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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諧思維與辯證法理論的創新
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思想,然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深層理論內蘊是什么?對于這一問題的探討成為理論界近來關注的熱點問題之一。張奎良先生與郭和平先生從辯證思維與和諧思維的關系的角度對構建和諧社會的理論根據進行了闡述,表達了對和諧思維所具有的意義的不同理解 (分別見2005年 2月8日和4月5日《光明日報·學術版》) 。筆者認為,對和諧思維意義的理解不能僅僅囿于傳統的辯證法理論的閾限內,它更體現了對辯證法性質的全新認識和對辯證法內容的豐富和擴展。只有理解了從對立斗爭的思維向和諧共處思維轉換的創新性質,才能使哲學理論更符合當代歷史發展的實際,從而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哲學的理論根據和思維方法。 從理論上說,辯證法作為一種自覺的理論形態始自德國古典哲學,用以解決近代認知主體哲學的固有難題——主客的二元分裂。自覺的辯證法理論貫穿的是近代啟蒙理性的文化精神,是人成為主體,通過自己的能動活動來征服和改造世界的現實歷史狀況的哲學表達形式。正如馬克思在評價黑格爾辯證法時所說:“黑格爾的(現象學)及其最后成果——辯證法,作為推動原則和創造原則的否定性——的偉大之處首先在于,黑格爾把人的自我產生看作一個過程,把對象化看作非對象化,看作外化和這種外化的揚棄;可見,他抓住了勞動的本質,把對象性的人、現實的因而是真正的人理解為他自己的勞動的結果。”(《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第320頁,人民出版社2002年10月第2版。)然而,黑格爾雖然利用辯證法的形式抽象地表達了人的自我創造和征服改造世界的過程,但“他只看到勞動的積極的方面,沒有看到它的消極方面。勞動是人在外化范圍之內的或者作為外化的人的自為的生成。”(同上)這即是說,近代的啟蒙理性也存在著內在的矛盾,在現代化的初期,人們幻想以理性為工具,通過發展科學技術,提高勞動生產率,來改善物質生活,促進社會的進步。但對自然的征服和占有的態度,必使理性向技術理性轉化,必導致技術理性和價值理性的分裂、沖突,最終不但使人和自然尖銳對立,而且對自然的征服會反過來作用于人本身,變成對人的統治和壓迫,造成強勢群體對弱勢群體的壓制和剝奪。法蘭克福學派曾用“啟蒙的辯證法”這一概念來描述現代文化精神的這種雙重性以及啟蒙理性必然走向自己反面的過程。 理論的思考反映著現實的狀況,西方現代化過程的經驗教訓給我們以這樣的啟迪:社會的發展不是單純的經濟增長過程,只注重經濟效益的想法,不但容易使經濟的發展走向單純追求產值的錯誤道路,從而忽視人和環境的協調,造成發展的不可持續性;而且更為重要的是會使經濟的發展失去人文導向,導致忽略社會公平的矛盾。正是西方現代化的教訓使我們必須確立以人的發展為核心的綜合協調的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提出,正是據于這樣的歷史背景。 正因為和諧社會是針對西方的以經濟發展涵蓋社會發展的現代化模式的弊端而提出的,因此也必須發展貫穿著啟蒙理性精神的辯證思考方式。辯證法作為一種弘揚主體創造精神的哲學理論,固有一種西方文化的向外的、通過沖突和斗爭而征服和占有的傾向。現代化的過程使人類征服和改造自然的能力得到了極大的增強,更堅定了人們通過斗爭、競爭而促進發展的信念。在這樣的理論思考方式中,對立、斗爭比和諧、統一具有更重要的地位,因為和諧雖然是目的,但必須通過斗爭來實現。由此,矛盾、對立、斗爭被看成是事物發展的源泉和動力,發展與對立、斗爭解決矛盾等同起來。黑格爾就是這樣思考問題的,他把事物之間的關系看作是矛盾的對立關系,這種矛盾對立的思維蘊涵的是一種主體本質力量對象化的思維,即主體只有把自身的本質力量對象化,創建不同于自身的客體,才能在對象中印證和反思自身,并且只有通過克服異己的對象,揚棄外化的表象,才能使主體返回自身,確證自身的本質。在這樣的否定之否定的過程中,確立對象和克服對象都是不可或缺的,由此,對立和斗爭就成為辯證思維的主旋律。其實,這種矛盾、對立、斗爭的思維正是資本主義現代化初期社會矛盾尖銳化的反映。也正是這樣的歷史背景使馬克思接受了這種思維,資本主義早期血與火的歷史使馬克思堅信,迄今為止的人類文明史就是對立和對抗的歷史,階級社會發展的過程就是在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的矛盾所引發的一系列對立和沖突中渡過的。如果僅此而已,馬克思的唯物辯證法就會被理解成矛盾對立沖突的同義語,這也正是斗爭哲學能夠盛行一時的理論原因。但是,如此來理解馬克思的理論就太片面了,甚至可以說是誤解。因為,馬克思所講的對立和對抗的歷史,特指的是“人類社會的史前時期”,即辯證法以對立和矛盾的形式來表達只適用于階級社會。馬克思是這樣表述的:“大體說來,亞細亞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現代資產階級的生產方式可以看作是社會經濟形態演進的幾個時代。資產階級的生產關系是社會生產過程的最后一個對抗形式……人類社會的史前時期就以這種社會形態而告終。”(《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二卷第33頁,人民出版社1995年6月第2版。)這即是說,矛盾、對立和對抗,只是階級社會的發展狀態,在未來社會中,發展還是會繼續的,但不再以對立、對抗的方式來進行,自由個性的全面和諧發展的含義即在于此。把歷史的發展分成性質不同的階段,在不同的階段有不同的發展狀態,對立、對抗的發展形式只存在于階級社會,這才是馬克思對辯證法理論的真實全面的理解。 在“左”的錯誤時期,由于誤讀了馬克思的理論,把馬克思關于階級社會發展狀態的闡述誤解為是對整個人類歷史發展的普遍狀態的說明,辯證思維也就被等同于矛盾、對立、斗爭的思維。于是矛盾的斗爭性被賦予了絕對的地位,在斗爭性和同一性的關系中,強調斗爭性是同一性的基礎,斗爭性是絕對的、無條件的、永恒的。這就在理論上導致了兩個錯誤,一是對斗爭性作了狹隘的理解,把斗爭性等同于對立和沖突;二是抹煞了同一性在事物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似乎同一是可有可無的,只是為矛盾的斗爭提供場所。改革開放以后,雖然理論界糾正了對辯證法的錯誤理解,強調了對斗爭性不能作狹隘的理解并強調了同一性在事物發展中的作用,提出了單獨的斗爭性和單獨的同一性都不是事物發展的動力,但對同一性意義的認識還是不夠深入,沒有由此引申出和諧思維的思考方式。這從新矛盾理論的研究中就可見端倪。新矛盾觀把矛盾分為極性關系、運演關系和結局關系,認為對立是矛盾的根本屬性,這就表明對立、斗爭的思維仍然是新矛盾理論的深層構架,在這種構架中,就不會真正有和諧的位置,由此思考問題也不會真正理解提出和諧思維的意義。 構建和諧社會必須要轉變矛盾的對立、斗爭的思維方式,而要從協調、平衡、共處的統一性的視角去觀察和處理問題,并以此作為構建和諧社會的理論基礎。這是因為,首先,這是社會主義發展的目標和過程的性質所決定的。社會主義是一個不完全的階級社會,這樣,我們就不能再用觀察階級社會那樣的對立、斗爭和矛盾沖突的眼光看待和處理問題,而要以積極的態度、寬容的心情,從矛盾雙方的協調、統一去認識問題。如此才能防止矛盾的擴大化,用最小的改革成本去解決問題。另外,盡管當代社會的發展離馬克思設想的自由個性的和諧發展還有很遠的距離,但“以人為本”的理念日益被社會所接受,社會主義的發展目標被確定為人的全面發展,而人發展的全面性就內在地包含了和諧發展的內容,要求社會機制的協調和平衡,使人能夠突破片面性的局限,以和諧、全面的方式來規劃行動和生活。其次,當代和平與發展的主流趨勢,使合作與雙贏成為發展的重要形式。現代化的進程是同技術理性的發展關聯在一起的,由此帶來了人與自然的對立,以及人與人的分裂等等人類生存的難題,尤其是兩次世界大戰和隨之而來的冷戰局面,促使人們不斷反思,使人們日益認識到,對立和對抗、矛盾和沖突不是解決問題的出路,相容共處,協調合作才是正確的選擇。由此,在人與自然的關系上,征服和占有的意識被生態平衡的觀念所取代,在不同社會制度和不同意識形態的國家關系上,對立和斗爭被共處和互利所取代。一國兩制、公有制和私有制的共存等一系列對立面同一的事實證明,在當代,和諧統一的方式也是事物發展的重要途徑,這就需要我們發展辯證思維,深入研究協調、平衡在發展中的意義。 和諧思維不是無矛盾的思維,和是指不同事物之和,“和而不同”,即多樣性的平衡。只有多樣性的平衡才能“和實生物”。這種多樣性平衡的現實意義在于,改革的深化涉及到各種利益關系的調整,不同的人和群體在享受改革成果方面必然有所不同,不同利益的矛盾是不可回避的。問題是怎樣對待和處理這些矛盾?是用對立、斗爭的方式來處理,還是用平衡和協調的辦法來處理?和諧思維要求建立博弈平衡的機制,從而能夠協調各種利益,使大多數人能夠分享改革的成果,達到化解矛盾,政通人和的目的。所以,和諧首先即意味著博弈的平衡和公正。 和諧思維又要求把目標的完滿性變為過程的持續性。在以往的理論中,和諧都被理解為理想的終極狀態,大同社會或自由個性的全面發展成為同現實無關的、可望不可及的事情。而對當前提出的構建和諧社會以及與此相伴隨的和諧思維方式卻不能這樣理解,它不僅意味著我們要達到的目標,更是我們達到目標的方式和過程,它要求確立這樣的理論視角:以協調、平衡的方式來推進社會的發展。這就不同于西方文化的征服、占有、對立、斗爭的思維,而是更多地體現著中國文化的整體性、平衡性的思考方式。而這種思考方式在改革進入矛盾多發期和凸顯期的今天具有特殊重要的意義。它可以化解矛盾,減輕技術理性帶來的人與自然、人與社會的對立沖突,實現經濟效益和社會公平的協調發展。 總之,辯證思維不僅意味著對立和斗爭,和諧與平衡也是它的重要組成部分。所以,只有對辯證法理論進行不斷的創新,賦予它以時代發展的新內容,才能為構建和諧社會提供堅實的理論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