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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幼兒非形式推理能力的發生與發展

    時間:2023-03-05 07:39:15 心理健康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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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幼兒非形式推理能力的發生與發展

    幼兒非形式推理能力的發生與發展

    幼兒非形式推理能力的發生與發展

    張 奇1,2 馬艷蘋2 張黎-l´3(1.遼寧師范大學教育學院心理系,大連 116029;2.北京師范大學發展心理研究所,北京 100875;
    3.青島大學師范學院心理系,青島 266071)
    摘要:針對在兒童非形式推理能力發生研究中評價標準不一和研究結果中發生年齡不同的問題,在論證并提出幼兒非形式推理發生評價標準的基礎上,采用提示訪談法對333名3-6歲幼兒的非形式推理做了考察。結果顯示:幼兒的我方推理普遍在3歲3個月~3歲9個月發生;他方推理普遍在4歲—4歲6個月發生;反駁推理普遍在4歲9個月—6歲發生。幼兒在推理過程中提出的理由數量隨年齡的增長而增多,年齡差異顯著,但無顯著性別差異。研究中建立的評價指標體系可以有效測量幼兒非形式推理的發生和發展。
    關鍵詞:幼兒;非形式推理;發生;發展
    1 問題提出
    Zohar, Nemet (2002)和Sadler, Zeidler( 2005)將非形式推理定義為“對結構不良的、用自然語言表述的、沒有固定答案的問題所進行的歸納式(而非演繹式)推理。個體通過非形式推理對問題形成一定的態度和觀點,其中包括對某一命題或決策的因果、利弊和正反兩方面的推理”。非形式推理常常表現為個體提出支持(或反對)某一觀點、建議、態度或決策的理由或依據,并經過論證來支持(或反對)某一觀點,或對這些信息進行評估等。幼兒非形式推理能力的發生與發展研究是兒童青少年非形式推理能力發展研究和培養研究的基礎和起點。同時,涉及到幼兒非形式推理發生評價指標的確定。
    國外一些研究考察了兒童非形式推理能力的發生和發展。Eisenberg和Garvey( 1981)把兒童能夠對某個觀點提出反對意見看成是兒童非形式推理能力發生的標志。并以此為標準,對兩個兒童之間的爭論進行了觀察,認為幼兒從3歲甚至更早就有了非形式推理能力。Kuhn( 2001)以幼兒能否將支持觀點的理由和對觀點的解釋區分開,作為非形式推理能力發生的標志,認為4—6歲的幼兒已經具有了非形式推理能力。Stein和Bernas( 1999)的研究發現,4歲幼兒已經能夠提出理由支持自己觀點,并能提出支持他方觀點的理由,還能發現自己觀點中存在的問題。因此,他們認為幼兒的非形式推理能力至少在4歲之前發生。Dunn和Munn(1987)的研究發現,3周歲幼兒在爭論中能夠提出自己的理由,而且爭論的問題不同提出的理由也不同。Pirchio和Pontecorvo( 1997)等人對6個意大利家庭中家長與兒童的(范文先生網 m.baimashangsha.com)談話進行了觀察和分析,發現3—5歲幼兒與成人進行爭論時,多數幼兒能夠用絕對化的語句強調自己的觀點,并不斷對對方觀點提出否定,但不是用適當的理由支持自己的觀點。Nancy和Elizabeth( 2001)認為,兒童大約在2歲左右時就已經熟悉家庭的討論,他們在4歲左右時就能夠參與家庭討論。學齡前兒童已經能夠向家庭中的權威成員提出不同的意見。上述前4項研究中雖然有的提出了幼兒非形式推理能力發生的評定標準,例如:Eisenberg和Garvey以幼兒能否進行反駁作為非形式推理發生的標準;Kuhn以幼兒能否將觀點和理由區分開,作為非形式推理能力發生的標志;而Stein和Bemas( 1999)將幼兒能否提出理由支持自己觀點作為非形式推理能力發生的標準。但他們的發生標準很不一致,也沒有發現幼兒非形式推理發生的確切年齡階段。因此,進行幼兒非形式推理的發生與發展研究必須首先確定非形式推理能力發生的評定標準和發展的評價指標,然后才能具體考察幼兒非形式推理發生的年齡階段和發展特點。
    Means和Voss( 1996)等人認為高質量的非形式推理要包括以下幾部分內容:(1)形成某一觀點;(2)尋找支持該觀點的論據;(3)考慮與該論點相反的觀點;(4)尋找支持相反觀點的論據;(5)在論證過程中使用限定語句和元語句。該標準是高水平非形式推理的評價標準。不能作為兒童非形式推理發生的評定標準。非形式推理是用理由來支持、反對或反駁觀點的論證過程。其論證過程需要兩個最基本的要素,即“觀點”和“理由”(觀點也稱為論點,理由也稱為論據)。因此,判定兒童能否進行非形式推理的最低標準就是看其能否用自己的理由支持自己的觀點,這稱為“我方推理”;或者用自己的理由支持他人的觀點,這稱為“他方推理”;或者用自己的理由反駁他人的觀點,這稱為“反駁推理”。在此基礎上,考慮到介于我方推理和他方推理之間的一種推理水平,即在能夠進行我方推理的同時,又能夠預測他方觀點的推理。這顯然是高于我方推理,但又低于他方推理的一種推理水平。在反駁推理上,還應該劃分出兩種不同水平:“直接反駁”和“間接反駁”。所謂直接反駁就是用自己的理由直接反駁對方的觀點;所謂間接反駁是用自己提出的理由反駁對方的理由,并起到間接反駁對方觀點的效果。因此,評價非形式推理第一個方面的標準就是將個體的非形式推理能力劃分為三個等級:第一個等級稱為“前推理等級”,處在這個等級的個體還不能進行非形式推理。當他面對有爭議的問題時,只能提出自己的觀點或預測他方觀點,但提不出任何理由,也不能對他方觀點做出反駁。該等級還可以仔細劃分為兩個水平:“前推理水平l”和“前推理水平2”!扒巴评硭1”是指個體只能提出我方觀點,但不能預測他方觀點;“前推理水平2”是指個體不僅能提出我方觀點,還能預測他方觀點。第二個等級稱為“理由推理等級”,該等級分為三個水平:(1)“我方推理水平”,是指個體只能用自己提出的理由支持或論證自己提出的觀點;(2)“我方推理并預測他方觀點”,是指個體在論證過程中不僅能夠用我方理由支持我方觀點,而且還能夠預測出對方的不同觀點;(3)“他方推理水平”,是指個體不僅能夠用我方理由支持我方觀點,還能預測他方觀點和他方理由。第三等級為“反駁推理等級”,該等級分為兩種水平:(1)“直接反駁水平”,是指達到理由推理水平3的個體,還能對他方觀點提出直接反駁;(2)“間接反駁水平”,指個體在達到理由推理水平3后,能夠對他方觀點提出間接反駁。根據這個評價標準評定幼兒非形式推理的發生,只要幼兒能夠進行“理由推理”,則可認定該幼兒有了非形式推理能力。否則,就是不能進行非形式推理。
    上述評價標準只是非形式推理等級和水平的評價指標,還不能評價處在同一個等級和同一個水平上的個體在非形式推理質量上的差異,因此,必須增加質量評價指標。Perkins( 1985)、Kuhn( 1991)和Schauble( 1990)等人分別指出,理由的數量和質量是衡量非形式推理質量的重要方面。如果個體的非形式推理能夠從多個方面(理由的數量和類型)論證問題,則屬于高質量的非形式推理。因此,在評價指標體系中必須增加非形式推理的質量評價指標,即推理過程中個體提出的“理由類型”和“理由數量”。不同的理由對觀點的支持或反駁的力度是不同的。有事實根據的理由(如發生過的事件、科學實驗的結果和研究結論等)對觀點的支持力度最強,將其稱為“功能性理由”;有些理由只是在滿足一定的條件下才構成對觀點的有效支持或反駁,這樣的理由稱其為“條件性理由”;還有一些理由不能對觀點提供有效的支持或反駁,將其稱為“非支持性理由”。除此之外,還增加了“理由的領域廣度”指標。所謂“理由的領域廣度”是指個體所提出的理由分別涉及哪些學科領域和社會領域。如果個體提出的理由涉及多個學科和社會領域,則表明該個體的非形式推理質量較高;反之,則較低。因此,非形式推理的質量評價指標就由“理由類型”、“理由數量”和“理由的領域廣度”3個指標構成。最后,用“反駁次數”作為評價反駁推理質量的評價指標。
    研究的目的就是采用上述評價指標考察幼兒非形式推理發生的年齡階段和發展趨勢。
    2方法
    2.1被試
    在遼寧的兩個城市的3所幼兒園內選取符合各年齡組年齡要求的3—6歲的幼兒共266名,各年齡組被試人數見數據表1至表4。這些被試是發生研究的被試。在發生研究的基礎上,在3所幼兒園內增加3歲組、4歲組、5歲組和6歲組的訪談人數,從4個年齡組中各選出能夠進行我方推理和他方推理的幼兒各30名(其中包括在發生研究中能夠進行我方推理和他方推理的被試)。
    2.2實驗材料
    實驗以“如何看待小朋友把玩具帶到幼兒園?”和“如何看待小朋友看電視?”為論題。這兩個論題既是非形式推理的問題,又符合幼兒的生活經驗和年齡特點。
    2.3實驗程序
    在安靜的教室內由一名主試和一名被試進行實驗。實驗前,主試首先和幼兒聊天,以便互相熟悉,緩解幼兒的緊張情緒。同時記錄被試的姓名、年齡、性別和生日。待被試消除陌生感、情緒穩定后開始正式實驗。
    主試問被試:“小朋友,我們來想象一個故事。有一天,有個小朋友和爸爸/媽媽去幼兒園。他/她哭著要爸爸/媽媽帶這個玩具去幼兒園,你是如何看待這個小朋友把玩具帶到幼兒園呢”?
    等幼兒回答結束后,主試接著問:“小朋友,你能說出帶玩具(不帶玩具)到幼兒園的理由嗎”?
    等幼兒回答結束后,主試接著問:“你還能想出帶玩具(不帶玩具)到幼兒園的其他理由嗎”?
    等幼兒回答結束后,主試接著問:“如果其他小朋友的觀點與你不同?你知道他是怎么想的嗎?
    等幼兒回答結束后,主試接著問:“你能說出他的理由嗎”?
    等幼兒回答結束后,主試接著問:“如果你不同意這個小朋友的觀點,你會怎么對他說呢”?
    直到幼兒不能再做出回答時,第一個問題的訪談結束。休息兩分鐘,按上述程序進行下一個問題的訪談。第二個論題的提問形式與第一個問題類似。
    按上述程序對每個被試進行同樣實驗。實驗過程中對幼兒的回答內容進行錄音。并且在兩個問題測試完后,贈送給被試一個喜歡的小禮品。
    訪談過程中,為了控制兩個問題的順序效應,對不同的被試,兩個問題的呈現順序是隨機的。每個被試的訪談時間大約需要20分鐘。
    2.4記分標準
    2. 4.1 推理的等級和水平記分
    如果被試對其中一個問題說出了我方觀點和我方理由,就被認為達到了理由推理等級的水平l,記1分;如果被試只說出了觀點,沒有說出任何理由或理由錯誤,則認為沒有達到理由推理等級,記0分。其他等級和水平記分與此相同。兩位評分者評價結果的一致性系數為0. 981,p<0.001。
    2.4.2理由的數量記分
    分別按被試在推理過程中提出的各種理由數量記分,每個理由記1分。理由總數是所有理由數量之和。兩位評分者評價結果的一致性系數為0. 892,p<0.001。
    2.4.3反駁次數記分
    分別按被試在推理過程中兩種反駁的次數記分,每次反駁記1分。兩位評分者評價結果的一致性系數為0. 96,p<0.001。
    3 結果
    3.1 幼兒非形式推理能力發生的年齡階段分析
    3. 1.1 我方推理發生的年齡階段分析
    各年齡組的實驗人數、能夠進行我方推理的人數及通過率見表l。
    分別對表l中各個年齡組被試能夠進行我方推理的人數和不能進行我方推理的人數做卡方檢驗,結果顯示:3周歲幼兒我方推理的未通過率顯著(X2=9. 80,p<0.01).這表明3歲幼兒中能夠進行我方推理的只是個別人,多數3周歲幼兒還不能進行我方推理;3歲3個月和3歲6個月幼兒的通過人數尚未達到顯著水平(X2= 0.00,p>0.05;X2=1. 80,p>0. 05);3歲9個月幼兒的我方推理通過人數已達到顯著水平(Xz=5.00,p<0.05),這表明多數3歲9個月幼兒能夠進行我方推理。結果表明,幼兒我方推理能力一般從3歲3個月開始發生,3歲9個月及以上年齡的幼兒普遍具有了我方推理能力。
    3.1.2幼兒我方推理并能預測他方觀點(理由推
    理水平2)能力發生的年齡階段分析
    各年齡組的實驗人數、能夠進行我方推理并能預測他方觀點的人數及通過率見表2。
    分別對表2中各個年齡組被試能夠進行我方推理并能預測他方觀點的人數和不能進行這種推理的人數做卡方檢驗,結果顯示:3歲和3歲3個月組幼兒他方推理的未通過人數顯著(X2 =9. 80,p<0.01),這表明3歲和3歲3個月的幼兒中能夠進行我方推理并預測他方觀點的只是個別人,多數幼兒還不能進行這種推理;3歲6個月和3歲9個月幼兒這種推理的通過人數不顯著(X2=0.8,p> 0.05; Xz= 0.2,p>0. 05);4周歲幼兒的通過率已達到顯著水平(X2=5. 00,p<0.05)。結果表明,幼兒我方推理并能預測他方觀點的推理能力一般從3歲6個月開始發生,4周歲及以上年齡的幼兒普遍具有了我方推理并能預測他方觀點的推理能力。
    3.1.3幼兒他方推理(理由推理水平3)發生的年齡階段分析
    各年齡組的實驗人數、能夠進行他方推理的人數及通過率見表3。
    分別對表3中各個年齡組被試能夠進行他方推理的人數和不能進行他方推理的人數做卡方檢驗,結果顯示:3周歲、3歲3個月、3歲6個月、3歲9個月幼兒的未通過人數顯著(X2= 12. 80,p<0.001;X2=7. 20,p<0.01X2=5. OO,p<0.05X2=5. 00,p<0. 05).這表明3歲9個月及以下年齡的幼兒中能夠進行他方推理的只是個別人,多數3歲9個月及以下年齡的幼兒還不能進行他方推理;4周歲和4歲3個月被試的通過人數不顯著(xz=0.8,p>0. 05;X2=0.2,p>0. 05);4歲6個月、4歲9個月和5周歲幼兒的通過人數已達到顯著水平(X2=5. 00,p<0. 05X2=7.20,p<0.01;X2=9. 80,p<0.01)。結果表明,幼兒他方推理能力一般從4周歲開始發生,4歲6個月及以上年齡幼兒普遍具有了他方推理的能力。
    3.1.4幼兒直接反駁推理能力(反駁推理水平1)發生的年齡階段
    各年齡組的實驗人數、能夠進行直接反駁推理的人數及通過率見表4。
    分別對表4中各個年齡組被試能夠進行直接反駁推理的人數和不能進行直接反駁推理的人數做卡方檢驗,結果顯示:4周歲、4歲3個月和4歲6個月幼兒直接反駁推理的未通過人數顯著(X2=16. 200,p<0.00l;X2=9. 80,p<0.01;X2=7. 20,p<0.01),這表明4歲6個月及以下年齡的幼兒中多數不能進行直接反駁推理;5周歲至5歲9個月被試的通過人數不顯著(X2=3.2,p>0. 05;X2=1.8,p>0. 05;X2=1. 64,p>0.05;X2=2. 67,p>0.05);6周歲幼兒的通過人數已達到顯著水平(X2=9.80,p<0. 001),這表明多數6周歲幼兒能夠進行直接反駁推理。結果表明,幼兒直接反駁推理能力一般從4歲9個月開始發生,6周歲幼兒普遍具有了直接反駁推理能力。
    3.2 幼兒非形式推理理由數量的差異分析
    3. 2.1我方理由數量、他方理由數量和理由總數的年齡差異分析
    4個年齡組幼兒我方推理的理由數量、他方推理的理由數量和理由總數量的平均值和標準差見表5。
    分別以我方理由數量、他方推理的理由數量和理由總數量為因變量,以年齡為自變量,進行單因素方差分析。結果顯示,我方推理理由數量的年齡差異顯著(f 3,) = 19. 08,p<0.001),他方推理理由數量的年齡差異顯著(Fc)=10. 487,p<0.001),理由總數量的年齡差異顯著( Fc3.1)=23. 913,P<0. 001)。
    事后分析( LSD)結果顯示:我方推理的理由數量在3歲與6歲組、4歲與6歲組以及5歲與6歲組之間差異都顯著,而在其它各年齡組之間差異都不顯著;他方推理的理由數量在3歲與6歲組和4歲組與6歲組之間差異顯著,在其它各年齡組之間差異都不顯著;理由總數量在3歲組與5歲組、3歲與6歲組、4歲與6歲組以及5歲與6歲組之間差異都顯著,而在其它各年齡組之間差異都不顯著。
    3.2.2功能性理由、條件性理由和非支持理由數量的年齡差異分析
    4個年齡組幼兒的功能性理由、條件性理由和非支持理由數量的平均值和標準差見表6。
    分別以功能性理由、條件性理由和非支持理由數量為因變量,以年齡為自變量,進行單因素方差分析。結果顯示,4個年齡組的功能性理由數量的年齡差異顯著( Fc3.,)=22. 07,p<0.001),條件性理由數量的年齡差異不顯著( Fc3。)=0.750,p>0. 05),非支持理由數量的年齡差異不顯著(Fc)=0. 346,p>0.05)。功能性理由事后分析(LSD)結果顯示:功能性理由數量在3歲與5歲組、3歲與6歲組、4歲與6歲組以及5歲與6歲組之間差異都顯著,其它各年齡組之間差異都不顯著。
    3.2.3理由數量的性別差異分析

    4個年齡組男、女幼兒我方理由數量、他方理由數量和理由總數量的平均值和標準差見表7。
    分別對男、女幼兒的我方理由數量、他方理由數量和理由總數量做獨立樣本的t檢驗,結果表明,我方理由數量、他方理由數量和理由總數量上的性別差異均不顯著(f=0. 471,p>0.05:£=0.424,p>0. 05;£=0.533,JD>0.05).
    4討論
    4.1 關于幼兒非形式推理能力的發生
    判定幼兒非形式推理能力的發生必須有一個科學合理的判定標準。為此,我們在國外學者研究的基礎上,確定了幼兒非形式推理能力發生的評價標準,即兒童只有能夠做出“理由推理”才能判定其具有了非形式推理能力。依據這個評價標準,并根據提示訪談的結果分析,得出發生年齡階段如下:(1)3周歲幼兒中能夠進行我方推理的只是個別人,3周歲及以下年齡的幼兒普遍不具備我方推理能力,所以,3周歲及以下年齡的幼兒還普遍不具備非形式推理能力。(2)3歲3個月至3歲9個月是幼兒我方推理普遍發生的年齡階段,3歲9個月及以上年齡的幼兒普遍具有了我方推理能力。(3)幼兒我方推理并能預測他方觀點的推理能力一般從3歲6個月開始發生,4周歲及以上年齡幼兒普遍具有了我方推理并能預測他方觀點的推理能力。(4)4歲至4歲6個月是幼兒他方推理普遍發生的年齡階段,4歲6個月及以上年齡的幼兒普遍具有了他方推理能力。(5)幼兒直接反駁推理能力一般從4歲9個月開始發生,4歲9個月至5歲9個月是幼兒直接反駁推理普遍發生的年齡階段,6歲及以上年齡的兒童普遍具有了直接反駁推理能力。但是,6歲及以下年齡的幼兒尚無間接反駁推理能力。
    國外學者雖然對幼兒非形式推理能力的發生做了一些研究和探討( Eisenberg&Garvey,1981;Ku-hn, 2001; Stein&Bemas, 1999; Dunn&Munn,1987;(范文先生網 m.baimashangsha.com) Pirchio,1997;Nancy,2001)。但是,由于他們在研究中所采用的判定標準不同,所以,得出的發生年齡階段也各不相同,而且從未得出如此全面的結果。上述研究結果表明,幼兒非形式推理能力的發生是有序的,其發生順序是,我方推理先發生,其次是他方推理,最后是反駁推理。很多兒童認知能力的發生研究結果都表明,兒童認知能力的發生是有順序的。皮亞杰兒童認知發生和發展的理論如此,兒童幾何圖形預期表象能力的發生(張奇等,2006)和數量關系認知能力的發生(鄭琳娜,張奇,2008)也是如此。這可能既與兒童大腦發育成熟的順序有關( MargaretE. Gredler,2005)也與后天的影響有關。
    4.2 關于幼兒非形式推理能力的發展
    研究結果表明,3—6歲4個年齡組幼兒非形式推理能力的我方理由數量、他方理由數量、理由總數量及功能性理由數量的年齡差異顯著,并呈現出隨著年齡的增長而上升的發展趨勢。例如,從理由的數量上來看,3歲的孩子一般只能對自己的觀點提出一個理由,而5歲和6歲兒童卻往往能夠給出多個理由。從理由的種類上來看,3歲的幼兒回答“為什么不可以把玩具帶到幼兒園”時,只會說“幼兒園有玩具”;而5歲幼兒則會說“帶玩具到幼兒園會不注意聽老師講課、分散注意力、影響學習”等。研究中發現,幼兒在非形式推理過程中給出的功能性理由數量比條件性理由和非支持性理由數量多。相對年齡小的幼兒來說,年齡大的幼兒給出的條件性的理由更多一些?梢詮膬蓚方面分析這種現象的原因,其一,幼兒最初的論證或說理是“誠實的”或“單純的”,隨著年齡的增長和環境的影響才變的越來越會“講條件”;其二,幼兒受家長和幼兒園老師的影響很大,他們所說出的理由基本上都是模仿或重復家長或老師對他們說過的話,即年齡小的幼兒還沒有自己獨立的觀點和理由。隨著年齡的增長和經驗的豐富,到了5至6歲,有些幼兒才有了自己的理由。他們開始能夠根據自己的經驗和個人認識,對某個特定的觀點提出自己的理由或看法。從訪談結果來看,6歲及以下年齡的幼兒雖然能夠反駁不同的觀點,但提不出充分的理由。也就是說他們的反駁都是直接反駁,絕大多數被試的反駁次數也僅有一次。這說明,幼兒反駁推理的能力剛剛發生,水平很低。
    5 結論
    (1)幼兒非形式推理能力的發生年齡階段依次是:我方推理能力普遍發生的年齡階段是3歲3個月—3歲9個月;我方推理并能預測他方觀點的推理能力普遍發生在3歲6個月~·4周歲;他方推理能力普遍發生在4歲—4歲6個月;直接反駁推理能力普遍發生在4歲9個月—6周歲。
    (2)3~6歲幼兒非形式推理的我方理由數量、他方理由數量、理由總數量及功能性理由數量均隨著年齡的增長而增多,并有顯著的年齡差異,但無顯著性別差異。建立的評價指標體系可以有效測量幼兒非形式推理能力的發生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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