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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社區建設:鄉村結構變遷中的新治理
農村社區建設:鄉村結構變遷中的新治理作者/文 軍
文軍,華東師范大學中國現代城市研究中心暨社會發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上海市社會學學會副會長
一
傳統的中國鄉村是由一個個自然村落組成的,以宗族、血緣以及地緣關系為紐帶,具有高度同質性的熟人社會,其社會交往結構相對獨立,社區治理也自成體系。比如,在晚清之前很長一段時期內,封建皇權為了能夠有效管理鄉村社會,主要是依托士紳階層并借由禮俗與倫理道德來完成對鄉村社會的管理,國家正式權力并沒有建立到最基層的村落社區,而這種管理方式也沒有妨礙鄉村的穩定與發展,反而在某種程度上維護了中國鄉村結構長時段的穩定。直到現在,我們在鄉村最基層實行的還是一種社區自治的方式,而國家正式權力只建立在鄉鎮一級。
然而,進入以工業化、現代化、信息化為主要特征的當代社會以后,中國鄉村社會結構隨即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尤其是隨著現代國家的建構和城市化浪潮的影響,各種外部性因素日益滲透到鄉村社會之中,鄉村社會不再處于自然和相對獨立的狀態,而是逐步演化為國家各種制度變遷的一種產物。其在結構層面至少表現出了以下幾個方面的變化:
一是鄉村大量中青年人口的外出直接導致鄉村社會人口結構的日趨空心化。工業化、城市化的發展把鄉村大量的中青年勞動力吸引走了,留下的是大量處于人口結構“兩端”的兒童與老人。人口結構的兩極化和空心化,將導致鄉村社會建設的嚴重乏力和鄉村有生力量的嚴重匱乏。
二是城市文化的不斷侵入使得傳統的鄉村文化結構日益復雜化。傳統的鄉土文化遭受到了現代城市文化的嚴重侵蝕,所謂的新的城市文化實際上在鄉村社會中成為“無根的文化”,而原有的傳統鄉土文化又在逐步地走向消解,新舊文化的同存局面使得鄉村文化結構日益復雜化,文化認同難以達成。
三是鄉村工業化使得農村職業結構不斷異質化。工業化浪潮向鄉村的推進逐步打破了傳統鄉村社會的同質性職業結構,鄉村內部職業由原來相對單一的種養殖業等傳統的農業職業形態開始走向分化,越來越多的農民開始轉移到非農職業領域,鄉村職業形態由此走向了多樣化,職業結構異質化趨向不斷加強。
四是鄉村階層結構不斷分化并出現了許多新的階層。鄉村職業結構異質化的同時,鄉村的階層結構也開始產生了分化。傳統的農民階級已經分化為農業勞動者、農民工、個體勞動者和個體工商戶、雇工、私營企業主、企業管理者、農村管理者等不同的階層,他們的利益訴求和發展取向可能完全不同。
五是鄉村社會組織的匱乏導致鄉村權力結構單一且非均衡性問題突出。長期以來,我國鄉村各類組織的發展“行政化”色彩較濃,社會組織的培育與建設嚴重滯后于鄉村經濟社會發展,這使得鄉村社會的權力結構不僅單一化,而且一直處于非均衡的發展狀態中,鄉村自治難以真正實現。
二
面對當前中國鄉村社會結構的深刻變動,筆者認為,大力開展農村社區建設運動,不失為鄉村治理的一種新路徑。農村社區建設是將城市社區建設經驗與成就延伸到農村,實現城鄉統籌發展的重要方式和平臺,也是當前深化新農村建設、創新鄉村社會管理、提高農民生活質量、促進城鄉公共服務均等化發展的新量標。其根本目的在于打破城鄉二元結構,促進社會公平,維護城鄉之間的和諧與穩定,使農村社區達到“以優美的環境吸引村民駐足、以優質的服務滿足村民需求、以豐富的活動引導村民參與、以完善的功能提高村民素質”的良好效果。
社區是一個社會的縮影,從一般意義上而言,社區往往歸結于社會生活的共同體,即以共同居住的地域為基礎,具有共同的社會聯系和價值認同的社會生活共同體,是一種地方性社會。在當代中國,隨著國家現代化的邁進以及市場化的改革,農村社區越來越具有開放性、流動性、異質性和變化性。在此背景下,重新認識農村社區與農村社區建設的價值顯得極為重要。(管理科學論文 m.baimashangsha.com)因為農村社區已經超越了單純的社會生活共同體概念,而具有生產、生活、服務和發展的多重內涵,是一個具有功能復合與主體復合特性的共同體。
從我國社區建設的歷程來看,20世紀80年代初,以城市為中心的改革逐步帶來了單位制的解體與街居制的產生,城市社區建設也應運而生和蓬勃發展。到20世紀末,城市社區建設不僅內容豐富,形式多樣,而且在社區組織和體制創新方面也取得了顯著的成效。但相比之下,農村社區建設實際上一直沒有真正啟動過,除了少數的幾個項目外,農民幾乎享受不到公共產品和社區服務。農村社區化、農民市民化幾乎成了千百萬農民追求城鄉公共服務均等化的最大夢想。2006年10月,中共十六屆六中全會通過的《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 “積極推進農村社區建設,健全新型社區管理和服務體制,把社區建設成為管理有序、服務完善、文明祥和的社會生活共同體”。2007年3月,民政部下發了“民函[2007]79號”文件,決定從全國有條件的縣(市、區)中確定一批“全國農村社區建設實驗縣(市、區)”,用1—2年時間開展農村社區建設實驗活動。農村社區建設由此提上了國家重要日程,并在全國范圍內開始了轟轟烈烈的建設運動。
因此,農村社區建設自提出起就暗含了一些特殊的價值目標和愿望。比如,讓“農民”逐漸發展成為“農村居民”,農村居民與城市居民只有居住地域的不同,而沒有享受公共服務的差別。另外,農村社區建設涉及到方方面面,要建設好農村社區建設,就需要構建新型農村基層管理體制,實現鄉村治理結構的轉型。比如,首批通過“全國農村社區建設實驗全覆蓋示范單位”的山東省諸城市,2010年以來,相繼將1249個建制村撤銷、合并成為208個農村社區。這項重大改革使得諸城市成為全國首個撤銷全部建制村的縣(市、區),從而開啟了農村基層管理體制全面改革和鄉村社區治理變革的新時代。
按照民政部的解釋,當前,我國農村社區建設就是要在黨和政府的指導與幫助下,依托社區組織,發揮農村居民主體作用,整合社區內外資源,健全社區管理和服務體系,提高農村居民生產生活水平,把農村社區建設成為管理有序、服務完善、文明祥和的社會生活共同體的過程。相比于新農村建設,農村社區建設以社區服務中心為平臺,更為關注農村社區公共服務體系的建構和社區管理制度的創新;以社區民間組織、專業合作社以及社區工作者隊伍為基礎,更加重視農村社區社會組織及其隊伍的建設。當然,農村社區建設是在新農村建設基礎上進行的,是以新農村建設成就推進的,兩者之間是相輔相成的關系。在此意義上可以說,農村社區建設不僅對于改善鄉村生產生活條件,提高農村居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質量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而且對進一步促進城鄉統籌發展、鞏固農村基層政權建設,也將產生極其深遠的歷史意義。
在當前農村社區建設中,筆者認為首先的任務在于要形成一種合理的社區治理結構,這不僅需要建立一個高效的組織領導體制和運作機制,更需要有一個能夠激發廣大農村居民和社會組織積極參與的動力機制。目前,我國實行“鄉政村治”的做法,雖然在治理結構上實現了“政社分開”和“鄉村分治”,但鄉村自我治理的能力并沒有因此培養起來,許多地方依舊是按照傳統的慣性單純地依靠政府在進行鄉村建設。治理理論的主要創始人之一詹姆斯·羅西瑙在其代表作《沒有政府的治理》中明確指出:治理指的是一種共同的目標支持下的活動。這些管理活動的主體未必是政府,也無需依靠國家的強制力量來實現。因此,以農村社區建設為契機,通過建立農村居民與基層政府合作的平臺來提升鄉村自治的能力,這是在鄉村結構變遷的大背景下實現新的社區自治的有效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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