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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離所不能解決的/楊濤
調離所不能解決的
楊濤
今年8月以來,公安部在全國公安機關對不具備執法主體資格人員進行清理整頓,截至11月底,各地已將33761名此類人員調離執法崗位。(《北京娛樂信報》)
應當說公安部這次清理整頓的決心是很大的,成果也是很顯著的,三萬多不合格的人員被調離執法崗位便可見一斑。但我們也要追問的是有那么多不具備執法主體資格人員充斥在公安機關,由此可見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單靠運動式的清理整頓能否奏效呢?
近些年來,隨著法制建設的逐漸加強,公安機關的地位不斷提升,公安干警的待遇相應改善,警察這個職業在一些人眼里開始成為香餑餑。于是,這些人各顯神通,憑著各種關系調入公安機關。從現在一些地方的做法來看,盡管執法主體資格的頒發控制在省級公安機關,但人員編制卻在地方手中,這樣就并不妨礙地方上將不具備執法主體資格的人員調入公安機關,并因此而占據有限的編制。而且這些視警察為香餑餑的神通廣大的人,即使是具備條件獲得執法主體資格,也不愿到一線艱苦地方。這是問題的一方面,另一方面是一線具備執法主體資格的警力奇缺,編制的緊張使一線不能補充警力。當然他們也不可能指望機關的官老爺和官太太們下到一線,他們也就只能招募社會上一些人員協助工作,這愈發使不具備執法主體資格隊伍龐大,從而形成一個解不開的怪圈。
所以,在疏通出口同時,我們還要解決進口的問題,要依靠制度性的建設解決進出口的問題,否則一切努力都將打上很大的折扣。在這個問題上統一司法考試給了我們一個思路,全國實行統一的警察資格考試應當是一個有效途徑。但是由于還沒有從制度上解決法官、檢察官編制由決定地方還是上級法院、檢察院決定,以及兩院中法官、檢察官與輔助人員比例問題,統一司法考試本身也沒有完全收到預想中的成效。因此,從制度上解決警察資格、警察與輔助人員比例及警察編制如何管理問題是解決不具備執法主體資格人員充斥在公安機關的關鍵,也能最有效防止這一問題的反彈,這些都是僅憑調離所不能解決的。
通聯:江西省贛州市人民檢察院 楊濤 華東政法學院法律碩士
郵編: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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