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code id="ya7qu"><span id="ya7qu"><label id="ya7qu"></label></span></code>

    <b id="ya7qu"><bdo id="ya7qu"></bdo></b>
    <wbr id="ya7qu"><optgroup id="ya7qu"><strike id="ya7qu"></strike></optgroup></wbr>
  2. <u id="ya7qu"><bdo id="ya7qu"></bdo></u>
    現在位置:范文先生網>法律論文>經濟法論文>此案應如何處理

    此案應如何處理

    時間:2022-08-05 14:22:03 經濟法論文 我要投稿
    • 相關推薦

    此案應如何處理

      此案應如何處理
      
      劉冰
      
      基本案情:某移動公司營業部(下稱“營業部”——注:具備原告主體資格)于2002年2月16日聘用某甲為營業員,雙方沒有簽定書面勞動合同。營業部安排給某甲的工作內容為:1、負責銷售、保管其經手的手機;2、負責銷售手機充值卡、201卡、301卡,3、每日將銷售收入交會計進行結算。為便于管理,營業部提供給某甲一只專用保險柜(鑰匙由其本人掌管),要求其每日上班時將手機從保險柜中取出擺放到柜臺里,下班時再將手機從柜臺中取出放進保險柜里,如果丟失,則由其本人負責賠償。2002年8月20日,營業部在盤點時發現某甲負責保管的一部價值4500余元的手機丟失,營業部要求某甲賠償損失,某甲次日辭職離開。營業部于當日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認為不夠職務侵占罪的立案標準未予立案。營業部隨之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以雙方系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產生的糾紛為由要求某甲賠償經濟損失4580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營業部的申請不屬于勞動爭議的受案范圍而不予受理。后營業部起訴至法院。
      
      此案應該如何處理?有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此案應駁回營業部的起訴。理由是:第一,某甲是營業部的職工,是在執行職務的過程中與營業部發生的糾紛,應先由單位內部自行處理,依據是1982年國務院頒布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下稱“條例”)第17條,該條規定對職工因玩忽職守、工作不負責任等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應責令其賠償經濟損失,可從職工每月工資中扣除不超過20%的金額;1983年勞動人事部《關于〈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若干問題的解答意見》(下稱“解答意見”)第(十五)條也規定“賠償是職工應負的經濟責任”;第二、營業部與某甲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此糾紛是雙方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應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第三,即使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該糾紛不屬于勞動爭議為由不予受理,因營業部與某甲系不平等的民事主體,法院受理后,仍應以該糾紛不屬于民事審判范圍駁回起訴。
      
      第二種意見認為:某甲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理由是:第一、勞動關系是一個復雜的法律關系,既包括人身關系也包括財產關系,就人身關系來講,營業部與某甲是管理和被管理關系,雙方是不平等的。就財產關系來講,營業部與某甲是平等的。本案中,營業部僅要求某甲賠償損失,這種與某甲在執行職務工作過程中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是財產關系而不是人身關系,(m.baimashangsha.com)因此,雙方是平等的民事法律主體,形成的糾紛是民事糾紛而不是勞動爭議;第二、《條例》第17條及《解答意見》第(十五)條均規定了職工因玩忽職守、工作不負責任等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可以通過本單位行政手段責令其賠償損失,從而對職工應負的經濟責任以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的形式進行了確立。由于當時是計劃經濟體制,企業職工基本上在一個單位“從一而終”,企業可以通過扣發工資等行政手段要求職工賠償損失,其行政決定能夠得到迅速、有效的執行。因此,在當時的歷史背景下,《條例》沒有規定也不可能規定如果職工在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后“溜之大吉”,企業應該采取何種法律手段要求該職工承擔經濟責任。就本案來講,營業部已無法通過行政手段即從某甲每月工資中扣除20%來補償自己的經濟損失,其維護合法權益的方法只有采取法律手段:一是向公安機關報案。但是因丟失手機價值達不到職務侵占罪的立案標準,公安機關未予立案;二是申請勞動爭議仲裁。遺憾的是,《勞動法》對此沒有相關規定,《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勞動部《〈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若干問題解釋》均未將企業與職工之間的該類糾紛列入勞動爭議的受案范圍;這兩條救濟途徑因不符合立案標準或不屬于受案范圍而被堵死,營業部只有采取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唯一方式取得司法救濟。第三、我國法律對此類糾紛的法律依據并非空白。《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明確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的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是處理營業部與某甲之間糾紛的最直接的法律依據。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久作必犯,物極必反,正當王懷忠在副省長的職位上忐忑不安的時候,中紀委已經瞄上了他。2001年4月7日深夜,正在北京參加有關會議的王懷忠被中紀委宣布實行“兩規”,此案因此后來就被統一簡稱為“407”專案。實際上在此之前半年,中紀委的辦案人員就已進駐安徽開展了對王懷忠的前期調查。 

      如同驚弓之鳥一般,王懷忠首先想到的是如何阻止這場明顯是沖著自己而來的調查,他相信經過多少風浪歷練的自己只要有錢就沒有什么辦不成的事,他準備來一次人生最大的“博弈”。也許是病急亂投醫,一直在找尋救命稻草的王懷忠不料卻掉進了三個騙子設置好的圈套里。這就是后來被媒體廣為報道的“冒牌臺商騙倒副省長”的丑劇。 

      侯萬清與孫德文(兩人均因犯詐騙罪,于2002年2月9日被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本是無業人員,兩人碰到一起免不了要交換各種信息。一次閑談中,孫德文將時任安徽省副省長的王懷忠是個大貪官、中紀委正在對其進行調查的事告訴了侯萬清。說者無意,聽者有心,侯萬清牢牢地記住了這件事。 

      2000年10月,一個偶然的機會,阜陽市陽光產業有限公司總經理張愛云(因犯金融憑證詐騙罪于2003年8月被判處死緩)在北京與化名陳思宇的侯萬清相識,侯當時自稱是臺灣商人,還炫耀說與一些中央領導人子女有關系。當張愛云說她是安徽阜陽人后,侯便問她是否熟悉王懷忠,中紀委正在調查王懷忠的問題。在得到張肯定的答復后,侯萬清便讓張打電話問王懷忠是否知道此事。在電話里,王懷忠告訴張愛云,要求與侯萬清見面。 

      2000年11月,王懷忠到北京國際飯店與侯萬清會面,兩人單獨交談中,王懷忠要求侯為其辦四件事:一是把告王懷忠的材料撤下來,二是盡快把他的“政敵”阜陽市原市長肖作新判了,三是把現任的阜陽市委書記和公安局長調走,四是將王懷忠調到其他地方。晚上吃飯時,侯萬清(陳思宇)說:“王省長你安心回去上班,你托的事我一定辦好!”王懷忠聽后連聲說“謝謝,謝謝!”這次,王懷忠送給侯10萬元人民幣和1萬美元。 

      同年12月上旬,侯將其中的10萬元交給了孫德文,說是王懷忠送來的前期活動經費。孫便提出每辦一件事,要王懷忠拿100萬元。過了幾天,孫德文在北京晚報上,看到肖作新被判無期徒刑的消息,大喜過望,心想:這是天上掉下的金娃娃,沒找任何人,肖作新一事已經擺平了。于是他在別人偽造的一封關于王懷忠包養情婦、賣官、貪污受賄等幾大問題的“舉報信”上用紅筆劃了幾條橫線,連同一份載有肖作新被判刑的北京晚報交給侯萬清。后來,侯萬清將該“舉報信”和報紙給張愛云看,說道:“已經辦了兩件事,要收200萬!”張愛云當場給王懷忠打電話,告訴了侯萬清的這一要求,并說要回安徽拿錢。 

      接到張愛云的電話后,王懷忠不敢怠慢,立即打電話讓李洲第二天趕到合肥。12月5日,李洲與其助手楊某一起如期到了合肥,住進了中國科技大學招待所。當晚10點鐘左右,王懷忠來到李洲房間,說中紀委的人正在阜陽查他,需要到北京活動,要求楊某陪其去趟北京。12月7日,王懷忠和楊某到了北京,住在安徽大廈。當天下午,王懷忠叫楊某給李洲打電話,要李準備200萬元,有急用。楊某當著王懷忠的面給李洲打了電話,并說必須準備好,沒有商量的余地。考慮到自己的公司都是在王懷忠扶植下發展起來的,李洲只好答應,他立即通知公司副經理白某做好準備。 

      12月9日早上7點多,王懷忠回到合肥。與此同時,李洲當天下午也按王懷忠的要求趕到合肥。在李洲所住的房間里,王懷忠告訴李洲,在北京活動的人需要200萬元才給辦事,本來準備向倪超(阜陽綠洲房地產公司負責人)、丁佩琦要些錢,但這些能給錢的老板都被“雙規”了,現在只能找你要。李洲見狀便說:“年底資金緊張,只湊了150萬。”王懷忠一聽急了,說:“必須200萬!否則人家不僅不幫忙,還要幫倒忙、搗蛋。”李洲于是同意了。第二天,楊某回阜陽從白某處取來了200萬元,并按王懷忠的安排于當天晚上把其中的120萬元送到合肥百花賓館,交給北京來的一個女人(張愛云)。當面清點后,張愛云馬上給王懷忠打電話,說120萬元收到了。接著,張愛云馬不停蹄趕到北京,將120萬元連同自己的10萬元一起交給了侯萬清。侯將錢全部給了孫德文,孫將其中的10萬元返還給了侯萬清。 

      至于剩下的80萬元,王懷忠讓楊某暫時保管著,將來還得給辦事人。過了幾天,為掩蓋真相,王懷忠又安排張愛云和楊某編造用上述款項合伙做生意的虛假協議,因遭楊反對未能得逞。2001年2月,王懷忠又向安徽云鵬置業有限公司負責人鄧雙梅及其丈夫于旦生索要了人民幣50萬元,也試圖用來疏通關系,以阻止中紀委的調查。 

      再說侯萬清、孫德文拿到錢后,“轟”地一下作鳥獸散,但這邊可“苦”了王懷忠,其企圖“擺平”中紀委的瘋狂舉動正好加速了其的滅亡。2001年3月,涉嫌利用金融憑證詐騙的張愛云被警方逮捕,她揭發了“北京有個叫陳思宇的臺商大騙子”,王懷忠的嚴重問題由此進一步明朗化。 

      瞑頑不化 

      中紀委“407”專案組將王懷忠違紀違法案件調查終結后,于2002年9月30日依法將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同一天最高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犯罪對王懷忠立案偵查,并對其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又將其逮捕。2003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指定山東省檢察院審查。一個月后,山東省檢察院將案件交由濟南市檢察院審查起訴。2003年11月13日,該院就此案正式提起公訴。同年12月10日,該案一審開庭,12月29日作出一審宣判,今年1月15日,二審下達終審裁定。 

      據王懷忠的辯護律師王亞林、于新和檢察院的辦案人員介紹,該案在整個審查起訴和一、二審審理期間,王懷忠也一直在進行著對自己前途和命運的博弈,不過,他敢于這樣搏一把完全與他對形勢的判斷密切相關。王懷忠的基本判斷主要有兩點:其一、認為從前車之“鑒”來看,犯罪數額在1000萬元以下的省部級干部不會判死刑,因此只要自己不承認,檢察機關又找不到證據,命就能夠保住;其二、認為對自己的問題處理可能會出現三種結果,第一是副省長的職務被撤銷,第二是判個七八年,第三是判死緩,因此要爭取第一種,確保第二種,避免第三種,無論哪種結果,最終都不會掉腦袋。 

      正是這種自以為什么時候都可以“逢兇化吉式的樂觀”,讓王懷忠無論面對他的辯護律師還是辦案的檢察官、法官,他都一直為自己鳴冤叫屈。王懷忠的第一辯護人王亞林曾經先后五次分別在北京秦城監獄和山東省看守所會見了王懷忠,他每次都反復辯稱自己無罪,而且理由如出一轍,比如“我幾乎天天晚上有應酬,都不在家,沒時間收這個錢。”“我老婆韓桂榮也不在,晚上都出門打麻將。”“兩個人來送錢,那是違法,我怎么可能收?”等等,總之合理的解釋少,狡辯的成分多。 

      王懷忠并不是個法盲,這倒不僅僅因為他曾經分管過政法,這點從他的表現也能看得出來。在與律師于新會面時,王懷忠一手拿一

    副老花眼鏡,一手拎一個塑料袋,里面裝著厚厚的材料,還有一本關于刑法、刑訴法方面的匯編書,后來也老見到他拿這本法律匯編書。有一次,律師給他解釋無罪推定原則時,不料他當即插話,說這個原則源于《人權宣言》和意大利憲法。他甚至對犯罪學之父貝卡利亞都有了解,律師認為只有專業人士才能對此說得清楚。后來,他還要求律師調查檢察機關對其進行所謂的“刑訊逼供”的情況,律師認真地進行了查驗,發現根本沒他說的這種情況,王懷忠便不再說什么了。 

      2003年11月7日,北京下起了第一場雪,王亞林和于新帶著正式的起訴書去見王懷忠。據王亞林后來對記者說,王懷忠這時候已經看到了濟南市中級法院送達的起訴書,他找出該起訴書上三處“特別”之處,即受賄數額特別巨大、造成國家資產損失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很沮喪地說:“完了,這是要殺我了。”并且還隨口吟出了李清照的“生當作人杰,死亦為鬼雄”的詩句來。看來,王懷忠此時已經預感到了什么,但又的確不甘心什么。同前幾次一樣,他仍然沒有對事實部分補充新的證據,也沒有就案情本身有什么新的說法,只是給兩位律師列了一串長長的名單,希望這些人屆時都能夠出庭。 

      至于王懷忠在辦案人員面前的表演,則更象是在擺龍門陣。新華社記者就這些情況采訪了本案第一公訴人、山東省檢察院公訴處處長王環海,據王處長介紹,該案在審查起訴期間,他們共8次提審王懷忠,每一次提審,王懷忠都會提出狡辯的理由,不斷提出新的證人和知情人。第二次提審時,辦案人員將調查情況反饋給王懷忠后,王一見此證言對自己不利,就再提出新的證人,如此往復。 

      王環海還說,有一次,王懷忠在有關部門辦案人員的勸說下講,你們對我苦口婆心,我對不起黨,我是黨培養起來的,我應該講,說著自己就慢慢地哭,最后竟跪在辦案人員面前。哭的過程中,他又說這個事情我不能再和組織上對抗下去了,我要實事求是地都講出來。于是辦案的同志說,你不要哭了,就遞給他毛巾,叫他起來。他擦完淚,坐那兒說,我確實也想講,把我的問題像竹筒倒豆子一樣都講出來,但我想了,豆子在哪兒呢?王懷忠就是這樣反反復復,信口雌黃,其真實目的是想攪渾水以逃避懲罰。 

      庭上狡賴 

      2003年12月10日上午8點26分,隨著審判長一聲令下,令安徽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的王懷忠職務犯罪一案,在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正式開庭審理。在兩名法警的左右裹挾下,王懷忠被帶上了法庭。 

      以檢察官的身份參加旁聽的記者注意到,王懷忠這天身著深色西服,白色襯衫,打著領帶,戴著淺色眼鏡,頭發顯然經過精心的打理,雖然比當副省長的時候要瘦削不少,但看上去精神狀態倒還不錯。 

      審判長首先向王懷忠發問,以查明其身份、歷任職務,王懷忠回答得很干脆:“對!”“需不需要申請回避?”“不需要!”聲音頗為響亮,但官味兒仍然十足。 

      進入法庭調查階段,由公訴人首先宣讀起訴書,大屏幕上同步顯示出起訴書的內容,讓現場的旁聽人員一目了然。而架在審判區的三臺攝像機和旁聽席上的一臺攝像機同時將現場的情況傳至同一樓層的法院新聞發布中心,那里有不少有關方面的領導同志在觀看。 

      在公訴人宣讀起訴書過程中,王懷忠始終在仔細傾聽,唯恐漏掉一個字。在接下來的舉證質證中,對起訴書指控的11起受賄、索賄的事實,王懷忠全部予以否認。他否認的第一個理由是,兩個人同時送錢我不可能收,他辯解說:“我是個領導干部,我是懂政治、懂法律的,兩個人一起送錢我不會收。”針對起訴指控他索取阜陽市綠洲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負責人倪超等四人或者單位人民幣275萬元的事實,王辯解的理由是向他們借錢,而不是索賄。他否認的第三個理由是1998年至1999年間不可能收錢,因為當時有三個因素讓他不可能“張開血盆大口”:正在對阜陽市原市長肖作新案件進行查處;阜陽正在搞“三講”;中央正在對其擬任副省長一職進行考察。甚至對于其愛人韓桂榮的證詞,王也予以否認,他認為其愛人作證時精神狀態不好,大腦不好使。 

      公訴人指出,由于王懷忠這幾年來利用自己的職務和關系為有關單位和個人謀取的不當利益,目前已經給國家造成了4162萬元的損失,王懷忠應該對這筆損失負責。 

      但王懷忠對此很不以為然,他在闡述了一番自己為國家做出的貢獻后,輕描淡寫地說:“這4000多萬的損失即使造成,也是集體決策的失誤,不該把這筆賬算到我頭上”。他同時辯解,自己做出的每一個決策,都是“經過集體研究的,都是符合中央和地方的政策的”。 

      關于其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部分,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偵查此案件過程中,共扣押、凍結了其家庭財產達941萬元,對此項指控,王懷忠顯出一副很不知情的樣子,反復說一句話:“我不知道這些錢你們是怎么算來的。”他稱,聽其愛人講,家里財產絕對不會超過60萬元。 

      盡管多媒體示證系統上對一些主要的證據進行了展示和宣讀,但從頭到尾,對于上百件證據,王懷忠只對兩件很爽快地表示“不持異議”。一份是合肥市某郵政儲蓄所的一份價值20萬元的存單,戶主寫的是王懷忠女兒的名字;另一份是有關對其在阜陽的一套估價為15萬余元的房屋產權證明。除此而外,整個庭審中,王懷忠一口一個這不是事實,一口我有幾點疑義,一口一個請法庭明察,甚至稱“歷史會證明這是一個大冤案”。 

      最后陳述時,王懷忠雖然還不忘狡辯,但同時也自相矛盾地表示:“我服從法庭的判決,認真改造自己。”與許多貪官充分利用“最后陳述”的機會進行深深的懺悔不同,王懷忠只用了兩分鐘就解決了問題,更不用說有什么悔過了-----這倒與他的一貫表現十分一致。 

      事實勝于雄辯,2003年12月29日,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一審宣判,以王懷忠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張罪,依法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聽到宣判后,此時的王懷忠倒顯得很平靜,被帶出法庭時,甚至還不忘向辯護律師拱手致謝。 

      九辯駁回 

      盡管王懷忠用盡了伎倆,施盡了招數,但鐵證如山,隨著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復核書的下達,王懷忠的人生博弈也就走到了終點。記者回過頭來經過對該案一審判決書的仔細梳理、解讀,清楚地了解到了一審法院作出這樣判決的理由和有關法律依據,也再一次見證了王懷忠的貪婪與謊言: 

      (一)、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懷忠從1994年9月至2001年3月期間,利用其擔任阜陽地委副書記、阜陽行署專員、阜陽地委書記、阜陽市委書記和安徽省副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通過打招呼、簽批文件、主持召開協調會等方式,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房地產開發、工程建設、企業買斷、貸款、減免有關費用、企業合作以及洽談項目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和索取巨額賄賂折合人民幣517萬余元。 

      王懷忠辯解: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協調貸款是為了發展阜陽的經濟,簽批文件、召開協調會

    為有關單位經濟征地、拆遷、減免稅費,均是依照國家政策和安徽省、阜陽市有關文件規定進行的,并且是經過集體研究決定的。 

      法院查明:在起訴書指控的每起受賄事實中,王懷忠均接受了行賄人的請托,利用職務便利通過簽批文件、主持召開協調會或者向有關部門負責人打招呼的方式為有關單位和個人謀取了利益,王懷忠在庭審中亦對此作了供述。王懷忠的行為符合刑法第385條第一款關于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受賄罪定罪條件的規定。其為有關單位、個人謀取利益的是否符合有關文件規定,是否經過了集體研究決定的形式,不影響其行為的性質。 

      法院結論:被告人王懷忠的辯解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二)、指控:王懷忠非法收受楊曉明、姜旭等人200多萬元人民幣。 

      王懷忠辯解:這些錢絕大部分均是兩個人一起送的,我分管過政法工作,懂得法律,兩個人送錢我不會收;1998年10月到1999年8月,全國正在開展“三講”,安徽省紀委正在查處肖作新的腐敗問題,我作為安徽省副省長的人選,有關部門正在對我進行考察,在此期間收受180萬元不符合常理,我沒有受賄的動機和目的; 

      法院查明:法庭審理質證的相關證據證明了王懷忠于上述期間收受賄賂的事實確鑿無疑。 

      法院結論:被告人王懷忠的辯解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三)、指控:有關證人證言可以證實王懷忠受賄的犯罪事實。 

      王懷忠的辯解:證人證言都是虛假的,不可采信。 

      法院查明:本案偵查機關是最高人民檢察院,而本案大部分證人居住或者工作在安徽,偵查機關通知證人到偵查人員在外地辦案居住的賓館或者招待所進行,是工作需要,沒有證據證明有關證人因為取證地點的原因而作了虛假陳述;證人證言是證人對已經過去的事實通過記憶作出的陳述,證言之間在細節問題上存在不一致有客觀性和合理性,言詞證據之間在細節上完全一致反而沒有客觀性和合理性。本案證人證言之間在細節上的不一致程度在合理范圍內,這種不一致的存在不影響對有關證言的采信。 

      法院結論:被告人王懷忠的辯解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四)、指控:1995年至1997年,王懷忠應深圳國銀投資 

      集團董事長相坤的請求,利用其擔任阜陽地委書記、阜陽市委書記的職務便利,通過向有關部門負責人打招呼、主持召開協調會等方式,為該公司開發阜陽銀海花園、國際工業園、招商大廈等項目解決建設用地及減免銀海花園二期工程城市建設配套費102.3萬元等方面謀取利益。1997年7月底,相坤為表示感謝,利用邀請王懷忠到澳大利亞參加招商活動的機會,在悉尼王懷忠住的酒店房間,送給王1萬澳元。 

      王懷忠的辯解:到澳大利亞考察期間所使用的澳元,是到澳大利亞前在上海用6000美元兌換的,這美元是我在亳州任職期間與朱四輩合伙做生意賺的。我沒有收相坤1萬澳元。 

      法院查明:法庭審理質證的相關證據證明王懷忠收受了相坤1萬澳元,王懷忠不可能通過與朱四輩合伙做生意獲得利益,在去澳大利亞前也沒有時間去兌換澳幣。 

      法院結論:被告人王懷忠的辯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五)、指控:1997年至1999年,王懷忠應時任阜陽天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王新華請求,通過向有關部門負責人打招呼、召開協調會等方式,為該公司開發、承建的奎星花園、汽運大廈項目減免城市建設配套費589萬余元、土地出讓金205萬元。為表示感謝,1999年8月上旬,王新華將10萬元,加上王懷忠以前交給他保管的10萬元共計人民幣20萬元,以王懷忠女兒的名義存起來,并將存單交給了王懷忠. 

      王懷忠的辯解:王新華交給我20萬元人民幣的存單,是我交給他保管的,不是受賄。 

      法院查明:王懷忠在被偵查人員第一次詢問時主動交代收受王新華20萬元的存單,經偵查人員與王新華核實,王新華提出其中的10萬元是王懷忠托他保管的,其僅送了10萬元。偵查人員再次詢問王懷忠時,王懷忠供認,其中的10萬元是其交給王新華保管的,承認收20萬元的目的是看偵查人員是否實事求是辦案,把事實查清。根據該起受賄事實的案發、查證經過和經庭審質證的證據,足以認定王懷忠收受王新華10萬元。 

      法院結論:被告人王懷忠的辯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六)、指控:1994年至1997年,王懷忠應阜陽綠洲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責人倪超的請求,為該該公司開發的工程項目在征地、立項等方面謀取利益,并擅自批準為其減免土地出讓金1555萬余元,造成國有土地資產流失780萬余元,減免城市建設配套費66萬多元。2000年5月,王懷中在天津開會期間,在其開會的房間內,向倪索取人民幣5萬元。 

      王懷忠的辯解:在天津開會期間向倪超要人民幣5萬元,是因為倪超在1995年向我借了5000美元,該5萬元屬于還款,不是索賄。 

      法院查明:倪超證實,其從來沒有找王懷忠借錢,沒有必要、也不可能找王借錢。同時,根據人民幣與美元的比價,借5000美元不需要歸還5萬元人民幣。 

      法院結論:被告人王懷忠的辯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七)、指控:1994年3月,王懷忠為李洲原任職的安徽國立公司在開發國貿大廈用地方面謀取利益,造成政府土地純收益流失400萬余元。在國貿大廈建設過程中,王又為其減免了城市建設配套費等713萬多元。2000年11月底,王懷忠得知中紀委正在對其問題進行調查后,經張愛云介紹,認識了無業人員侯萬清(化名陳思宇,已被判無期徒刑),遂要求其找關系阻止調查,侯答應幫忙并向王懷忠索要人民幣200萬元。王懷忠利用其擔任安徽省副省長的職務之便,要求李洲為其提供200萬元。李洲在阜陽將款籌齊后,王懷忠安排楊某于同年12月10日將200萬元帶到合肥,王獲得此款后,又安排楊將其中的120萬元交給張愛云,由其轉交給侯萬清,其余80萬元讓楊某暫時保管。事后,為掩蓋真相,王懷忠安排張愛云和楊某編造用上述款項合伙做生意的虛假協議,因早楊反對未得逞。 

      王懷忠的辯解:向李洲索要200萬元不是事實,這200萬元是楊某向安徽亞杰國貿集團公司借的,有楊某親筆寫的借條為證,并且這筆錢也是為楊使用。 

      法院查明:王懷忠為阻止有關部門對經濟犯罪的查處向李洲索要了人民幣200萬元,楊某就200萬元寫的借條是李洲所在單位為應付查賬要求楊某打的假借條。 

      法院結論:被告人王懷忠的辯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八)、指控:2000年12月,王懷忠利用

    擔任副省長的職務之便,對安徽牛王皮業服飾集團與上海梅林正廣和集團的合作洽談提供幫助和支持。期間,王懷忠以急需用錢為由,兩次向牛王集團董事長王靜索取人民幣20萬元。2001年2月,王懷忠應安徽云鵬置業有限公司負責人鄧雙梅及其丈夫于旦生請求,利用副省長的職務便利,專門為其夫婦參加的一項目召開協調會。期間,王懷忠向于旦生索要人民幣50萬元。鄧雙梅將此款籌齊后,被王懷忠用于疏通關系,以阻止中紀委的調查。 

      王懷忠的辯解:王靜的20萬元是借款,不是索賄。于旦生夫婦的50萬元是為了幫助朋友余永強、蘇輝滿而借的,不是索賄。 

      法院查明:王懷忠以其合法收入,無法償還這70萬元的借款,同時王懷忠擁有巨額非法所得,沒有必要向他人借款。其向王靜、于旦生夫婦索要錢款時,絲毫沒有借款及歸還的意思表示。 

      法院結論:被告人王懷忠的辯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九)、指控:王懷忠對480余萬元的家庭巨額財產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的有關規定,應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王懷忠的辯解:我不清楚家中有480萬余元的巨額財產,不知道偵查機關是怎么計算出來的。我愛人跟我講過家里只有60萬元的存款。我已于2000年3月與韓桂榮離婚,并對共有財產進行了分割,所指控的巨額財產與事實不符,不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法院查明:1、本案扣押的巨額財產,不僅有被扣押錢物持有人、見證人在《暫予扣留、封存物品登記表》上的簽字,還有持有人關于被扣押錢物來源的證言,王懷忠對于擁有巨額財產的事實,應當是明知的。 

      2、2000年3月,王懷忠利用擔任安徽省副省長的職權,指使阜陽市潁州區有關負責人違規代其辦理了與韓桂榮的“離婚證”,韓桂榮沒有接受,將該“離婚證”退還給了代辦人。王懷忠在庭審時亦供認其與韓桂榮“離婚”后,仍在一起生活,“離婚證”是無效的。 

      法院結論:辯解理由及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此案應如何處理】相關文章:

    職工工傷在依法處理期間,用人單位轉移財產逃避責任應如何處理08-12

    日常評價中應處理好的幾個關系08-13

    新課程:我們應如何面對08-17

    班主任應如何處理好學生與科任老師之間的矛盾08-08

    應如何對待教育人事改革08-17

    小學應如何加強學生教育管理08-24

    如何處理簡歷中的弱點08-15

    如何處理幼兒的小傷口08-24

    如何有效處理課堂教學危機04-22

    如何正確處理“或有事項”08-07

    国产福利萌白酱精品tv一区_日韩亚洲中字无码一区二区三区_亚洲欧洲高清无码在线_全黄无码免费一级毛片
    1. <code id="ya7qu"><span id="ya7qu"><label id="ya7qu"></label></span></code>

      <b id="ya7qu"><bdo id="ya7qu"></bdo></b>
      <wbr id="ya7qu"><optgroup id="ya7qu"><strike id="ya7qu"></strike></optgroup></wbr>
    2. <u id="ya7qu"><bdo id="ya7qu"></bdo></u>
      亚洲AV日韩A∨在线观看 | 一区二区三区在线不卡 | 亚洲人成电影在线观看影院 | 日韩AV有码在线播放二区 | 亚洲人成网999久久久综合 | 日本三级香港三级人妇少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