動權則主要依靠勞動法和刑法。勞動權的刑法保護(保障)就是通過對侵犯勞動權構成犯罪的行為追究刑事責任來確保勞動權實現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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