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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評美國‘全球信息高速公路’的實施戰略
述評美國‘全球信息高速公路’的實施戰略——剖析美國學者就‘全球信息高速公路’給政府的戰略性建議
【 作 者 】關世杰
【 正 文 】
冷戰結束后,美國中止星球大戰計劃,1993年提出了建立“國內信息基礎設施”(
即NII,俗稱“國內信息高速公路”)計劃,1994年3月副總統戈爾在國際電信聯盟(IT
U )大會上宣布建立“全球信息基礎設施”(GII),俗稱“全球信息高速公路”的倡議
。倡議提出后, 美國“20世紀基金會”(Twentieth Century Fund)召集全美著名大學
(如哈佛大學、麻省理工學院、哥倫比亞大學、加州大學等)和政府研究機構(如美國
國會技術評估辦公室)的傳播學和信息學的14位專家學者,就美國國內和全球信息高速
公路面臨的重大問題為政府獻計獻策。討論結果于1995年以W ·德雷克主編的《美國信
息基礎設施政策之戰略》一書發表。一般來講,美國專家學者的意見對政府制定政策有
相當大的影響。1996年美國修改《電信法》,其修改的內容與本書中關于國內信息高速
公路的建議完全吻合〔1〕。到目前為止, 美國對全球信息高速公路(以下簡稱GII)問
題的辯論甚少,所以分析該書所提建議, 有助于了解美國在GII方面的政策走向。
一、建議的內容
(一)該書的內容
該書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新政策環境”(第1—3章);第二部分:“關于國
內信息高速公路的政策”(第4—6章);第三部分:“關于GII的政策”(第7—11章)
;第四部分:“展望與總結”(第12章及總結)。下面本文就該書作者們就GII 政策給
政府的建議做一簡要介紹。
(二)關于GII政策的建議內容
在“GII”方面, 美國專家學者們主要圍繞著“由于各國經濟間的邊界受到全球網
絡、貿易和投資關系發展的侵蝕,怎樣才能使各國把彼此分離和不兼容的信息基礎設施
,發展成為公眾可以存取,彼此可以相互兼容運轉的全球性信息基礎設施?”〔2〕的問
題, 向美國政府提出了戰略性建議。
該書認為,美國外交政策的制定者們一直關注的主要是壟斷產業部門所關心的能夠
成功地進入市場和保障海外的知識產權問題,忽略了關注發展一種公眾可進入全球信息
基礎設施所包含的可能性這一更重要的問題。
在第7章,加州大學圣地亞哥分校彼得·考海(Peter Cowhey, 現在已是美國聯邦
電信委員會高級參事)對美國與其它工業化國家貿易關系進行了詳細的評論,指出了這
種關系對將來全球市場的意義。 在第8章,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的布魯諾·蘭溫(Br
uno Lanvin)論述了美國與發展中國家的貿易關系。在第9章中, 互聯網協會的執行主
任安東尼·魯科斯基(Anthony M.Rutkowski )對國際電信聯盟和國際通訊衛生組織傳
統的多邊政府機構,進行了評論。在第10章中,紐約市福德姆大學的喬爾·里登博格(
Joel R.Reidenberg )論及了全球網絡中流動的信息問題。在第11章中, 哈佛大學卡利
波索·尼古拉迪什(KalypsoNicolaidis)對“貿易與服務總協定”進行了框架分析。
書的最后一部分“展望與總結”概括了美國在信息高速公路決策過程中的現狀,并
對美國戰略提出了建議。各章的核心觀點在這部分中得到了集中體現,通過綜合參加本
項目的研究者的意見提出了40條建議,以漸進方式給今天美國政策制定者面對的一些最
為緊迫的問題提供了一個框架。其中15條(第26—40條)是對全球信息基礎設施政策的
建議(第1—25條為關于美國國內信息高速公路政策建議)。 建議涉及傳統的電信、波
譜頻率管理、衛星服務等國際組織,新的國際服務貿易組織,國際隱私權保護,對發展
中國家的技術援助,需要改進GII 多邊合作的機構框架等方面。15條的建議分5個方面,
具體如下:
總方針 全球層次上的市場自由化,如同美國國內一樣,應與促進媒介多樣性、地
方主義和非商業使用相協調(26);美國政策需要在確保公司進入市場的努力與促進運
用新技術的國際合作之間找到更好的平衡(27);雙邊和多邊協議不應損害多邊主義(
28)。
關于三個傳統的國際傳播組織 對于全球信息基礎設施的發展,一個靈活的全球標
準化制定程序和開放式標準的產生是必須的(29);應尋求電信組織記帳和支付機制的
選擇性(30);國際廣播和衛星組織在全球信息基礎設施的背景下應重新審視(31)。
關于服務業的新型國際貿易組織 在相互承認的基礎上,意見相同的國家應尋求規
范的集中統一(32);需要在限定商業活動方面制定多邊的競爭政策和法規(33);在
全球信息基礎設施中應促進文化與語言的多元化(這是該書作者們有不同意見的問題(
34)。
其它領域的問題 在全球信息基礎設施中美國應在有效保護隱私權方面支持多邊協
調(35);多邊發展項目需要得到進一步的支持和合作,而且應該對其實際運用給予更
大的關注(36);各國政府應拆除發展全球互聯網的人為障礙(37)。
重新創建跨國多邊機構 需要對許多跨國多邊機構的行為對照全球信息基礎設施認
真評析和加以現代化(38);應創建一個“世界互聯講壇”,使之發揮應用合作的中樞
作用(39);政府間的各種機構應向各種入網者的民主參與開放,應鼓勵大眾從網絡上
接收到各政府機構的信息(40)。
美國專家學者們認為,在這些建議中,最重要的問題是平衡全球自由化和各國家利
益;進一步增強與國際傳播相關的主要國際組織的靈活性;對多邊的國際組織加以改革
;拆除妨礙今日全球信息基礎設施——互聯網擴展的人為障礙。
二、對建議的初步剖析
(一)建議與政府的基本原則相吻合
讓我們把這些建議與美國政府的基本原則作一對比。1994年3 月戈爾副總統提出“
GII”的倡議時說,“GII”的基本原則與“國內信息高速公路”的5條基本原則相同:鼓
勵私人投資、推動競爭、 開放式進入、靈活性的管理規范、保證普遍服務。下面用對照
表的形式,對比專家學者們的建議與戈爾提出的5條原則有無差別。
專家學者與戈爾5條原則對照表
戈爾 專家學者
鼓勵私人投資. 全球的市場自由化應像美國國內市場自由化一樣,
促進媒介多樣化、 地方主義和非商業使用等方面
利益的平衡(第26條).
推動競爭. 應追求電信機構的記帳和支付功能的選擇性(第30
條);世界貿易組織應采納多邊競爭的政策, 對限
制商業活動加以規范(第33條).
開放式進入 拆除妨礙今日全球信息基礎設施——互聯網的人
為障礙(第37條).
靈活的管理規范 在主要國際傳播組織中進一步增強靈活性(第29條
).
保障普遍性服務 加強對多邊發展項目的支持和合作,對實際應用應
給予更大關注(第36條).
通過以上簡單的對比可以看出:首先,在原則問題上,專家學者們的建議與戈爾提
出的五項原則沒有根本性的區別。其次,專家學者們對政府原則加以具體化,為實施政
府的五項原則中所面臨的困難提出了種種戰略性的建議。
(二)建議的實質
1謀求擴大國際活動空間
首先從國際傳播歷史的角度看其策略走向。70—80年代,以不結盟運動國家為主的
發展中國家以聯合國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為論壇,掀起了建立“世界信息和交流新秩序
”(The World Information andCommunication Order)的斗爭〔3〕。由于美國
在這場爭論中經常成為眾矢之的,加之它在教科文組織的影響日趨衰微,結果在1983 年
12 月29日,美國總統里根在國務院的建議下,照會教科文組織,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
已差不多把它所處理的每件事情都極度政治化,并且對自由社會的基本制度充滿敵意,
特別對自由市場及新聞自由為甚,還有它沒節制地擴大開支。”〔4〕為由,宣布美國將
于一年后退出該組織。
結果美國在觀察一年之后,退出教科文組織(英國亦在一年后,即1985年12月底退
出該組織)。美國的退出使它在該組織中尚可發揮的影響力于一夜之間全部消失。聯合
國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處理信息跨國流通問題上有傳統的分工: 聯合國主要處理政治
司法 ( politico —juridical)方面的問題; 教科文組織受理的問題一直是與促進信
息跨國流通的各種實際措施(practical measures)相關。
這種消失對美國今天實施GII造成了很大的困難。 鑒于這種歷史背景,美國為實施
GII戰略,需要調整對外政策。 這種調整充分體現在這些建議中。
(1)用“自由貿易”原則取代“信息自由流通”原則
美國試圖利用建立GII的機遇,進一步壟斷全球的國際傳播, 然而在“世界信息與
交流新秩序”的辯論中,美國所主張的毫無限制的“信息自由流通”原則遭到了發展中
國家的堅決反對,所以建議中把“信息自由流通原則”換成了“自由貿易原則”。正如
第26 條建議所說, “15年以前,聯合國關于研究傳播問題的國際委員會,印發了一份
高姿態的關于全球問題的調查報告,報告名為《多種聲音,一個世界》,如果聯合國今
天也成立一個類似的委員會的話,它最后的報告的名稱必然要稱之為《多個市場,一個
世界》。自從1980年初以來,論述全球傳播政策的用語發生了急劇的變化。傳播從一個
極為重要的活動(傳播是社會發展,豐富文化和各種思想的公共領域的中心)已被一種
把信息看作是一種可賣、可買、可消費的商品這樣一種狹義的觀念所取而代之了。這種
觀點變化來自美國,這股強勁勢力形成一種持久的壓力。過去,美國政府把‘信息自由
流動’作為其在傳播領域的外交政策的指導原則;當這一原則明顯地遮掩住其利益時,
也反映了一位自由主義者的杰佛遜式的沖動。現在,我們的指導原則是簡單的‘自由貿
易’。”“信息自由流通原則”換成了“自由貿易原則”,實際上是換湯不換藥。
(2)試圖重返“教科文組織”
不是教科文組織的成員國的美國在實施“GII”中,有諸多不便。正如第27條建議中
所說:“如果要使全球信息基礎設施獲得廣泛的支持的話,國際合作不應僅限于西方7國
。不幸的是, 美國政府參加的主要的與GII 有關系的多邊組織——國際電信聯盟和世界
貿易組織——都不是尋求范圍更為廣泛的項目的恰當地方。對美國來講,一個可以選擇
的方案是重新加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對教科文組織進行現代化,使之對實施GII可以起
到一個恰當的東道主作用,”。〔5〕
(3)另起爐灶
如果重返教科文組織不成, 美國應創建一個“世界互聯講壇”(World Intercon
nection Forum)作為國際在應用合作上的中樞機構。在第39條中,該書的一位作者建議
,“在世界貿易組織的贊許下創建“世界互聯講壇”……由國有企業和私人企業參加,
配有網絡、軟件和由應用專家組成的少數秘書,就能以不多的開銷,發揮一系列有用的
功能。……它將彌補多邊跨國的團體內的嚴重缺憾, 并可能有助于加速GII的發展和公
眾的使用。”〔6〕
(4)增大改造與GII相關的成立較早的國際組織的力度
美國退出了教科文組織,縮小了自己的活動空間,因而有必要增加它在三個成立較
早國際組織(國際電信組織、國際電信衛星組織、萬國郵政)中的活動,按美國的意圖
加以改造,以擴大退出教科文組織所失去的活動空間。這體現在建議的第二部分“關于
傳統的三個國際傳播組織”第29、30、31條的標題中:“對于GII的發展, 一個靈活的
全球標準化制定程序和開放式的標準的產生是必須的;應尋求電訊機構的計賬和支付功
能的選擇性;應對國際廣播和衛星組織在GII 的背景下重新審視。
(5)完善與GII有關系的新國際組織
建議提出,在美國增大改造與GII有關的老國際組織力度的同時,需要完善與GII有
關的新國際組織。 這體現在建議的第三部分“服務機構中的新型的國際貿易”的3 條建
議中:意見相同的國家應在相互承認的基礎上尋求規范化的集中;需要多國的關于競爭
政策和限定商業活動的法規;在全球信息基礎設施中應促進文化與語言的多元化。值得
注意的是最后一條是15條建議中唯一注明有不同意見的建議,而且放在“服務機構中的
新型國際貿易”而不是放在總方針里,看來這是為了取得強調維護民族文化歐共體國家
支持的一個重要問題。
(6)政策上注意防止損害多邊主義
美國退出教科文組織后,缺少了尋求進行多邊合作項目的場合,雙邊的協議會容易
形成支離破碎性貿易體系,不利于美國建立一種沒有任何縫隙的相互聯接的、開放式的
GII,不利于美國的全球戰略。 正如在第28條中提出的,盡管美國與工業化國家和發展
中國家商定了一系列的雙邊協定取得了進展。但雙邊的和多邊的圣戰“削弱了有條理地
管理全球利益的能力……(這些做法)常常著眼于經過挑選的問題,補救的總和也不一
定符合全球利益……因此,美國需要確認,雙邊(和多邊)協議要符合多邊利益,一方
面要減少外交的缺點,另一方面要簡化自己的任務。要注意雙邊和多邊協議不應損害多
邊主義。
(7)對發展中國家施以小惠以連通GII
發展中國家對美國過去和當前在國際傳播中的角色是一清二楚。這一點美國人自己
也明白:“GII倡議已經遭到了國際一些人的嘲諷, 他們把該倡議看作是在幻想好奇的
新旗下,僅是通常的反映美國人要求的游行。關于互聯網的一個通俗的笑話(即GII 真
正支持的是全球信息侵略),反映的就是這種情緒。”因而美國要想從發展中國家得到
更大的利益,必須對發展中國家施以小恩小惠。在第36條中提出,“總的來講,富國與
窮國之間的數量上的差距
依然存在,而且質上的差距似乎還有擴大。在技術和市場的片
面性的全球化中,‘第二’和‘第三’世界的主要大城市和富裕居民已被連接到全球的
電路上,而它們的大多數人并未被考慮在內,這種傳播劃分區塊現狀的重要性在于,‘
信息貧民窟’的保存阻礙了經濟的發展,使社會經濟發展畸形,進而出現了直接與第一
世界的自身利益有關的問題。……甚至當發展中國家已經私有化和市場自由化了之后,
大多數工業化國家(特別是美國)的心情通常還是阻止對發展中國家進一步的財政支持
。因而,雖然克林頓政府的關于全球信息基礎設施的倡議中開列了促進全球服務這一條
,并把它作為5 項指導性原則之一,但是這種話沒有物質上的支持。認識到富國壓縮預
算和窮國對機構改革的責任后,在政府間的援助項目里可以做一些實用性的變通。”〔
8〕
由此可見,這些建議多是圍繞著如何醫治美國退出教科文組織的后遺癥而提出的:
用“自由貿易原則”代替“信息自由流通原則”,以改變自己在“國際信息與傳播新秩
序”論爭中給發展中國家留下的不光彩的印象;然后試圖重返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若能
進去,按美國的想法加以改造;如果進不去,就創建一個新的政府色彩比較淡的國際組
織;無論進得了還是進不了教科文組織,增大改造與GII 相關的成立較早國際組織的力
度;完善與GII有關系的新國際組織; 政策上注意防止損害多邊主義;對發展中國家施
以小惠;從而連通GII。
2力圖掃除實施信息力的“障礙”
下面從國際傳播學的角度看這些建議及其要害。冷戰結束后,美國中途停止“星球
大戰計劃”, 上馬信息高速公路, 其心愿是通過主導21世紀全球的信息傳播,在政治
、經濟、文化上稱霸全球。中外學者認為,在評估國力方面,物質、能源的重要性相對
下降,信息力作用的重要性日益提高,地緣政治地位向網絡政治發展。我國高科技專家
何德權說,“在信息時代,國家力量的概念會發生深刻的變化,可以說‘信息資源就是
力量’。在國際信息領域中,對信息占有、支配和快速反應的能力,將對一個國家的主
權、應付威懾的能力和戰略地位提出新的挑戰,甚至關系到國家的興衰存亡。”〔9〕美
國哈佛大學政治學院院長J·奈在1996年在《外交》雙月刊中明白地指出,美國在信息方
面的優勢將使21世紀成為最輝煌的美國世紀:“實際上,是21世紀,而不是20世紀,將
會成為美國最輝煌的時期。信息是國際領域的新型貨幣,美國在通過信息去擴展其‘硬
型’和‘軟型’國力資源方面,比其他任何國家都處于更有利的地位。”這位仇視社會
主義國家的政客和學者曾指出,在信息時代,信息力成為將來重要的國力之一。“作為
一種國力資源的信息,其美妙之處在于,在它能加強物質的軍事國力的同時,它不可抗
拒地使社會民主化。希望維持中央權力而又能從信息中收獲經濟和軍事實惠的共產主義
和獨裁政權,發現它們已經簽署了一個浮士德式的協議。”美國要稱霸世界一手要靠軍
事、經濟實力, 另一手要靠信息實力,1996年美國《外交》雙月刊上發表的一幅畫,生
動地表明了這一點(見圖)。
附圖{圖}
作為信息高速公路雛形的國際互聯網盡管有種種優點,但是從傳播學的角度講,它
依然沒有超越傳播媒介的范疇,即它依然只是眾多媒介家庭中的一種媒介。傳播作為一
種共享信息的過程,如果信息發出者發出的信息,無論通過什么媒介,只要傳播過程中
有障礙,未被信息接收者收到,傳播就未實現。
在國際關系中,大眾傳媒的傳播力如同人口、領域、經濟實力、外交實力、軍事實
力是國際關系權力之一。因而,美國要求其他各國政府搬掉發展全球互聯網的人為障礙
,實質上是在要求獲得這些國家賦予美國在這些國家身上實施權力的權利。從國際間實
施信息力的角度看,世界上千千萬萬投資于互聯網的人們,實際上是有意無意地在購買
賦予他國在自己身上實施權力的能力。所以美國極力主張“各國政府應拆除全球互聯網
擴展的人為障礙。”并屢屢作為建議的4 個核心問題之一提出。
互聯網最大的特點之一是管理的無政府狀態。如果各國政府搬掉了發展全球互聯網
的人為障礙,實際上就搬掉了調節信息進出口的閘門,使美國信息毫無阻攔地流入發展
中國家,發展中國家很快會成為“信息盆地”,一旦如此,美國的傳播力就會變成現實
的權力。
可以預見,美國將對一些國家對互聯網絡的管理,不斷加以無理攻擊。這在建議中
已經看到了端倪,建議以譴責的口吻說:“在許多情況下,上網仍然是國家壟斷的一個
獨占的天地,而且只有在大公司或大學工作的人才可能上網。而且一些獨裁國家依然在
限制互聯網,以控制信息流向其公民和從其公民流向世界。”〔10〕美國政府已經在這
樣做了。例如,美國國務院1996年《人權報告》中國部分中,就我國對國際互聯網絡的
實用進行管理,要求‘不利用互聯網絡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的正當作法進行無理
指責,說這樣做侵犯了公民的信息和通訊自由。
三、我們的對策
美國出于自身經濟、政治、文化利益,提出了實施GII 的戰略構想。各國的戰略是
根據自己的利益和國情制定的。各國國情不同,發展中國家為了維護自身利益,應采取
哪些相應的對策呢?下面提出一些不成熟的看法,以期拋磚引玉。
1、針對“自由貿易原則”, 我們應堅持在“主權原則”下的自由貿易。
過去,美國政府把“信息自由流動”作為其在傳播領域的外交政策的指導原則;現
在,美國的指導原則是簡單的“自由貿易”。
自由貿易無疑要自由競爭,競爭的對手中有強者和弱者,就要弱肉強食,第三世界
哪里是美國公司的對手。況且美國又已經做了政策調整,以扶植和培養超大型媒介企業
為宗旨,以迪斯尼買進大都會/ABC 電視網為代表的一系列兼并活動為標志,美國媒介
迅速的集中化和商業化,將導致6—10家巨大的聯合企業統治世界的傳播。 如果第三世
界放棄信息領域的國家主權,等待我們的只能是媒介帝國主義的在信息領域中的殖民統
治。
眾所周知,在“世界信息和交流新秩序”的論爭中,焦點之一就是尊重國家主權與
自由傳播信息之爭。關于“自由傳播信息”和國家主權原則的關系,“大多數國家以及
國際法學者中較普遍的意見是:國家主權的原則是現代國際法的一條重要原則,也是國
際法的基礎。并不存在毫無限制的所謂‘自由傳播消息’的國際法原則。國家本身為了
保障其境內的社會秩序,應有權對損害或破壞其社會秩序的某些信息的傳播加以限制。
《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盟約》第19條規定,本條所載的權利的行使‘得予以某種限制’
,這種限制‘須經法律規定并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甲)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乙
)保證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11〕所謂“自由傳播信息”并
不是絕對的,它不應和尊重國家主權原則對立起來,而應在尊重國家主權
原則的基礎上
進行。
針對美國在GII中提出的“自由貿易原則”,我們不予接受, 并鮮明地主張在GII中
只有“國家主權原則”, 自由貿易是在尊重國家主權原則基礎上進行的。商品和服務的
外貿出口有三個必備的條件:技術上可以貿易、經濟上可以貿易和法律上可以貿易。法
律條件最重要的就是關于國家主權的國際法條款。在當今依然存在著霸權的國際形勢下
,保持清醒的頭腦,加強主權意識,防止美國混水摸魚,順手牽羊地在世界經濟一體化
的口號下,侵害他國的政治、文化主權。——對于美國主張大力建立非政府機構和企業
之間聯系的作法,發展中國家對當今美國炒熱的“主權原則過時論”,應保持警惕,絲
毫不能淡化主權意識;在國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的環節,防止跨國公司、非政府組織
在分割、危害國家主權。
此外,美國提出“GII”, 講“全球”信息高速公路不講“國際”信息高速公路,
這是在有意突出地理概念,淡化國家主權概念。我們宜以“國際”信息高速公路的說法
代替“全球”信息高速公路,以增強在建立世界性的信息高速公路時的國家主權意識。
在當今國際傳播學界對國家主權是國際傳播的基本原則發生動搖時,我們更要堅持國家
主權原則。
2、針對信息是一種普通商品的觀念, 我們應堅持信息是一種特殊商品的觀念
。
80年代以來,美國學術界一直大肆鼓吹“把信息看作是一種可賣、可買、可消費的
商品的觀念”,并企圖把它強加于世界各國。我們不能接受信息是一種普通商品的觀念
,而應把信息商品與物質和能源商品區分開來:一是物質、能源是消耗性的,而信息是
非消耗性的,可以重復使用。二是應看到在信息中文化信息的特殊作用,信息服務中的
附加價值觀的服務不同于一般服務。正如一位作者所說:“信息不同于工業化產品,信
息高速公路流通的大量信息,必然地會帶有明顯的政治和文化色彩。”〔12〕因而,堅
持在國際貿易中,把文化產品列為不同于物質、能源商品的特殊產品;支持在將來的GI
I 的寬帶網絡中把附加價值觀的大眾文化信息商品作為例外商品的做法。
3、針對“拆除全球互聯網擴展的人為障礙”, 我們應堅持關卡設置是一個主
權國家的內政的立場。
堅持在自己的國家內是否設立全球互聯網絡的關卡是一個主權國家的內政,其他國
家無權干涉的觀點。在這方面我們理直氣壯。這樣做符合國際法。1970年的《國際法原
則宣言》規定:“每一國均有選擇其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制度之不可移讓之權利,
不受他國任何形式之干涉。”據此,各國在傳播和信息領域同樣享有全部的主權和領土
完整的權利,并從中可以引申出“信息主權”的原則。
國際信息高速公路對我國的現代化建設,既帶來了機遇也帶來了挑戰。我們要積極
上網,跟上信息革命的潮流,不能“閉關鎖國”,但也不能放任自流。在有利發展的前
提下,可對奔流在國際信息高速公路上的信息通過人工智能技術對信息進行過濾處理,
加以分類,分成如科技信息、經濟信息、政治信息、大眾文化信息。對不同的信息采取
不同的政治、法律、經濟政策,設立不同的關卡。
4、針對美國“加強對多邊發展項目的支持和合作, 對實際應用應給予更大關
注”,發展中國家應尋找機遇,從發達國家引進資金和技術發展自己。
由于美國信息市場趨于飽和,為了經濟利潤,想向外尋找市場。該建議提出,“允
許第三世界遠遠落后,將會帶來危險的經濟、社會和政治影響。為了工業化世界的利益
美國應避免這些影響的發生。”因而美國等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和轉讓技術
是可能的。我們應注意利用機遇從美引進資金和技術,發展自己的信息產業。
5、 針對美國試圖“重返教科文組織”和創建“世界互聯講壇”,發展中國家
應聯合起來,重提建立“國際交流和信息新秩序”中的關鍵問題。
當美國提出重返教科文組織時,發展中國家不能降低美國重返教科文組織的條件。
應重提建立“國際交流和信息新秩序”問題。在堅持國家主權原則而不是“自由貿易原
則”的同時,強調建立國際傳播中的國際法,利用美國企圖重返教科文組織之際,力爭
建立國際傳播新秩序的國際法,訂立國際信息高速公路的運行規則。當年“國際交流和
信息新秩序”的爭論焦點之一就是新聞法與新聞道德問題。發展中國家和社會主義國家
都認為,要制定新聞國際法,把國際之間的新聞活動納入國際法約束之內,認為沒有國
際新聞法和職業道德的約束性規范,會產生對不發達國家的新聞報道不真實、不客觀,
以至歪曲、丑化的弊端。美國等西方國家對這種要求不感興趣,甚至表示反對。
當前,正如一位研究國際傳播的學者所說,在當今窮國和富國差距日益拉大的世界
上,弱小的易受攻擊的國家正在呼吁建立國際傳播和信息法以保護他們的利益。占信息
主導地位的大國正在反對國際法,因為沒有限制的信息和傳播的自由流動使他們從經濟
上獲得利潤,并在政治和文化上可以影響弱小國家。〔13〕因而發展中國家有聯合立法
的要求,以國際法的形式建立國際信息高速公路的規章制度。使世界的國際傳播走上法
制化的新階段,有利于世界的和平與穩定,有利于世界文化多元化的發展。
【作者簡介】(作者為北京大學國際關系學院副教授,郵編:100871)
注釋:
〔1〕《1996年電信法》(Telecommunications At of 1996)是對《1934年通訊法
》(規范美國通信和廣播電視事業的基本法)的全面修改(請參閱郭慶光《〈1996年電
信法〉的意義與問題》,載于《國際新聞界》,1996年第6期)。修改的主要內容有三個
方面:(1)打破媒介間壁壘,允許各不相同媒體市場的相互滲透。(2 )放寬媒介所有
限制,促進競爭。(3)以法的形式規范節目內容, 限制色情和暴力等低俗內容的傳播
。這與《美國電信基礎設施政策之戰略》關于NII 在總則《General Approach》提出的
建議基本一致。甚至,《1996年電信法》的一些具體作法也與該書中的建議相同。如,
該法律中規定的在13英寸電視上安裝V型過濾暴力節目卡的規定, 就來自“電視電腦空
間中的言論自由應通過運用可能的設障技術,而不是通過信息檢查去阻止未成年人從互
聯網中獲取不適當的信息資料的方法, 得以保證。 ”見TheInformation Infrus
tructure Strategies for U.S.Policy,P.346.
〔2〕〔5〕〔6〕〔7〕〔8〕〔10〕William J.Drake,TheInformation Infrustruc
ture Strategies for U.S.Policy,New York:The Twentieth Century Fund Press, 19
95, PP.xi-xii、P.366—367、P.3
76、P.366、P.373—374、P.375 〔3〕從戰后到6
0年代,美國依據自己提出的“信息自由流通”的原則,在國際傳播中出現了美國信息大
量傾注到發展中國家的狀況,直接威脅到發展中國家的政治、經濟和文化主權。70—80
年代,以不結盟運動國家為主的發展中國家以聯合國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為論壇,掀起
了建立“世界信息和交流新秩序”的斗爭。教科文組織成為這場斗爭的主要舞臺。 19
77年11 月教科文組織成立了國際交流問題研究委員會(The International Committe
e on the Study of CommunicationsProblems)。1980年,該委員會向教科文組織
第21屆大會提交了名為《多種聲音,一個世界》的報告,集中反映了發展中國家的基本
要求。建立“世界信息和交流新秩序”的斗爭,得到了社會主義國家的支持,卻遭到以
美國為首的少數發達國家的反對。
〔4〕"U.S. in quitting Unesco affirms backing for U.N. ",New York Times,
December 30, 1983.
〔9〕總主編朱麗蘭:《世紀之交:與高科技專家對話》, 遼寧教育出版社,1995
年第一版,第52頁。
〔11〕賀其治:《外層空間法》,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第144 —145頁。
〔12〕徐如鏡:《發展信息產業事關國家命運》,轉引自《信息論壇》論文集(一
),計算機世界報社1995年版,第230頁。
〔13 〕Howard Frederick, "Communication, Peace, andInternational
Law", see Coleen Roach (ed.) Communication andCulture in War and Peace, Ca
lifornia Sage Publications, 1993,pp.217—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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