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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鄉鎮企業時期的村社區建設資金
一般人可能以為這不是什么大問題。至少從統計資料看,到2000年我國共有2000多萬家鄉鎮企業,其中92%分布在村及村以下,7%分布在鄉鎮,只有1%在縣及縣以上,所以,鄉鎮企業與村社區大體具有地域重合性,以鄉鎮企業為主解決村社區建設的資金,似乎是天經地義的。然而,我們認為問題并沒那么簡單。如果說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以前,農民辦鄉鎮企業、鄉鎮企業出資建設村社區的模式還具有經濟合理性和道義正當性,那么,這種傳統的村企關系的法理基礎目前在沿海地區已經發生了重大變異。這些地區的鄉鎮企業普遍經歷了股份制改造,目前在正常情況下多數都按照公司法運作,其中一些著名企業甚至已經成為規范的上市公司,還有更多一些企業也有望成為上市公司。沿海地區這些現代化的、規范意義上的企業的興起,意味著原來具有特定歷史印記、特定歷史內涵的鄉鎮企業基本上不復存在。僅僅考慮到這些企業的成長歷史、所處區位以及敘述的方便,本文在此將轉制前的鄉鎮企業稱為傳統的鄉鎮企業,把實現了規范轉制后的企業稱為現代化的“后鄉鎮企業”。換句話說,隨著鄉鎮企業普遍轉制,沿海發達地區的農村工業、農村經濟事實上進入了一個后鄉鎮企業時期,所謂村企關系也就早已經不是原來的含義了。它必定帶來一個直接后果,就是村社區建設盡管急需資金,但是村社區卻不能像鄉鎮企業時期那樣直接到轉制后的鄉鎮企業抽取資金,否則不僅有違公司法運作,并且可能損及企業生存。輕則重新產生以股份制改造為核心的產權制度改革之前的毛病,重則導致竭澤而漁,使村、企兩敗俱損。
然而,推進村社區建設是黨和政府的政策,符合廣大農民的利益要求,如果不能有效、恰當地落實村社區建設的資金來源,村社區改造與村民自治的運作都將變成無源之水。因此,政府和學術界顯然都有必要面對后鄉鎮企業時期的新情況,重新認真審視村社區建設的資金來源等問題。本文就此進行討論。
二、90年代末以前的村企關系模式及其依據
對于后鄉鎮企業的崛起,目前國家法律系統、政府的政策選擇都顯得估計不足,基本上還是把問題放在20世紀90年代中期前的背景上來定位。《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中對鄉鎮企業有明確的規定:“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農民投資為主,在鄉鎮(包括所轄村)舉辦的承擔支援農業義務的各類企業。”(1996年,第二條)“鄉鎮企業的主要任務是,根據市場需要發展商品生產,提供社會服務,增加社會有效供給,吸收農村剩余勞動力,提高農民收入,支援農業,推進農業和農村現代化,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第三條)(注:統計口徑上,原來將鄉鎮企業按行業劃分為農村工業、建筑業、運輸業、商飲服務業及其他;按所有制類型劃分,則除了鄉鎮和村這兩級舉辦的集體企業之外,還包括聯戶辦及個體私營企業,即統計上所說的“村以下辦企業”。近年來,隨著鄉鎮企業產權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化,原有的統計口徑亦作了相應調整,現將鄉鎮企業分為集體企業(包括集體獨資企業、集體控股企業和股份合作企業)和個體私有企業(包括合伙企業、個體企業和私有企業)兩大類。)這個定義與更早一些時間由農業部頒發的《農民股份合作企業暫行規定》(農業部,1990)、《鄉鎮企業產權制度改革意見》(農業部,1994)保持一致。它不僅包含了對村企關系的規定,而且認為,同期發生的鄉鎮企業轉制并不應該影響這種村企關系模式。因此,村社區建設作為農村現代化的基本項目,理應由鄉鎮企業來承擔主力后援。
首先要肯定,這樣看問題當然自有其經濟合理性、道義正當性的依據。我們從鄉鎮企業興起的歷史中大體可以捕捉到其中的具體依據。
按照學界在20世紀80年代中期關于中國農村工業化道路研究中所提出的意見,我國的鄉鎮企業有兩種典型的代表模式,即“蘇南模式”和“溫州模式”,另外還有一種珠江模式。三種模式的基本差異表現在,蘇南以集體經濟為主,溫州以個體私營經濟為主,珠江以外資經濟為主。就村企關系的緊密程度說,后兩種模式故且不論,最值得分析的顯然是蘇南模式。90年代初,蘇南模式因最具有社會主義因子而在眾多的模式中脫穎而出,被深入研究和重點宣傳,并推出了華西村、張家港等蘇南模式的典型代表。這樣,蘇南模式成了“最符合中國國情的具有普遍意義的農村工業化樣板”。樣板意義上的蘇南模式,以權威的“三為主、二協調、一共同”的概括最具代表性,即:集體經濟為主、鄉鎮工業為主、市場調節為主,城鄉經濟與兩個文明協調發展,實現共同富裕。在村社區建設上也是如此,以集體經濟即社區所屬的企業投入為主的社區建設方法也得到了廣泛的認同,并形成了建設新型村鎮必須依靠集體經濟的共識(費孝通,1998、1984;顧建平,1998)。《鄉鎮企業統計年鑒》等統計資料顯示,20多年來鄉鎮企業直接在農村社區內部支援農業投入和各項社會事業建設基金高達2000多億元,相當于國家同期對農村投入的80%。所以,總的看來,鄉鎮企業的發展和這個時期的村企關系模式,特別是蘇南模式的確提供了農村社區建設的物質基礎,目前在沿海和發達地區以鄉鎮工業為載體的新型農村社區正是在此基礎上發展起來的。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鄉鎮企業特別是蘇南模式的企業在80年代初興起以后,在發展生產的同時也經歷了內部產權結構的變革(王元山,1995;范從來等,2001)。它大體經歷了三個階段。
1.承包經營時期。80年代初,鄉鎮企業最先引進農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實驗,實行“五定一獎”(定人員、任務、資產、利潤、消耗和超利潤獎勵)。1984年,在城市開始推行“放權讓利”的改革時,鄉鎮企業就創造了“一包三改”的經驗,把改革從單一的經營承包推進到干部、勞動和分配制度的綜合改革。1991年,鄉鎮企業又將經營承包推進到生產要素領域。據統計,90年代初以前(1992年),我國鄉鎮企業采取承包經營的占60%以上。
2.股份合作制時期(首次改制)。對鄉鎮企業股份合作制的改造興起于80年代中期,在90年代初有了進一步的發展,但直到1993年以后才全面推開。股份合作制的實施,目的是改變鄉鎮集體企業在實行承包制中的種種問題,特別是扭轉政企不分、集體企業難以代表廣大的資產所有者即農民群眾利益(也就是集體資產的所有權虛置)的問題。
3.二次改制時期(1997年至今)。二次改制主要是指在已經改制的企業中進一步調整集體資產在企業中的比例,其形式主要有3種:一是集體股權退出,轉讓給經營者,價格主要按照賬面凈資產確定;二是集體股權轉變為不動產,租賃給企業使用;三是租賃資產再轉讓。其中,股份合作制和公司制是鄉鎮企業產權改革的兩種模式,但研究表明,在改制過程中,即使是在原集體經濟很發達的蘇南,絕大多數的企業都選擇了公司制,而不是人們所預期的股份合作制。(范從來等,2001)在公司股權的安排上則遵循著兩大原則:經營者持大股和集體股權退出越多越好。
以上產權制度改革過程,不僅意味著原來三種鄉鎮企業模式在產權制度方面趨同,更重要的是,由于村集體在企業產權系統中的地位變化,實際上也意味著蘇南模式原來的村企關系的法理基礎悄悄地、逐漸地發生轉變。它提出一個尖銳的問題:以公司制為主的后鄉鎮企業群是否還有義務像蘇南模式一類的鄉鎮企業那樣以工支農?如果有某種義務,具體是指什么?
如果這義務就是《鄉鎮企業法》規定的那些任務,那么,具體的操作規程又是什么?如果這些規程與其他法律(比如《企業法》)有沖突時怎么辦?
《鄉鎮企業法》實際上已經表達了這樣一種立場:保持后鄉鎮企業對村社區的支持總體上是正當的。事實上,還有一種代表性意見對此立場作出了具體詮釋。這類意見首先是從改制前鄉鎮企業資產原始積累的來源來分析企業為什么應該擔負支持村社區建設的責任。例如,按照溫鐵軍的分析,鄉鎮企業資產在原始積累階段有四個來源:1.土地資本的轉移收益。城市企業創辦投資的30-40%為土地占用開支,而鄉鎮企業在80年代創辦時,農村土地從第一產業轉化為二、三產業的增值收益,幾乎無償或低償被鄉鎮企業占有,這部分土地資本的利潤也不斷被轉化為企業積累。所以,鄉鎮企業創辦投資的30-40%應屬于企業所在地的農村土地所有者,亦即歸社區成員組成的集體經濟組織所有。那些僅僅掛集體名義的鄉鎮企業在改制時也理應考慮到這部分股權。2.福利和社會保障轉化。在農村辦企業可以把節省下來的職工福利和社會保障開支轉化為企業積累。城市企業創辦投資的30-40%是為食堂、宿舍、辦公樓等非生產性開支,以及勞保福利、醫療、退休和失業等社會保障開支。鄉鎮企業沒有這些社會開支的原因是農村人口絕對過剩條件下的勞動力無限供給,以及農民在分戶經營之后以土地為社會保障基礎。因此,這部分未開支的社會保障基金轉化形成的企業積累,理應屬于社區或企業職工,可以在改制中按工齡和貢獻占有。3.負利率與稅收減免。銀行信貸利率在80年代低于物價指數條件下形成“深度負利率”,在那時的政策條件下只有以集體經濟為名才能從銀行貸款,大多數企業借款是以鄉村組織出面承貸并承擔風險。還有,鄉鎮企業因為解決了農村就業和“以工補農”責任而享受的稅收減免優惠,也轉化為企業歷年積累。因此,企業占有負利率和稅收減免優惠形成的企業資產并非企業家創造的。這部分約占企業資產的10%,如果企業改制后不再承擔上述責任,這10%的凈資產就應屬地方政府或鄉鎮集體所有。4.企業家的風險收益和管理者的勞動剩余轉化而成的企業資產。這部分約為10-20%,應歸企業管理層和技術骨干所有(參見溫鐵軍,1998)。
也就是說,在鄉鎮企業改制中,清產核資以后以凈資產按照“誰投入誰所有”的原則,企業家和技術骨干應有10-20%的股權,普通勞動者即農民和職工應該占70-80%的股權,地方政府或鄉村集體組織應占有10%的股權。所以,即便完全不考慮國家能力、后鄉鎮企業與村社區的地緣重疊性等因素,僅僅基于村社區在鄉鎮企業資本積累的特殊過程中所作出的貢獻,鄉鎮企業無論怎么改制都應該繼續通過恰當方式從資金等各個方面扶助農業、支持村社區建設。(注:當然,人們也批評說,集體經濟發達地區鄉鎮企業不計成本的投入社區公共福利設施和農田水利基本建設,甚至在鄉鎮企業高負債表中鄉、村的“非生產性”開支占用較大比例等現象,也就不難從此找到解釋。)
三、后鄉鎮企業時期村企關系方面的困難
在經歷了產權制度改革以后,要原封不動地保持傳統鄉鎮企業對村社區的支持方式是困難的,甚至是不可能的。
前面的分析表明,在傳統的鄉鎮企業的三種模式中,蘇南模式在村社區建設方面作了最大的貢獻。這一方面歸因于溫鐵軍指出的農村社區在鄉鎮企業資本積累的特殊過程中所作出的貢獻;另一方面則應歸因于“社區政府公司主義”(注:它主要是指蘇南社會經濟發展的特點始終是行政強勢力量自上而下的單一整合。有關這個名詞可參見新望的文章《“社區政府公司主義”應當終止》(2001)。),即所謂社區政府和企業不分的情況。蘇南鄉鎮企業是在地方政府的直接推動下產生的,社區政府多數是鄉鎮企業發展資金的直接或間接提供者、管理者和風險承擔者。以行政放權和財政包干為特點的分權式改革,造就了各級地方政府新的利益構成和競爭意識。這種地方政府的企業家精神,對發展社區經濟起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同時,在市場轉軌初期,市場秩序尚不完善,鄉鎮企業也有尋求地方政府和社區保護的內在需求,這種保護為企業節約了大量外部交易費用。因此,從理論上講,村社區建設的投入主體包括政府、村社區、鄉鎮企業和村民個人。而由于蘇南模式“社區政府公司主義”的特點,在村社區建設上就形成了政府、企業和社區三者目標的一致性;并由鄉鎮企業承擔村社區建設的主要甚至是全部費用。實踐結果則表明,這種模式在村社區建設上有三大貢獻:1.迅速促進了村社區的工業化和城鎮化,打破了農村社區和城市社區各自的自我循環和自我封閉,促進了二者的相互開放和協調發展。2.為村社區建設,尤其為公共設施建設提供了資金來源。3.鄉鎮企業以其強勁的經濟勢頭整合農村各種社會力量,同時也開始了對村社區傳統、文化、生活交往方式等的重新構建。
然而,蘇南模式在村社區建設上的歷史優點(社區政府公司主義),同時也是其企業發展的缺點所在。主要表現在:第一,由于鄉鎮集體企業的上繳利潤是地方政府自籌收入的主要來源,是村鎮社區組織行政職能的經濟基礎,鄉鎮政府與村社區組織在保護企業的同時又必然向企業索取,企業內部的責權利的制約鏈條受到破壞,從而直接阻礙鄉鎮企業的發展。第二,財權與事權相分離的預算機制阻礙了地方政府職能的轉變,弱化了市場對資源配置的作用。第三,企業發展到一定規模和階段后,受到地方本位主義的制約,要素流動性低,塊塊封鎖,區域經濟結構雷同,產業結構單一等。總之,舊蘇南模式在促進村社區建設的同時又導致了企業經營目標多元化、政績化(基層政府把政績目標都壓在企業身上)和失血過多的新困境。正是這種困境迫使鄉鎮企業進行了改制(參見新望,2001)。
因此,鄉鎮企業的轉制也就主要是朝著分離企業與社區的方向推進的。如前文所述,鄉鎮企業的改制尤其是二次改制基本上是采用了“公司制”。認真讀一下《公司法》就可以知道,鄉鎮企業并不像國有企業那樣是該法的主要施用對象。至少《公司法》沒有涉及、區分城鄉兩種企業的資本原始積累過程中的不同情況。即,在我國城鄉二元結構體制下,農村的資金要素長期以來高度稀缺,鄉鎮企業不得不以勞動和土地投入替代資本投入而完成積累過程,形成企業資產。對此,《公司法》基本沒有涉及。這就在客觀上不利于在鄉鎮企業改制過程中合理處理集體資產的轉換、防止農民利益受損。更重要的是,公司制的改革以及在改制過程中的“集體股權退出越多越好”,實際上在法理上切斷了農村社區建設的主要經濟來源。按照《鄉鎮企業法》,鄉鎮企業應履行支農義務。但轉制以后按《公司法》轉制企業,可以不再向社區組織上繳利潤,這樣村社區的基本建設和農業發展必然受到影響。難怪隨著鄉鎮企業的所有制結構發生變化,鄉鎮企業的定義、作用以及作為一種特定的農村企業組織形式而存在的意義也受到了某種質疑。人們甚至提出應將鄉鎮企業與城市的中小企業并稱。這種要求實際上意味著要求鄉鎮企業不再承擔支農義務。雖然有些地方在集體企業改制的過程中,將企業的上繳利潤改為“社會公益金”,但在具體執行時仍遇到很多問題。這種情況就使得目前的村社區建設只能求助于企業家的個人人格、鄉土情節或政府部門的行政干預。
有些研究者因此對解決后鄉鎮企業時期的村社區建設資金問題抱深切悲觀。理由是,鄉鎮企業創辦的最大動機是社區就業最大化和福利
最大化,不是一般企業追求的“利潤最大化”(農業部,1998)。90年代中期以后以“賣”為主的產權改革,客觀上排除了鄉鎮企業本來應對農村承擔的解決就業和以工補農等責任,其正面作用是改革者們期望的企業成為獨立于農村社區之外的經濟主體,其負面作用則是人們始料不及的企業目標機制轉變之后追求的資本增密、排斥勞動。這當然也就同時斷絕了村社區建設的主要資金來源。所以,鄉鎮集體企業轉為股份制導向的企業或大股東控股的企業之后,原先較強的社區性(主要體現為本社區勞動力就業最大化和社區居民福利最大化以及承擔支農義務等)必然要被削弱,企業必然要向追求利潤最大化的方向發展(張曉山,2001)。至于怎樣解決轉制后企業社區性削弱,張曉山認為讓鄉鎮企業承擔支農義務,實際上是通過農村和農民內部的收入再分配來解決農業發展的問題,這種狀況還是維持了原有的二元經濟結構,不利于鄉鎮企業向現代企業制度轉變。因此,這個問題應通過財稅體制改革和行政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化加以解決(張曉山,1999)。
這種意見是否合理暫且不論,它至少提出了兩個問題:1.隨著后鄉鎮企業的崛起,在村企關系上的關鍵問題不是企業應不應該根據歷史起源、道義原則繼續支持村社區建設,而是能否找到合法、合理、合情的辦法。現在的有關法規、政策,還不足以及時提供完整的應對辦法;甚至,《鄉鎮企業法》和《公司法》之間對解決這個問題也提供了某種不統一、不協洽的尺度。2.解決后鄉鎮企業時期的村社區建設資金,客觀上似乎存有三種可供選擇的方向,其一,企業直接出資;其二,政府行政干預;其三,制度干預。目前看來,前兩種方案本質上仍是傳統蘇南模式的翻版,它們在后鄉鎮企業時期已經失去了合法性依據。所以,我們認為,確立專門的制度、探究可操作的規則是更重要和惟一可行的合理辦法。從各地的實踐看,農村的村、企、政三方實際上都已經感受到用鄉鎮企業時期以工補農原則和處理辦法,完全不能有效面對后鄉鎮企業時期的實際情況。因此,探索此問題顯然具有緊迫性。也許,村、企、政三方如何協同解決村企關系,將成為今后一段時間這些區域的村治、企業發展以及政府工作中的基本命題之一。
為此,我們考查了江蘇、浙江農村的一些地方,發現江蘇省常熟市白茆鎮的康博集團、康博村的實踐為我們提供了一個個案印證。
四、康博:一項研究個案
康博集團與康博村(原山涇村)在改革開放初期的起步過程,幾乎就是被稱為“蘇南模式”的縮印版。人們的記憶以及現存的資料都表明,1976年前的康博村一直是一個貧窮的農業村,村內最大的集體“工業”是一個僅有8臺家用縫紉機的縫紉組。1976年,現任康博集團總裁的高德康接任了縫紉組組長,兩年后把縫紉組改組成校辦企業“山涇村服裝廠”。1982年該廠開始為一些規模大、技術強的國有大企業做配套加工;1987年獨立運作為羽絨服裝企業;1990年注冊了自己的品牌“波司登”;1991年又創辦了“康博工藝時裝廠”;1992年在204國道旁的白茆鎮工業開發區先后投入資金2000萬元,興建了占地7萬平方米的廠房、辦公樓和配套設施,引進了當時較先進的生產流水線,奠定了一座現代化的羽絨服生產基地;1993年企業更名為“康博”。
值得注意的是,在1992-1994年,當“蘇南模式”中的發展鄉鎮集體工業、以工補農等傳統辦法還在被大多數鄉鎮村繼續沿用時,康博在企業、村集體和白茆鎮黨政三方的共同努力下,比其他大多數鄉鎮企業先行一步探索企業股份制改造,于1994年改組建立了“江蘇康博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又按照《公司法》規范實行產權制度改革,把企業升級為規范的股份制企業。此后,康博數次進行大規模技術改造、設備改造。同時,在企業發展戰略方面,由量的擴張為主轉向以質的提高為主,由速度效益型向質量效益型轉變;在經營結構上,則從產品經營向資本經營方向擴張,從有形資產運營向無形資產運營方向拓展,在結構、規模和效益各個方面實現了新的跨越。(注:1999年,經常熟市經委、統計局、鄉鎮工業局核準,康博集團已實現銷售收入12億元,利稅1.4億元;2000年創年銷售收入22.8億元,利稅2.61億元;2001年年銷售收入達到31.58億元,利稅4.65億元。自1999年起,康博集團的綜合效益已列江蘇省服裝行業首位,列中國服裝行業前五名、常熟市工業百強企業首位。康博的波司登已連續七年代表中國防寒服發布流行趨勢,成為防寒服的領軍品牌,1999年12月起由國家工商局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2000年起,康博集團在服裝生產方面進行第三期擴建工程和技術改造,正在形成工藝技術處于世界一流水平的大型服裝生產基地,并且在管理和經營方面努力實現產品開發國際化、技術裝備國際化、市場開拓國際化、管理模式國際化。2001年,康博的注冊資本增至11180萬元,企業更名為“江蘇波司登股份有限公司”,按計劃將于2002年下半年在香港上市,成為一個按國際慣例和標準運營的國際化的、標準的上市公司。)
按現在的說法,康博集團在1996年后的躍進,是成功的企業經營與成功的企業產權制度改革協洽共振的結果。不過,這也就自然地產生了一些新問題:從企業角度看,康博集團的規模和效益都在節節攀升,但是,在企業完成規范的股份制改造、并進一步成長為標準的上市公司的過程中,最初的一些鄉鎮國有股份、村集體股份以及內部職工股先后按照規范標準實現了正常置換。因此,康博集團日益增長的利稅與康博村本身并不構成直接關系。特別是從校辦工廠開始,原山涇村集體在很長時期內實際上處在一個“掛牌”的位置上,受本身的經濟實力限制,對康博集團并不構成實質性的投資支持。所以,企業一方甚至有理由認為,康博集團置換村集體股份時對村集體的資產作了發展和保有,此后的康博集團是獨立的法人,從事的是企業經營,康博村則是一個村民自治的實體單位。另一方面,從村社區的角度看,康博村作為康博集團的最初母體,畢竟對康博集團的成長有特殊的貢獻,特別是在進行企業股份制改造之前,為迅速擴張企業,村集體支持企業把企業收入長期主要投于企業的擴大再生產;在實行股份制改造過程中,當地鎮政府和村集體也給予了全力扶持。也許正因為這樣,相比之下原山涇村在社區改造和建設環節上反而長期投入不足,而村民的村社區建設要求卻在日益增長。此外,原山涇村集體也興辦過另一家集體企業,但是由于產權體制和經營不善等問題,村集體的投資基本失敗,集體經濟困難。因此,在康博集團最終成為規范的股份制企業之后,原山涇村集團甚至倒欠了原村支部書記四年的工資而無從償還。如果沒有村集體之外的資源,原山涇村集體本身根本沒有財力去獨立重建一個嶄新的村社區。這樣一來,盡管在法理上說,康博的村和企業已經是兩家人,但是在歷史淵源和情理上說,兩家人的事似乎也不能說毫無相干;至少,離開康博集團的支持,一下子很難設想村社區的大規模建設和發展。
這些情況表明,隨著康博集團成功地實現從傳統的鄉鎮企業到現代化的后鄉鎮企業的轉型,康博集團和康博村遇到了典型的后鄉鎮企業時期村社區建設中的村企關系的再塑問題。
康博集團的決策層以及當地鄉鎮黨政一致認為傳統的以工興村的模型面臨轉折,應該切實尋找新的應對辦法來處理村企關系,既不簡單地把企業發展、村社區建設視為互不相干的兩張皮,但是也
不認為可以襲用鄉鎮企業時期的以工興村、以工扶農的機制和辦法。康博集團決策層特別強調,一方面要估計到康博集團的發展已經給康博村帶來的各種收益;(注:比如因為以工富民使康博村實現了充分就業,1999年勞動力實際就業率已達98%以上,2000年村民人純收入所達到的8800元也主要來自村民在康博的就業收入。此外,康博集團還為常熟市其他鄉鎮及周邊10多個省市的剩余勞動力提供了就業渠道和文化、技術培訓的機會,帶動了100多個原輔料生產企業和300多個外加工企業的生產發展,并且促使這些企業在生產、管理、設備等各方面都迅速進入一流規范狀態。)另一方面,康博集團依照它已經取得的社會信譽、社會影響力和經營管理方面的經驗,有責任、也有能力去主動為整個康博村的發展作更多的貢獻。困難在于具體辦法并不是唾手可得的。康博集團總裁高德康認為,主要矛盾在于康博集團看上去手握支援村社區建設的財力和主動權,但是作為一個按照公司法組成、并規范運作的股份制公司,于法于情都必須首先維護公司之獨立法人地位、保障股東的合法收益,絕對無權隨意調用公司資金、任意分配公司利潤。因此,康博集團必須主動會同當地政府、村社區各方,在支援村社區建設方面另辟途徑。經過充分醞釀,康博集團對村社區建設的定位、規劃、資金規模等提出意見,并提出了村社區規劃建設所需資金的四條找尋途徑:第一,提議將康博改制前多年累積的減免稅,依法投入村社區改造資金;第二,提議將股份制改造過程中置換出來的村集體所有的現金,依法投入村社區改造資金;第三,提議將康博按國家規定每年上交地方政府的費用作適量分流,部分規費依法作為鄉鎮財政規費的轉移支付,投入康博村改造;第四,高德康本人提議將當地政府每年依法可以給予他本人或企業的上繳稅費獎勵,直接投入康博村社區;第五,為有效管理、用好上述資金,高德康本人經過慎重考慮,要求參加競選兼任康博村黨支部書記,如獲選任,他本人不在村內列支費用或補貼,但要切實參與領導村黨支部的工作,切實負起領導村社區改造工程的責任。
這些提議獲得了白茆鎮黨政部門的全力支持,也得到村民贊成。高德康也按黨章規定程序順利當選村黨支部書記。至1999年,康博從上述四項資金渠道中共籌得資金1億元,經常熟市政府批準,全部投資在康博村,建設了占地23.4公頃的康博苑,其中居住用地16.3公頃,規劃建造423幢別墅式住宅供村民居住,康博村成了一座集住宅、道路、給水、排水、電力、液化氣、消防、電訊、廣播、有線電視、村委、小學、醫務室、物業管理中心、文化活動中心、超市、文化走廊、書報亭以及1.46公頃的公共綠地廣場于一體的現代化社區,實現了所謂“村莊集鎮化、經營集約化、口糧商品化、農業機械化、服務社會化”,村民傳統的生活方式至此發生了各種巨大變化。按照規劃,康博村的村民各戶出資約8-11萬,入住了新宅;而原來分散的舊住房則在3年內被逐步拆除,以便實現土地復耕,重新連成大規模的農田。因此,作為一項副產品,康博村社區的現代化建設在提升村社區的集鎮化水平時,反而為農村增加了大量耕地。這種有益嘗試,為常熟市小城鎮建設提示了一種新鮮樣式。
五、小結
康博固然只是一個個案,并且其中包含著一些獨特的個人人格因素、企業文化因素、地緣特色因素,但從根本上說,康博處理的問題印證了前面所述的原蘇南模式所在區域的村社區建設中遇到的普遍性問題。而在普遍要素的意義上分析,康博個案提示了我們,后鄉鎮企業時期的所謂村企關系問題在內涵上有兩個關鍵性變化:首先,鄉鎮企業時期的村企關系已經不合時宜。或者說,在完成企業的股份制改造后的農村地區,傳統意義上的村企關系問題已經很難在法理上存在;至少,在后鄉鎮企業時期,村社區建設即使涉及村與企業關系、即使企業以某種合法合情支持村社區建設,這也已經不是一個傳統的村企關系的命題所能簡單概括的。其次,一旦后鄉鎮企業時期來臨,村社區建設本身可能會發生兩個層面的問題,一是由于大部分村社區以前都未進行較大規模的集鎮化或小城鎮化改造,因此,村社區改造往往首先要重點考慮如何集中一筆資金,在村社區的基礎設施、基本建設方面力爭上一個臺階,才能夠有效提升村社區的集鎮化水平;二是實現上一個臺階的目標之后,由于村企關系的內涵發生了歷史性轉換,村社區還需要考慮如何為村社區的長期發展而落實相對穩定的財源。
這些變化當然意味著后鄉鎮企業時期的村社區建設的難度可能大大超過了鄉鎮企業時期。可是,康博的實踐和經驗本身又表明本文前面表達的意見:只要后鄉鎮企業時期的企、村、政各方協同共治、妥善處理,完全有可能創造性地解決問題。而在探索有效途徑方面,我們認為有必要注意以下問題。
1.現代型的后鄉鎮企業,決策層應該明確認識到企業已經不能簡單地把支持、參與村社區建設(以及其他社會公益事業)等同于企業或企業決策者做善事。企業雖然應有繼續支農的道義和行動,但卻要以合法和保護公司法人地位、股東利益為前提。所以,企業能不能在這兩者之間找到適度點,同時能不能找到一種制度化、程序性的可操作常規,可能是解決后鄉鎮企業時期新的村企關系、并為村社區建設解決困難的關鍵之一。換句話說,對于一大批在1997年后轉變為股份制公司(且集體股退出或不占大股)的原鄉鎮企業,雖然在實踐上可能已經突破了“鄉鎮企業”的界定,從而需要依據《公司法》來維護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以及股東的利益,但是這些企業首先應該在認識和態度上明確,自己仍應有繼續支農的道義和行動;其次,則是要根據各地和各個企業的具體情況,積極主動地在維護股東利益和支農這兩者之間尋找到一種制度化、程序性的可操作常規。這應該成為轉制后的原鄉鎮企業的自覺承擔的任務。只要企業采取主動,在幫助村社區改造方面就會有許多可作為的。
2.村社區應該以全力支持這些企業依法獨立經營為前提,來積極尋求企業、政府的資金支持。此外,還應該在尋找村社區公共開支的長期、穩定的資金源方面做進一步努力。目前,大多數村社區一般采用兩種方案,一種是在股份合作制企業和股份制公司中保存村集體股份;另一種則是再興辦集體所有制的經濟實體,村集體從這兩種經濟來源中獲得村社區建設與管理的日常經費。但是,大部分地方的實踐表明這兩種方案還很難穩定保障村社區長期建設所需。后者似乎不能與近10年來的產權制度改革實踐相適應;前者則意味著把村集體與在市場經濟中的企業經營的不可測風險過緊地捆在一起。對此,白茆鎮黨委王書記認為:要有效提升村社區的集鎮化水平,首先要重點考慮如何集中一筆資金,在基礎設施、基本建設方面上一個臺階。在這方面,康博的辦法顯得較為可行。但是實現上一個臺階的目標之后,由于村企關系的內涵發生了歷史性轉換,村社區要及時轉向考慮如何落實相對穩定的財源。在經濟發達地方、鄉鎮政府在有經濟實力的情況下,不妨考慮對各個村社區組織適度“托盤”,即從日常經費上給予村社區管理工作和管理人員實質性支持,這樣一方面有利于理順后鄉鎮企業時期的新的村企關系,另一方面也才能真正幫助農民和村社區順利走向集鎮化、小城鎮化。基層干部的這個思路又引出了下面一個問題,即在處理新時期的村企關系、村治工作方面,政府、尤其是鄉鎮政府應承擔什么職責。
3.由于絕大多數轉制后的股份制企業的性質規定,這些企業與村社區之間不存在傳統鄉
鎮企業時期的那種隸屬關系、工作聯系機制,因此,在協調村企關系、推進村社區建設方面,農村鄉鎮黨委和政府必須代表國家更多地擔負起社會管理責任。在這方面,康博的實踐表明鄉鎮黨政有很多責任要盡,有很多辦法可想。當然,從全局上看,今后在這方面也存在一個問題,就是一旦農村費改稅面臨實施,則白茆鎮所采取的鄉鎮政府財政規費的轉移支付方式也勢必要放棄,相應的,以后村社區建設也就無法從此途徑得到必要的資金支持。因此,政府有必要盡早考慮采用什么有效替代方法來支持村社區建設,這勢必成為一個有全局影響的嚴肅問題。從我們的觀察角度上看,一個成功的費稅改革方案必須是一個能夠妥善解決這種替代辦法的方案。
4.國家有必要在整體上重新思考后鄉鎮企業時期的村社區建設問題和新的村、企、政關系問題,力爭在稅收、法律等方面形成一致性的解決方案。這些新的方案一方面要考慮如何支持后鄉鎮企業合法維護企業法人地位的問題;另一方面,從更長期的發展上也要考慮如何切實鼓勵、支持后鄉鎮企業合法合理地參與村社區建設、社會公益行動。目前看來,最可行的辦法就是通過政府的財稅制度改革,來確定企業和政府在村社區建設當中應承擔的份額。至于在村社區建設的過程中,會不會因此產生政府主導社區和企業主導社區的情況重演,從而影響村民自治,這當然也是另一個亟需考慮和研究的問題。
【參考文獻】
1 成新華、王鈺,2000,《鄉鎮工業推動型農村社區的生成、功效及對策研究》,《齊齊哈爾大學學報》(哲社版)第5期。
2 崔之元,1997,《南街村的思考》,牛津大學出版社。
3 范從來、路瑤、陶欣、盛志雄、袁靜,2001,《鄉鎮企業產權制度改革模式與股權結構的研究》,《經濟研究》第1期。
4 費孝通,1984,《小城鎮,大問題》,江蘇人民出版社。
5 ——,1993,《中國城鄉發展道路》,《中國社會科學》第1期。
6 ——,1998,《我看到的中國農村工業化和城市化道路》,《浙江社會科學》第4期。
7 《公司法》,1993年10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令第16號公布。
8 顧建平,1998,《“蘇南模式”反思》,《浙江社會科學》第6期。
9 李貴卿,1999,《對鄉村集體企業產權制度改革若干問題的思考》,《中國軟科學》第4期。
10 李培林、王春光,1993,《新社會結構的生長點:鄉鎮企業社會交換論》,山東人民出版社。
11 農業部,1990,《農民股份合作企業暫行規定》。
12 ——,1994,《鄉鎮企業產權制度改革意見》。
13 農業部農村改革實驗區辦公室課題組,1998,《中國農村小城鎮體制改革經驗研究》(農業部農村改革實驗區辦公室報告)。
14 裴叔平、沈立人,1993,《蘇南工業化道路研究》,經濟管理出版社。
15 邱澤奇,1999,《鄉鎮企業改制與地方威權主義的終結》,《社會學研究》第3期。
16 宋林飛,1995,《蘇南模式的社會機制與經濟機制》,《南京大學學報》“江蘇現代化發展戰略研究專輯”。
17 王元才等,1995,《鄉鎮企業產權制度改革》,重慶出版社。
18 溫鐵軍,1998,《鄉鎮企業資產的來源及其改制中的相關原則》,《浙江社會科學》第5期。
19 新望,2001,《“社區政府公司主義”應當終止》,《中國經濟時報》3月21日。
20 張小山,1999,《鄉鎮企業改制后引發的幾個問題》,《浙江社會科學》第5期。
21 ——,2001,《中國的鄉鎮企業:所有制結構的變遷與現狀》,《學習與探索》第1期。
22 折曉葉、陳嬰嬰,1997,《超級村莊的基本特征和中間形態》,《社會學研究》第6期。
23 《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1996年10月29日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并由76號主席令公布。
24 鄒宜民,1999,《蘇南鄉鎮企業改制的思考》,《經濟研究》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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