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安全規章制度15篇【優選】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制度很是頭疼的,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學校安全規章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學校安全規章制度1
1、熟悉值勤崗位區域內的地形、地物,了解值勤崗位區域內的消防設施分布和使用,掌握報警方法。
2、掌握保安業務知識,熟悉學校各項安全管理制度。
3、嚴守崗位職責和工作規程,愛護通訊器材和物防設備。維護值勤崗位區域內的正常秩序、疏導交通。
4、及時發現值勤崗位區域的'各類安全隱患并上報。
5、果斷處理值勤中發現的問題,發現可疑人、事、物或其他治安信息,應及時盤查或監控,并上報保衛主任或相關領導。必要時,啟動報警器或向110報警。
6、制止師生各種不安全或易造成傷害的行為,發生違章或不服從管理者,應婉言勸阻并妥善處理,不聽勸阻的,及時上報保衛主任解決。
7、遇有火警或其他緊急情況,應迅速撲救或采取有效措施保護現場,并及時上報保衛主任。
8、建立執勤巡邏和交接班記錄臺賬,做好每日值勤問題記錄和交接班記錄,要求清楚、準確、屬實。
9、按時參加保安人員工作例會和相關業務培訓,認真聽講并做好記錄。
10、工作中遇到疑難問題,應及時上報保衛主任,不得擅作主張或隱瞞不報。
11、在不妨礙保安日常工作的前提下,協助其他部門做好服務工作。
12、按時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安全工作。
學校安全規章制度2
第一條:為加強學校食品衛生管理,有效控制學校食物中毒及其它食源性疾患的發生,保障師生員工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和《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學校校長為學校食堂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責任人。校領導應把食品衛生安全工作列入學校重要議事日程,定期召開會議,專題研究食品衛生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各級管理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主管校領導對衛生行政部門或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的整改意見,必須及時完成相關部門進行全面整改。
第三條:后勤部門在主管校領導的領導下,全面負責全校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工作。學校設立專、兼職食品衛生監督管理人員,具體負責監督檢查學校食品衛生安全,以及相關政策、措施及制度的落實,履行監督檢查的職能。
第四條:學校以多種形式對學生進行宣傳教育,教育學生不買街頭無照、無證商販出售的食品,不食用來歷不明的可疑食物,增強學生食品衛生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第五條:發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事件,主管校領導應立即到現場進行指揮,組織搶救,防止事態擴大,并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報告,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第六條:對于飲食工作各級責任人員違反規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其各自職責,造成就餐者身體損害甚至生命危險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七條:對下列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相關責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或相關衛生負責人的責任:
1、食堂發生嚴重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人員傷亡;
2、未建立食品衛生負責制或未設立專職或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
3、未建立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實;
4、食堂未取得衛生許可證而從事經營活動。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負責人及監督員的責任:
1、未按照學校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制度對食堂食品衛生安全進行檢查,或檢查次數、糾正力度達不到要求而出現問題的;
2、對食堂食品衛生安全檢查出的隱患整改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3、不主動配合上級衛生主管部門檢查,有失職行為的;
4、未及時傳達上級衛生主管部門的有關政策及工作要求,造成不良影響的:
。ㄈ┯邢铝星樾沃徽撸肪渴程秘撠熑说.責任:
1、不主動配合飲食中心及業務部對食堂食品衛生安全進行管理與檢查、自查的;
2、在食堂食品衛生安全管理過程中發現食堂有違反規定的行為而不予以及時糾正、制止的。
3、不及時傳達上級有關食品衛生安全政策和相關規定,造成工作出現失誤的;
4、食堂發生食品衛生安全問題不及時上報上級主管領導的;
5、食堂發生食品衛生安全問題未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6、食堂發生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物供部負責人及配送員的責任:
1、不按衛生部門要求對供貨方進行索證的:或采購無有效許可證的食物:
2、把積壓食品和過期食品、三無食品推銷給食堂的:
3、把腐爛變質、不合格產品搭配給食堂的。
第八條 責任及處分
(一)處分原則
1、由于工作不負責任、經營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給學校和就餐者造成一定的損害或不良后果的,給予直接責任人記大過及其以下處分,并責令該飲食部門停止生產、經營,銷毀導致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
2、工作嚴重不負責任、經營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給學校和就餐者造成嚴重損害或嚴重不良后果的,給予直接責任人撤職及其以上處分。生產經營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構成犯罪的,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3、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或者偽造衛生許可證和未取得健康證明而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不符合衛生要求的,或者對患有疾病不得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生產經營人員,不按規定調離、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分別給予警告、取締其在校內的一切經營活動。
(二)處分種類
學校在編人員違反本辦法的應分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等處分: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條 責任追究程序
一旦發生食品衛生安全事故,由學校組織相關負責人進行調查并寫出事故調查報告,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報總務處、校長室等有關部門依據相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學校安全規章制度3
1、全體師生要樹立消防安全意識,堅持“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原則。
2、教職工不得私自拉電線,規范電器使用,不得使用大型電器,堅持“人走斷電”的原則。
3、學生不得在教室、宿舍充電,更不用說在宿舍點蠟燭了。
4、教職工要規范煤氣的使用,隨時檢查煤氣罐是否過期、是否漏氣,必須保證氣罐進入室內。
5、各辦公室要保管好消防器材,特別要加強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杜絕事故發生。
6、全體師生應保護消防設備設施,不得損壞消防設備設施。
7、安全人員必須每天認真檢查消防設備設施,做好記錄,立即報告并及時處理隱患。
8、每期對師生進行消防安全知識教育,并進行消防應急預演,熟悉撤退路線。
9、加強重點部位的`監測和防治,值班履行職責,及時發現安全隱患。
10、認真做好重大節日、重大活動、火災季節、開學前、寒暑假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11、所有員工應簽署煤、電、氣標準化使用的安全責任書,對因自身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追究相關責任。
學校安全規章制度4
學校安全工作直接關系到少年兒童能否安全、健康成長,關系到千千萬萬家庭的幸福,關系到社會的安定,責任重于泰山。每位教師必須堅持“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對國家、人民高度負責的態度,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時時不忘安全、事事重視安全,健全安全制度,落實安全責任,居安思危,警鐘長鳴,切實做好學校的安全工作。
1、要建立健全各項安全工作規章制度并嚴格執行,逐步實現安全工作經;、制度化、規范化。
2、實行學校集體外出活動報批制度,堅持就近、徒步的原則。組織學生外出活動時,要有領導和足夠的教師帶隊,并指派有經驗的教師事先勘察活動場所,弄清有關情況,消除事故隱患。凡不安全或安全措施未落實的地方,不得組織學生前往。嚴禁組織學生參加超越其年齡、生理和自我保護能力范圍的活動。
3、實行安全事故報告制度。凡學校發生重大事故,應在2小時內向鎮中心學校和鎮政府報告。
4、落實“安全教育周”制度。每月最后一周為“安全教育周”。要結合當時的安全教育主題,采取多種形式和手段開展安全教育活動。
5、實行安全工作檢查制度。學校要定期不定期檢查各班、各室的安全工作,發現問題及時提出,及時處理,消除隱患。
6、學校應加強門衛工作,完善門衛制度。嚴防在校學生被綁架、拐騙及強行接出校園受到人身傷害等事件的發生。
7、建立學校安全工作專項考核制度。每學期對各班級、室的安全工作予以考核。
8、落實《安全責任書》簽訂制度。學校與班級層層簽訂《安全責任書》,明確各自的職責與義務。
9、高度重視學校周邊環境整治。要借助城關派出所的警力,及時消除有礙周邊秩序和學生安全的各類治安隱患,使學校周圍有一個健康、安全、文明的.環境。
10、總務處要加強校舍的管理與維修,消除事故隱患。學校要定期對校舍進行檢查,對危房要查封,一律停止使用,對破舊房屋及時維修。
11、總務處要加強學校各種教學設備、器材和生活設施的安全管理。學校的各種儀器設備和生活設施均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對可能危及師生人身安全的設備、設施要經常檢查,發現隱患立即排除。
12、要特別加強對學生進行交通法規教育,增強學生交通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提倡步行上學,禁止未滿12周歲的學生騎車上學。學校組織集體活動外出不得租用車況不良和無牌證交通工具,嚴禁乘坐無證照人員駕駛的車輛、船只,不得超載,凡需要搭個體營運的交通工具必須要經交通管理部門檢查、許可。
13、嚴格執行《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做好學校食品衛生工作。學校食堂必須取得《食品從業人員健康證》。學校食堂要嚴把食品關,飲具、用具和食堂環境必須符合衛生要求。學校要重視傳染病的防治與管理工作,堅持學生定期健康體檢制度。發現患傳染病的學生,應立即與其家庭聯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傳染病蔓延。未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團體和個人不得以預防和保健等名義自行組織集體服用藥品和保健品。
14、做好學校防火工作。按消防部門有關規定配齊消防器材,并定其檢查、更新。學校實驗室要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規程和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實驗課要有教師現場指導。對易燃、易爆、放射、劇毒藥品要按照公安、消防、衛生等有關部門
的規定嚴格管理,要嚴格危險品購買、保存、使用的審批程序,防止發生意外事故。禁止學生攜帶煙花、爆竹等易燃物品進校,消除火災隱患。學校不得組織學生到易燃地帶野炊。嚴禁學生參加救火。
15、體育課或體育活動要事先作好準備,加強防護,注意安全。不得采購和使用質量低劣的體育器材,對運動場地、器械要經常進行檢查,保持運動場地平整和清潔,合理地劃分活動區域和設置警戒標志,創造安全鍛煉的良好環境。
投擲標槍、鉛球等危險區域要嚴格防范學生擅自出入。要強調課堂紀律,注意室外教學規范。
16、學校組織學生勞動以及參加社會實踐、勤工儉學等活動時,應對勞動場地、工具作好安全檢查,對學生提出明確的勞動紀律要求,避免發生安全事故。學校不得安排學生為私人幫工。
17、學校組織文藝演出、報告會等活動時,應對活動場所進行安全檢查。
18、總務處要做好安全檔案材料。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名單及安全工作制度要向全校師生公布,安全教育、培訓、檢查、安全事故處理的記錄及安全工作制度、安全工作責任書、安全設施目錄等均應歸檔。
學校安全規章制度5
一、嚴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及相關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確保提供的食品安全。
二、保持食品經營場所環境整潔,按規定處理廢棄食用油脂。
三、食品來源清楚。采購食品及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應向供應商索取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件,產品《檢驗合格證》和相關票據等資料,并建立臺帳存查。
四、食品貯存、運輸及銷售過程中,做好防蠅、防鼠和保溫等措施,確保食品不接觸有毒有害物質和不潔物品。
五、不加工來源不明、摻假摻雜、腐敗變質的'食品,死因不明的禽、畜肉及其制品。
六、食品烹制、加工過程中,不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
七、食品烹制加工過程中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對人體無毒、無害。餐飲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須清洗、消毒。
八、所有從業人員保持個人清潔。烹制、加工、銷售食品前先將手洗凈、消毒,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使用專用用具。定期進行健康體檢,持有效的健康證明上崗。
九、定期組織開展食品安全、衛生知識、崗位操作技能和規范學習培訓,增強員工食品安全意識。
學校安全規章制度6
一、學校應采取切實有效措施,果斷處置各類安全事故。一是要使用最快的交通工具,在第一時間內將受傷人員送往醫院進行救護。在未送到醫院或醫務人員到來之前,應采取必要的自救互救措施,防止傷勢惡化。二是要采取必要手段保護好事故現場,保全相關證據。三是要采取有力措施維持現場秩序,必要時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后可關閉校園。
二、學校應積極配合有關部門依法確定責任,并迅速處理事故。因學校過錯造成事故的,由學校承擔相應的責任。因監護人過錯或者學生自身原因造成事故的,由其監護人、學生承擔相應的責任。因學校、學生和學生監護人以外的單位和個人過錯造成事故的`,由當事人承擔相應的責任。因幾方共同過錯造成事故的,由各方按照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責任。在校正;顒又校刹荒鼙苊獾脑蚧蜃匀粸暮Χl生的事故,由學校視具體情況處理。學生假期或辦理離校手續后發生意外事故的,學校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學校安全事故應在教育行政部門指導協調下,由學校負責處理。影響較大的事故,可由教育行政部門出面協調處理。涉及人數多、賠償金額大、社會影響大的特大事故,應請當地政府統一協調解決。學校安全事故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方式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當地政府有關部門等提出調解申請。調解不成功時,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
四、學校安全事故的賠償,應根據事故責任,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來確定。責任不在校方的學校不承擔賠償,對家庭確有困難者,學?勺盟逡淮涡越o予適當經濟補助。責任不在校方并由責任人已經賠償的,學校不再給予經濟補助。因學校教職工責任導致學校安全事故的,學校賠償后可向責任人員追償。
因事故傷殘的學生,治療后能夠繼續在校學習的可留校繼續學習,不能在校學習的,由學校按其實際學習年限發給肄業證書。
五、學校應設立安全工作專項經費,以保障學校安全工作和學校安全事故責任賠償。專項經費納入年度教育經費預算。學校應按照國家規定參加有關保險。有條件的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可自行設立學校安全事故賠償預備金。
六、學校要嚴格按照《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加強學校事故報告工作的通知》精神認真落實報告工作。學校事故(含學生校外意外傷亡事故)無論責任屬于誰,無論事故發生地點和責任歸屬,都必須在規定時限內上報,任何單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遲報、漏報甚至瞞報。嚴重食物中毒、重大疫情、重大傷亡、重大損失等,以及危及社會安定的重要事件,均應在第一時間報告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情況復雜時,可先簡單后詳細,或根據事故發生及處理的進展情況,分階段上報
學校安全規章制度7
為了有效的'對學生進行安全管理,使學校安全工作制度化、規范化,并落到實處,特制定本制度。
1、班主任是該班學生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要始終堅持出勤報告制、低年級家長護送制、家長聯系制、每天清點2次人數,如有同學逃學要及時聯系家長,否則扣2元∕次。
2、開學初,要特別對插班生重點進行家訪,千方百計動員學生投保,如學生不愿投保,必須要家長簽責任狀。
3、校內食堂要與董事會簽定衛生責任狀,教育動員學生自帶茶水,不買三無食品,不喝生水。
4、搞好室內外衛生,認真檢查,發現學生生病要及時和家長聯系或送醫院。
5、班主任每天放學均要進行安全教育,教育學生要把書包放回家才能做別的事情。
6、教育學生嚴禁打架、相罵、亂摸電開關、在欄桿內打鬧追逐,遠離毒品,不要吸煙,不要和外來人員交談,不偷扒,不詐騙。
7、政教、保安必須每天及時到崗到位,管好學生室外活動,遇到突發事件必須及時妥善處理,并報告班主任。
8、班上配備學生安全員,定期進行安全評比。
9、嚴禁任課老師毆打、體罰學生,任課教師有權制止一切可疑人員來教室帶走學生。在課堂上發生安全事故,則由任課老師負責。
10、體育課必須上下課兩次清點人數,注意上課安全,實驗操作老師更要注意安全。
11、放學后班主任必須等學生全部離校后放可離校,教育學生關窗、熄燈、上鎖。否則每次扣幣2元。
12、安全管理是學校工作的重中之重,務必常抓不懈,因違反制度導致學生安全事故發生,將追究有關人的經濟和法律責任。
13、學生人身安全構成威脅時,可撥打110或學校電話。
學校安全規章制度8
1、教室、寢室、辦公室、飯廳及其他公共場所的照明及生活設施的電閘或開關不得消失有暴露電源現象,專業電工每天巡查,發覺隱患,馬上排解。
2、教室、辦公室內配置的飲水器、電腦、空調等電器,晚上人離開時必需關閉電源,落實專人召責。室內的燈光要準時關閉。
3、教室、寢室、辦公室內一律不準使用“熱得快”,對違規者,收繳器材,酌情懲罰,圖書館、檔案室嚴禁使用危急性電器。
4、校內各處、室因教學、生活需要而加設電源插座或拉線,必需經總務處同意,由專業電工標準操作,未經同意一律不得私拉亂接,以免導致用電隱患。
5、食堂、浴室及有潮氣的公共場所用電,必需安裝漏電愛護器,安裝防霧照明燈,并由專業電工定期檢查器材設備和燈具的安全性能完好狀況,使用排風機必需有完整堅固的'安全護罩。
6、校內教工宿舍每幢樓由校長室委派一名責任心強的教工為用電安全監視員,防止用電超荷及公共廚房長明燈而引發火災。
7、教學樓電梯專供教工使用,無特別狀況,學生一律不得使用。電梯內必需設掛應急求援電話和干粉滅火器一部,并保證其完好狀態。
8、發電機房由專業電工負責治理,定期檢查發電機完好待機狀態和配電箱正常運轉狀況。
9、成方業余消防隊,定期培訓,演練消防搶救技能。
學校安全規章制度9
1.保證食品在生產過程中符合衛生和安全要求。
2.采購食品及其原料,按規定向供貨單位索取檢驗合格證或者化驗單。
3.不使用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衛生管理辦法的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以及洗滌劑、消毒劑。
4.發生食物中毒或可疑發生食物中毒時,應及時向所在地的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5.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工作期間若患上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的應向所在單位領導或者有關負責人反映,及時診治,在治療過程中不得參加接觸直接人口食品的工作。
6.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工作期間若患上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的應向所在單位領導或者有關負責人反映,及時診治,在治療過程中不得參加接觸直接人口食品的工作。
7.采購和使用新鮮、良好的原料保證食品安全。
8.杜絕采購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發現有腐敗變質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不得加工或使用。
9.各種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須洗凈,并且要求蔬菜應當與肉類、水產品類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應當對外殼進行清洗,必要時進行消毒處理。
10.食堂不供應小水產和改刀菜。加工后的熟食品在室溫下存放不得超過2小時,當天加工當天食用,管理好滅鼠等有害藥品,以防誤入食品中引起中毒。
11.食品必須能按照從粗加工、烹飪、保存到設備洗滌區等傳送點有次序地傳送。
12.熟食間應有紫外線燈,每天消毒30分鐘。
13.加工食品的設備應保持良好的狀態,并經常保潔和消毒。洗刷、消毒餐飲具所用的洗滌劑的、消毒劑必須符合食品用的衛生標準和要求。
14.保持環境整潔,消除老鼠、蒼蠅、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蟲對食品污染。
15.向供貨方索取該批食品的衛生檢驗合格證并妥善保存以備查驗。
16.采購食品時應對食品進行感官檢查:包裝是否完善,標識內容是否齊全,如是否有生產日期、保質期。
17.采購食品應遵循用多少定多少的原則,以保證食品新鮮和衛生,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18.如受到污染收貨方應拒絕接收送來的食品
19.嚴格做到生食品和熟食品分開保藏,避免交叉污染
20.保持冰箱內的整潔,經常擦洗外表
21.密封間必須每天定時進行空氣消毒,非密封間工作人員不得擅自進入,并有明顯標志。
22.保持內外環境整潔,采取消除蒼蠅、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蟲及其孳生條件的措施,與有毒、有害場所保持規定的距離。
23.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應當合理,防止待加工的食品與直接入口的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學校安全規章制度10
為確保師生在校的一切安全,保證師生身心健康發展和學校工作的有序進行,特制定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一、課堂教學制度
1、每堂課的任課教師是當堂課的安全責任人。
2、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不準把學生趕出教室。
3、規范課堂教學行為,檢查教學設備設施。
4、嚴禁遲進課堂或擅自脫離課堂。
5、教師如發現學生無故不上課,應在第一時間內通知學生家長。
二、課間管理制度
1、校區主任、副主任必須加強課間巡視工作。
2、教育學生課間不攀高、不跳臺階、不追跑,上廁所不擁擠、不做危險性游戲等。
三、組織保障制度
1、建立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學校安全工作。法人代表是學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學校安全工作由法人代表領導下的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含常務校長、副校長、教務處主任、各校區主任及副主任)
2、健全安全工作責任制,確保安全工作落實到人,每學期要簽訂各類安全責任書。建立重大事故報告制度。校內學生出現的重大傷亡事故一小時以內報告教育局;學生出走、失蹤要及時報告;對事故的報告要形成書面報告一式三份,一份報教育局,一份報公安派出所,一份報市人民政府,不得隱瞞責任事故。
3、定期排查不安全隱患。
四、突發災害安全防護工作制度
1、學校應在各類災害發生前做好信息收集和預測工作,化被動為主動,實行全員監控。
2、在遭遇不可預見的火災、地震等災害時,應有序組織學生緊急疏散和撤離現場,保證學生的生命安全。
3、加強對學生進行防災、抗災的教育,傳授遇災后的自救、互救辦法,培養學生的自救能力。
4、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請求有關部門和社會的援助,全力保護學生的安全。
5、未經上級有關部門批準,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救火、救災等。
6、實行全員參與安全工作制度,不得回避安全工作責任。
附:因任課教師管理不善導致安全問題的`,免除任課教師參與年終全校優秀教師的評選資格,由任課教師承擔事故主要責任,校區主任、副主任、在場綜合部領導承擔連帶責任;因課間管理不善導致安全問題的,由任課教師、校區主任、在場綜合部領導、前臺承擔責任;因校區安全排查不過關導致的安全事故的,由校區主任、副主任承擔責任;部門提出了整改,而學校負責人沒有落實到位,由學校負責人承擔責任。
學校安全規章制度11
一.目的:在規范臨床實驗室的安全管理。
二.適用范圍:實驗室和工作人員安全的一般要求,防火、用電、化學危險物品、微生物的安全要求,以保證實驗室的安全運作,將事故控制在最低限度。
三.實驗室安全管理程序
一.目的:在規范臨床實驗室的安全管理。
二.適用范圍:實驗室和工作人員安全的一般要求,防火、用電、化學危險物品、微生物的安全要求,以保證實驗室的安全運作,將事故控制在最低限度。
三.工作程序:
l工作人員和實驗室安全的一般要求
1.1吸煙
實驗室工作區內絕對禁止吸煙。點燃的香煙是易燃液體的潛在火種;香煙、雪茄或煙斗都是傳染細菌和接觸毒物的途徑。
1.2食物、飲料及其它
實驗工作區內不得有食物、飲料及存在“手接觸可能的其它物質。實驗室工作區內的冰箱禁止存放食物。食物應放置在允許進食、喝水的休息區內。
1.3化妝品
實驗工作區內禁止使用化妝品或進行化妝,并建議經常洗手的實驗人員使用護手霜。
1.4眼睛和面部的防護
處理腐蝕性或毒性物質時,須使用安全鏡其它保護眼睛和面部的防護用品。但允許面罩或工作人員在實驗室的危險區內不要佩戴隱形眼鏡,除非同時使用護目鏡或面罩。使用、處理能夠通過粘膜和皮膚感染的試劑,或有可能發生試劑濺溢的情況時,必須佩帶護目鏡、面罩或面具式呼吸器。
1.5服裝和個人防護裝備
除要求符合實驗室工作需要的著裝外,工作服應干凈、整潔。所有人員在各一實驗區內必須穿著遮蓋前身的長袖隔離服或長袖長身的工作服。當工作中有危險物噴濺到身上的可能時,應使用一次性塑料圍裙或防滲外罩。有時還需要佩戴其它防護裝備如:手套、護目鏡、披肩或面罩等。個人防護服裝應定期更換以保持清潔,遇被危險物品嚴重污染,則應立即更換。盛放被污染的實驗服和工作服,應用合適的、有標識并能防滲的包裝。清洗時應用足夠高的溫度和足夠長的時間以獲得良好的去污效果。
不得在實驗室內設值班床,嚴禁在實驗室內住宿。
1.6鞋
在各工作區內,應穿舒適、防滑、軟底并能保護整個腳面的鞋。在有可能發生液體濺溢的工作崗位,可加套一次性防滲漏鞋套。帆布鞋可吸收化學物品和有傳染性的液體。
1.7頭發和飾物
留長發的工作人員應將頭發盤在腦后,佩戴帽子。以防止頭發接觸到被污染物和避免人體脫屑落人工作區,不得佩戴有可能被卷入機器或可隨人傳染性物質的飾物。
1.8胡須
蓄有胡須的男性工作人員必須遵守上項規定。
1.9洗手
實驗室工作人員在脫下手套后、離開實驗室前、接觸患者前后、以及在進食或吸煙前都應該洗手。接觸血液、體液或其它污染物時,應立即洗手。
1.10眼睛沖洗
眼睛若被血液或其它體液濺到,立即用大量的生理鹽水沖洗。
1.11呼吸防護
在沒有有效的硬件控制的實驗室或實驗室不能有效地控制危險因素時,工作人員配戴呼吸防護器具,以防止吸人被有害粉塵、氣體、煙霧、蒸氣污染的空氣。這些防護器具包括:防塵面罩、機械或化學濾筒式呼吸器、導管式呼吸器以及自給式呼吸器,提供的呼吸防護器具必須是根據現有標準專門設計的,對某些特殊危害應能提供足夠保護的。
下列情況應使用正壓、自給式呼吸器:
有害氣體的性質不明;
氧氣含量低于19.5%;
存在有不易察覺的有害氣體;
吸人的污染氣體會立即對生命和健康造成威脅;
緊急處理危險物質的事故時。
在有可能需要做復蘇治療的地方,應準備口對口I式復蘇包或其它相關的通氣裝置。
1.12移液
所有實驗室操作禁止用口移液具應使用助吸器。
1.13銳利物品
謹慎處理針頭、解剖刀、和碎玻璃等銳利物品。使用后的針具不要折斷、彎曲、破損、重復使用或用手重裝在針管上的。一次性注射器上的針頭用后不要取下,銳利物品應立即放置在不易刺破的容器內,在完全裝滿之前就應及時丟棄。
1.14隔離措施
接觸患者時,實驗室工作人員應遵守醫院的隔離措施。
1.15“工作環境
1.15.1“清潔”區和“非清潔”區
根據實驗室的具體工作情況由主任選擇并確定“清潔”和“非清潔”工作區,在清潔區和非清潔區之間設“緩沖室”。被指定為“清潔”的區域,則應努力保持清潔,如采取預防措施,防止電話、視頻顯示器終端、鍵盤、門柄及其它經常被手或手上的手套觸摸的物品的污染,要求工作人員在觸摸設備前取下手套,儀器設備和工作面的應常規消毒和清潔。被指定為“非清潔”的區域,允許戴手套接觸所有物品,所有這些物品的表面都認為是不清潔的。未戴手套的人員如果使用該區域內的電話、計算機終端或其它設備,應該戴上手套,或在使用后立即徹底洗手, “清潔”和“非清潔”區都應保持整潔。實驗臺至少應每天清潔—次,如有必要可以多次清洗,用新鮮配制的1:10的次氯酸鈉稀釋液或合適的含氯消毒劑清洗。在處理濺溢的樣品或嚴重污染的工作面時,應戴上手套和其它個人防護裝備、使用相應合適的清潔劑清除所有的濺溢物。
1.15.2設備
冰箱、冷凍柜、水浴和離心機應該定期清洗和消毒,在發生嚴重污染后應立即進行清洗和消毒,進行清洗、消毒時要戴上手套穿上工作服或其它合適的防護服。
1.15.3外衣
外衣應懸掛在遠離散熱器、蒸汽管道、供暖裝置、以及有明火的地方,不要掛在壓縮氣瓶或滅火器上,也不要掛在門的玻璃隔板上,妨礙視線。“清潔”的和“非清潔”的個人防護服要分開存放。
1.15.4垃圾處理
每天至少清理垃圾,送至醫院焚化爐焚化。
1.15.5裝飾
不得在電燈、燈座或儀器上進行裝飾,更不要使用電子裝飾物、蠟燭、圣誕樹等有引起火災危險的裝飾品。
1.15.6個人物品
實驗工作區不得存放個人物品,如錢包、外套、皮靴、咖啡杯、運動服、預包裝的食品和藥品等。
1.15.7用后的廢棄物品
實驗工作區內的用后廢棄物品存量不要太大。具危險性的液體如酸或堿性液體應放在視平線下。較大的廢棄物容器應靠近地面存放,在用噴灑消防設備的地方,與天花板的距離應保持90厘米以上,在不用噴灑的地方應與天花板保持50厘米以上的間距。
1.15.8出口通路
實驗室的出口和通道必須保持暢通無阻,不準堆放物品、垃圾、裝置、或設備。注意:無論任何時間、何種原因都不得阻塞通往滅火器、火警箱、防火毯、安全淋浴或出口的道路。
1.16玻璃器具
操作玻璃器具時應遵循下述安全規則:
不使用破裂或有缺口的玻璃器具。
不要用猛力取下玻璃試管上的塞子,粘緊的時可用刀切開分離。
接觸過傳染性物的玻璃器具,清洗之前,應先消毒。
破裂的玻璃器具和玻璃碎片應丟棄在有專門示記的、單獨的、不易刺破的'容器里。
高熱操作玻璃器具時應戴隔熱手套。
每次換班前,用1:10的次氯酸鈉稀釋液或其言合適的消毒劑對洗刷玻璃器具的區域進行表面消毒。
破碎的玻璃器具只能使用機械裝置處理。
1.17離心機
1.17.1氣溶膠
離心過程中應控制氣溶膠的產生在最低水平。
1.17.2操作
離心機只有在蓋好蓋板后,才能啟動。
1.17.3污染
裝標本或易燃液體的離心管,只能在管塞密封后方可離心。
1.17.4傳染性物品
所有能夠產生氣溶膠進行播散的生物制品或標本,都應使用密封的離心管,并在蓋緊的離心頭或轉頭中進行。
1.17.5清洗
用1:10次氯酸鈉稀釋液或其它合適的消毒液常規清洗離心機。
1.17.6平衡
離心時應保持合適的平衡,以保證離心的順利進行。
2.防火安全準則
2.1安裝有警報系統。每個檢測和報警裝置都與總警報系統連接。實驗室的任何地方,包括儲藏室能聽到警報系統的報警。所有有關建筑的防火設置,都應經當地消防部門審核批準。
2.2防火
2.2.1隱患的估計和研究
在開始臨床實驗工作之前就應對火災的隱患進行研究,在實驗工作運行的過程中,要經常研究火警的隱患。研究的內容包括:
2.2.1.1使用化學物品的數量和性質,可能發生的化學反應,以及電器設備的隱患等。
2.2.L 2哪些操作方法已經改變了,新使用了哪些化學物品,以及在上屆消防培訓之后增加了哪些新的工作人員。
2.2.1.3無人值班看守的自動化實驗操作。
2.2.2易燃易爆物
2.2.2.1易燃性液體的供給量應控制在有效并安全進行實驗的最小量。待處理的用過的可燃性液體也應計算在內。
2.2.2.3禁止用冰箱儲存易燃液體。如果確實需要,應存放在專門的防爆冰箱內。冰箱應遠離火源。
2.2.2.4從儲藏罐里倒出易燃液體,應在專門的儲藏室或通風櫥內進行。運送易燃液體時,其金屬容器應有接地裝置。
2.2.2.5加熱易燃易爆液體必需在通風櫥進行,不能用明火加熱。裝易燃易爆物的容器應經當地有關消防部門審核批準。
2.2.3火源隱患
2.2.3.1常見的火源是明火、加熱器件和電火花。
2.2.3.2應對電氣設備的接地、漏電和墻上插座的接地、極性進行年度檢查。
2.2.3.3應盡量消除各種火源隱患。
2.3滅火
實驗室配備足夠撲滅各種火情裝置。
2.3.1滅火器
根據上級消防部門的規定配備、擺放滅火器,并根據要求對滅火器進行定期檢查維修。
A類滅火器適用于固體可燃物引起的火災。A類滅火器多數為消防水栓。 B類滅火器適用于汽油和溶劑引起的火災。B類滅火器多數為二氧化碳或化學干粉,如碳酸氫韋內。
C類滅火器適用于電氣引起的火災。所有工作人員都應知道電開關的位置以及切斷失火電器電源的方法。
2.3.2警報系統應進行年度安全檢查,隨時檢修、維護的。
2.3.3如火災波及供氣管道系統應立即關閉遠端閥門以切斷燃氣來源。如果無法做到這點或燃氣是來自儲氣瓶時,則應立即從房間內撤離。
2.4消防訓練
2.4.1應對實驗室工作人員進行防火安全訓練。
2.4.2所有工作人員必須學會如何發布火警警報,學會遇有失火時應做到:
2.4.2.1撥打報警電話“119”。
2.4.2.2發出火警警報以求得幫助,并開始從失火區或建筑物撤離。
2.4.2.3如果可能,立即使用便攜式滅火器進行滅火。
2.4.2.4如果不能撲滅火情,應把所有通向火場的門關緊,并用濕毛巾或床單堵住下面的門縫,以阻止火情的蔓延。
2.4.2.5應將房間里的所有人員撤出。
2.4.3由受過訓練的人員講解使用便攜式滅火器進行滅火的技能。訓練應為“手把手”的方式,還應包括不同火情采用不同滅火器的知識。
2.4.4對工作人員撤離火場的訓練應經常舉行,每年進行幾次。所有人員每年至少參加一次訓練。練習應包括幫助病人和其他人員的撤離。撤離時,應關閉所有門窗。
3.實驗室用電安全準則
3.1儀器用電
作為儀器維護措施的一部分,應進行年度的安全用電檢查并建立檔案記錄。每年至少對所有電插座的接地和極性、電纜的完整性進行檢查一次,并將結果記錄在案。可移動的設備應接地或采用更先進的方法防止觸電,但全部塑封無法接地的儀器例外。新設備在使用前也應進行同樣的檢查。實驗室應裝有足夠的插座,分布要合理,以減少在插座上接上其它多用插座和避免拖拉過多的電線。在空氣中存在達到一定數量的易燃氣體或蒸汽有可能形成可爆性混合物的危險環境下,應使用指定專門為此設計的防爆電器設備。
3.2維修與維護
所有電器設備的維修與維護只能由取得正式資格的維修人員進行。
3.2.1儀器的維修
除校準儀器外,儀器不得接電維修。維修時要確保手干燥,取下所有的飾物,然后謹慎操作。
3.2.2線路檢修
實驗室技術人員不得維修建筑物的電力系統。任何涉及開關、插座、配電箱、保險絲、斷路器的維修工作應由醫院維修人員或其他有資格的人員進行。
3.2.3接地
電器設備必須接地或用雙層絕緣。電線、電源插座、插頭必須完整無損。在潮濕環境的電器設備,要安裝接地故障斷流器。
4.化學危險物品使用準則
4.1引言
臨床化學實驗室存有許多腐蝕性、毒性、易燃和不穩定試劑,屬化學危險物品。實驗室工作使用化學危險物品,應向有關機構備案,并遵守相應管理規定。 所有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都應有清晰標記。目前,廣泛應用配制好的試劑和試劑盒,致使有些化學危險物品不易被識別,對這些試劑和試劑盒的成份應予復審并給予適當標記。 實驗室管理人員有責任向工作人員介紹化學危險物品。每一種化學危險物品應有材料安全數據表顯示它的特性。實驗室技術人員有責任熟悉并向同事介紹化學危險物品和遵照安全操作。
4.2化學危險物品分類
4.2.1腐蝕品
腐蝕品是接觸人體后給人造成可見損傷或不可逆改變的物質。腐蝕性化學廢棄物是指pH小于2.1或pH大于12.5或對鋼的腐蝕力超過O.635cm/年的物質。例如:鹽酸。
4.2.2毒害品
毒害品是吸人、食人或少量接觸即可引起嚴重生物效應的物質。
4.2.3致癌物
由于檢測化學物品能否誘發惡性腫瘤的測試系統很不相同,定義致癌物比較困難。例如:苯。
4.2.4可燃燒物
可燃燒物指任何可燃燒的化學物品,包括可燃物和易燃物。
4.2.4.1易燃液體可分為以下幾個級別:
1A級:燃點低于22℃-12℃;沸點低于18℃2
1B級:燃點低于22℃-12℃;沸點高于18℃
1C級:燃點高于21℃低于38℃
4.2.4.2可燃液體可分為以下幾個級別:
、驛級:燃點高于60℃低于94℃
ⅢB級:燃點高于94℃
4.2.5易爆化學物品
易爆化學物品是指能迅速發生劇烈化學變化的不穩定物質,爆炸性分解可在正常溫度和壓力下發生。例如:肼。
4.3材料安全數據表及標簽
購進可能有危害的化學物品都必須附有材料安全數據表。所有危險化學品都需要以易于識別的形式進行標記,使專業和非專業人員很容易警覺其潛在的危險性。標記可以是文字、圖標、標準化代碼或多種形式并存。
4.4腐蝕品的儲存
4.4.1儲存
腐蝕品應在近離地面處儲存以減小掉下的危險。
4.4.2酸性試劑瓶的搬運
搬運體積超過500ml的濃酸試劑時,必須用運載托車。
4.4.3不能共存的化學物品
注意不要在同一區域內存放互相不能共存的化學物品。例如:乙酸或乙酸酐等有機酸應與硫酸、硝酸或高氯酸等強氧化劑分開儲存。
4.4.4個人防護裝備
在使用腐蝕性物品場所的工作人員,應該穿戴圍裙、手套和其它個人防護裝備。
4.4.5濺溢
使用任何化學物品之前,應安排好處理容易破碎或溢出的物品的容器。
4.4.6化學通風櫥
所有揮發性腐蝕物品的操作,都必須在化學通風櫥中進行。
4.5易燃物的儲存
4.5.1儲存
易燃易爆液體應在合格的容器里儲存。分裝時應有明確的易燃和可燃性標記,工作儲備量控制在最低限度。儲存可燃性液體的倉庫應遠離明火和其它熱源。
4.5.2冰箱
可燃性液體如需要在冰箱內存放,該冰箱的設計必須符合避免產生蒸汽燃燒的要求。實驗室所有的冰箱門都應標明可否用于存放易燃、可燃性液體。
4.6緊急處理
實驗室必須重視發生化學危險品濺溢的可能性。有關工作人員都應接受培訓,以掌握處理突發事故的知識。培訓應包括化學危險物品濺溢的識別,熟悉向管理部門通報的方法和保護自身安全應采取的措施。在多數濺溢事故中,實驗室可以決定撤離的區域,并通知有關專業部門處理。如果由外部專門機構處理濺溢物,則實驗室就必須中斷工作,直到隱患排除。
4.7污染物的清除和處理
每個實驗室都應負責日常的清污工作。在結束常規工作時、工作交班、發生緊急事件如清除濺溢物后,都需要進行清污工作。
需外送維修的設備,只有在實驗室管理人員確認沒有化學危險物品污染時,才能外送維修。
4.7.1廢棄化學物品
所有廢棄化學物品都應按危險物品處理,除非能夠確定它的性質。
清潔濺溢有害物質的所用材料,包括吸附物和中和物,都被認為是有害廢棄物。
4.7.2專職人員
實驗室專人協調和負責處理實驗室有害化學廢棄物。
學校安全規章制度12
根據國家有關部門、市教委和區教育局關于做好學校安全工作的.指標要求,進一步加強我校的校園安全工作,有效預防校園安全事故的發生,維護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和社會穩定,特制訂學校定期召開安全工作會議和學校與各部門鑒定安全責任書制度如下:
1、原則上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每四周召開一次安全工作專項會議。由學校分管安全領導組織召集。記錄完整。
2、學校在校組長、行政及校務委員會會議上經常性提醒督促學校各部門進行安全防范,布置落實上級和學校相關安全工作。
3、學校安全工作責任書采取逐級鑒訂的形式。每學年初,學校安全工作責任人與學校安全分管領導鑒訂安全工作責任書。
4、學校安全工作分管領導與學校后勤負責人及各年級組長鑒訂安全工作責任書。
5、后勤負責人與學校食堂負責人和門衛負責人鑒訂責任書;年級組長與各班主任鑒訂責任書。
學校安全規章制度13
一、工作總目標
學習貫徹執行,教育部頒發的安全工作指示精神及學校有關安全工作的規律,建立領導在教師之間的各種安全規章制度,健全班主任與副班主任之間的安全工作組織機構,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層層落實簽訂安全目標工作,責任書,做到各項到位,責任到位。經常向家長、學生(工廠對工人)進行安全教育,教育內容要以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生產安全)和防中毒、防傳染病、防盜竊、防爆炸、防侵害、防突發性事故為重點,加強法制教育。自防自救教育與防火防災教育,食品衛生與健康教育等,增強廣大師生員工的防范意識,提前消除事故隱患,提高自我保護和自救能力。
二、具體工作和措施
要定期分析學校的事故隱患,加強研究,即時處理有關問題,把事故隱患消除在萌芽之中。
1、建立健全領導機構和有關規章制度,層層落實責任,各項部門安排專門管理人員,堅持“一日三講”制、“一日三查”制,加強學校封閉式管理。加強值班、值日教師的管理。
2、要定期對實驗室、儀器室等易然、易爆物品進行全面檢查,以及電教室、各班級、辦公室進行全面檢查,加強安全管理。
3、要對學生進行交通安全教育、預防和以外事故的發生(1—3年級禁止騎自行車,違反規定結果自負),1—3年級學生放學回家時應在班主任帶領下學生排隊出大門,以及指定接送地點。
4、加強上課安全,完善其制度。特別是加強體育課(課外活動)教師的安全上課意識,不許隨意提前上下課,課內不準離開崗位。
5、要加強學值班,值宿工作,強化值班人員們的責任意識,嚴格遵守值班、值宿工作制度,嚴禁社會閑朵人員隨意進入學校、班級。(值班教員保證一天5次以上巡學校任務,并及時記錄出入人員,值宿人員2人,保證晚上下班2小時的輪流巡管理)。
6、后勤人員要加強校園校舍安全檢查(電水、暖氣、體育設施等),嚴格把好維修校舍確保校舍維修的質量,全面消除和杜絕學校危房。
7、全體教師要重視食品衛生工作,有人專管。堅持貫徹執行《食品衛生法》,嚴把食品、藥品質量關,不得向無衛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購進課間餐、營養午餐食品,不容許過期,變質食品進入校園,防止食物、藥物中毒和傳染病和各類突發事件、事故的發生。
8、學校少先隊要積極配合學校值班、值日教師和公安、綜合治理部門,搞好學校治安工作打擊各類擾亂學校秩序的犯罪活動和學校安全、學生安全工作,積極參與封閉式管理活動。并且利用校園媒體宣傳安全工作,維護學校正常教育教學工作。
9、嚴格執行大型活動審批制度,凡是組織學生到外地參賽或集會、娛樂活動、野游、社會實踐活動、考察等活動的必須經校長批準,并制定有關安全防范措施,做到組織管理無疏漏。(必須一名以上校級領導負責)
10、貫徹執行《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加強學校計算機信息系的安全管理,有專人負責,堅決杜絕不良信息處理和發送以及上網下載等問題發生,凈化校園網絡環境。
三、領導機構
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校長)全面管理
副組長:**(工會主席)主管安全
成員:**(食品、衛生安全)**(學生安全)*(設施安全)各教研組組長
學校安全規章制度14
第一條為了預防和處理中小學生人身傷害事故,保護中小學生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中小學生(以下簡稱學生)在學校教育教學活動期間,以及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以下簡稱傷害事故)的預防與處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保障學生人身安全,預防傷害事故的發生,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學校舉辦者、學校、學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社會的共同責任。
第四條學校應當依法履行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職責。
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并有義務配合學校落實有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措施。
學生應當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紀律,服從學校的教育和管理,根據自身的認知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應的危險。
第五條處理學生傷害事故,應當遵循依法、公正、合理、及時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
第二章傷害事故的預防
第六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學生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工作的領導,建立教育、公安、文化、體育、衛生、環境保護、工商、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建設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參加的學校安全管理協作機制,督促各有關部門做好學生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工作。
第七條教育行政部門負責部署、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學校學生傷害事故的預防和處理工作,指導學校建立健全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監督檢查學校安全管理制度、有關應急預案和學生傷害事故預防措施的落實情況。
第八條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學校開展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知識教育,指導和監督學校做好校內防火和安全保衛工作,加強對學校及其周邊區域的治安、消防、交通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在學生上學和放學時段,加強對學校周邊區域的巡邏,及時制止和查處危害學生安全的違法犯罪活動;
。ǘ┒ㄆ趯W校進行消防安全監督檢查,督促學校消除消防安全隱患;
。ㄈ┰趯W校附近設立學校標志,并在學校門前路段設置車輛禁停、警示、限速等標志標線,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施劃人行橫道線,設置提示標志,維護交通繁忙路段學校出入口道路的交通秩序。
公安機關、交通部門應當加強對載運學生的車輛、船舶的安全管理,取締無牌無證、不符合安全標準的車輛、船舶,及時制止和查處超載等違法行為。
第九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學校的食品、飲用水的衛生狀況以及疾病預防控制工作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指導監督學校改進衛生工作,加強對為學校及學生提供服務的生產經營者的衛生監督管理。
第十條國土資源、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及其周邊區域的危及學校建筑物、活動場所、通道等安全的山體、水流進行定期測評,并根據測評結果告知有關部門或者學校采取禁止使用或者通行、限期整改、設置防護設施和警示標志等措施。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在新建中小學校的網點布局、選址與規劃設計中嚴格執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制度,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防治地質災害。
第十一條發展改革、規劃、建設、環境保護、文化、工商、城市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以及學校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加強對學校及其周邊區域建設活動和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及時制止和查處下列行為:
。ㄒ唬┙ㄔO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對學校安全有危害的項目的;
。ǘ┮腊鴮W校圍墻搭建建(構)筑物的;
。ㄈ┻M行有污染環境以及其他影響學校和學生安全的生產經營活動的;
(四)在校園周邊兩百米范圍內設立歌舞、電子游戲、互聯網上網服務等限制未成年人進入的經營性文化娛樂場所的;
。ㄎ澹┰趯W校門前及其兩側五十米范圍內擺攤設點、堆放雜物的;
。┰O置影響學生安全或者正常通行的設施設備的;
。ㄆ撸┮婪☉斨浦购筒樘幍钠渌袨椤
第十二條學校舉辦者和學校應當提供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安全、衛生標準的校舍、場地以及其他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
學校舉辦者和學校不得將操場等教學場地用于停放校外機動車輛,將校舍、場地以及其他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設備用于其他用途的,不得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和危害學生人身安全。
第十三條學校應當將安全教育納入日常管理和教育教學活動,根據不同年齡的學生的認知能力、身心特點、民事行為能力,采取多種形式,經常對學生進行必要的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以及自我保護和自救教育,增強學生的安全意識,提高防范能力。
學校應當利用家長會等形式,指導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和心理疏導,預防學生傷害事故的發生。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學校安全管理和學生傷害事故預防的組織機構、工作制度,制定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落實學校安全管理和學生傷害事故的預防措施。
第十四條學校應當加強對學生傷害事故的防范,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體育、實驗和其他教育教學活動,應當符合國家、省課程計劃、課程標準和教學要求,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ǘ┙M織學生參加勞動、實習、考察等社會實踐活動以及文化娛樂和其他集體活動,應當與學生生理、心理特點相適應,符合安全、衛生要求,專人負責,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ㄈ┨峁┡c學生的學習、生活有關的物品和服務,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安全、衛生標準;
(四)對所選擇的實習單位和向學生提供設施、設備、物品和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審查其是否具備相應的資質和必要的安全保障條件,提供的設施、設備、物品、服務是否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安全、衛生標準;
。ㄎ澹┰诰哂形kU性的教育教學、生活服務設施設備上和校內施工區域,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訌姲踩珯z查,對存在安全隱患的設施設備,應當停止使用,及時采取防護、警示措施并予以維修或者更換;
。ㄆ撸⿲τ形kU性的設施設備、教學科研實驗儀器、輻射材料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應當建立健全使用和管理制度,存放于安全地點,指定專人保管,并對產生的有毒有害廢棄物統一收集、分類貯存,交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運輸、處理;
(八)對因患有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不適宜從事教育教學及輔助工作的教職員工,應當及時調離相應的工作崗位;
(九)依法履行消防職責,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十)建立健全校車及其駕駛人安全管理制度,校車及其駕駛人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
。ㄊ唬┙W校門衛管理等內部安全保衛制度,由專職保安或者能夠切實履行職責的人員擔任門衛和其他保衛人員,對進入學校區域的來訪人員和車輛加強管理;
(十二)建立學生請銷假制度,對學生請銷假進行登記;
。ㄊ┙⒔∪∷迣W生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措施,做好住宿學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護工作;
。ㄊ模⿲ΡO護人書面告知以及學校自行發現的有特異體質或者疾病不適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的學生,給予必要的照顧,對不適宜在校學習的學生,建議其請假或者休學;
。ㄊ澹⿲υ诮逃虒W活動期間以及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突發疾病或者人身受到傷害的學生及時予以救助;
。ㄊ└淖兎艑W時間以及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學生有未到校、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情形時,及時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ㄊ撸┌l現學生行為可能危及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
(十八)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公共事件時,啟動應急預案,及時采取搶險、救助、防護措施,優先保護學生人身安全;
(十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五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制定學生軍事訓練規范和安全事故預防制度,明確訓練的科目、形式、課時、教員、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責任,督促學校做好學生軍事訓練的安全保障工作。
學校應當依據學生的生理、心理特點,合理安排軍事訓練的時間、科目和強度,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保障學生的人身安全。
第十六條學校教職員工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工作紀律,恪守職業道德,認真履行工作職責,不得擅離工作崗位,不得有侮辱、歧視、體罰或者變相體罰以及其他傷害學生的行為,不得在工作中違反操作規程及其他有關規定。
學校教職員工在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時,應當根據學生的年齡、認知能力和身心特點,進行安全教育。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或者學生遭受侵害時,應當及時告誡、制止、保護,必要時,報告公安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學校應當主動向新入學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了解其身體健康情況。有特異體質或者特殊疾病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及時書面告知學校,并向學校提供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與疾病有關的書面材料;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因特殊情況無法告知的,可以委托他人告知。涉及學生隱私的,學校應當保密。
第十八條為學校、學生提供教育教學、實習和生活設施設備、場地,以及其他與學生學習和生活有關的物品和服務的學校舉辦者以外的單位、個人,應當落實各項安全保障措施,所提供的設施設備、物品、場地和服務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安全、衛生標準。
在學校內施工作業、參觀訪問或者開展其他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學校的安全制度,服從學校的安全管理。
第十九條鼓勵和支持志愿者協助有關部門和學校做好學生傷害事故預防工作,保護學生人身安全。
第三章傷害事故的責任認定
第二十條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應當根據相關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依據過錯責任原則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ㄒ唬⿲W校未履行法律、法規、規章和本條例規定職責的;
。ǘ⿲W校教職員工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學校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行為并無不當的,不承擔法律責任:
。ㄒ唬⿲W生在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
(二)學生在教育教學活動期間擅自離開教育教學活動區域,學校已經盡到管理職責的;
。ㄈ⿲W生在非教育教學活動期間擅自進校或者自行滯留學校期間發生的;
(四)學生有特異體質、特殊疾病,其監護人未書面告知學校,而學校又難以知道的;
。ㄎ澹⿲W生在教育教學活動期間以及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突發疾病,學校已經及時采取救助措施的;
(六)學生因自身原因或者相互之間的過錯導致傷害或者死亡的;
(七)來自學校外部的突發性、偶發害造成的;
(八)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或者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的;
。ň牛┓、法規規定不應當由學校承擔法律責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經履行教育、管理、保護職責的,學生或者其監護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ㄒ唬⿲W生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違公共行為準則、學校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紀律,實施了按其年齡、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可能危及自身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的;
。ǘ⿲W生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已盡告誡、制止等義務,但學生拒不改正的;
(三)明知學生有特異體質、特殊疾病,但未及時書面告知學校的;
。ㄋ模⿲W生的身體狀況、行為、情緒等有異常情況,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履行相應監護職責的;
。ㄎ澹┓、法規規定學生或者其監護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因學校和學生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由第三人承擔法律責任。學校有未盡職責范圍內相關義務的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制止或者防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實習單位或者向學校、學生提供設施設備、場地、交通工具、食品以及其他物品和服務的經營者,或者學校以外的活動組織者因過錯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學校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章傷害事故的處理
第二十六條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立即采取救助措施,將受傷害學生就近送醫療機構進行救治,保護事故現場,保全相關證據,并及時通知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保險公司。
醫療機構對受傷害學生應當及時組織搶救和治療,不得拒絕、推諉或者拖延。
第二十七條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屬于重大學生傷害事故的,學校應當立即向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接到學校報告后,應當立即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發生違法犯罪活動、交通事故以及出現食物中毒、傳染病疫情等情況的,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立即報告公安、衛生等部門。公安、衛生等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按照規定組織人員進行調查處理。對于群體性不明原因的疫情、中毒等情形,學校應當按照衛生部門的要求,依法落實防控措施。
第二十八條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及時組織調查處理,并通知保險公司參與;學校無法調查處理的,由教育行政部門組織調查處理。發生重大學生傷害事故,由學校所在地人民政府組織教育、公安、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組成聯合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并在事故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事故調查處理意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受傷害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可以參加學生傷害事故的調查處理,有權了解學生傷害事故及相關調查處理情況,學校及有關部門應當如實告知。
第二十九條對學生傷害事故的民事賠償事項,當事人可以自愿協商處理,或者向學校所在地教育行政等部門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訟。
第三十條教育行政等部門收到調解申請后,應當指派專人負責,調解時可以邀請其他學生家長、法律專家、社區服務工作人員等社會有關方面人員參加,聽取他們的建議、意見。
教育行政等部門應當自接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結束調解。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簽訂調解協議書;調解不成,或者當事人提訟,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應當終止調解。調解結束或者終止,教育行政等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
經調解達成的協議,當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可以依法提訟。
第三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干涉依法對學生傷害事故進行的調查處理,不得侮辱、毆打、恐嚇學校教職員工、學生,不得侵占、損毀學校的教育教學、生活服務設施設備和其他財產,不得擾亂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
第三十二條學校應當自傷害事故處理結束之日起三十日內將事故處理結果書面向其所在地教育行政等部門報告;重大學生傷害事故的處理結果,學校所在地教育行政等部門應當自傷害事故處理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部門報告。
第五章傷害事故的損害賠償
第三十三條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人,應當根據過錯程度對受傷害的學生給予賠償。
當事人均無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按照公平原則,由當事人適當分擔經濟損失。
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人不承擔解決受傷害學生及其親屬的戶口遷移、房屋調配、工作調動等與學生傷害事故無關的事宜。
第三十四條學生傷害事故損害賠償費用的范圍和標準,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確定。
第三十五條因學校教職員工在履行職務中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學校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人進行追償。
第三十六條學生為維護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而受到傷害的,由侵害人承擔賠償責任。沒有侵害人、不能確定侵害人或者侵害人沒有賠償能力的,相關受益人應當在受益范圍內對其給予適當經濟補償。
第三十七條政府應當組織學校辦理學生傷害事故校方責任保險,保險費用由省財政統籌支付。
當政府舉辦的學校依法應當承擔的賠償金額大于校方責任保險的賠償金額時,其差額學校承擔有困難的,由地方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第三十八條禁止將校方責任保險費用向學生攤派。
鼓勵和提倡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為學生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亂、學生傷害事故預防措施不落實,經有關部門督促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的;
(二)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學、生活服務設施設備存在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ㄈ┌l生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負有主要責任且情節嚴重的;
。ㄋ模⿲W生傷害事故發生后,未及時采取救護措施導致損害加重的;
。ㄎ澹┎m報、緩報或者謊報學生傷害事故的;
(六)拒絕、阻撓學生傷害事故的調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隱瞞事實真相的。
第四十條學校教職員工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學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予以解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學生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學校可以依據學籍管理的規定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四十二條當事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對學生傷害事故的處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予以制止,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處罰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耆琛颉⒖謬槍W校教職員工、學生的;
。ǘ┣终肌p毀學校教育教學、生活服務設施設備和其他財產的;
學校安全規章制度15
為規范餐廳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師生餐飲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保持餐廳環境整潔。紗窗、紗門、紗罩、門簾、風幕、滅蠅燈等設施運轉正常,鼠、蠅、蟑螂、蚊子密度不得超過國家有關要求。保證供用餐者使用的洗手設施運轉正常。
二、必須使用消毒后的餐飲具,未經消毒的餐飲具不得擺臺上桌。做好臺面調料餐巾、餐具等清潔衛生工作,及時更換破損的.調料盒、餐巾、餐飲具等。
三、擺臺后或就餐時不得清掃地面,餐具擺臺超過當次就餐時間尚未使用的應收回保潔。
四、端菜時手指不得接觸食品,分菜工具不接觸餐具。
五、食品上桌距開餐時間不超過半小時。
六、當發現或被告知所提供的食品確有感官性狀異;蚩梢勺冑|時,應立即撤換該食品,并同時告知有關備餐人員,備餐人員要立即檢查被撤換的食品和同類食品,做出相應處理,確保供餐安全。
七、備餐柜內不得放置與開餐無關的物品及個人用品。工作結束后及時做好臺面、地面等的清掃整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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