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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校安全規章制度

    時間:2024-10-18 16:16:10 規章制度 我要投稿

    學校安全規章制度必備(15篇)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制度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制度就是在人類社會當中人們行為的準則。擬起制度來就毫無頭緒?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學校安全規章制度,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學校安全規章制度必備(15篇)

    學校安全規章制度1

      為了維護校園的秩序和穩定,保護師生的生命財產安全,真正把學校安全作為重要的日常工作常抓不懈,經研究決定,建立學校安全巡查制度。

      一、工作紀律

      1、值班人員要忠于職守,堅守工作崗位。堅持24小時巡查護校,重點時間加強巡查,重要部位認真檢查,閑雜人員注意盤查,安全隱患堅決排查,加強巡邏密度和次數,確保校園安全。

      2、值班人員按時交接班,不遲到、不早退,不得擅自脫離崗位,每日上晚自習時到治安室到,值班時間保證通訊工具暢通,一呼即到,不拖拉,不推諉。

      3、值班領導交接班時要認真填寫安全巡查情況記錄,以明確各自的責任。

      4、值班人員禁止酗酒后上崗或在工作中酗酒,值班必須保持清醒的頭腦,以便迅速準確地處理突發事件。

      5、值班人員在工作過程中,做到遵紀守法,文明執勤,對校園重點場所勤巡勤查。

      二、工作任務

      1、對校園巡查,做好防火、防盜、防觸電、防危險游戲活動、防打架斗毆工作,確保教學樓、辦公樓、圖書館、保管室和學生宿舍等重點部位的`安全。發現安全隱患要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要報告,消除隱患。

      2、學生宿舍關燈后,要巡查學生宿舍,檢查學生就寢人數和就寢安全,發現學生違背就寢管理制度和不安全行為,要和宿舍管理人員一起制止。

      3、值班人員應加強校園巡查,對校園實施有效的監控,加強學生上課、自習紀律管理,發生治安事件要及時制止和報告,并積極主動處理。

      4、在校園內發現可疑人員要積極主動盤問,核實身份。

      5、護校人員應熟記各類報警電話號碼,一旦發生情況及時報警。

      6、要根據違紀違法分子的特點,確定巡查時間路線和守候地點,以便及時發現和阻止違法犯罪活動。

      7、發生突發事件要第一時間時間趕到現場,及時、果斷地處理,控制事態,并及時報告。

      8、嚴格執行區教育局的“一日四查”工作要求,并且要有詳細的記錄。

    學校安全規章制度2

      1.組織師生外出集體活動(社會實踐、社會調查、春游、秋游、參加公益活動、義務勞動、參觀訪問、外出考試、外出比賽等)要制定有周密的計劃和安全措施,活動方案必須經分管領導審閱簽字同意后方可實施。組織到外地或較遠活動的需經教育局基教科審批。

      2.每次活動應有具體的責任人,注意人員年齡、身體狀況搭配。

      3.活動的路線、地點,事前應進行實地勘查。

      4.活動如果需要用車,由責任老師憑分管領導簽字的活動方案和安全預案提前向分管安全的副校長提出申請,填寫**學校派車單,市內送交陳興方,出市的送交趙欣霞,再根據人數安排租用車輛。

      5.活動來往的.交通工具應向專業運輸部門租用,遵守乘車安全要求,行前要求營運部門對車進行檢修,并辦理相關的保險。

      6.每次活動都要有安全、保衛、意外事故的應急預案。

      7.野炊、爬山、野餐要注意防火、防食物中毒、防摔傷事故發生。

      8.活動地附近有河流、水庫的,沒有組織措施或不具備安全條件的,不能讓學生下水。

      9.凡外出參加各種活動,原則上由分管領導、部門負責人或學科負責人帶隊,學校領導必須對活動全過程進行監控。

      10.在活動中實行責任追究制,如因失職、瀆職造成安全事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學校安全規章制度3

      根據國家有關部門、市教委和區教育局關于做好學校安全工作的指標要求,進一步加強我校的'校園安全工作,有效預防校園安全事故的發生,維護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和社會穩定,特制訂學校定期召開安全工作會議和學校與各部門鑒定安全責任書制度如下:

      1、原則上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每四周召開一次安全工作專項會議。由學校分管安全領導組織召集。記錄完整。

      2、學校在校組長、行政及校務委員會會議上經常性提醒督促學校各部門進行安全防范,布置落實上級和學校相關安全工作。

      3、學校安全工作責任書采取逐級鑒訂的形式。每學年初,學校安全工作責任人與學校安全分管領導鑒訂安全工作責任書。

      4、學校安全工作分管領導與學校后勤負責人及各年級組長鑒訂安全工作責任書。

      5、后勤負責人與學校食堂負責人和門衛負責人鑒訂責任書;年級組長與各班主任鑒訂責任書。

    學校安全規章制度4

      第一條:為加強學校食品衛生管理,有效控制學校食物中毒及其它食源性疾患的發生,保障師生員工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和《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學校校長為學校食堂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責任人。校領導應把食品衛生安全工作列入學校重要議事日程,定期召開會議,專題研究食品衛生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各級管理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主管校領導對衛生行政部門或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的整改意見,必須及時完成相關部門進行全面整改。

      第三條:后勤部門在主管校領導的領導下,全面負責全校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工作。學校設立專、兼職食品衛生監督管理人員,具體負責監督檢查學校食品衛生安全,以及相關政策、措施及制度的落實,履行監督檢查的職能。

      第四條:學校以多種形式對學生進行宣傳教育,教育學生不買街頭無照、無證商販出售的食品,不食用來歷不明的可疑食物,增強學生食品衛生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第五條:發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事件,主管校領導應立即到現場進行指揮,組織搶救,防止事態擴大,并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報告,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第六條:對于飲食工作各級責任人員違反規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其各自職責,造成就餐者身體損害甚至生命危險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七條:對下列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相關責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或相關衛生負責人的責任:

      1、食堂發生嚴重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人員傷亡;

      2、未建立食品衛生負責制或未設立專職或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

      3、未建立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實;

      4、食堂未取得衛生許可證而從事經營活動。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負責人及監督員的責任:

      1、未按照學校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制度對食堂食品衛生安全進行檢查,或檢查次數、糾正力度達不到要求而出現問題的;

      2、對食堂食品衛生安全檢查出的隱患整改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3、不主動配合上級衛生主管部門檢查,有失職行為的;

      4、未及時傳達上級衛生主管部門的有關政策及工作要求,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負責人的責任:

      1、不主動配合飲食中心及業務部對食堂食品衛生安全進行管理與檢查、自查的;

      2、在食堂食品衛生安全管理過程中發現食堂有違反規定的行為而不予以及時糾正、制止的。

      3、不及時傳達上級有關食品衛生安全政策和相關規定,造成工作出現失誤的;

      4、食堂發生食品衛生安全問題不及時上報上級主管領導的;

      5、食堂發生食品衛生安全問題未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6、食堂發生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物供部負責人及配送員的責任:

      1、不按衛生部門要求對供貨方進行索證的:或采購無有效許可證的食物:

      2、把積壓食品和過期食品、三無食品推銷給食堂的:

      3、把腐爛變質、不合格產品搭配給食堂的。

      第八條 責任及處分

      (一)處分原則

      1、由于工作不負責任、經營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給學校和就餐者造成一定的損害或不良后果的,給予直接責任人記大過及其以下處分,并責令該飲食部門停止生產、經營,銷毀導致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

      2、工作嚴重不負責任、經營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給學校和就餐者造成嚴重損害或嚴重不良后果的,給予直接責任人撤職及其以上處分。生產經營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構成犯罪的,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3、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或者偽造衛生許可證和未取得健康證明而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不符合衛生要求的,或者對患有疾病不得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生產經營人員,不按規定調離、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分別給予警告、取締其在校內的一切經營活動。

      (二)處分種類

      學校在編人員違反本辦法的應分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等處分: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條 責任追究程序

      一旦發生食品衛生安全事故,由學校組織相關負責人進行調查并寫出事故調查報告,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報總務處、校長室等有關部門依據相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學校安全規章制度5

      為了加強“校校通”機房的安全管理,保障學校網絡的正常的運行,特制定本制度。

      1、嚴格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校園網管理辦法。不得利用機房內的計算機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違法犯罪活動。

      2、出入機房實行登記制度。未經許可,不得擅自進入機房。

      3、嚴格遵守上機操作規范,不得攜帶非法、盜版及未經機房管理人員許可的光盤及各種軟盤上機使用。

      4、未經允許,不得對機房內計算機網絡功能及網絡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或增加。

      5、不得擅自進入未經許可的計算機系統或發布他人信息。

      6、不得在網絡上散發惡意信息,冒用他人名義發送信息,侵犯他人隱私。

      7、不得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及從事其他侵犯網絡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8、不得瀏覽、發布、拷貝有關淫穢、迷信等不健康的內容或無故向他人發送惡意的挑釁性的郵件和商業廣告。

      9、愛護機房內的一切設施,自覺維護設備的安全運行。出現設備故障,應及時報告,做好故障登記記錄,并積極排除設備故障。

      10、進入機房須保持機房內的環境衛生,不得大聲喧嘩,不得隨地吐痰,不準吸煙。

      11、定期檢查機房消防設備。

      12、未經批準,不準帶人進入機房。

    學校安全規章制度6

      學校安全管理員職責

      一、交通安全管理員職責

      1、熱心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堅持管理育人、服務育人的原則,全心全意為學校交通安全工作服務。

      2、具有交通安全的一般法律法規知識。

      3、加強交通安全管理,做好交通安全隱患排查,并提出整改措施。

      4、不定期地組織開展交通安全知識培訓,宣傳交通安全知識。

      5、做好學生周末班車乘車管理,督促學生班車駕駛員遵守交通規則,嚴禁超載、超速,酒后駕車等。

      6、不斷加強交通安全知識學習,努力提高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二、學校飲食衛生安全管理員職責

      1、熱心學校飲食衛生安全管理工作,具有飲食衛生管理的一般知識。

      2、協助學校領導建立健全切合本校實際的飲食衛生安全管理制度。

      3、做好學校食堂、小賣部安全保衛工作。

      4、加強學校食堂和小賣部食品衛生管理,把好從事食品工作人員進校關,實行進校準入、進貨索票制度。確保衛生許可證、從業人員健康證、健康知識培訓證的持證率達100%。

      5、督促學校后勤加強學生營養餐管理。

      6、監督學校公共衛生和個人衛生工作,指導學生良好衛生習慣的養成。

      7、主動取得衛生部門的配合,做好傳染病預防知識的宣傳和防治工作。

      三、學校飲用水安全管理員職責

      1、熱心飲用水管理工作,具有飲用水管理的基本常識,熟悉學校飲用水源及其全程管理方式。

      2、定期送檢飲用水,對不符合標準的指標,提出整改方案。

      3、經常性地對飲用水源進行檢查,發現水源受污染或水質惡化及時報告,并采取措施,落實整改。

      4、不定期地對蓄水池進行清洗、消毒,做好飲用水的凈化管理。

      5、督促學校后勤人員為師生提供充足的開水。

      四、住校生安全管理員職責

      1、熱心住校生管理工作,富有愛心和童心,堅持管理育人、服務育人的原則,全心全意為住校生管理工作服務。

      2、善于住校生管理工作研究,具有住校生管理工作的一般知識和能力。

      3、協助學校領導制訂切合學校實際的住校生寢室、課間、就餐等管理制度。

      4、定期地組織召開住校生管理人員會議,及時反饋學生生活信息。

      5、關心學生的身體健康,關注學生的衣著、餐飲和課余活動

      6、協助值周(日)教師維護好學生課間生活秩序,做好學生就餐、就寢等管理工作。

      五、安全保衛管理員職責

      1、熱心安全保衛工作,堅持管理育人、服務育人的原則,全心全意為安全保衛工作服務。

      2、具有安全保衛工作一般法律法規知識。

      3、明確校內安全保衛工作的主要任務和校外安全保衛工作的現狀,及時排查安全隱患。

      4、定期排查、分析影響學校穩定的因素,對有可能引發學校糾紛的人和事要有記載,把問題消滅在萌芽階段。

      5、學校有值班室的要做到人員到位、職責到位,輪流值班的要做好班際間的銜接;無值班室的,值周(日)教師承擔門衛任務,節假日、雙休日有人值班。

      6、對外來人員要進行登記,對嫌疑人員要跟蹤,及時排查安全隱患。

      六、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員職責

      1、熱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具有消防管理的一般知識,了解學校消防管理的基本內容和形式。

      2、認真學習和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頒發的各項消防法規,學習、掌握消防知識,提高防火、滅火技能。

      3、經常性開展校內防火安全檢查,加強易燃、易爆及化學危險物品的日常監管。及時消除各類火險隱患。在節假日和火災多發季節,要加強巡邏嚴防火災發生。

      4、根據實際需要,向校長作出需購置、配備消防器材的建議,做好日常維修保養和管理工作,保證消防設備完好有效。

      5、根據本校特點,利用各種形式向教職工、學生傳授、普及消防知識。

      6、制訂滅火和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練(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消防安全演練)。

      7、一旦火災發生,應迅速向公安消防部門報警,積極組織滅火,協助有關部門調查火災原因。

      七、校舍安全管理員職責

      1、熱心校舍安全管理工作,具有校舍管理的一般知識和能力,了解校舍管理的基本內容。

      2、認真學習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提高安全防范意識。

      3、負責學校范圍內的建設和維修過程中的`安全工作。

      4、定期對校舍進行安全檢查。

      5、嚴格校舍管理程序,對校舍出現的不安全因素進行檢查,及時向校長匯報并報校舍辦進行檢測、排除。

      6、有基建項目時,要及時做好師生的安全教育工作,向施工單位提出隔離方案并督促實施,確保師生及工地安全。

      7、汛期(臺風)到來之前,要對本校的校舍安全情況進行一次重點檢查,并將檢查情況及時向校長匯報。

      校園安全衛生管理員職責

      1、依照學校正常作息時間表,每天提前20分鐘上班,推后20分鐘下班,中午在校進餐,堅持履行職責。

      2、負責校內三處校門的管理,平時上鎖,為來訪及進出人員開門,建立來訪人員登記,西校門要隨叫隨開,隨開隨鎖。

      3、平時工作除保潔外,一般堅守在一樓小辦公室或廳里,不得隨意離開校園,若離開,不論時間長短,須向總務主任報告并請人頂班。

      4、負責校內的清潔衛生保潔工作,任何時間都要做到校園內(含樓梯、走廊)不見紙屑、垃圾袋、果皮、煙頭及大面積渣滓等有礙觀瞻的東西。要組織發動好各責任班級共同管理、保潔。

      5、負責維持校園內正常的治安秩序,未經允許的機動車輛、拾荒人員、推銷人員、酗酒、潑皮人員及家禽寵物均不得進入校園,對學生之間的斗毆,可疑人員的闖入要及時制止、報告。

      6、中午家長送餐時間要負責維持西校門處及教學樓的秩序,防止學生出校門、家長傷害學生、外來人員盜竊學校財物等情況發生。

      7、放學時要敞開校門,并催促學生離校回家,不允許走讀學生在校逗留。負責搭車學生的催促放學工作,對各班的搭車學生要建立臺帳,在規定時間里到各班提醒搭車學生放學趕車。

      8、負責學生上學時如今并指導學生干部的校門晨檢迎接工作,負責放學時在校門適當位置放置并收取放學交通提示牌。

      9、認真完成學校領導交辦的其他臨時性工作。

      10、負責學校報刊雜志的分發征訂工作。

    學校安全規章制度7

      為積極預防、妥善處理在校學生傷害事故,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和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安全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其它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我鄉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第一條為了及時控制和消除發生于校園安全事故的危害,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校園安全事故”是指發生于學校之中,對在校教職工、學生身體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對學校財物造成重大損害的事故。

      第三條任何人對學校安全事故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教職工應當發現后立即向校長報告;值班人員應當在發現事故后及時向帶班領導匯報,向急救中心報告,帶班領導同時根據事故情況向中心校及教育局及相關部門報告:

      1、發生火災等引起重大傷害事故的;

      2、發生或有明顯征兆可能發生傳染病暴發、流行、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的;

      3、發生或有明顯先兆可能發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

      4、發生致人傷亡或者可能致人傷亡的暴力傷害事件的;

      5、發生或可能發生在校師生被綁架事件的;

      6、其他造成在校師生人身傷害或者造成在校師生人身重大危險的事件。

      第五條本制度第四條范圍以外的其他校園安全事故應當于事故發生后及時向中心校及相關部門進行書面報告。

      第六條發生校園安全事故后,應當就該事故保持與學校值班領導的密切聯系,及時將事故處理情況和調查情況向學校進行匯報,以便學校及時上報事故情況。

      第七條校園安全事故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負責老師應當以書面形式及時向校長或上級進行全面匯報。

      說明:

      (1)、學校發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學校負責人。

      (2)、學校負責人接到安全事故報告以后,除按《學生安全事故處理(應急)程序》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外,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立即如實報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與事故種類相關的有關安全職能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為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發生,及時消除各類事故隱患。事故發生后,立足于盡量減少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并且在第一時間充分調動各方面力量投入搶險救助工作,根據我校教育實際,特制定以下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制度:

      1、處理安全事故,要按學校分級管理的原則。學校發生安全事故,要立即報告鄉政府和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同時學校應組織、指揮、調度現場的搶險救助工作并保護好現場,防止事態進一步擴大。學校領導應及時趕赴現場主動參與組織搶險救助工作。

      2、凡發生師生有死亡,或較大直接經濟損失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必須在1小時內電告市教育主管部門,并在12小時內附上文字報告,報告內容必須明確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傷亡情況以及經濟損失狀況。

      3、處置事故現場最高負責人由在場最高級別的黨政領導擔任指揮,并根據事故性質、危害程度成立相應的工作小組:搶險組、搶救傷員組,維護現場秩序警戒組、善后處理組,后勤保障組等,以確保搶險、救助工作有序進行,將事故損失降到最低程度。

      4、安全事故發生后,責任人或臨時責任人要根據現場條件和自身能力對事故作最好的應急處理。責任人或臨時責任人在應急處理后要以最快速度報告校長室。學校要做好相關現場保護工作。事故調查必須采取"四不放過"原則(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沒有追究不放過;師生員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任何學校或個人不得違反規定,隱瞞事故調查。

      5、為了預防重、特大事故的`發生,學校加強對重、特大事故的隱患排查和整改。對一時難以整改的重、特大事故隱患,學校要建立檔案,逐級上報,并制定防范監控方案,確保重、特大安全事故隱患得到及時消除和有效監控,從而杜絕重、特大事故的發生。

      6、責任人或臨時責任人合同責任人在最短時間內對事故作深入調查分析,寫出詳細的書面報告,呈校長室參考。校長及時召集有關人員對事故作進一步調查分析,確定事故性質。校長空召開有關會議,根據有關規定,對事故相關人員作公正處理,并加強對責任人和當事人的教育。處理結果備案歸擋并在教職工大會上公告。

      7、對安全事故采取漠視、退避、推諉或掩蓋的,要給予嚴厲批評,并視情節輕重作出相應處理。

    學校安全規章制度8

      學校安全工作直接關系到少年兒童能否安全、健康成長,關系到千千萬萬家庭的幸福,關系到社會的安定,責任重于泰山。每位教師必須堅持“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對國家、人民高度負責的態度,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時時不忘安全、事事重視安全,健全安全制度,落實安全責任,居安思危,警鐘長鳴,切實做好學校的安全工作。

      1、要建立健全各項安全工作規章制度并嚴格執行,逐步實現安全工作經常化、制度化、規范化。

      2、實行學校集體外出活動報批制度,堅持就近、徒步的原則。組織學生外出活動時,要有領導和足夠的教師帶隊,并指派有經驗的教師事先勘察活動場所,弄清有關情況,消除事故隱患。凡不安全或安全措施未落實的地方,不得組織學生前往。嚴禁組織學生參加超越其年齡、生理和自我保護能力范圍的活動。

      3、實行安全事故報告制度。凡學校發生重大事故,應在2小時內向鎮中心學校和鎮政府報告。

      4、落實“安全教育周”制度。每月最后一周為“安全教育周”。要結合當時的安全教育主題,采取多種形式和手段開展安全教育活動。

      5、實行安全工作檢查制度。學校要定期不定期檢查各班、各室的安全工作,發現問題及時提出,及時處理,消除隱患。

      6、學校應加強門衛工作,完善門衛制度。嚴防在校學生被綁架、拐騙及強行接出校園受到人身傷害等事件的發生。

      7、建立學校安全工作專項考核制度。每學期對各班級、室的安全工作予以考核。

      8、落實《安全責任書》簽訂制度。學校與班級層層簽訂《安全責任書》,明確各自的職責與義務。

      9、高度重視學校周邊環境整治。要借助城關派出所的警力,及時消除有礙周邊秩序和學生安全的各類治安隱患,使學校周圍有一個健康、安全、文明的環境。

      10、總務處要加強校舍的管理與維修,消除事故隱患。學校要定期對校舍進行檢查,對危房要查封,一律停止使用,對破舊房屋及時維修。

      11、總務處要加強學校各種教學設備、器材和生活設施的安全管理。學校的各種儀器設備和生活設施均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對可能危及師生人身安全的.設備、設施要經常檢查,發現隱患立即排除。

      12、要特別加強對學生進行交通法規教育,增強學生交通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提倡步行上學,禁止未滿12周歲的學生騎車上學。學校組織集體活動外出不得租用車況不良和無牌證交通工具,嚴禁乘坐無證照人員駕駛的車輛、船只,不得超載,凡需要搭個體營運的交通工具必須要經交通管理部門檢查、許可。

      13、嚴格執行《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做好學校食品衛生工作。學校食堂必須取得《食品從業人員健康證》。學校食堂要嚴把食品關,飲具、用具和食堂環境必須符合衛生要求。學校要重視傳染病的防治與管理工作,堅持學生定期健康體檢制度。發現患傳染病的學生,應立即與其家庭聯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傳染病蔓延。未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團體和個人不得以預防和保健等名義自行組織集體服用藥品和保健品。

      14、做好學校防火工作。按消防部門有關規定配齊消防器材,并定其檢查、更新。學校實驗室要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規程和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實驗課要有教師現場指導。對易燃、易爆、放射、劇毒藥品要按照公安、消防、衛生等有關部門

      的規定嚴格管理,要嚴格危險品購買、保存、使用的審批程序,防止發生意外事故。禁止學生攜帶煙花、爆竹等易燃物品進校,消除火災隱患。學校不得組織學生到易燃地帶野炊。嚴禁學生參加救火。

      15、體育課或體育活動要事先作好準備,加強防護,注意安全。不得采購和使用質量低劣的體育器材,對運動場地、器械要經常進行檢查,保持運動場地平整和清潔,合理地劃分活動區域和設置警戒標志,創造安全鍛煉的良好環境。

      投擲標槍、鉛球等危險區域要嚴格防范學生擅自出入。要強調課堂紀律,注意室外教學規范。

      16、學校組織學生勞動以及參加社會實踐、勤工儉學等活動時,應對勞動場地、工具作好安全檢查,對學生提出明確的勞動紀律要求,避免發生安全事故。學校不得安排學生為私人幫工。

      17、學校組織文藝演出、報告會等活動時,應對活動場所進行安全檢查。

      18、總務處要做好安全檔案材料。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名單及安全工作制度要向全校師生公布,安全教育、培訓、檢查、安全事故處理的記錄及安全工作制度、安全工作責任書、安全設施目錄等均應歸檔。

    學校安全規章制度9

      第一條為了預防和處理中小學生人身傷害事故,保護中小學生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中小學生(以下簡稱學生)在學校教育教學活動期間,以及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以下簡稱傷害事故)的預防與處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保障學生人身安全,預防傷害事故的發生,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學校舉辦者、學校、學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社會的共同責任。

      第四條學校應當依法履行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職責。

      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并有義務配合學校落實有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措施。

      學生應當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紀律,服從學校的教育和管理,根據自身的認知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應的危險。

      第五條處理學生傷害事故,應當遵循依法、公正、合理、及時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

      第二章傷害事故的預防

      第六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學生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工作的領導,建立教育、公安、文化、體育、衛生、環境保護、工商、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建設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參加的學校安全管理協作機制,督促各有關部門做好學生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工作。

      第七條教育行政部門負責部署、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學校學生傷害事故的預防和處理工作,指導學校建立健全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監督檢查學校安全管理制度、有關應急預案和學生傷害事故預防措施的落實情況。

      第八條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學校開展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知識教育,指導和監督學校做好校內防火和安全保衛工作,加強對學校及其周邊區域的治安、消防、交通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在學生上學和放學時段,加強對學校周邊區域的巡邏,及時制止和查處危害學生安全的違法犯罪活動;

      (二)定期對學校進行消防安全監督檢查,督促學校消除消防安全隱患;

      (三)在學校附近設立學校標志,并在學校門前路段設置車輛禁停、警示、限速等標志標線,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施劃人行橫道線,設置提示標志,維護交通繁忙路段學校出入口道路的交通秩序。

      公安機關、交通部門應當加強對載運學生的車輛、船舶的安全管理,取締無牌無證、不符合安全標準的車輛、船舶,及時制止和查處超載等違法行為。

      第九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學校的食品、飲用水的衛生狀況以及疾病預防控制工作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指導監督學校改進衛生工作,加強對為學校及學生提供服務的生產經營者的衛生監督管理。

      第十條國土資源、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及其周邊區域的危及學校建筑物、活動場所、通道等安全的山體、水流進行定期測評,并根據測評結果告知有關部門或者學校采取禁止使用或者通行、限期整改、設置防護設施和警示標志等措施。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在新建中小學校的網點布局、選址與規劃設計中嚴格執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制度,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防治地質災害。

      第十一條發展改革、規劃、建設、環境保護、文化、工商、城市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以及學校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加強對學校及其周邊區域建設活動和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及時制止和查處下列行為:

      (一)建設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對學校安全有危害的項目的;

      (二)依傍學校圍墻搭建建(構)筑物的;

      (三)進行有污染環境以及其他影響學校和學生安全的生產經營活動的;

      (四)在校園周邊兩百米范圍內設立歌舞、電子游戲、互聯網上網服務等限制未成年人進入的經營性文化娛樂場所的;

      (五)在學校門前及其兩側五十米范圍內擺攤設點、堆放雜物的;

      (六)設置影響學生安全或者正常通行的設施設備的;

      (七)依法應當制止和查處的其他行為。

      第十二條學校舉辦者和學校應當提供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安全、衛生標準的`校舍、場地以及其他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

      學校舉辦者和學校不得將操場等教學場地用于停放校外機動車輛,將校舍、場地以及其他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設備用于其他用途的,不得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和危害學生人身安全。

      第十三條學校應當將安全教育納入日常管理和教育教學活動,根據不同年齡的學生的認知能力、身心特點、民事行為能力,采取多種形式,經常對學生進行必要的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以及自我保護和自救教育,增強學生的安全意識,提高防范能力。

      學校應當利用家長會等形式,指導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和心理疏導,預防學生傷害事故的發生。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學校安全管理和學生傷害事故預防的組織機構、工作制度,制定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落實學校安全管理和學生傷害事故的預防措施。

      第十四條學校應當加強對學生傷害事故的防范,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體育、實驗和其他教育教學活動,應當符合國家、省課程計劃、課程標準和教學要求,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二)組織學生參加勞動、實習、考察等社會實踐活動以及文化娛樂和其他集體活動,應當與學生生理、心理特點相適應,符合安全、衛生要求,專人負責,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三)提供與學生的學習、生活有關的物品和服務,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安全、衛生標準;

      (四)對所選擇的實習單位和向學生提供設施、設備、物品和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審查其是否具備相應的資質和必要的安全保障條件,提供的設施、設備、物品、服務是否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安全、衛生標準;

      (五)在具有危險性的教育教學、生活服務設施設備上和校內施工區域,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六)加強安全檢查,對存在安全隱患的設施設備,應當停止使用,及時采取防護、警示措施并予以維修或者更換;

      (七)對有危險性的設施設備、教學科研實驗儀器、輻射材料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應當建立健全使用和管理制度,存放于安全地點,指定專人保管,并對產生的有毒有害廢棄物統一收集、分類貯存,交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運輸、處理;

      (八)對因患有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不適宜從事教育教學及輔助工作的教職員工,應當及時調離相應的工作崗位;

      (九)依法履行消防職責,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十)建立健全校車及其駕駛人安全管理制度,校車及其駕駛人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

      (十一)建立學校門衛管理等內部安全保衛制度,由專職保安或者能夠切實履行職責的人員擔任門衛和其他保衛人員,對進入學校區域的來訪人員和車輛加強管理;

      (十二)建立學生請銷假制度,對學生請銷假進行登記;

      (十三)建立健全住宿學生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措施,做好住宿學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護工作;

      (十四)對監護人書面告知以及學校自行發現的有特異體質或者疾病不適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的學生,給予必要的照顧,對不適宜在校學習的學生,建議其請假或者休學;

      (十五)對在教育教學活動期間以及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突發疾病或者人身受到傷害的學生及時予以救助;

      (十六)改變放學時間以及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學生有未到校、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情形時,及時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十七)發現學生行為可能危及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

      (十八)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公共事件時,啟動應急預案,及時采取搶險、救助、防護措施,優先保護學生人身安全;

      (十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五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制定學生軍事訓練規范和安全事故預防制度,明確訓練的科目、形式、課時、教員、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責任,督促學校做好學生軍事訓練的安全保障工作。

      學校應當依據學生的生理、心理特點,合理安排軍事訓練的時間、科目和強度,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保障學生的人身安全。

      第十六條學校教職員工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工作紀律,恪守職業道德,認真履行工作職責,不得擅離工作崗位,不得有侮辱、歧視、體罰或者變相體罰以及其他傷害學生的行為,不得在工作中違反操作規程及其他有關規定。

      學校教職員工在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時,應當根據學生的年齡、認知能力和身心特點,進行安全教育。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或者學生遭受侵害時,應當及時告誡、制止、保護,必要時,報告公安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學校應當主動向新入學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了解其身體健康情況。有特異體質或者特殊疾病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及時書面告知學校,并向學校提供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與疾病有關的書面材料;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因特殊情況無法告知的,可以委托他人告知。涉及學生隱私的,學校應當保密。

      第十八條為學校、學生提供教育教學、實習和生活設施設備、場地,以及其他與學生學習和生活有關的物品和服務的學校舉辦者以外的單位、個人,應當落實各項安全保障措施,所提供的設施設備、物品、場地和服務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安全、衛生標準。

      在學校內施工作業、參觀訪問或者開展其他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學校的安全制度,服從學校的安全管理。

      第十九條鼓勵和支持志愿者協助有關部門和學校做好學生傷害事故預防工作,保護學生人身安全。

      第三章傷害事故的責任認定

      第二十條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應當根據相關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依據過錯責任原則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一)學校未履行法律、法規、規章和本條例規定職責的;

      (二)學校教職員工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學校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行為并無不當的,不承擔法律責任:

      (一)學生在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

      (二)學生在教育教學活動期間擅自離開教育教學活動區域,學校已經盡到管理職責的;

      (三)學生在非教育教學活動期間擅自進校或者自行滯留學校期間發生的;

      (四)學生有特異體質、特殊疾病,其監護人未書面告知學校,而學校又難以知道的;

      (五)學生在教育教學活動期間以及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突發疾病,學校已經及時采取救助措施的;

      (六)學生因自身原因或者相互之間的過錯導致傷害或者死亡的;

      (七)來自學校外部的突發性、偶發害造成的;

      (八)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或者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不應當由學校承擔法律責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經履行教育、管理、保護職責的,學生或者其監護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一)學生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違公共行為準則、學校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紀律,實施了按其年齡、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可能危及自身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的;

      (二)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已盡告誡、制止等義務,但學生拒不改正的;

      (三)明知學生有特異體質、特殊疾病,但未及時書面告知學校的;

      (四)學生的身體狀況、行為、情緒等有異常情況,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履行相應監護職責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學生或者其監護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因學校和學生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由第三人承擔法律責任。學校有未盡職責范圍內相關義務的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制止或者防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實習單位或者向學校、學生提供設施設備、場地、交通工具、食品以及其他物品和服務的經營者,或者學校以外的活動組織者因過錯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學校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章傷害事故的處理

      第二十六條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立即采取救助措施,將受傷害學生就近送醫療機構進行救治,保護事故現場,保全相關證據,并及時通知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保險公司。

      醫療機構對受傷害學生應當及時組織搶救和治療,不得拒絕、推諉或者拖延。

      第二十七條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屬于重大學生傷害事故的,學校應當立即向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接到學校報告后,應當立即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發生違法犯罪活動、交通事故以及出現食物中毒、傳染病疫情等情況的,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立即報告公安、衛生等部門。公安、衛生等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按照規定組織人員進行調查處理。對于群體性不明原因的疫情、中毒等情形,學校應當按照衛生部門的要求,依法落實防控措施。

      第二十八條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及時組織調查處理,并通知保險公司參與;學校無法調查處理的,由教育行政部門組織調查處理。發生重大學生傷害事故,由學校所在地人民政府組織教育、公安、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組成聯合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并在事故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事故調查處理意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受傷害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可以參加學生傷害事故的調查處理,有權了解學生傷害事故及相關調查處理情況,學校及有關部門應當如實告知。

      第二十九條對學生傷害事故的民事賠償事項,當事人可以自愿協商處理,或者向學校所在地教育行政等部門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訟。

      第三十條教育行政等部門收到調解申請后,應當指派專人負責,調解時可以邀請其他學生家長、法律專家、社區服務工作人員等社會有關方面人員參加,聽取他們的建議、意見。

      教育行政等部門應當自接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結束調解。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簽訂調解協議書;調解不成,或者當事人提訟,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應當終止調解。調解結束或者終止,教育行政等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

      經調解達成的協議,當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可以依法提訟。

      第三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干涉依法對學生傷害事故進行的調查處理,不得侮辱、毆打、恐嚇學校教職員工、學生,不得侵占、損毀學校的教育教學、生活服務設施設備和其他財產,不得擾亂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

      第三十二條學校應當自傷害事故處理結束之日起三十日內將事故處理結果書面向其所在地教育行政等部門報告;重大學生傷害事故的處理結果,學校所在地教育行政等部門應當自傷害事故處理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部門報告。

      第五章傷害事故的損害賠償

      第三十三條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人,應當根據過錯程度對受傷害的學生給予賠償。

      當事人均無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按照公平原則,由當事人適當分擔經濟損失。

      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人不承擔解決受傷害學生及其親屬的戶口遷移、房屋調配、工作調動等與學生傷害事故無關的事宜。

      第三十四條學生傷害事故損害賠償費用的范圍和標準,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確定。

      第三十五條因學校教職員工在履行職務中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學校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人進行追償。

      第三十六條學生為維護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而受到傷害的,由侵害人承擔賠償責任。沒有侵害人、不能確定侵害人或者侵害人沒有賠償能力的,相關受益人應當在受益范圍內對其給予適當經濟補償。

      第三十七條政府應當組織學校辦理學生傷害事故校方責任保險,保險費用由省財政統籌支付。

      當政府舉辦的學校依法應當承擔的賠償金額大于校方責任保險的賠償金額時,其差額學校承擔有困難的,由地方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第三十八條禁止將校方責任保險費用向學生攤派。

      鼓勵和提倡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為學生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亂、學生傷害事故預防措施不落實,經有關部門督促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的;

      (二)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學、生活服務設施設備存在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三)發生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負有主要責任且情節嚴重的;

      (四)學生傷害事故發生后,未及時采取救護措施導致損害加重的;

      (五)瞞報、緩報或者謊報學生傷害事故的;

      (六)拒絕、阻撓學生傷害事故的調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隱瞞事實真相的。

      第四十條學校教職員工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學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予以解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學生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學校可以依據學籍管理的規定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四十二條當事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對學生傷害事故的處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予以制止,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處罰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侮辱、毆打、恐嚇學校教職員工、學生的;

      (二)侵占、損毀學校教育教學、生活服務設施設備和其他財產的;

    學校安全規章制度10

      為確保師生在校的一切安全,保證師生身心健康發展和學校工作的有序進行,特制定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一、課堂教學制度

      1、每堂課的任課教師是當堂課的安全責任人。

      2、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不準把學生趕出教室。

      3、規范課堂教學行為,檢查教學設備設施。

      4、嚴禁遲進課堂或擅自脫離課堂。

      5、教師如發現學生無故不上課,應在第一時間內通知學生家長。

      二、課間管理制度

      1、校區主任、副主任必須加強課間巡視工作。

      2、教育學生課間不攀高、不跳臺階、不追跑,上廁所不擁擠、不做危險性游戲等。

      三、組織保障制度

      1、建立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學校安全工作。法人代表是學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學校安全工作由法人代表領導下的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含常務校長、副校長、教務處主任、各校區主任及副主任)

      2、健全安全工作責任制,確保安全工作落實到人,每學期要簽訂各類安全責任書。建立重大事故報告制度。校內學生出現的重大傷亡事故一小時以內報告教育局;學生出走、失蹤要及時報告;對事故的報告要形成書面報告一式三份,一份報教育局,一份報公安派出所,一份報市人民政府,不得隱瞞責任事故。

      3、定期排查不安全隱患。

      四、突發災害安全防護工作制度

      1、學校應在各類災害發生前做好信息收集和預測工作,化被動為主動,實行全員監控。

      2、在遭遇不可預見的火災、地震等災害時,應有序組織學生緊急疏散和撤離現場,保證學生的生命安全。

      3、加強對學生進行防災、抗災的教育,傳授遇災后的自救、互救辦法,培養學生的'自救能力。

      4、要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請求有關部門和社會的援助,全力保護學生的安全。

      5、未經上級有關部門批準,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救火、救災等。

      6、實行全員參與安全工作制度,不得回避安全工作責任。

      附:因任課教師管理不善導致安全問題的,免除任課教師參與年終全校優秀教師的評選資格,由任課教師承擔事故主要責任,校區主任、副主任、在場綜合部領導承擔連帶責任;因課間管理不善導致安全問題的,由任課教師、校區主任、在場綜合部領導、前臺承擔責任;因校區安全排查不過關導致的安全事故的,由校區主任、副主任承擔責任;部門提出了整改,而學校負責人沒有落實到位,由學校負責人承擔責任。

    學校安全規章制度11

      為規范餐廳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師生餐飲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保持餐廳環境整潔。紗窗、紗門、紗罩、門簾、風幕、滅蠅燈等設施運轉正常,鼠、蠅、蟑螂、蚊子密度不得超過國家有關要求。保證供用餐者使用的洗手設施運轉正常。

      二、必須使用消毒后的餐飲具,未經消毒的餐飲具不得擺臺上桌。做好臺面調料餐巾、餐具等清潔衛生工作,及時更換破損的調料盒、餐巾、餐飲具等。

      三、擺臺后或就餐時不得清掃地面,餐具擺臺超過當次就餐時間尚未使用的應收回保潔。

      四、端菜時手指不得接觸食品,分菜工具不接觸餐具。

      五、食品上桌距開餐時間不超過半小時。

      六、當發現或被告知所提供的食品確有感官性狀異常或可疑變質時,應立即撤換該食品,并同時告知有關備餐人員,備餐人員要立即檢查被撤換的食品和同類食品,做出相應處理,確保供餐安全。

      七、備餐柜內不得放置與開餐無關的`物品及個人用品。工作結束后及時做好臺面、地面等的清掃整理工作

    學校安全規章制度12

      安全工作是學校工作的重中之重,全體教師務必高度重視,以確保學校教學秩序的.正常進行。

      1、班主任和科任教師必須嚴格履行《班主任職責》和《任課教師職責》,為人師表,教書育人;

      2、教師要以《守則》、《規范》、《學生安全十不準》、《未成年人保護法》、《道路交通法》等為依據,做到經常宣傳講解,不厭其詳、不厭其煩,并作好督促、檢查工作;

      3、教師應尊重學生人格尊嚴,不得體罰、心罰學生,任何情況都不得把學生排斥在教室外,或者停學生的課,若發生學生重傷甚至更嚴重的后果事件,當事教師除按上級有關法律規章處罰外,一切經濟責任由當事教師承擔;

      4、教師要按時上班、準時上崗,上課期間發生的安全事故由上課教師負責處理,若教師不在崗造成的事故由該教師負責,教師在放學后不得把學生留在教室不管,否則一切后果由當事教師負責;

      5、班級應嚴格按學校規定收費,教師不得自立項目收費,更不得向學生罰款和向學生收紀律保證金,以免造成安全事故;

      6、全體學生應積極參加“學生意外傷害保險”,若發生安全事故,應及時辦理有關保險賠付手續;

      7、教師要和學生共同搞大掃除,教室后窗由教師打掃,打掃衛生一定要注意安全,要按時放學,教育學生不在路上逗留,應按時返家,注意交通安全;

      8、門衛負責正常教學秩序的維護,嚴格遵守其職責,避免事故的發生;

      9、若發生重大事件,教師應及時上報學校,再由學校報上級協同處理。

    學校安全規章制度13

      1、工作機制:

      (1)建立校長為交通安全工作第一負責人的交通安全宣傳組織,落實專人負責交通安全工作。

      (2)依法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依法治校示范校”創建活動,落實教育課時,注重新學期開學及寒暑假前開展交通安全教育。

      (3)學校應聘請交通民警或指定教職員工擔任學校交通安全法制輔導員,指導學生和學校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

      (4)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建立定期向學校通報學生交通違法情況的`制度,學校將學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情況納入學生個人操行評定。

      2、硬件設施:

      (1)學校的宣傳欄(櫥窗)或黑板報內設立交通安全宣傳園地,創造條件設立安全宣傳教育活動室,將交通安全知識作為重要內容納入。

      (2)校園內學生非機動車停放有序。

      (3)學校門前道路設置人行橫道線或人行橫道信號燈,周邊道路的警告、限速、慢行、讓行等交通標志及交通安全設施完善齊全。

      3、宣傳教育:

      (1)學校結合交通法規的普及,針對學生特點,每學期開展了交通安全法制課、知識答題、演講、辯論、繪畫、文藝表演、播放宣傳光盤、自行車交通事故現場再現說法,爭當“小交通安全宣傳員”等多形式的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不少于一次。

      (2)建立學校責任民警聯系點制度,每學期到校宣傳次數不少于2次,配合學校對校車駕駛員宣傳教育,無使用無牌證車輛、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的車輛接送學生。

      (3)建立宣傳活動臺帳,開展活動的文字、圖片或影視資料分類齊全。

      4、宣傳教育率:

      (1)學校中小學生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安全常識受教育率達到100%。

      (2)學校學生交通安全常識抽查知曉率90%以上。

      5、交通事故:

      學校學生及所屬駕駛人無發生負主要責任以上的交通死亡事故。

    學校安全規章制度14

      為了學校的安全穩定綜合治理工作的順利開展,為了保障全校師生及員工的人生財產安全,結合我校的校情特擬定本工作制度如下:

      一、學校治安保衛制度

      1、學校成立綜合治理辦公室,全面指導學校的治安保衛工作。由安全辦負責維持本單位的治安保衛工作。

      2、綜治辦應經常對師生員工進行綜治制教育和防“六災”教育。

      3、治保組織應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治保檢查,發現不安全因素,應及時提出改進意見,限期整改。

      4、發現盜竊、刑事等事件時,要立即報警,并保護現常

      5、經常檢查報警器和滅火器,使其始終處于良好狀態。發現火災時,要立即報警,并積極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滅火。

      6、治保組織負責調解教職員工及家屬中的民事糾紛。

      7、外單位人員入校,校內物資出校均按《門衛值班工作制度》的規定辦理。

      8、外來人員在學校住宿,事先須向保衛人員報告,經批準后方可留宿。

      9、加強行政領導辦公室、安全辦、財務室、學生宿舍、食堂、微機室、實驗室以及警務室等要害部位和重點部位的保衛工作。

      10、節假日由學校辦公室安排專人值班,由學校領導帶班,督促值班人員落實到位。

      二、綜治辦工作制度

      1、及時貫徹上級有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精神,全面協調學校的綜治工作。

      2、實行社會治安管理責任制,與學校各處室層層簽訂責任狀,按照工作例會制度定期檢查責任制執行情況。

      3、掌握學校綜合治理工作開展情況,督促各處室抓好目標管理責任制的落實。

      4、深入調查研究,發現問題、提出對策、總結經驗,當好參謀。

      5、認真辦理日常事務,努力完成上級交給的各項工作任務。

      6、加強學習,不斷提高自身的政治業務素質。

      三、綜治辦職責

      1、貫徹執行上級有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法規和政策。

      2、研究和部署學校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制定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開展創文明安全學校活動。

      3、指導督促學校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實行綜治目標管理。

      4、對學校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制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考核、評比、表彰,并實施獎勵與處罰。

      5、綜治成員要注意分析學校的綜治情況,協調有關部門,及時解決發現的問題。

      6、總結推廣典型經驗,表彰先進,推動后進。

      7、辦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其他事項。

      四、政教處工作制度

      1、組織開展法制、法紀宣傳教育活動,增強師生員工法制觀念。

      2、密切依靠全體師生,實踐群防群治方針,做好防“六災”工作(火災、水災、山體滑坡、路災、食災、人災)。

      3、認真開展調查研究,開展突發事件預防工作,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注意突發事件動向,及時處置突發事件,預防群體性上訪事件,強化信息反饋,及時向上級報告有關情況。

      4、認真督促強化重點要害部位安全防范,指導防護設施的設計、安裝、使用、管理,并確保以上部位安全。

      5、嚴厲打擊現行的破壞學校安全穩定的一切違法犯罪活動,保護案發現場,積極配合公安機關的追查破案工作,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6、開展義務消防員應急事件處理的.技能培訓活動,協調、指導學校各處室做好災害及事故預防工作。

      7、負責全校消防器材的安裝、管理、維修工作,保障消防器材的正常存貯使用,對重點部位及重點工種工作人員開展防火安全培訓演練,確保學校不發生火災。

      8、做好節假日安全保衛工作,制訂必要的工作職責規定,做好檔案管理及安全工作。

      9、執行有關行政執法機關工作規定,依法遵紀開展本職工作,完成領導交辦其它工作事項。

      10、門衛值班人員負責校園內或宿舍區內治安、衛生、攤點的監管工作,應堅守崗位、忠于職守,不得擅自脫崗、離崗。

      11、工作應做到勤巡邏、勤檢查,做好大門進出人員登記工作,值班時發生的問題和可疑情況及時上報保衛科。

      12、對進出人員可以進行詢問和查看其相關有效證件,對身份不明、無正當理由進出人員,有權不予放行,并上報保衛科處理。

      13、對裝卸物資、家具、辦公用品進出大門的車輛必須嚴格檢查、核實手續,問明情況,符合條件者予以放行,不符規定者,應予留置,并上報保衛科。

      14、開大門條件:學生必須持有放行條,或請假條的予以放行。

      15、門衛值班人員實行24小時值班制,負責校園內或宿舍區內的防火安全工作及懸掛防火安全警示牌。

      五、防火安全公約

      1、積極宣傳,認真學習《消防法》,努力增強防火安全意識和管理力度,確保學校的正常教學秩序和師生生命財產安全。

      2、密切配合消防部門防火安全檢查,及時發現隱患,及時整改,把火災事故消滅在萌芽階段。

      3、加強用電管理,增設各種安全設施,嚴禁表外用電和超負荷用電,嚴禁私自接電和改裝用電設備。

      4、加強用火管理,學校食堂和住戶廚房要做到火在人在,人走火滅,盡量不燃放煙花、爆竹,冬季取暖和烘烤衣物時要注意防火。

      5、不得亂接亂搭電線,不得超負荷用電燒水、做飯,實驗室、保管室嚴禁吸煙,不得帶易燃易爆物品入內。

      6、供水、用電等公共防火設施要倍加愛護,經常檢查,及時維修,保證隨時處于良好工作狀態。

      7、發現火情及時報告,并組織人員奮力撲救,對火災事故責任人員要嚴肅處理,直到追究法律責任。

      8、以上公約,全體員工必須嚴格遵照執行,如有違犯者,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理。

    學校安全規章制度15

      一、教師筆記本電腦和多媒體設備使用管理

      1、教師筆記本電腦在借用期內不得隨意改動計算機上的軟件設置,更不能私自更改筆記本電腦的硬件配置。

      2、教師在借用期內人為造成筆記本電腦損壞,修理費用自負。教師在借用期內造成筆記本電腦遺失,按筆記本電腦原價扣除年使用期限的基礎上理賠。

      3、學校教師配備的電腦和多媒體設備只提供給教師在教學工作中使用,以及教師在學習相關計算機操作時使用,嚴禁上班時間玩游戲、以及其他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4、教師在使用其它多媒體設備時,必須嚴格按照設備的操作規程來操作,一切因違反操作規程造成的設備損壞,后果自負。

      二、軟件及網絡資源使用的管理

      1、如因個人使用不當感染病毒造成該機系統癱瘓,由使用者個人負責。

      2、學校計算機的IP地址由信息中心統一分配,任何人不得隨意更改。

      3、教師可以將教學進度,電子教案以及課件等通過ftp上傳到學校公網,供其他老師借鑒。信息中心對教師使用信息技術設備情況、以及制作課件的件數進行登記,到學期結束時匯總給教導處,教導處到年終進行匯總評比。

      4、教師應科學、正確、規范、健康地使用學校網絡資源,不得違反《學校校園網絡安全管理規定》,不得訪問黃色、反動的網頁或帶有黃色、反動內容的網站,否則一經發現,將嚴肅處理。

      三、校園網運用管理

      1、任何人不得利用校園網絡從事違法活動,不得在學校留言板及論壇發表無用或不健康的信息。

      2、信息技術部門全面負責學校網站的建設與管理,系統構思、設計網站的架構,配合各部門及時、準確地將學校重大工作(活動)在網上公布,為師生提供校園信息。

      3、網站中屬于部門管理的欄目,網站內容應做到常換常新。

      4、學校的各種公告和通知均在網上發布,看到公告和通知的`老師有義務將公告和通知告知其他老師,對于僅限學校內部傳達的公告和通知,未經許可,不得隨意對外發布。

      四、計算機教室及多媒體教室使用管理

      1、教室使用者,使用前應認真閱讀各儀器設備的說明書和控制臺操作說明;認真檢查儀器設備的完好程度,如有問題,及時通知學校信息中心管理人員處理。

      2、使用時,嚴格按儀器設備的操作規范操作;時刻注意儀器設備運轉情況,一旦有故障,應立即報告信息中心處理,并詳細說明出現故障的原因;若當時不報告,事后發現時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負責。

      3、未經同意,不準擅自改動儀器設備的連接線,不準擅自移動或拆卸任何儀器設備,不準擅自把儀器設備拿出室外使用。

      4、保持多媒體教室環境衛生,人人有責,不得隨地拋棄廢物,不得吸煙或吃零食。

      5、注意上課紀律,不得大聲喧嘩,學生必須按教師指定的位置就座。

      6、使用結束,應按操作程序關閉電源,整理好儀器設備。

      7、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如需使用多功能廳、拍照、攝像等設備時,至少提前一天到教導處提出申請,憑教導處意見到信息中心辦理登記,由信息中心安排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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