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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提前退休的影響及對策
退休是職工因年老而離開工作崗位,按月領取基本生活待遇的一項養老保險制度。對此國家在退休年齡等方面有具體的條件規定。提前退休顧名思義,就是在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正常退休年齡條件下,提前退出工作崗位,辦理退休手續,領取養老金。提前退休制度的產生和發展有其特殊的歷史原因及背景,從目前來看,國家法律規定允許提前退休的有四種情況:1.從事特種作業職工,如井下、高空等有毒有害作業的職工,可提前五年退休;2.因病或非因工致殘符合條件的可提前五至十年退休;3.國務院確定的111個“優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的國有工業企業破產時距法定退休年齡相差不足五年的職工可提前退休;4.1998-2000年有壓錠任務的國有紡織企業的紡、織工種工齡滿20年,距法定退休年齡相差不足十年且再就業確有困難的職工可提前退休,但已完成壓錠任務的企業不可據此再辦理提前退休。超出上述四種情況之列的均屬違反國家規定的違規提前退休。從目前情況來看,由于管理不夠規范,制度不夠嚴密,大批企業紛紛為職工辦理提前退休,給社會發展及養老保險改革帶來嚴重沖擊。僅1998年1至8月全國新增的202.5萬退休職工中,違反國家規定的提前退休人數就達71.3萬,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統計數據也顯示,武漢等全國10大城市1997-2000年共有640785人辦理退休,其中提前退休人員有187611人,占總數的29.3%,再如江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2001年共審批10693人退休,其中提前退休的4954人,占退休總數的46.3%,這些數據都表明提前退休人員已大大超出了正常可能的范圍。
違規提前退休不利于企業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會給國家和社會經濟發展帶來長期嚴重的負面影響:一是加劇了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矛盾。一方面提前退休使大批勞動者退出生產領域,直接減少了在職職工人數,減少了作為繳納養老保險基金基數的職工工資總額,從而縮小了養老保險的收入規模,另一方面大批勞動者提前退休,對養老金的需求直線上升,直接導致養老保險基金支出規模的擴大,使我國起步晚、積累少的養老保險基金更加捉襟見肘。
二是對勞動力市場造成巨大沖擊。提前退休人員有技術、有經驗,年齡在50歲左右甚至更年輕,加之新的用人單位無需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統籌中企業繳費,有使用成本低廉,使得這部分人員在勞動力市場上更具競爭力,易于實現二次就業。這種就業行為,會使勞動力市場管理難度加大,加劇正常就業年齡段就業者的就業難度。
三是影響社會的穩定及經濟的發展。職工提前退休,除了直接增加社會負擔外,勢必縮短繳費年限,減少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儲存額度,其養老金水平必然低于正常退休人員,也會直接影響提前退休者的生活保障水平,另外他們中相當一部分人的二次就業也造成不同社會群體之間的矛盾,凡此種種都為社會的穩定埋下隱患。
四是影響社會經濟的發展。提前退休人員大多有豐富的經驗和較高的技術業務水平,他們的提前退休,勢必造成企業特別是國有企業人才流失,減少了社會財富的來源,不利于社會經濟的發展。提前退休人員的二次就業不僅加劇就業矛盾,而且對社會經濟的長遠發展帶來嚴重的負面影響,這是因為提前退休雖減輕了部分單位的負擔,但其二次就業造成了勞動力成本的轉移,社會總體消費基金并未減收甚至增加,加大了對社會再生產的要求,增大了國家宏觀調控的難度。
除此之外,過多的提前退休還有悖于法律賦予勞動者的各項權利與義務的實現,影響了法律的嚴肅性。
既然違規提前退休有如此多的弊端,且國家三令五申嚴格控制提前退休,緣何提前退休之風愈演愈烈呢?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一是職工方面的原因。職工出于自身的利益考慮,與其在效益不佳的企業被拖欠工資,還不如背靠養老保險這棵大樹旱澇保收。如自己再有一技之長,退休后有了穩定的養老金,再被其他企業高薪聘用,“何樂而不為”;二是企業受經濟利益的驅動所致。許多企業,特別是國有大中型企業人員負擔沉重,很多企業千方百計地鉆提前退休的空子,為職工辦理提前退休,減少工資及保險福利費用開支,減員就成為他們增效的重要手段之一;三是地方政府的助長行為。地方政府出于地方經濟發展的局部利益考慮,加之現行政策缺乏有效的對地方政府責任的約束,也助長了提前退休之風。一些地方領導,急于打開解困、再就業的局面,便想當然把提前退休,轉由社保機構支付養老金作為分流企業富余人員的一項優惠政策;四是政策的不夠完善。盡管國家對此三令五申,1993年勞動部對各部門“提前退休工種”進行了清理整頓,但迄今未有一部全國統一的、具有權威性的有關具體規定出臺,加之一些地方法規不夠嚴密,使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掌握執行起來很困難。
面對如此嚴峻的現實,如何有效地遏制違規提前退休過猛的狀況,就成為勞動保障部門的一項重要任務。總結實際經驗,結合形勢發展,筆者認為從以下五方面考慮:一、加強并完善法規建設。如出臺一部全國統一的、具有權威性的關于提前退休的法規;在相應法規中增加地方政府及企業責任的條款,加大對違規辦理提前退休的機構及人員的處理力度;加強同公安部門的協調,杜絕隨意更改年齡的現象發生。
二、進一步深化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逐步降低現行的基本養老保險替代率,其待遇差異可由補充養老保險解決;改變現收現付的籌資模式,充分發揮繳費與待遇直接掛鉤的激勵機制;可參照國外經驗實行減額發給養老金的辦法,如提前一個月退休減發一定百分比的養老金。
三、清理提前退休工種,同時規范管理,嚴把特殊工種關。50年代有1856個提前退休工種,現在由于作業環境、勞動強度的變化,勞動保護的加強,有些工種已經不再是特殊工種,目前有必要對特殊工種進行全面清理,今后國家再出臺相關政策時,應明確規定具體工種范圍;制定嚴格的審查制度,嚴把人事檔案關,如河南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對從事特殊工種的職工建立管理檔案,審批時單位出具必要的原始依據,在勞動保障部門內部建立退休審批工作崗位責任制,實行責任人、負責人簽章制度。
四、加強勞動監察制度管理。改革因病、非因工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改固定醫院診斷為集中統一檢查,運用計算機參與勞動鑒定分析管理,對醫院有關科室及醫師進行監督檢查,杜絕舞弊行為及人情鑒定。
五、建立、健全監督約束機制。如建立對提前退休人員的公示制度,在不侵犯職工名譽權、個人穩私等前提下,將職工出生年月、參加工作時間、從事特殊工種崗位工作累計時間等進行公布,接受社會和職工監督。此辦法在河南、山東、湖北等一些地方試行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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