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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經濟與功能性金融監管
網絡經濟的出現是由信息技術革命所引起的傳統經濟中交易模式與經濟運行方式的歷史性變革。金融體系是基于解決市場不完全、信息不對稱問題和節約交易成本的要求應運而生的一種制度安排。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互聯網的普及,網絡經濟中的金融體系面對市場不完全程度、信息不對稱狀況以及交易成本大小的變化,也呈現出動態的變遷狀態。可見,網絡經濟與金融是技術與制度整合與擴散的結果。技術與制度因素進入經濟學家的研究視野,是對現實經濟社會所發生的深刻變化的回應。作為經濟金融學重要分支的金融監管理論,置身于網絡經濟中時,也必然要拓展其自身的內涵與外延,以適應瞬息萬變的技術和持續發展的制度。金融中介功能觀無疑為我們“提供了一種更為穩定和持久的參照構架,特別是在一個快速變化的金融環境中更是如此”(Merton,1995)。與此相應,功能性金融監管的理論與實踐便紛沓而至。本文擬就網絡經濟與金融的幾個重要特征,基于技術與制度的互動關系,從功能角度透視網絡時代金融體系及其監管的發展趨勢。一、網絡經濟與金融:技術與制度整合與擴散的體現
(一)網絡經濟及其特征
網絡經濟(Network Economy)是社會的生產方式和交換方式以網絡形式組織起來的經濟形態,是經濟網絡化的必然結果(烏家培,2000)。隨著經濟的發展,市場規模、交易半徑的不斷擴大,使得交易費用上升,為降低交易費用,技術與制度不斷演進,于是網絡技術便產生了,網絡經濟在二者的相互作用下也應運而生。一般而言,深入理解網絡經濟需從宏觀與微觀兩個層次加以把握。
首先,在宏觀層次上,網絡經濟拓展了經濟增長模型中的內生變量,制度變量被引入的同時,知識與信息作為技術變量,其權重日益提高,成為推動經濟增長的主要力量。網絡經濟有三大規律,它們支配著網絡經濟的發展過程,即:(1)信息技術功能價格比的摩爾定律(Moore's Law),按此定律,計算機芯片的功能每18個月翻一番,而價格則以半數下降;(2)信息網絡擴張效應的梅卡夫法則(Metcalfe Law),此法則說明,網絡的價值等于網絡節點的平方,網絡效益隨網絡用戶的增加而呈指數增加;(3)信息活動中優劣勢強烈反差的馬太效應Matthews Effect),也就是經濟學中所說的“正反饋效應”,它使得強者越強、弱者越弱。可見,網絡經濟不是改變而是強化了傳統的經濟規律,使有利于技術進步的制度安排以及技術本身成為經濟的主導。
其次,在微觀層次上,由于飛速發展的網絡技術大大改變了交易費用,網絡經濟中的產品、企業組織、市場結構等都發生巨大的變革。
網絡經濟是伴隨國際互聯網的發展而產生出來,因而圍繞國際互聯網發展起來的一些新興行業是網絡經濟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此外,國際互聯網的發展也改變了過去傳統的交易方式,使得互聯網成為傳統經濟一個便捷的交易平臺,因而原來通過傳統的方式進行的交易活動演變成通過互聯網進行的交易活動也是網絡經濟又一重要組成部分。網絡經濟中的產品多為信息產品,信息產品的經驗性以及高生產成本、低復制成本(也可說高固定成本、低邊際成本)的特點決定了企業組織的經營行為和產品市場結構(范里安、夏皮羅,2000)。企業要想在競爭中取得優勢,須調整其組織結構,傳統組織縱向一體化的信息優勢消失,取而代之的是扁平型結構;市場競爭則導向規模優勢、差別定價和客戶為核心的原則。
(二)網絡金融及其特征
所謂網絡金融,是指在國際互聯網(Internet)上實現的金融活動,包括網絡金融機構、網絡金融交易、網絡金融市場和網絡金融監管等方面。它不同于傳統的以物理形態存在的金融活動,是存在于電子空間中的金融活動,其存在形態是虛擬化的、運行方式是網絡化的。它是信息技術特別是互聯網技術飛速發展的產物,是適應電子商務(e-commerce)發展需要而產生的網絡時代的金融運行模式。因此,它是網絡經濟和電子商務發展的內在規律共同作用的必然結果,是技術與制度互動的體現。
網絡技術的沖擊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改變著全球金融業的業務范圍和組織形式,它大大降低了金融服務的信息和交易費用,按傳統金融理論預測,作為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和節約交易成本的金融中介,在數量上應顯著下降,然而現實的不相符對傳統理論提出了挑戰,眾多新興的金融工具與中介機構紛涌而來,使得整個金融體系格局發生了巨變:首先,金融業務創新頻繁。網絡金融以客戶為中心的性質決定了它的創新性特征。為了滿足客戶的需求,擴大市場份額和增強競爭實力,網絡金融必須不斷進行業務創新,這種創新在金融的各個領域都在發生。比如在資本市場上,電子通訊網絡(ECNs,Electronic Communication Networks)為市場參與提供了一個可通過計算機網絡直接交換信息和進行金融交易的平臺,有了ECNs,買方和賣方可以通過計算機相互通訊來尋找交易的對象,從而有效地消除了經紀人和交易商等傳統的金融中介,大大降低了交易費用。其次,金融中介機構與市場呈現出動態的產品——發展互動關系。默頓指出,這種關系是“金融創新螺旋”的一部分,它推動金融體系朝著一個充分效率的理想目標演進。在網絡金融條件下,一方面,技術的進步與變遷降低交易費用;另一方面,創新引起市場規模和交易量的擴大反而會增加交易費用。金融中介機構通過創造構成新市場基礎的產品和加大以存在產品的交易量來幫助市場成長;反過來,市場通過降低生產這些產品的成本來幫助中介機構來創造新的更加“個性化”的產品。總之,中介機構與市場的關系,靜態地來看是兩種競爭性的制度安排,但動態地來看則恰恰是互補性的關系:二者彼此互相加強,互相促進。此外,面對不斷變化的金融業務、金融機構與金融市場,舊的金融監管方式和范圍已遠遠不能奏效,網絡金融監管必須基于一種持久而穩定的方法與框架進行,功能性監管便責無旁貸地承擔起此重任,本文的后半部分將對此具體加以分析。
(三)網絡經濟與金融:技術與制度的整合與擴散
網絡經濟與金融是在圍繞為節約交易成本而不斷演進和創新的技術與制度的互動過程中出現的。創新的制度能夠提供成本更低的安全功能(如家庭、保險制度)和經濟功能(如公司制、股份制),這是制度變遷所節約的交易費用I(新古典意義上的);創新的技術則會減少由制度變遷帶來的交易半徑擴大而產生的交易費用Ⅱ(由新古典意義上的交易費用派生而來的)。有利于創新的制度安排是推動經濟增長的主要力量,而技術對制度具有能動作用,技術創新在邊際上推動合作秩序的擴展,使更有效率的市場交易方式和經濟組織結構的產生和演進在技術上成為可能,技術的突破會成為制度演進的動力。
技術與制度整合與擴散的源泉在于由相對價格的變化引起的成本收益結構的變化以及進一步改變著人們的觀念及行為。網絡經濟與金融正是以信息網絡技術革命為先導,這種技術變遷引起了交易本身相對價格的變化,具體說就是改變了人們之間進行交易的成本和信息結構,于是,基于人的經濟行為的微觀結構比如銀行業結構和商業交易行為也相應發生變革,而交易微觀結
構的改變進而要求行為規范的改變以及法律結構的改革,最終也將引起監管結構的改變。可見,網絡經濟與金融作為一種制度創新首先來源于技術變遷誘發的相對價格的變化,而這種變化帶來的新的收益促使人們進行進一步的技術創新。
二、網絡金融監管的必然選擇:功能性金融監管
網絡經濟與金融時代,技術與制度的整合與擴散的速度遠遠大于傳統經濟,它是創新的“峰聚”時期。創新蘊涵著巨大的風險,因此,網絡時代的金融監管要求應更為嚴格與科學,面對時刻都在變化的業務、機構和市場,必須尋求一種更為穩定與持久的監管理念,從而實現監管成本最小化的最優目標。
(一)金融體系的“功能觀點”
在如何解釋金融體系結構的趨勢性變化方面,諾貝爾經濟學獎的獲得者默頓等人的“功能觀點”給我們提供了全新的視角。
金融體系的功能性觀點首先指的是一種概念性的分析框架,這一分析框架的基本含義有兩層:一是揭示金融體系所能發揮的基本功能是什么;二是以基本功能為“概念支架”(conceptional anchor),分析隨著外部環境的變化,為實現和發揮這些基本功能,金融體系的基本制度安排,也即金融機構及其構成的市場、金融監管的基本形式會發生什么樣的變化。
功能性觀點的兩個基本論點是:1.金融體系的功能相對于金融機構來說更具穩定性——也就是說金融體系的基本功能很少因國家的不同而不同,隨時間的推移而變化;2.金融體系的制度安排隨功能而變化——也就是說,發現新的更有效率的功能實現方式是金融創新、金融體系制度安排發生變化的主要動力。
默頓等人認為,金融體系最基本的功能是在不確定的環境下,跨時空配置經濟資源。而這一最基本的功能又可進一步細分為六大核心功能,它們分別是:
1.為貨物和服務的交易提供一個支付系統;
2.為從事大規模的技術上不可分的企業提供融資機制;
3.為跨時空、跨行業的經濟資源的轉移提供便利;
4.為管理不確定性和控制風險提供了一種手段;
5.為協調各經濟部門的分散化決策提供價格信息,如利率和證券價格;
6.為解決信息不對稱和激勵問題提供方法。
這些功能中的每個功能都滿足一個基本需求,而且很少發生變化。但是這些功能的實現方式,即為實現基本功能所作的制度安排卻因國家的不同而不同,這些不同取決于傳統的經驗、規章、技術水平及其他因素,例如美國的股票市場在企業投資中的作用比起德國和日本來要重要得多。功能的實現方式還會隨時間的推移而變化,因為技術的進步、競爭的加劇使得發現新的、更有效率的功能實現方式成為可能。例如,支付方式從銀行券逐步演變到支票,然后又演變到現在的電子劃賬系統;簽發支票的特權由商業銀行擴展到投資基金,所有這些都是隨技術進步、競爭加劇而不斷地發現更有效率的功能實現方式的努力過程。
從上述分析可見,在新的環境下,為了尋找新的、更有效率的功能實現方式,金融機構總是在不斷地進行金融創新,而隨著技術的不斷進步、金融理論的發展以及學習效應的作用,金融創新有日益強化的趨勢。金融創新不僅使金融交易技術日趨復雜,而且使交易成本和金融服務業的進入壁壘不斷下降,金融機構之間的業務界限越來越模糊。
(二)功能性金融監管:網絡金融監管的必然選擇
在網絡金融時代,技術與制度的整合與擴散使得金融機構業務界限日趨模糊,按照既定金融機構的形式和類別進行監管的傳統方式已經很難奏效。由傳統的機構監管向功能監管過渡就成為一種必然的趨勢。所謂的功能監管就是,金融監管關注的是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所能發揮的基本功能,而非金融機構的名稱;政府公共政策的目標是在功能給定的情況下,尋找能夠最有效地實現既定功能的制度結構(主要指金融機構、金融市場的構成和形式)。功能性金融監管的優勢在于:
1.傳統的機構監管把現有的金融機構看作是給定不變的,公共政策和監管規則的目標是如何保護現有的金融機構能夠生存和發展下去;與之不同,功能監管則把注意力集中在最有效率地實現金融體系基本功能的金融制度結構上,政府監管部門制定的公共政策和監管規則是為了促進制度結構的必要變化,而不是試圖保護和維持現有的制度結構。因而,功能監管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和可預見性,它可以把不同名稱的具有相同功能的金融機構或其他制度安排置于監管機構的監管之下,而不是像機構監管那樣只能根據不同的個案作不同的處理。
2.由于金融體系的基本功能很少發生變化,因此按照功能要求設計的公共政策和監管規則更具有連續性和一致性,無須隨制度結構的變化而變化,從而能夠靈活地適應不同的制度環境,這對于多國監管合作來說具有特殊的意義。
3.功能監管的一致性和連續性,也減少了金融機構進行“監管套利”的機會主義行為,這種機會主義行為導致了資源的浪費,并使監管機構的監管無法充分發揮作用。
綜上所析,功能性金融監管是網絡金融監管的必然選擇,這對于我國建立有效的金融監管體系有很大的啟發與借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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