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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淺議經濟法責任獨立存在的必要性

    時間:2023-02-20 08:59:55 經濟法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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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淺議經濟法責任獨立存在的必要性

    【內容提要】經濟法責任獨立存在的必要性問題,至今尚存爭議。由于目前市場經濟對經濟法發(fā)展  完善的要求日顯迫切,而其發(fā)展不可避免地會受到傳統(tǒng)部門法的巨大阻抑和排拒。這樣  ,建構獨立經濟法體系以及在此過程中盡可能避免傳統(tǒng)部門法向其進行滲透和擴張就成  為必需。因此,作為經濟法重要組成部分的經濟法責任的獨立存在,就極具必要性。
      一、研究現狀
      經濟法主要是調整宏觀調控關系和市場規(guī)制關系的法律部門。[1]它是公法和私法交融  衍生的第三法域,是市民國家與行政國家的辯證邏輯。[2]經濟法的本質從法的根本屬  性看,是衡權法;從法的價值趨向看,是社會本位法[3]。經濟法的宗旨,要而言之,  就是自由競爭和秩序調整。[4]上述觀點所反映出的經濟法所具有的突出的現代性、高  級性、社會性、經濟性和規(guī)制性等特點,足以確定經濟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的獨立的部  門法地位。而法律責任,是法的基本構成要素,也是法的主要制度,無論是權力的正當  行使,權利的充分實現,還是義務的切實履行,糾紛的公正解決,幾乎都要歸結為法律  責任。[5]因此,如同其他傳統(tǒng)部門法一樣,經濟法的體系中同樣需要法律責任這一不  可或缺的內容。
      經濟法責任獨立存在,應是指經濟法責任作為經濟法中的有機組成部分,能夠在內涵  、功能、目的和價值等方面符合經濟法的獨立體系要求,并因之而與適應于其他部門法  的其他法律責任相區(qū)別,且能與后者相并列,從而顯現其獨立性。
      筆者曾考察過許多經濟法教材和專著,發(fā)現目前經濟法學界對此問題的認識可謂是眾  說紛紜,莫衷一是。歸納起來,大致有如下幾類觀點:
      (一)僅僅涉及到了經濟法中一些子系統(tǒng)的相關法律的法律責任,卻未對作為母系統(tǒng)的  經濟法的法律責任進行抽象和概括。此種情況在經濟法教材和專著中非常普遍;
      (二)認為經濟法不存在自己獨有的法律責任,其法律責任僅僅是借用經濟責任、行政  責任和刑事責任而已。[6]
      (三)認為經濟法責任包括兩種:一種是固有責任,它指的是為經濟法本身的性質和特  征所決定的責任,包括經濟責任和組織監(jiān)管責任;一種是援引責任,它包括行政責任和  刑事責任;[7]
      (四)將經濟法責任理解為經濟制裁、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如劉隆亨的《經濟法概論  》(第四版)認為,追究經濟法律責任,包括以下幾種方法:一、各種經濟制裁,其中包  括賠償經濟損失、交付違約金、罰款、強制收購、沒收財產等;二、行政制裁;三、刑  事制裁;[8]
      (五)認為經濟法存在自己獨立的法律責任。這種責任是對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  責任這三種責任的一種綜合化、整體化和系統(tǒng)化的提升,而并不是他們的簡單相加。如  邱本在《經濟法原論》中所闡述的觀點:經濟法責任確實是對經濟責任、行政責任和刑  事責任的綜合,但這種綜合并沒有抹殺經濟法責任的獨特性質;孔德周在《對經濟法學  幾個老問題的新思考》中所闡述的觀點:經濟法對傳統(tǒng)部門法責任形式的綜合運用,體  現了系統(tǒng)思想和系統(tǒng)方法的精髓;整體性原則和“整體法”,它將這些方法作為一個整  體來看待,認為各種方法都是這個整體(系統(tǒng))的一個必要和有機的組成部分。[10]
      (六)認為經濟法存在自己獨立的法律責任,它不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而是和其相并列的另一種責任。如石少俠在《經濟法新論》中所表達的觀點:經濟法  責任不同于經濟法規(guī)定的責任,經濟法規(guī)定的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  以及經濟法責任,而經濟法責任只是經濟法規(guī)定的責任中的一種。他還認為經濟法責任  制度是由經濟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所構成的綜合性責任制度的觀點值得商榷。[1  1]
      筆者認為,上述觀點(一)回避了經濟法責任的獨立存在這一問題,但據此可知“有關  經濟法主體的責任的研究一度被認為是‘難墾之地’”[12]的確所言不虛;(二)種觀點  認為經濟法不存在自己獨立的法律責任,只不過是對其他部門法法律責任的全盤照搬。  其忽視了如果那樣,將使經濟法能夠發(fā)揮獨特功能的完整體系遭到破壞這一不良后果;  (三)種觀點承認經濟法責任雖然有自己獨立的狹小空間,但仍需援引其他法律責任。其  一方面忽視了此種做法仍將割裂經濟法體系的完整性;另一方面其將經濟責任、行政責  任和刑事責任相并列,有犯邏輯錯誤之嫌;(四)種觀點將法律責任和法律制裁相混淆,  不甚可取;(五)種觀點認為經濟法有自己的獨立責任,這是其可取之處。但是其僅將經  濟法責任的范圍限定在這三種責任的綜合上,而忽視了此三種手段對經濟法來說可能存  在的滯后性和局限性,且其沒有充分估料到隨著經濟法的發(fā)展其需要經濟法責任進行制  度創(chuàng)新的可能性;事實上,經濟法的許多主體,例如享有市場規(guī)制權的某些機構,如公  平交易委員會等,它們和受制主體在地位上明顯不是一種民事上的平等關系,而且,他  們有些也不是行政機關,或者雖是行政機關,但由于其在調控方面行使的主要是國家的  經濟職能,而非傳統(tǒng)的行政職能。因此,針對其設置的法律責任可能會與傳統(tǒng)部門法的  法律責任迥異;(六)種觀點在將經濟法責任作為一種獨立的法律責任上過于徹底,未顯  示出開放性和兼容并包性,排斥了從傳統(tǒng)部門法的法律責任中進行精取提升的高效發(fā)展  方式。
      二、經濟法責任的獨立存在對經濟法發(fā)展完善的必要性
      在過去的計劃經濟時代,傳統(tǒng)部門法體現著濃重的集權思想。這造成了個人或者個別  部門的權力過于強大;而“現存的個人的單個計劃由國家一個整體來代替,或者由這個  經濟計劃總括起來。”的做法,其后果之一就是“為國家工作的生產者,沒有個人責任  和個人主動性”。[13]這樣,責任和權力之間由于缺乏一種正比關系,因而其根本無法  成為

    淺議經濟法責任獨立存在的必要性

    制約權力的必要力量,這就釀成了權力擁有者責任意識普遍不強、忽視義務履行的  惡劣習性。這些使得一方面,他們超越和濫用職權進行尋租的投機沖動會不斷膨脹而強  烈;另一方面,他們天生的惰性不僅不會受到抑制,反而會更加泛濫,導致其既不勤勉  又不培養(yǎng)行權能力,怠用職權;上述行為無疑是對其相對方義務的神圣性的嚴重褻瀆,  加上由于傳統(tǒng)部門法對刑法權和行政權等的過于強化所造成的相對方權利的相對萎縮和  義務的無原則擴增,這些都極大的傷害了公民對義務所應具有的虔誠感而使他們對其產  生了強烈的反感和偏見,因而導致了公民履行義務的意識的普遍低下;特別是在“大民  法”思想將民法權利過于渲染甚至夸大的情況下,“權利家庭的覺醒”使人們對義務似  乎更加視而不見甚至盡量采取回避、抵制的態(tài)度了;尤其不容忽視的是,改革開放、與  國際接軌對中國帶來的一個重大影響就是,其極大的強化了人們的求利意識,甚至將其  推及到了一種前所未有的近乎狂熱的狀態(tài),正可謂是“天下熙熙,皆為利來,天下攘攘  ,皆為利往”。在普遍成為了“經濟人”的情況下,國人都在運足自己的潛在能量,以  謀求個人利益的最大化實現。這種心態(tài)更加刺激了其投機心理,而轉軌時期許多制度和  規(guī)則的暫時缺位或者不能得到有效貫徹,則更加劇了他們的此種傾向。這樣,對于政府  權力來說,尋租便成為了其普遍采用且樂此不疲的首選方式;而對于市場主體來說,其  為牟利,更可謂是窮盡方法,不擇手段。處于全球經濟一體化下的中國與世界其他國家  全面交融的大背景,使他們既精通在市場經濟初級階段進行資本原始積累時所慣用的掠  奪國家資源、進行不正當競爭、侵害消費者權益等不法手段,又熟悉市場經濟高級階段  所常用的壟斷形式。特別是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的特殊國情,造成了很多不必  要由國家來進行壟斷的領域中產生壟斷,從而使極少數人當然的享受著壟斷所帶來的特  殊利益。
      人們設置經濟成文法的初衷、動機和目標,是為了兼顧公平的提高經濟體制的整體效  率,合理的確定政府和市場兩者在經濟體制中的對比度,并且,通過經濟法的設置,能  夠實際的取得這種效果。[14]因此,對于政府權力而言,經濟法應強調三個方面:其一  、權力的必要性。它是指權力僅需在市場存在較大缺陷而其自身又無法克服的領域存在  ,而不可逾越此界限。之所以要確定權力的作用范圍,主要是為了防止其對市場進行過  度的干預;其二、權力行使的正當性。它是指在需要權力介入的領域,權力不得被濫用  ,在行使權力的動機、目的和效果追求等方面應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其三、權力行使  的充足性。它是指在需要權力介入的領域,權力的運用必須充分足夠,不得出現怠用權  力的不作為行為;而對于市場主體而言,經濟法強調市場主體在經濟行為中須使自己的  個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相協調,不得為不正當競爭、壟斷、侵害消費者權益等行為。
      從以上可知,經濟法和傳統(tǒng)部門法在宗旨、目的、內涵和理念等方面存在著極大區(qū)別  。其實,經濟法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為解決傳統(tǒng)部門法的缺陷和弊端而出現的。這樣,經  濟法的發(fā)展,在一定程度上既意味著后者在相應領域的弱化,同時也需要后者的弱化。  也可以說,經濟法的發(fā)展過程其實就是經濟法向傳統(tǒng)部門法的領域擴張,而后者隨之相  應縮減自己領域的過程。由于這個過程的實現,需要傳統(tǒng)部門法的一些主體在角色定位  上轉變?yōu)榻洕ㄖ黧w,這勢必將導致原來這些法律制度下的既得利益者和既得利益集團  在利益上的重新調整、分化,甚至喪失。這樣,維護自身利益的本能可能使他們堅決固  守自己原有的法律地位,而強烈反對針對其進行的法律改革和變遷,從而導致王躍生先  生所稱的“路徑依賴”現象的出現,即“制度演進中存在著一種自我強化的機制,這種  機制使得制度的演進一旦走上某一條路徑,就會在以后的發(fā)展中得到自我強化。”[15]  這種類似于物理學中的“慣性”一樣的“路徑依賴”,是經濟法發(fā)展完善過程中的巨大  阻力。
      由于經濟法可以說是從傳統(tǒng)的部門法里脫胎而來的,其本身還殘留著許多后者的痕跡  ,加上其目前尚處于極不完善的幼稚階段,僅能發(fā)揮極小的作用和功能。這些使得其地  位和力量和在傳統(tǒng)經濟生活中歷來發(fā)揮著主導作用的傳統(tǒng)部門法相比,可謂微不足道,  也根本無法與后者相抗衡。這樣,來自傳統(tǒng)部門法的過于強大的抵觸和排拒,將會極大  地阻抑和延滯經濟法的發(fā)展進程,甚至可能使其舉步維艱。在這種極其不利的環(huán)境下,  經濟法在發(fā)展過程中,以下兩個方面的情況就需得到充分考慮;其一,盡可能提升其自  身的發(fā)展能力;其二,鑒于經濟法和傳統(tǒng)部門法在很多方面是一種此長彼消的關系,因  此宜盡可能避免傳統(tǒng)部門法影響的彰顯和勢力范圍的擴張。這樣,在構建經濟法責任時  ,一方面,就需使其盡可能和經濟法中其他的部分相協調,以共同組成一個和諧統(tǒng)一的  整體。因為根據系統(tǒng)原理,只有這樣的整體,其功能和力量才能達到最強;另一方面,  在此過程中盡可能避免原傳統(tǒng)部門法向經濟法領域的連帶滲透和擴張。針對以上兩點,  筆者認為,建立獨立的經濟法獨立責任,可能采取如下兩種方式:一是根據經濟法的發(fā)  展需要,盡可能進行制度創(chuàng)新;二是在前者難以實現或雖可實現但所需成本過大的領域  ,可以在對傳統(tǒng)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進行揚棄和改造的基礎上,從中借鑒  一些可能適用于經濟法的責任手段。但需注意,此舉應嚴格遵循經濟法的體系要求,揚  棄之后,傳統(tǒng)的責任手段在冠名、內涵、精神和理念等方面應盡可能與經濟法相和諧。
      反之,如果如前述眾多觀點那樣,經濟法不是按照自己的獨立體系要求來建構法律責  任,而是采取照搬、零取的方式來填補自己在法律責任上的空缺,那么,其將可能對經  濟法的發(fā)展完善產生如下不利影響:(一)由于經濟法和傳統(tǒng)部門法存在著明顯的差異, 

     而法律責任又具有特定范圍性和效用局限性,因此,在傳統(tǒng)部門法體系里能發(fā)揮功效的  法律責任并不一定能很好的契合于經濟法。這樣,從前者中零取的法律責任,在后者的  獨立系統(tǒng)里可能根本派不上用場;(二)由于一種法律責任在歷久年深之后,往往都被打  上了其所屬部門法的深刻烙印。因此,零取的傳統(tǒng)部門法責任有些雖然看似可用,但很  可能由于其與經濟法不具有同質性而難以與后者真正相容。如果忽視這點,而將它們強  拼硬湊在一起,則經濟法最終有可能失去自己本該有的面目,而發(fā)展成一個“四不像”  的怪胎;(三)零取傳統(tǒng)部門法的法律責任,有可能使人誤解經濟法相對于傳統(tǒng)的部門法  來說,是新瓶裝舊酒,換湯不換藥,其實際上不過是趨趕時髦的一個新詞罷了:(四)零  取傳統(tǒng)部門法的責任手段,容易讓人感到主導經濟法作用發(fā)揮的并不是其自身,而仍然  是傳統(tǒng)的部門法,從而產生前者是后者附庸的誤解;(五)零取傳統(tǒng)的部門法的責任手段  ,可能使人感到這是傳統(tǒng)部門法向經濟法領域的主動擴張和經濟法的遭蠶食,從而產生  前者方興未艾、舉足輕重而后者力微勢弱、難成氣候的誤解;(六)由于在很多理念上經  濟法與傳統(tǒng)部門法是相悖而對抗的,正如徐士英等在《經濟法的價值問題》中所例舉的  觀點,“經濟主體的許多行為,從民法的角度看是公正合理的,但經濟法卻對之做出了  否定的評判,經濟法建構了經濟法自身的以效率的充分提高為表征的公平自由和正義的  同時,卻損害了民法的以權利的自由行使為表征的公平自由和正義[16]。在這種情況下  ,如果經濟法責任仍然零取傳統(tǒng)部門法的法律責任,這極有可能弱化經濟法,而長后者  之威風;(七)零取傳統(tǒng)的部門法的責任手段,使其和經濟法雜糅在一起,這讓人難以確  定兩者的范圍和邊界。它可能導致一方面,由于傳統(tǒng)部門法曾經調整的范圍無所不及,  而將新興經濟法的某些領域誤解仍是前者的范圍;另一方面,由于其只能讓經濟法主體  看到一些零碎的東西,而無法看清其全貌,因而難以培養(yǎng)起整體的經濟法意識;(八)從  成本的角度來分析,由于“經濟法調整的社會關系不是一種特殊性的社會關系,而是一  種普遍性的社會關系”[17],因此,如果零取傳統(tǒng)的部門法的責任手段,則可能需要花  費較大的法律成本。這正如當人們普遍需要防衛(wèi)時,小集體各自為政的防衛(wèi)比國家統(tǒng)一  組織進行的防衛(wèi),其成本要大得多。
      三、結論
      《關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的報告》曾指出,“  未來十五年的主要奮斗目標是:“九五”時期,……初步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  2010年,實現國民生產總值比2000年翻一番,使人民的小康生活更加寬裕,形成比較完  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
      然而目前市場經濟體制發(fā)展的現實情況離上述目標卻尚有較大的差距。就政府權力而  言,一方面,在市場規(guī)制和宏觀調控方面,政府權力的應有作用并沒有得到切實的發(fā)揮  ,既放任了許多領域市場的無序和混亂,又未能有效的解決充分就業(yè)、社會保障等重大  社會問題;另一方面,在權力應該退出的領域,權力尋租依然非常普遍,而如果尋租現  象過度泛濫,則會對經濟產生明顯的破壞作用。這種破壞作用主要是使社會資源配置失  當,使資源從生產領域流向交易領域,白白浪費。從而使“看不見的腳踩了看不見的手  [18];就市場主體而言,缺乏誠信,大肆欺詐,搞一錘子買賣的現象仍廣泛存在,掠奪  資源、破壞環(huán)境等外部不經濟行為、不正當競爭、侵害消費者權益等行為仍普遍盛行,  尤其是美國著名經濟學家弗里德曼所認為的不好、不可容忍、害處最多的國家壟斷或政  府調節(jié)的壟斷[19]仍在我國的許多領域中存在著,至今沒有被徹底打破。上述這些都極  大的破壞了市場競爭的公平秩序,嚴重違背了社會公共利益,成為了市場經濟體制完善  和國民經濟和諧、穩(wěn)定、快速和健康發(fā)展的巨大制約。
      沒有法制的保障,市場經濟的發(fā)展就會受到許多人為的干擾;沒有完善的經濟法對傳  統(tǒng)部門法缺陷的及早彌補及對新型領域的及時規(guī)范,完備的市場經濟體系下政府權力和  市場機制、公共經濟與私人經濟、公共物品與私人物品、社會公益性與個體贏利性、公  平和效率等多個方面的相互協調,就缺乏了制度的恒久保障。當前,基于人們日益增長  的經濟發(fā)展需要和WTO規(guī)則對我國市場體制完善所施加的現實壓力,我國經濟法的迅速  發(fā)展和完善,以及盡快增強經濟法主體的法律意識,特別是切實履行義務的意識,就更  顯迫切。鑒于經濟法在發(fā)展過程中會不可避免地受到來自傳統(tǒng)部門法的巨大陰抑和排拒  ,經濟法責任在建構時,就須盡可能按照經濟法自身的體系要求來進行,而不宜采取從  傳統(tǒng)的部門法責任里直接照搬、零取的做法。只有這樣,經濟法才能在一個相對比較清  晰的獨立空間里,將延滯其發(fā)展的負面因素降低到最低限度,從而得以純粹而健全的發(fā)  展完善,并更好的實現她的獨特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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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字庫未存字注釋:
        @①原字左火右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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