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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事會規章制度

    時間:2024-12-20 17:35:00 小英 規章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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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事會規章制度(通用10篇)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制度對人們來說越來越重要,制度是指一定的規格或法令禮俗。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監事會規章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監事會規章制度(通用10篇)

      監事會規章制度 1

      1、由于公司股東分散,專業知識和能力差別很大,參與公司日常經營管理的機會和渠道有限。為了防止董事會、經理濫用職權,損害公司和股東利益,就需要設置這種專門監督機關,代表股東行使監督職能;

      2、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3、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會成員通常應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但一些國家允許法人擔任監事。我國《公司法》規定,監事的積極和消極任職資格與董事相同,但是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4、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責。監事會成員的卸任與免職的原因和方法與董事基本相同,即監事在任期屆滿時自然卸任。監事還可能因喪失任職資格而被解除職務;

      5、監事會是通過公司職工進行民主選舉產生的,并且需要滿足規定的條件才能被選舉,但公司董事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每屆監事任職三年,三年后進行重新選舉,歷屆監事可以再次被選舉,并且在選舉后可以再次任職。

      綜上所述,企業監事會制度主要涉及具體的.監管內容、除此之外,監事會還具有重要的作用,包括對股東的利益進行保護,防止董事會獨斷專行。其次,能夠對公司和股東的財產安全等合法權益進行保護。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一切具體細節仍需要以實際為準。

      監事會規章制度 2

      一、監事會由3人組成(或設1名執行監事),設監事長1人。監事會成員(執行監事)由社員(代表)大會在本社社員中選舉產生,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合作社理事長、理事、經理和財務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二、監事會(執行監事)職責。

      1、監督理事會對社員(代表)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2、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審核監察工作;

      3、監督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成員和經理履行職責情況;

      4、向社員(代表)大會提出年度監察報告;

      5、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6、提議召開臨時社員(代表)大會;

      7、代表本社負責記錄理事與本社發生業務交易時的業務交易量(額)情況;

      8、履行社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三、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監事長因故不能召集會議時,可以委托其他監事召集。

      四、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能召開。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方能生效。

      五、監事會所議事項要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監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也要記入會議記錄并簽名。

      監事會規章制度 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完善公司治理,強化監事會的監督職能,保證監事會對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履職的有效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商業銀行公司治理》、《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上市公司監事會工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XXYH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有關規定,銀行監事會設立監事會履職盡職監督委員會,并制定本工作規則。

      第二條監事會履職盡職監督委員會是監事會按照監事會決議設立的專門工作機構,主要負責對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及其成員履職盡職情況進行監督,對監事會負責。

      第二章人員組成

      第三條監事會履職盡職監督委員會由本行監事組成,委員人數不得少于三人。

      第四條監事會履職盡職監督委員會委員由監事會主席或者全體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監事會過半數選舉產生。

      第五條監事會履職盡職監督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負責召集委員會的活動。主任委員不能履行職責時,應指定一名委員代行其職責。主任委員未指定時,由半數以上委員推舉一名委員代行其職責。

      第六條監事會履職盡職監督委員會任期與監事會任期一致,委員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委員在任期內不再擔任監事職務的,自動失去委員資格,并由監事會根據本規則規定補足委員人數。

      第七條履職盡職監督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事會決定予以更換:

      (一)本人提出書面辭職申請;

      (二)任期內嚴重瀆職或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和本工作規則的規定;

      (三)監事會認為不適合擔任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職責權限

      第八條監事會履職盡職監督委員會的主要職責為:

      (一)擬訂對董事會、高級管理層以及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履職盡職情況進行監督的實施方案,提交監事會批準后組織實施;

      (二)提出對董事會、高級管理層以及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履職盡職情況的監督意見,并向監事會提出建議;

      (三)根據需要,審閱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離任審計方案和報告,并向監事會提出建議;

      (四)就股東代表監事、外部監事、監事會各專門委員2會人選向監事會提出建議;

      (五)擬定監事的考核辦法,組織對監事的業績考核,并向監事會提出建議;

      (六)研究處理董事會、高級管理層以及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告知或提供的有關事項或文件資料;

      (七)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監事會授權的其他事宜。

      第九條監事會履職盡職監督委員會根據自身職責,結合本行實際情況和監事會確定的工作任務,研究確定行使履職盡職監督職權的具體工作方案。

      第十條監事會履職盡職監督委員會對監事會負責,并向監事會報告工作。履職盡職監督委員會的提案提交監事會審議決定。經監事會決議通過后,由履職盡職監督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監事會辦公室及其他與監事會履職盡職監督委員會會議審議事項相關的`部門負責擬訂提交審議的議案及相關背景資料等會議文件。相關人員和部門應接受監事會履職盡職監督委員會就該委員會職責范圍內事務提出的質詢,承辦其交辦的專項工作。

      第四章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監事會履職盡職監督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并至少于會議召開兩日前通知全體委員。

      第十三條監事會履職盡職監督委員會會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方可舉行。會議由主任委員主持,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員主持。

      第十四條監事會履職盡職監督委員會會議表決方式為舉手表決或投票表決;每一名委員有一票表決權。會議做出的決議,必須經全體委員的過半數通過。會議可以采取通訊表決的方式召開,并通過通訊方式表決形成決議。

      第十五條監事會履職盡職監督委員會委員應以認真負責的態度出席委員會會議,對所議事項表達明確的意見。委員確實無法親自出席委員會會議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委員代為出席。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代為出席會議的委員,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委員的權利。委員未出席會議,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表決權。

      第十六條監事會履職盡職監督委員會會議可邀請本行非該委員會成員的監事、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列席。

      第十七條必要時,履職盡職監督委員會可以聘請中介機構為其決策提供專業意見,其合理費用由本行支付。

      第十八條監事會履職盡職監督委員會會議應當有記錄,出席會議的委員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委員對會議記錄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在簽字時作出書面說明。會議記錄由監事會辦公室保存。

      第十九條監事會履職盡職監督委員會委員應當在會議決議上簽字并對決議承擔責任。會議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委員可以免除責任。

      第二十條監事會履職盡職監督委員會會議通過的方案及表決結果,應以書面形式報公司監事會。

      第二十一條出席會議的人員均對會議所議事項有保密義務,不得擅自披露有關信息。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辦公室承擔履職盡職監督委員會的會議通知、會務組織、議案提交和協調、督辦等日常工作。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規則未盡事宜依據適用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與適用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不一致的,以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為準。

      第二十四條本規則所稱“以上”含本數,“過”不含本數。

      第二十五條本規則由本行監事會制定、解釋和修訂。

      自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執行。

      監事會規章制度 4

      一、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公司、股東和職工的合法權益,完善公司內部監督機制,保證公司監事會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義務,依據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公司監事會是公司內部的監事機構,其工作報告由公司股東會審議批準。

      第三條公司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主席一名。

      二、監事會的職權與義務

      第四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檢查、審核董事會決議落實情況和公司經營行為;

      (二)隨時了解公司的財務狀況,定期審查賬冊文件,并有權要求董事會向其提供情況;

      (三)審核董事會編制的提供給股東會的各種報表,并將審核意見向股東會報告;

      (四)當董事、總裁執行公司職務時,對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以及從事登記營業范圍之外的業務,有權通知其停止行為;

      (五)當董事、總裁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總裁予以糾正;

      (六)必要時(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七)監事列席公司董事會會議;

      (八)當公司與董事間發生訴訟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代表公司作為訴訟一方處理有關法律事宜;

      (九)當董事自己或董事關系人與本公司有交涉時,代表公司與董事進行交涉;

      (十)當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審核賬冊報表時,代表公司委托律師、會計師或其他中介機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五條監事會必須對公司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二)對公司承擔不得逾越權限的義務;

      (三)監事不得從事與公司競爭或損害公司利益的活動。

      三、監事會會議

      第六條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可委托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條監事會會議的召集,應在會議召開三日前通知各監事;但遇緊急事情時,可以隨時召集。通知一般以書面形式進行,并載明召集事由和開會時間、地點。

      第八條監事開會時,原則上監事應親自出席。若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監事可以委托其他監事代理出席。委托時應出具委托書,委托書要明確授權范圍,一個代理人以受一人委托為限。

      第九條監事會會議實行合議制,每個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十條監事會議決議,應有出席監事1/2以上同意。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時,會議主席可增加一票表決票。

      第十一條監事會會議應做成議事記錄。議事記錄應記載會議的時間、場所、出席者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及表決結果,出席監事應于記錄上簽字。議事記錄應在會后三天內分發給各監事。

      第十二條議事記錄應與出席會議的監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委托書一并保存。由監事會指定專人保管,10年內不得銷毀。

      四、監事

      第十三條監事的任職資格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熟悉財經法律、法規,公司管理流程;

      (二)從事經營管理工作滿三年;

      (三)擁有經濟、法律中級或相當于中級以上技術資格或職稱;

      (四)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財會人員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十四條監事為公司監事會成員,監事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五條監事遇下列情形之一,必須解任:

      (一)任期屆滿;

      (二)從事危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并經證實的;

      (三)監事自動辭職。

      第十六條監事的報酬及監事會行使職權所需的日常經費由股東會據實確定后由公司支付。

      五、附則

      第十七條本規則經公司股東會批準后生效。

      第十八條本規則未盡事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辦理。

      第十九條本規則由公司監事會負責解釋。

      監事會規章制度 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更好地保證監事會履行公司章程賦予的職責,確保監事會的工作特點,根據《xxx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關監管法規、規則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監事會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的規定及股東的決議履行職責,確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關注公司利益相關者的利益。

      第三條監事會應當以維護公司和股東的最大利益為準則,對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項實行報告制度。

      第二章監事會的組成

      第四條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成員3人。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委派或選舉可以連任。

      第五條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監事與職工代表監事的比例為2:1,監事會股東代表監事由股東委派,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六條監事會設監事會主席一人,由股東在委派的監事中指定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三章監事的任職條件

      第七條監事的任職條件應符合《公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第八條監事不能在其他任何公司和單位兼職。

      第九條監事應嚴格遵守各項制度規范和日常工作行為規范,在任職期間發現公司有違反相關規定行為的,有權及時向董事會報告處理。

      第一十條任職監事不得對公司的重大違法違規問題隱瞞不報,不得有與責任單位串通,偏造虛假檢查報告的行為。

      第四章監事的職權和義務

      第一十一條監事行使的職權:

      (一)監督檢查執行公司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以及董事會和中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對董事會的重大決策,企業經營活動中數額較大的投資和資產處置行為等,進行重點控制并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二)監督檢查公司財務,通過查閱財務會計及經營管理活動中有關的其它資料,驗證公司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

      (三)監督檢查董事會、中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對違反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董事、中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四)當董事、中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中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五)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監事成員列席董事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它職權。

      第一十二條監事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監督職責,嚴格執行監事職責,對檢查報告內容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商業秘密。

      (二)嚴格按照公司法及法律法規以及財務紀律,正確行使監督權力,客觀公正的評價和反應公司的經營財務狀況和領導人員的工作業績。

      (三)向股東提交相關工作報告。包括監事換屆、延時換屆申請報告,更換增補監事報告,監事年度工作報告,專項檢查報告,日常檢查報告。

      監事會規章制度 6

      第一條為了完善安徽大學教育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的治理結構,保障監事會依法獨立行使監督權,依據《基金會管理條例》和《安徽大學教育基金會章程》(以下簡稱《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基金會設監事三名,其中一人為監事會主席。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同為四年,期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三條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四條監事的產生和變更: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五條監事會每年召開一至兩次會議。會議由監事會主席負責召集和主持。遇有重要事項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會議。

      如監事會主席不能召集,主席可以委托其他監事召集。

      召開監事會會議,召集人需提前五日通知全體監事。

      第六條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半數以上監事同意方為有效。

      第七條監事會的權利:

      (一)依照《章程》規定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

      (二)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有權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三)聘請專業機構對基金會進行年度財務審計,并出具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四)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法規和《章程》的情況;

      (五)根據《章程》規定,行使其他監督權。

      第八條監事會的義務:

      (一)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二)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第九條基金會為監事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費用,包括辦公費、調研費、差旅費等。監事的工作費用列入基金會的行政辦公支出。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十條本制度未盡事宜,依據《基金會管理條例》和《章程》的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本制度經20xx年3月9日第三屆理事會第二次理事長辦公會議通過施行,由秘書處負責解釋。

      監事會規章制度 7

      為規范公司運作,完善監督機制,維護股東和公司的合法權益,提高監事會工作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劵法》、《股票發行與管理暫行條例》和《集團有限公司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定位與目標

      監事會是股東會常設的投資發展監督管理機構,代表股東會對公司和項目進行財務管理、投資管理和經營管理,承擔著公司經營管理和項目投資發展的監督管理責任;同時,還承擔著對股東資本運作、保值增值的管理責任。通過行使資金管理、項目管理、投資管理、目標管理等四大管理職能,建立健全公司的資金管理體系、投資管理體系、項目管理體系、融資發展體系和目標管理體系,對關系公司和項目生存與發展的重要領域,實行有效的監督控制,組織建立起公司機構的規范運作模式。

      二、工作制度與要求

      為切實有效履行管資金、管項目、管投資的工作職能,監事會實行股東會和股東會主席的領導下的“監事長負責、監事分管”的工作制度,以確保股東會和股東會主席制定的各項戰略方針的有效執行。

      (一)監事長

      1、根據股東會領導的工作要求,結合公司及項目發展需要,主持召開監事會會議,分析工作情況和形勢,深層次地剖析存在的困難及問題,研究提出解決問題的具體辦法和措施。

      2、經常帶著問題或課題,深入實際,調查研究,組織開展監事會業務工作,為公司領導管好資金、管好項目與管好投資。

      3、有計劃、有目的地組織開展監督事會的日常工作,對公司和項目各項重要工作進行有效地管理;

      4、以對高度負責的工作態度和責任心,認真做好各類收發文件的審批、監事會工作報告的簽署以及其他重要事項的處理;

      5、在努力完成上述工作的同時,監事長還要完成股東會領導交代的其他工作。

      (二)資金管理監事

      1、認真領略股東管資金的思路,制定股東和企業的資金管理制度,確保股東和企業的資金安全與保值增值。

      2、根據股東會的資金經營理念,制定股東資金經營借貸方案、投資融資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報股東會審批后組織實施,實現股東資金經營利潤與投資收益的最大化。

      3、根據公司與項目的投資計劃和招商引資計劃,綜合制定股東資金的融資計劃及融資方案,確保企業的資金來源安全可靠,避免資金短缺造成的經營風險。

      4、管理好股東及投資者的出資材料與檔案,確保股東與投資者的股權、債權等合法權益不受損失和侵占;管理好借貸合同及投資、融資檔案,保障資金安全、控制資金成本和提高經營效益。

      5、實行資金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定資金的統收定支管理制度,確保公司和項目所有的資金收入及時上繳、所有的資金使用嚴格按照股東批準的預算、結算方案執行。

      6、組織制定股東和企業的'資金管理制度與財務管理制度,監督管理公司管理資金和項目投資資金的使用,審查批復企業和董事會上報的財務報告與資金使用報告;

      7、加強財務團隊的建設與管理,為公司培養一批專業的財務管理隊伍,為企業和項目的發展提供強有力的財務保障。

      (三)項目管理監事

      1、認真領略股東管項目的思路,制定項目投資開發與運營管理模式,保障項目資源的合理利用和項目的可持續發展。

      2、根據股東會的項目管理理念,制定項目投資、規劃、開發、建設與經營的可行性方案及工作計劃,報股東會審批后組織實施,確保項目開發目標的順利實現,并實現投資收益的最大化。

      3、組織制定項目的投資計劃與投資目標,報股東會審批后下達執行,并對項目投資的進度與結果進行監督管理,以確保項目開發嚴格按照股東會的預定方向穩步發展。

      4、組織制定項目的招商引資計劃與經營銷售計劃及工作目標,報股東會審批后下達執行,確保項目投資資金來源充足和投資資本的及時回籠,實現項目滾動開發,及時獲取投資收益回報。

      5、組織制定公司土地受讓、規劃和使用方案,依法獲取土地使用權,組織相關部門對土地進行合理開發利用與運營管理,確保土地的保值增值。

      6、組織制定公司物業資產的產權管理和經營管理,確保公司固定資產不受侵占或損失,制定合理的、科學的資產銷售、租賃、轉讓、出讓與合作經營方案,確保資產的保值增值。

      7、組織制定項目的產業規劃方案、營銷策劃方案與招商引資方案,審定批復項目的經營管理計劃,控制項目經營管理成本,提高項目的經濟效益。

      (四)投資管理監事

      1、認真領略股東管投資的思路,制定企業、項目投資及投資管理模式,控制投資風險與保障投資收益最大化。

      2、制定下發企業和項目各項投資活動的月度、年度目標,并監督執行,確保各項投資活動按既定目標和工作計劃開展實施,及時解決處理各項投資活動中產生的問題。

      3、建立公司投資立項管理制度,科學評估、準確判斷立項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預期及風險程度,確保投資方案科學、合理、必要、可行。

      4、建立項目投資預決算管理制度,控制投資成本,并依托合同準確對項目建設投資及配套投資進行投資預決算,為股東會和股東會主席提供決策服務。

      5、建立項目投資風險管理控制體系,事前對投資風險進行識別評估,規避風險;事中對投資過程與進度進行跟蹤管理,防范風險;事后對投資成果進行管理,并做投資效益評估和利用成果。

      6、建立公司與項目投資資金管理制度,準確判斷和審批各項投資付款計劃,確保投資資金使用達到投資目的,組織投資成本和投資利潤的清算工作,為股東會和股東會主席提供決策服務。

      7、建立公司和項目投資合同管理體系,統籌制定各種合同模式,依托合同對各項投資活動進行管理,確保股東與投資者及時獲取各項投資收益,有效避免合法權益受非法侵害。

      監事會規章制度 8

      為了更好地規范天中第一城西苑物業區域的管理,讓廣大業主對監事會的工作有更好的了解和支持、配合,特制定本規約。

      第一條 定義

      監事會:天中第一城西苑業主監事會。

      業委會:天中第一城西苑業主委員會。

      物業:管理天中第一城西苑物業的企業。

      業主:在天中第一城西苑擁有房屋所有權的公民或其它組織。

      第二條 監事會的組成。

      監事會由五名監事組成;設主任1名。

      第三條 監事會的宗旨。

      依據業主大會的決定、決議或授權,堅持 “公正、公平、獨立” 的原則,監事業主大會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情況、物業服務質量情況;監督業委會及其委員的工作情況;維護廣大業主的合法權益,促進本物業區域業主自我管理依法、有序、良好的進行。

      第四條 監事會的職責。

      1. 列席業主委員會會議;

      2. 了解業主大會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了解業主委員會及其委員的工作情況;

      3. 了解物業服務機構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情況;

      4. 以專題報告形式向業主大會報告監督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和共有部分收益的使用情況;

      5. 組織對業主委員會及委員的工作進行年度評議;

      6. 對于評議滿意率低于50%的業主委員會成員,報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按相關規定和法定程序終止其委員資格;

      7. 了解業主委員會及其委員、業主代表違反管理規約、議事規則、工作規則等規章制度的'行為或不稱職行為,向街道,社區和業主大會反映;

      8. 制定任期內的工作計劃,報業主大會備案;

      9. 向業主大會報告工作,匯報物業管理監督工作的實施情況;業主大會閉會期間,以簡報形式公示日常工作;

      10. 建立接待制度,接受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咨詢、投訴和監督,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向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反映,或者提出建議和意見;

      11. 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監事會的權限。

      1. 監事會在主管街道辦、主管社區及其他相關政府部門或組織的領導、指導或監督管理下,依法和依據授權獨立開展工作,履行職責,對業主大會和業主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其工作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干擾或影響。

      2. 監事會對本物業區域物業管理的監督工作的具體計劃,方案、步驟、方法、措施等有決策權和實施權;對本物業區域物業管理的其他工作無決策和實施權,但可向業主委員會提出建議。

      3. 對業主監事會監事違反本規則,具有不作為、營私舞弊等不稱職行為的,可啟動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程序,向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提出對其的停職或罷免請求。

      第六條 義務

      監事會及其成員履行以下義務:

      1.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反映問題。

      2.認真行使和完成街辦、社區和業主的合理化建議以及監事會規約所監督的事項。

      3.積極參加業委會和街辦、社區等組織的有關活動。

      4.與業委會共同遵守雙方所達成的共識或規約等。

      第七條 監事會的工作制度。

      1. 監事會工作會議至少每月召開一次;兩名或含兩名以上的監事、50%或以上的業主代表、50戶或以上的業主,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議。決定工作事項時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2. 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名或以上的監事出席,方為有效。

      3. 監事會工作會議應當形成會議紀要,會議紀要應記錄議題、與會人員名單,涉及議題的簡要事實經過、與會監事的意見,等等。

      4. 監事會的請求、建議、意見、報告等,須經三名或以上的監事表決贊成,方能通過。

      5.建立學習培訓制度。監事會定期開展集體學習,加強自身建設。積極參加街辦、社區或有關部門組織的學習培訓活動。

      6.實行工作報告制度。監事會每年向街辦、社區、業主代表會議或業主大會報告工作。街辦、社區要加強對小區監事會的工作指導,通過調查核實、集體會審等形式,協調和幫助解決業監會的困難和問題。

      7.建立工作臺賬制度。監事會每次開展工作,都應認真對待、如實記錄,工作臺賬列入檔案以備查閱。

      8.建立保障制度。監事會與業委會應有相同的固定辦公場所和辦公設備,做到牌子、印章齊全,制度張貼公示。在街辦和社區的領導下,對監事會、業委會的賬(財)務統一管理,工作經費和辦公經費等經有關方面審批后,方可在小區物業共有部分經營所得或相關渠道中同支,支出情況定期在小區內公示,接受業主監督。

      9.建立申訴救助制度。監事會在受到無理阻撓或不公正待遇導致無法正常開展工作時,或其成員受到打擊報復的,可以向街辦、社區和紀委反映情況,有關部門要及時協調和處理。

      第八條 監事會主任的職責權限。

      1. 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2. 主持制定監事會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制定日常工作制度;

      3. 參加業主大會,代表業主監事會向業主大會匯報工作;

      4. 指派監事參加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會議、業主小組會議,或承擔其他專項工作;

      5. 組織了解本物業區域業主大會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組織了解業主委員會及其委員的工作情況,組織了解業主代表的工作情況;

      6. 組織草擬監事會提交業主大會的請求、建議和意見;

      7. 履行業主監事會監事的職責。

      第九條 業主監事會監事的職責。

      1. 參加業主監事會會議;

      2. 參與制定業主監事會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制定日常工作制度;

      3. 根據指派參加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會議、業主小組會議;

      4.參與了解本物業區域業主大會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了解業主委員會及其委員的工作情況,了解業主代表的工作情況;

      5. 參與草擬業主監事會提交業主大會的請求、建議和意見;

      6. 承擔業主監事會布置的專項工作;

      7. 執行業主大會、業主監事會決定,完成業主監事會交辦的工作。

      第十條 業主監事會監事的權限。

      1. 業主監事會監事而采取按照相關規定和程序,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

      2. 業主監事會監事按照相關授權和監事會工作計劃、方案、步驟等,獨立行使監督權,其工作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干擾或影響。

      3. 業主監事會監事對其履行監督職責的具體計劃、方案、步驟方法、措施等,有決策權和實施權;對本物業區域物業管理的其他工作無決策和實施權,但可向業主委員會提出建議。

      第十一條 業主監事會監事的資格終止。

      1. 業主監事會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監事資格自動停止;

      (一)任職期限屆滿的;

      (二)一年內無故不參加業主監事會工作會議和臨時工作會議累計五次的;

      (三)因疾病、經常外出等原因難以履行職責的;

      (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六)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大會或者業主監事會提出辭職的;

      (七)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2. 業主監事會監事資格終止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三天內向業主監事會移交其保管的有關憑證、檔案等文件資料,以及其他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財產。

      監事會規章制度 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發揮北京電源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監事會作用,促進協會發展,根據協會章程,協會工作實際對監事會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監事會是協會的監督機構,代表全體會員監督協會的財務和服務項目執行情況。

      第三條監事會由3人組成,設監事長一人、監事二人。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在協會會員中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協會理事、監事不得兼任。

      第二章監事會職責

      第四條監事會代表會員大會執行以下職責:

      1、監察理事會對會員大會決議和章程的.執行情況;

      2、監督檢查協會的服務項目執行情況,負責協會的財務審核監察工作;

      3、監督理事會成員及各部門負責人的履職情況,有問責權、停職檢查權;

      4、向會長或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意見、建議;

      5、列席理事會重大會議;

      6、向會員大會作年度監察報告;

      7、經全體監事一致同意形成監事會決議,要求理事會就某一事項作出決議。

      第五條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負責召集,監事長因故不能召集會議時,可以委托監事代行職責。

      第六條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能召開,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方能生效。

      第七條監事會召開監事會議要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監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應記入會議記錄。

      第八條 監事會、理事會每季度召開一次聯席會議,相互交流本季度相關事務及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第九條 監事分工實行部門聯系制,每名監事對接一個或多個部門,負責對該部門的監督工作。每名監事每季度對本人所聯系的部門工作情況形成書面監督報告,交監事長備案。

      第十條 監事必須積極參加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會議。因客觀情況不能參會的,應提前向監事長請假。監事連續三次不參加監事會會議或二次不參加理事會、監事會聯席會議的,由監事長提出處理意見,交監事會形成決議。

      第三章附則

      第十一條監事會對本制度擁有最終解釋權。

      第十二條本制度自20XX年4月26日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并自20XX年4月26日起執行。

      監事會規章制度 1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保障監事會依法獨立行使監督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監事會依法行使公司監督權,保障股東權益、公司利益和員工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三條 監事會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忠實履行監督職責。

      第四條 監事依法行使監督權的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監事會的性質和職權

      第五條 監事會是公司依法設立的監督機構,對股東大會負責報告工作。

      第六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 對董事、中高級管理人員及公司所屬員工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 對公司的重大經營活動行使監督權;

      (四) 公司章程規定和股東大會授予的其它職權。

      (五)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七條 監事會對董事、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違法行為和重大失職行為,經全體監事一致表決同意,有權向股東大會提出更換董事或向董事會提出解聘公司總經理、副經理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建議。

      第八條 監事會對中層管理人員以下員工的違法行為和重大失職行為,責成分管該部門的主要負責人進行處理,處理過程中監事會全程跟蹤監督。

      第三章 監事會的產生

      第九條 按照《公司章程》規定,公司監事會由5名監事組成,包括以下人員:

      第十條 監事會候選人經股東大會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同意選舉產生,更換時亦同。

      第十一條 監事會設監事會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半數以上同意選舉產生。

      第十二條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四章 監事的任職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十三條 監事一般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能夠維護股東的合法權益;

      (二)堅持原則,清正廉潔,辦事公道;

      (三)具有與擔任監事相適應的工作閱歷和經驗。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監事: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第十五條 公司違反上述第十四條規定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的監事,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第十六條 董事、經營班子成員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本公司監事。

      第十七條 監事有權檢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審核簿冊和文件,并有權請求董事會或經理提供有關情況報告。

      監事有權對董事會于每個會計年度所造具的各種會計表冊(包括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利潤表等)進行檢查審核,將其意見制成報告書經監事會表決通過后向股東大會報告。

      監事有權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和監事會的委托,行使其他監督權。

      第十八條 監事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二)檢查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代表監事會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第十九條 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公司發生訴訟時,由監事會主席或其委托的監事代表公司與其進行訴訟。

      第二十條 監事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二十一條 監事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任期內監事不履行監督義務,致使公司利益、股東利益或者員工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應當視其過錯程度,分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其責任;股東大會可按規定的程序解除其監事職務。

      第五章 監事會監督程序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應召開一次。

      任何一名監事在有正當理由和目的的情況下,有權要求召開監事會。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會議于召集前,應當提前三天將會議時間、地點、內容及表決事項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監事會成員。

      監事應當出席監事會會議,因故缺席的監事,可以事先提交書面意見或書面表決,也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監事代為出席監事會,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無故缺席且不提交書面意見或書面表決的,視為放棄其監事權力;若連續兩次無故不參加監事會會議,則監事會有權提請股東大會罷免其監事資格。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的決議,應當經全體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監事會決議的表決,應當采用舉手表決方式和記名表決方式。

      董事會秘書長須列席監事會會議;監事會認為必要時,可以邀請董事長、董事或經理列席會議。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應將會議決議事項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和記錄員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由董事會秘書長保管。

      監事應對監事會決議承擔責任。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示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的決議由監事執行或監事會監督執行。對監督事項的實質性決議,如對公司的財務進行檢查的決議等,應由監事負責執行;對監督事項的建設性決議,如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的決議,監事應監督其執行。

      第二十八條 監事履行職責時,公司各業務部門應當予以協助,不得拒絕、推諉或阻撓。

      公司應對監事履行職責的行為,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二十九條 監事為履行職責,必要時經監事會決議同意,可以代表公司委托會計師、律師或其他專家進行審核,所需費用由公司在有關費用科目中列支。

      第三十條 建立監事會決議執行記錄制度。監事會的每一項決議均應指定監事執行或監督執行。被指定的監事應將決議的執行情況記錄在案,并將最終執行結果報告監事會。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認為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公司章程或損害公司和員工利益時,可作出決議,建議董事會復議該項決議。董事會不予采納或經復議仍維持原決議的,監事會有義務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解決。

      監事和監事會對董事會決議不承擔責任,但未履行本條規定的建議復議和報告的義務,視為監督失職并依法承擔責任。

      第三十二條 公司出現下列情況,董事會應召集召開但逾期未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監事會可以決議要求董事會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法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彌補的虧損占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本的股東提出召開股東大會時;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不干涉和參與公司日常經營管理和人事任免工作。

      第六章 其它規定

      第三十四條 監事會應配備有較強業務水平的兼職工作人員處理日常工作,保證監事會各項職能的落實。

      監事會工作人員的待遇應比照公司董事會工作人員的待遇標準確定。

      第三十五條 公司應當為監事會提供必要的辦公條件和業務活動經費,按照財務有關規定列支。

      第三十六條 總經理是公司監事會與董事會關系協調人,有義務按監事會的要求做好兩會和監事、董事之間的協調、溝通工作,并及時向監事會提交有關法律、法規文件。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法規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由監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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