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法律規范的分工與重組
摘 要 在一國的法律體系中,各個部門法、規范、規章按其調整對象、效力層級的不同等因素進行劃分,在各個領域發揮著作用,可以說是各司其職,各有分工。但當這些規范所調整的對象發生銜接或者重疊時,法律規范之間就發生了重組,如果重組失敗,就會引發不良的后果,哈爾濱陽明灘大橋的垮塌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本文將以此為切入點,探討法律規范之間所應具備的銜接性,即法律等社會規范分工之后的重組所產生的法律漏洞問題。
關鍵詞 法律規范 分工 重組 漏洞
作者簡介:丁宇魁,云南大學法學院。
中圖分類號:d9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592(2013)08-005-03
一、引言
2012年8月24日清晨,通車不到1年的哈爾濱陽明灘大橋引橋發生側滑垮塌,4輛大貨車墜落,車上共有8人,造成3人死亡5人受傷。調查結果顯示,大橋設計、建造符合國家規范,但由于貨車出廠改裝、落戶車檢把關不嚴、超載處理漏洞等一系列因素的疊加,使得大橋發生側滑垮塌。
這是一座“設計、施工完全符合國家標準”的大橋,發生垮塌事件后,相關部門成立了專門的調查專家組,央視對此作了詳細報道,在報道的結論中提到,“如果治超檢查站能對三輛大貨車卸貨,而不是只罰款450元就予以放行,如果車輛生產、上牌、年檢各環節都能依法把關,如果近年來的類似事故能夠引起足夠的重視,相關部門能夠考慮現實交通狀況,結合橋梁特點配套管理,這次悲劇就不會發生。wWw.11665.cOM”筆者認為,恰恰是這樣悲劇的發生,暴露出了法律規范之間銜接存在不嚴密的問題,造成這些法律規范分工后的重組失敗。
二、法律規范的分工與重組
(一)法律分工與重組失敗產生的法律漏洞
楊解君教授認為:“法律漏洞是指由于各種主客觀原因使法律規定在內容上出現欠缺或不周密,從而造成法律適用的困難” 德國學者魏德士在《法理學》一書中認為,法律漏洞是:以整個現行法律秩序為標準的“違反計劃的非完整性”。 臺灣學者李肇偉認為:“法律漏洞者,法律之罅隙 也。” 總結多位學者的觀點,可以看出,法律漏洞主要包含兩個方面,一是法律空白;二是法律沖突;筆者認為,法律漏洞還應包含第三個方面——本文中所述之法律分工與重組失敗所產生的問題,即法律的不周密及不協調所產生的法律漏洞,這樣的重組失敗包括“規范文本”的重組失敗和“規范執行環節”的重組失敗。
(二)法律規范的分工與重組 [論文網]
一國法律體系按照法律的調整對象以及調整方式劃分為不同的法律部門,再根據法律制定其他法律規范,如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前文所提到的國家標準、行業規范,這些規范在各自的領域,發揮著調整社會關系、規范法律主體行為的作用,可將其稱之為法律規范的分工,這種分工既包括法律規范文本內容上的分工,又包括法律規范執行環節的分工。一輛貨車的上路行駛,適用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超限運輸車輛行使公路管理規定》、《關于在全國開展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實施方案》以及各地方政府出臺的相關規定;在陽明灘大橋垮塌事件中,這些貨車駛上陽明灘大橋,前述法規就與該橋設計建造所依據的規范發生重組,如《公路橋梁通過設計規范》,再往前追溯,還與建筑材料的各項國家標準相關。在陽明灘大橋事件中,法律規范文本規定上的分工與重組沒有問題 ,但執行環節的重組機制發生了故障。
(三)法律規范重組失敗的后果——風險社會
1.風險社會
法律規范重組失敗的后果,自然是不利于人們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的,但其問題遠不止于此。隨著人類社會的現代化,以工業文明為代表的現代文明不斷沖擊著傳統的社會框架,造成了很多現代性問題,如環境污染、文化沖擊、種族問題、金融危機等全球性社會風險。這些問題的產生有多方面的因素,在風險社會理論中,其中包括科學技術的發展,現代主流文化對傳統文化的沖擊,同時還與制度的規模化有關。在風險社會的框架內,筆者將用“制度化”風險對法律規范重組失敗的后果進行分析。
2.風險的“制度化”和“制度化”風險
人類極具冒險的天性,但也有追尋安全的本能,而近代以來一系列制度的設計,將“冒險”和“安全”巧妙地融為一體,為這對矛盾的共存提供了實現的環境以及規范性的框架。與市場有關的諸多制度為冒險行為提供了激勵,如股票市場的相關法律規范,它將這種“冒險”的投資行為規范于可預測的范圍之內,而現代國家建立的各種制度正是為人類在社會活動中的安全提供保護。但是無論是冒險取向還是安全取向的制度,其自身帶來了另外一種風險——運轉失靈,從而使風險的“制度化”轉變成“制度化”風險。法律規范將高速運轉的現代社會“制度化”,維護了社會秩序的穩定、為社會成員提供確定的生活環境、對法律規范的主體提供明確的可預測性等,讓社會處于“高效”、“刺激”、“緊張”卻又“有條不紊”的狀態。但當各法律規范的重組出現問題時,這些規范作用被大打折扣甚至失去效用,因為在這樣的前提下,使用合格產品時會受到意想不到的傷害,在驗收過的橋梁上行駛時會有生命危險,在嚴格依照法律行為時,仍然可能會受到不可預測的侵害——遵守法律規范反而成為一種風險。
2011年9、10兩月間,上海、天津、湖南各發生一起大客車側翻事故,共造成57人死亡,68人受傷。《人民日報》刊文稱,大客車事故背后,凸顯了其安全性能標準的制定和執行存在諸多漏洞。后據調查了解,這些出事的車的問題在于,我國一些大客車生產廠商,在對車輛做抗側翻實驗時,要么用的是空車,要么是全員全載,很少考慮對各種情況進行試驗。而一般的大客車司機往往是憑感覺打方向盤,同樣的速度,30度轉彎,在空車或全員全載時可能沒事,但如果是上重下空,就可能造成車輛側翻。這才造成了符合安全標準的客車卻因技術問題導致了重大事故。我國在客車側翻試驗方面,執行的標準是《客車上部結構強度的規定》 。而客車的制造標準包括《機動車出廠合格證》等181個標準。這同樣反映的是我國客車的制造標準與測試標準銜接不當,法律規范文本層面的重組發生問題。后果就是設計、質量達標的客車發生不可預料的事故。
在該客車側翻的案例中,汽車生產商家還面臨著,生產出了符合一切國家規范和標準的客車卻仍有可能產生侵權責任,承擔民事賠償。試想,這樣的重組失敗發生在民事領域,帶來的是交易秩序的混亂;發生在食品生產領域,帶來的是大范圍的食品安全事故;在工業生產領域,帶來的是難以估量的人民生產生活安全隱患。可以說,在法律規范重組失敗的情況下,秩序將變得混亂,法律主體的行為及其結果將不可預測,導致法律規范失去了它應有的作用和功能,社會運行的各環節將超出“制度化”的框架之外,社會賴以運轉的制度轉變成了“制度化”的風險。這就是法律規范重組失敗導致的風險社會,即“制度化”風險。
三、法律規范重組失敗的原
法律漏洞產生的原因是多樣的。一般認為,法律調控對象的復雜多變,使得法律具有天然的滯后性;法律所具有的抽象性、概括性和不確定性,使得原有法律力不從心;人類理性能力的局限,使得立法者永遠不可能制定出一部完美的法典。
法律規范重組失敗,屬于法律漏洞的一種情形,其出現既有法律漏洞產生的一般原因,但又有其特殊性,對于本文所涉案例,筆者將對其產生原因進行更具體、詳盡和具有針對性的分析。
(一)法律規范之間缺乏協調統一性和開放性——立法環節的法律規范重組失敗
1.法律規范之間缺乏協調統一性
“法律體系不僅要求法律部門相對獨立又要協調統一,法律部門內部的法律規范之間也應該是協調統一的。” 這是對法律體系的要求而言,但法律規范,包括國家政策、國家標準、地方政府為處理實際問題出臺的辦法、規定,都應當具有這樣的品質。在法律規范的制定過程中,不僅要關注法律規范能否有效地調整自身分工范圍內的社會關系,也要對法律規范的外部環境進行全面考量、協調,否則就有可能導致法律規范之間重組的失敗。法律的協調是法制統一的保障,如:新頒布的《治安管理處罰法》注意處理好與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法規的協調才能帶來法制的統一,有效懲罰違法犯罪和保障人權。
2.法律規范缺少開放性
法律的開放性是指,“法律部門是由按照一定標準或原則劃分的同類法律規范構成的整體,作為一國的法律規范雖然在一定時期應當保持穩定,朝令夕改,變動頻繁,但從社會發展和社會關系的不斷變化角度來看,社會及社會關系發展的動態性決定了法律規范也應當不斷適應社會關系的發展變化,及時運用立法手段和張當程序制定和變動法律規范……法律規范需要適應和調整社會關系發展變化的客觀屬性使得法律體系內部的每個法律部門具有對外部開放、與外部環境及時溝通協調的特征” 筆者認為,法律規范的開放性品質不僅要求法律規范在體系和結構上不封閉、自足,也需要法律規范的制定機制對于瞬息萬變的社會環境有敏銳的反應,如客車側翻案例中,對于客車的側翻試驗,我國目前僅有測試的推薦標準,沒有硬性規定。客車側翻案例并不鮮見,但依然沒有正式的規范出臺。這是法律規范開放性的缺少帶來的法律規范重組失敗。
(二)法律規范沒有被有效執行——執法環節的法律規范的重組失敗
在陽明灘大橋垮塌事件中,事故調查專家組把大橋垮塌的罪魁禍首認定為“超載”。公路運輸法規對超載行為有明確的處理規定,如前述《道路交通安全法》、《超限運輸車輛行使公路管理規定》等,依照這些法律規定,對于超載車輛必須“卸貨并罰款”,但在公路運營過程中出現了以罰代卸、只罰款不糾章、重復處罰、“收黑錢”、“放私車”的現象,在這種“以罰代管”的模式下,罰款變成了“過路費”。結果,公路運輸的相關法律規范,就這樣被重構成了一套畸形的“潛規則”,這套重構的規則支配著目前我國的公路運輸網。這套“新的”規則在通常情況下只會影響公路的使用壽命、增加公路的維護成本,還不至于出現太嚴重的事故而引起人們的關注。可是當超載的車輛開上“符合國家標準”的大橋時,卻帶來了難以想象的嚴重后果。這就是法律規范沒有被有效執行而帶來的法律規范的重組失敗。
法律未被有效的執行是法律重組失敗的一大原因,同時,這也是一個我國法制建設的困境,這其中的根源是多樣的。從宏觀層面上看,我國法律缺乏本土特征,為了國家的現代化進程,我國在制定法律規范時,大量地進行法律移植,不良后果就是,“對于那些與民眾日常實踐、互動產生出的規范存在較大差異,不能被民眾所認知、認可、運用甚至導致民眾公然違反或規避的法律……” ;從微觀層面上看,又涉及社會方方面面的利益問題,如在貨車超載問題中,交通道路作為公共消費品與貨車司機及監管部門的利益非一致性 、交通運輸監管機制的不合理、以及運輸行業的利益分配格局不當。在這樣的背景下,任何一個沒有被有效執行的法律規范都有可能在其與關聯規范的重組時出現不同程度的失敗。
(三)職能部門協調不到位——職能部門沒有發揮足夠的主觀能動性
法律規范的制定,從社會需要顯現到草擬相應的文本,再到法律規范的出臺和實施,需要一定的時間,結果是法律規范對于社會現象的反應存在著一定的滯后性,如央視對陽明灘大橋事故調查的報道當中,負責設計橋梁的工程師之一孫東超認為,在設計橋梁時,就要把超載考慮進去是強人所難的,況且超載的極限也是很難估量的。那么,此類對法律規范來說難以把握的現實問題應該由誰來考慮。
在這樣的法律規范與現實社會對接的縫隙當中,哪個主體應當來發揮好“查缺補漏”的作用。
筆者認為,如果把橋梁看成是普通的生活消費品,也許能將問題一定程度上簡單化——普通商品不按正確的方法使用,可能帶來輕則損壞電器、重則傷及人身的事故,對于這種非因質量問題造成的損害結果使用者要自行承擔責任。對于大橋而言,不特定的公眾群體是使用主體,大橋同樣需要被規范使用,以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安全。那么這些投入使用橋梁的“正確使用方法”,需要由誰來負責發布?
很明顯,哈爾濱陽明灘大橋是由政府牽頭出資的大型省、市城建重點項目,對于超載這類不能估量的現實情形,政府應當要么根據現有數據,對可能上路的超載貨車現狀作出極限估量,并以此作為橋梁設計的負載值;要么對大橋使用中“注意事項”承擔告知義務,這就需要橋梁的驗收單位、交警部門、宣傳部門、運政部門等在政府機關的主導下,發揮各自的職能優勢,從各種渠道將橋梁的“使用說明”和“注意事項”告知從事貨物運輸司機,或者從更高層級講,應該將這些道路公共設施的使用規范納入駕駛員資格考試當中。
因此,政府職能部門未綜合考量現實因素,造成陽明灘大橋的垮塌,對于法律規范重組的失敗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四)相關部門信息事故整合、處理、傳達不到位
根據海因里希法則,在一項重大傷亡事故的背后,必然有多次小事故,同時有大量的安全隱患存在。而要防止重大事故的發生必須減少和消除無傷害事故,要重視事故的苗頭和未遂事故,否則終會釀成大禍。
據統計,在哈爾濱陽明灘大橋垮塌事件之前,就已經有不少由于高架橋的設計問題導致橋梁垮塌的事件發生,如2007年10月24日,連接包頭市民族東路至丹拉高速公路包頭出口的高架橋發生傾斜側塌、2009年7月16日凌晨1點33分,津晉高速公路天津塘沽收費站東側800米處,一匝道橋突然坍塌、2011年2月21日凌晨,浙江上虞市春暉互通立交橋引橋坍塌事故……從這些并不鮮見的事故已經可以看出,高架橋橋面側翻,主要原因在于,(1)上橋貨車嚴重超載;(2)橋梁采用獨柱墩設計;(3)超載貨車突然地或持續地集中到同一單側車道行駛。
《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特大安全事故發生后,有關各級人民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和時限立即上報……”根據此規定,各地區的重大安全事故均應上報上級政府,并對事故進行調查。因此,越是層級高的政府機關,越是掌握
四、結語
用法律的分工與重組來看待哈爾濱陽明灘大橋事件,并不是簡單地解釋法律規范之間的互補關系,而更多地是分析規范之間的銜接性問題,法律規范的互動過程中,面對著多邊的互動關系,每一個法律規范都有可能出在法律規范網的中心,法律規范進入執行環節之后,就很難進行修改,因為其修改涉及方方面面的關聯規范。如本文所討論的案例,如果將道路橋梁設計的標準進行修改,將涉及汽車工業、材料工業等,牽扯的范圍是非常廣的。進而,預防和解決陽明灘大橋垮塌這類事件的方法上,治理超限超載要遠比調整橋梁設計規范標準并進而引發各行業標準的大變動更具有可行性。因此,解決此類問題的最佳方案還是加強法律的有效執行,以道路運輸法規的有效執行來彌合橋梁設計標準,以達到重組的法律效果。
單個的法律規范文本是靜態的,但一旦把它置于法律體系和社會現實中,法律規范獲得了“自我”而變得動態而內涵豐富,這種“自我”受制于該法律規范的關聯規范,在調整社會關系的過程中也有了與社會融合程度的波動,同時也不能再簡單的廢除,這些法律規范的互動決定著人們的社會生活的方式和效果。
因此,立法環節、執法環節的法律規范的分工與重組至關重要。在重組失敗時,也要針對重組失敗的原因,從多個方面入手,轉變重組模式,降低現代化“風險社會”的風險,保證法律規范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和功能,構建安全、和諧的社會運轉模式。
注釋:
楊解君.走向法治缺失言說——法理、行政法的思考.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伯恩·魏德士.法理學.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罅隙:縫隙;嫌隙;瑕疵、缺憾。
李肇偉.法理學.臺灣中興大學.1979年.
經調查,上橋貨車若按規定載重運輸,橋梁是完全可以承受的。
風險社會的首倡者是貝克和吉登斯,是指全球化發展背景下,由于人類實踐所導致的全球性風險占據主導地位的社會發展階段,在這樣的社會里,各種全球性風險對人類的生存和發展存在著嚴重的威脅。
劉正愚、劉志宇.客車側翻試驗.四川兵工學報.2010(12).第87頁.
許修堯.論法律漏洞的填補.貴州警官職業學院學報.2010(6).
舒國瀅主編.法理學導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124頁.
郭劍峰,王春業.法制統一的較好體現——《治安管理處罰法》與相關法律的銜接.江淮論壇.2006(1).第81頁.
舒國瀅主編.法理學導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124頁.
王啟梁.法律移植與法律多元背景下的法制危機——當國家法成為外來法.云南大學學報法學版.2010(3).第130頁.
白永亮.我國公路超載超限的經濟學解釋及長效治理機制構建.中國軟科學.2006(10).第64頁.
【法律規范的分工與重組】相關文章:
碎片重組作文06-08
重組教育資源深化課程改革08-18
參加《破產與重組業務培訓》有感08-24
分工會工作總結02-04
大學班級委員會職能分工規定08-20
規范的作文03-09
法律征文08-24
集團兼并重組工作會議記錄08-19
規范用字作文08-31
規范用字作文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