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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依法享有政治自由 —— 初中政治第三冊教案
[復習提問]
⑴請同學們回想一下本課的綱目,由一位同學回答。(設此問的目的:幫助學生起我國公民在政治生活中享有的政治權利的基本框架。)
⑵為什么說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人民管理國家的一項最基本的政治權利?
⑶在我國什么人具有行使選舉權利的資格?
⑷行使選舉權利的法律程序是什么?
(設⑵⑶⑷題的目的:幫助學生掌握上節課的主要知識點。)
[導入新課]
現在我們開始學習第二框題的內容。
二、公民依法享有政治自由(板書)
請同學讀第67頁框題旁邊自然段的內容。思考:我國憲法規定的六項政治自由權利是什么?它們的重要地位是什么?(同學回答,教師歸納。)
我國憲法第3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我國憲法確認和保護的這六項自由,是公民在法律范圍內享有的表達意愿、參加社會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基本權利。
政治自由是民主政治的基礎,是公民參與國家管理的基本形式。(板書)
請同學們看第一橫題的內容。思考:⑴什么是言論自由?它的本質含義是什么?⑵言論自由是不是絕對的自由言論?為什么?(設此問題的目的是:讓學生理解言論自由的本質,幫助學生逐步建立起辯證思維的思想方法。)(學生回答,教師歸納。)
1.言論自由(板書)
⑴言論自由是通過語言表達意思的自由。包括的形式有口頭的和書面的。
其本質含義:①任何公民都有平等的發言權;②發表言論的內容,只要不超出法律范圍,就不受任何非法干涉;③發言者不應由于自己的某種言論帶來不良后果。
⑵言論自由不是絕對的自由言論。
因為,濫用言論自由會損害國家、社會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這是法律不能允許的。所以,言論自由要受到法律的限制。第一,公民不得利用言論自由教唆、煽動他人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破壞民族團結、破壞社會公德、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第二,公民不得利用言論自由侮辱、誹謗其他公民的人格。因此,我國刑法、民法通則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法律文件都規定了相應的處罰。依法,誰公開發表了有損于他人的言論,就要對言論后果負法律責任。(把以上兩點在書上標出記號。)
[資料] “損害前妻名譽,前夫依法賠償”
75歲的張某與63歲的孫某原是夫妻,共同生活了40多年后于1995年離婚,F孫某已再婚。張某對孫某心存記恨,于1997年9月及1998年4月,在孫某的住所,在公共場所張貼小字報,用“臭流氓”、“黑了心腸”、“壞了良心”等不文明語言謾罵孫某,并在小字報上貼出孫某的照片。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在公共場所,公然貼出小字報,用不文明語言謾罵孫某,且貼出孫某的照片,張某的行為嚴懲侵害了孫某的名譽權,給孫某造成了不良影響。為此,法院對張某提出嚴厲的批評。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張某在法院公開向孫某賠禮道歉,并賠償孫某精神損失費人民幣1000元。
《北京晚報》1998.7.27
2.出版自由(板書)
(讓學生看71頁橫題內容。思考;①出版自由的含義;②應該如何正確理解出版自由?設此題目的;此問題同第一橫題思路相同,意在讓學生把握理解問題的方法。)(學生回答后,教師歸納。)
⑴出版自由,是公民以出版物的形式表達其思想和見解的自由。
⑵和言論自由一樣,出版自由也要依法行使。除了要遵守行使言論自由的法律限制外,我國還禁止出版發行黃色、淫穢以及散布迷信等的出版物。
[資料] “虛構《鄰家風波》自己反惹風波”
1995年12月,初二女學生葉某的作文《鄰家風波》被本校?度印愤x登。文內虛構了鄰居黃家重男輕女、家庭不和的情節,但所寫的人名卻是鄰居女兒真實姓名。1997年底,鄰居黃家發現刊有這篇作文的?,遂于1998年5月28日向長陽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定被告三漁沖中學和葉某名譽侵權,責令消除影響,賠償損失8000元?h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這起民事糾紛案,并于6月公開審理。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學生寫真人假事,學校又進行傳播,這一事實客觀上給黃某的名譽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響。開庭審理之后,雙方互諒互讓,以協商解決,被告道歉并適當補償損失后,原告于6月29日向法院提出撤訴。
《北京晚報》1998.7.23
[資料] “北京金秋書市兩展位被掃地出門”
1998年9月25日至10月5日,在北京勞動人民文化宮舉辦“金秋書市”。9月29日書市上,有兩個展位被清理出市,空展位上掛有一塊“曝光牌”上面赫然寫著“某單位因銷售盜版圖書被取締清理出市”。
《法制文萃報》1998.10.8
3.結社自由(板書)
(先讓學生看本橫題內容。思考:①結社自由的含義。②應該如何正確理解?)(學生回答,教師歸納。)
⑴結社自由,是公民為一定的宗旨,依照法定程序組織或者參加具有持續性的社會團體的自由。
在我國,凡符合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并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而組成的社會團體,都受到國家的保護。
⑵我國法律既保護公民享有結社會自由,又禁止和取締不法分子假借這種自由搞非法組織和破壞活動。
[資料] “北京首例非法社團訴訟終審裁定”
這一非法社團名為“深入全國鄉鎮義務送醫療、文化、科技下鄉活動組委會!痹摻M委會未在社團管理部門登記,于1997年8月1日成立,擅自開展活動。在北京社團清理整頓工作中,崇文區民政局于1997年11月根據有關規定,正式通知該組委會為非法社團,要求其自行解散、停止活動,并收繳子該組委會的會章、會旗、會徽及有關材料。該組委會發起人李軍成不服,于1998年2月向崇文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一審裁定駁回。隨后李軍成又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上訴,該院認為:崇文區民政局所發通知適用相關法律、法規;李軍成上訴所稱該通知造成侵犯其財產權的后果經查沒有事實根據。據此,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李軍成的上訴,維持原裁定。
《中國社會報》1998.9.26
請同學們對下面這個小故事做出判斷、分析。(用此例幫助學生運用剛學過的觀點分析問題,學會辯證思維。)
[小故事]某學校部分實踐學生在一起商量組成了個“兄弟同盟”,并確定“為朋友兩肋插刀”是行動綱領。一次因打架違反了學校的制度,受到學校的批評。有的同學認為“這是我們的自由” 。
4.集會、游行、示威自由(板書)
(發給每個學生一份《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
(①粗讀此法律;②自學教材此橫題內容。目的、要求:①讀原法律條文;②區分集會游行示威三項自由的共同點和不同點。)(學生回答,教師歸納。)
⑴集會自由,是指公民有聚集在一定場所,發表意見、表達意愿的權利。包括露天集會和室內集會兩種場所
⑵游行自由,是指公民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場所列隊行進、表達共同意愿的自由。
⑶示威自由,是接線員公民在露天公共場所或公共道路上以集會、游行、靜坐等方式,表達要求、抗議或者支持、聲援等共同意愿的自由。
下面請同學們閱讀教材71頁,了解三者的共同點和不同點。
[課堂小結]
這節課我們學習了一個新的公民權利——六項政治自由權利。懂得了一個新觀點——政治民主是民主政治的基礎,是公民參與國家管理的基本形式;學會了一個新方法——全面地、辯證地看問題,看到事物的兩個方面。
[鞏固新課]
運用所學知識,分析說明下面的案例。
[資料] “十年誹謗科學家終戳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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