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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警察權力也是建設和諧社會的保障
在昨天召開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上,對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進行了再次審議,其中幾項條款的修改值得關注。 首先,修改后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將行政拘留處罰合并執行的最高期限由三十日減少為二十日;其次,治安案件的訊問查證時間,由初審時的最長不超過36小時,縮短為最長不超過12小時;第三,修改后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草案明確了未成年人、七十周歲以上的老人、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婦女,不適用行政拘留處罰,取消了初審草案中對上述人員可以“罰款折抵拘留”的規定。 如果進一步比照于1986年通過、1994修訂的現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則可以發現,上述的幾條修改已經是對2004年10月“治安處罰法”初審草案修改意見的再修改。在現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對行政拘留處罰合并執行的期限并無上限限制,2004年的初審草案中,才提出30天的上限。而對于治安案件的訊問查證時間,2004的初審草案規定,訊問查證超過12小時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無法通知或者有礙調查的,應當告知同級人民檢察院。而在本次修改中,則明確規定了不超過12小時的限制。對于未成年人、七十周歲以上的老人、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婦女,初審草案規定在其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依法應受到行政拘留處罰時,可以按照每日200元的標準“罰款折抵拘留”。而在本次的修改中,明確了上述人群不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罰款也就隨之取消。 我們尚無法確知是什么具體原因,導致從2004年10月到現在的幾個月時間,使立法機關對上述條款作出如此調整。可以推斷的是,上述幾項條款的修改和再修改,顯然都涉及到對警察權力的規范,甚至可以直接表述為對公安機關的限權。而在另一方面,則也意味著對公民合法權利的尊重和保護。上述修改如果獲得通過,則公安機關的辦案手段將受到進一步限制,在一定程度上也會給公安機關的執法增加難度。而在另一方面,則可以限制公安機關過度使用行政處罰權,以至造成對公民合法權利的侵害,同時也可以進一步明確界定行政與司法機關的權限,減少以罰代法、僭越法律現象的泛濫。在日益強調法治建設、尊重人權觀念日漸強化,而在執法過程中各種濫用職權、侵犯公民合法權利現象依然存在的今天,上述修改顯然都有比較明確的針對性,也是符合社會進步要求的必要舉措。 尋找行政權力與公民權利的恰當邊界及行政、立法、司法之間的恰當關系,始終是所有現代國家面臨的重要課題。而在不同社會現實中,上述關系并無確定不變的固有模式,而是一個需要不斷調整的動態關系。即使在美國那樣一個基于特殊的文化背景而格外強調個人權利和對行政權力的越界保持格外警惕及嚴格限制的社會,鑒于“9?11”事件之后的特殊現實,包括議會、法院、輿論在內的美國社會,也對布什政府的擴權行為,給予了極大的寬容。但就現代社會的總體趨勢而言,在憲政原則下對包括警察權力在內的行政權力進行必要的限制,依然是社會進步的要求。而且越是在安定、和諧的社會中,這種約束越是可能,并應該成為受到法律保障的常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