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綠色民法典:環境問題應對之路
環境問題作為一個世界性問題與世紀性問題既向傳統法律提出了嚴峻的挑戰,又為法律的創新與發展注入了生機與活力。中國民法典的制定中一個無法回避的問題,就是如何應對環境問題的挑戰。“綠色民法典”理念的提出,令人欣慰,我以為它是回應環境問題挑戰的一個鮮明標志,是中國制定面向生態文明新世紀的民法典應有的態度。我所關心的是“綠色民法典”不能僅僅是制定民法典過程中的一種“流派”或者一種聲音,而應該真正成為立法者的共識,成為未來成熟的民法典中實際的規范、制度和原則。為此,必須對于民法在解決環境問題方面的地位、作用與特性有清醒的認識。
1 環境問題的挑戰
環境問題作為當代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重大問題,已經受到了國際國內的高度關注,成為國際社會最為重視的問題之一,之所以如此,是由于環境問題產生的復雜性與影響廣泛性決定的。
從公民個人的角度來看,環境問題尤其是嚴重的環境污染對人類的生存造成了巨大的威脅,各種公害疾病的出現和大規模爆發使人類對自己所創造的文明開始懷疑,人類自身的生存安全受到巨大挑戰。世界各地都出現了激烈的反公害運動,這些運動甚至直指國家政權和政府統治,所以,急需對環境問題的解決提出有效對策。
從社會角度看,環境問題是一部分人的獲利建立在另一部分人受害的基礎上的,并且這些受害人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幫助別人獲利的人。他們一方面在那些排放污染物的工廠里勞動,另一方面又在廣泛的使用產生污染物的產品。此時已經很難區分污染者和受害者,很多時候,他們既是污染者又是受害者,原有的社會分工和利益關系都出現了極大的混亂,需要重新理順這些關系。
從經濟角度看,環境問題是市場失靈的表現,作為社會公共產品的環境資源無法以市場價格的形式出現,價值規律對此無法發揮作用,市場機制的外部不經濟性導致了嚴重的環境污染和破壞,而由于市場的無功能使得這些問題又無法在市場機制的框架內加以解決,必須建立新的彌補市場失靈的機制。但目前彌補市場失靈的機制自身又存在諸多“失靈”,同樣有“外部性問題”。因此,單純的市場機制與單純的政府管制機制都無法妥善的解決環境問題,必須建立溝通與協調兩種機制的新機制,以解決雙重失靈問題。
從法律角度看,已有的法律制度是建立在市場機制之上的以保護個人財產和個人利益不受侵犯為基礎的規則系統,它對于市場機制以外的環境問題也同樣無能為力,以個人主義為基礎的權利體系關注了人們的政治性權利和經濟性權利,卻忽視了人類的環境性權利,當經濟性權利直接威脅到人類生存和發展的時候,這樣一個權利體系不僅不能解決環境問題,反而成為了解決環境問題的障礙。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說,以財產所有權為核心的權利體系是產生環境問題的直接原因。只有打破這一權利體系,建立新的權利才能衡平由于環境問題所產生的巨大利益沖突。
2 私法手段的重拾
環境問題產生于個體利益與社會公益的矛盾,是人們追求私益而出現的“公地的悲劇”。在法律層面,解決這個問題可以有兩種選擇:公法手段和私法手段。環境問題產生之初,人們更為推崇公法手段的運用,因此環境保護的公法手段極為發達,但在經歷了依靠公法手段治理環境的實踐后,其弊端暴露無疑。理性告訴我們,解決環境問題,僅有公法保障是不足的:
2.1 在物質基礎方面,公法與資源的第二次分配相適應。它所維持的是一種由國家主持的超經濟的社會財富分配方式。由此決定了在公法運行中以國家利益為中心,淡漠經濟運行規律即忽視資源配置的效率。在解決環境問題時,公法的缺陷由此而生,它將公民環境權利與社會公益相聯系,但公法是靠一定行政機制來實現的,行政機關出于種種原因可能產生“政府失靈”,很可能為了區域利益、集團利益甚至長官利益而犧牲社會公共利益。雖然在公法機制中設置有公眾參與、信息公開、司法審查等制衡手段,但一方面可能引起成本增加,另一方面也由于多種因素影響不能有效控制“政府失靈”的產生。在這種情況下,發動私法機制則能有效遏制其弊病。因為私法與資源的第一次分配相關聯,它是通過確立初始的分配關系而使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緊密相連。這種機制具有關注個人與社會利益,重視經濟運行規律的特點。通過啟動私法機制,有效地防止“政府失靈”,是優化環境資源的配置,協調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之間關系的有效舉動。
2.2 在運行方式方面,公法的突出優點在于其直接管制的強制命令性,其缺點在于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間的對立關系、僵硬死板的程序以及主體的有限,難以充分發揮相對人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而環境問題的產生與發展源于社會經濟生活過程本身,在廣泛而復雜的環境問題面前,僅有公法機制是不能完成對其全面控制或全過程控制的,堅持單一公法機制的結果,只能使行政機關背上沉重的包袱,防不勝防,治不勝治。私法機制則能彌補這一缺陷,私法的最大優越性在于其自治性,在這一機制下,權利在法律的范圍內可以協商、可以轉讓、也可以處分,各主體之間處于平權關系。這種機制如果設計合理,是一種保護環境權的“全民皆兵”機制,對于調動公民以及各種社會團體的主動性、積極性具有重要意義。
2.3 在動力來源方面,公法的利益內容是公共性的,其力量源泉在于對公共利益的尊重,這是一種道義發動機制,僅借助于公法手段保護環境,主要依賴于人們的道德觀。即使公法對環境保護作出明文規定,其運行也是靠國家工作人員的責任感,是消極的、被動的、依命令而作出的行為,不是主動的參與和付出。但如果發動私法機制,則情形大不一樣,私法的利益直接與個人相聯系,私法在保護環境時以公民及其團體利益為內容,是一種利益驅動機制,利用了人類追求利益、趨利避害的本性,從而使保護環境的力量源泉植入了萬民的心理中,環境問題的解決也因此而具有了深厚的基礎。
環境問題是科學技術發展的副產物,同時也是市場失靈的結果,外部性問題是公權力手段必須介入環境保護領域以及提供公法保護的原因。雖然公法形式的保護比私法形式保護更為直接有利,但是公法保護存在的缺陷,使得環境保護仍然要求助于私法形式 .在這種情況下,人們回到了“以權利制約權力”的思路,私法手段在環境保護中的運用又受到重視。但是,此時人們所要尋求的私法手段已不是過去完全意義上的以個人利益為本位、權利絕對化的手段。它所要求的是既具有私法的內在激勵機制和外在表現形式、又有公共利益屬性的社會性私權,是能夠重構權力-權利、社會-國家-個人、公法-私法關系的私權,在這里,權利是其外殼,社會利益是內核。對于這樣的新型權利,其理論基礎、權利本體、權利價值以及權利運行都必然有著不同于傳統民事權利的特性,如何認識這些特性,是民法手段能否在環境保護領域有效發揮作用的前提,也是制定“綠色民法典”所必須解決的問題。
3 私法手段的創新
我以為:民法典的“綠色化”是以可持續發展理念為指導,運用新的理論與方法,在不破壞民法根本屬性的原則下,探索“將公法支配和公法義務 ”納入民事權利體系之中的一種努力
,是在環境權利的公益性與民事權利的私益性之間尋求協調與溝通的路徑與方法的過程。這種努力已為二十世紀后半葉許多國家民法典的修改與制定付諸實踐,我們可以有經驗與成果可以借鑒。
3.1 確認環境資源物質形態的雙重價值
在生產力水平低下、人口較少的條件下,陽光、空氣、水等環境要素都被認為是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既可以滿足人們的生存需要,又可以滿足人們的生產需要,二者之間并不產生競爭。隨著生產力水平的提高、人口的迅速增長,清潔的水、空氣、寧靜和陽光等環境資源的稀缺性特征逐漸顯露,人類的生存利益與生產利益在對環境的需求上開始產生對立并形成日趨激烈的競爭態勢,原有的權利制度已無力解決這種矛盾和沖突。在這樣的情況下,社會有必要對人類的兩種利益作出制度性安排,通過權利的重新配置來平衡與制約人與人之間因利用稀缺性環境資源而發生的關系,既要生存,又要發展。
環境作為人類生存和發展的物質條件的總和,其物質性不容質疑。人們通常將對于人類有一定利用價值的物質稱之為資源。環境因其對人類的有用性而成為資源也是沒有異義的。但是,在不同的條件下,環境的資源屬性與一般資源的差異性或物質形態的雙重性卻很少為人們所認識。我認為,環境資源的兩種物質形態是民法與環境法得以存在的基礎,衡平這兩種形態的利益關系的方法則是將環境資源保護納入物權以及合同制度之中 ,建立環境資源的生態性物權保護以及相應的交易制度。
3.2 確認環境資源的人格利益屬性
環境資源作為人類生存的基本條件,其價值不僅是物質上的,而且包括了精神方面的:自然景觀的美學與文學價值、自然歷史價值等等都是人作為人生存所必不可少的精神因素;人在大自然中獲得身心享受既是人的生理需求也是人的精神需求……,凡此表明:環境資源對于人獲得主體資格是至關重要的或者說是不可缺少的。但是,在傳統人格權體系中,重視或者承認了“人格”的一個方面-即人與人之間的直接關系中所體現的主體性特征;而忽視了“人格”的另一個方面或者更為復雜的方面-人與人之間由于自然因素的介入而形成的間接關系中所體現的主體性特征。這種僅注重對人在社會關系中的主體地位進行概括和詮釋,而忽視人與環境關系中的主體性地位是傳統人格概念的局限所在。在同時涉及人與自然關系和人與人關系的復雜關系中,為了體現人的主體地位的多重性,就有必要對普通的人格概念進行擴展,保留其框架而增加其內容。環境人格是以人的環境利益為內容的人格,包括兩個方面的規定性:一方面,環境人格是人的自然地位的象征,包含了環境利益的內容。另一方面,環境人格表征人的社會主體地位,是對普通人格概念的繼承。因此,在民法典中對人格概念進行擴展,確立環境人格權,將環境利益納入人格權法的保護范圍是十分必要的。
3.3 確認新的侵權行為規則
民法典所確立的作為社會性私權的環境權利,不同于傳統財產權和人身權的純粹“個人”私權。由于環境具有“整體性”、“共有性”和環境侵害具有“公害性”,決定了侵權行為人只要侵犯了某一公民的環境權,就意味著對“群體”環境權的侵犯和對一定“社會利益”的侵犯;而財產權所具有的“排他性”和人身權所具有的“與人身不可分離性”決定了對財產權和人身權的侵犯僅涉及公民的個人利益,而直接不涉及社會利益。因此,對于環境權利的保護必然應不同于傳統民事權利,必須建立新的侵權行為法制度。
3.4 “綠色民法典”與環境法的協調
當代環境保護的思想基礎-可持續發展的提出是環境保護的壓力與經濟增長的動力兩種力量的妥協或矛盾的統一,它具有濃厚的利益衡量色彩,其要義在于既不能因為環境保護而扼殺經濟發展,又不可為了經濟發展而破壞人類的生存環境。這在現實生活中,常常表現為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平衡問題。所以,一方面,環境權利的確立并非絕對要求環境不受人類的干擾和侵犯,而是要求人們對環境的作用不超過環境自身的自凈能力,不給人類生存造成明顯的危險;另一方面,又必須采取各種措施,制定標準與規范,防止人類對環境資源的過度使用造成破壞。在這樣的情形下,將環境權利納入民法體系只能解決將兩種利益納入同一體系的問題,而利益衡量的標準與范圍確是民法自身所無法解決的,必須還要有公法手段的配合與協調。這些標準與規范不可能也不應該在民法典中予以規定,所以,“綠色民法典”作為對環境問題的積極回應,主要是在民法典中引入可持續發展的理念,承認環境資源的生態價值、人格利益屬性、確立特殊侵權行為規則,為建立專門的環境資源準物權制度、環境合同制度、環境人格權制度以及環境侵權行為制度留下空間;同時,提供對傳統權利進行有利于環境保護解釋的一般性條款,為民法與專門環境立法建立溝通與協調的基礎與管道。
我以為,并非與環境保護有關的所有問題都需要在民法典中加以規定,這是不可能也不必要的,是對“綠色民法典”的一種誤解。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呂忠梅
【綠色民法典:環境問題應對之路】相關文章:
愛心鋪就綠色的生命之路08-12
電子政務所要應對的問題08-05
中國民法典編纂中的幾個問題08-05
應對棘手問題,面試致勝的幾個“訣竅”08-15
綠色行動農村環境污染問題的調查報告08-06
環境問題作文09-10
教案:環境問題08-17
愛心鋪就綠色的生命之路(護理工作)08-13
關于我國民法典體系構建的幾個問題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