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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明城市申報材料

    時間:2024-08-12 14:42:34 申報材料 我要投稿

    文明城市申報材料

    文明城市申報材料1

      城區學校在校生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障的實施遵循三項原則:

    文明城市申報材料

      (一)學生收費不提高;

      (二)學生保險險種不減少;

      (三)學生保障待遇與原商業保險原則相一致。

      二、參加范圍和對象

      x市柯城區城區學校(幼兒園)在冊的學生(以下簡稱城區學校在校生)。

      城區學校是指x市本級及柯城區屬依法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城區公辦和民辦的幼兒園、小學、初級中學、高級中學、中等專業學校、中等職業學校、中等技術學校和普通高校。

      三、資金籌集

      (一)參保登記

      城區學校在校生初次參保以所在學校(幼兒園)為單位,學生持身份證(戶口簿)、一寸彩照,到所在學校(幼兒園)辦理登記繳費手續。已有繳費記錄的城區學校在校生參保不需提供上述材料,只需憑醫療保障卡繳費登記。學校(幼兒園)收集參保學生的個人信息資料,匯總登記造冊,并將信息以網上申報形式報送柯城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以下簡稱區社保局)。

      (二)繳費標準

      1.柯城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障在校學生個人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60元。

      2.低保、殘疾等級二級及以上在校生,不分戶籍,個人繳費部分統一由政府財政負責解決。符合條件的學生由所在學校負責參保登記和免繳證件的初審,學校匯總造冊后,將信息資料和免繳證件復印件送交區社保局。

      3.籌資標準根據我市區經濟發展、醫療消費水平和醫療保障待遇水平變化作適時調整。

      (三)參保繳費時間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障費按年收繳,在校學生繳費時間為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為醫療保障待遇享受期。參保學生均應在規定的繳費期內一次性繳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障費。逾期未繳納者,不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障待遇,中途不辦理補交或退出手續。繳費憑證隨參保信息資料匯總表一起送交區社保局。

      四、資金支付范圍

      (一)城區學校在校學生醫療保障報銷范圍:參保學生在統籌期內因病或因遭受意外傷害,在定點醫療機構診療及特殊病種門診所產生的符合柯城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障報銷范圍的醫療費用(即有效醫藥費用)。

      (二)柯城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障醫療費用診療項目及用藥范圍參照《浙江省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診療項目》、《浙江省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轉發勞動保障部關于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兒童用藥有關問題的通知》執行。

      (三)參保學生因下列情形發生的醫療費用,不列入醫療保障資金支付范圍:

      1.在藥品目錄、醫療服務項目目錄和支付標準范圍以外的醫療費用;

      2.未按規定就醫、購藥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3.因違法犯罪、自殘或自殺、斗毆、酗酒、吸毒等行為發生的醫療費用;

      4.因醫療事故、大面積食物中毒及因其他賠付責任發生的醫療費用;

      5.出國、出境(港、澳、臺)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

      6.參保人員被暫停、停止享受醫療保障待遇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

      7.其他按規定不予支付的醫療費用。

      五、醫療保障險種及其待遇標準

      (一)x市柯城區城區在校生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障由區社保局向商業保險公司再保險。承保的商業保險公司由柯城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障工作領導小組按照相關規定和程序擇優確定。再保險具體事項由區城醫辦與商業保險公司商議確定,由區社保局與商業保險公司簽約。再保險險種有:在校生平安保險、在校生平安保險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在校生住院醫療保障、在校生校園意外傷害保險。

      (二)再保險項目、內容、服務、期限、責任等由區社保局與商業保險公司作詳盡的約定;區社保局負責制定城區在校生基本醫療保障報銷工作流程。要本著以人為本、服務至上、效率優先原則,協調和落實好協議內容。

      (三)承保商業保險公司要按照約定的責任,對承保《柯城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障試行辦法》規定的疾病住院醫療費用,原則上以區社保局審核為準。承保商業保險公司要嚴格執行政策規定,按章行事,以服務優質、信譽至上為準則,履行理賠責任,并協助做好在校生的醫保工作。

      (四)在校學生基本醫療保障待遇標準:

      1.在校生平安保險:參保學生在保險期限內,因疾病或因遭受意外傷害死亡,給付身故保障金xx000元;因遭受意外傷害殘疾,按以下比例給付殘疾保障金,最高以xx000元為限。(根據中國人民銀行1998年《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規定)

      2.在校生平安保險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學生在保險期限內,遭受意外傷害在定點醫療機構診療(包括門診和住院治療)產生的費用,經核準的有效醫療費用自付50元后按80%報銷,一個醫保年度最高保障額為6000元,超出部分的住院醫療費進入《城鎮居民在校生住院醫療保障》,按政策規定給予報銷。

      3.城鎮居民在校生住院醫療保障:學生在保險期限內遭受意外傷害或者因疾病住院治療產生的費用,最高保障80000元。

      (1)起付標準學生遭受意外傷害或因疾病住院治療的,起付線為三級醫院500元,二級醫院300元,一級醫院200元。特殊病種門診年度內一次起付標準500元。

      ①急診留院觀察后直接住院的,起付標準按一次計算。留院觀察后未住院的,不作住院計。

      ②住院期間發生轉院的,起付標準按一次計算。從低級別醫院轉往高級別醫院時,起付標準按高級別醫院計算;從高級別醫院轉往低級別醫院時,起付標準不作調整。

      ③特殊病種的特殊門診治療費用每3個月結算一次,年度內一次起付標準500元。

      ④設立家庭病床以后住院或出院以后設家庭病床的,起付標準均應分別計算。家庭病床的設立不跨年度,每半年計算一次起付標準,每次的起付標準按所在治療醫院等級計算。

      ⑤參保學生經區社保局核準轉外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其符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障資金支付范圍的醫療費,先由個人按以下比例自負,再按規定比例進行結算:省內定點醫院8%、省內其他醫院及省外醫院15%。

      ⑥住院期間跨醫保年度的,起付標準按出院結算日的醫保年度計算。

      (2)學生遭受意外傷害或因疾病住院治療的具體報銷比例為:

      報銷金額分段標準報銷比例

      起付標準以上至xx000元部分支付60%

      xx001元至20000元部分支付70%

      20001元至40000元部分支付75%

      40001元及以上部分支付80%

      (3)以下病種列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障特殊病種門診治療范圍:

      ①惡性腫瘤治療;

      ②尿毒癥的血透和腹透;

      ③組織器官移植后抗排異治療;

      ④臟器功能衰竭癥(心、肺、肝、腦、腎)手術后抗凝治療;

      ⑤再生障礙性貧血;

      ⑥系統性紅斑狼瘡(有心、肺、腎、肝及神經系統并發癥之一者);

      ⑦精神分裂癥伴精神衰退。

      (4)對于診斷明確、病情穩定的非危、重癥病人,確需由醫務人員進行連續觀察治療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建立家庭病房。

      ①惡性腫瘤晚期;

      ②慢性肺功能不全合并肺性心臟病、肺性腦病;

      ③各種原因引起的截癱、偏癱。

      4.在校生校園意外傷害保險:參保學生在保險期限內,在學校組織的教育教學活動或安排的校外活動時,為學生遭受意外傷害提供保障,每一參保學生最高可享受200000元的保障金。

      5.在校生疾病門診醫療保障:城區學校在校生在統籌期年度內因病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診,其有效醫療費在定點非社區醫療服務機構就診的按20%報銷,在定點社區醫療服務機構就診的按30%報銷,實行當場結報,年度內報銷最高限額為200元。

      六、醫療費用的報銷結算

      (一)申報

      1.申報時間和方式:因疾病在未聯網醫院住院和遭受意外傷害診療的,須在診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區社保局城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障在校生辦理窗口申報。申報方式:

      (1)電話申報;

      (2)書面申報。

      2.申報人:參保學生的法定監護人或學校的經辦人員。

      3.申報內容:參保學生的姓名、年齡、學校名稱、家長姓名、疾病名稱、事故地點、發生事故原因、申報人姓名和聯系電話等。

      4.特殊病種門診、家庭病床及轉院須報區社保局審批,經同意后方可辦理。

      (二)辦理報銷須提供的材料

      1.在校生平安保險報銷須提供的材料:

      A、申請死亡保障金須提供材料:

      (1)參保學生監護人身份證或戶籍證明;

      (2)公安部門或經區社保局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書》或殯儀館出具的《尸體火化死亡證明書》;

      (3)參保學生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的,須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文件;

      (4)參保學生戶籍注銷證明;

      (5)監護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證明和材料,如公安、交通等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和材料;

      (6)監護人銀行帳號。

      B、申請殘疾保障金須提供材料:

      (1)參保學生或其監護人的身份證或戶籍證明;

      (2)參保學生的殘疾程度鑒定書;

      (3)參保學生或其監護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證明和材料,如公安、交通等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和材料;

      (4)參保學生或其監護人銀行帳號。

      2.在校生平安保險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報銷須提供的材料:

      (1)申報表;

      (2)參保學生的身份證或戶籍證明;

      (3)醫療機構出具的發票原件、診斷證明記錄、出院記錄、費用清單等;

      (4)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證明和材料,如公安、交通等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和材料;

      (5)參保學生或其監護人銀行帳號;

      (6)在市區外就醫的提供《醫院等級證明》。

      3.城鎮居民在校生住院醫療保障報銷須提供的相關資料:

      (1)參保學生在與區社保局聯網醫院住院的,出院時按規定支付個人自付部分醫療費,應由居民醫療保障資金支付的醫療費,由定點醫療機構與區社保局結算。

      (2)參保學生在未聯網醫院住院的,須提供的相關資料:

      ①申報表;

      ②住院原件發票;

      ③出院病歷;

      ④住院醫療費用匯總清單;

      ⑤參保學生或其監護人銀行帳號。

      (3)其他情況需另外提供的材料:

      ①在市區外就醫的,提供《醫院等級證明》;

      ②因故在市區外就醫的,提供《外出人員住院報告單》;

      ③外傷住院的,提供能確認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證明和材料,如公安、交通等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和材料。

      4.在校生校園意外傷害保險報銷須提供的材料:

      在對應在校生平安保險、在校生平安保險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在校生住院醫療保障三個險種的材料的基礎上,還須提供校方責任證明書。

      (三)審核支付

      1.材料的初審:參保學生的醫療費報銷,由所在學校做好材料的初審工作和外傷的初步調查、核實,并出具相應外傷證明。

      2.區社保局在受理學校送交的材料后,進行審核。對于材料齊全、事實清楚、責任明確的報銷申請,于8個工作日內完成醫療費的審核、審批、轉帳支付醫療保障金。

      3.對事實不清、責任不明確或有其他需要調查核實的,由區社保局委托承保商業保險公司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對于發生在本地的醫療費,經核實符合規定的,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醫療費的審核、審批、轉帳支付醫療保障金;對于發生在外地的醫療費,經核實符合規定的,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醫療費的審核、審批、轉帳支付醫療保障金;經核實不符合規定的,發出《拒付通知書》。

      七、定點醫療機構和殘疾程度認定

      (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障住院、特殊門診等定點醫療機構,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有關規定執行。

      (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障疾病門診原則上定點在市區醫療機構、社區醫療服務中心(站),由區社保局確認公布。

      (三)殘疾程度認定:由區城醫辦、區社保局、x市人民醫院、承保保險公司組成鑒定小組進行殘疾程度認定。

      八、基金監督管理

      (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障基金接受社會監督,監督機構設在區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監督電話:xxxxxxxxx;傳真:xxxxxx。

      (二)在校生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障保費要按照相關規定及時、足額、安全移交到“城鎮居民醫療保障資金財政專戶”,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民辦學校主管部門,負責做好各自管轄學校(幼兒園)保費收繳移交的督查工作。

      (三)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障基金按“收支兩條線”管理,實行專戶儲備專款專用,收支運行單獨建帳。審計部門定期對基金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區社保局要健全財務管理和內控檢查制度,強化對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督檢查工作,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障資金預警制度,確保基金安全運行。

      九、其他

      (一)農村在校學生,統一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其與城鎮學生待遇差額部分可通過商業再保險解決。

      (二)農村學校城鎮戶籍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障,由學校上報區社保局,享受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障待遇。

      (三)享受醫療補助的參保學生產生醫療費后,先辦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障報銷。對于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障核準報銷額以外的醫療費,憑《x市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障結算單》,按各單位的規定辦理醫療補助,其醫療費用的報銷金額不得超過有效醫療費的xx%。

    文明城市申報材料2

      1、城市工程檔案特點

      城市工程檔案是指產生于整個工程建設全過程,從項目的提出、可研、立項、設計、決策,到招投標、施工、質監、監理,以及各個階段的驗收過程中形成的應當歸檔保存的文字、圖紙、圖表、聲像、計算材料等不同形式與載體的各種歷史記錄。對榆林市而言,還應包括歷年(次)開展的城市建設普查(調查)資料。其主要特點:貫穿于工程建設程序的各個階段;涉及工程建設管理的各部門(計劃、財務、驗收、管護、運行等)和工程參建的各方面(包括工程規劃設計、施工、監理等);對于不同歷史階段形成的城市建設,應通過調查研究、走訪考證等不斷完善工程檔案。

      2、城市建設工程檔案管理的一般規定

      在城市建設工程檔案管理中,榆林市要求:工程檔案管理工作進程與城市建設建設管理進程同步;檔案資料包括文字、圖表、錄音、照片、錄像、電子數字等多種形式的歷史紀錄,以紙張為載體的文字資料不得用圓珠筆、鉛筆、紅墨水等易褪色材料書寫;檔案資料的內容應來源明確、真實可靠、系統完整、手續齊全、清潔整齊;檔案資料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整理、定期歸檔;檔案資料應有專人管理,管理人員應相對穩定。如有人事變動,應作好檔案的交接工作。管理人員應具備相應的素質和資質,經過必要的技術培訓;檔案資料的完整程度、保存狀況是評優達標的主要內容之一。

      3、城市建設工程檔案的主要內容

      凡是反映與項目建設有關的重要職能活動、具有查考利用價值的各種載體的文件、圖片、照片、錄像和光盤等資料,都屬收集的范圍。

      (1)規范性文件:技術規范,中、省、市、縣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等。

      (2)技術資料:年度下達的計劃文件、設計說明書及批復、批準的變更文件等。

      (3)開工前的準備資料:招投標文件、施工合同、監理合同、組建機構、相關人員職責分工、相關人員須知等。

      (4)施工資料:

      ①施工企業:放線、測量記錄,各單元工程不同部位的土壤含水率、干容重自測記錄,砂漿混合比記錄,施工材料檢驗單、質量鑒定報告、復驗單及試驗報告,質量檢驗記錄、報告,隱蔽工程自驗記錄等,事故及缺陷處理報告等相關材料。

      ②監理資料:簽署開工令,施工放線檢查,基礎處理工程的質量控制,放(泄)水工程的質量控制,上料填筑的質量控制,工程變更及處理,竣工驗收準備階段。

      ③建設單位資料:各階段或分部工程的質量抽檢資料,分部工程及隱蔽工程的驗收資料。

      (5)竣工資料:竣工驗收申請報告、竣工報告與圖紙、審計報告、監理報告、竣工決算、施工工作總結等。

      (6)施工日志、重大事件記錄及領導檢查考察資料。

      (7)移交資料:移交合同、管護合同、工程管護須知、防汛預案等。

      (8)工程建設聲像資料:主要指施工過程中記錄聲像材料。

      (9)科研資料:工程設計報告、勘察資料、批復文件、協議合同、研究方案、施工計劃、調查報告、圖表、照片、數據計算、施工報表等。

      4、城市建設工程檔案資料的收集及要點

      工程檔案資料的收集按照“誰形成、誰收集、誰整理”的原則,由法人單位的`專職人員整理而成。

      4.1規范性文件

      技術規范,中、省、市、縣制定的城市建設建設管理辦法或細則。要點:由建設單位負責搜集,應收集整理工程建設相關的各類規章制度與管理辦法。這類規章制度與管理辦法大體可分為兩類:一是上級相關的規章制度與管理辦法,包括住房與城鄉建設部和省市印發的城市工程建設管理制度和辦法,還有所在省市主管部門印發的相關管理制度與辦法;二是要有本縣和本單位關于工程建設管理的有關各種制度和管理辦法。如:建設單位向施工現場派駐壩技術員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運行管理制度等。

      4.2技術資料

      (1)年度下達的計劃文件。要點:建設單位搜集。

      (2)擴大初步設計說明書、設計批復文件。要點:含說明書、附件、附圖、報批文件及審批文件缺一不可,要注意歸檔文件的完整性。各階段的審查意見也應一并歸檔。設計單位提供,建設單位搜集。

      (3)變更文件:屬轉址建設、工程移動、工程規模增減的變更,由建設單位提出變更申請,原設計審批單位進行技術審查審批,由原計劃下達單位批準。屬施工方式、供排水建筑物結構型式或結構尺寸變化的由建設單位提出申請,市級城建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屬建筑物高程、位置、長短、坡比等的變化,由施工單位提出申請,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共同簽署意見。要點:由建設單位負責收集。重點是變更申請和變更批復兩個文件,變更理由要充分、合理,批復時間要在施工前,防止先變更后履行報批手續。

      4.3工程基礎資料

      (1)招投標文件要點:包括招標實施方案報告及批復、招標公告、招標文件、開標記錄、開標資料、中標結果公示、招標修改文件、招標補遺及答疑文件及中標通知書等。由建設單位搜集。

      (2)施工合同要點:建設單位提供。

      (3)監理合同要點:建設單位提供。

      (4)組建結構要點:以文件形式確定的領導小組或其他形式的專門組織。由建設單位提供。

      (5)相關人員職責、須知要點:制定的規章制度,明確責、權、利。

      (6)開工申請要點:施工設計方案獲得批準;施工圖紙通過審查;現場“三通一平”到位,施工設備入場;主要建筑材料通過檢驗;現場安全防護措施完備;工程基線、標高等經過復核;已進行質量教育及技術交底。

      (7)施工組織設計報審要點:施工組織設計的編制。重點要說明設備、人員狀況;施工組織機構(分幾個部)、人員分工及各部門主要職責;施工現場的平面布置;施工進度、勞力安全;投入的主要施工機械設備情況;各分部工程的主要施工方法、工藝要求;質量保障體系;安全保障措施等。

      4.4施工資料

      (1)施工企業放線、測量記錄要點:包括水準點等施工定位測量和數據復核,施工放線記錄,記載工程沉降、位移等變化情況的各種監測記錄,工程標高、位置、坡度測量記錄等,各項記錄均采用規定的測量記錄表式。由施工企業提供,建設單位整理。

      (2)各單元工程不同部位的土壤含水量、干容重、泥漿濃度自測記錄要點:用固定的表格記錄。

      (3)砂漿混合比記錄要點:按照砂漿砌筑標號要求,做好配比記錄。

      (4)建筑材料質量證明、鑒定憑證、復驗單及試驗報告要點:水泥、鋼筋、混凝土管等主要材料廠家出具的相關質量證明。

      (5)設計方案、技術要點、圖紙會審等要點:工程設計、建設方案、圖紙等,是施工單位組織施工建設的技術依據,也是施工監理控制、建設單位施工檢查、建設主管部門核查督查的重要技術依據,應完整、真實反映設計意圖和完善情況。工程技術要求、技術交底、圖紙會審紀要等文件材料,須有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和建設單位確認公章或會審紀要文件相印證。

      (6)干砌石、漿砌石、混凝土預制及安裝、預制管安裝、現澆混凝土等各單元工程質量檢驗記錄、申請表要點:單元工程是工程質量檢驗的基本單元,由施工單位要進行質量檢驗,監理單位要進行抽查,經抽查合格的單元工程方可認定為合格單元工程。只有每個單元工程的質量檢驗合格,方可進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單位的專職質檢人員對已完成的單元工程施工質量按有關標準進行自驗,填寫單元工程質量評定表(見表,質量標準詳見附錄二:城市建設單元工程質量評定標準),質量責任人履行相應簽認手續后,向監理單位申請驗收。施工單位應提供從單元工程到單位工程的一系列工程質量評定表、報驗表、工程驗收表等,它可以記載和反映工程建設各階段的質量情況與相關單位的評定認定結果,是檔案收集整理的重點。為此必須明確城市建設工程質量評定的項目劃分。

      (7)隱蔽工程自驗記錄等要點:密蔽試驗的辦法、效果等。自檢填寫下表,報驗表同SG6。

      (8)基礎開挖與處理等分部工程報驗申請要點:自檢、申請報驗表格同單元工程。

      (9)事故及缺陷處理報告等相關材料要點:應包括事故或缺陷發生或發現時間、部位和狀況的定量描述,必要時應附圖說明,事故或缺陷的分析與處理結果等。

      (10)監理通知要點:監理工作聯系單。

      5、檔案資料整理造冊與管理責任分工

      為能如實反映工程建設過程的真實情況,形成詳實、準確、規范的歸檔資料,使資料整理規范化、標準化、制度化,結合城市建設的實際,將歸檔資料劃分為7冊。其管理責任主體為三類:

      (1)責任主體項目法人對城市建設工程檔案工作負總責。須認真做好自身產生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并應加強對各參建單位歸檔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指導。項目法人應設立檔案室,落實專職檔案人員或配備相應人員負責工程檔案工作。項目法人的檔案人員對各職能處室歸檔工作具有監督、檢查和指導職責。

      (2)參建單位的責任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參建單位,應明確本單位相關部門和人員的歸檔責任,切實做好職責范圍內水利工程檔案的收集、整理、歸檔和保管工作;屬于向項目法人等單位移交的應歸檔文件材料,在完成收集、整理、審核工作后,應及時提交項目法人。項目法人應認真做好有關檔案的接收、歸檔和向流域機構檔案館的移交工作。

      (3)參與者的責任工程建設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是歸檔工作的直接責任人,須按要求將工作中形成的應歸檔文件材料,進行收集、整理、歸檔,如遇工作變動,須先交清原崗位應歸檔的文件材料。

    文明城市申報材料3

      第二條本規程適用于建設部機關直接實施的園林綠化一級企業資質的申報和審批工作等事項的辦理。

      第三條建設部城市建設司負責受理園林綠化一級企業資質的申請。

      第四條園林綠化一級企業資質的申請人依法應當先向省、自治區建設廳和直轄市園林主管部門(以下稱“省級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級建設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然后將初審意見和企業申請材料直接報送建設部。

      第五條申請核定一級資質等級的園林綠化企業,應按建設部公告【20xx】278號文件要求提交下列材料:

      (一)園林綠化企業資質申請表;

      (二)企業工商登記的營業執照、驗資證明和企業章程;

      (三)企業原資質證書正、副本與經營手冊;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和企業技術、財務、經營負責人的任職文件、職稱證書、身份證、參加社保的證明單;

      (五)企業資質申請表中所列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的職稱證書、身份證、勞動合同、參加社保的證明單;

      (六)企業資質申請表所列的中級以上技術工種崗位證書、身份證、畢業證書、勞動合同、參加社保的證明單;

      (七)申請表中所列的工程項目業績材料的證明資料;

      (八)由具有資格的審計事務所或會計事務所出具近三年的企業財務審計報告,企業近三年的財務決算年報表;

      (九)申請表中所列的設施、設備的證明材料及企業業績證明;

      第六條建設部城建司收到省級主管部門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后,即時制作《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接收憑證》,發送初審機關經辦人。

      建設部城建司審查初審后的申請材料,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許可申請,自收到省級主管部門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供申請材料。如果經初審的申請材料仍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或者在五日內制作《行政許可補正材料通知書》,發送申請人(或由初審機關經辦人轉交申請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材料(或補正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在五日內制作《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發送申請人(或由初審機關經辦人轉交申請人)。申請人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七條建設部城建司對受理的.行政許可申請,依法及時組織專家進行評審,經過評審,建設部城建司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后提出處理意見,報分管部長同意后,依法按時做出行政許可決定。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制作《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發送申請人(或由初審機關經辦人轉交申請人)。

      對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或者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制作《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八條建設部做出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在建設部網站等新聞媒體上予以公告,公眾有權查閱。建設部做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后10日內,頒發資質證書。

      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由建設部統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三年。

      第九條建設部城建司應加強對省級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行政許可實施中的違法行為。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部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資質證書:

      (一)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做出園林綠化企業資質審批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做出園林綠化企業資質審批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做出園林綠化企業資質審批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園林綠化企業頒發資質證書的;

      (五)1、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況。

      2、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當手段取得園林綠化企業資質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十一條由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直轄市人民政府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的二、三級園林綠化企業資質審批等有關事項,可參照本規程制定實施辦法。

      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直轄市人民政府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批準新的企業資質的一個月內將批準的文件、申報書以及申報資料的電子版按規定報建設部城建司備案。

      第十二條其它有關事宜,按《建設部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工作規程》執行。

    文明城市申報材料4

      根據《浙江省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工作實施細則(試行)》(浙人專〔〕351號)精神,為做好我市20xx年度建工城建專業工程師資格評審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范圍和對象

      在全市企事業單位中從事建工城建專業的專業技術人員。任職資格的資歷一律計算到20xx年12月底,在此期限內已到達退休年齡的,除按規定經批準延長退休年齡者外,不列入申報范圍。

      二、申報條件

      (一)在企業從事建工城建專業技術工作的在職人員,申報工程師資格,按照原市人事局、市經濟委員會、市建設委員會和市政府農村工作辦公室《關于印發<寧波市企業專業技術人員工程師申報條件(試行)>的通知》(甬人專〔20xx〕69號)執行。

      (二)在事業單位工作的建工城建專業技術人員(含事業編外人員)按以下規定執行:

      1.正常申報條件

      具備下列學歷、資歷條件之一者,可正常申報工程師資格。

      (1)獲得碩士學位,從事建工城建專業技術工作滿2年或取得第二學士學位,擔任助理工程師職務滿2年。

      (2)獲得學士學位或大學本科畢業,擔任助理工程師職務4年以上。

      (3)大學專科畢業,擔任助理工程師職務4年以上。

      2.破格申報條件不具備規定學歷擔任助理工程師職務4年以上,或具備規定的學歷擔任助理工程師滿3年不滿4年,具備下列條件的2條及以上,可以破格申報工程師資格:

      (1)獲縣級以上科技進步獎項目的完成者;或獲省廳技術進步二等獎以上項目的主要完成者;或獲本專業市級以上獎項(“甬江杯”、市優秀勘察設計一等獎、“市標化工地”等)的主要完成者;或獲本專業縣級兩項工程質量獎、標化工地的主要完成者。

      (2)任現職以來被評為市級以上(含建設系統)專業工作先進工作者、優秀項目經理;或被評為縣級以上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優秀黨員(指黨委、政府頒發的.獎項,不含年度考核優秀)。

      (3)主持本單位相關業務技術工作3年以上;或長期(指滿xx年以上)在基層第一線工作并取得工程類相關專業執業資格證書,如二級建造師、二級建筑師等。

      (4)從事本專業工作滿20年以上;或具有中專學歷,從事本專業工作滿15年以上。

      (三)計算機應用能力考核要求。在事業單位工作的申報人員,凡年齡在45周歲以下,申報評審工程師資格,須獲得3個科目(模塊)的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成績合格證書;在企業工作的申報人員,按照甬人專〔20xx〕69號文件執行。計算機免試按浙人專〔xx〕351號文件規定執行。

      (四)職稱外語要求。職稱外語要求按甬人專〔20xx〕36號文件規定執行。在企業工作的申報人員,按甬人專〔20xx〕69號文件規定執行。

      (五)繼續教育按甬政辦發〔20xx〕150號文件規定執行,對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實行學時管理,在一個繼續教育周期內不少于72學時(含公共課和專業課)。

      (六)公示要求。所有申報人員的申報材料均須公示,具體要求按甬人專〔20xx〕32號文件執行。

      三、面試要求

      凡破格申報、越級申報、直接申報、特殊申報的人員,均需參加評委會組織面試。

      四、材料報送及要求

      為確保評審推薦工作順利進行,送審的材料必須真實規范,材料中的論文、學歷證書、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等應提供原件,材料中的證書提供復印件時,須由單位人事干部負責驗證后,在復印件上簽名,加蓋單位公章,縣(市)、區申報的材料需經當地人社部門審核蓋章,市屬單位由行政主管部門審核蓋章。對在申報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人員,從評審次年起3年內不得申報高一級專業技術資格,已參加評審取得資格的取消其評審結果。送審材料具體要求是:

      (一)專業技術人員技術業務檔案(包括任期內年度考核材料1套);

      (二)《專業技術人員任職資格評審表》(需貼照片),一式3份,另備二寸正面免冠近照1張;

      (三)《推薦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人員情況綜合表》(A3紙打印)一式30份,并須加蓋公章;

      (四)《推薦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對象名冊》1份,另報電子文檔;

      (五)任現職以來專業工作總結1份;

      (六)任現職以來能夠反映本人專業水平的業績材料;

      (七)任現職以來撰寫的論文;

      (八)破格申報和特殊申報人員,需填報《破格(特殊)推薦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審查表》一式3份,同時,需說明符合哪幾條破格(特殊)申報條件,并附有關證明材料;

      (九)以下材料請按順序裝訂成冊:

      1.學歷證書、教育部學歷證書電子注冊備案表、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專業技術職務聘書、外語考試合格證(或外語免試審核表)、計算機合格證(或計算機應用能力免試審核表)、繼續教育證書、本人身份證,近1年勞動合同(企業及事業編外人員提供),近1年(按申報材料截止月往上推1年算)在甬工作養老保險繳納證明(企業及事業編外人員提供,多人申報的單位可統一出具)等原件,同時再附上述所有證書的復印件各1份。

      2.寧波市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申報材料公示確認表1份;

      3.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材料真實性保證書1份。

    文明城市申報材料5

      一、關于需報國務院批準的建設用地范圍問題

      (一)《報國務院批準的建設用地審查辦法》規定的需報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單獨選址建設項目中,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建設項目是指由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直接行文批復的建設項目,或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行文批復,但在批復文件中注明經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建設項目。

      (二)農用地轉用批準權限在省級人民政府的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和城市分批次建設用地,涉及征用基本農田,或征用基本農田以外的一般耕地超過35公頃,或征用一般耕地和非耕地總面積超過70公頃的,報國務院批準。

      (三)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是否占用基本農田,按經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整劃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范圍認定。確需占用基本農田的,應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補劃數量和質量相當的基本農田,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被占用基本農田屬農村集體土地需要征用的,報國務院批準。

      二、關于建設用地申請報批有關問題

      (四)未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單獨選址建設項目,原則上不得提供建設用地。對國務院(包括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國家計劃單列企業)、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交通、能源、水利水電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雖未納入規劃,但已經通過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的,按照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的具體要求及時調整規劃。

      對在規劃文本中已作安排,但由于選址未定,沒有落實在規劃圖上,或規劃文本和規劃圖上已作安排,但用地位置需作調整的單獨選址建設項目,可以按規定對規劃作局部調整。

      (五)城市人民政府申請城市分批次建設用地,地塊選址不得超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

      因特殊原因,小部分建設用地確需超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的,經批準可以按規定對規劃作局部調整。

      (六)需報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土地征用的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涉及使用國有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一同報批。

      (七)水利水電工程壩區、庫區及移民安置等配套設施用地原則上應一次報批;對已經通過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的大型、特大型水利水電工程,一次報批確有困難的,經國土資源部同意,壩區、庫區及移民安置等配套設施用地可以分別申請和報批;涉及占用農用地和土地征用的,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用審批手續,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由建設單位負責補充耕地。

      (八)需報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用的城市分批次建設用地擬開發地塊中,涉及使用國有建設用地、未利用地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一同報批。

      城市人民政府應根據建設需要和地方財政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能力確定申請新增建設用地面積,并要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準備情況作出說明。

      每個城市每年度申請分批次建設用地一般不超過3個批次。

      (九)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部分在圈內,部分在圈外)的大中型基預見設施建設項目用地,可按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報批要求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十)采礦(油)工程用地,建設單位依據采礦登記機關審批劃定礦區范圍的批復或采礦許可證和經批準的開采方案申請建設用地,并作為建設用地報批必備材料。

      建設項目用地涉及壓覆重要礦床和按規定需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是否壓覆重要礦床證明材料或壓覆重要礦床的評估報告和按規定審查認定后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作為申請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建設用地報批的必備材料。

      (十一)呈報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和城市分批次建設用地時,凡發現存在未批先用等違法用地行為的,須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報批建設用地時附土地行政處罰決定書;涉及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理的,附行政處分決定文件或行政處分建議書。違法用地行為未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的,不得呈報建設用地。

      三、關于建設用地報批材料有關問題

      (十二)按簡化后的文書格式填寫建設用地項目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文書格式及填報說明見附件一。

      (十三)按簡化后的要求組織建設用地報批材料。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報批材料目錄見附件二;城市分批次建設用地報批材料目錄見附件三。

      報批材料份數減少為文字材料兩套、圖件材料一套。

      (十四)組織建設用地項目報批材料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對擬征(占)用土地進行現場踏察,復核土地權屬。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將土地權屬復核情況填寫在“征用土地方案”的“權屬狀況”欄中;城市分批次建設用地,除在“征用土地方案”的“權屬狀況”欄中填寫土地權屬復核情況外,須填寫“建設擬征(占)用土地權屬匯總表”,文書格式見附件四。

      (十五)建設用地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和勘測定界圖須達到原國家土地管理局的《建設項目用地勘測定界技術規程(試行)》的技術要求,并按國家和集體兩種土地所有性質和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三種地類分別匯總面積。

      建設用地報批地類歸并標準見附件五。

      (十六)建設用地項目涉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局部調整的,需填報“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局部調整方案”,與建設用地報批材料一并報批。文書格式見附件六。

      (十七)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涉及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涉及多個市、縣的,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工程年度投資計劃,組織相關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分別準備報批材料,省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匯總情況后,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報批。

      (十八)城市分批次建設用地應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報批材料。市轄區或開發區組織的建設用地報批材料,須經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上報。

      (十九)單獨選址建設項目各功能分區的名稱和內容須與建設用地指標文件中規定的名稱相一致。

      (二十)省級人民政府申請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和各城市分批次建設用地,均應單獨擬文呈報國務院;城市分批次建設用地請示文件中不注明年度和批次編號,有關內容在報批材料中反映。

      農用地轉用批準權限在省級人民政府的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和城市分批次建設用地,涉及征用土地需報國務院批準的,省人民政府建設用地請示文件中要注明批準農用地轉用和補充耕地的有關情況,報批材料不再報送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及有關附件。

      四、關于地方各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批責任有關問題

      (二十一)縣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做好土地權屬復核、征地調查、補充耕地等前期工作,對建設單位的用地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申請用地條件的,及時組織報批材料,在收到用地申請材料后的30個工作日內完成上報工作。

      (二十二)市(地、州)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縣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報批材料進行復核,符合報批條件、報批材料齊全的,在收到報批材料5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后上報。

      (二十三)省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須實行內部會審制度,對建設用地報批材料進行全面審查。對符合要求的報批材料,在收到報批材料后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內部會審,提出審查意見,報省級人民政府審核。在省級人民政府向國務院呈報建設用地請示文件時,及時將報批材料報送國土資源部,并保證呈報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準確性。

      (二十四)建設用地項目經審查需補充完善報批材料的,省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通知后的15個工作日內,組織有關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將所需材料報送國土資源部。

    文明城市申報材料6

      為進一步推動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深入開展,中央文明委擬于今年第四季度表彰第二批全國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和第四批全國創建文明城市工作先進城市、創建文明村鎮工作先進村鎮、精神文明建設工作先進單位。為做好我省推薦工作,根據中央文明辦有關要求,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扎實推進創業富民、創新強省戰略,以建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為根本,以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公民為目標,推動形成新一輪精神文明創建活動熱潮,不斷提高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現代文明程度,激勵廣大干部群眾同心同德、萬眾一心,為全面建設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會提供強大的精神動力和良好的社會環境。

      二、工作要求

      (一)全面部署。各地各部門要把這項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領導,精心部署安排。要采取有效措施,廣泛發動群眾參與,把評選表彰工作同正在廣泛開展的抗震救災斗爭結合起來,同“迎奧運、講文明、樹新風”活動結合起來,同紀念改革開放30周年結合起來,同各地各部門的實際工作結合起來,通過深入細致、扎實有效的.工作,使推薦表彰過程成為總結經驗、改進工作、不斷提高精神文明建設水平的過程,成為為群眾多辦好事、多辦實事、吸引群眾廣泛參與的過程,成為學習先進、激勵后進、不斷提高城鄉文明程度和公民文明素質的過程。

      (二)廣泛宣傳。各級文明辦要組織報紙、電臺、電視臺和網絡等新聞媒體大力宣傳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在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態文明建設中的先進經驗,在當前抗震救災斗爭和“迎奧運、講文明、樹新風”活動中的先進事跡,切實發揮其示范帶動作用。各地各部門要按照誰推薦誰負責的原則,加強對受到表彰的城市、村鎮和單位的動態管理,加強指導和監督,幫助他們不斷完善工作機制、提高創建工作水平,長期保持先進性。

      (三)確保質量。評選工作要嚴格按照《全國文明城市測評體系》和《中央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關于評選表彰全國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的暫行辦法》的規定進行,嚴格程序,規范操作,做到客觀公正,公開透明,嚴謹有序,優中選優,真正把工作基礎扎實、創建成績突出、在當地具有示范作用的先進評選出來。要堅持群眾標準,充分聽取群眾意見,把評選工作置于社會和群眾監督之下,使評選出來的城市、村鎮和單位叫得響、立得住,經得起群眾和實踐的檢驗。推薦工作要注重實效,簡便易行,防止搞形式主義。要堅持實事求是,對于隱瞞事實、弄虛作假的,取消其推薦申報資格。要嚴格實行中央文明辦有關嚴肅評選表彰工作紀律的有關要求,確保推薦工作公開、公正完成。

      三、申報安排

      1、首批全國文明城市復查。列入復查的寧波市,要求依據2008年版《全國文明城市測評體系》和今年全國文明城市的申報條件,認真進行自查,符合申報條件的,于6月5日前向省文明委提出參加復查的申請報告。省文明辦將于6月15日前,組織有關部門依據《全國文明城市測評體系》和今年全國文明城市評選程序對申報城市進行復查。6月20日前,將有關材料上報中央文明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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