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虛假會計信息的成因及綜合治理
石連運
最近幾年我們目睹了太多上市公司的業績騙局,如瓊民源、PT紅光、東方鋼爐、大慶聯誼、鄭百文的欺詐,ST猴王、藍田股份以及今年披露的黎明股份億元造假上市,還有“世紀黑馬”銀廣夏的虛幻神話,都讓人觸目驚心!這些被揭露曝光者,有人把它比喻為冰山的一角,而那些沒有被揭露出來的,估計不在少數。虛假會計信息的泛濫,嚴重扭曲了股票的價值,擾亂了資本市場秩序,損害了投資者的利益,極大地挫傷了股民的投資積極性。如果不加以嚴厲的打擊和治理,我國的資本市場就難于有效健康地發展。
失真的會計信息有些是由于會計人員業務素質低而造成的技術性失真,或者由于會計法規不完善而造成的合法性失真,還有是某些上市公司為了欺騙廣大投資者而無中生有,歪曲事實,惡意編造的虛假會計信息。由于上市公司的惡意造假具有很強的破壞作用,所以本文把它作為分析的重點。
一、上市公司違法造假的根源分析
某些上市公司為什么熱衷于編造虛假會計信息,甚至在某些造假者受到處罰之后,還緊步后塵,挺而走險,使造假屢禁不止?筆者認為,原因主要有兩個:一是巨大的利益誘惑;二是低廉的違法成本。
有些上市公司為了獲得通過正常經營渠道無法得到的超額利益,從資本市場上“圈”到更多的資金,目無法紀,肆意編造虛假會計信息;而有些中介機構、管理部門為了從中“分得一杯羹”,增加自己的收入和利益,在虛假會計信息的生成及傳播過程中,也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下面我們以股份公司的設立、上市為線索,對虛假會計信息的產生進行分析。
由于我國特殊的經濟環境,許多股份公司都是由國有企業改組而來。有些國有企業為了改組成功,獲得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的資格,就在資產評估和財務報表上大作手腳,以求通過證券委的審批。不僅企業本身樂于這樣作假,當地政府也往往支持這樣做。因為成立股份公司既能籌集到數量可觀的資金,解決企業的資金困難,又能發展地方經濟,提高地方政府的工作業績。有了政府的支持,其他的問題便會迎刃而解,像資產評估所、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一般都不會違背政府與企業的意圖,更何況還會得到一筆可觀的收入,因此,虛假財務資料順利過關便成為輕而易舉的事情。可以看出,由于我國在進行企業股份制改造初期過于強調幫助國有企業解困脫貧,使得某些股份公司從一誕生起就先天不足,財務資料中帶有許多虛假的成分。以后為了掩飾這些虛假信息,還需要進一步造假,形成了一種惡性循環。
公司上市之后,造假的腳步是否就停止了呢?否。那些已經上市但經營虧損的公司,為了滿足增發新股或者配股的條件,提高配股的價格,達到從資本市場上撈到更多資金的目的,經常采用虛增利潤、少報虧損的方法,制造虛假會計信息,欺騙投資者。例如,瓊民源1996年年報中所稱5.71億元利潤中有5.66億元是虛構的,占總利潤的99.12%,并且虛增資本公積金6.57億元;銀廣夏緊隨其后,造假可謂達到了登峰造極的程度。在1999-2000年間,該公司通過各種造假手段,虛構巨額利潤745億元。其造假金額之巨大、手段之惡劣,令人膛目。
由以上分析可知,我國的股份公司從開始成立到申請上市,以及上市之后,都有通過財務造假從資本市場上圈更多的錢的強烈愿望,這是虛假會計信息屢禁不止的主要原因。但是股份公司要實現其目的,必須首先通過注冊會計師審計這一關。當然,要求注冊會計師全部查出虛假的會計信息是困難的。可是注冊會計師一般都具有較高的專業知識,按照常理推斷,如果盡責盡職,發現公司的明顯舞弊行為應該不存在困難。然而令人遺憾的是,有些注冊會計師為了自身的經濟利益,不但沒有起到經濟警察的作用,反而扮演了助紂為虐的角色。從為銀廣夏出具的連續多年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就能顯示出這些注冊會計師缺乏起碼的職業道德。
上市公司制造的虛假信息之所以能大行其道,與我國資本市場上濃厚的投機氛圍不無關系。莊家以撈錢為目的,需要借助虛假信息對某些公司的股票進行炒作,假戲真唱,再加上有“莊托”、“股托”之稱的股評機構的推波助瀾,很容易引起中小投資者的盲目跟風,在資本市場上掀起一輪又一輪的炒作風波。在這種心態下,投資者關心的是股票價格的升降,對公司的實際經營狀況和財務報表的真偽缺乏應有的研究和分析,更何況由于信息的不對稱性,一般投資者很難掌握上市公司的真實情況。
以上我們分析了上市公司制造虛假會計信息的深層根源之一——利益的誘惑,下面我們對另一根源——低廉的違規成本作進一步分析。在我國資本市場上會計造假違規成本低廉表現有二:一是被揭露的概率很小;二是即使被揭露出來,處罰的力度也不夠大,違法的機會成本很小。從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圍繞著公司會計信息造假,涉及到很多單位和人員,有些本來是執法者,但不認真執法,反而與公司串通一氣,合伙作弊,使造假信息更具隱蔽性,增加了查處的難度。另外,上市公司的數量越來越多,公告的會計信息也越來越多,其中虛假信息占有相當的比例,可以說查不勝查,被揭露的概率很小。證監會發行監管部主任徐鐵在一次會議上曾說,有人把上市公司比作足球,把證監會比作守門員,而地方政府、券商、律師、會計師都是射手,只要把公司這個球踢進大門就是勝利。因此,僅靠證監會把不合規的足球完全拒之門外有很大的難度,地方政府、券商、律師、會計師不應再充當自己不應該擔任的射手角色,要回到守門員的位置,與證監會共同把好門。另外,即使公司被檢查出來,其所受處罰力度也不夠大,使公司的違法成本相當低廉。現行法律制度下,公司管理當局提供虛假會計信息的法律責任幾近于零,不必為公司上市后利潤的下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充其量發表一紙道歉聲明而已。除非事后該公司在股票市場上引起巨大的反應,比如出現類似瓊民源的市場舞弊行為。另外,中國證監會對上市公司的處罰主要為罰款和要求撤換公司主要管理人員,宣布其為資本市場禁入者。但這些并未使它們受到實質性的懲罰。而政府鼓勵或默認企業提供虛假會計信息,直到現在還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文追究當事者的責任,況且它們是打著發展地方經濟、為民造福的招牌,只要不發生貪污、受賄之類的事情,就不會承擔什么責任。對于中介機構來說,主要處罰為罰款、暫停執業、吊銷資格或刑事處罰,但由于現在還沒有嚴格的民事賠償制度,這在相當程度上助長了中介機構繼續參與造假的冒險性。
二、上市公司虛假會計信息的治理
為了使我國的資本市場更加健康地發展,必須加大對上市公司虛假會計信息的治理力度。那么如何治理虛假會計信息呢?筆者認為,治理上市公司的虛假會計信息是一項系統工程,應該對上市公司及其它市場主體進行綜合治理;治理的手段要以行政管制、道德教化、法律管制并舉,以法律管制為主;治理的方式從事后查處為主轉向事前預防和事后查處相結合,并逐步過渡到以事前預防為主。
(一)對上市公司的治理
虛假會計信息從生成到對社會公告要涉及多個市場主體,仿佛是一個鏈條,環環相接,而上市公司是產生虛假信息的源頭,應該是治理的重點。在對上
市公司的治理中,要從公司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這兩個源頭抓起。首先,要對他們經常進行法制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加強《會計法》、《公司法》、《企業會計制度》、《證券法》等法律法規的宣傳和普及,使他們牢固樹立起對單位會計責任負責的風險意識,建立依法理財的思想觀念。這是一種以道德教化為手段,突出事前預防的治理方法,如果能夠長期堅持富有成效的工作,使他們建立起誠信為本、依法經營的理念,便能從根本上治理虛假會計信息。其次,要從制度安排上減少虛假信息的產生。一是要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目前,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中存在制約機制不夠健全的問題,主要表現為“一股獨大”,控股股東與上市公司在人員、資產、財務方面分離不徹底、上市公司決策權過多集中于控股股東,致使容易發生內幕交易、操縱股市、轉移資產等問題,以及為了自身利益,制造虛假信息,損害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因此,要通過持股結構的調整,分散大股東的股權,解決“一股獨大”的問題,增強不同持股者之間的相互制衡。同時,建立健全獨立董事制度,增強董事會內部的制約機制。二是要完善公司內部會計控制體系,對公司的各項經濟活動實施嚴格的控制,規范公司的財務行為,以此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與完整。
(二)加強對中介機構的外部監管
目前我國的會計師事務所及相關的中介機構普遍存在著責任心不強、風險意識淡薄、執業工作粗糙等問題,因此,要想保證中介機構對上市公司的監督質量,首先中介機構自身要本著對廣大投資者負責的態度,不斷提高自己的職業道德素質和執業水平;其次,作為中介機構的主管部門(如財政部門、證券管理部門、行業協會等)要真正擔負起約束中介機構行為的責任;第三,一旦中介機構出現有違職業道德或失職行為,作為管理部門,決不能姑息遷就,應加大處罰力度。
對于公司的上市,在上市申請的全過程中,包括上市前的輔導、上市相關材料的準備以及最后上市發行,證券公司擔負著總策劃、總負責、總把關的作用。證券公司的職業道德素質和執業水平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公司上市過程中的信息質量。因此,對證券公司的承銷項目要實行跟蹤檢查制度,凡是騙取上市資格,或上市后與原來的公告信息出現重大差異者,證券公司必須承擔相應責任。
(三)加強信息披露監管
持續的信息公開制度有利于消除證券市場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對稱,抑制內幕交易和欺詐行為,實現證券市場的透明和規范。但是,目前在上市公司和即將上市公司缺乏自律的情況下,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只有在監管部門的嚴格監管下才能保證實現。對公司業績信息和關聯交易信息一定要進行嚴格審查,發現有欺詐行為者,要依法進行嚴懲。盡早引入民事賠償制度,對發布虛假信息給投資者造成的損失應由上市公司予以經濟補償。另一方面,為了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時性,要從制度上規定它們加大信息披露的頻率,例如采取季報披露制度等。
信息披露的內容也應該加以改進,建議增加一些能夠反映企業真實盈利情況的內容。例如,在披露的年報中增加當年職工的工資總額及年平均工資額、工資的按時發放情況;稅務機關出具的表明公司當年實際繳納所得稅的證明;主辦銀行出具的表明該公司業務往來的現金流量證明等。
(四)嚴格執法,加大處罰力度
為了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我國政府有關管理部門先后制訂并發布了數十項相關的法規和制度,如《會計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企業會計準則》、《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會計基礎工作規范》、《上市公司財務報表披露細則》等,這此法規和制度盡管還有待進一步完善,但是只要認真執行,基本能夠保證會計信息的質量,更不會出現蓄意造假的現象。然而,目前最大的問題并不是現有的法規和制度某些方面不完善,而是貫徹執行的情況很差,很多單位是知法犯法,陽奉陰違。因此,加大相關法規、制度執行情況的檢查力度是我們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否則,法規和制度再完善也是枉然。其次,目前我們對蓄意造假者的懲罰力度太弱,只傷其皮毛,不動其筋骨,致使某些單位和個人仍然敢于挺而走險。因此,對于藐視法律,惡意造假并產生嚴重后果者,一定要加大處罰力度,警示后來者不敢再重蹈覆轍。最近我們欣喜地看到,證監會已依法將在銀廣夏事件中涉嫌證券犯罪人員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財政部擬吊銷為銀廣夏公司出具嚴重失實審計報告的中天勤會計事務所的執業資格。
在發達國家,因出具虛假的財務報告而給廣大投資者或債權人造成損失的,要負民事賠償責任。因此,筆者再次呼吁:我國應盡快與國際慣例接軌,引入民事賠償機制和相應的民事訴訟機制。這樣,既可以使蒙受損失的投資者得到補償,又能給造假者形成實在的經濟壓力,從而抑制其違法造假的沖動。
作者單位:山東大學管理學院會計系
來源:財務與會計20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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