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我國反壟斷法的兩個問題
【內容提要】文章指出,我國亟需建立反壟斷法律制度。反壟斷立法是市場經濟本能的需求,以經濟發展水平不高作為中國反壟斷立法條件不成熟的理由是不科學的。反壟斷法并非反規模經濟,而是反對市場支配地位濫用的壟斷行為;規模經濟也需反壟斷法創造一個競爭性的市場結構,因此兩者并不矛盾。【關 鍵 詞】反壟斷法/市場經濟/競爭/規模經濟
反壟斷法作為競爭法的支柱,在市場經濟國家的法律制度中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起著基本法的作用。在西方,它被稱為“自由企業大憲章”、“經濟憲法”、“經濟法的基石”。為了建立一個開放、競爭和全國統一的大市場,為了給企業創造公平的競爭環境,使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能夠健康有序地向前發展,我國亟需建立反壟斷法律制度。反壟斷法涉及的問題廣泛、復雜,本文試就兩個基本問題作一粗淺的探討。
一、反壟斷立法是市場經濟本能的要求
市場經濟是迄今為止最先進的經濟形式,其根本的原因就在于市場經濟是競爭性的經濟,競爭是市場經濟活力的源泉。然而,市場經濟國家的經驗表明,市場本身并不具備維護公平競爭的機制。作為競爭機制自發作用的必然結果,經濟力量日趨集中導致壟斷,因此,壟斷是競爭的伴生物,也是競爭的對立物,它反過來排斥和限制競爭,妨礙資源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使經濟無效益或低效益運行。這種市場本身的缺陷不可能依靠自身得到矯正,而需要國家適度干預加以彌補。反壟斷法是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通過國家的權力,對于企業行為的監督及企業壟斷力量濫用的禁止,以實現經濟結構的平衡和經濟發展的有序,是對自由競爭的保護,也是對于競爭背后所體現的公平、正義、民主、效率這些重要價值的肯定。早在1890年,美國俄亥俄州參議員謝爾曼就指出:“我們受不了專制政治的國王,也不能允許控制生產、運輸、銷售生活必需品的國王!保ㄗⅲ呵癖荆骸墩摻洕ǖ幕驹瓌t》,《法制與社會發展》1995年第4期。)在他的倡議下,美國國會通過了被后世稱為反壟斷法基石之作的《謝爾曼反托拉斯法》,將被視為美國社會繁榮之根本的競爭置于了法律的強大保護之下。自此,反壟斷法的發展一往無前,各國相繼以該法為藍本或受其影響制定了本國的反壟斷法。目前,制定和頒布反壟斷法,幾乎已成為建立市場經濟體制中的制度安排的重要標志之一。中國要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就不能不通過立法來促進競爭,防止壟斷,避免在無競爭規則或殘缺的競爭規則下發展市場,這是由市場經濟的內在規律決定的,是市場經濟本能的要求。
我國政府自80年代起就已開始著手反壟斷立法工作。1980年《關于開展和保護社會主義競爭的暫行規定》首次提出了反壟斷問題。此后,國務院陸續出臺的一些行政法規如《價格管理條例》、《廣告管理條例》等也涉及到了反壟斷的問題!斗床徽敻偁幏ā坊诜磯艛喾ǔ雠_前已面臨的實際需要,特別是能夠對某些已反映突出的壟斷行為加以調整,設定了5項反壟斷條款。從我國反壟斷立法的上述狀況可以看出,關于反壟斷的規定非常簡單、零散,缺乏應有的規范性、系統性、權威性和可操作性,在實踐中執行乏力成效不大,因此需要制定專門的和具有科學性的反壟斷法。
有人以經濟發展水平不高作為中國制定反壟斷法條件不成熟的理由是不科學的。當年的日、德和最近的東歐各國制定反壟斷法并不是因為它們的經濟發展水平已經很高,而是需要建立市場經濟;即使1890年美國《謝爾曼法》的制定也不是決定于美國經濟發展水平的高低,而是出于維護企業自由和公平競爭的需要?梢哉f,市場經濟的存在與否是決定是否要制定反壟斷法的關鍵因素。筆者認為,只要一個國家的市場經濟發展到這樣的階段和程度:在市場競爭中出現了相當多的不正當競爭和壟斷行為,嚴重損害眾多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妨害公平競爭,破壞市場經濟秩序,危害社會公共利益并且引起公眾強烈不滿時,就是具備了制定反壟斷法的成熟條件,應當不失時機地制定反壟斷法。用這樣的標準和尺度衡量中國,顯然已經具備條件。
二、反壟斷法與發展規模經濟
在當今的中國,發展規模經濟,鼓勵企業聯合、兼并,組建企業集團,如火如荼,方興未艾。因此有人認為,反壟斷法在我國制定為時尚早,勢必影響產業政策。這種觀點的錯誤就在于沒有深刻、準確地認識和把握反壟斷法的本質,以致將兩者對立起來。
首先,反壟斷法并非反規模經濟
壟斷不僅表現為實際控制市場的狀態(壟斷狀態),而且也包括各種實質性限制競爭的行為(壟斷行為),壟斷狀態本身有其存在的合理價值。
1. 壟斷與競爭具有相對性。競爭的積極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但競爭也不是在任何程度上都是積極的,也存在本身的消極方面和盲目性,競爭消極方面正是壟斷發揮積極作用的領域,因此兩者是相對的,往往是交融和并存的。本世紀四十年代美國法學家克拉克就曾提出“有效競爭”的理論,認為有效競爭模式是競爭的唯一現實模式,所謂的完全競爭和完全壟斷是不存在的。正如德國卡特爾局曾指出的:“在某些領域里,過度的自由競爭無益于社會的公共利益,造成資源的浪費,對社會經濟發展和國計民生均不利,而進行適度的壟斷是符合公共利益的!保ㄗⅲ簭埵匚、于雷:《市場經濟與新經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353頁。)我國競爭制度與競爭政策的目標模式也應是存在著某些壟斷因素的“有效競爭”。如電力、自來水、郵電通訊等屬于自然壟斷的公用事業部門,在反壟斷法中應以除外規定的方式允許其壟斷狀態的豁免。
2. 壟斷狀態在一定程度上適應了現代社會大規模生產的需要。二十世紀,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尤其是隨著電子時代的到來,許多新興產業,如計算機行業、化工業、航天業、機電業、汽車業等迅速崛起,這些行業屬于資金和技術密集型產業,需要巨額投資,并且只有大規模生產才能產生“規模效應”。顯然,在這些行業,壟斷經營比分散競爭更可取。1979年美國法院審理“貝克攝影公司訴東方柯達公司案”中確立了這樣的原則:“僅因為它的有效規模而獲得競爭性的收益”就不算違反謝爾曼法。一般美國法院在判決解散壟斷企業時要充分考慮到經濟效益的損失,“如果調整行業結構的命令實質性地導致規模經濟的損失就不得發布。”(注:馬歇爾·C·塞華德著:《美國反托斯法與貿易法規》。)表現出對壟斷狀態執法的寬容。在企業經營多元化、跨國化的今天,企業規模越大,越有利于提高企業乃至一國的經濟競爭力,有時即使某企業在本國占據絕對壟斷地位,對該國來說也未必是壞事。當前國際上的趨勢是放松對壟斷性企業的管制,以致企業兼并、合并愈演愈烈,許多國家在既定的產業政策指導下,通過各種手段促進企業集團的發展,已不是什么秘密。近期日本政府決定修改戰后實施了半個世紀的禁止壟斷法,擬對控股公司開禁,以及美國政府促成波音與麥道的強強聯手,就是很好的例證。
3. 反壟斷法以壟斷行為為主要規制對象?v觀各國反壟斷法的規定,其規制的壟斷大致上有兩方面的問題,即壟斷狀態與壟斷行為。并非所有的國家都規定壟斷狀態為非法,只
將市場地位的濫用規定為非法。由此可見,反壟斷不等于反規模經濟,反壟斷法所要反對的壟斷有其嚴格的認定標準和構成要件。正如有的學者所概括的:“反壟斷法反對的并非一般意義上的大企業,而是任何獨占市場的企圖;它所努力消除的并非簡單的企業優勢,而是借助于該種優勢對于競爭機制的扭曲與蹂躪;它限制的并非企業通過先進的技術、優秀的策略等正當商業行為而獲得的市場支配地位及高額利潤,而是出于減滅競爭壓力,長期輕松獲取利潤的目的,以非正當的方式對于該地位的維持與濫用,它所保護的并非弱小企業的弱小,而是保護它們獲得平等的發展機會!保ㄗⅲ和酰愧伲骸墩摲磯艛喾ㄒ话憷碚摷盎局贫取罚吨袊▽W》1997年第2期。)近期美國地方法院法官就美國司法部和19個州控告微軟公司實行壟斷一案做出初步裁決,裁定微軟公司壟斷市場。這一判決并非針對其在電腦業的壟斷狀態,而是其壟斷行為。“一家公司通過提供更好的產品或因為運氣而獲得壟斷地位并不違法,但利用優勢地位保持壟斷或在新的領域謀取壟斷是違法的!倍④浌纠闷湓趥人電腦市場的絕對優勢,捆綁銷售其英特網瀏覽器軟件的做法即屬限制競爭的壟斷行為。
其次,規模經濟也需要反壟斷法創造一個競爭性的市場結構
1. 企業的規模經濟是有限度的。規模經濟雖然是以企業的生產規模為條件,但并不意味著生產規模和企業效率始終成正比,即規模經濟不等于經濟規模。企業的規模超過一定的限度,由于內部管理成本加大等因素會造成效益下滑,導致規模不經濟。任何企業都只是在一定的條件下,即根據自己的生產環境、技術條件、管理水平、市場的大小和消費者的需求決定企業的生產規模。在某些情況下,企業的規模越大,往往不能靈活適應市場和抵御風險,患上“大企業病”,如日本八佰伴股份公司破產就是一例。企業的生存和發展取決于多種因素,而不僅僅是企業的規模,因此企業應當從實際出發,確定自己的生產經營規模,一切要實事求是,量力而行,不能盲目地追求一個“大”字。德國聯邦卡特爾局沃爾夫局長指出,有些國家希望通過大企業的合并或者通過國家參與資本、補貼等方式培育所謂的國家隊,希望這些國家隊在國際市場上有競爭力。但是這些政策往往會使企業失去效率和積極性,因為效率是通過競爭,特別是通過國內市場的競爭產生的。這些觀點值得我們注意。
2. 規模經濟是通過正當競爭而獲得的。它是競爭的產物,市場的選擇,而不是違背經濟規律和主觀意志所為。在市場競爭條件下,為了減少市場競爭的壓力,企業在本能上就存在著擴大市場占有額的愿望。為了擴大生產和經營規模,它們一方面會通過內部積累的方式進行外部擴張,另一方面也會通過企業兼并或者聯合的方式進行外部擴張。調查結果表明,當前我國的企業規模不經濟與一些壟斷現象是并存的,不是因為反壟斷而造成的,恰恰是因為沒有通過有效的反壟斷來創造公平競爭的環境和條件。中國當前所進行的企業合并或者兼并基本上是由政府出面,通過自上而下的方式推動的,有的甚至以“拉郎配”的方式進行的。這些在政府干預下形成的企業集團,雖然表面看來很大,但其資產營運水平、經營管理能力未必能夠適應這種大規模的經營,到頭來只會徒有虛名,甚至適得其反。根據我國“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規劃,今后的發展方向應當是通過制定并實施反壟斷法來保障企業在公平競爭中不斷發展和壯大,不應再走過去“大而全、小而全”低水平重復建設和“拉郎配”的老路,而應充分發揮兼并、聯合等市場機制的作用,為企業創造一個競爭性的市場結構,促進規模經濟的良性發展。
3. 我國與西方一些國家企業規模不能相提并論。我國企業的規;潭瓤偟膩碚f確實不高,但從反壟斷法的角度看,經濟力集中和企業規;窍鄬Φ,即相對于一個國家和特定市場范圍而言,而這在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是不能同日而語的。在當前的中國,某些企業的市場銷售額(還有總資本額、職工人數等方面)不必達到某些國家的水平,即可擁有較大的市場占有率,即可形成壟斷和限制競爭局面。在中型車市場,兩家企業市場占有率已達到86%,經濟力如此高度集中,這應是不爭之事實。更何況當前我國企業規模正處于迅速增長變化時期,許多企業存在片面追求擴大規模的傾向,加上政府某些政策導向和行政行為,我國一些企業和行業經濟力集中和壟斷化程度日趨嚴重,而市場優勢地位與其濫用之間沒有不可逾越的鴻溝,涇渭分明的界線。我國反壟斷立法要恰當掌握其中的“度”,并適用“合理原則”,即要根據具體案情和對市場的影響程度,判斷其是否有違法性。具體地說,凡企業擴大規模而能明顯地增長效益,且不至于(已經或可能)形成限制競爭局面者,應當允許和提倡;凡企業規模化既能增長效益,又妨害或者可能妨害競爭者,應當權衡利弊大小,當弊大于利時,應予以限制和反對;至于有些擴大規模反而導致效益下滑,即“規模不經濟”者,應該嚴格杜絕,其達到壟斷和市場支配地位者,法律可以采取令其分割或解散等嚴厲措施。
綜上所述,在我國制定反壟斷法與支持中小企業的聯合、擴大企業的平均規模和實現規模經濟的經濟政策并不矛盾,兩者在維護資源優化配置的長期目標上是一致的,它們是建立有效競爭的市場結構必須同步進行的兩個方面。
字庫未存字注釋:
@①原字日右加易
【我國反壟斷法的兩個問題】相關文章:
我國的資源和環境問題08-17
我國反壟斷法下集中經營者審查標準評析08-18
有關if的兩個問題08-17
當前我國失業保險的問題與對策08-08
我國農村農業投資問題分析08-18
探討我國高校足球訓練問題08-24
當前我國失業保險的問題與對策 論文08-08
對我國失業與再就業問題的思考08-08
三農問題對我國經濟的影響08-16
我國個稅項目扣除問題研究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