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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社會中的勞動改造與教育改造/樓杰科法律論文網
經濟社會中的勞動改造與教育改造
樓杰科
摘要:在現代刑罰目的的指引下,為實現這些目的就必須運用正確的方法手段,勞動改造與教育改造作為實現目的的手段,對其利用必須實現最大效果。因此就必須重視以教育改造為中心,以勞動改造為基礎的刑罰改造體系,實現改造人,教育人,并最終實現使罪犯回歸社會不致再犯罪的目的。而在監企合一的現實下,勞動作為創造物質財富手段的作用發揮的淋漓盡致,教育則屈居其下。根本上這是違背現代刑罰目的要求的,所以有必要對其進行重塑。
關鍵詞:經濟社會 刑罰目的 勞動改造 教育改造
自從刑事社會學派以來,刑罰的功能不再是如報應主義者所主張的單純的報應。功利的態度在刑罰的實現過程中逐漸“攻占”報應的核心地位。雖然報應仍舊在現代刑罰體制中占有重要位置,但與其“一統天下”的時代相比,已經不能與往昔同語了。于是,無論在刑事立法還是刑事執法和刑罰執行上,原有的思維觀念也不得不相應的轉變。即使報應刑論者還在與功利主義者,喋喋不休地爭論到底誰是正宗的刑罰目的持有者,可兩者確實越來越傾向于融合、中庸。所以折中主義越來越成為理論界的寵兒。無論是理論工作者(如學者)還是實踐者(如執法者),無不是在報應主義與功利主義之間游弋,誰都沒有絕對地主張某一種理論應該一統天下,僅僅是過多地傾向于某一種理論。勞動改造與教育改造雖然就其淵源而言,出于功利主義的刑罰論,但是在如今就其作為刑罰執行的方式,報應論者同樣可能贊成這些行刑方式。究其原因,乃是隨著社會經濟和社會意識的發展,處理復雜事務的方法隨之延展,同時使用或中和數種方式已是必然。
一、刑罰目的的演進
就純粹規則上而言,我們或許可以聲稱刑罰是階級國家的產物,因此就不是人類誕生以來就有的;但就社會學上而言,作為一種現象,我們就可以理直氣壯地說刑罰的歷史與人類的歷史一樣源源流長。當我們的祖先以一個特定集體的名義來處置那些違背該集體利益的人時,我們可以說刑罰就已然存在。《圣經》上說:“自從該隱殺死亞伯以來(即使不是從亞當和夏娃吃蘋果以來),社會就必須來處理那些實施可能是‘過錯’行為的人。”因此當一個特定集體中的個人或團體侵害到該集體的公共利益時,他們就必須受到應有的懲戒,目的是為了保持這個集體的固有秩序,不致于使社會在違背其宗旨的人面前顯的碌碌無為。
一般而言,我們常常把刑罰一詞等同于給他人造成痛苦或傷害。這種“感覺”或理解不是無道理的。它深深地體現了人類精神世界中的兩種感受——報應和功利。我們說刑罰適用的前提是存在犯罪,只有當某人實施了犯罪,刑罰才相應的適用于他。而犯罪就其本質而言是孤立的個人對整個社會的對抗,它不是直接給社會造成損失就是通過對社會中其他成員造成痛苦或損失而間接地危害社會秩序,因此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社會之所以對罪犯實施刑罰乃是對其自身利益的保護,也就是保護特定社會中的公共利益。
起初,社會以一種原始的態度和方式來處置罪犯,他們把罪犯給社會造成的危害直接通過仿造罪犯的方式還于罪犯,我們稱之為報應。用一古拉丁諺語就是“以牙還牙,以眼還眼”,就相當于中國人說的“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于是乎,當甲割掉乙的耳朵時,我們同樣可以把甲的耳朵割下。唯一的區別是前者是過錯行為,而后者是正當行為。在理論上我們把這種原始的報應主義稱為等量報應。哲學大師康德先生就是這種理論的堅定支持者。所以在這種觀念完全統治天下的時代,是殘酷的肉刑大行其道的時代。無論是古代中國還是古歐洲的歷史無不證明這點。即使是自稱文明的現代社會在某些國家(伊斯蘭國家)中仍舊殘留著這種已過時的觀念。雖然后來黑格爾提出了等價報應的概念,但刑罰思想仍舊停留在報應時代。刑罰因犯罪而啟動,犯罪是對社會秩序的否定,而刑罰則是對犯罪的否定,這種簡單的否定之否定片面地給報應主義披上了合法的哲學外衣。看似十分正確合理,但仍舊受到“為刑罰而刑罰”的批評。
在中世紀時代,這種殘酷的報應主義達到了顛峰,于是,一些杰出的知識分子開始大聲討伐,高聲激呼。意大利的貝卡里亞就是其中的代表之一,這位古典學派的代表人物在其27歲時著就的《論犯罪與刑罰》一書中明確地倡導起了功利主義,雖然他的功利主義晦澀地隱藏在報應主義的背后,但我們仍舊要肯定的是他的理論為邊沁功利主義的提出提供了條件。于是,當西方社會進入壟斷資本主義時代,為適應這種社會的轉變,刑罰觀念隨著刑法觀,犯罪觀的轉變而轉變。刑事社會學派也就正式登上了歷史舞臺,功利主義開始紅遍歐洲,而報應主義則黯然失色。“以牙還牙”式的報復逐漸為“改造人”、“回歸社會”、“矯正”等刑罰目的所替代。并且從絕對報應向絕對功利轉變,在“防衛社會”的旗幟下,開始干起了濫用權力的勾當。當對那些無犯罪而有社會危險的人實施防衛措施時,這種勾當就實現了。
當絕對功利主義走到盡頭,無法適應社會需求,反而為社會所拋棄時,一些溫和的功利主義開始出現,并且逐漸融合了報應主義的合理成分。人們開始關注的不僅是已然之罪或未然之罪,而是通過已然之罪預測未然之罪的可能性。以這種理念為依托,通過對已然之罪的懲罰來達到預防、阻止未然之罪。因此,懲罰犯罪不再是單純地懲罰罪犯,剝奪他的犯罪能力,還在于威懾他人,矯正罪犯使其不再犯罪。現代的刑罰目的論基本上包含了這些,即有報應的成分,又有威懾,剝奪犯罪能力以及矯正的成分。因此現代的刑罰目的應該是多元化的整合,而不是孤立的單個。勞動改造與教育改造正是借此契機逐漸確立其刑罰執行手段的核心地位。因為,作為手段,勞動改造與教育改造是實現所有以上刑罰目的的最好方式(至少目前)。它們背后潛在的理論根據或者觀念依托就是報應主義與功利主義的合體。換言之,勞動改造與教育改造作為手段的功能就是可以實現報應主義與功利主義的內容。
二、勞動改造及其合理性
勞動作為一種懲罰手段,我們可以追溯到遙遠的時代。因為我們在歷史的篇章中翻開懲罰史就能很容易的發現幾乎是在每個朝代中都有它的墨跡。也就是讓那些犯罪的人進行艱苦的體力勞動,比如秦造長城,隋煬帝開運河都曾經動用大批的犯人。因此,嚴格意義上,不能稱為“勞動改造”,而是“勞動懲罰”,并且純粹是一種懲罰手段。所以根本上體現的是報應的觀念。從這一點中,我們也可以窺見一般,現代的勞動改造實際上仍舊應該保留著懲罰的報應成分。
何謂勞動改造?就定義而言,或許我們可以舉出很多中不同或類似的表述,但我只能傾向某種表述。從語詞構成上講,勞動改造由勞動與改造兩個詞語組成。勞動是一種手段,改造才使真正的目的。簡言之,就是通過讓罪犯實施勞動從而實現改造其成為新人的目的。因此在勞動改造的定義中必須包涵這一中心含義。勞動改造是指監獄依照法律規定以生產勞動為手段,對罪犯實施改造思想,矯正惡習和學習生活技能為目的的活動,是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目的是為了通過生產勞動的途徑教育改造罪犯。
由此,勞
動改造就擔負了功利的觀念,通過勞動懲罰罪犯的功能實際上退居次要位置,改造成了勞動改造的核心。換言之,勞動的懲罰實際上成了改造的客觀效果,而主觀目的是改造人。這樣一來,在這一點上報應主義就成了功利主義的附庸。似乎是讓罪犯進行適度勞動更加具有合理的成分了。因為讓他們勞動是為罪犯自己,而不是社會對其進行的懲罰,也就不是單純地為了社會本身。確實,這是社會的巨大進步,也是人類自身意識增強的必然結果,更是一個經濟社會必定所要求的。
雖然在思想觀念上,無論報應主義和功利主義都在有力地支持勞動改造的存在和實施,但是只有勞動改造自身的優點才是支持其自身合理性的根本所在。
人類存在的前提是具有滿足人類自身生存、發展的物質資料。而物質資料的取得,除了向自然界直接索取外,如果要永久地延續這個社會,那就必須通過勞動創造出物質。馬克思主義認為,勞動創造人類,勞動創造了人類的本質。人類的生存、發展只有通過人類自身的勞動,創造出眾多的物質資料,來滿足人類的需求才能實現。并且人類社會的關系以及精神財富都是在人類勞動過程中不斷積累的。雖然勞動還不是人類的第一需要,但是勞動是人類謀生的手段。沒有勞動就沒有人類,也就沒有人類社會。所以,馬克思主義的勞動觀就是勞動改造的哲學基礎,也是勞動改造的必要性之一。
勞動創造人類的思維意識,思維意識支配人類行為。因此可以通過勞動來培養罪犯積極的思維意識,改變好逸惡勞的懶惰觀,使其養成愛勞動的習慣,樹立“不勞動不得食”的觀念。更重要的是使其明白只有通過自身的勞動才能為自己贏得新生。并且也只有通過勞動才能在其回歸社會后能夠繼續生存而不致于重蹈覆轍。
正如前述,我們都知道人或由人組成的實體其存在和延續的根本前提乃是創造維持該人或該實體存在和延續的物質。因為只有創造出維持生命的物質,才能滿足相應的消費需求。監獄作為一個由人組成的實體,就其性質上首先是國家的刑罰執行機構,因此屬于國家司法行政機關。與其他國家機關十分不同的一點,是該實體的存在本身不僅需要維持刑罰執行者的生存,而且也需要維持被執行者(罪犯)的生存。這樣一來,國家不僅要支付給刑罰執行者巨大數字的費用以及支出建造基本硬件設施(如監房)的費用,而且還要為保障罪犯的基本生活提供經濟支持。顯然,如此所為就為國家,尤其是像我們這樣一個具有龐大人口的、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國家增加了沉重的負擔。由于單依賴國家的財政支持是種消極的做法,況且國家的財政可能不能完全承擔起這項費用。因此,需要監獄根據自身的性質和實況為自身創造所需的費用。
組織罪犯從事有益于社會的生產勞動和適宜的生產勞動,可以增強體質,保持健康,避免在單純的監禁中,長期無所事事,導致心情壓抑,意志消沉,精神頹廢,甚至于萌生逃跑,自殺和重新犯罪等念頭。
通過生產勞動可以使罪犯盡可能地掌握一種或多種生產技能及知識,可以為刑滿釋放后的就業謀生創造條件,防止他們因惡習不改或生活無著落而重新犯罪。
組織罪犯從事與正常社會條件和形式相同或相近的勞動,可以培養罪犯與他人或社會組織的協調和合作精神,使之在回歸社會后能夠盡快地適用社會環境。使其不致于被社會所淘汰,而重新犯罪。
還有當人在特定的時間內專注于從事某項事務的時候,就相對地減少了或無法從事其他事務,也就是注意力轉移。因此,可以通過使罪犯專注于勞動,避免生事。同時,在勞動的過程中可以培養他們的社會責任感和遵紀守法的精神。
最后,國家通過財政支出準備相應的生產資料,罪犯自然成為勞動者,依據市場需求生產必需的產品。國家利用強大的國家機器強制罪犯進行一定的勞動活動,生產出勞動成果——產品,再通過市場交換實現勞動創造的價值。這樣不僅為滿足社會需求做出了一定貢獻,并且也可以滿足了自己的生產、生活需求。
勞動作為對罪犯進行改造的一種手段,是世界許多國家通常的做法。許多國家以及聯合國的文件都對組織囚犯從事生產勞動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建國以來,我國對罪犯的勞動改造在實踐中創造了許多有益的經驗,許多在押犯在勞動改造的過程中除掉了入獄前的惡習,培養了尊重他人,尊重社會,遵紀守法的良好習慣。許多罪犯由于在勞動改造中表現突出,依法獲得減刑,假釋,一些罪犯在刑滿釋放回歸社會后成為企業的生產骨干,工程師,廠長,經理,有些還當上了先進工作者,勞動模范等。
三、教育改造及其合理性
教育作為一種手段,注重的是對被教育者根本性的影響,也就是用教育者的思想決定性的影響被教育者,使被教育者能夠按照教育者所教育的行為。因此教育作為改造罪犯的方式,就是監獄在執行刑罰的過程中,對罪犯進行有組織、有計劃的系統性教育活動,它是一種有別于社會教育的特別的再塑教育和再社會教育的活動,它的目的與勞動改造的目的根本上是一致的。它們的宗旨都是“改造人”,使罪犯能夠順利地回歸社會,不致重新犯罪。
教育改造在其形式上可以分為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職業技術教育,這就是我們通常所稱的“三課”教育。思想教育包括: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形勢教育,政策教育,前途教育。文化教育簡單地講就是傳授文化知識,按照罪犯原本的文化程度分成不同的級別進行有計劃的教育,最高的級別是自考。職業技術教育就是按照監獄經濟發展的需要和社會對技術人才的需求,設置不同的職業技術培訓,傳授理論知識和開展技術實踐。
三者之間雖然內容不同但最終都希望達到相同的效果。我們說思想支配行為,罪犯之所以犯罪并且因此定罪乃是因為其具有自由意志,也就是說他可以選擇。本來應該選擇以不危害社會的方式行為,但是他選擇了相反的方式行為,導致了危害社會的結果,觸犯了刑法,因此必須受到刑罰懲罰。所以改變罪犯錯誤的人生觀,世界觀以及價值觀是重中之中。進行思想教育的目的就是希望通過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形式教育,政策教育,前途教育等多方位的教育使罪犯清楚地認識到自己以前行為的錯誤性,確立正確的行為方式,樹立正確的人生觀,世界觀和價值觀,以免在以后的行為中再犯相同的錯誤。古人云:讀書明理,知書達理。文化知識是一個人明白道理的必備條件,因為只有具有基本的知識才能與書交流,與人交流,與物交流。所以必須給罪犯開設文化課,傳授知識,授業,解惑,使其明白事理。目的就是為了更好的,更容易的,更快的接受思想教育和職業技術培訓。人的生存需要有能夠創造物質財富的能力,也就是需要一種謀生的手段。監獄內進行職業技術教育的目的就在于讓罪犯在其刑期內接受職業技術培訓,使其掌握一種或幾種技術,以期刑滿釋放后能夠順利的回歸社會,而不致于無法適應重新回歸社會后的環境。因此“三課”教育的根本目的就是在于“改造人”,使其重歸社會,不致再犯罪。也因為于此,檢驗教育改造的質量的關鍵就在于“三課”教育效果的最終實現。
眾所周知,我國監獄的工作方針是懲罰與改造相結合,以改造人為宗旨,監獄不僅要關押罪犯,更重要的是要將罪犯改造成合格的守法公民。因此,提高罪犯的教育改造質量才是監獄工作的真正中心。監獄的一切工作都是圍繞這個中心展開的。雖然教育改造并沒有完全讓所有的罪犯回歸社會,使其成為正常的社會人,并且由于社會環境的復雜性與罪犯個人的因素,不少罪犯刑滿釋放又重新犯罪,但是這并不說明教
育改造的徹底失敗或者完全沒有用處。相反,實踐證明,很多罪犯經監獄內的教育改造,刑滿釋放重新回歸社會后,找到了新生之路。很多刑滿人員憑在監內學到的技術在社會上找到了穩定的工作,開始了嶄新的生活篇章。
總之,教育改造的提出順應了刑罰的功利目的的要求,根本上教育改造可以實現刑罰的功利目的。現實中教育改造有兩種效果——成功和失敗,但是總的趨勢是實現目的,即改造了罪犯,使其成為了社會中的正常人。
四、勞動改造的強化與教育改造的弱化
勞動改造與教育改造在實現過程中應該是相輔相成的。只有兩者在實踐中達到最好效果,刑罰的效果才能以最好的狀態實現。但是實際情況常常與此不同,勞動改造與教育改造無法達到最好效果或都不能達到最好效果,結果不是偏向一面就是完全導致失橫。
雖然我們已經把勞動改造與教育改造作為刑罰執行的主要手段,但是勞動作為手段基本上實現的是懲罰的功能以及創造物質財富的工具,并且教育不像原初設計的那樣實現和發揮功效。在經濟社會中,勞動改造已經得到了強化,而教育改造則與此相反地被弱化了。監獄教育改造模式基本上是粗放型的,在改造手段上表現為對靜態的管理監控抓的比較嚴比較多,落實得比較細比較實,而對動態的教育轉化去要求得比較空比較松,工作落實得比較虛比較浮;在教育內容上偏重于罪犯的政治思想表現,而將文化教育、職業技能教育放在次要地位,忽視了罪犯全面素質的培養;在教育方式上以強制、灌輸式教育為主,忽視對罪犯主體的調動和引導;在教育效果上表現為表面性、虛假性,即滿足于教育改造采取了形式,有過程而無效果,不注重檢驗對罪犯教育改造所產生的實質性效果。最終導致的結果是刑罰目的的實現被異化,在形式上我國刑罰執行的目的實現了,但實際上這種實現由于兩種手段之間的失橫而被削弱了。
勞動改造的強化與教育改造的弱化在經濟社會中不是個別事例而是普遍現象。在經濟體制轉型時期,由原來的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變,隨著這種體制性的轉變,人們的思想意識也在逐漸地轉變。人們開始不斷地注重物質追求,以經濟獲得為標準來衡量事物。監獄作為一個實體,就如前述,同樣存在著生存問題,也就是經濟問題。由于我國建國之初就確立了監企合一的制度,監獄既是國家刑罰的執行機構,又承擔著企業生產的功能,更甚者還擔負著建立一個小社會的責任。在當今社會,這一體制尚未改變,監企仍舊是一體,監獄仍舊承擔著刑罰執行的職能和經濟功能。這樣一來,監獄除獲得國家的部分財政支持外,還需由自己想辦法解決另外一部分資金。而且在經濟社會中,監獄企業還要上交一部分稅收或利潤。因此,一定意義上講,監獄企業也是面對市場的主體,雖然不是完全自由的市場主體。
作為市場的主體,它要面對市場的壓力。因此就必須依據市場規律來安排企業經營。一個企業要生存最根本的是獲得利潤,市場主體追求的也是利潤,并且都希望獲得最大利潤。監獄企業同樣如此,同樣具有獲得最大利潤的使命。并且利潤獲得的大小直接關系著監獄的利益,監獄民警的利益,因此在這種直接利益的驅使下,監獄必然會重視監獄企業的效益,也就是注重罪犯的勞動成果。同時,由于監獄要向上級單位上交部分利潤,上級單位對監獄的考核直接與此有關并且占大比例。那么在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形成了一個追求經濟效益的氛圍。這樣就必須強化罪犯的勞動,并且在對罪犯的考核時,同樣以其創造多少勞動成果為重要依據。如此一來,勞動改造就被追求經濟利益的目的所異化,勞動較強地發揮創造物質的功能,而改造的目的由此被沖淡,甚至于造成罪犯厭惡勞動的后遺癥。可以認為強化勞動創造物質的功能,沖淡改造的作用,實際是在強化勞動的懲罰,也就是實現勞動的報應。根本上這與勞動改造的現代目的相沖突。
由此產生的另一后果是教育改造的弱化。原本監獄的一切活動應該以教育改造為中心,即使生產活動也只是為對罪犯進行教育改造提供必要的物質條件。但是在經濟社會中這種關系發生了根本性轉變。教育的根本目的為經濟利益所取代,也就是勞動得到了加強。即勞動創造經濟利益為中心,而教育改造被形式化了。可以設想,如果這種趨勢繼續得到發展,那么教育改造在將來必定完全會被勞動創造經濟利益的驅動所替代,教育改造就連形式化的資格也會被最終取消。因此,最終顛覆的是現代刑罰的主要目的。
綜上所述,在經濟社會中,如果沒有一種社會政策機制制約經濟利益這一監獄企業追求的目標,那么勞動改造的強化與教育改造的弱化都是必然的,也就是說現代刑罰目的的實現也必將被異化。這一社會政策機制在當前中國的監獄體制改革中就是監企分開。
五、重塑經濟社會中的勞動改造與教育改造
現代刑罰目的必然要求監獄必須把教育改造擺在中心位置。監獄一切工作的重心是如何做好教育改造,以實現現代刑罰的主要目的。由于現實狀況是勞動改造被置于中心位置,而教育改造在經濟利益面前被迫退居次要位置,甚至于盡占可憐的比例。鑒于這種情況,為在根本上實現現代刑罰的主要目的,就有必要重塑經濟社會中的勞動改造與教育改造。重新把教育改造置于中心位置,把經濟利益追求放在次要位置。
監企分開是現今監獄體制改革的關鍵。監企分開實際上是把監獄的刑罰執行功能與經濟職能分開。換言之,還監獄本來的面目——國家的刑罰執行機構,把創造經濟利潤的功能剝離出來。原屬監獄的企業脫離監獄的管理后,可以成立監獄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有其統一管理。這樣做的根本目的是希望通過監企分開在根本上把監獄及其管理人員從原來高度追求經濟效益的主觀態度轉變到教育罪犯為主上來。因為監企分開可以從根本上消除監獄企業的經濟效益與監獄及其管理人員的直接利益掛鉤。這樣一來,監獄及其工作人員可以從繁重的經濟勞動中解放出來,相應的可以有更多的時間,精力花在教育罪犯上。
在法律和政策上加大支持教育改造的力度。在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作為國家刑罰執行機構的監獄,應該已此為契機,把握依法治國的實質與宗旨,在法律框架內實施文明、合理治監。這不僅是對所有罪犯的要求,主要的是對全體監獄管理人員提出的根本要求。一個國家是否是真正文明的法治國家,看看這個國家的刑罰執行情況就會一目了然。如果這個國家的刑罰執行情況相當文明,合理,并且在法律的范圍內實施,這個國家的刑罰執行者是文明、依法辦事的,那么我們可以認為這個國家整個社會的狀況是法治的;反之則不然。所以,首先我們必須建立和完善法制,不僅包括與監獄管理工作直接有關的法律(如監獄法),還包括一些調整社會其他關系也適用于監獄的法律(如民事法律)。其次,組建一支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和監獄管理工作知識的執法隊伍。因為再好的法律也需人執行。沒有專業素質的執法隊伍就不會有專業的執法。最后,必須加強對執法者的思想政治教育,樹立正確文明的執法觀,不使法律流于形式。
加強對罪犯的教育改造,特別要重視“三課”教育。加強對罪犯進行素質教育,這要求對罪犯的思想認識、道德觀念、文化修養、職業技能、心理人格、行為習慣進行全方位的培養,最終使罪犯成為具有正確思想道德觀念、具備一定知識水平和職業技能、心理健康、遵紀守法的社會主義公民。改變由原來一味地強調思想政治教育,轉變為思想政治教育,文化教育與職業技能教育并重。并且以文化教育為基礎,同時
開展思想政治教育與職業技能教育。因此,首先要求具有必備的硬件設施,比如、場地、圖書館,以及現代化的設施如電腦等等。其次要求加大教育經費的投入和落實。再次要求建立一個統一的教育大綱,對罪犯素質教育的內容、要求、標準、課時等作出系統、明確的規定,同時借鑒國民教育體系,設立不同的課程,全面開展基礎文化教育以及職業技術教育。最后規定統一的考核制度,從罪犯素質,教師業務,辦學水平三個方面對監獄教育改造工作進行全方位的考核評審。
在監獄的上級管理機關中建立一個專門對其下屬監獄的教育改造工作進行考核監督的部門。通過該機構的設立,使監獄當局逐步重視教育改造工作,尤其是使刑罰執行者轉變重勞動的觀念。通過該機構的具體運行,使監獄當局更加具體有效的實施有關教育改造的法律和政策,不使這些法律或政策成為紙上談兵的無用之文。建立刑滿釋放人員信息追蹤制度,經過長期的信息追蹤、統計,建立信息檔案,以此作為教育改造是否實現刑罰目的的依據,從而進一步指導以后的教育改造工作。
提高監獄教育改造的開放程度,實現教育改造工作的社會化。一方面監獄必須在教育改造中引進社會力量,利用社會力量對罪犯實施教育改造;另一方面也指監獄教育改造必須面對社會,需要適應社會形式,滿足社會需求,實現社會的銜接,使刑滿釋放人員能夠順利回歸社會。比如,職業技術教育中就要適應社會對人才的需求,需要哪些職業人才就開展哪些技術培訓。所以,可以多請社會人員來監獄講課,同時也對罪犯進行社會形勢教育。國家也可以鼓勵社會志愿者對罪犯進行社會幫教。
綜上所述,在現代刑罰目的的指引下,為實現這些目的就必須運用正確的方法手段,勞動改造與教育改造作為實現目的的手段,對其利用必須實現最大效果。因此就必須重視以教育改造為中心,以勞動改造為基礎的刑罰改造體系,實現改造人,教育人,并最終實現使罪犯回歸社會不致再犯罪的目的。而在監企合一的現實下,勞動作為創造物質財富手段的作用發揮的淋漓盡致,教育則屈居其下。根本上這是違背現代刑罰目的要求的,所以有必要對其進行重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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